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控细则

2024-10-14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控细则(精选8篇)

1.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控细则 篇一

灯辽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

起重吊装作业预防监控措施

中铁十九集团

灯辽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

起重吊装作业预防监控措施

一、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组织职工有针对性的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做到思想上重视,生产上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起吊机械设备的操作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操作技术训练,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

二、坚持经常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奖罚当场兑现;坚持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边查边改的原则;主要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并制定详细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确定工作步骤、施工方法及安全措施。2、起重吊装作业前清除工地及所经道路的障碍物,做到工地整洁、道路畅通。

3、使用新工具或采用新工艺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应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4、各种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试吊。试吊时,还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试吊包括静载重和动载重。静载重试吊的重量应为标定吊重的1.25倍,吊起重物0.1~0.3m高,停留10min,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动载重试吊的重量为标定吊重的1.1倍,起到适当高度后,做扒杆转动等动作,再检查吊机各部位是否良好,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各种吊机在使用和走行时,应有良好的道路。6、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所吊重物的特点和确切重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7、吊机指挥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人员的哨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如遇有妨碍司机视线处,应增加传递信号人员。

8、起重工在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9、起吊重物时,起重扒杆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吊机停止作业时,应安止动器,收紧吊钩和钢丝绳。

10、采用扒杆起吊重物时,扒杆、吊具的材料必须符合起重重量的要求,缆风绳和地锚必须牢固。

11、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明确其重心,确定应使用的吊具和捆扎部位。两支点起吊时,两千斤头(索)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600。12、起吊重物时,吊具捆扎应牢固,应封钩防滑脱。捆扎有棱角或锋口的物体时,吊具应垫以铁瓦、橡胶、麻袋等物。起吊物件时,应拴溜绳。

13、起吊重物时,应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14、起吊重物转移时,应将重物提升到所有遇到物体高度的0.5m以上。

15、起重机司机及起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将重物起吊后离开。司机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和方法。

16、采用两台吊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应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在起吊过程中,两台吊机必须均衡起落重物,使各自分担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其容许的负荷能力。17、起重所用的钢丝绳应不起油、无死弯。

18、起重吊机在高压电线下或附近作业时,共扒杆与高压线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控细则 篇二

1 新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

本系统由重量传感器、幅度传感器、高度传感器、回转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监控主机及人机界面组成, 如图1所示。

各模块CPU采用主频率为100MHz的ARM开发平台, 提高系统运算速度, 程序移植了嵌入实时操作系统, 同时提高系统的实时性和稳定性。

各从机模块将采集到的数据转换成数字量后, 需要及时将数据转送给主机, 主机根据上传的数据进行数据运算, 逻辑比较后将命令传送给PLC控制器, PLC根据主机下发的命令执行相应的输出动作, 这样则对模块与主机数据交换的实时性要求非常高。选用了CAN总线作为模块与主机数据交换的通路;现场实际应用CAN波特率设置为100kbit同时保证通讯速率及有效通讯距离。

监控主机与PLC及变频器交换数据方式采用的是RS-485总线, 由于RS-485总线是一种成熟的工业总线方式, 并且目前市场上主流产品如三菱、欧姆龙、西门子等PLC, 安川、ABB、三菱、东芝等变频器都是RS-485接口。众所周知变频器的输出部分一般采用的是IGBT等开关器件, 在输出能量的同时将在输出线上产生较强的电磁辐射干扰, 影响周边电器的正常工作, 特别是在设备启动或停止瞬间。监控主机为避免变频器的干扰, 选用了具备±15k V ESD保护功能的完全集成式隔离数据收发器ADM2587E, 增强了系统的抗干扰性;监控主机、PLC及变频器采用标准的MEMOBUS协议交换数据, 表1所示为部分标准MEMOBUS协议格式。表2所示为监控主机上传限位数据格式。

数据具体分配如下。

BYTE3:Bit0:高速右转限位, Bit1:右转限位, Bit2:高速前进限位, Bit3:前进限位, Bit4:高速后退限位, Bit5:后退限位。

BYTE4:Bit0:报警信号, Bit1:预警信号, Bit2:高速上升限位, Bit3:上升限位, Bit4:高速下降限位, Bit5:下降限位, Bit6:高速左转限位, Bit7:左回转限位。

