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经济生活2014年修订(通用4篇)
1.高中政治经济生活2014年修订 篇一
江苏普通高中2014年政治学测《政治生活》备考提纲
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
考点
一、国家的根本属性(了解)
国家从起源上讲,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从本质上讲,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考点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理解)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我国的政权基础。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民主和专政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就不可能对被统治阶级实行强有力的专政;不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就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统一。最大的特点在于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大多数人的民主。
考点
三、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理解)
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体现在民主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广泛性(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权利)。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考点
四、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了解)
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的、不容推卸的。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一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监督权(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政治自由(这一自由主要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公民应当履行的政治性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考点
五、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理解)
一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表明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这就要求公民、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三是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考点
六、公民应依法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理解)
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二是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三是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
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有机构成部分。四是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我们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五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公民依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
考点
七、民主选举的几种方式(了解)
民主选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间接选举(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方式)、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考点
八、会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了解)
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有间接参与(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和直接参与。直接参与民主决策主要有:
第一,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最重要的信息资源。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在作出决策前,决策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的过程,也是公民积极参与决定形成的过程。
第二,专家学者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关信息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这是公民通过专家咨询制度参与民主决策。决策机关通过举办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集中学者的智慧,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这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对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有利于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四,公民还可以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决策。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利民。
考点
九、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了解)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我国正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考点
十一、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渠道(了解)
第一,可以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是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信访举报制度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
第二,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这是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第三,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这是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它具有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等特点,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第四,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出现的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
考点
十二、公民正确行使监督权的要求(运用)
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干扰公务活动。实行民主监督意义: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第二单元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考点
一、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理解)
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职能主要有、一是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职能。政府担负着保卫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
二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中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三是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一方面宣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引导人民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组织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努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四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政府提供诸如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等建设;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优生优育;优化公共环境,防止污染等。
考点
二、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理解)
我国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要求、一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思想,为人民谋利益。深入群众,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尊重民意;不能损害人民利益,违法失职行为要受到追究。二是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要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三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考点
三、我国政府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的途径(了解)
开设热线电话、设立信访部门、推行电子政务,依法建立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等法律途径。
考点
四、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了解)
我国已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等多种监督形式。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一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考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了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考点
二、人大代表的职权(了解)
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编成人员。其职权主要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等。
考点
三、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了解)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
考点
四、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了解)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基本内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
