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2024-08-07

规章制度检查办法(共8篇)

1.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篇一

陕西美原酒店有限公司

各部门制度交叉检查管理办法

一、目的了解各部门规章制度及SOP(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健全性及实用性,查漏补缺,及时完善,使规章制度及SOP切实可行。以提高酒店服务品质。

二、定义

二线和一线交叉检查,即一/二线部门检查二/一线部门,具体规定为:财务部与前厅部、行政人资部与客房部、销售部与餐饮部相互检查。

三、实施细则

1、检查内容

⑴ 各部门所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及SOP是否切实可行 ⑵ 涉及部门管理而未制定的规章制度及SOP

⑶ 与其他部门交叉业务的权责是否明确

2、检查时间

⑴ 3月17日-3月24日:各部门相互检查

⑵ 3月25日-3月31日:各部门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及SOP ⑶ 4月1日:各部门将所有规章制度及SOP交行政人资部汇总,报领导审阅。

3、检查要求

⑴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次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可选择

一、两名

员工配合完成任务,切勿随意安排;

⑵ 各部门要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检查工作,如有不明之处,可通过沟通咨询、网络查询或同行请教等方式了解,切勿敷衍行事;

四、其他事项

⑴ 各部门检查具体时间可结合工作性质,自行安排开展; ⑵ 在检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行政人资部反馈; ⑶ 如因个人原因,使制订规章制度及SOP不符合实际,检查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2.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篇二

1 熟悉施工现场, 明确施工特点

首先, 明确施工的改扩建, 具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基础, 是原有设备在技术上的改造, 可以通过新设备的适当添加, 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施工进程。熟悉掌握施工现场的特点, 明确施工注意事项, 有利于防火安全管理的制定。通常, 施工现场的特点有:1) 工期比较紧, 任务比较重;2) 生产和施工同时进行;3) 有许多焊接作业, 切割作业需要现场进行, 火源较多;4) 交叉作业比较多;5) 施工现场各种作业同时进行, 参与作业的人员比较多, 且工种比较杂。

2 在施工现场易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

在施工现场往往堆放着各种原材料, 以及生产和施工中需要用到的辅助材料、中间产品, 还有成品等, 这些通常都是易燃。易爆的物品。特别是石油化工生产更是在高压和高温的作用下, 火灾隐患更大。在生产过程中, 一旦对易燃、易爆物料的处理和加工不当, 或者作业人员的操作有误, 或者设备的密封性有问题, 或者投料比例错误等等, 都有可能引起自聚物爆炸, 引发火灾。

在施工现场易发生火灾, 与施工现场的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施工现场, 有多种生产装置, 而一些污水井、雨水排沟, 还有地漏等地, 聚集了大量可燃气体, 一旦遇到火源立刻会引发爆炸燃烧。在施工的过程中, 电焊和气焊等都现场作业, 可谓是火源充裕。在施工现场, 交叉作业多, 危险因素多, 如果在进行化验采样作业, 或者进行倒淋排空作业的时候, 没有按要求远离火源, 而是靠近用火作用, 则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如果上层进行用火作业的同时, 在下层进行油漆作业, 发生爆炸的几率非常大。而且施工人员的素质也是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 在施工作业时现场吸烟, 随便乱动工艺管线或阀门, 造成物料泄漏。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

3 防火安全管理方式

防火安全管理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杜绝火灾发生, 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建议注重防火安全管理, 并扎实落实。目前, 在施工中的防火安全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督体制

首先是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在施工的各个环节, 包括施工方案的制定开始, 到各项施工工作的开展, 最终工程顺利完成, 所有的工作环节都要在安全管理网络的监督下进行, 以确保施工安全。

3.2 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 不但要根据施工企业的要求, 严格执行, 同时也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查漏补缺, 及时调整和完善, 以保障施工进程的顺利开展。可以化整为零, 分区分片负责。

3.3 加强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定期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详细讲解施工现场的各种危险因素,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健康教育, 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 采用多种形式, 多种媒体进行安全宣传, 防火知识培训等, 让员工真正意识到火灾防范的重要性,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 加强注意, 减少火灾发生率。