BYTE5:Bit0:一档起重, Bit1:二档起重, Bit2:三档起重, Bit3:四档起重, Bit4:五档起重, Bit5:100%力矩, Bit6:90%力矩, Bit7:80%力矩。

PLC定时将IO口状态及获取的变频器信息, 通过485传递给监控主机, 变频器与PLC间的协议根据所需监控具体内容确定, 在此不再一一列出。

2 监控系统现场指导维修人员排查故障

监控主机将采集到的变频器信息 (故障代码、输出电流及频率) 及PLC的IO状态, 通过8寸的人机界面实时展现给操作者, 如图2、图3所示。当现场设备出现故障时, 维修人员可通过人机界面显示的IO状态及变频器信息尽快查找到故障原因, 比如现场设备不能起升, 故障原因为变频器过流造成, 维修人员通过人机界面显示变频器故障代码后, 便可确定是变频器过电流, 按照人机界面提示的原因实施对策后, 使设备尽快投入使用。

3 如何提升安全性能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塔式起重机监控系统通过开关量输出, 并相应串入或并入原塔机安全回路中, 工地维修人员人为改动线路, 便可违规操作, 存在安全隐患, 如起重机控制系统为PLC控制器, 则按照本文介绍改成监控的限位通过485总线发送给PLC控制器, PLC控制器根据接收到的软限位状态执行相应的动作, 杜绝了违规操作。

4 结语

3.起重作业安全培训教学的探讨 篇三

摘要:本文对介绍了起重作业安全培训的内容、特点,常用教学方法,培训质量评价,探究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的方式,达到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的真正意义。

关键词:特种作业、起重作业、安全培训、教学方法

前言

起重作业作为特种作业的一种,其作业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安全培训教育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培训的质量是保证培训效果的前提,只有全面、正规、有效的培训,才能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

1.起重作业安全培训特点

起重作业环境多变、范围广、空间大、吊物多样、技术复杂、难度大。人员要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由于安全教育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部分学员不知不觉产生情绪,认为事故还没有发生也不会发生,来听课就是走走形式,培训完发个证就是了,造成普遍的作风散漫,听课不认真,迟到缺勤。因此,在安全培训中,教师要从学员的自身相关利益切入,从他们关心的问题出发,分析安全事故的后果,轻则处分警告,影响职业发展,重则受伤甚至失去生命。安全培训一方面重视坚持传授必备的作业安全技术,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不断对学员安全意识进行强化。

2.安全培训常用的教学方法

选择并采取适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培训质量的最简单有效的途径。起重作业因此每一位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都应该积极思考和探索如何提高培训的质量。在培训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1)课堂教学法

课堂教学是培训教学的基本方法。在课堂上,可以直接传授理论知识,可以与学员直接交流,可以理论联系实际,知识及时得到巩固。为了解决学员在工作实际中的问题,教师不仅仅要熟知教材,还要根据学员的专业情况对教学的内容做到有的放矢。

2)实物演示法

实物教学通过各种实物、图片、视频等,进行演示、示范教学,其最大的优点是能直接观察、形象生动,详尽展示课题内容,提高学习兴趣,使学员获得感性认识,部分可以有一些接触经验。尤其是对起重作业中吊索具的检查与使用,捆绑技术等,采用实物演示、学员联系是易于实现,并且非常有效的方式。基本上通过不断的联系与考察,能完善学员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修正不安全的行为习惯。

3)交流研讨法

由于受训学员都是成年人,他们希望在学习中有自主性,他们来自生产一线,有年龄、专业背景、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等差别,对生产中的问题也有过不一样的经历和总结。如果教师能够启发他们相互交流,探索问题,那么学员的兴趣就比较大,也比较愿意接受所传递的信息。尤其是不同单位、不同年龄的学员,相互讨论,能够把工作实践中好的做法和认识传授下去,对新员工的教育启发作用最明显。

4)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安全培训的最常采用的教学方法。教师需要善于收集有效的事故案例,并且经过目标明确的加工,结合理论知识、安全操作规章、安全技术要求,来讲述案例。通过了解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教育学员牢记安全第一,掌握事故预防的知识,吸取教训,强化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实操教学法

实操教学具有直接应用知识、反复练习动作、易于发现错误的优点。教师可以利用现场教学的时间对学员传授操作技巧,把枯燥的、难以理解的理论知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充分的展示说明,并且在现场的教学中加强对操作规程的渗透,强化学员的安全作业的意识。

2、起重作业安全培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

如何来讲好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这门实操性比较强的课程呢?

