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提拔案例网摘

2024-09-08

带病提拔案例网摘(精选9篇)

1.带病提拔案例网摘 篇一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学习心得:绷紧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新华网)

干部“带病提拔”,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恶劣,对党的事业、政治生态、用人导向,都造成极大的伤害,干部群众反应强烈。从对一些干部“带病提拔”案例的分析看,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个别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干部用人凭个人好恶,不出于公心、不坚持原则,千方百计把一些群众早有议论和反映的干部往上推;有的是少数干部表里不

一、善于伪装,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知情面很窄,难以被发现;有的是考察干部不深入、不全面,考察失真失实、监督管理不力。凡此种种,说明解决干部“带病提拔”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干部“带病提拔”看似小事一桩,但其中危害甚大。一方面,有病干部进入到了领导干部队伍中,“小病无碍”甚至是“大病疏忽”的不正之风不然越刮越紧。党的事业关键在人,关键在干部,干部队伍垮了,谈何事业?另一方面,一些有病干部受提拔,必然打击到“好干部”积极性,甚至有些也开始走“歪门邪道”,小则坏一干部,大则毁一方清正清明。

要切实加强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检查。考核是指挥棒,很多情况下是“一考就灵”。《意见》规定,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突出这一考核的地位和作用。

考察工作要突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质量。《意见》提出,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这些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干部档案和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是否准确,是检验干部是否诚信、是否忠诚老实的基本指标。如果档案存在造假,个人事项也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实际上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诚信,对党忠诚也无从谈起。审查档案,重点要看有没有假年龄、假学历、假履历。

组织是防止“带病提拔”的良医,干部问诊也好、强身也罢,切莫讳疾忌医、谎报病情。须知,《条例》落实之下,“带病提拔”再不可能是人为概率问题,现实缺口更将彻底堵住,既不能干净为官、清白做事,就切莫妄想升迁提拔,只待法纪严查、依规行事,毕竟诚信关乎品行,无品干部,何处再觅“初心”?

2.带病提拔案例网摘 篇二

提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扣“对症下药”,查摆问题内在根源;坚持“标本兼治”,完善责任管理体系;做好“关口前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一是紧扣“对症下药”,查摆问题内在根源。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完善责任管理体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3.带病提拔案例网摘 篇三

中共中央办公厅8月29日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带病提拔”作为整治重点,将关口前移到干部任用前,将“病树”挡在森林外,并与之前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能下能下机制配套使用,形成了一套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贯穿干部提名、考察、任用、管理、监督、处分全过程的防腐体系,让腐败无处着生,形成“不能腐”的机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治理腐败问题,打老虎拍苍蝇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国政治生态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与干部任用管理监督上的失之于察、失之于明、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有关。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就如何保证执行《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第一条措施,分别给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划分了“责任田”,特别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防止无追责对象而导致的责任落空,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

4.强化查处工作,严防“带病提拔” 篇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加强了整治腐败力度,一大批‚边腐边升‛、‚带病提拔‛问题案例浮出水面,凸显出当前基层选人用人工作中还存在各种操作问题和制度漏洞。本文在借鉴现有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以多年来基层落实和运用现有制度,开展整治腐败问题和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研究内容,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存在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措施,旨在通过强化对违规用人和腐败问题的惩处力度,来杜绝‚带病提拔‛或‚带病上岗‛等问题发生。

一、整治违规用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带病提拔”干部多为“能人”,隐蔽性高难发现 中央巡视组在通报江苏省的问题时首次用了‚能人腐败‛,称‚腐败问题多层次、多领域、广覆盖,表现形式隐蔽化、智能化、多样化;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能人腐败’问题突出‛。在基层实践工作中,一些已经有问题的‚带病‛党员干部,仍然能够得到提拔重用,往往是其在工作上有较强的能力和不俗的业绩,甚至顶着耀眼的政治光环,是当地的政治‚明星‛,在上下级和老百姓眼中是‚有担当、有魄力、有能力‛官员的形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存在‚能人腐败‛问题,一是当前选拔使用干部的标准还存在偏差,还一定程度存在重才轻德、以绩掩德、以才蔽德的现象。尤其是考察选拔使用干部时,那些有才无德之人更会伪装,又善于投机钻营,也就更容易得到大家赏识,从而被提拔重用。二是‚能人官员‛容易由于自己的能力强,恃才放旷,而放松学习,放松世界观