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这一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显示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鲜明的特点。实践证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或模式。
考点
五、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了解)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始终为人民的解放和幸福、民族的独立和复兴、国家的繁荣和富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百折不扰地奋斗。
考点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解)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和领导。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考点
七、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含义(了解)
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科学执政就是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三者关系: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通过依法执政体现出来,又要靠依法执政来保证实现。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考点
八、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本内容: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优越性:一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二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有利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考点
九、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
性质: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组织形式,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职能: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考点
十、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理解)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原则。我国各族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民族团结原则。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三原则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考点
十一、珍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运用)
为什么要珍惜、巩固和发展?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怎样珍惜、巩固和发展?从国家角度看,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三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是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公民角度看,一是珍惜已经形成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二要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三是反对任何破坏民主团结的行为;四要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考点
十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实基础和优越性(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考点
十三、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了解)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公民有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有信哪种宗教的自由;有信同一宗教哪个教派的自由;有何时信教与何时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基本内容:一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二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三是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四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单元当代国际社会
考点
一、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
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构成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主权,主权作为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国家主权对内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对外表现为国家权力的独立性。
主权国家享有的权利:一是独立权。主权国家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二是平等权。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三是自卫权。主权国家拥有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四是管辖权。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管辖权对公民的管理和保护包括居住国外的侨民,对物的管理包括了驻外的使馆等。