3.4 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进行安全检查是各个工程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常用的方法, 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 及时沟通解决。

4 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为了保证施工进程的顺利进行, 保障工程如期完成, 进行施工时要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主要常用的措施有:1) 在施工作业以前, 要对施工区域内的地漏、地沟等地容易聚集气体的地方进行埋沙覆盖, 并进行定期的检查, 保证沙土覆盖;2) 在进行可燃气体安置工作之前, 对施工区域内的装置进行检查, 标注泄漏点, 记录备案;3) 在施工过程中, 尽量的减少施工现场的用火作业, 增加场外预制深度, 减少现场火源, 降低火灾发生率;4) 交叉作业安排要合理, 易发生火灾爆炸的避免交叉作业, 有施工危险的作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 停止或调整施工, 确保施工顺利进行;5) 在施工作业前, 对施工区域要利用石棉布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隔离, 因空间小无法进行隔离的, 设法做好防护, 同时为工作人员预留足够操作空间, 以保护生产的顺利进行;6) 要适时组织施工单位员工进行消防演习, 以便在发生意外的时候能够协同处理。施工单位应该制定防火安全预案, 并且根据防火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定期的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应该至少进行一次, 每年最好不少于一次, 通过演练来检验组织机构的合理性, 以及设施功能的完好性,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修改, 从而进一步提高防火安全预案的完整性和针对性;7) 采用科学现代的技术手段进行防火检查工作, 合理使用合适的仪表、万用表、静电测试仪等等, 科学合理的进行检查, 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 不管是在施工过程中, 还是在停业中, 施工现场的火灾防范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要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火灾防范意识, 充分认识到防火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各施工单位也要切实认识到防火的重要性, 做好防火安全管理, 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严格落实, 加强防火监督, 确保施工安全顺利的如期完工。S

参考文献

[1]王梅霞.施工安全检查的必要性[J].同煤科技, 2013 (01) :53-54.

[2]徐卫星, 包志钧.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的编写与实施初探[J].建筑安全, 2012 (02) :51-53.

[3]肖东辉.谈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及管理[J].山西建筑, 2012, 37 (03) :247-248.

3.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篇三

林策发[2009]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与建设.维护森林风景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的良好秩序,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检查经费统一纳入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予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规定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经审批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三)被许可人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的情况:

(四)被许可人依法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森林公园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六)其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监督检查包括书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书面监督检查,由被许可人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国家林业局核查。

实地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参加实地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监督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

第九条实地监督检查的措施包括:

(一)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实地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提交国家级森林公同实地监督检查报告,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的实地监督检查。应当自检查结束10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国家级森林公园实地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公开举报方式,并及时组织力量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经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由国家林业局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面积、四界范围、隶属关系、被许可人和公园名称: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报批,或不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三)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

(四)存在滥伐林木、开矿、采石、挖沙、修坟等破坏森林公园景观和环境的活动:

(五)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森林公园的土地或者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公众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七)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八)需要整改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林业局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

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且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要求,或者其他不具备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条件的.可以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拒绝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应当为被许可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严禁以监督检查的名义向被许可人或者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或者摊派任何费用。严禁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以及取得影响公正的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由国家林业局以适当方式公开。

对被责令整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及其整改情况和被撤销、注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4.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正确评价XX集团内部控制,遵循国内外监管要求,根据《内部控制手册》(以下简称内控手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领导和职责分工 XX集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XX集团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工作。

XX集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XX集团内控办公室)负责指导或组织日常检查评价,组织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评价;督促整改,编制XX集团自我评价报告;拟订考核方案并报告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

第三条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依据和目的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以XX集团内控手册或其实施细则为依据,获取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并合理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对相关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做出评价。

2010年 E-1

设计和运行有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XX集团内控手册及其实施细则涵盖了所有重要业务,并根据风险设置了合理的细化控制目标和对应的控制活动;

(2)控制活动得到了持续一致的运行,相关岗位具备控制必需的权限和能力;