2与此态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地方反腐败却悄无声息、按兵不动,要么作壁上观,顾左右而言他;要么打一鞭子走一步,总是慢半拍,总是“掉链子”,甚或消极以待、阳奉阴违。从一定程度上说,上下、中央与地方,已经形成一种脱节。2015年2月,中纪委官网就曾刊文,批评地方反腐中的“装腔作势”:有的地方仍是“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有的地方“柿子拣软的捏”;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地方反腐之所以疲软乏力、“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甚至阳奉阴违,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不排除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或多或少地存在腐败问题。这些人不可能大力反腐,不可能引火烧身,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害怕腐败之堤由此轰然垮塌。其二,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带病‛能人过于倚仗和依附,因其有能力、有魄力,曾经想做事也做成了事,下级大都惟其马首是瞻,上级有时则‚用其能、忍其腐‛,害怕查处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其三,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与高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一些‚带病‛干部与一些潜伏着的“大老虎”多有着“嫡传”的关系,庇护于‚大老虎‛保护伞下。反腐败按兵不动,不排除乃“大老虎”的旨意。其四,不少地方人事关系盘根错节、纷繁负责,牵一发动全身。甚至个别地方腐败队伍形成团体、势力强大。根基不深、后台不硬的领导干部不敢贸然行事。否则,有可能打虎不成反被虎咬,出师未捷身先死。基于以上原因,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或是出于自身利益、或是考虑地方稳定、或是受到领导指示、或是出于能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腐败工作是持排斥甚至反对态度的,工作未能尽职尽责,庇护和纵容了‚带病‛干部,乃至出现‚带病提拔‛问题。

二、突出严惩、震慑,严肃查处违规用人问题 1.上下联动,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当前基层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等问题,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其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对党、对国家和社会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我们必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尤其是强化查处频频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要层层传导压力,构建查处网络。要通过有效传导压力,使各级党委、纪委真正将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中。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要加大查处‚四风‛方面的问题,持续形成震慑;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纪委的职能回归到‚对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要切实发挥好乡镇纪委和县直纪委(纪检组)的作用,培养一支年龄轻、素质强、结构优的办案队伍,为纪委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提供重要保障。要深化‚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认识,严格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教育严、管理严、查处严、问责严、自律严‛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队伍。要充分发挥各级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基层廉勤监督员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二要中央地方联动,着力整治腐败。无疑,反腐败需要上下联动,需要一声号令、八方

6另外,我们还要加大对惩治腐败和违规用人问题工作不力的各级纪检部门的相关责任追究。总之,我们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严厉查处违规违纪用人行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3.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倒查机制

5.带病提拔案例网摘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从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来看,“带病提拔”的对象指的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处分领导干部”,不是简简单单的小“病”,所以中央、中组部才会反反复复提出要整治这个“顽疾”。笔者认为,解决“带病提拔”问题可能还要把握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要把握“带病能人”和“没病庸人”之间的关系。

“带病能人”占到了“带病提拔”干部中的很大一部分,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或部门过于重才而轻德,关键原因是选人用人的标准上存在偏差。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不能再以“人才难得”、“不拘小节”等为理由,对那些“带病”的干部听之任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然而拒绝了“带病能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用“没病庸人”。“没病庸人”看似没毛病,其实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病”,起码是“亚健康”的状态。在其位不谋其事,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都是“小病”的表现,小病不医,终成顽疾。因此,选人用人时,“带病能人”不能上,“没病庸人”也不能上。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教育引导,让干部既要守住底线,讲规矩、知敬畏,也要干实事、敢担当、有作为。

