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2024-10-01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精选7篇)

1.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篇一

徒有虚名, 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013年1月2日, 一家公司因需运送产品前往临市, 而与个体司机杨芳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 约定杨芳每日送货一次, 连续一个月, 费用除每天固定600元外, 再按实际增加里程2元/千米, 并以押车人当日签字确认的千米数为据, 每周结算。三天后, 杨芳在送货途中为躲避横穿公路的小学生, 不仅所驾货车发生侧翻, 自己也被导致伤害。可当她以劳动合同为据, 要求公司按工伤支付1万余元医疗费用时, 却遭到拒绝。甚至在无奈提起诉讼后, 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 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被杨芳视为关键性证据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 虽表面看来具有“劳动合同”的字样, 但只是徒有虚名, 其实质是典型的运输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合同不仅没有明确劳动关系, 甚至并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所反映出的意思也只是由杨芳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公司依据押车人的确认, 支付固定及增加的运费, 即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杨芳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的字眼, 便将“运输合同”变成劳动合同, 继而不管形式、外表与内容、实质是否统一, 便片面地主张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权利。

没有用工, 不等于保持劳动关系

【案例】2013年1月11日, 李茹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处理, 李茹萍提出半个月后再来公司上班, 公司表示许可。不料, 李茹萍次日驾车前往原用人单位途中却由于车辆碰撞而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 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 李茹萍的父母以上述劳动合同为凭, 要求有关部门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给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因遭到拒绝, 其父母先后提出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 但均被驳回。

【点评】虽然《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乙项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但劳动保险基金的给付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 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 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切合本案, 虽然李茹萍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已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鉴于李茹萍提出半个月后上班, 而公司表示许可, 且李茹萍事实上并未上班, 也就表明公司并未对李茹萍实际用工, 亦即与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故李茹萍父母的相应请求不能成立。

无主体资格, 不等于具有劳动关系

【案例】2013年2月15日, 年届61岁、早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经在家闲赋了六年的尚秀琳, 没想到会被一家公司看中, 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她的老本行——会计。谁知, 仅仅过了一周, 尚秀琳便因在晨练时不慎摔断了右腿而无法正常上班, 导致劳动合同难于履行。在公司的要求下, 尚秀琳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求公司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由于被公司拒绝, 为讨个说法, 尚秀琳便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不料, 法院却没有采纳其诉讼请求。

2.“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篇二

《职业》特邀黄乐平律师,用简洁易懂的语言为您解读劳动合同范本中的关键条款,送上一份“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范本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条款解析】

本条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以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

二、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衡量利弊再做出决定。

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因此,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同时适用。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之前,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一般的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范本条款】

第八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超过____年的;

3.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或中止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然恢复履行。

【条款解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我国的劳动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如《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期间,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或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继续履行,但仍有可能履行的情形,在出现此类情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可能都不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可以约定中止劳动合同。同时为了保护一些特殊人群或为履行社会义务提供保障,劳动合同中也可以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约定为中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一般都将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劳动者应征入伍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中止的情形。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一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来说,恢复人身自由后再次走入社会,能否找到工作、生活能否维持将是一道难题。而这道难题能否顺利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其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和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的表现。如果生活无保障的话,这一人群就容易产生破罐破摔思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同时为了避免将此社会责任过重地转嫁至用人单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只有短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才可以中止。

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用人单位也应鼓励。劳动者在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必然无法继续履行,但为了鼓励劳动者积极履行这一义务、减轻后顾之忧,用人单位不应因劳动者服兵役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期间,采用中止劳动合同的方法更为合理。在一起劳动争议中,李浩是上海某公司职员,在服兵役期间,该公司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浩不服,委托家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裁决该公司与李浩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自李浩复员后继续履行。

3.签订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现针对贵司签订的有关委托合同,结合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提出以下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二、委托处置的事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遵守委托指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依法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设定受托人的报告的义务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受托人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3.转移利益与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4.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不办理委托事务或疏于必要的注意,应承担过失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听从委托人的指示、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及时将有关权利和利益转移给委托人,应视为对委托人财产权的侵害,既可能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至于支付多少必需费用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当事人双方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支付报酬并不以受托人成功地处理受委托事务为要件,但若有特别约定时,应从其约定。而委托事务的处理,虽不以处理成功为必要,但一般都须处理完毕,委托关系方为终止。

3.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报酬。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的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六、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诉讼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与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争议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表述视为没有约定。