首先熟知课程的基本内容,包括力学知识、设备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吊索具检查使用、指挥信号、作业方案等。教师只有对内容研究透彻,感悟作业的安全要点,才能直接有效的把安全的经验传授给学员。

其次了解学员的特点。起重方案需要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大部分学员的文化水平局限,造成了方案设计、计算的困难,部分学员对力学、数学计算存在不足。怎样让学员克服文化水平的制约?我们提炼并简化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工作,让学员能够听得懂,用得起来。比如简化钢丝绳受力计算、滚杠计算,用简单模型演示吊运平衡,示范怎样使物体绑扎牢固等。

第三是善于选取最适合的教学方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优化讲解。企业内部的培训,面对的学员是自己熟悉的同事,培训教师需要妥善处理与学员的关系,有必要树立专业、权威的一面,让学员信服。安全培训也不能仅仅拘泥于教学的内容,重点是要影响学员的思想行为习惯,触及情感的深处,改变其安全观念,促进学员对安全作业的认可。

此外,一个班级人数的多少也会对教学质量产生影响。根据笔者教学实践中,一个培训班人数在10~25人左右效果最理想,超过30人就难以控制了。

3.培训目标的达成评价体系

课不是讲完就结束了,学员的水平也不是就提高了。其中作业安全培训必须保证培训目标的达成,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安全意识的强化

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责任心不强是作业最大的安全隐患。归根到底,所有安全类培训最根本的目标就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形成安全行为习惯。许多事故的发生,不是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没达到,而是思想麻痹大意、违规违章、强意操作。教师在实操教学时,以身作则,规范操作,认真指导,学习从“人-机-料-法-环”五方面进行分析事故隐患,应如何处置安全隐患,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运用相应的安全技术进行操作。

2)管理制度内容的熟知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维修保养、改造、报废制度、培训考核、交接班、技术档案管理等。在培训结束时需要通过理论和实操考察学员的知道相关制度,能否安全规定进行作业。

3)设备工具的检查与使用

首先是能否正确制定起重方案;第二是否会正确选择与使用吊索具,熟知各类吊索具性能参数、使用要求及操作方法;第三是否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随时对设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保障作业安全。

4.结束语

4.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监理细则 篇四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监理措施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科研楼项目部

二零零四年 四 月 十八 日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科研楼工程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监理措施(A0版)

写:

核: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方可使用。

4、要求施工单位在作业操作前按规定进行检查

(1)是否存在螺栓松动,焊缝及主角钢裂纹,开焊等现象。

(2)是否存在机械传动的齿轮箱、液压油箱等的油位不符合标准。

(3)是否存在各部制动轮,制动带损坏,制动失灵;吊钩、滑轮、卡环、钢丝绳不符合标准;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松动,导线裸露等现象。

(5)电气系统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是否良好。

(6)在运转中1m以内是否存在有障碍物等。

如有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完善后再进行作业施工。

5、安全操作管理

(1)在操作过程中,若发现机械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运转中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机修复。

(2)若发现司机在没有专职指挥人员指挥下或指挥人员指挥错误的情况下进行盲目操作,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机整改。

(3)发现存在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警报值仍强行操作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吊钩直接悬挂重物,提升及挂不稳的重物等违规现象要立即制止。

(4)、在大雨、大雪、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强风恶劣气候下,发现施工单位强行作业,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吊装作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科研楼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业。

(5)、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停机后的检查。

(6)、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附着、顶升作业。

(7)、要求施工单位在拆装塔式起重机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安全规程及经审批时《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措施》。

(8)、对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重点:作业前后检查和启动;机械结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正常;齿轮箱、液压箱油位;主要部位连接螺栓;钢丝绳磨烂;供电电缆;安全限位;制动器;起重量控制;安全防护;气候规定等。