二是要把握“小病小治”和“大病狠治”之间的关系。还有些情况,是明知干部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小病”,但由于不重视,或检查不彻底、跟踪不到位,使得“小病小治”,甚至“小病不治”。这样的危害是极大的,很容易导致 “小病”拖成了“大病”。组织部门要从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就开始关注,要打好预防针,不要亡羊补牢。“大病狠治”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小问题不注意,一出大问题就各种猛药一起上,不仅救不了“带病”的干部,也累坏了旁人。“一人得病,全家吃药”。培养干部,要做到“严管”与“善待”的有机统一,要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就“狠治”,不给干部“小病”乘疾的机会,保证干部成长健康有序。

三是要把握“专项整治”和“持续监督”之间的关系。

6.做好干部任前审查防止带病提拔 篇六

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干部人事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也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干部任前审查事关选人用人公信度,影响

地方政治生态,是组织部门必须把好的关口。

一、任前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审查程序安排看,具有临时突击性,难以做到准确掌握拟任人选的全面情况。从动议、推荐、考察程序到讨论决定,时间往往很短。任前审查一般安排在考察和讨论决定环节,知情范围小,审查时间短,虽然通过民主测评、考察访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档案资料等形式,能够了解和掌握干部的一些特点和面上的情况,由于干部工作的内容不是单一的内部管理,涉及社会事务、干部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在当前各级干部社会活动日趋多元、人际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更是增加了通过临时突击性任前审查来全面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难度。

(二)从审查内容看,一般注重形式,审查内容重点不突出。任前审查往往注重机构职数、资格条件、任职程序的把关,偏重于形式,当然不是说这些程序性和资格条件把关不重要,而是非常重要,也是相当关键的。但是许多时候,对干部德、廉的审查却没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德和廉是群众对 干部的第一要求,只有德廉兼备的干部,才具有为民服务的基本素质,但在组织考察和任前审查等环节,往往由于存在德和廉的标准比较抽象,主观成份较多,客观量化难到位的情况,导致对干部德和廉的审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从审查主体看,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沟通共享不够。目前,干部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不少,不仅有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等,还有人大、政协等机关进行监督,已从体制内到体制外构建起了干部监督的大环境。但由于各部门、各监督主体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缺乏有机融合,监督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导致干部监督工作难以攥成拳头,形成合力,削弱了监督制度的约束力,影响了监督效果。加之,现在处于信息社会,有的干部反监督能力较强,监督难度较大。

二、做好干部任前审查的建议

当前,深化干部监督工作,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已引起各级高度重视,规范化、体系化、公开化特征日趋明显。干部任前审查方向应体现“大监督”、“大审查”理念,顺应规范化、公开化趋势。

(一)日常监管是基础。日常管理是对干部任前审查的定期“体检”,这类审查的方式多、渠道多,如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函询、个人事项报告、审计等,把这些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了,才能为全面掌握干部情况提供依2 据。同时,还应抓好两个“延伸”,一是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向8小时外延伸。重点掌握干部8小时以外的现实表现情况,多角度采集干部信息。二是对干部监督评价向服务对象延伸,以普通群众和服务对象为评价主体,采取电话访问、调查问卷、面谈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评价,为干部任前审查提供民意基础。

(二)分类管理是重点。对干部的分类管理是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手段,只有科学合理的对干部进行分类和管理,才能实现干部任前审查的精准精确。组织部门对干部分类管理需合理确定监督范围、内容和方式,明确监督重点。就岗位职务而言,对那些掌握资源,人、财、物配置有决定权的岗位需要进行重点监督。就干部个体而言,党政一把手、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拟提拔的岗位人选是审查的重点,对担任这些职务的干部要重点进行任前审查和任期审查。就监督方式而言,可在健全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干部个人事项抽查的力度,有效运用抽查结果,考察干部的忠诚度。

(三)信息公开是关键。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对于强化干部任前审查尤为重要,只有信息公开,才能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在对干部进行民主推荐、测评,组织发布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试用期等环节工作中,都要广泛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晓度,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对干部和选拔工作的监督,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置于阳光下,将干部的评判权交给群众,使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审查监督的理念,将审查监督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

