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

2024-08-18

关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6篇)

1.关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 篇一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2005– 07 –15 发布 2005– 10 –01 实施

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2.4 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

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 设置在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表5.2.1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5.2.2 设置在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

表5.2.2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

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 的规定。

表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2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表 6.2.2 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2.关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 篇二

1 建筑设计空间组合原则分析

1.1 空间组合适应性和灵活性原则。

住宅内部空间组合灵活性要求指可以按照不同住户、不同时期的使用要求对套型空间进行灵活分隔和重组。设计时可以将某些功能分区合并或连接, 不做明确限定。如将起居室与餐厅合并;把厨房设计成开敞或半开敞的形式;减少固定构件, 用可活动的轻质材抖构件分隔不同的功能区域;减少固定的墙体, 使得室内空间流动开敞而不闭塞, 同时也使得套型可以根据功能的变化而改变空间形态、位置和尺寸, 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1.2 室内环境和谐性、舒适性原则。

舒适性是一个综合概念,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舒适性要求的标准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在住宅设计中, 应根据该地区的气候条件, 争取较好的朝向, 获得较多日照和较好通风环境, 利用自然对流通风, 有效地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起居室、卧室等主要空间应力争南向, 提高舒适度。客厅与户外应有过渡, 人户门处最好设玄关, 避免家居生活被一览无余, 失去私密性。主卧最好设于离入户门较远处, 卧室与客厅之间最好设一段过渡空间, 避免卧室直接朝向客厅开门。卫生间离卧室要近, 窗台设高一些, 保证私密性。厨房位置应接近户门, 便于食品、蔬菜及垃圾的进出, 力求与服务阳台和餐厅应力求联系方便.减少对其它房间的影响, 创造一个和谐、安宁、舒适的家居环境。

1.3 整体设计经济性和节约性原则。

首先, 面积的合理分配要分清不同功能空间的不同要求, 如大套型和小玄型的卧室、卫生间除数互不同之外, 每个卧室、卫生间的功能要求、设备尺寸基本相同.面积需求也相近;而起居室、厨房、餐厅虽然功能相同, 大套型比小套型服务的人数多, 其面积也应该大一些。其次, 节能方面主要是关于房间朝向。卧室是以夜间睡眠用为主, 白天的活动很少在此进行, 大部分时间是空关着, 其向南还是向北, 有无直接日照, 对于建筑节能而言差别不大。在满足通风采光, 保证窗户的气密性和隔热性的要求下, 卧室不向南不影响建筑节能。

2 住宅的功能空间与户型配置分析

2.1 卧室设计。

卧室主要用于人们的睡眠、休息、更衣、梳妆等活动的场所, 是住宅中私密性要求最高的地方。 (规范) 规定“卧室的设计应使每个卧室相对独立,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为10m2, 单人卧室为6m2。卧室宜集中布置在较隐蔽的安静空间, 并且应当隔声良好, 应注意防止视线的干扰。形状应规整, 便于家具设备的布置。卧室的面积大小主要应该看家具设备布置的需要, 太大的卧室会造成空虚感, 也不利于节能。因此, 最基本卧室面积应为3×3.3=10m2, 较理想的主卧室开间在3.6m以上, 面积在15m2左右。

2.2 餐厅的设计。

餐厅的设计应满足家庭成员同时进餐以及可能的家庭宴会的需要, 可以和厨房合设或分设。餐厅和厨房合设同一空间, 面积利用充分, 但受油烟影响大, 适于住宅面积不大的中小套型住宅;独立设置的餐室面积要求比较大。适合大中套型住宅。对于面积不大的餐室, 可与起居室连成一体, 扩大空间感, 或用简洁的落地玻璃隔断等分隔, 独立餐室面积一般8-14m2, 空间接近方形为佳。

2.3 起居室设计。

起居室是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是一个公共活动的共用空间, 是住宅设计中最活跃的因素。 (住宅建筑规范) (G8 50368-2005) (以下简称 (规范) ) 要求”起居室 (厅) 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有较好的朝向和视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干12m2:1996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 (2000年小康型城市住宅科技产业的工程城市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 (以下简称 (导则) ) 建议的起居厅使用面积已达18~25m2。起居室的面积应根据使用的人数和具体功能来确定, 面积太小, 使用不方便, 面积过大也会使人感到空旷, 给居住者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孤独感。起居室 (厅) 内的门洞布置应相对集中留出完整墙面方便家具的布置和使用, 减少通行路线交叉穿越, 避免相互干扰。

