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格式

2024-07-06

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格式(精选4篇)

1.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格式 篇一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

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浙江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xxxxxxxx学院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项目名称: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教学

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项目代建人:浙江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使用人:浙江xxxxxxxx学院 项目鉴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代建人与使用人双方协商同意,鉴证人鉴证,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浙江xxxxxxxx学院迁建一期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项目总投资: 估算投资约15175(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其中建安投资12438万元。

建设地点:xxxxxxxxxxxx地块。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约566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492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

建设内容: 一期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主要包括图书馆、教学楼、宿舍楼、行政楼、食堂等)。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②建设实施代建。

①前期工作代理 ②建设实施代建 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②。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协助招标人做好尚未完成的项目前期报批工作;协助招标人组织、策划、实施开工典礼工作;协助施工招标;设备及材料选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办理工程许可等手续;编制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

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12438(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安投资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550日历天(其中房建施工期450日历天,室外100日历天)。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① 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 1.205 % 金额(大写): 壹佰伍拾万 元人民币。

¥: 1500000.00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建人和使用人各执 份,鉴证人执 份。

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

邮编:

电话:

鉴证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地址: 邮编: 电话: 鉴证人:(签章)鉴证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日 月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代建人权利

第四条 代建人根据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六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七条 代建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八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参与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第九条 使用人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并对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成果文件提出变更要求。

第十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于以纠正。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提交银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代建人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工程决算审核通过,代建人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双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附加条款

第六条 代建管理费的计取

(1)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建安费为管理取费基数,按费率报价,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经项目使用人提出相关调整并经批准后使项目建安费调整超过批准额度正负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标费率同比例调整(费率一次性包干)。

(2)代建项目管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建设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代建单位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其中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

(3)投标总报价不包括代建项目图纸审查费、招标代理(编制工程量清单)、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不包括专业工作单位考察费用、质量、安全监督委托费、预决算审核费、行政性规定的环保等专业性质量测控费用,不包括专家评审费、有关会议经费、前期报批、开竣工典礼费用。

(4)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除另有约定外,否则不予计取。

(5)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如果本项目实际建设周期超过合同建设周期且非代建人原因造成的,则按代建服务费用除以18个月的均价计取附加工作酬金,其他一律不予计取。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人加强管理工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技术方案、提高科技含量,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A.工期奖励:工期(以项目使用人约定的竣工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B.质量奖励:创出“湘湖杯”的,奖励5万元;创出“西湖杯”的,奖励10万元;不累加奖励。

C:其他奖励:项目建成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建安投资比最终批准建安投资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其他优化(如设计变更等)所节约建设资金的3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代建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代建人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及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经使用人确认)、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第十七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由区招管办、区监察局、项目使用人、项目鉴证人对其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即刻进行警告,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由代建单位负责资金出入手续办理,每月向使用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浙江xxxxxxxx学院进行费用的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学院基本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代建管理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合同签订后 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 20 %的预付款;(2)完成地下室至+0.000后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0 %;(3)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5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5)工程交付使用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后25 日内,结清最后尾款。注:代建人收取每期项目合同代建管理费时应开具正式发票。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 20 %计扣。

(2)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

(3)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

发生了上述(2)、(3)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使用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3000元/日计扣,但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附加协议条款:

(1)代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设备及班子必须到位,不能更换(特殊情况需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同时上述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到岗、到位,否则项目负责人缺席按500元/天,项目技术负责人按300元/天,现场班子人员等按100元/天进行处罚,相关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列入考核内容并按此签订有关管理条例。

(2)由于代建单位监管不到位或自身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人有权对代建单位除以每次500—5000元罚款,代建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委托代建合同书 篇二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XX.7.1-XX.1.20,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3.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范本) 篇三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甲 方

乙 方 : :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 :说明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代建活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代建项目管理目标、代建费、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

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7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双方权利、双方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

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保修期责任、争议的解决、违约责任等。前述条

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条款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

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

意以下事项: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殊要求;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

建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等建设工程的委托代建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具体情

况,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甲方(项目业主):