(3)部门职责体现内控要求。

第四条

XX集团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机制和形式

XX集团实行“总部检查评价”和“单位自查”两级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机制。其中,“总部检查评价”包括“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和“审计部独立检查评价”;“单位自查”包括“企业内控自查”和“总部部门内控自查”。

“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是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综合检查与评价,每年根据管理需要和外部监管要求,选取一定数量的总部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研究院,进行检查评价。

“审计部独立检查评价”是审计部每年对总部有关部门及至少对25家分(子)公司、研究院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独立检查评价。检查评价结果报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的组成部分。

2009年 E-2

“总部检查评价”每次检查区间须与上一检查区间衔接,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与审计部不重复检查同一单位。

“企业内控自查”由企业(包括分(子)公司、研究院)内控办和内审部门组织的内控综合检查评价,以及责任部门内控流程测试两部分组成。其中,内控综合检查评价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内控流程测试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总部部门内控自查”是总部有关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责任业务流程和控制点的有效性进行测试,结合日常专业管理,对分(子)公司或研究院的执行情况适当抽查。

“总部检查评价”和“单位自查”是日常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检查评价”是专项监督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指XX集团、分(子)公司、研究院在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XX集团内控办公室组织总部有关部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评价。分(子)公司、研究院根据本单位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评价。

第五条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方法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比较分析法、标杆法、穿行测试法、抽样法、实地查验法、2010年 E-3

重新执行法、专题讨论会法等。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应综合运用上述方法,充分利用ERP系统自带的检查功能,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发在线检查方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研究院。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办法。

第七条

审计部按照本办法独立进行内部控制检查评价。

第二章 XX集团年度综合检查评价

第八条

年度综合检查评价内容及评分

检查评价一般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检查评价报告应在量化评价基础上侧重定性结论。

(一)对企业的检查评价内容及评分 对企业的检查评价满分100分。包括:

1.内部环境检查评价满分10分,是综合评价被检查单位制约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

2.企业自查检查评价满分20分,是检查、验证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督开展的情况和效果;

3.业务流程检查评价满分70分,是检查评价各项业务控制2009年 E-4

活动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内控手册或其实施细则。

此外,按照有关标准,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参见第十二、三条)后修正综合检查评分。具体修正标准如下:

一般缺陷:扣减检查评价得分的1%; 重要缺陷:扣减检查评价得分的50%; 实质漏洞:检查评价得分为零。

对于多个内部控制缺陷,按扣减比例累加修正检查评价评分。

(二)对总部部门的检查评价内容及评分

对总部部门的检查评价满分100分。其中,公司层面内部控制要素检查评价30分、自查情况检查评价20分、适用业务流程(控制点)执行情况检查评价50分。

内部控制缺陷评分同

(一)。第九条

检查评价程序及要求

(一)制定“内控检查评价指引”。

XX集团内控办公室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负责制定“内控检查评价指引”,明确具体“检查步骤及方法”、内控缺陷标准等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二)制定检查评价工作方案。

检查评价工作方案应充分考虑检查评价的效率和效果,由2010年 E-5

XX集团内控办公室根据内部监督要求制定,明确评价目的、范围、组织、标准、方法、重点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尽量涵盖XX集团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报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三)现场检查和评价。

检查人员检查和评价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XX集团内控办公室报告。XX集团内控办公室应及时协调和研究解决现场检查评价中遇到的问题。

对检查人员做出的检查评价结论,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对检查评价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XX集团内控办公室书面反映,由XX集团内控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报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审定。

(四)检查评价结果复核与确认。

XX集团内控办公室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应就未执行的控制点及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及结果经内控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向XX集团内控办公室反馈。

XX集团内控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场检查评价结果统一复核和确认,结合日常监督等情况,形成XX集团内部控制2009年 E-6

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条

检查人员

(一)检查评价应充分考虑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指认真履行检查义务,听从检查安排,公允地表达意见。专业胜任能力指至少在某一类控制活动或内控要素方面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熟练掌握XX集团内部控制要求,并恰当地表达意见。

(二)检查人员拥有以下权利:

1.查阅被检查单位与内控流程(要素)相关的全部资料。2.访谈被检查单位与内控流程(要素)相关的各级人员。3.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4.对于ERP等信息系统相关的检查有权获得最大查询权限。