2.4 厨房的设计。

厨房是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厨房是家务劳动时间最长的地方, 也是室内噪声和污染最严重的地方。厨房的功能已从过去单一的烹调行为发展为集仓储、加工、清洗、烹饪和配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空间。厨房的设计应有足够的面积。良好的通风、排烟、排气, 减少对室内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2.5 卫生间的设计。

卫生间是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盆洗等活动的空间。 (规范) 规定“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卫生间的数量应根据居住的人数和住户的生活习惯来确定, 原则上宜多不宜少。卫生间的位置在住宅中应靠近卧室, 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 尽且争取天然采光, 应注意私密性的要求, 避免视线干扰。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座便器、洗浴器 (浴缸或喷淋) 、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 设座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m2; (3) 设座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3 结语

总之, 回顾数十年我国建设浪潮, 在取得了辉煌成就、建成大批建筑、造就了大批成功人士的同时, 还重点提高了我们的设计水平。因此, 不断加强住宅建筑设计水平, 提高人们对居住水准的标准和要求是建筑设计者们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能力之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住宅设计中如何才能满足人们居住生活的要求是关键。本文就住宅建筑设计中的空间组合与户型配置进行了研究, 以求合理、并能满足住宅使用功能的需要。

关键词:住宅,设计,建筑

参考文献

[1]周伟.建筑空间解析及传统民居的再生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5年.

[2]刘树老.室内设计系统的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 2005年.

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篇三

该规范对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和配置验收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同时对日常检查和维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配置验收判定规则和灭火器的维修期限以及报废期限,将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现将规范中检查维修及报废章节摘抄如下,请各灭火器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遵照执行。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5.2 检查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类型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 酸碱型灭火器;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 被火烧过。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5.4.4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4.关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 篇四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067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灭火器生产、检验、维护、管理、科研和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制造、消防监督、使用单位等的意见,并参照了国际标准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工程实际,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5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安装设置、配置验收及检查与维护。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 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 杭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唐祝华 赵 锂 王宝伟 冯旭东

张之立 李玉强 南江林 诸 容 俞颖飞 李跃伟 王卫东 曹丽英 陶玉灵 姜 宁 张 峰 朱 磊 厉华根 冯 松 程 欣 陈 池 衣永生 总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 其他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3.2.2、3.2.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3.3.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4.1、3.4.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 C≤4,否则为不合格。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表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表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附录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表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44-2008

条文说明 总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安装配置质量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包括所有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本规范可供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工程验收和防火检查等公务时使用,也可供建筑物用户(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员、保安员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验工作使用。

由于目前现有的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扑灭可燃物的爆炸性火灾,所以本规范并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本规范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本条首先规定了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等。本条还规定了设计单位要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单位等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利于有关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质量。2.1.2 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本条还规定了修改设计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和变更设计要求。2.1.3 本条规定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进行进场质量检查,这对保障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使用。

2.2 材料、器材

2.2.1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 4351.2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的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 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灭火器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139-1996的规定。

目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据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2.2.3 本条规定在现场要检查安装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要求,并规定建筑选配的挂钩、托架均要具有出厂合格证。2.2.4 本条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墙面上指示灭火器设置位置所使用的发光标志,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规定在进场前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本条还规定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外观,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安装设置所包括的对象和内容,即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箱的设置或安装,、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以及发光指示标志的安装。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来确定在哪些位置,设置何种灭火器。

同时,本条要求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单位需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来确定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方式,进行灭火器、灭火器箱或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设置。

本条还规定安装设置单位要依据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虑到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初起火灾的作用,并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确配置设计之外,还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因此需要做出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求铭牌朝外,器头向上,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同时,本条对灭火器的本身安全也提出了稳固设置的要求。

3.1.5 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温度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通常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这不仅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本身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防止灭火器被水浸渍,受潮,生锈,而且灭火器也不易被随意挪动或碰翻。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还可以防止日晒、雨淋等环境条件对灭火器的不利影响。

对于地面铺设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环境干燥、洁净的建筑场所,可以将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洁净厂房、电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和宾馆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3.2.2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允许灭火器箱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3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也要求达到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 139-1996规定的要求。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此时箱门几乎可以达到与箱体在一个平面上,从而保证了既便于取用灭火器,又不造成箱门开启后阻挡人员安全疏散。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此时翻盖可倾斜至箱体后侧,同时前部上挡板自动落下,从而保证了在取用灭火器时,不需要扶住翻盖,也不需将灭火器抬得很高就能便捷拿出。当然,在开阔、宽敞的空间,不影响取用灭火器和人员疏散的场所,可不必作此要求。