乙方(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施工工期:工程拟定于 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从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起计共 个日历天,乙方应在总工期内全面建成本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并交付甲方使用。

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资金来源: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批准文号:

二、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包括第 项。

(1)报建:负责为甲方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以及其它项目建议必须的报建、报批工作,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复文和各专业报建审批部门的复文及图纸等。(2)1)2)为甲方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选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3)4)5)申办建设用地许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办理用地测绘,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在甲方完成相关征地及土地确权手续后接收工程用地,并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后续

相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3)1)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管理 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初步设计与设计单位

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代表甲方组织

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 3)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并

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5)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

位进行改正; 6)7)其他设计管理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负责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进行编制,报甲方审核;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4)1)项目实施阶段 进行工程发包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

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工作。

3)乙方对各类合同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

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甲方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范围内,负责相应职

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

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5)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工程质量标准:

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

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 元(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由甲方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广州市相关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附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 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副本 份。

九、本合同签于年 月 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章):(签章):(签章): :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章):(签章):(签章):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1)(2)(3)(4)(5)(6)(7)(8)(9)“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甲方”本合同项目工程的委托方。“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使用单位”是指具体使用本项目工程的单位。“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0)“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

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11)“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以及乙方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补救措施的责任。(12)(13)“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

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14)(15)“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17)“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代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有

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发包、分包合同的条款,并有对乙方所做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究和索赔。

第五条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

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并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审核批准决定。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

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

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进度决定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

准,乙方已知悉该项风险,同意不因实际开工日期问题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参与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

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1)(2)(3)(4)(5)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代建报酬。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义务 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可以将监督、指导代建等权利授权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指定的人员行使。但甲方此项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费提出审查意见。当乙方就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关键工作向甲方提出咨询时,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如因需向其他单位咨询或请示的,则时间另定。第十九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

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约

定,认真负责履行甲方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甲方负责组织实施本

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甲方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

程。乙方应认真地尽职工作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

务资格。

第二十条 乙方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甲方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

计及概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概算

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结算不超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乙方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

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乙方负责赔付或自行承担。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内,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使

用单位,否则,乙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甲方和使用

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但应当遵守相关招

投标、建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

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甲方备案,对于涉及投资总额、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合同内容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

理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与工作计划,该等人员的委派应经甲方批

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乙方对外发包或分包的,必须依法选聘具

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并对其选聘的单位就本项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

承担责任。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其对外签署的发包、分包合同的义务,并依

法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依法进行委托,通过招标程序确定

承包单位的须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乙方及与其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 应等工作。

乙方在代建工作中与甲方、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乙方负责做好

与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

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各部门的检查

和考核。乙方完成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工

作。

乙方须组织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本条前两款手续时需甲方提供相关文件的,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责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及施工周边地界的协调,负责办理临时供水供

电、通讯,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对处置及保护不当导致的相关损

失(包括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办公和生活条件的环境卫生工

作。同时乙方也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此类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乙方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计划和基

建支出预算。投资计划由甲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基建支出预算

由乙方先报送甲方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基建支出预算,并编

报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

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

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

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第三十条 乙方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

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如乙方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

现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

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

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按照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

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乙方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

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按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三十五条 乙方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甲方汇报代建

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将项目代建管

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报甲方确认。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编

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如遇调整事项,乙方应在调整事项

发生后7日历天内重新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

项目管理经理:为了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指定一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

级职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经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充分的授权,并可全权代表乙方。

乙方应严格按照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

位,并且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必要更换,则需在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乙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

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审查核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项目移交前,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做好使用(或运营)前期交接工作,并提供工作

便利。

第三十八条 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

员的培训。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专业

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

乙方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

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乙方在每月2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情况报

告。

乙方采取一切措施管理本项目,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代建

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因此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即便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30日内支付

完毕。

第四十三条 工程保险

1、由乙方负责安排的工程保险: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设备、机械和机具的保险由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承包商所雇员工在工程实

施期间的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承包商为工程提供的设备运输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工程设备承包商应为其供应本工程

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和损害;该项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低于全

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项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