主权国家履行的义务:一是不侵犯别国;二是不干涉他国内政;三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等。
考点
二、联合国的作用(了解)
宗旨: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作用: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考点
三、我国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
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一贯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按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活动。中国在世界裁军、保护环境、保障人权和解决地区冲突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在联合国的活动表明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
考点
四、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理解)
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际关系最主要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内容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关系等。其基本形式有竞争、合作和冲突。
国家利益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而利益的对立则是引起国家冲突的根源。国家之间出现分离聚合、亲疏冷热的复杂关系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考点
五、在国际关系中,我国必须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运用)
我国的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安全利益(国家的统一、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政治利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巩固);经济利益(我国资源利用的效益、经济活动的利益和国家物质基础的增强)等。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当和正义的。我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其他国家正当的国家利益,维护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考点
六、当代国际竞争的实质(了解)
当今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综合国力是一个主权国家生存和发展所拥有的各方面力量的总和。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这些物质力量是基础;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发展经济和科技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各国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多地转向经济和新科技领域,世界多数国家都以发展经济和科技作为国家的战略重点,努力增强自己的绘图,力图在世界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
考点
七、我国外交政策的决定因素(了解)
外交政策是指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目标及所采取的策略、方式和手段。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了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考点
八、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内容(理解)
一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二是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就是维护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符合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时代的要求,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三是坚持独立自主。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独立自主就是在国际事务中坚决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国际问题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态度和对策;四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核心和基础;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各国和平共处的保证;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五项原则的目标;五项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2.高中政治经济生活2014年修订 篇二
2014年高三政治一轮复习《经济生活》重点知识
一、经济生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一般主要考查“经济意义”、“经济措施”)
1、价格(物价、CPI、PPI、房价)(1)影响价格的因素:
①根本原因——价值决定价格,价值是价格的基础P13
②直接原因——供求影响价格,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P14③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也会引起价格变化
④间接原因——气候、时间、地域、生产、宗教信仰、习俗等也会影响价格P11(2)价格变动对经济生活的影响:P15
