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共12篇)
1.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要想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之前、当中,我们有必要提高对工作业务的熟悉度,深刻理解工作要求,不断熟悉和巩固业务流程,更好开展确权工作。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第二步、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第三步、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第四步、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第五步、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第六步、颁发发土地证
经过公示审批无异议、且登记注册成功后,农民朋友们就可以拿到土地确权证书了。
2.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1 航空摄影测量法概述
航空摄影测量法是指在界址点坐标全部采用解析法外业实地测定, 地物点及其他要素的平面位置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施测。即:以航空摄影资料为信息源, 利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 (DPW—digital photogrammetric worker) , 经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地物测绘、图形编辑、生成符合地籍管理要求的数字线划图 (DLG) 。将解析界址点、界址线及其他地籍要素与数字线划图叠加, 经调整和整饰, 形成数字地籍图。其主要工作和技术流程, 如图1。
2 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对全野外地籍测量的影响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以县 (市、区) 为基本单位,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资料, 对宅基地使用状况全面进行权属调查 (核查) , 查清宅基地宗地的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 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近年来, 随着各级政府涉农优惠政策的不断推出, 农民生活和经济条件有了新变化、新提高。但是在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中, 由于涉农政策制度上和工作中的缺陷, 各种矛盾日益显现。采用全野外地籍调查方法, 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农村宅基地建房混乱、规划滞后, 对全野外地籍测量的影响
全国大部分村庄的建设缺乏科学规划指导, 加上长期以来宅基地无偿使用, 农民住宅低水平重复建设, 村庄“散、乱、小”现象普遍存在, 土地利用比较粗放。村庄规模过度扩张, 或是沿公路“线状”延伸, 或是沿村庄外延扩展, 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势态, 使得村庄四周新楼林立, 而内部却破烂不堪, 空心村越来越多, 使作业员在采集数学要素、地形要素的时候非常困难。
2.2 宅基地闲置、长期无人居住, 对全野外地籍测量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 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增强, 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 致使自己的宅基地闲置, 其次是富裕起来的一些农民纷纷进城购房定居, 成为城市居民, 他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农村宅基地长期无人居住, 处于闲置状态。还有就是因为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当前, 由于自然环境、成本等因素,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增多, 造成圈而未建、建而未住的也随之增多, 使作业员在采集数学要素、地形要素的时候非常困难。
2.3 宅基地隐形交易, 难以确权, 对全野外地籍测量的影响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 一方面, 宅基地隐形交易频繁, 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手续, 致使无法确权登记, 另一方面, 农村违法建房普遍存在, 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及一户多宅现象比较籍突要素出采集, 困行难, 政致区使确划权要登记素发、证缺地乏一籍定要的法素律采性和集公信困力难。, 致使确权登记发证缺乏一定的法律性和公信力。
3 航空摄影测量法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应用优势分析
3.1 地籍图测绘方法的优势分析
地籍图测绘方法主要有全野外数字测量成图、数字摄影测量成图。全野外数字测量是在已知控制点上架设全站仪或GPS, 同时采集测站点与界址点、地形点、其他细部点之间的距离、角度等数据或直接采集界址点坐标;将其自动传输到电子手簿、IC卡或便携式微机记录, 现场绘制草图。内业借助计算机及其配套的数字测图软件, 通过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生成数字地籍图。而航空摄影测量法是指在界址点坐标全部采用解析法外业实地测定, 地物点及其他要素的平面位置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施测, 作业员主要在像片上进行量测和解译, 无须接触被测物体本身, 很少受自然和地理条件的限制。二者比较, 全野外数字测量法要架设全站仪或GPS, 同时采集界址点、地形点、其他细部点等, 再加上宅基地现状对地形要素测量的影响, 使之过程繁琐、施测困难。而航空摄影测量法只实地测定界址点, 地物点及其他要素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施测。其外业工作量少、工序简单、不受宅基地现状对地形要素测量的影响。
3.2 生产效率优势分析
无论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法成地籍图, 还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成地籍图, 其最终地籍调查成果都是一致的。作者结合工作实际, 对两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在面积为0.3平方公里的行政村内进行宅基地调查, 全野外数字测绘地籍图, 一个班组 (4个人) , 10个工作日, 才能完成, 而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 一个班组 (2个人) , 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由此可见, 航空摄影测量法较全野外数字测绘法, 在生产效率上有很大的优势。
3.3 生产经费节约分析
降低组成项目成本的费用, 节约各项费用的支出, 除了狠抓企业管理外, 应制定先进合理的施工方案。那么, 选择航空摄影测量法就是一种比较合理先进科学的施工方案。在实际工作中, 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对一个行政村进行地形、地籍图测量, 一个班组4个人, 只需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如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 一个班组4个人, 需要15个工作日才能完成, 由此产生的工人工资、材料费、运输费、直间接等总成本将远远超过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的总成本费用。所以, 笔者认为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法可以较大的节省项目生产经费和财政投入。保证企业的良性循环, 提高市场竞争力。
4 结论
航空摄影测量法无须接触被测物体本身, 很少受客观因素的限制,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中, 能克服农村宅基地建房混乱、长期闲置等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随着该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 数据采集的作业效率和成图精度也将不断提高, 更能够适应和满足农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要求, 未来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服务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
摘要: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际, 根据农村宅基地的现状给全野外地籍调查方法带来的种种不利, 主要探讨分析了航空摄影测量法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应用优势。
关键词:航空摄影测量法,农村宅基地,地籍,应用分析
参考文献
[1]方义祥.农村宅基地特征、现状及管理探析.现代农业科技, 2007 (24) .
[2]曹泉根.在农村村庄地籍调查中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技术方法的应用研究.现代测绘, 2012, 9, 35 (5) .
[3]李德仁, 王树根, 周月琴.摄影测量与遥感概论.北京:测绘出版社, 2008, 10.
3.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13-01