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2、第四章 乙方督促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四十四条 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类验收。(1)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

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

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2)(3)验收程序: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验收。乙方负责提交各类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验收备案部

门备案。

(4)乙方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

乙方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5)甩项工程: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

理验收手续。乙方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

(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6)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1)乙方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

使用。

(2)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

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3)乙方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送审工作,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

工程尾款的支付。

(4)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乙方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

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第五章 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各自负担履

行合同的税费。

第六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代建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代建

工期可以作相应顺延。

第四十九条 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

至解除代建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代建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因解除代建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与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直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并经有关

部门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收到代建服务尾款,本代建合同项下全部要

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代建合同即终止。

第五十二条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提交其代建工作进度报告和结算报告,移交所涉及工程的所有资料给甲方。

第七章 保修期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保修责

任,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落实、维修、返工、整改等工作,否则,甲方有

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与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

个别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

第五十五条 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责任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八章 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五十六条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委省

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

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

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与所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

位签订反商业贿赂合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反商业贿赂工作。

第六十条(1)(2)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与项目无关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不得从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

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

(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建设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

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章条款约定,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安全生产条款

第六十二条 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在项

目建设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确保各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措施费”

专款专用。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好生产与安

全工作,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乙方须提出应对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坚持重要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与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

全生产的精神。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参与工

程建设各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第六十八条 乙方及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时,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单位和其它有

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

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决方式。

第九章

第七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代建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仍

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

违约,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

或导致代建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代建费的10%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2)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金额全额赔偿。

(3)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代

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外,扣除代建费的20%作为违约金责任;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规定

的期限内返工并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

项工程造价的2%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甲方在进行的日常质量

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乙方应限期完成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乙方按每次0.5万元承担违约金责任。(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

代建费。项目代建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如因各专业工作单位违约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管

理责任,负责跟踪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并根据相关专业承包合同启动对相

关单位的追责工作。

(5)当乙方违约时:①甲方在违约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②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

料后,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6)乙方未经甲方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第三部分

一、业主的要求 合同专用条款

业主对代建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1、2、3、4、5、6、7、8、9、10、11、12、二、对代建单位人员组织机构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工作管理大纲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设计管理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投资控制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进度控制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设备采购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协调管理工作的要求: 代建单位工作大纲

根据甲方的委托服务内容、职责及要求,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结合现时建设模式和本工程的实施特点于 年 月 日前编制完成代建单位工作大纲(工程建设大纲),报业主审定后组织具体的建设实施工作。

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四、工程变更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

价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甲方

审批。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

题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

万元以上(含 万元)、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审核认可 ii类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3)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

在 万元以内的,属i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

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4)甲方提出的变更,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乙方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

减、工期影响等)报送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乙方不得拆分工程

以降低增加工程造价,回避审批程序规定,一经发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

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办理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决算结论作为本

工程及各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依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在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若乙方怠于履行结算工作,甲方有权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决算结论作为与乙方

结算的依据。

六、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

(一)建设资金(不含代建费)(1)(2)(3)以上付款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具体到款时间以财政部门到款时间为准,乙方谅解此情况并代向施工单位明确此情况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应督促收款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

(二)代建费的计算及支付:

代建费的计算:

代建费拨付报审报批程序、步骤、方法和原则与建设资金相同。代建单位按如下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费。以上付款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具体到款时间以财政部门到款时间为准,乙方谅解此情况并不视为甲方逾

期付款。乙方申请代建费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1、2、3、4、5、6、扣除代建费用的 %。

7、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上述

(一)、(二)中规定的拨款计划乙方应充分考虑到因财政集中支付程序

所需的时间,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应积极与相关部

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因此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工期和质量安全

等。

七、工程承包

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价款的%:

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该施工合同价款的%。

3、付:。

4、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5、八、履约保函

乙方必须在正式签订本代建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提交合同代建费暂定金

额 %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决算投资经

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经甲方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投资调

整除外)、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全部完成之日止。

九、保修责任

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责任为:

1.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专业承包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若造成损失,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2.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个别