7.带病提拔案例网摘 篇七

马亚龙

(安徽大学法学院08级,学号:K10814016)

摘要:近几年在我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经常出现了“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遍不满。如何严防和纠正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作者在本文中首先介绍“带病提拔”的内容以及危害,其次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带病提拔”;人事权集中;监督机制;民主公开;责任追究

公务员“带病提拔”是指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近几年全国查处的不少腐败大案中都有“带病提拔”的现象。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在不少干部群众反映其存在严重问题后,仍然被提拔为上海宝山区副书记,并当选为区长,结果仅当了一个月的区长就被“双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出事前曾被认为是一个有经济头脑、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难得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

①问题。因此,尽管王怀忠声名狼藉,却依旧步步高升。还有2009年落马的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人都是在已经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仍被提拔。

一、“带病提拔”的危害

虽然被“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只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危害极大。这种现象首先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我国《公务员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带病提拔”明显与《公务员法》的精神相违背,使法律在实际中流于形式。其次“带病提拔”的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搅乱了干部思想,导致腐败案件频发。最后,“带病提拔”的一些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很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正是由于“带病提拔”的现象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对此也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决防止和

②纠正干部考察失真、“带病提拔”问题。

二、“带病提拔”的原因

那么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

第一,现实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标准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不一致。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的干部政策都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人用人标准上出现了偏差:有的是过分看重个人的能力,而忽视其思想道德素质。有的明知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带病者”选拔到了领导岗位。前面提到的王怀忠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二,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隐藏,善于做秀,在被查处前大都披着冠冕堂皇的外衣,用假象掩盖真相。在公开场合讲廉政勤政往往是头头是道,说一套做一 ①② http://baike.baidu.com/view/1939820.htm,访问日期,2011年1月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1/12/content_12797879.htm,访问日期,2011年1月1日。套,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这样的“两面人”往往“潜伏”的很深,难以一时揭露其本质。

第三,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一把手”的人事权集中却缺乏制约。一些地区、部门用人上产生的不正之风,其根源往往就在“一把手”身上。在我国的现有国情和体制下,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尤其表现在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的决定权掌握在他们手中。而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太少。

第四,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不够民主公开,缺乏监督机制特别是群众的监督。我国不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务员特别是干部的选拔任用的规定中都过多的考虑领导意见,但缺乏征求一般公务员尤其是群众的意见。

第五,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够完善。近些年来,对“带病提拔”者的处理比较到位,但却很少对那些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追究,这也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乃至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三 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和防治干部“带病提拔”的机制

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带病提拔”的现象,除了要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①因此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我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体制机制。

一是把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选拔任用条件首位,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他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他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选拔任用干部务必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人用人,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这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首要环节。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规定较为原则。如何具体化了?要坚持“四看”:一看立场。看干部是否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否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二看党性。看干部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有大局意识,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看发展观和政绩观。看干部是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还是以牺牲其他利益求得一时经济的增长,是追求以人为本的政绩,还是片面追求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四看思想道德。看干部是践行廉洁奉公的从政道德,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还是追求个人享受,②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通过“四看”,把那些在政治上有“劣迹”、思想道德上“带病”者拒之门外,保持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是建立健全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机制,科学规范“一把手”的人事权,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这一点是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的关键。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

③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如何制约“一把手“的人事权?首先要适当分割“一把手”的人事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重要的要经过党委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决策中,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其次,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实行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最后要增大“一把手”用人权的透明度。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一把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合理设置组织人事机构,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对于不利于权力分解的岗位,可实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制度,以减少“一把手”不正当行使用人权的时间、空间和条件。①②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

http:///n37117c320.aspx,访问日期,2011年1月1日。③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三是促进公务员选拔任用过程公开透明。阳关是最好的反腐剂。只有让选拔任用公务员的全过程在阳关下进行,才能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个过程中,要继续扩大《公务员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务员任职前的公示制度,让群众的更好监督。同时,要在选拔中突破“领导圈子”,更多的征求本单位本部门非领导职公务员以及群众的意见,扩大监督的范围。四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里我之所以特别提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公务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点却常被忽视。根据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我国《监督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监督,使一些“带病”公务员及早“浮出水面”。