3.2.4 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和托架等安装配件,需要长年累月地固定、支撑灭火器,因此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检查时,可将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其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如其不够牢固,灭火器跌落,有可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人身伤害。3.2.5 本条是针对安装设置后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要求其能够保证:用徒手的方式,即不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方便、快速地取用设置在其中的灭火器。这项规定,可以防止有些挂钩、托架,因过分强调牢固而造成结构过度烦琐、复杂,甚至出现不能徒手取用的情况。

当两具或两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通过挂钩、托架相邻设置时,要求保证在取用其中的任一具灭火器时,都不会受到相邻设置的另一具或几具灭火器的影响。

3.2.6 对于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主要是靠夹持带来保持灭火器不会发生倾倒或跌落。为了保证关键时刻能顺利打开夹持带,本条规定应从正面就能看清、了解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并要求当夹持带打开时,不能发生因灭火器跌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因此,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规定灭火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1.50m,只要其中设置的灭火器顶部不超过1.50m,就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又如,挂钩本身高度虽然没有超过1.50m,但设置在其上的灭火器顶部高度超过了1.50m的话,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

3.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的总质量较大,并且是通过移动机构来拉动或推动的。当其设置在斜坡上时容易发生自行滑动。另外,当其设置在台阶上时,不便于移动和操作。因此,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要设置在平坦场地,不能设置在台阶上。

本条还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应当保证: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避免其可能突然滑动或翻倒,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3.3.2 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因此,推车式灭火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固定,可用木块等卡住轮子,防止自行滑动。当使用时,能方便地拆除、撤去这些固定措施,不影响推车式灭火器的正常操作和行驶。

3.4 其他

3.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规定,在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在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同样也应当将其作为安装设置的一项内容加以要求。故相应提出在有视线障碍的场所安装设置灭火器时,需要在醒目处的墙面上设置发光指示标志。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中的灭火器标志,其图形说明中规定:该标志指示灭火器的存放地点,除非灭火器立即可见,否则该标志应与箭头一起使用。

3.4.2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在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上粘贴发光标志,已在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中做出了规定,但当其放入灭火器箱中,该发光标志就看不见了。为了继续发挥这一作用,推荐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也粘贴发光标志,以延续或代替放在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志的作用,使人们在黑暗中也能及时发现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从而可迅速地取到灭火器,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如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某些情况和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使灭火器受到风吹、雨淋、日晒、低温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对灭火器采取遮阳防晒、挡雨防湿、保温防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3.4.4 当灭火器需要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则要求对这些灭火器采取防湿和防腐蚀的措施。例如,给灭火器套上专用的防护外罩,或选用不锈钢筒体灭火器等。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1.2 本条是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安装设置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操作。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建筑工程管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4.1.3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前,安装设置单位需要提交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工程竣工图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等主要技术文件。

4.1.4 本条为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给出了标准表格。以往,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比较随意,不利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的具体格式见附录B。

4.2 配置验收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 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② 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4.2.2 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4.2.3 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5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设置点的附近应当没有障碍物,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用,也不能使疏散通道局部变窄以至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4.2.6 有关灭火器箱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7 有关灭火器的挂钩、托架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5%。

4.2.8 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允许设置高度存在安装误差,本条了给出了垂直偏差值。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9 有关推车式灭火器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3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0 有关灭火器的位置标识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4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1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并对灭火器设置的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室内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通风,干燥,洁净。对室外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防止日光曝晒和风吹雨淋。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对待。

4.3.2 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

及缺陷项也比灭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重缺陷项(B):只允许出现1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

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A=0,B=0,C≤4;A=0,B=1,C≤3。否则为不合格。

为便于执行本条规定,本规范附录B给出了各种缺陷项的分类方式和具体内容。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需要落实到人的技术工作。5.1.2 为了保障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持续保有一定的扑救初起火灾的安全防护能力,即在每个灭火器配置单元中,不能因为灭火器的送出维修而影响灭火器的整体灭火能力,本条规定每次送去维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该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本条要求维修好的灭火器应当按原配置位置设置,不能随意变动原设置点的位置。这是因为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过程中,已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定位的具体规定,确定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

5.1.4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安全操作的。本条规定应当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承担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5.2 检查

