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2024-07-03

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共2篇)

1.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篇一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会计来说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营业利润。因此,会计方面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在移送时,应将该产品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以上产品在税收上要视同对外销售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产品按照同类产品当月或近期对外销售的价格进行计算,若无同类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金;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该项经济业务应获得的利润计算所得额。除借记相关科目外,应分别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所得税”等科目。

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2.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篇二

出口企业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列的货物,应当填写《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计提销项税额或缴纳增值税。有关操作方式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1.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出口企业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 1 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单证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发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按有关规定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1.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2.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但已在国内完税的出口货物除外)。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点所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 2 率

三、申报操作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4栏“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在“电子申报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第11栏简易征收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反映。“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进入“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项目管理”模块,点击“新增”按钮,“税率”字段栏选择6%或4%的征收率,“金额”字段栏按下列公式:(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计算所得录入,“税目明细”项目按相关录入方法录入,其他栏次为系统的默认值。操作界面如下: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对上门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反映;对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3栏“应税货物或劳务”反映。

(四)上述出口货物如已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申报,在出口应征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栏次不作冲减调整,因此引起与财务报表的差异应书面说明。(即是,可以将视同内销的销售额作为增加应税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销售额中增加,从而使增值税申报表各类销售额之和比财务报表所记的实际销售额会出现“虚增”的现象,此差异需要由企业作书面说明)。

(五)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统一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涉及多个消费税税目的,按不同税目分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列“应税销售额(数量)”,具体表格及填写说明可登陆广州市国税网站(http://)“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项下下载。

6、出口企业完成视同内销申报后,必须在申报当月15日之前将征管分局已盖章的《应征税出口货物明细表》其中一份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7、视同内销申报暂不适用于网上申报。

四、相关调整的操作

(一)进项税额调整的操作

1.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 4 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2.一般纳税人发生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必须在纳税申报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科目,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处理,即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电子申报软件”的电脑操作方法:将作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录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17栏“按简易办法征收货物用”栏次。

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发生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操作:

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同时在 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进行进项抵扣申报。

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已将其认证信息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并分类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在进行进项抵扣时,应在未生成当月申报表前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管理”查询并选择发票,然后点击“分类”—“将当前所选发票分配报税期间”设置发票的申报抵扣月份,即可在申报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中反映,构成申报抵扣所属月份的进项税额。

②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予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有签具意见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并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

外贸企业应将发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存;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汇总表》进行进项抵扣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21栏“其他”栏,通过负数反映需调整的进项税额。

番禺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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