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在实践中,我们对被提拔的“带病”公务员进行了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的制裁。但却很少对用人失察的相关责任人员追责。不过令人可喜的是,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问责。这是在执政党首次规定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视察的人进行问责。个人希望这条规定更够更加细化,以明确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同时希望该规定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更大范围内适用。

我们只有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才能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纠正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更好的贯彻公务员法和党的干部政策,从而选拔一批高素质、勤政廉政的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8.带病提拔案例网摘 篇八

准麻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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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背景】

选什么人,用什么人,关乎党的事业发展,责任重于泰山。近日,中央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为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带病提拔”问题开出“药方”。专家分析指出,在近期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陆续换届之际,中央出台这样一个重要文件,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匡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将对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起到重大推动作用。(8月31日《经济日报》)

【参考观点】

人民网宗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要有“操千曲而后晓声”的意识,把知人识人的功夫下在平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平时少考、用时急考”,考察干部就难以精准画像;保持“不提拔不考察、不调整不谈话”的惯例,就难免陷入“一锤定音”的轻率。有人开玩笑说,现在干部考察评价,盖上名字,看不出是谁的评语。造成这种情况,盖因距离“宇下”“草野”太远,没有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就要按照意见要求“全面体检”“深度透视”,做到总书记要求的“考察识别干部,功夫要下在平时,并注意重大关头、关键时刻。”

http:///gwy/ 打牢日常了解、综合研判两个基础后,还要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做到“四凡四必”,方能把“带病”干部挡在门外。江西有名动议对象因档案中姓名前后不一致,被直接被取消提名资格;湖北某干部拟被提拔,却发现其有一些股票和一套与女儿共有的住房未如实报告……各地的实践证明意见举措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好在动议环节的源头预防,搞好任前把关的全程监管,就能形成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有力武器。

总书记强调,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纵观《意见》,防线紧密,环环相扣,只要每个环节,人人尽责,就能做到“药到病除”。党委(党组)书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自觉抵制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要当选准用好干部的“好参谋”,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纪检监察机关要当好选人用人“守夜人”,对拟提拔的人选认真甄别、“验明正身”。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好政策,没出好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失守。因此,防止“带病提拔干部”,必须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高举问责这把利剑。

中国青年报邓聿文:要防止“带病提拔”,倒查领导责任是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关键的一步。这也正是日前发布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下称“意见”)要突出的一点。

除了对“一把手”追责之外,充分发挥公众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也是遏制“带病提拔”的重要一环。事实上,各种违规用人、“带病提拔”得以发生,一个原因就是缺少群众监督,公众没有相关话语权,而这其实是违背群众路线的。在这

http:///gwy/ 群众主要指的是官员所管理的工作所影响的普通百姓,即行政相对人;同时也包括他的同事、下级。应该说,这些“群众”对一个官员的政绩和品德具备发言权。一个干部好不好,称职不称职,有没有问题,很多时候他们是一目了然的。在提拔使用干部过程中,如果能够多听听行政相对人以及周围群众和同事的意见,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将一些有严重问题的干部选拔上去。

落实公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一个办法是设置“群众认可防线”,将初始提名权交给公众,如果得不到公众认可,直接淘汰。如此,用错人的现象就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法制日报桑胜高: 《意见》的出台很有必要,而且十分及时。当前的一个背景是,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时值这一关键时间点出台《意见》,可以说饱含深意。一则,这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则,换届即将进行,未雨绸缪、申明换届纪律、立好选人用人规矩,有利于换届顺利进行,有利于将那些讲党性、重品行、敢担当、有实绩的好干部选拔到合适的岗位上。三则,加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顶层设计,构建相应的预防、问责体系,能够进一步压缩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存在的空间。