5.对于检查事项,要求被检查单位给予必要的积极配合。

(三)检查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检查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其分工、财务管理核算体制等)及检查年度变化情况;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内控宣传培训、实2010年 E-7

施细则及相关制度修订完善、日常内控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内部控制、单位自查评价及整改);最近一次内部控制及审计或财务稽核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2.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以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结合被检查单位整体情况,参照“内控检查评价指引”的内容及要求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反映,及时沟通,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3.按时完成检查工作,包括按要求填写检查工作底稿、汇总检查评价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通报检查评价情况。

4.检查中注意收集内控手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XX集团内控手册设计和内控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

5.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礼金或礼品,不得到国家明示的风景名胜地区观光、游览。

第十一条

业务流程现场检查评价要求

检查人员根据被检查单位适用业务流程和控制点,结合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抽取样本应结合被检查单位的管理层级和产(股)权结构情况,覆盖足够的所属单位(子公司)数量和业务量。

财务报告相关控制点检查样本抽取数量,还要根据业务发2009年 E-8

生频率高低及相关会计科目的重要性确定。

检查记录内容应保证可复核性。对于“未执行”的控制点,应详细记录具体未执行原因,并复印留存有关抽查样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控制点的检查评价,包括“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情况”和“控制点执行情况”两项内容。两项检查评价全部合格的控制点视为“有效执行”。其中,“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情况”按照业务流程中列示的“不相容岗位”对照实际工作(含ERP系统中)检查;“控制点执行情况”应根据控制点要求,对以下情况检查评价:

(1)执行规定的控制步骤或控制方法;(2)执行规定的权限;

(3)及时提供有效的控制点相关资料;(4)实现规定的控制目标。

对于财务报告相关控制点未执行的,应判断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内控手册中参照执行控制点的检查评价,以被参照业务流程控制点最差评价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一)内控缺陷按照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2010年 E-9

缺陷指内控手册及其实施细则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指内控手册及其实施细则设计比较科学、适当,但在实际运行中没有严格执行,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能分析重要风险且缺少控制目标和对应的控制活动,应认定为设计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表现形式划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内部管理缺陷。

1.财务报告缺陷认定

财务报告缺陷,包括影响会计报表缺陷、其他会计信息质量缺陷、IT控制缺陷和内控重大事故事件缺陷四个部分。

(1)影响会计报表缺陷。

影响会计报表缺陷,是指财务报告相关控制点发生错报事项对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项目等影响的合理估计超出可容忍的范围。合理估计指计算错报事项影响会计报表潜在错报的金额,可容忍的范围依据XX集团及被检查单位的资产、收入情况确定。

(2)其他会计信息质量缺陷。

其他会计信息质量缺陷是指不直接影响会计报表,但不符合涉及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要求的重点事项,且存在较大风险。

2009年 E-10

(3)IT控制缺陷。

IT控制缺陷是指在IT整体控制、一般性控制和应用控制任一方面失效,导致系统蕴藏较大风险、或不能发挥系统自动控制功能、或数据错误超出可容忍的程度等。

(4)内控重大事故事件缺陷。

内控重大事故事件,是指由于未经授权、舞弊或IT控制不善等原因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2.内部管理缺陷认定

内部管理缺陷,是指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但不符合XX集团内部管理要求、对XX集团整体目标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根据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实质漏洞。实质漏洞,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XX集团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实质漏洞,但导致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XX集团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管理层关注。一般缺陷是指除实质漏洞、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实质漏洞时,应当在内部控制检2010年 E-11

查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第十三条 对于被检查单位所属控股子公司应重点检查其内部环境、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及重点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可以根据其控股子公司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检查,未执行控制点与内控缺陷,扣减被检查单位相对应的分数;控股子公司未建立内控制度的,被检查单位视同存在重要缺陷。

第十四条 XX集团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报告

XX集团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报告包括“现场检查评价报告”和“XX集团自我评价报告”两个层次。