①对人们生活的影响(需求、消费、消费者):A、一般地,价格上升,人们会减少对它的需求;价格下跌,会增加对它的需求。B、不同商品的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不同。价格变动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量影响较小,对高档耐用品的需求量影响较大。C、价格的变动会影响相关商品的消费需求。某商品价格上升,该商品需求会减少,其替代品的需求会增加,其互补商品的需求会减少。
②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生产者/企业):P16
A、调节生产,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
B、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竞争优势。
C、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树立品牌意识,重视新产品开发。
【联系:企业经营成功的因素】
(3)如何稳定物价?(建议:对症下药) 消费P17
(1)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
①根本原因——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即生产决定消费②主要因素——受居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影响 A、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
B、消费水平不仅取决于当前收入,也受未来预期收入的影响 C、收入差距也会影响社会总体消费水平
D、物价变动会影响人们的消费【联系:价格变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③消费心理也会影响消费行为:主要有求实心理、从众心理、求异心理、攀比心理④商品质量等也会影响消费
(2)如何提高消费水平?(建议:对症下药)
生产与消费(热点:金融危机、扩内需调结构、低碳经济)P29(1)生产决定消费(对象、方式、质量和水平、创造动力)
(2)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消费的发展会促进生产的发展:
①消费是生产的目的②消费是生产的动力,消费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导向作用; 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
能带动新兴产业的出现和成长;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③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
(3)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得到什么启发?(建议:从不同侧重点提出相应的要求与措施)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经营成功的主要因素:P39P89P98
①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以市场为导向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③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树立品牌意识。④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⑤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升竞争力。
劳动者(热点:农民工返乡、大学生毕业、生产安全事故)(1)劳动与就业:P42①就业的意义:
A、就业是民生之本,有利于劳动者实现自身价值,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提高精神境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B、有利于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社会需要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C、有利于扩大内需,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D、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3.高中政治经济生活2014年修订 篇三
1.急诊一般护理常规„„„„„„„„„„„„„„„„„„„(2)2.一般创伤的救护„„„„„„„„„„„„„„„„„„„„(4)3.烧伤的救护„„„„„„„„„„„„„„„„„„„„„„(6)4.急腹症护理„„„„„„„„„„„„„„„„„„„„„„(7)5.休克护理„„„„„„„„„„„„„„„„„„„„„„„(9)6.中暑救护„„„„„„„„„„„„„„„„„„„„„„„(11)7.电击伤的救护„„„„„„„„„„„„„„„„„„„„„(13)8.淹溺救护„„„„„„„„„„„„„„„„„„„„„„„(14)9.急性中毒救护„„„„„„„„„ „„„„„„„„„„„(16)10.脑外伤救护„„„„„„„„„„„„„„„„„„„„„(20)11.多发性创伤救护„„„„„„„„„„„„„„„„„„„(23)12.化学灼伤急救护理„„„„„„„„„„„„„„„„„„(28)13.高血压脑出血病人护理„„„„„„„„„„„„„„„„(29)14.呼吸衰竭护理常规„„„„„„„„„„„„„„„„„„(31)15.急性心肌梗死护理常规„„„„„„„„„„„„„„„„(33)16.急性心衰护理常规„„„„„„„„„„„„„„„„„„(34)17.蛛网膜下腔出血护理常规„„„„„„„„„„„„„„„(36)18.上消化道出血护理常规„„„„„„„„„„„„„„„„(37)
急诊科护理常规
一、急诊一般护理
急救护理是对急诊患者迅速、准确、有效的实施急诊护理措施,为患者进一步全面治疗赢得时间;同时也为患者的康复打下了基础,保证抢救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并发症提高抢救成功率及降低死亡率,因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预检分诊 1.原则
(1)预检分诊护士应有爱护伤员观念,态度和蔼,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丰富临床经验。听到救护车铃声,立即出迎患者。
(2)预检分诊护士应熟悉急诊范围,对各种常见急诊症状有鉴别诊断的能力,迅速作出判断,按轻重缓急分科处置,对危重急诊患者必须护送到指定抢救地点,并立即通知有关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做到先抢救后挂号。
(3)遇有成批伤员时,应立即通知有关科主任及医务处(科),组织抢救工作;对烈性传染病等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涉及刑事、民事纠纷的伤员应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