对于干部带病提拔,很多人都在思考和探索破解之策。有人将干部带病提拔总结为几种类型:藏而不露型、露而不究型、究而未定型、明知故犯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带病提拔的复杂性及成因。就其原因讲,“带病干部”善于伪装,考查失实、用人失察只是其中的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则在于目前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而《意见》的出台,是弥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短板和薄弱环节的有针

http:///gwy/ 我们看到,《意见》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在落实工作责任、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精准细致的安排部署,对防止带病提拔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分布置,九分落实。《意见》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风清气正的前景,只有把《意见》中的各项规定认认真真落到实处,才能实现这样的美好前景。这就要求相关方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落实《意见》紧紧抓在手上,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一步优化干部选拔任用环境,打造更加良好的政治生态。一方面,要根据《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责任,让规定的每一环都有人管、有人问。相关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最严、最实的落实,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信任。另一方面,各部门、各有关责任人之间要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制度合力,厚植制度优势,将带病提拔现象彻底阻住。

荆楚网卞广春:干部“带病提拔”现象的存在,有把握提拔干部程序不准确、不规范、不公开的因素,也有提拔任用干部没有明确主体责任人,对干部了解不深、群众介入不多、干部工作能力与道德平衡不足、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没有能真正体现等因素。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既是完善干部提拔程序,堵塞干部提拔中漏洞,重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处分和问责方面的规定,也是让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重要岗位,使干部提拔成为扶正气、正官威、得民心的重要一着。

防“带病提拔”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比如,一说防止“带病提拔”,有人就不再过问干部提拔,害怕惹火烧身;一说第一责任人,就有人在自己的圈子里物色人选,忽略干部选拔的步骤、程序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一说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有人就说“洪洞县里无好人”,满眼里找不到一个好干部……

http:///gwy/ 与党中央的要求、群众的期待没有完全协调、合拍,又反证防“带病提拔”很有必要。

防“带病提拔”,把好干部入口关,要坚持选人的标准,做到宁缺勿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听群众的声音,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把群众认可的、需要的干部选出来;要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只要出于公心,严格遵守干部选拔制度和程序,才能让《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真正落地。

江苏省如皋市委组织部陈韦嘉:长期以来,对于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中央出台了多项举措,通过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新时期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不容忽视的是,“带病提拔”问题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事后性,很多“带病提拔”的干部在“东窗事发”后,虽然得到应有的问责,但对当时“提名他的人”、“监督他的人”、“考察他的人”的失职缺少必要的惩戒,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缺失、问责缺失,未能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形成不敢“带病提拔”的刚性约束。

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要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就是压实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在干部是否“带病提拔”的问题上,再也不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而是必须清楚明白、明确判定,签了字就要终身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举措动真碰硬、切中要害,不仅使“患病”的干部少了“门路”,也给党委、纪委的主要负责人套上了“紧

http:///gwy/ 直指带病提拔的“关键点”,极具威慑力,必将成为破除“带病提拔”的“一记重拳”。

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成因复杂、由来已久,往往有着复杂的背景。《意见》对组织部门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对干部考察不准的,也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就需要组织部门善于识别干部,练就“火眼金睛”,注重从点滴问题中理清症结、从群众反映中找到问题、从工作实绩中看到优劣,坚持平时考察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干部进行立体透视。要实行考察组组长负责制,严格把好考察考核关,并将考察考核情况如实反馈给党委,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准确的决策参考。此外,在干部考察前,要进一步加强动议审查,做到动议即审、动议即核,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纳入考虑范围人选需要跨过的第一道“关口”,其他能力再强,“廉关”过不了,一切就无从谈起。此次,中央向干部“带病提拔”“亮剑”,进一步夯实了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形成了具体性措施和可操作性办法,无疑将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从源头上选好干部、用好干部具有深远意义。