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应特定的保修期。3.4.5.十、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依法承担责任。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3.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代建工期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工程的(除可以顺延工期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代建费总额的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其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次,并由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3.(1)如乙方未能完成项目管理目标,乙方同意: 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机关直接针对本项目的行政、司法行为(非因乙方管理导

致)或甲方单位同意、调整变更管理目标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管理目

标,乙方不承担责任;除上述原因外,乙方未能完成管理目标,乙方均应承担

法律责任。

(2)未能完成安全文明控制目标,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责

任。4.(1)如有本条违约行为,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未经甲方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的,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支付违约金。

(2)如因乙方使用不称职管理人员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单位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的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金额向甲方单位作全额赔偿;对于情况特别重大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人为因素,甲方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在向甲方单位移

交资产前,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如不可抗力)导

致项目工程遭到损失或必然遭受损失,但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单位并在其能

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产生或扩大,则对于产生或扩大的损

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守约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天内,向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发出书面索赔通

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2)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后,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3)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后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提出异议的,视为违约方已经认可该项索赔。6.对于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只向甲方和使用单位负责;如任

何第三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未遵守其自身针对该工程做出的有法律

效力的承诺或未遵守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乙方达成的协议、谅解,做出影响

乙方完成管理目标的行为或要求,乙方均应抵制或拒绝。

7.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日内支付完

毕。

8.本合同代建费用总额。

十二、其他:甲方有权通过书面的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二章所载明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授权予使用

4.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格式 篇四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县整体发展规划,经双方协商,就委托乙方代建“××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住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代建名称:××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新村

二、项目建设位置、规模:

“××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工程住宅项目”选址位于:××县××村内、××以西、××以南;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总投资约人民币1.68亿元。

三、项目委托代建内容:项目区域内总体规划及地质勘探和建筑设

计。项目土建施工及小区内配套设施(小区道路,配套公建,商业网点,景观绿化)的建设及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建设合同工期:2011年月日正式开工,2012年

月日竣工交付使用。

五、代建工程造价:项目工程建设造价执行国家及当地的预算定

额,并按二类企业二类工程计取费用;乙方按工程总造价提取5%的工程代建管理费。

六、代建工程结算办法:工程结算以××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随时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为计算依据,材差按施工期的平均值调整,同时执行材差文件中两县建筑工程地区材料价差条款,材差系数为3.5%,以及×建(建)字〔2009〕××号通知中的三项措施费。

七、代建工程费结付:

(1)甲方于4月中旬支付给乙方代建工程费贰千伍佰万元整(¥2500万元)。

(2)甲方根据总投资额度扣除支付的2500万工程费,剩余部分用土地抵付代建设工程费并给予办理用地协议。依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程序,在2009年5月底前给乙方办理完抵帐土地相关手续(抵帐土地位于:××以西、××以东、××以南(以实际交地面积为准)地块约1000亩,每亩价格8万元,以上土地价格为挂牌出让土地办证价格。工程移交后,根据双方认定的决算值,以现金形式互补差额。

八、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项目的立顶、报批、征用土地,负责项目建设的各种前期手续的办理,负责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并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电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回填土方。

(2)负责投资将市政基础配套工程修筑到项目建设地界红线(包括:市政规划道路、供电主干线、排水主管道、生活自来水、天然气主管道、通信、电视主线等);

(3)负责做好由政府建设的基础配套工程建设和项目区内基础

配套工程的协调工作;

(4)委派专人办理项目各项报批手续、协调处理项目开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对项目的规划方案的审查、批准;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造价和项目建设投资额的审查核定;

九、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代建工程建设、不负担任何规费、不负责项目建设各项手续的报批和基础配套工程的协调;

(2)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地质勘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工期、质量、造价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3)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并于2011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达到施工要求,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十、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双方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十一、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其移交给甲方;

十二、项目建设竣工时,由乙方按双方确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本协议第五条确定的代建工程造价标准及第六条规定的结算办法,提出项目建设竣工决算,甲方组织进行审定,双方认定后据以进行项目结算和清算;

十三、如因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延期全部责任;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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