1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1.1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1.2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1.3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2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对策
2.1 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县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加之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安置不到位。因此,我们有义务更有责任把农村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利。
2.2 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在每个乡镇(办事处、开发区)选取1至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村,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推进工作中诸多难点问题,积极开动脑筋,创造性地研究和实践,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和基础。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一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主体。一是全面调查,分类登记。在选点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全面调查摸底、测绘,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做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不漏村,村不漏户。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尽快确定专业队伍,采取超常规方式开展工作,以最快的速度高质量完成测量任务。三是及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
2.3 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成果资料
多年来,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尤其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积累了大量丰富详实的地籍管理资料,要充分利用好。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枧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2.4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一是严把土地登记标准关。土地登记发证必须符合“申请主体合法、权属材料齐全、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不登记”和“十二不登记”的标准。二是严把土地登记程序关。严格按照“政府通告地籍调查权利人申请初审公告政府审批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的总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三是严把调查成果质量关。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基础,调查成果质量关乎登记结果的公信度、权威性和准确性。要选好作业队伍,做到资料填写准确、齐全、规范。四是严把土地登记审核关。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调查和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实事求是填写审查意见,确保土地登记内容合法有效。
2.5 注重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确权登记为前提,在征地拆迁时,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补偿依据,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PAN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相挂钩。
2.6 加强前期资料收集与政策宣传工作
2.6.1 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前需充分利用1:5000彩色正射影像与2011年变更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套合,经编辑裁切生成1:5000工作底图数据,最后输出以村为单位1:5000工作底图,为后期的权属调查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2.6.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作,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明晰农村产权、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前需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务必使省、市、县、乡(镇)、村、组等级干部群众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的重视与落实,并在时间、人员与后勤等方面积极配合技术单位人员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力争将此工作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如期的完成。
参考文献
[1]陈文辉;唐旭;胡石元;张勇辉;刘耀林;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便捷发证系统研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03期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农村财政与财务》2011年07期
[3]《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16号)
[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5]《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湘发证办发[2012]4号]
4.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2011年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冲刺和收尾的关键一年。在今年3月省厅组织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检查中,各地反映了许多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疑难问题。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就检查中普遍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村庄界线的确定方法
(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统一时点(2009年12月31日)的影像图为基准,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中的农村居民点界线(以下称“影像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大于二调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农村居民点(以下称“二调界线”),则以影像界线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农村居民点的界线(以下称“村庄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小于二调界线,则以二调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影像图中有农村居民点,而二调时未作为农村居民点进行调绘上图(即没有二调界线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界线,以此影像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三)二调统一时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实际存在但由于影像不清晰或云层覆盖导致二调时未调绘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农村居民点界线,并以此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范围
村庄界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均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未调查的村庄,要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
三、关于村庄界线的核定和变更问题
各市县按照村庄界线核定方法,自行组织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村庄界线。
各市县将所确认的村庄界线作为2011农村居民点的变更界线,按照2011年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形成数据包上报省厅,由省厅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变更调查上图。