解析: “带病提拔”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指的是干部在进入新的岗位或被提拔到更高一级职务前,本身就存在着一定问题,在没有得到纠正和处理的情况下,继续正常的工作甚至获提拔的一种现象。从目前被查处的腐败官员来看,很多是“带病提拔”的,甚至在从政路上是一路“带病提拔”。

其实,酿成“带病提拔”的结果,关键是选拔任用具体环节的层层失守。动议是选人用人的初始环节,不讲程序、不按标准,将“带病”的干部动议出来,就会一步错步步错。任前考察、任前审核、任前公示,每一层都是“过滤网”,都要切实发挥作用。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是防止“带病提拔”的重中之重。要严肃动议程序和工作要

http:///gwy/ 的初始关。要坚决杜绝动议之后“只是走程序”的思想,注重在任前考察环节发现问题,在任前审核环节探清底数,在任前公示环节接受监督,以免“带病”干部侥幸通过动议后就一路畅通无阻。

9.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研究 篇九

一、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特征及原因分析

要有效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应该首先从剖析原因入手,对思想、任用环节和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对症下药。经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归纳总结几十个国内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潜伏型”。提拔前就存在违纪违法情况,都是在之前的岗位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但一直未被发现,潜伏期很长,没有举报或者事情败露,则很难被发现。二是“关系型”。一些领导在各种关系的影响下,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还要委以重任,并把手中的权利变成私有化、商品化的象征。三是“争议型”。有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但领导认为其有才干、人才难得等理由,在举报、争议中顺利升迁。四是“执着型”。有的干部正处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核实、但尚未公开且结果没有认定中、仍义无反顾坚持使用。

根据上述四个主要特征,存在“带病提拔”的原因有很多,情况也很复杂,首先,在“带病干部”的思想状态方面,“带病干部”党性修养不强,没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作为一种政治资本、谋取私利的手段,内心被私欲侵占,那么违法犯罪在所难免,一旦掌握了权力,就无所顾忌、私欲膨胀。同时,大多数的“带病干部”伪装能力强,表面正人君子,姿态颇高,私下里道貌岸然,表里不一。其次,在任用环节方面,在初始提名中如果提名的领导出现问题了,在丧失公心、有失公德的前提下提名的干部,“任人唯近”、“任人唯亲”、“任人唯钱”,那么被提拔的干部也必然不会“孑然一身”。选人用人标准有时出现偏差,以才掩德,一些地方只偏重“能耐”和“本事”,有的领导本着实用的原则,往往忽视了对干部德的考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把一些政治素质不合格、思想作风不纯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干部提拔考察,往往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会圈的情况少,很难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平时考核功能弱化,使真相难查特别是在廉洁自律方面,单凭提拔考察难揭其底。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在少数地方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批评教育,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最后,在社会环境方面,自古以来“官本位”的思想泛滥,一些人把当官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第一理想,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处在了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方面还不完善,某些人利用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结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和腐败圈子,为干部“带病提拔”创造相应的环境。可以说,“官本位”意识和庸俗关系网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二、我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做法

我们感到,防止“带病提拔”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单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更应该需要整合力量、联动联防、综合治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近年来,沈阳市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一方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优化政治生态,从根本上铲除干部“带病提拔”的土壤;另一方面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准绳严把选人用人关口,最大限度把“带病”干部挡在门外。