4.签订委托书问题汇总 篇四

一,首先问清楚,是否有老宅,宅基地,其房屋的土地性质,权属关系,权利人是谁。

二,房屋是否有房产证,土地来源证明,地皮单等证明材料。

三,填写表格时,问清房屋性质时,要注明,老宅或者宅基地,其他特殊情况要用铅笔标注

清楚。

四,房屋地址不详的,尽量问清楚,是哪条街,填写尽量不要涂改,地址要写详细一些。

五,委托书一式三份,证件要复印三份。

房产权利人签委托书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需业主本人签名,按指模。

二,同一物业为几人共有的,需所有业主全部签名,按指模。

三,业主本人不在当地,其配偶可以代签,按指模。

四,业主夫妻均不在当地的,可由其某一位子女代签业主姓名,按指模。

五,业主夫妻加子女均不在当地的,经业主同意之后,可由其亲属代签业主姓名,按指

模。

六,同一物业有几个业主的,证件号(单位代码)都要填写。

七,业主过世的,可由其配偶签字,按指模。

八,业主夫妻都过世的,可由其遗嘱指定房产权利人子女签字。

九,业主夫妻都过世的,但是没有立遗嘱的,需要全部子女共同签名,按指模。或其

子女在协商好的情况下,可由其某一位子女代签其他兄弟姐妹名字,按指模。

注意事项

一,要详细问清楚业主的房屋栋数,是否有其他房屋权利人,防止房屋填写重复的问题 二,要详细问清楚业主的路牌,门牌号,如果他还不知道,问清楚他房屋左右是什么位

5.签订劳动合同 篇五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签订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劳动合同1

签订劳动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在出现相关纠纷时,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供参考。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很多细节,稍不留意可能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合同的期限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签订劳动合同2

XXXX单位领导:

我叫XXX,女,XX岁,大专文化,XXXX年X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XXXX营业所上班。两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XXX营业所上班。由于该所地处闹市,附近小商小贩多,因此,上班时间工作之忙,业务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总是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地数好每一分钱,给客户一个满意的服务。由于我工作认真、过细,两年来不仅未发生一笔误差,未与客户发生一起争吵,而且因我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满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两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20xx年我在参加省农村XX职大大专班的学习后,又在家自学了电脑的基本知识。现在,五笔打字,ABIS操作等项业务工作我都烂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两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难住、以致耽误客户时间的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续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XXXX年XX 月 XX 日

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签订劳动合同3实习期是什么意思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至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行业尤为特殊,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一年半时间。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实习期间实习生须努力并且注重实践。

实习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实习期间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还是学生的实习者,要等你毕业后才能和单位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我们再来看看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的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习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2、试用工需要独立完成单位的生产任务,学徒、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只能在师傅指导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由师傅负责,完成的数量属于师傅的工作量。

3、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学徒期、实习期为一年到三年。

4、试用工有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同工种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徒、实习没有工资或者只发适量的生活费。

5、试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学徒和实习属于职业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二)学徒工、实习工的法律特征:

1、学徒、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职业培训关系。只有学徒、实习期满,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立劳动关系。

2、建立学徒、实习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受训者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学徒,是一种传统职业培训方法。过去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都是通过学徒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不仅木工、瓦工、电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需要学徒,就是许多著名的老中医、戏剧表演艺术家、画家、设计师也都没有学历只有学徒经历。现在在戏剧届、曲艺界、武术届还是必须举行拜师仪式,师徒关系非常重要,说不上是谁的徒弟,本行业就不承认他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学徒仍然是职业培训的主要途径。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教育法》确定了六种职业教育方式。

1、学徒培训。

2、学校培训(包括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和成人教育)。

3、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对象是失业人员)。

4、民办学校。

5、劳动预备制度。

6、职工教育。包括上岗前的上岗培训和、在岗职工的业余培训和脱产培训。可见,学徒属于职业教育的一种方式。

实习,是一种特殊的学徒关系。有一些特殊工种,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实践技能。从事相关职业,即要求学校培训,又要求学徒培训,两种培训都完成后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签订劳动合同4

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据来自劳动仲裁等办案部门统计,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案件纠纷高峰期。尽管劳动合同法对续签合同规定不细,但诸多相关、相近法律及解释鞭长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 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进行赔偿等等。

签订劳动合同5

劳动者在找到工作以后都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其实根本就很难和用人单位谈条件。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实践中,劳动者了解了怎么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

签订劳动合同6

一、做钟点工要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至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签合同?