四、关于茅草房改造问题
茅草房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一项惠民工程。在原居民点开展地籍调查后进行茅草房改造新建的房屋,如有面积扩大的,应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后依法予以登记发证。异地重建、新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暂缓发证,待完善有关土地规划调整手续后再依法登记发证。原有茅草房和新建房屋只能选择一处发证。
五、关于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涉及经费的处理问题
各市县将农村居民点的实测界线与村庄界线进行套合后,实测面积大于村庄界线(2009年二调影像图中居民点范围),或者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时,由市县与专业队伍共同核定实际测量的面积,协商妥善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六、关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的问题
对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应当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属调查错误的,无论是政府审核批准前还是批准后,权利人要求更改的,均应重新调查;如是在政府审核批准或发证后,可以作为今后日常变更登记办理,并向农户进行解释说明;如是政府审核批准前,则由市县酌情处理,可以重新调查并告之申请人收取适当的费用。
七、关于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有些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要区分该部分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农场所有。如果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则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如果是属于农场所有的,则不能登记发证;如果属于争议地,则暂缓发证。
八、关于宗地过大和庭院经济用地如何确权问题
对于宗地面积大于175平方米、《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的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又属1982年2月13日《村镇条例》实施之前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可以依据1982年2月13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对其进行判读确认使用范围、界线和面积,并按照确认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界线、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将设区市实施方案报省土地确权办。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刘瑞宽66771670 于丽芳 66771597传真:66771546)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
(一)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解决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清主体,落实权利。2012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土地总登记模式,在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善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地已建立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全省统一开发部署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宗地统一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各级自行开发的地籍管理系统要与省级系统实现完全对接。
二、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各地要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广,维护社会稳定。
(二)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权的有关规定,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本行政区内全覆盖,不得遗漏。
三、省级工作内容
(一)制作正射影像图(2010年7月-2011年10月)。利用航空摄影数据,通过纠正、镶嵌,编制全省1:2000正射影像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底图。
(二)制作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2011年11月-2013年6月)。利用正射影像图,按照数字摄影测量及解析数字测图要求,结合外业调绘补测的方法,生产1: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
(三)试点与培训(2011年9月-12月)。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试点县,试点县先选择1个典型乡(镇),明确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解析法、图解法、CORS系统等不同方法完成地籍调查,总结经验。制定《河北省村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对全省参与调查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统一标准,规范工作。
(四)成果检查验收(2013年1月-2015年12月)。省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及登记成果分阶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完成一批,检查一批,验收一批。
(五)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2013年7月-2015年12月)。完成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完成市、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和培训。
(六)省级成果汇总(2015年7月-12月)。主要是数据汇总、报告编写、成果整理归档。
(七)总结表彰(2015年11月-12月)。对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组织准备。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宣传发动,确定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编写实施方案,准备表册等相关资料。收集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域界线,农业、林业、水利、铁路、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权源资料,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县际权属调查与接边成果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相关资料。
2、权属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变更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界线不清的荒山、荒坡、荒滩、海涂、河流、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等,进行核实和调查。结合以往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每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地籍图编制。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成果,以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4、数据库建设。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对图形数据进行采集与处理,建立宗地、界址线、界址点层,完成相应属性录入,并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数据库进行面积量算。
5、宗地图绘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宗地图。
6、登记发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实施方案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省厅备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图件、数据库所采用的数学基础与第二次土地调查一致。
3、宗地图可以根据成图幅面适当调整比例尺编制,也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宗地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4、行政村内部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委会提出,乡审核,政府确认。村民小组在形式上存在,但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集体土地所有证》暂由村代管。但要在土地证书中土地所有者一栏需填写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称,或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注明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名称和各自的土地面积。