5.2.1 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本规范附录C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灭火器月检应当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5.2.2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5.2.1的例外情况,属于加严检查,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本条第1款所列的诸如候车(机、船)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2款所列的诸如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地下建筑灭火救援困难,要求灭火器更要保持随时能够安全使用的正常状态。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的措施来实现此目的,要求每半个月按附录C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录C中第11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低温场所。5.2.3 本条是对灭火器日常巡检的具体规定。对于灭火器位置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5.2.4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查记录。

5.3 送修

5.3.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5.3.2 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灭火器的送修,至于灭火器如何维修,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规定。

5.4 报废

5.4.1 本条规定了应当报废的5种灭火器类型。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均系技术落后,产品过时。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腐蚀性强,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险。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汰。这些灭火器类型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5.4.2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的8种情况。存在上述8种情况之一的灭火器,使用时有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因此,若发现这些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具体规定。5.4.3 本条确定了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本条规定与维修期限的原则相呼应,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灭火器应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5.4.4 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总体灭火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5.关于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问题探讨 篇五

关键词:高层建筑;电气设计;节能原则;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电气设计在高层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 电气设计对于高层建筑重要性就好比中央处理器对于计算机的 重要意义。电气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住户对高层建筑的满意度高低及整个建筑物设备能否安全运行,同时对投资商的基建投资有重要影响。所以探讨如何在高层建筑中合理进行电气设计以确保高层建筑的质量和满足住户对高层建筑必备设施的需要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2高层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1高层建筑由于照明及空调负荷多,电梯等运输设备多,给排水设备多,所以用电量特别大,且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很高。因此, 电力负荷是供电设计的依据参数。计算准确与否,对合理选择设备,安全可靠与经济运行,均起决定性作用。高层建筑的电力负荷计算,基本上采用负荷密度法和需要系数法。

2.2在高层建筑中,照明与动力基本上不共用干线。动力负荷多采用放射式供电,照明负荷则多采用母线槽配电,与动力分开。为了保证供电可靠性,现代高层建筑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具体数量应视负荷大小及当地电网条件而定。两路独立电源运行方式,原则上是两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

2.3由于在结构上多数采用大柱距,形成大空间,使墙面安装的设备增多,必然使地面管道增多。

2.4由于建筑构件的预制装配化及干法施工;缩短了施工周期,而且顶棚一般采用标准化、系统化的吊顶。

2.5电气设备的管线应采取防火措施。

2.6空调设备等主要用电设备分散,多数要求集中管理,即要求采用电脑管理和监控系统。

2.7采取防震措施。如配电屏、灯具等电气设备的防震;管线的层间贯通和建筑伸缩缝与沉降缝的耐震处理等。

2.8消防要求高。因为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人员密集,设备多,装饰豪华,建筑本身火灾隐患多,故对消防要求很高。

2.9在高层建筑的电气设计中,要把电能消耗指标作为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节电的设计方案,应根据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确定。

3照明要求

3.1混合照明

它是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方式。混合照明中一般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混合照明总照度的5—10%,并且其最低照度不低于201x。否则,过低的一般照明和过高的局部照明所形成的照度对比度过大,亮度分布不适当而产生不应有的眩光。

3.2事故照明

当工作照明因故障全部熄灭后,供暂时继续工作或供人员疏散用的照明称为事故照明。

3.2.1应设置事故照明场所

a在正常工作照明熄灭后,由于工作中断或误操作,将引起爆炸、火灾等严重危险的厂房或场所;

b在无照明的情况下,由于设备继续运转或人员的通行,将造成设备、人身事故的场所;c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包括防烟楼梯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室、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间;公共建筑中的旅馆、礼堂、影剧院、展览厅、百货商店、体育馆等人员出入的走廊、楼梯、太平门等处。

3.2.2事故照明应采用能瞬时点燃的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当事故照明作为工作照明的一部分而经常点燃时,又在发生故障不得切换电源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它照明光源。

3.2.3事故照明的灯具应布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设备、材料周围和主要通道、危险地段、出入口等处,还应在事故照明灯具上明显位置涂以红色标记,以资区别。

3.2.4事故照明的照度要求

用于暂时继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工作照明总照度的10%。但标准较高的宾馆等建筑,其事故照明所占工作照明的比例应当为:出口指示灯为100%;楼梯照明为50%;公共场所照明为20%;客房走道照明为50%;一般走道照明为20%;总服务台、收款出纳、外币兑换等照明为100%,用于人员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3.3警卫值班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者利用事故照明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警卫照明是用于警卫地区周界附近的照明。是否设置警卫照明,应根据单位的重要性和当地保卫部门的要求来决定。警卫照明应尽量与室内或厂区的照明结合。