(一)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个别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合同文本当中。这样一来,如果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极易惹上官司。

(二)生死合同不能签。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伤亡由劳动者自理等条款,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用人单位就会为自己找到开脱的理由。

(三)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后面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遇到此类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弄清附加条款的内容,否则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钟点工不同于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也是给予了保护的。

签订劳动合同7

现如今,不少公司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免除公司对劳动者的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公司对劳动者不仅不能免除义务,反而还有其他的一些风险。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要是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

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法就管不了,并担心签了劳动劳动合同就要帮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员工手上有了劳动合同容易被员工抓住把柄,打起官司来对单位不利;还有的单位担心签了劳动合同担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了。总之,很多单位对签劳动合同存在各种各样的顾虑。其实,这些认识和顾虑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比如广西的规定是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的规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要是公司不与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公司除了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外,同时视为他们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该为劳动者交的社保费还是要交,除外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签订劳动合同8

注意维权证据收集

专家建议劳动者注意收集自己用工事实的证据,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循。专家指出:任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连续10年不签无固定期,双倍赔偿

从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对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则删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句话,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故意抬高门槛、找茬,如“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等等,今后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将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老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 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是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单位终止合同的同时,也还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劳动仲裁期间,你可以去新单位工作!

遇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请注意上述相关事项,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9

本人,因本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此申明。

本人明确:

一、本公司在已告知本人是双方经过一致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并知晓 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及发放的条件和方式、工作地点、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

二、本人确认在没有签署此申明之前,公司已经向本人发出告催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公司告催无效的情况下(口头),公司方才要求本人签订一份《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的,不签劳动合同完全是本人自己的意愿,本人同时自愿要求放弃相关经济补偿等的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及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明人:证明人:

时间: 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10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 约 须 知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4.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劳动合同11

签劳动合同遵循什么原则: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延伸补充: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12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宋博涵,男,20岁,高中文化(大学本科成人教育在读)我于20xx年9月22日在公司工作至今,在将近4个月的实习工作中,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我的工作地点是全国人大的领导机构,以及全国人大领导们办公的地方,在楼中办公的领导也都是对中国发展起着重大作用的人,大楼也位于首都北京的市中心,无论是从重要性还是地理位置都对中国起着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在这么一个处于中国核心地位的地方,我感到了无比的自豪与骄傲,同时也深知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我的岗位又是肩负着保卫领导和大楼安全的中控室,所以在今后我的工作中我一定要严格遵守“员工守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早上班,迟下班,努力钻研和掌握各项工作技能,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我现在除了学习电工,消防等知识外,还利用业余时间在读中国地质大学本科成人教育,今后我一定发奋努力的工作,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最佳的工作状态去干好本职工作,我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最佳的工作状态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25日

签订劳动合同13

xx县农行人事科:

我们都是在农行连续工作将近二十年的老工人,历年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默默地把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农行,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书。然而步入不惑之年之时,有一块心病总是撩人心烦和不安,那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争取同工同酬的问题,始终未得到合法、合理、妥善的解决。我们已多次提出申请,不知你们有无研究和探讨。多年来一直在你们的搪塞下工作着、奉献着。我们这撮弱势特殊群体倍感心寒和无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对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也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同工同酬作了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我们也一次次企盼我们的组织,我们的工会,我们的领导能给予关注和人性化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然而一次次的希望破灭和失落,让我们无所适从,现我们郑重提出如下请愿。

一、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要求农行xx县支行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纠正以往一年一签不合法,不合理的短期劳动合同关系。

二、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提高我们工资和福利待遇,废除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合同工和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在工资水平上的天壤之别的不公平不公正,带有歧视的劳动分配制度。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员工意愿,维护员工根本权益。改变以往霸王条款式的的格式化劳动合同。

四、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同工同酬之规定,对于以往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合法劳动报酬差额给予补偿或补发。

五、要求县支行对以往不合理的做法对我们心灵的伤害作出解释和给予宽慰,并作出适当的补偿。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签订劳动合同14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大专文化,江苏泰州人,现在贵单位淮安分公司上班。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签订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本人有着十几年的从事施工工作的经验,在工作上以优质的质量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目前我在淮师音乐楼项目部上班,由于该所地处大学校园,附近人员多,但为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我始终耐心细致地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二是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近些年来,在爱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总是主动放弃休息和娱乐时间,抛开繁琐的家务,集中精力,积极主动地抓好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以使个人业务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我先后自学考取了大专学历和二级建造师等。另外,对其它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在公司这几年来,我个人在当班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文明事件。

两年来,我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贵单位的要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贵单位同意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用优良的施工技术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 月x 日

签订劳动合同15

《劳动合同法》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范围比以前宽了,如果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以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现在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增加了“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件。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该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第三年开始时,职工就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主动在须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职工就无权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现在的主动权在职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讲的两个条件,职工提出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即企业只有两次选择职工的权利,两次选择权行使以后,选择权则交给了职工,只有职工可以炒企业,企业炒职工则是违法。因此,用人单位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应对该劳动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处罚,故使用任何一种类型的工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者,都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篇六