5、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原则上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集体与集体之间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划定争议界线,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划宗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争议地块按争议宗地处理,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6、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依法予以纠正。
五、市、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范和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准备工作。收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新民居建设、农村宅基地清理成果、已有登记成果等相关资料,准备相关表、卡、册。编写村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权属调查。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县政府组织动员,乡政府及村委会、国土资源所和作业队伍相互配合,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的要求,以1:2000影像图为工作底图进行权属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3、地籍测量。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地籍控制网,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其他地籍要素、位置、形状等。
4、数据库建设。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形成的图形数据、线划图成果、宗地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以及扫描纸质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和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籍数据库。
5、登记发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报设区市审查,报省厅审批。
2、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新民居建成区采用1:500比例尺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其他地区界址点采用全野外解析法进行测量,地物要素可以采用解析法、航测法成图,也可以采用全省统一制作的1: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辅助成图,成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已采用1:1000比例尺,并已实施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可以延用。
3、独立于建制镇、乡政府、村庄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村庄图斑,需按照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
4、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
5、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确权和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6、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3°分带,高斯正形投影,投影面为参考椭球面。由于投影变形使数学精度达不到要求的,可对变形区域的中央子午线或投影面进行调整,各地可自行确定地方坐标系,但必须与1980坐标系建立联系。不得采用高程抵偿坐标系。
7、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8、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应与该地区已有城镇地籍数据库采用相同的软件。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民政、公安、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持证上岗,规范调查。各市、县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作业队伍。有能力的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省级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证书。承担调查的作业队伍必须通过省土地确权办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具备规定人数的持证人员。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均应持证上岗。
(三)阶段检查,省级验收。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阶段成果需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并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全省建立县级调查成果的自检、设区市检查、省级预检验收的制度。调查承担单位在对作业过程和调查成果进行内部检查的基础上,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县级根据自检意见对调查成果进行认真补充、完善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自检报告向市局提出检查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书。市级检查合格的成果,由市级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成果预检验收,由省厅组织对成果进行预检和验收。
(四)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强化应用,规范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征地拆迁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六)分级负责,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省级主要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测绘、省市县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底图的生产、省级预检验收等经费。市、县两级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调查、群众工作等经费。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6.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梨树县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铺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3.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县里要求以县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4.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实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二)主要目标。
我镇共有11个行政村。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及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按照统一的调查技术标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及调查工作,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一切从大局出发,真正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维护权益,规范土地确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稳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
(三)坚持公开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的,不计算在应发证率的基数内。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当在所在地主流媒体或者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广泛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四、职责分工