(一)现场检查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评价报告是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评价结果,综合评价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现场检查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检查评价整体情况、内部环境、单位自查情况、业务流程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以及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中,检查评价整体情况应评价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整体控制目标是否有效及其有效程度;对发现的问题应深入分析,阐明评价依据。

(二)XX集团自我评价报告

XX集团内控办公室根据年度综合检查评价和其他监督检查评价结果等,结合整改情况,形成XX集团自我评价报告,2009年 E-12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XX集团实施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的总体情况; 2.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对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声明; 3.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4.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5.作出在资产负债表日本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评价结论,并声明有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这一评价结论;

6.如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漏洞,应当对其成因、具体表现及其影响后果作出充分说明;

7.声明是否对上一年度的和本年度已经发现的内部控制实质漏洞采取改进措施以及采取了何种改进措施,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声明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检查评价资料整理归档

现场检查评价完成后,应当整理被检查单位的检查评价资料(包括现场检查评价报告、检查工作底稿、未执行控制点及内控缺陷认定的相关佐证材料等),按照相关要求装订,及时交XX集团内控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为确保年度综合检查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2010年 E-13

参加年度检查评价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统一由总部负担。

第三章 单位自查

第十七条

单位自查是企业和总部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内部控制查错纠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自我测试与检查的监督方式。

总部有关部门应依据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经部门主任审定后,于每年8月1日和次年2月1日前报XX集团内控办公室。重大问题向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汇报。

企业每年应依据内控综合检查和内控流程测试情况编写内控自查报告,经本企业内控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于每年2月1日前报XX集团内控办公室。企业应当将内控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制定具体奖惩措施考核兑现。

单位自查参照《关于企业内控自查的指导意见》(石化股份内控〔2008〕17号)和《总部层面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石化股份财〔2007〕407号)。

第四章 内部控制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与兑现

2009年 E-14

XX集团设立“内控制度执行”考核指标,纳入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绩效考核,设1-2分、2-3分、3-5分三个扣分档次。

XX集团内控办公室根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评价和年度检查评价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拟定考核扣分方案,报内控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考核兑现。

第五章 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XX集团内控领导小组、董事会审定后按照国内外有关监管要求对外披露。

内部控制检查评价中发现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问题,整改后3个月内完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对外披露作出整改有效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集团内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5.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篇五

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国有企业决策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加强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应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与维护企业管理者依法行使决策权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预防为主、过程参与、违规必纠原则,推进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内容、决策程序等事项。实施细则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五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指导、组织、协调、督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同级和下级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检查与国有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七条 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督促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 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监督: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前通告制度。国有企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须提前告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二)“三重一大”决策票决制度。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在决策时可以试行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投票方式决定。

(三)“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记录制度。“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记录在案,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出资人报告。

(五)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班子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策,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经证明在表决时未曾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的行为,应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参与、监督“三重一大”决策的途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监督。

(一)及时制止“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对“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巡视机构应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巡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内容,作为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6.检查办法文件 篇六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58号令)、《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2010]622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的《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2010]6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局统一领导、局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局内部各业务管理科室(局)、下属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局及下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从而促进本局及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局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提出建议,以“财政监督专报”形式向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报告。

第六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局内部有关科室(局)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反映内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整改落实等事项。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局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资料报送和联络员制度。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局财政监督机构提供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部门预算(含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政策性文件。

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的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报送、政策解释、协调预算单位等工作。

第八条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抽调局内部各业务管理科室(局)、下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局下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事项包括: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领导安排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条 内部监督重点包括:

(一)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

(三)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 开展内部控制情况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和下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积极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发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同时探索构建与所有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对接的信息系统,通过设置预警显示和跟踪分析提示,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和对财政管理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按照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出重点检查计划。

内部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纳入财政监督机构检查计划,报经局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每年对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局内部各业务管理科室(局)的重点检查数不少于30%;对下属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按照三年一轮查原则,每年重点检查数不少于下属单位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八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经检查组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检查组收集的与内部监督检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的规定,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可行;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后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形成最终审定报告,一并上报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局长,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对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