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科研楼项目监理部

2004年4月18日

5.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篇五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内吊装作业的管理,包括承包商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标准》

3.术语解释

3.1.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手拉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作业半径范围的区域称吊装区域。

3.7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四级:

(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吨时,为四级吊装作业。

4.职责要求

4.1.安全环保部职责

(1)向作业人员交底吊装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

(2)协助作业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3)为作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4)审查作业单位吊装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5)监督现场吊装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6)审核《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四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4.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

(2)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3)督促作业单位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4.3.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

(1)对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情况,分析作业活动风险,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3)组织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4)向作业人员有效传达作业任务和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4.指挥人员职责

(1)取得上岗资格,掌握起重、吊装任务的技术要求,包括学习审查图纸、调查了解吊装物的情况;

(2)参加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制定、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

(3)组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交待指挥信号;

(4)选择和确定吊点及吊装器具;

(5)组织司机进行起重机检查、注油、空转和必要时的试吊;

(6)检查、落实吊装工具的种类、规格、件数及完好程度,检查索具的完好程度;

(7)对作业现场进行地貌踏勘,排除起重吊装的障碍物,检查高压线路是否对作业有影响、是否需要迁移,检验地面平整程度及时耐压程度,确定起重机在作业时的位置,实地察看吊物,核算重量,估出重心,确定是否设牵制绳等。

4.5.起重司机职责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

(2)对起重机及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定达到安全作业条件;

(3)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装中应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装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6)起重司机应持证上岗,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4.6.司索人员职责

(1)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明确工作任务,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合乎要求;

(2)司索人员交接班时,应对吊装索具及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3)根据吊装物件正确选用吊装工具和吊装方法,选择绑扎点,绑扎牢固,尖锐边角处用软物垫好;

(4)工作时应事先清理吊装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清理无关人员,选择安全位置;

(5)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6)工作结束后,将可用工具擦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

4.7.监护人职责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作业活动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控制措施,具备吊装监护经验,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作业前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3)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擅自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吊装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吊装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6)及时制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吊装区域,制止所有人员在吊物下通行或逗留。

4.8.作业审批人员职责

(1)了解吊装作业风险和应急程序,具备审批吊装作业的能力;

(2)负责审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3)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4)安排专人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亲自到现场指导作业。

5.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1)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吊装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

(2)实施吊装的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确认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司机、司索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吊装作业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吊装作业上岗证书。内部吊装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应由取得公司发放的吊装作业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作业现场负责人指定,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5.1.3.落实责任制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5.1.4.实施风险辨识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作业所在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将辨识结果填入《吊装作业风险分析表》。

5.1.5.制定控制措施

1.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吊装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长、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天气、气候或场地等条件下作业,作业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5.1.6.制定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作业主管部门制定吊装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应急预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7.安全技术交底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现场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知现场处置方案。

5.1.8.作业前检查

(1)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并每年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饮酒、患病或精神不振等不适于吊装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作业人员、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现场发现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未经辨识的危害时,应立即提出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风险未经控制前,不得作业。

(4)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检查

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前自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穿戴是否整齐、装备是否存在问题等。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随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1.9.多项危险作业处理

吊装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许可标准》。

5.2.吊装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2.1.作业现场防火要求

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作业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确认安装有汽车阻火器,并监测现场可燃气体浓度,采取必要的通风设施、防爆工具和静电接地措施。

5.2.2.作业现场警戒要求

实施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划定吊装区域、设置标识和障碍,吊装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3.起重设备装拆管理要求

1.起重机的装拆必须由取得国家认可的装拆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装拆前,应按照出厂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专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装拆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5)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灯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装拆作业的需要;

(6)装拆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7)安全监督人员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4.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5.所有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

6.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链接螺栓;链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7.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8.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获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6.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安全防护警示设施配备

吊装作业中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所有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吊装区域周围应设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中防护警示设施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纠正。

6.2 作业劳动纪律

1.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及监护人员应掌握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2.起重司机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吊物倾斜、挂钩脱落、钢丝绳断裂等险情。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使用吊笼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停工和休息时,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放回地面。