随着高校就业体制的改革,毕业生的就业实行市场化。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由于高校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及社会经验的不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例子比比皆是。①

一、大学生就业与劳动合同

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保障和实现大学生群体劳动权利的有效法律形式。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主要形势是自主择业。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与自己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这种自主择业的形势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大学生的自由和选择职业的空间。但是自主择业也有着各种问题,就业劳动合同问题就是这些问题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劳动关系的体现,是规范和稳定就业劳动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是,很多大学生由于对就业劳动合同了解较少,对合同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系统的概念,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够仔细,草率签订,再加上一些企业和公司经营不规范,在劳动合同中做文章,骗取大学生签署,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目前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市场趋于饱和状态,就业形势严峻。高校大学生和用人企业、公司因为签订就业劳动合同而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不断出现。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大学生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相对不足,对于就业合同中的不合理现象或隐藏的不合理问题难以发现,从而导致了在工作中的纠纷和问题。笔者通过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调查,总结了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劳动合同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将就业协议误认为劳动合同

通过对就业市场的调查和访问,笔者发现,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大学毕业生错误地将就业协议当作就业劳动合同,他们觉得有了学校的就业协议就不用再签就业合同了。这种将就业协议与就业合同混为一谈的大学生其实是没有认清楚就业协议与就业合同之间的关系,最终形成了对劳动合同的错误看法。最终无法使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那么什么是就业协议,什么是就业合同?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就业协议指的是大学毕业生在即将毕业时,由学校签发的,大学生自身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过协商签订的劳动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派遣的依据,是学校存档就业数据的一个重要凭据。劳动合同则不同于就业协议,它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在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即将毕业上岗的大学生从事何工种劳动的法律依据,是当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时进行劳动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就业协议书中,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其责任在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情况,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在协议中起签证和辅助作用,并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不承担劳动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合同的主体只有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他们才是劳动权利、义务的承受者。②简单地说,就是就业协议是由学校签发的,个人、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协议,它既是用人单位确定大学生信息真实性的有效方式,也是学校记录大学生就业情况和统计就业数据的数据形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大学生自身就业的相关权利。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一种法律约束和保障,涉及到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报酬和医疗保障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问题。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来,劳动合同对于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大学生自身权利的更有效的武器。很多大学生由于错误地将就业劳动协议误认为是劳动合同,而没有与用人单位签署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最终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无法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由此可见,大学毕业生只有先了解劳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含义,清楚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才能更好地通过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对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

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我国各个行业的用人机制已经基本完善,尤其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招工都是公开的。所以,大学生和家长不应该对不正当的就业渠道抱有侥幸心理。

③“就业形势严峻”,是当前高校大学生在找工作时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找工作难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尤其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一方面,他们长期待在学校里,接触社会比较少,工作经验有限;另一方面,他们更多的对就业劳动合同中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认识,或者说对其认识不到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录取了一些长期找工作的大学生后,大学生觉得自己能找到这样一份工作不容易,他们生怕眼前的工作再丢了,往往就抱着迫不及待的心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自己在工作时的权利和义务不会细看,用人单位正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在一些劳动就业合同上作文章,签订对单位有利的“完全一边倒”的合同。

(三)针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不敢提出自己的主张

大学的扩招,让很多学子能够进入了大学的校园,大学的扩招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大学生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工作不好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越来越多的趋势,将一些高校大学生当廉价劳动力使用,他们会在招聘时给自己留出更多的利益空间,赚取大学生的劳动力。“霸王条款”就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做的事情。他们延长试用期,甚至与大学生签订1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就辞退员工,这些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固然与我们国家严峻的就业形势有很大的关系。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大学生似乎对这样的不合理现象一忍再忍,当看到类似现象的时候他们能够提出抗议,但是一旦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往往会隐忍吞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去通过合理争取。对霸王条款也逆来顺受,这多多少少助长了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学过文化、掌握科技的大学生群体竟然不会利用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敢出声抗议。这样的社会现象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三、解决合同问题的建议

(一)引导大学生关心劳动签订时的制度、规定,加强大学生就业管理制度的完善

学校应对毕业生开展就业培训,可以组织就业指导课,开设与就业相关的专题讲座,在校园内进行就业宣传和教育等。具体来讲,就业指导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就业安全教育。针对目前就业形势和在找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制定合同时做文章的情况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一方面加强法制教育,使高校大学毕业生对就业形势及就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有清晰的了解,增强他们的就业信心,另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就业教育,让他们对用人单位能用自己有一种感恩的心,同时对于就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对不合理的现象要敢于提出来。对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要认真对待,仔细阅读,对不理解的部分要及时发问,确认无误后再签字,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2.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的确立。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先择业后就业”的观念,并且让他们对自己的未来有一个合理的规划,针对规划的目标去寻找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一步步实现自己的目标,这样做也可以减少大学生频繁不断毁约的现象。