(一)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应当将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结论,作为下一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第三十二条 局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2002年12月6日制定的《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监[2001]60号)和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共同职责。各业务科室(局、办)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局对外财政监督检查的统一协调工作;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科室对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局纪检组、监察室、人教科和预算科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各有关科室(局、办)和有关单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科室(局、办)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要求等),报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并统一拟定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有关科室(局、办)实施。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

1、上级部门或局统一部署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归口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独立组织的检查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其单独组织实施;

3、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

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4、业务科室(局、办)牵头或单独组织的检查项目,根据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由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并会签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5、财经领域违反财经纪律的信访工作,凡涉及本局人员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其他全部由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扎口,并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调查处理;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专项核查,纳入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核查工作由外经金融科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核查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专

项核查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及各科室(局、办)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其具体规则和《连云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

会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

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

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主办科室(局、办)领导集体研究并会同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

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各业务科室(局、办)对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需进行审理,并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签;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也应送相关业务科室(局、办)会签。各业务科室(局、办)发出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须会签税政法制科;需要处罚告知的,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由税政法制科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由主办科室(局、办)负责执行,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负责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意见及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以保证检

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科室(局、办)应将检查总结及相关的检查意见书或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全局当年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局领导。

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办)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十六条 建立文件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各科室(局、办)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应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的有关材料应抄送有关科室(局、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厅内各业务处室(局)的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厅内各业务处室(局)的共同职责。各业务处室(局)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厅监督检查局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 负责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厅对外财政监督检查的统一协调工作;厅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处室对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

厅监督检查局会同厅纪检组、监察室、人教处和预算处对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各有关处室(局)和有关单 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处室(局)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要求等),报送厅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汇总并统一拟定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报厅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有关处室(局)实施。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

1、上级部门或厅统一部署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归口厅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局独立组织的检查项目,报厅领导批准后,由其单独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后实施;

4、业务处室(局)牵头或单独组织的检查项目,根据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由业务处室(局)提出实施意见, 并会签监督检查局后,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专项核查,纳人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核查工作由外经金融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核查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局及各处室(局)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其具体规则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主办处室(局)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各业务处室(局)对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需进行审理, 并送监督检查局会签;监督检查局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也应送相关业务处室(局)会签。各业务处室(局)发出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须会签税政法制处;需要处罚告知的, 由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由税政法制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由主办处室(局)负责执行,由监督检查局负责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意见及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以保证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处室(局)应将检查总结及相关的检查意见书或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汇总全厅当年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厅领导。

第十五条 各处室(局)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十六条 建立文件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各处室(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应抄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的有关材料应抄送有关处室(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特点本制度。

1、财政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局长办公会的领导下,由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审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结论,并向局长办公会提出书面报告。

2、内部审计工作要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财政监督检查科要在年初制定本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 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也可以按局长办公会的意见随时开展内部审计。

3、内部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局内各科室及所属的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4、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2)、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3)、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4)、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5)、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6)、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7)、县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8)、国有资本的财务管理情况;(9)、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10)、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11)、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12)、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13)、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1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5、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公开的事项不准擅自传播,被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监[2001]60号)和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共同职责。各业务科室(局、办)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局对外财政监督检查的统一协调工作;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科室对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局纪检组、监察室、人教科和预算科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各有关科室(局、办)和有关单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科室(局、办)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要求等),报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并统一拟定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有关科室(局、办)实施。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

1、上级部门或局统一部署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归口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独立组织的检查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其单独组织实施;

3、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

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4、业务科室(局、办)牵头或单独组织的检查项目,根据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由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并会签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5、财经领域违反财经纪律的信访工作,凡涉及本局人员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其他全部由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扎口,并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调查处理;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专项核查,纳入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核查工作由外经金融科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核查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专

项核查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及各科室(局、办)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其具体规则和《连云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

会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

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

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主办科室(局、办)领导集体研究并会同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

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各业务科室(局、办)对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需进行审理,并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签;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也应送相关业务科室(局、办)会签。各业务科室(局、办)发出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须会签税政法制科;需要处罚告知的,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由税政法制科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由主办科室(局、办)负责执行,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负责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意见及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以保证检

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科室(局、办)应将检查总结及相关的检查意见书或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全局当年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局领导。