2.方法
看:患者的精神、神态、步态、表情、皮肤与面色。问:主要病史和接触史,症状和相关症状,听取患者主诉。查:根据不同病史查体温、脉搏、呼吸、瞳孔和必要的初步体格检查。
安排就诊:根据预检印象进行分科挂号,安排患者到有关科室就诊。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就诊时间和初步诊断。
(二)急诊抢救室设置及管理要求
1.急救器械 按一般诊查室应有设备外,备有洗胃机、人工呼吸机、心电图、吸引器、胃肠减压器、人工气胸腹机、氧疗袋、气管插管用物、手术床、无影灯、紫外线灯、立灯等,有条件的医院可备有除颤器、心电监护、输液泵等急救设备。
2.急救治疗包 开胸包、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胸腔穿刺包、腰椎穿刺包、中心静脉压测定、导尿包、外科扩创缝合包、各种引流管及敷料等,还需备有深、浅静脉置管包及各类注射器。
3.急救药品 应备有抗休克、强心、抗心绞痛、抗心律失常、抗高血压、解毒、安定、镇静、止血、抗凝、抗惊厥、激素、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降颅压等类的急救药品及外用药。
4.管理要求
(1)急诊抢救室为抢救危重患者的专用设施,不能作为他用。(2)一切抢救物品实行“四定”——定量供应、定点安置、定人管理、定期检查消毒及维修,各类器械要保证性能良好,呈备用状态。(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和补充,无菌物品需注明有效日期,过期应重新消毒。
(4)在抢救危重患者时护士应主动地观察病情、正确执行医嘱、协助留取标本俭查、维持秩序、加强患者的基础护理与心理护理,并做好 3
护理记录。在执行医师口头医嘱前护士要复述一遍,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实施,同时把各种急救药物的空安瓿、输液瓶、输血空袋等用完后集中放在一起,便于查对与统计。
(二)急诊留观室护理常规
1.急诊留观室护士应当热情接待入室患者、办理入室手续、通知医师,妥善安排患者,并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注意事项。
2.按各科护理常规,对患者实施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心理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定期巡视患者,发现病情变化立即通知医师。并做好记录。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及时正确执行医嘱,并记录执行时间(整理医嘱方法与病房相同)。
4.加强陪客管理,给患者一个安静的休养环境。对无家属陪伴的重症患者做到四到床边(送水、送药、送饭、送便器)。
5.按时测量并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加强巡回及时更换补液。
6.做好消毒隔离(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院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防止交叉感染,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安静。
7.各种抢救仪器、器械、药品实施“四定”,呈备用状态。二、一般创伤的救护
(一)闭合性损伤的救护
应检查深部组织或脏器有无损伤。对皮下血肿,可压迫包扎,伤后数小时内不可热敷,24h后可以热敷;早期血肿也可穿刺抽吸后加压包扎,切忌切开引流,以防继发感染。
(二)开放性损伤的救护
1.擦伤 去掉擦伤表面异物,可用软刷刷洗后再用生理盐水冲洗,最后用1%氯己定(洗必泰)消毒液冲洗,表层涂以苯扎溴铵酊,必要时可采用暴露方法。
2.刺伤及穿通伤 去除异物及坏死组织,只作清创,不进行缝合。3.切割伤、撕裂伤及挫伤 根据污染程度、损伤种类、部位及伤后经历时间来决定清创,术后伤口缝合的适应证为伤后6h内可行一期缝合;被人或动物咬伤的伤口原则上不进行一期缝合。
4.伤口一期缝合处理的步骤 初步止血(一般压迫止血);剃毛和冲洗伤口(剃去伤口周围毛发,创口用无菌纱布以肥皂和生理盐水洗刷和冲洗);暴露创面,常规消毒,局部麻醉,以无菌镊子去除异物,检查伤口深度、宽度及有无肌腱、血管或神经损伤;创面经氯己定(洗必泰)液消毒和冲洗后,用手术刀、剪刀或镊子将坏死组织、异物清除,修整创缘(面部、眼睑、口唇、手、指、阴茎等要尽量减少去除组织),缝合皮肤(缝合时不留死腔,皮缘应紧密对合,皮损缺损大时,可游离植皮或作皮瓣移植,缝合前对明显的出血点应结扎止血);无菌纱布包扎固定伤口,四肢创伤者,应抬高患肢以减轻肿胀和疼痛。
5.开放伤术后处理及拆线 若留置引流管(条)在术后24~48h内去掉。术后2~3d 检查伤口。拆线时间应根据愈合情况、全身状态及局部因素来确定,一般面部伤口在缝合后3~5d ,头皮、躯干、手指等伤口拆线时间为7 ~14d , 足趾伤口为10~14d。
6.抗生素和破伤风抗毒素的应用 常规破伤风抗毒素1500u(皮试阴性后)肌内注射。伤口污染严重、被人或动物咬伤和可疑有异物残留时,可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三、烧伤的救护
(一)急救处理
去除致伤因素、处理严重合并伤(症)、镇静止痛、保护创面、补充液体及迅速护送。
1.新鲜烧伤者,应立即使之离开火源并脱去衣服;若20%以下Ⅰ~Ⅱ度烧伤,可用自来水冷敷烧伤皮肤,口服含盐饮料等。
2.头面部烧伤者,应保持呼吸道通畅,疑有吸入性损伤或呼吸道烧伤时尽快行气管插管或环甲膜穿刺(切开)或气管切开术等。
3.烧伤面积大于20%者,应立即建立静脉通道、备血、留置导尿管。4.烧伤体表以干净大单或消毒敷料覆盖创面后护送。所有烧伤患者均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二)严重程度的估计
1.烧伤面积的估计 大面积烧伤的汁算用新九分表,小面积烧伤可用手掌法计算(患者手指并拢,每手掌面积相当于体表面积的1%)。
2.烧伤深度的估计 一般采用三度四分法来估计,即Ⅰ度、Ⅱ度(又分浅Ⅱ度和深Ⅱ度)和Ⅲ 度烧伤。
3.烧伤严重程度的分类
轻度烧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烧伤
中度烧伤:总面积在11%~3o%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重度烧伤:总面积在31%~50%或Ⅲ 度烧伤面积在10%~20%、或面积虽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中重度吸人性烧伤。
特重烧伤:总面积在50%以上或Ⅲ 度烧伤在20 %以上者。
(二)休克的防治
1.液体疗法 按医嘱执行,一般补液量可用下式计算:烧伤后第一个24h补液总量(ml)=Ⅱ、Ⅲ度烧伤面积(%)×100%±1000ml,总量中以2000ml为基础水分补充,其余的1/3用胶体液,2/3用晶体液。补液速度:伤后8h给总量的一半,另一半于伤后16h补给。