(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校将就业指导中心充分运用起来,利用网络平台向学生进行法律的宣传,在学校举办一些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法律讲座和演讲,并聘请就业的专业律师进行现场指导,教给他们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他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学生的一些疑惑和问题进行培训,建立长期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就业平台,使学生在就业相关方面尽快成熟起来。由于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还没有发展完善,许多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因此,在加强对毕业生法制观念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维权意识教育,使毕业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在把《劳动法》、《合同法》及相关毕业生就业规定作为就业指导课重要内容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进行维权意识教育,只有牢固掌握了这些法规知识,才能够据理力争、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保障自己的权益免遭侵害。

(三)规范就业制度,完善就业体制

规范大学生就业制度、完善就业相关的体制机制,使大学生就业规范化。在一般情况下,大学生是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因此他们应针对自己的不足补充相关方面的知识。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地方和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地提出来,提醒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对于一些“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对于自己的地位要有正确的认知,不能长期将自己看作弱势群体。要善于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对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要敢于提出反抗,真正培养大学生的高度责任感,让他们很快地成长和成熟进来。大学毕业生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自己和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大胆地提出来。另外,大学生在找工作时,要立足现实,不能好高骛远,树立不切合实际的目标。

综上所述,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是关系到每一位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劳动就业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就会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最有效的法律依据。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因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知甚少,同时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动手脚,忽略了很多大学生的权利。因此,增强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落实高技能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华.大学生就业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J].改革与开放,2009(9).

[2]刘析鹭.解读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陷阱”[J].职业,2013(25).

7.签订劳动合同须防十大陷阱 篇七

陷阱之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拖欠工资、解雇、工伤等劳动争议,劳动者由于手中没有证据,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劳动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法定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这里只有一个例外,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的最后期限,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3.不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企业向自己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超过 1年仍然没有签订合同,可依法视为自己已经与该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陷阱之二:【扣押证件或收取押金】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扣押劳动者的各类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对此,《劳动合同法》第 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里的“其他证件”一般包括居民户口簿、档案、暂住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通常包括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陷阱之三:【必备条款不齐全】

一些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规范、不完善,关键性条款表述得含糊不清,如出现“薪资待议”等内容,一旦出现争议劳动者就有理说不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专门做了规定,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是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标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工作地点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就业选择。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地点,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劳动法》第 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奖金分配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7.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 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对照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约定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日后产生劳动争议。

陷阱之四:【不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劳动合同法》第 17条把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此外,我国《劳动法》第 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 4条也做出类似规定,第 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陷阱之五:【设置“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做出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出来的一种不平等做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生死条款。即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以及类似内容的条款。比如一些高风险企业往往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这样的条款:“乙方(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果乙方违章操作导致自己负伤,不属于工伤,医疗救助费用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指企业)无关。甲方也不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条款是无效的。

2.限制婚育条款。即在劳动合同中限制或禁止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条款,一旦结婚、生育即终止合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违背劳动者意愿的条款。如规定“不经批准不得辞职”,或者规定“甲方(指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乙方(指员工)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等类似内容。

4.排除劳动者合同解释权的条款。如规定“本合同内容及不明事项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指用人单位)。”

5.末位淘汰条款。比如有的企业将员工一定时期内的业绩进行排队,业绩最差的即被辞退。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员工同意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这类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 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内容应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文本中存在上述“霸王条款”,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变更。造成损害的,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陷阱之六:【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一些新规定。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82条还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陷阱之七:【滥用试用期】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却屡屡发生,如约定的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1.试用期限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期限有不同的试用期,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之八:【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

近年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1.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只有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50万元。

2.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陷阱之九:【违法约定违约金】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以解决劳动者户口、住房、配偶工作等理由,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样也是无效的。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陷阱之十:【劳动合同文本不交给劳动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只让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不让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已经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对此,《劳动合同法》第 16条第 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刊电话变更通知

因办公室调整,本刊电话有所变动。

编辑部电话:010-64932424、010-64892588转508、510、503

征稿热线:010-64932424、010-64892588转501、502

传真:010-64953387

发行部电话:010-64953387,010-64892588转533、535

广告及活动部:010-64951835,010-64892588转505、507

上一篇:葛根素生产厂家下一篇:药品注册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