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办)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十六条 建立文件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各科室(局、办)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应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的有关材料应抄送有关科室(局、办)。

7.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篇七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 自上世纪90年代末高等教育开始实施收费制度以来, 高等学校逐年扩大招生规模, 高校贫困生的人数也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据统计, 全国高校贫困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5%左右。由此而来贫困生问题亦成为我国社会以及高校普遍面对的热点问题。为了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 针对这一现状, 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帮扶贫困生。其中,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类奖助学金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举措。以2010年江苏省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为例, 当年江苏省省属高校共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达9.59亿元, 获资助学生有28.6万人, 每个贫困生的资助标准也从之前2000元提高到了3000元。除此之外, 还包括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措施, 形成了目前我国各高校所实施的简称为“奖、贷、助、补、减”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 贫困生评定则成为贫困生资助最为关键的前提工作, 评定科学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贫困生的切身利益, 决定了国家助学金能否发放给最需要的那部分学生。但是, 从目前来看,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二、高校贫困生资助评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高校资助类奖助学金评定客体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

大多数高校认可的贫困生定义是:“指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大学学费、住宿费和大学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按照这个标准, 不同地区、不同大学、不同专业的贫困生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因此,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地高校对贫困生的认定缺乏客观的统一标准。

(二) 评定材料缺乏实证性

学校无法完全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其次, 学生虽然掌握自己的家庭经济信息, 但是由于家庭跟学校的距离和材料的有限等原因, 学生无法全面地将自己的真实家庭经济情况上报给学校。另外, 评定材料由学生单方面操作, 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而学校根本不可能挨家挨户去展开调查。所以, 学生上报的材料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 贫困生评定方法单一, 过程存在主观性

目前我国高校采取的贫困生评定办法主要是按照学校下发的贫困生指标分配人数, 各班级成立贫困生认定小组, 小组成员除审核相关资料外, 还需根据同学的反馈及对申请学生日常生活的观察了解进行评定。这种办法虽然也能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也容易出现以下几种带有较大主观性的不合理现象:一是由辅导员和班团干部确定受助学生, 且班团干部优先;二是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排名居前者优先;三是部分贫困生由于性格及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原因, 他们在班上的人缘不一定很好, 还有部分贫困生对贫困这一事实不愿意“家丑外露”, 使得其他同学从外在无法认定其为家庭贫困, 也可能会存在因为这些非客观因素对其做出错误认定。

三、贫困学生认定及制度设计方案

由于贫困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所以有必要对贫困资助对象认定的方式及制度进行必要的设计, 以确保在实际工作和操作中能够真正把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真实需要的同学身上。笔者认为可以进行以下的一些程序和制度上的设计:

(一) 贫困生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1、制定客观的高校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各高校可根据高校所在地的学生生活成本、专业学习所需学费及学习成本, 结合资助对象家庭情况及家庭所在省份的不同情况进行细化, 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可参照的资助对象资格审查标准。

2、建立专业化高校资助类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队伍

各高校应通过开展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培训, 传达最新信息, 借鉴先进经验, 使学生工作第一线的人员在开展贫困生资助工作时能够更加专业。高校各院系、各班级成立的贫困生认定小组, 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 了解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采取务实、有效、可行的措施开展评定工作, 从而保证在评定过程中最大程度上降低主观性的因素影响。

3、强化高校贫困生的思想教育

通过开展课堂教育及辅导员一对一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加强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帮助以家庭贫困为耻的学生摆脱自卑感和羞耻感。使他们正确认识金钱和个人价值之间的关系, 明确自己现阶段的角色定位, 让他们懂得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身状况, 不再需要通过“打肿脸充胖子”的方式来隐瞒自己贫困的真实情况。另外, 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也可以引导一部分受高额助学金诱惑, 采取弄虚作假方式申请贫困资助的学生认识到诚信对于一个社会人的重要性, 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在根本上保证被资助对象的真实性, 保证最需要帮助的学生得到国家的资助并顺利完成学业。

