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公示式样

2024-08-21

征占用林地公示式样(精选4篇)

1.征占用林地公示式样 篇一

工程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方案

征占林地补偿分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部分: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2、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3、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4、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1、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2、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3、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4、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5、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6、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7、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果树产量依据生长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培育费系定植后的幼果树;果苗补偿按市场价计算。规定品种以外的果树以市场平均产量、价格为准。

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2、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3、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4、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5、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执行。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有不一致或相违背时,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2.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篇二

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3.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篇三

弋阳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江西宏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步伐,促进弋阳县工业和农业向纵深方向发展,充分利用弋阳县资源,不断增加本公司的就业服务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拟在乐江线边兴建本公司燃料堆放仓库。

一、项目区域及项目区基本情况

1、项目区域基本情况。

江西宏海实业有限公司坐落在弋阳县工业园区。弋阳工业园区地处江西省北部,属上饶市辖区,距弋阳县政府所在地4公里,距浙赣铁路弋阳东站6公里,距沪昆高速公路弋阳出入口500米,距320国道1公里,地理位置十分优越,通讯设施完备,经济发达。其中建成茶油基地15万亩,总人口40万弋阳县自然环境得天独厚,依山傍水,风景秀丽。动、植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49.1%,拥有大片生态保护良好的天然原始森林。

2、项目区基本情况

燃料仓库设在乐江线边,占家村填埋垃圾场取土后荒山,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山上多分布棕壤土,土层薄,树木稀少,生长杂乱,没有形成林带,基本上是一座荒山。

二、项目对环境影响及保障措施

1、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建筑垃圾、残土等,将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为

项目选址的山头树木稀少,没有形成林带,又是取土后,基本上是一座荒山,所以对项目区森林环境没有影响。燃料仓库项目包括:一幢小平房用于值守人员休息。平整场地。

2、相关保障措施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产生的污水,可采用地下渗滤系统进行处理。该方法优点是: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寿命长,管理方便,可埋于地下,不影响景观。出水水质量较好。对水库水质无污染。

对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残土等,可进行集中管理,运到工业园区垃圾点,统一处理。

对项目区进行绿化、美化,使其融入整体环境中。

三、综合评价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江西宏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生产面积面临严重不足。成品仓库和燃料仓库几乎没有的状况下,势必要建设燃料仓库。

2、项目的效益

燃料仓库的建成,将有利于公司的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真正实现变“废”为“宝”;燃料仓库的建成,将进一步缓解公司生产和仓储问题,提高生产力。可引进新的生产线,增加销售额。为地方扩大就业渠道,解决一部分社会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增加财政税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只有地方富裕了,才能对林业再投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项目进展情况

目前,投资人已经同占家村签定了租地合同,并且已经支付租金5万元。现急等县政府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3、结论

综上所述建设该项目,拟占用15000平方米“林地”确实必要,可行。

此致

江西宏海实业有限公司

4.征占用林地公示式样 篇四

为依法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要申请林地占用征收的情况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二、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管理权限

1、占用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我区的沿海防护基干林带皆为国家一级公益林。

三、占用征收林地需提报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1、有关部门立项文件;

2、国土部门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环评审核意见;

4、小型建设项目还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等);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五)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证明);

(六)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级人民政府承诺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八)现场查验报告;

(九)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各部门分工职责

1.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用地单位明确用地项目法人,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加盖用地单位公章。(责任单位:项目用地— 2 — 单位、区农发局)

2.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证明。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证;单位法人代表是国外人士的需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

3.项目批准文件。①有关部门立项文件。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确定立项级别。(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相关立项单位、区农发局)②国土部门预审意见。(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③环保部门环评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或批复文件。(责任单位:环保部门)④选址和用地规模批准文件,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预选址意见书、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等。(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等)

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项目用地单位委托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接受委托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区农发局协助)

5.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证明原件,需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章。)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农发局协助)

6.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人民政府承诺

— 3 — 证明)。由用地单位同被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加盖项目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的公章原件),由土地部门代为征用的要有用地单位的委托书原件。(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国土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

7.现场查验报告。(责任单位: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接受委托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责任单位:区农发局)

9.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该项由用地单位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收费标准,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上缴省林业厅指定的银行。(项目用地单位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及其指定的占用征收林地单位法人)

10、项目用地单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责任单位:项目用地单位、区农发局)。

五、相关处罚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将给项目建设正常实施带来不利影响。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依据—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的有关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进行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为前置行政许可,为确保你单位项目的顺利实施,请按照本友情告知书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

— 5 —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6 —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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