6.3.作业中沟通

吊装过程中,司索人员、起重司机和指挥人员应采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等进行沟通,对讲机保持同一频道,保证沟通的有效进行。

6.4.正式起吊前试吊

试吊中司索人员应检查全部机具、地瞄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5.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1.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2.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5.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无指挥、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和吊车运行的轨迹及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0.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起吊6.5.12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1.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2.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3.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6.6.特殊作业条件处理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7.应急处置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除危及生命安全情况除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听从指挥,按照应急程序进行处置。

7.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限位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班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控细则 篇六

时间:2014-03-18 22:52:01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安装单位与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资格进行确认,凡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资格确认证书的单位,方可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四条 外地进宁安装(拆卸)单位在我区开展作业前,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安装单位委托书;

(二)依法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的生产厂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尚应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安装(拆卸)服务仅限于本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实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未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代表本单位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艺、设备状况以及辅助吊装机械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讲解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以及部件重量参数;

(三)辅助吊装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性能参数;

(四)劳动防护用品淸单;作业及检测工具淸单;

(五)安装(拆卸)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证件登记台帐;

(六)安装(拆卸)工艺说明;

(七)对作业过程及其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九)塔机位置示意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混凝土基础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对未能提供以上资料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作业。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作业范围不应超出施工围墙外围,严禁在围墙外进行吊装作业。对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选址方案须经严格审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项目总监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单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装、顶升加节等工作应委托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来独立完成,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服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进场查验活动,并填写进场设备查验单;顶升加节作业前,应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安全状况检查表。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二十一条 安装(拆卸)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活动前,应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3曰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告知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对顶升加节作业申请实行网上备案。提供的资料有:

(一)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申请书;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工程或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单;

(七)塔吊顶升加节检查记录表;

(八)附着安装方案及设计计算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包括外协吊装起重机械);

(十)辅助起重吊装机械性能检验资料;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装(拆卸)作业申请提供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资料;

顶升加节作业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申请以工程项目集中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技术巡查。凡未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作业活动。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统一工作制服,并挂安装单位上岗资格胸牌。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要点和部位,并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立警戒,委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 产权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技术管理档案,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资料。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80台高处作业吊篮应至少配备1名建筑起重机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对基础进行施工,使用的地脚螺栓和附着装置应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当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时,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并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分别开展季检、月检和半月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将隐患排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建筑起重机械,并及时组织消除隐患。鼓励委托专业的维修保养中介机构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只有一个施工单位,存在上述现象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制定多塔作业的防碰撞安全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 我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周期为12个月,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当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

(一)经大修改造的;

(二)附着加装完毕不需要再顶升加节时;

(三)发生较大机械事故的或已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遇极端天气(如大风 暴雨 大雪)或5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中途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对建筑起重设备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取得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书面报告现场监理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发放使用登记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上报的资料有: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操作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査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单。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使用登记时以工程项目集中申请办理,办理时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牌、操作人员证件、安全操作规程牌以及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触电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限载限人数标志一并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显著位置上,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监督操作人员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及时纠正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召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会议和安全操作教育会议。

第三十五条 凡在我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满足国家安全使用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自由悬高设置严禁超过说明书规定且垂直度保证在2‰以内,说明书中未对悬高做明确规定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QTZ40-QTZ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QTZ80(含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塔式起重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QTZ40塔式起重机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0米;、QTZ50、QTZ63塔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QTZ63(不含QTZ63)以上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

(三)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台塔式起重机配置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

2、每台施工电梯配备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

3、每台物料提升机配备1名操作人员;

(四)当遇特殊安装位置原厂家附着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加装的附着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具备钢结构制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工制作;

2、编制设计计算书,经验算满足使用要求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认可;

3、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

4、实行月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五)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求:

1、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2、人员和物料应分开运送;

3、每次运送人员不得超过9名(含司机在内);

4、防坠落安全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每隔1年应校核一次,正常工作期间每隔3个月应做一次防坠落试验。

5、每台高处作业吊篮上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组织对安装在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加装安全监控设备。加装的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宁夏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协会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进行调试,确保作业期间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网络的畅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加装安全监控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一)属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无效的;

(五)金属结构锈蚀超标、焊缝开裂、发生过重大机械事故经维修后不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的;