一是明确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标准和导向就是风向标,我市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好干部“五条标准”来选贤任能。一是正向倡导。开展学习培训宣传,使好干部“五条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三严三实”、“讲诚信、守规矩、守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要求,真正深入人心。2014年1月以来,先后分8期对1600余名市管干部进行了全员培训,召开2次全市组织系统干部大会,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举办全市组工干部综合业务培训班,对全市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的组工干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全员培训。一系列的培训,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知晓政策,让组织人事干部熟悉政策,扎紧干部政策法规这个“笼子”。同时,采取编印资料、学习测试、知识竞赛等方式做好普及工作。特别是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这个标准和尺度在每次选人用人的具体实践中全面清晰、不折不扣地体现出来。二是执行到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坚持德才兼备标准不降低、坚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含糊、坚持抵制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不妥协,坚持“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牢固树立重德行、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注重搭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能力强的班子,注重选拔坚持科学发展有韧劲、谋划科学发展有思路、推动科学发展有激情、实现科学发展有贡献的优秀干部,从而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三是逆向问责。从严整治“为官不为”、档案造假、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建立倒查机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一查到底、问责到人。2013年以来,我市分别对9名处级干部和5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了倒查。通过上述举措,使选人用人的标准和导向立了起来、严了起来、实了起来。从近年来开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三评议”的结果来看,我市干部选任工作的总体评价满意度分值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市管党委(党组)的评价满意度分值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完善机制,严把选人用人关口。《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出台,为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给“带病提拔”设置了一道“防火墙”。我市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过程中,突出重点,着力抓住关键环节,严把动议提名关、考察考核关、廉政体检关、全程记实关。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把关作用。研究出台《关于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沟通工作办法(试行)》,对全市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酝酿沟通工作加以规范。明确经过区、县(市)委“五人小组”会议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充分酝酿后,可提出本单位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要求所在单位须同时上报推荐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并作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评价。二是细化动议酝酿程序。制定出台了《关于市委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动议酝酿办法(试行)》,将酝酿沟通工作计划分为“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提出干部任免初步建议”、“召开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个别沟通汇报”、“提请市委‘五人小组’碰头会酝酿”以及“报送干部任免工作方案”等六个环节,全面细化酝酿沟通工作程序,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三是制定干部选拔任用一揽子实施办法。在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落实省委“一个意见、七个办法、两个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沈阳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清晰明确的程序要求和一目了然的流程图设计,使干部任免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同时也客观真实地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和重要事项,真正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推荐、考察、公示、决定等关键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实现干部选拔任用“阳光操作”,让制度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让干部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四是严格把好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和任前公示两道关口。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基础上,参照省委相关做法,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市管干部听取市纪委意见和任前公示受理两项工作流程,按照《市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市委组织部听取市纪委意见和市纪委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中8种情况,及时提出任职意见,对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坚决暂缓任用;对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的,坚决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对公示期间受理的群众举报,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坚决不予办理任职手续;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坚决从严掌握。

三是综合研判,全面准确评价干部。近年来,我市在如何考准考实干部,真正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一是注重加强日常考核。在一些市管单位探索试行“蹲点”考察,考核人员深入被考察单位,通过参加单位的重大活动,参与班子成员组织召开的会议、调研等日常工作,召开小型座谈会,与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和广大群众交流交谈等形式,切身观察和了解情况,从不同侧面、不同环境实地考察干部工作业绩和现实德才表现。二是着力探索建立权重分析制度。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参加人员的推荐和测评,设计不同的权重比例,适当加强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在2014市管干部考核中,分管领导评价结果占到总权重的30%,组织部门日常考核占30%。三是建立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原则,综合各类考核情况以及纪检、审计、信访等方面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以及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

四是从严管理,抓实干部管理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能不能有效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取决于能不能把干部的管理监督落实到位。一是选人用人检查。加大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单位进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工作规范,制定检查细则,完善检查程序,重点围绕学得实不实、用人导向树得正不正、资格条件把握得严不严、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得好不好、程序履行得对不对、选人纪律严不严等多个方面,重点查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有力推动市管单位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正规化。二是严明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就是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即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要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或者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三是做好提醒谈话。充分运用好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党委组织部门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工作要求和结果处理等内容,发现倾向或苗头,及时进行提醒,有效防止“小病”变“大病”。

三、对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对策建议

在实践中,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其实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因此,要在加强对干部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基础上,从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必须坚持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干部素质的核心是政治素质,干部才能的基础是知识素质。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即使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尤其是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

二是必须坚持把深入考察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不断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在本单位工作的现实表现,又重点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是必须坚持把民主决策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要继续做好干部任用备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制度,不断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四是必须坚持把加大对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内容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五是必须坚持把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是要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避免出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在干部选任中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不查清原因的不放过,不确定性质的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的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的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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