3.4障碍照明

障碍照明应按民航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装设。障碍照明应采用能透雾的红光灯具。装设障碍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高层建筑物只在顶端装设。水平面较大的高层建筑物或群集高层建筑物,除在其最高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装设障碍灯。烟囱的高度在lOOm以上者,除在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应在其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高度处装设障碍灯。为了减少烟囱顶端的障碍灯污染程度,可在低于烟囱口4~5m处装设。为了保证障碍灯有一盏损坏时仍能从前进方向看到灯光,应装设排成等边三角形的三盏障碍灯。

3.5高层住宅室内照明要求

厕所及厨房应采用瓷质灯头或其它防水灯头;有条件时居室灯等可采用节电开关或节电灯头;楼梯间、电梯厅、公用走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供继续工作和疏散的事故照明。供电继续时间:作和疏散的事故照明兼作正常照明。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0.51x,但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必须仍保持正常的照度水平;事故照明及疏散标志一般采用白炽灯,应具有玻璃或金属灯罩,并安装在非燃烧体结构上;大居室宜设置插座两组(其中一组为个单相二极插座及一个单相带地三极插座;另一组为一个单相二极插座)。小居室、大厅宜设置插座一组卜个单相工极插座及一个单相带地三极插座)。厨房、卫生间根据需要设置,个单相带地三极插座;二极插座需采用扁、圆插孔两用型;有条件时宜采用二极加三极的连体式插座;供洗衣机的单相二极带地插座,宜带电源开关;插座的高度一般为距地0.3-0.5m(暗装安全型)或1.4—1.8m(明、暗装普通型);楼梯及公用廊道宜采用自动熄灯开关,但需在火警时能保持长明,每层的电梯前室灯应采用一般开关。

4建筑电气设计中的节能原则

由于人口的增加,工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的消耗也就急剧增加,能源危机迫在眉睫。因此,各行各业提出了节能的要求,节约二次能源——电能,也就成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焦点。建筑电气设计节能的原则建筑电气节能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4.1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即满足照明的照度、色温、显色指数;满足舒适性空调的温度及新

风量,也就是舒适卫生;满足上下、左右的运输通道畅通无阻;满足特殊工艺要求,如娱乐场所的一些电气设施的用电,展厅的工艺照明及电力用电等。

4.2考虑实际经济效益节能应按国情考虑实际经济效益。不能因为节能而过高地消耗投资,增加运行费用。而是应该让增加的部分投资,能在几年或较短的时间内用节能减少下来的运行费用进行回收。

4.3节省无谓消耗的能量节能的着眼点,应是节省无谓消耗的能量。首先找出哪些地方的能量消耗是与发挥建筑物功能无关的,再考虑采取什么措施节能。民用建筑的节能潜力很大,应在设计中精心考虑。但是在选用节能的新设备上,应具体了解其原理、性能、效果,从技术、经济上进行比较后,再选定节能设备,以达到真正节能的目的。

5总结目前我国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中的电气灾害也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电气设计者也应该紧跟时代潮流,促进我国建筑工程的发展。所以做好电气设计不仅体现着一个电气设计者的职业道德更是关乎许许多多人的工作居住环境、甚至关乎着他们的生命健康。为保证高层建筑的质量,电气设计工作者在电气设计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认真细心的关注每一个细节和电气设计的深度,在设计前进行详细严谨的调查,搜集大量资料,为我国高层建筑的进一步平稳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参考文献:

[1] 潘宗英.高层住宅电气设计探讨[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2] 尉向荣.高层住宅配电设计的负荷计算研究[J].大众科技,2005年04期

[3]胡龙才 现代建筑电气设计节能方法讨论[J].广东科技,2008(22)

6.关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 篇六

【摘要】影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涉及住宅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维护以及建筑产品的开发、生产、供应等多方面的环节,准确有效地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消除关键因素的不利影响是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举措。

【关键词】房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治理措施

随着社会的进步,房屋建筑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一重要条件,其次工程质量问题也是及其重要的,令人不容忽视的。为此我们应该严格要求工程质量,建造高质量的房产。施工又是其建造实物的重要过程,对产品起着重要作用。