(六)达到建筑起重机械评估年限,不做整机性能检验和评诂的;

(七)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设备属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

(一)QT60/80塔式起重机(70-80年代生产);

(二)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三)QTG20、QTG25、QTG30、QTZ315型塔式起重机;

(四)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要求的物料提升机;

凡存在上述情况已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应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来承担。凡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展检测检验活动过程中,应接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单位或机构登记备案周期为3年,在登记备案期满前1个月申请复核。未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机构不得在我区建筑市场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外地进宁的检测检验机构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后方可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其进行检验检测,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及时告知委托单位重新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检测检验合格标志应载明检测日期、检验有效期、合格编号、检验员等信息,并将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组织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查验;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技术管理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对施工现场安装条件、基础施工资料进行检查;

(六)对安装(拆卸)、顶升加节过程实行旁站监理,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对安装过程中安全技术巡检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检测检验过程实行旁站监理;

(九)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

(十)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及其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手续的办理进行审核;

(十一)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检查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不齐全、无效或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七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四十六条 凡在我区销售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生产厂家信息将被录入到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3年组织一次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 凡在我区专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满足以下条件:

地级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3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320台套;

县级市及各县: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2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160台套;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五)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每80台高处作业吊篮至少配备一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如经纬仪、水准仪、电流检测表、电压检测表、接地电阻检测表等;

(七)对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逐台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随机资料 购货合同及发票;

2、注册备案证明;

3、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4、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6、重大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7、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8、累计运转记录。

对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只需按照第(五)、(六)、(七)、款规定审核;外地进宁的专业租赁单位,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且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符合租赁条件的单位进行确认,凡取得确认证书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在全区范围内租赁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租赁单位开展评价活动,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遵纪守法经营情况;

(四)合同和安全协议履行情况;

(五)顾客满意度情况;

(六)设备档案建立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五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使用或安装前,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的有效凭证。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只需提供第(一)、(三)、(五)项资料。进口设备须提供商检证。

第五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自收到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提交的产权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产权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备案登记,并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设备备案机关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的档案和台帐。

第五十二条 凡已在当地注册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的外省进宁单位,应持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省设备产权备案入库手续,外省进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区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册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上交到设备备案机关,将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予以注销,不再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使用前,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五条 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必须投入足额资金用于保障所出租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齐全,并组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消除,并于 每月30日前将隐患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

第五十六条 当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以下出厂使用年限,租赁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评估的,设备备案机关将按规定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一)出厂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机;

(二)出厂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

(三)出厂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出厂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塔式起重机;出厂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塔式起重机。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凡报废的设备应肢解处置,不得继续使用或整机转让。

一 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列文件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一)《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8〕99号)

(二)《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发〔2012〕82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宁建(安)字〔2012〕3号)自行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7.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控细则 篇七

冶金起重机是炼钢工序生产过程中重要的起重运输机械, 承担着铁水、钢水吊运任务, 以满足转炉、精炼炉炼钢及连铸机浇注的需要, 具有自重大、额定起升载荷大、安装高度高等特点。山钢集团莱钢炼钢厂新区现有11部冶金起重机, 其中额定载荷240t 1部、225t 10部。

因厂区生产节奏较快, 冶金起重机频繁进行铁水、钢水吊运作业, 对操作冶金起重机的行车工及指挥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精心操作、确认每一个步骤, 稍有操作不当将会影响生产甚至造成安全事故。同时, 因冶金起重机数量较多, 分布较广, 横跨KR脱硫、加料跨、钢水接收跨三大区域, 其安全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为加强对员工操作水平的监督, 创造安全平稳的运行环境, 并加强对熔融金属吊运全过程的管理, 有效提升对重点危险源的管控能力, 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因此, 创新安全管理方式, 打造安全运行环境, 是强化冶金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重点。

2 监控技术

监控技术广泛应用于道路交通运输、社区治安联防、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医疗卫生、国防建设等领域。企业生产过程中, 通过监控可实时掌握生产过程关键信息, 增强综合管理水平, 提高作业效率, 减轻劳动强度。监控技术的应用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管理理念, 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管理方式, 实现对不同领域的科学有效管理。