2.留置导尿,测定中心静脉压,根据患者尿量、血压、脉搏、脉压、末梢循环状态及中心挣脉压来调整输液量。
(四)烧伤局部创面清创处理
剃除毛发、肥皂水清洗创面周围的正常皮肤,用无菌生理盐水或消毒液冲洗创面,用棉花或纱布轻拭污垢或异物,切忌洗刷或擦洗。浅Ⅱ度完整水泡皮予以保留,已脱落或深度创面的水泡皮均予以清除。吸干创面后选用l%磺胺嘧啶银霜等抗感染药物涂于患处,酌情予以包扎或暴露。酸烧伤创面可用5%NaCO3溶液中和,碱烧伤不主张用中和剂,最好采用暴露疗法(酸、碱烧伤均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创面,持续时间不少于半小时,石灰烧伤者除外)。
四、急腹症护理
【病情观察】
1.病情判断 详细询问病史,了解腹痛的部位、性质、程度、放射部位及饮食的关系;协助医生鉴别腹部以外脏器的病变或全身性病变可有急腹症样的表现,如急性心肌梗死、胸膜炎、大叶性肺炎、尿毒症等;无需手术的腹腔内脏器官病变也可有急腹症的表现,如急性胃肠炎、肠系膜淋巴结炎、肠蛔虫症等;需要手术的腹腔内脏器官病变属非外科性疾病,有与外科急腹症相同的临床表现,如妇科的宫外孕破裂、7
卵巢囊肿扭转等。
2.观察要点
(1)观察疼痛部位与性质:患者的姿态、体位等常可反映腹痛的性质和程度,如梗阻性绞痛发生时,患者坐卧不宁或满床翻滚,但有时对青年人、经产妇、严重毒血症患者等体检时,须注意压痛、反跳痛、腹肌紧张的范围、程度、变化及肠鸣音的改变,对呕吐、腹泻者应注意观察其量、颜色、性质、气味等。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定时测量体温、脉搏、血压、呼吸、尿量及观察其量、颜色、性质、气味。
【急救护理要点】
1.在未诊断前,对急腹症患者应禁食,禁水,禁热敷,禁灌肠或禁用泻药,禁用止痛剂。但应实施抗感染、抗休克、抗水、电解质和酸碱失衡、抗腹胀。
2.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保持输液通畅,以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纠正休克、脱水、酸中毒。
3.放置胃管和导尿管。对腹胀明显,胃肠穿孔等患者,应尽早放置胃管行胃肠减压;对休克、酸碱失衡等危重患者,应及时留置导尿。
4.正确采取标本送检。如血型鉴定及血型交叉试验、血液生化捡查、血常规等。
5.需紧急手术者,应做好术前准备,包括备皮、各种药物试验、术前用药、心理护理
五、休克护理
【病情观察】
1.病情判断 根据引起休克的原因及临床表现(面色苍白或紫绀、四肢厥冷、血压下降、尿量减少、意识改变等),协助医生快速作出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2.观察重点
(1)密切观察意识变化,有无烦躁、焦虑、表情淡漠、意识模糊及昏迷等。
(2)注意皮肤、面色及末梢循环,有无苍白、紫绀、片状瘀斑、四肢湿冷等情况。
(3)观察血压、脉搏、尿量及体温的变化。(4)抽取血标本监测血液生化。(5)有条件者进行心肺监测。【急救护理要点】
1.备齐抢救药品(如强心剂、碱性药物、血浆代用品、升压药、呼吸兴奋剂等)及急救器材(如氧气、呼吸机、气管插管等)。
2.患者取头高脚高位(头和躯干抬高20°~3O° ,下肢抬高15°~2O°),注意保暖。
3.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吸痰、给氧,必要时人工呼吸、气管插管或切开。
4.保持良好静脉通道,调整滴速,及时备血。5.针刺人中、足三里、涌泉等穴位。6.各种休克护理要点(表1-9-1): 9
表1-9-1 各种休克护理要点
休克 护理要点
(外伤性)1.出血性休克 3.(非外伤性)1.出血性休克 3.心源性休克 1.立即静脉输液,首选平衡液,加压输入
2.立即行血型交叉试验,尽早快速输血
迅速确定出血原因后控制出血。若外出
血,可用压迫止血法;若内出血,尽快进行确定性手术止血,并做好术前准备
立即静脉输液
2.查血型,各血尽快补充失血量
尽快确定出血部位。必要时作内窥镜检查,并根据原因及症状对症处理,如宫外孕应立即手术,食管静脉曲张应放三腔管等
迅速检查心功能不全及心搏量减少的原因
和程度
2.立即行心电图检查,分析原因并对症处理 3.给氧
4.药物疗法,利多卡因、洋地黄、多巴胺、肾上腺素等按医嘱静脉给药
5.心包填塞者应进行心包穿刺术或心包手术
感染性休克 1.收集血、尿、痰、脓、脑脊液等标本做检
查,明确感染源,并尽早去除感染灶 2.对不同感染者根据医嘱给予最佳抗生素 3.血压下降者,根据医嘱给予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或间羟胺类药物
4.控制体温,可用解热镇痛药或物理降温法 5.检查凝血系统,防止DIC及其合并症
过敏性休克 1.立即肌注肾上腺素lmg。观察呼吸道有
无水肿并及时处理,如给激素类药物、吸氧等
2.输液用生理盐水或林格溶液,并加用多巴胺、间羟胺、去甲肾上腺素药物维持血压
3.减轻支气管痉挛,给氨茶碱 4.给抗组胺类药物
神经源性休克 1.立即输液给生理盐水或林格溶液
2.给多巴胺及去甲肾上腺素药物
六、中暑救护
【病情观察】
1.病史 详询发病现象,当时所在环境的温度、湿度及辐射程度,通风情况以及停留时间、劳动强度。有无慢性病,是否长期卧床或产褥期等。
2.体检 应测口温及肛温、脉搏、血压。注意神志,皮肤颜色、温 11
度、湿度,瞳孔大小及对光反应,心、肺及腹部情况,有无肌内抽搐及病理反射等。
3.按病情轻重可分为
(1)先兆中暑:头昏、胸闷、疲乏。
(2)轻症中暑:出汗、恶心、呕吐、脉搏增快。
(3)重症中暑:循环衰竭型:以眩晕昏倒、冷汗、血压偏低为主。痉挛型:四肢骨骼肌痛性痉挛伴有明显失水。日射病:剧烈头痛、头昏、呕吐甚至昏迷、惊厥。高热型:以高热(肛温40℃)、神志模糊、谵妄为主。上述四型可混合出现。
4.排除其他引起高热、昏迷的疾病,如脑型疟疾、乙型脑炎、中毒性菌痢、脑卒中、中毒等。
【急救护理要点】
1.立即移至阴凉通风处。解开衣服,安静休息。
2.仅有先兆表现或轻型者可给予清凉含盐饮料,口服人丹、十滴水等。疑有循环衰竭者,酌情给予葡萄糖生理盐水静滴。
3.痉挛型者 口服含盐清凉饮料或静滴葡萄糖生理盐水,也可缓慢静脉推注10%葡萄糖酸钙10~20ml。
4.循环衰竭者 从速补液扩容,纠正循环衰竭。5.日射病者头部置冰袋或冷水湿敷。6.高热型者(1)迅速降温
1)物理降温:扇风、冷水、冰水或乙醇擦身,至皮肤发红,头、颈、腋下及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亦可将患者除头部外浸在4℃水浴中,并 12
不断按摩四肢皮肤,如放置冰块、冰水、电扇、吹风、空调等。
2)药物降温:可与物理降温并用。氯丙嗪25mg加入生理盐水 250m l ,1~2h内静滴。若在2~3h内体温无下降趋势,可按上述剂量重复给药。每日总量不宜超过5mg/kg体重。滴注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血压变化,若体温下降应酌情减缓滴入速度或停止滴注,并作相应的处理。
3)在降温过程中除注意血压、心律外,应每5~10min测肛温1次,肛温降至38℃左右时,立即擦干身体,裹以布巾,暂停降温。
(2)支持疗法及防治各种并发症
1)维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气管插管以保证供氧。
2)纠正失水、低血容量及电解质紊乱,一般最初4h给予葡萄糖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液1000ml左右,有心肾功能不全者酌情减量。有代谢性酸中毒时,同时滴注碳酸氢钠。