一、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合同进行建设施工,其外还有很多因素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生桩基偏位,离析混凝土柱、梁、板出现鼓凸或翘曲、钢筋混凝土大梁上,砌块墙体出现裂缝、脚手架.模板倒塌等都是比较常见的质量问题。有时候有些问题会对施工的顺利进行造成影响.有的会给工程留下隐患。有的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的会使建筑物成为危房甚至不能使用,最为严重的是使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所以工程施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及使用,要引起高度重视,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做出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

二、建筑施工质量问题的原因

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以下的几点: 材料因素

工程质量形成的基本要素是工程施工中所用原材料。好的施工的材料是决定工程的最终质量,原材物料不按质、按量供应和使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原因,由这方面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也比较常见。例如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不按要求使用砖块、水泥强度不够、防水和内墙装饰涂料质量差、预制楼板灌缝时所选用碎石的粒度不按国家标准、抹灰用砂含泥量达标、饰面砖外形规格不整齐石膏板质量低劣等岩5 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因素

建筑施工活动过程中的主体是人,工程质量保证的控制者同样也是人。在施工过程中人的行为可以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工程的质量造成极大的影响。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管理能力较差或态度不认真时或技术人员缺失及现场工作人员的经验较少专业或未参加过相关的技能培训,在操作中不注意关键细节而造成人为的失误等这些原因都会给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管理人员中如项目经理经常不到现场甚至不到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深入施工现场,跟踪服务、指导、督促不到位,施工员、质安员专业技术水平不过硬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各施工企业内部新工人比较多,建筑市场的建筑工人主要来自农村。据调查,90%以上的农民工未参加过技能岗位培训或未取得有关岗位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无法按照设计与施工图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规范性施工。施工工序的原因

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工作人员的各自职责。因为在实践中承包商出于节约管理费用的考虑,常会有质量员与施工员、材料员与收料员之间有人身兼几职相互替代的情况。操作中工序与工序,工种与工种之间没有严格的交接措施前道工序留下的隐患后道工序施工者不但不及时处理甚至蓄意隐蔽。不熟悉掌握工序操作要点、重点,如砌砖工程的砂浆饱满度、灰缝水平度及厚度、拉结筋的布设、混凝土浇筑时的振捣插点及振捣时间等。施工现场监理的原因

造成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没有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没有及时作出停工整改。监理人员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未进行严格审查,没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一些监理单位执业水平低劣,职业道德败坏,甚至与被监理方沆瀣一气,工程监理变成劣质工程的保护伞。监理工程没有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这导致监理丧失了竞争意识执业时应付了事。

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形成工程实体,并最终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一个过程属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是对生产过程中各环节质量进行控制,并完成工程产品的质量检验与控制的全过程。那么在形成这个过程当中主要控制好以下几个环节。

1.准备前期的质量控制

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属于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它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而制定编制的质量措施、资源、活动顺序的作业指导性文件,是质量策划的成果文件。一方面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性文件,应从计划、实施到检查、处理各方面制定具体的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另一方面组织计划作为一个全局性的文件,编制的合理与是否直接影响项目的实施,所以我们在施工组织计划编制的时候,应综合考虑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出能正确指导工程施工的组织计划文书。

2.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中间产品质量控制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等都属于施工过程中的控制。在施工过程控制当中主要选择好质量控制点,事先分析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成因,再针对原因制定对策和措施进行预控。选择质量控制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和重点的质量因素作为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和预控,这是进行质量控制行之有效的办法。真正要搞好建设工程质量,不仅仅局限于以上的几个方面,应考虑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当中。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工序交接有检查,质量预控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措施有交底,图纸会审有记录,配制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手续,钢筋代换有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质量文件有档案等等都属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策略。

3.施工后期的质量控制

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注意协调好施工主次,避免安装、土建、装饰三方面冲突。对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在逐一验收后进行封闭保护,实行封锁性施工,按照排定的施工工序实行退出施工法,必要时花费一定的成本,购置保护用品,进行成品保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后,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和工程的各项检测资料、试验报告、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使用说明、合格证等工程技术资料,对工程进行认真严肃、一丝不苟的检查、验收。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此外,施工企业对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四、结束语

房屋的建造的质量问题关系到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建造最重要的便是质量对比,我们必须努力做到零问题,为促进国家经济等建设方面的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使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定。在施工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好监管工作,健全管理体制.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建筑的质量,保证人民的安全.参考文献:

[1]赵健.孙振忠.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与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J].四川建材.2014,(03)

[2]钟伟.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建筑质量[J].科技创新导报.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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