3 监控技术在冶金起重机中的应用

3.1 必要性

冶金起重机是具有重大风险的特种设备, 其安全运行是企业生产稳定顺行的保障, 对运行过程的全过程监控是行之有效的安全管控手段。

3.2 监控系统基本构成

冶金起重机安全运行监控采用高低结合、移动式固定式相互搭配形式, 形成多层次监控立体模型, 分为驾驶室监控、行车运行区域监控两部分。

3.2.1 驾驶室监控

在每一部冶金起重机驾驶室内安装一套独立监控系统, 由监控摄像头、具有1T (1024G) 存储空间的四通道硬盘录像机及6寸显示器组成, 如图1所示。摄像头采集数据传输到硬盘录像机, 由录像机对数据进行保存, 显示器可直观显示当前操作状态, 如图2所示。

3.2.2 冶金起重机运行区域监控

在KR脱硫跨、加料跨、钢水接收跨等冶金起重机吊运铁水罐、铁水包、钢水包的重点区域厂房钢结构立柱上安装摄像头, 在主控楼调度室、加料跨混铁炉值班室、炉前发料、废钢值班室、钢水接收跨1#LF精炼、4#LF精炼及1#RH分别安装硬盘录像机, 通过显示器分区域显示辖区起重机运行状态, 使区域监控能够覆盖冶金起重机起吊铁水罐、铁水包及钢水包位置 (KR脱硫跨各工位, 加料跨翻铁位, 钢水接收跨1#、2#、3#、4#转炉出钢位, 1#、2#、3#、4#LF精炼进、出钢包, 1#、2#RH A B工位, 1#、2#、3#、4#连铸机回转台) , 以及各跨运行及领航通廊各个位置, 以实现全过程监督冶金起重机运行状态, 规范指挥领航人员作业标准。

3.3 监控系统功能特点

3.3.1 操作便捷

系统具有按钮及鼠标两种操作方式, 存储通道路径、显示方式、录像回放查询时间可自由设定, 录像回放过程不影响当前操作状态的存储。

3.3.2 可扩展性

硬盘录像机存在富余通道, 可随时根据需要增加新监控摄像头, 将采集数据连接至硬盘录像机即可, 以充分发挥硬盘录像机作用, 减小成本, 提高使用率。系统具有网络传输功能, 可通过网络服务器实现对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

3.3.3 存储周期长

驾驶室安装的硬盘录像机均可全程记录近一个月操作情况, 地面安装硬盘录像机可记录一星期区域现场情况, 当硬盘存储即将饱和时, 系统会自动删除最早记录文件, 为当前存视频图像储留出足够空间。同时可将存储文件拷贝到移动硬盘, 永久保留关键信息。

3.4 监控技术在冶金起重机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 操作人员作业精神状态得到保证。

可利用安装在驾驶室的监控对手动控制器及操作人员坐姿进行实时跟踪, 对操作人员班中行为举止进行有效约束, 杜绝吸烟、睡觉、玩手机、打电话、脱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提高行车驾驶室标准化水平。

(2) 操作标准化执行水平有效提高。

通过监控可记录行车每一个操作动作, 以此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规范操作标准, 杜绝习惯性违章, 消除反车制动、主副钩同时起升等损坏起重机关键设备、危害起重机运行安全的操作, 提升操作标准化水平。借助监控平台可以从硬盘录像机中拷贝操作执行较好的视频, 作为典型督促行车工进行对标学习, 提高操作技能。

(3) 为突发性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判定提供可靠依据。

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借助全时段监控, 在出现意外事故时可通过冶金起重机驾驶室、现场区域监控调取硬盘录像机查询历史记录, 全面直观准确地还原事故经过, 为原因分析提供可靠信息, 高效准确地完成责任判定工作, 避免推卸责任、主观臆断现象, 对监督、处理冶金起重机运行安全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4)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在规范起重机操作标准、指挥领航人员作业行为的过程中, 利用监控系统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 真正树立安全操作观念, 落实操作标准化, 为生产稳定顺利奠定坚实基础。

4 后续改进

冶金起重机起升载荷较大, 频繁运行使用导致轨道连接处存在间隙等现象, 在工作过程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振动, 影响监控稳定性, 需定期对运行状态进行维护, 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硬盘录像机安装具有分散性, 不利于综合查看整体运行情况, 需要进行适应改造。