国土所会同民政、财政、城建、水利、农业、林业、信访、畜牧、农经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国土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
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林业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图斑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各级水利用地或水利工程用地相关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国省道及部分地方道路相关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权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争议处理,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7.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提升地籍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管理, 科学合理使用各类土地, 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号) 的精神, 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次主要以临海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例, 探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和心得体会。
2 工程介绍
临海市2171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测区东频东海, 南接台州市区, 西连仙居县, 北与天台县、三门县接壤。地理位置介于北纬28°40′~29°04′, 东经120°49′~121°41′之间。范围为全市5个街道14个镇995个行政村、35个社区。
3 主要工作流程
根据临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的相关技术及招标文件规定,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 采用实地测量与影像判读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 提取村、乡 (镇) 、县 (市、区) 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 (DOM) 套合, 制作l:2000~l:5000比例尺调查工作底图, 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 借助地籍测量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再根据外业的调查数据, 先在CAD上整理, 接边等, 再进行界址线属性录入, 宗地属性录入, 最后进行入库检查, 使得数据达到入库要求, 最终进行数据入库。
4 执行的技术参数
4.1 坐标系统
本次权属调查与二调数据库坐标系统一致,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3°分带, 1:10000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中央子午线为120°00′00″, 投影面为椭球面。
4.2 计量单位
(1) 长度和高度单位用米 (m) , 长度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2)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 (m2) , 保留两位小数;面积汇总采用“公顷” (hm2) , 保留四位小数。
4.3 土地分类
土地权属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标准执行。
4.4 地籍图分幅、编号、名称
(1) 地籍图分幅。采用国家标准1:10000标准分幅图, 图名采用该图幅中较大的行政村或单位名称。 (2) 编号。行政编码:乡 (镇) 、村行政编码以临海市2011年行政区划代码为准进行编号。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 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4.5 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采集主要以解析法为主, 图解法为辅。以最新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 核实和确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 利用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薄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 (1) 解析法界址点精度按表1中三类界址点执行。 (2) 图解法界址点精度。
5 外业权属核调查
基于收集到的资料以及数据, 外业调查人员对对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界线核调查。主要核调查内容:
5.1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是否与现实界线一致, 确保调查的宗地界线清楚。
5.2 对照每宗地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与宗地图以及1:
5000现状图核查三者的权属界线类别、位置、面积、地类等相关要素是否一致, 不一致的要重新调查权属界线, 对有异议和不符合确权规定的到实地进行复查。
5.3 检查是否按村集体分别调查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 调查表和协议书填写是否规范整洁、内容齐全, 界址双方是否已经履行签字法律程序。
5.4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土地权属性质, 确保调查的宗地权属合法。
依据二次调查中收集的土地申报登记材料、水利确权、军事设施、国有公路及已经批准征用的文件等资料, 按权属调查的宗地核查土地权属性质, 查看集体土地的宗地内是否有国有土地, 村集体和镇集体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混淆不清情况等。
5.5 核查二次调查中确定的宗地界址, 确保调查的宗地面积准确, 对通过核查认为权属合法、界线无误的宗地, 可以直接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 检查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表是否正确, 对通过核查发现部分宗地权属和界线需要整改的, 应保证宗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协议书、宗地图和二调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影像图以及数据库同时整改到位, 在此基础上, 重新生成新的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6 工作体会与经验总结
6.1 本次集体土地调查时间紧迫, 任务量大, 要做到非常仔细很困难, 好在临海市以往权源资料较齐全, 农转征收等已发证的土地已建立矢量数据, 这些都给调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 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6.2 开展这项工作, 需要对当地情况熟悉的当地群众参与, 特别是飞地及插花山的确认需要年长知情的老同志参与, 最好是能找到土地使用人参与, 但往往这些人员一是年岁高, 二是无工资报酬等原因, 配合力度不够, 或是怕有差错, 对指界的成果不敢签字盖章, 难担责任, 造成了工作的延误, 同时也造成部分宗地调查结束后没有进行申请登记, 无法发证。
6.3 本次调查采用1:10000遥感影像图作为底图, 对于城镇的复杂宗地, 要准确地划分宗地存在一些困难, 我们先对界线不清的国有和集体宗地进行了合并划分出争议区域暂不发证, 待城镇地籍调查结束进行分割再发证。
6.4 部分宗地所有权性质定权定量存在困难, 权属纠纷也是一项棘手的工作。
实际调查中, 确权较困难的是河流、道路两边的保护用地、过去拆乡拼镇之前的政府所在地、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村信用社、电信工作站等用地;难以定量的是村与村之间的争议地、村里不同意但已经农转的国有用地;由村民自己围垦的海塘、滩涂等。目前还有部分宗地存在权属纠纷, 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调解解决, 还需要后续政府的配合与村民的理解。
6.5 外县的部分飞入地只简单地提供了飞入XX乡镇XX村, 有多少宗地, 并无提供其他能证明和确定位置的权源资料, 至使在核实过程中还有部分宗地未调查出来, 待后续通过周边县各方努力才能完成。
通过本次确权登记发证, 基本查清了全县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 依法界定了产权关系, 切实维护了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本次确权发证过程中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矛盾和纠纷, 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摘要:简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所包括的内容, 工作体会。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内容,工作体会
参考文献
[1]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 .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GB/T 21010-2007) .