(二) 贫困生认定程序的设计建议

1、评选对象

凡递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且表格真实完整的, 即可作为认定对象, 并要求同时递交个人申请书一份。在评选大会召开之前未交调查表、调查表不合格、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宿舍卫生未评为合格寝室的同学不作为评定对象。

2、成立评议小组

班长作为主持组长、团支书作为执行组长, 副班长为监督组长。

成员:每个宿舍推选1名成员。凡递交调查表同学一般不参加评议小组, 如果宿舍四人皆递交申请表则都不选为小组成员。此外, 班级公选出1名男生1名女生作为评选成员代表共同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以12~15人左右。

3、评议流程

(1) 班长宣布此次评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则, 包括已递交调查表的人员数量, 男女比例、班级总人数、认定方法、等级及排名等。

(2) 团支书分发打分表

每项按四个标准打分:很好 (给0.9分) 、好 (0.7分) 、一般 (0.5分) 、差 (0.2分) , 最后每个人按照所得最后总分进行排名。

4、具体模块:具体打分分明打和盲打二种。

(1) 明打:学生在学校的综合表现情况

(1) 候选同学依次上台发言, 谈除家庭及经济情况之外的, 在学校的表现:生活作风、学习成绩、宿舍卫生情况、遵章守纪、参加集体活动、班级贡献。 (宣读完毕, 立刻离开教室) 供评议小组打分参考。

(2) 公布学习成绩一览表, 宿舍卫生检查结果一览表, 学生所获奖励一览表, 上课迟到、旷课等出勤率一览表。评议小组依据此类表格对所有候选人进行正式打分。

(3) 副班长收齐所有打分表, 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 算出平均分, 填到候选人员评分表上。

(2) 盲打: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

(1) 团支书依次宣读一名同学的调查表及个人申请书 (遮盖名字, 且不读出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 , 重点介绍经济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副班长进行监督。

(2) 评议小组根据所听情况, 依次对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状况进行打分。

(3) 副班长收齐打分表, 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 算出平均分, 填到候选人员评分表上。

总评:根据七项具体打分成绩的平均分乘以每项的分值, 合成总成绩, 困难等级按照总成绩进行排名, 形成初步名单, 初步名单不进行公布。班长和副班长进行核算排名。

5、公示

初选名单报送辅导员处, 辅导员根据学生档案及个人综合表现等进行微调, 最终形成正式名单, 放进班级群共享并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五日内有异议可以向辅导员进行反馈。公示期结束, 无异议, 正式上报学院和学生处。

四、结语

总体来说, 我国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对贫困家庭的学生完成学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但是评选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方案的缺失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并亟待解决。我们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制定出一套适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评选制度, 使贫困生资助工作真正做细、做实。

摘要:高校贫困学生资助是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体现“以人为本”重要思想和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评选过程混乱、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制度的困境。本文即试图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浅显的探析。

关键词:贫困学生,评定办法,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南京艺术学院《学生手册》.

[2]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3]陈岩.普通高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模式的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 2008, 7.

[4]姜玉梅.高校奖助学金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高校辅导员学刊, 2011, 4.

8.规章制度检查办法 篇八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适应流动性”的具体措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意义重大。

(二)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任务。农业转移人口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这样处理,在政策导向上鼓励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长缴费多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对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将不断扩大。当前,我国农民工已超过了2.6亿人,他们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就可以保障他们参保缴费权益完整性。《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在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权益,确保参保者个人利益的完整。对于少数因各种原因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且不满15年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全面领会《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

《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遵循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实行职工与城乡居民既有衔接、又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在保持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础上,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二是顺应发展大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农村人口从乡村转入城市是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大趋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要顺应这一发展大趋势。三是照顾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衔接政策应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暂行办法》应从维护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权益出发,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构建政策大框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相互衔接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弹性,首先搭建起一个大的政策框架,并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留有空间。

按照上述原则,《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实现两种制度衔接

目前,随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在解决了跨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尽快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成为重点。《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二)保障个人权益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目前仍然存在。《暂行办法》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

(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既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三、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主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衔接时点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衔接条件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待遇领取地确定

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五)资金转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考虑:一是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二是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仅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会造成两类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趋势上看,应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七)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九)经办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十)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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