参考文献

[1]杜鹏.监控技术在高速公路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交通信息化, 2013, (03) :86-87

[2]陈洁恒.视频监控技术在发电厂的应用方案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06

8.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控细则 篇八

门座式起重机安拆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有效地保障起重机安装与拆除施工相关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相关设备的安全;确保安装与拆除满足质量要求,保障设备使用安全。

2.门座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作业施工流程和一般拆装顺序

2.1门座式起重机安装流程图

2.2门座式起重机安装顺序(以MB600型门座起重机为例)

主要安装顺序:走行机构—门架—塔身Ⅱ—塔身Ⅰ—中心导电装置及电缆—机台—人字架—回转机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机房内电气设备—司机室机房—平衡重—机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及辅助设施—臂架扳起—调试—交付使用。

2.3门座式起重机拆除顺序(以MB600型门座起重机为例)

将门机开至指定位置并固定好,框架结构的门座起重机需搭好排架方可作业。

拆收钢丝绳;卸一半平衡配重块;拆起重臂并分解;卸剩余平衡配重块;拆斜拉;拆竖塔立架;拆操作室及机械室房架;拆主副卷扬机构及电气设备;拆平衡箱及机械室墙;拆机台前后主体、左右机翼;拆四组回转台车及回转盘;拆门架附件、走台梯子、电缆绞盘;拆装悬梁分件、四组斜梁及上下连杆、纵梁及斜撑(塔柱结构的此步骤为拆除塔身);拆横梁、底梁与行走台车;拆轨道。

3.门座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

3.1一般控制措施

(1)参加施工的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装工人必须接受入场前安全教育,持证上岗。

(2)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劳保着装,并佩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服从安全人员的管理。

(5)高处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固定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尽量高挂低用。

(6)爬梯平台、通道等必须牢固可靠,临空面、悬空作业必须挂好安全网。

(7)起重、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8)大件吊装必须严格执行吊装方案,统一指挥协同配合。

(9)安装拆除工作面设置安全作业警戒线,并派设安全警戒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0)安装拆除作业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大雾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11)安全人员应坚持现场巡视,发现违规必须及时制止和处理。

3.2具体控制措施

(1)技术交底: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技术交底,使参与作业人员了解门座起重机的特点,对起吊手段,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和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因施工人员不熟悉施工工艺而造成各类伤害;工程技术人员应制定出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督促落实,确保措施到位。

(2)作业中具体控制措施:

a、高处坠落。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保险绳。高空作业时,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拴好安全网,零散物品及工器具必须入置在牢固处,防止坠落,严禁向地面抛扔物品。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站在工作平台内,通行时必须在安全通道内,严禁攀、坐在不安全部位,谨防坠落。

b、物体打击。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观察作业环境,在操作时要注意作业方法及避让物体碰撞的方法。起重设备在起吊重物时,速度要均衡,重物平稳,禁止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c、机械伤害。每班作业前,必须对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起重设备作业时,必须停置在坚实地面上,支腿一定要支垫平稳牢固,作业时有专人监护。作业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起吊重物的起重量不能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严禁斜吊,拉吊重物,起吊作业范围内严禁行人通过和逗留。

d、触电。作业用电动设备、机具、照明必须按规定装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作业时观察周围环境,避免起重设备和构件碰挂周围电源。

e、火灾。施工现场应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按规定采取可靠措施。氧气瓶、乙炔瓶在搬运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碰撞冲击。要缓慢开启瓶阀,防止附件升压过速产生高温。开瓶阀时不许用钢板手敲击瓶阀,防止产生火花。每种气体要有专用减压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分别放置,距离不小于5米。

f、起重伤害。作业前,要认真检查使用的钢丝绳有无断丝、断脱、严重锈蚀,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根据起吊重物的重量合理选用钢丝绳,合理选用吊具、吊点。在拴钢丝绳吊索处有棱角,必须采用包角衬垫,防止割断钢丝绳,并采取防止钢丝绳脱滑措施。钢丝绳吊索必须在吊钩上挂好,起吊过程中注意观察,防止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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