8.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八
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
为加快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照申请、尊重意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依法依规、便于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入股企业。
3、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1、农民依法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地上房屋不超过3层的,直接按审核程序予以确权登记;超过120平方米的,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具体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环线内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环线外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2008年12月1日起,严格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
(4)实际建房面积未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房面积登记;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标准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农民集体同意,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按审核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五、“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
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由农民自行选择其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由继承等受其他法律规定保护、合法取得的多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六、权源的确认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源的确认
农民依批准建房的,相关审批文件作为权源确认的依据,对于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且属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权利人申报-村委会初审-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确权。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由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建设时间、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农民集体或村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请村小组核实),审查属实后公告30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经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街(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区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不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2、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源的确认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依批准文件予以确权登记,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在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由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属于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七、登记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房地一体原则,到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属、面积、界址进行审核。
3、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应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告,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4、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且公告无异议后,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申请资料要件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还需提供农民集体组织认定的证明材料);
3、权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按前文权源确认程序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提供经核实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
4、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5、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农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乡镇企业需提供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乡(镇)村办企业或入股联营企业的证明);
3、权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通过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九、不准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在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行为发生前不属于合法范畴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对登记资料的审核;各街(乡)镇政府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村集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村民身份确认等工作,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做好审核工作,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强化服务工作
全面提升窗口办证服务水平,做好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办证。办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经费由本级地方财政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
(三)严格规范操作
9.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
工 作 汇 报
按照豫国土资办明电[2012]21号文件要求,**县国土资源局提前谋划,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稳妥操作,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就该项工作目前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
我县已于2011年12月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淮政[2011]5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对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安排。按照《通知》要求,**县国土资源局组建了以局长李俭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的**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制定方案
2011年12月,我县已经制定了“**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就宣传发动、组织保障、队伍建设、经费保证、任务落实、时间安排、政策把握诸方
面予以明确界定。该工作方案已于2012年3月6日经县政府淮政[2012]9号文件批复。
三、预算经费
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级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预算,**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共****万元,已经列入**县2012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报告已报县长批准。
项目招标投标、政府召开动员会、责任目标签订等工作正在积极筹备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
1、群众认识不到位。很多群众及少数基层干部对土地登记发证的意义和作用思想认识不足,不能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建议召开乡镇动员会和村组动员会,充分调动村组干部和土地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的作用。
2、权属争议多。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时期,造成村与村、户与户、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主体不明,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多,给确权登记工作带来影响。建议不能因确权发证使原有的争议矛盾进一步激化,成为现阶段确权发证工作的阻力,影响确权发证工作进度。对确有争议,一时无法调处解决的,划出争议区,待会后条件成熟再一一化解。
3、历史遗留问题多。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存在多年空缺,因此很多已建成的住宅缺少完整的权属资料,且还有很多住宅难以界定实际建成时间,给依法发证带来困难。很多宅基地占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怎样核减,如何确权,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很多困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没有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确权缺少法律依据。此外,因超面积、一户多宅现象较多,政策把握不准。“一户一宅” 分户的依据不明确,其标准把握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中便于实际操作的指导意见。
4、资金问题是约束本次工作进展的重要因素。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两文件中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豫发[2010]1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都没指明工作经费在那一块支出,只有在《河南省加快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工作经费将从土地出让收入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没有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财政部门很难从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建议由省财政下文指明资金出处。
五、建议
1、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级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预算资金为****万元,这与附近县市的预算基本一致。但是从县领导到财政部门一致认为资金太多,另《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级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没有以正式文件下发,财政部门在评审预算资金时会对测算标准提出异议。建议与二次土地调查一样由省厅下发正式文件。
2、此项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设及财政、农业、民政、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单靠国土部门很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此项工作。此项工作省、市都没有召开由县领导参与的专题会议,导致了此项工作没有顺利开展。建议召开由县主管县长参加的专题会议,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0.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2]3号)及《平凉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国土资发[2012]31号)精神,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进展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1、制定了《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2、2012年2月18日,由李三卫副局长和汪志伟队长组织并召开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宣传动员会,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在辖区各村张贴各种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材料,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局领导决定本次外业地籍调查由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负责,各国土资源所(分局)抽调人员配合完成。近期已经在韩店国土资源所辖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为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好的经验和方法。
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4月13号进入工地,投入作业小组8组,共17人。截止5月6日共调查宗地数为1054宗地,签字完成868宗地。西门村完成,现在剩上洼村和东门村的一小部分,估计在本周完成韩店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居民点调查工作。
4、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负责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方案及细则,通过我县局审议,上报市局并执行。
5、为尽快开展工作,已做出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预算报告,并上报县政府。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基础资料缺乏,资金无法落实。由于缺乏完整的农村村庄地籍信息资料,农户住宅登记发证大部分采用手工绘制的宗地图,精度难以得到保证。
2.土地登记人员水平偏低。随着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还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国土所土地登记退件多,土地登记资料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存在着“土地登记表格内容填写不规范、经办人栏表述过于简单、内容填写漏缺、复印件不盖章、宗地图要素
不全,四至过于简单、发证资料装订不整洁”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陪训。
3.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今年完成30%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任务大,难以完成。由于受人员、经费的限制,1990年至今,庄浪县20多年间农村私人新建、原拆原建近80000多户,有的乡镇农户建房土地证书工本费已收取,但因乡镇财政困难,早已移作他用,有的乡镇已几经撤、并,造成目前发证经费无法落实。
4.建房用地存在问题多,发证难度大。由于农村私人建房存在着少批多建、批东建西、一户多宅等问题,虽经宅基地清理整顿,对新土管法实施前少批多建等违法用地进行了查处,补办了用地手续,但对新土管法实施后发生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只能查处和处罚、不能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致使这部分农户建房登记发证操作难度较大,农户难以接受。
5.数据库建设难,市局应要求全市统一的建库软件,使我们能够对接各类数据。
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11.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一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简 报
第2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9月9日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一、主要职责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包括全国集体土地确权政策、争议调处办法、调查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数据库建设标准等。
(二)编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
(三)指导各地各类土地登记相关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开发建立国家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数据库等。
(四)组织调研和检查,了解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存在问题,督导地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定期掌握全国各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季报制度。
(五)组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负责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和验收。主要包括对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的核查和抽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二、内设机构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登记组(综合组)、权属组、调查组和信息组4个工作组,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登记组(综合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土地登记相关政策等事宜,指导全国土地登记工作;
权属组负责组织制定土地确权政策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指导全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调查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指导全国地籍调查工作; 信息组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定,指导地方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三、人员组成
主 任:朱留华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
副主任:冷宏志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冯文利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 魏淑英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巡视员 蒋文彪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建春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 佟绍伟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陈现宾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处长
孙建宏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处长 张炳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处长 邱烈飞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监统处处长 董北平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监统处调研员 申世亮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数据运行部处长 姜 栋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 石 珩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处长
(一)登记组(综合组):
组 长:陈现宾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处长
副组长:石 珩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处长
卢立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调研员
(二)权属组: 组 长:孙建宏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处长
副组长:钟京涛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副处长
王亦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主任科员
(三)调查组:
组 长:张炳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处长 副组长:姜 栋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
杨祝晖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副处长
(四)信息组:
组 长:申世亮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数据运行部处长 副组长:朱 焱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副调研员
12.秦都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二
—在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XXX镇人民政府镇长 XXX(2012年5月21日)
同志们: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落实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原则,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提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地籍管理,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其支撑作用日益凸现,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地籍工作,尤显重要。特别是当前,全县正处在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起步时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农村长期和谐发展、有利于基层管理和创造稳定环境,是各村委会顺利开展群众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土地权利的关注度和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各种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土地权属争议或侵权有关。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固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构建“一张图”管地,支撑各有关方面工作的现实需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获取有关宗地信息,摸清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的过程。这是十分宝贵的资料,将为国土资源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桥头堡建设等各有关方面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支撑。通过这一过程建立地籍基础数据库,构建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通过最大程度地应用,发挥其共享、共用功能,将为县级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任务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项重要的农村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主要是政策性、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臵、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
二是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是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XXX县一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臵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
标准的,属于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可以适当放宽,放宽到县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其面积超过县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这次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发证。
4.对于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经核实,确实符合建房条件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对涉及公路红线、河道及沟渠保护线的,需经公路、水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权登记,但用地标准需根据建设时间对应同时段的用地标准确定。
5.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6.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属本村村民,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不属本村村民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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