3)若有循环衰竭者,属高排血量型者可予洋地黄、胰高血糖素及多巴酚丁胺。洋地黄量宜小,-般为常用量的1/2。低排血量型者可选用异丙肾上腺素或多巴胺等。α-肾上腺素能缩血管药影响散热,不宜选用。有条件时进行血液动力学监护。
4)疑有肾功能衰竭、脑水肿、DIC或继发感染时,应予相应处理。(3)周密护理,严密观察,以防复发。
七、电击伤救护
【病情观察】
1.病史 注意电源种类、电压、触电时间及当时情况,触电后的感觉和表现。
2.体检 注意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及心肺情况,有无紫绀、烧伤、骨折、关节脱位、电流进口的位置等。
3.心电图检查及监护。【急救护理要点】
1.立即切断电源或用木棍、竹竿等非导电体使患者迅速脱离电源。
2.神志清醒的轻症患者,应予卧床休息数日,并对心率、心律、呼吸、血压等变化作严密观察。
3.重度电击者,立即建立静脉通路,查电解质、血气分析、血糖、留置导尿,维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积极抗休克。
4.呼吸、心跳停止或微弱者,立即按心肺复苏要求进行抢救。有时需持续数小时,直至复苏成功或尸斑出现,不可轻易放弃。
5.若有电灼伤、软组织伤或骨折等应同时处理。
八、淹溺救护
【病情观察】
1.病史 注意淹溺情况,淡水与海水,持续时间,打捞经过。2.注意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外伤,口、鼻、眼内有无泥沙等异物堵塞,并详细检查心、肺及腹部情况。
3.除检查血、尿等常规,并测定动脉血气、血清电解质及心电图、X线胸片等。
【急救护理要点】 1.尽快恢复有效通气功能
(1)将患者从水中救出后,立即撬开口腔、除去口、鼻内的泥沙和 14
污物(包括假牙),用手指包纱布将舌拉出口外,以防回缩堵塞呼吸道。
(2)若呼吸已停,先在保持气道通畅条件下,立刻进行冂对口人工呼吸,并尽快做气管插管,进行间断正压控制呼吸(IPPV)或呼吸末期正压呼吸(PEEP)。若心跳停止,则立即按复苏要求抢救。
(3)若尚有心跳、呼吸、但有明显呼吸道阻塞时,可先倒水。动作要敏捷,切勿因此而延误其他抢救措施。具体方法:①救护者一腿跪地,另一腿屈膝,将溺水者腹部置于救护者屈膝的大腿上,将头部下垂,然后按压其背部,使呼吸道及消比道内的水倒排出来。② 抱住溺水者两腿,腹部放在急救者的肩部并快步走动。
(4)疑有颈椎外伤者,应立即固定颈部。
(5)一旦自主呼吸恢复,应使用面罩给氧(高浓度),必要时加压呼吸。
2.进一步处理
(1)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动脉血气分析结果,决定呼吸道通气方式。如果无自主呼吸或在PaO2<6.66kPa,应使用呼吸机进行呼吸末正压通气,使PaO2在短时间内升至正常或接近正常水平。
(2)出现严重代谢性酸中毒(pH<7.2),先静脉注射5%碳酸氢钠120~150ml,待通气改善后,根据血气分析结果再决定用量。
(3)酌情补液及注意电解质及酸碱平衡,有条件进行血液动力学监护。
(4)放置胃管排除胃内容物,吞入大量水分时应予胃肠减压引流,以防止呕吐及呕吐物误吸或引起窒息。
(5)加强护理,严密观察。定时测血压、脉搏、呼吸、瞳孔、意识 15
并记录;留置导尿并记录出、入量;应用抗生素以防治吸入性肺炎及其他感染。
(6)重视脑复苏,对昏迷者应限制入水量,并采取降温措施(体温保持30℃)。有脑水肿者给予20%甘露醇250ml快速静脉滴注,可每4~6h 1次;地塞米松10~2Omg加入10%葡萄糖液中静脉滴注,每日1~2次。警惕脑水肿、肾功能衰竭及DIC的发生,并给予相应处理。
九、急性中毒救护
【病情观察】
1.病史 凡遇急性中毒者,不论其意识清楚与否,均应向陪送人员询问下列事项,并记入病史中。
(1)毒物种类和名称,进入剂量、途径及时间,出现中毒症状的时间.注意有无呕吐。
(2)中毒后的处理经过。是否及时脱离中毒环境;曾否采用催吐、洗胃措施,是否彻底;用过何种解毒剂。
(3)索取存留毒物,以各检验。请陪送员在患者衣袋或卧室中寻找可疑物品,以各鉴定,并询问现场情况:(4)了解患者旧有疾病及常用药物。
2.症状和体征 急性中毒毒物种类较多,症状和体征也各有不同,首先应注意下列各点,发现危急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急救措施,然后再作全身系统检查及特殊检查。
(1)神志(清楚、朦胧、谵妄或昏迷)及表情(如淡漠、痛苦、烦躁)。(2)衣物有无药渍,颜色及气味。
(3)皮肤、口唇的颜色(紫绀、樱桃红、苍白或灰白);口唇周围及 16
口腔内有无腐蚀痕迹,有无药渍及气味;皮肤有无皮炎、创伤、注射痕迹;体表温度、湿度、皮肤弹性及干燥脱水程度等。
(4)瞳孔大小及对光反应,结膜有无充血。(5)有无肌肉抽搐或痉挛。
(6)呼吸速率、节律、幅度、呼出气体有无特殊气味。肺部有无啰音。心率、心律、脉率、血压等。
(7)腹部有无压痛。
(8)呕吐物、排泄物的颜色,有无特殊气味等。
3.毒物鉴定 尽早收集血、尿、粪、呕吐物及第一次洗胃的洗出液和遗留的毒物进行送检作毒物鉴定。对可疑毒物作化学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申请单宜注明可疑毒物种类。
4.检验 根据病情需要可作血碳氧血红蛋白测定、血液二氧化碳结合力测定、肝、肾功能检查、脑脊液检查、心电图检查、脑电图检查及血胆碱酯酶测定等。
5.严重程度的判断 判断急性中毒患者的严重程度,通常根据以下几点:(1)患者一般情况及神志状况。(2)毒物品种剂量和中毒时间。(3)有无严重内科并发症。
下列任何一种临床表现,均应看作危重的信号:①深度昏迷。② 高血压或血压偏低。③高热或体温过低。④ 呼吸功能衰竭。⑤ 肺水肿。⑥ 吸入性肺炎。⑦ 严重心律失常。⑧ 精神激动。⑨ 癫痫发作。⑩ 少尿或肾功能衰竭.17
【急救护理要点】 1.排除毒物
(1)吸入性中毒:应尽快使患者脱离中毒环境,呼吸新鲜空气,解开衣扣,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吸出呼吸道分泌物。纠正缺氧,必要时人工呼吸。
(2)接触性中毒:除去污染的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被污染的皮肤、毛发和指甲缝内毒物(不要热水,以免血管扩张,增加毒物吸收)。
(3)食入性中毒
1)催吐:神志清醒的口服毒物者,服毒时间在4~6h内,可嘱患者先服适量温开水、盐水后,用压舌板、匙柄、筷子、手指等搅触咽弓和咽后壁,使之呕吐,反复行之,直至吐出液体变清为止。或者用阿扑吗啡皮下注射催吐(注射前口服1~2杯温水),5岁以下小儿,阿片类中毒及出现严重呼吸抑制者禁用。
2)洗胃:应尽早、彻底。水溶性毒物中毒,洗胃最为适宜。一般毒物口服时间在4~6h内,选用温水、生理盐水或1∶5000高锰酸钾溶液5000~10000ml洗胃。有机磷农药中毒患者,即使中毒已超过12h,亦应积极洗胃,且洗胃务必彻底。昏迷患者洗胃时,应注意保持气道通畅,防止误吸。服刺激性或腐蚀性毒物(如强酸、强碱)类毒物中毒时,不宜洗胃,可选用润泽剂,如牛奶、生蛋清、药用炭、米汤、花生油、面粉糊等灌入胃内。洗胃方法见洗胃法章节。
3)导泻与灌肠:多数毒物可经小肠及大肠吸收,故清除口服毒物,在催吐、洗胃之后,应导泻及灌肠,使已进入肠道的毒物尽快排泄。如洗胃后用25%硫酸钠30~60ml或50%硫酸镁(巴比妥类安眠药中毒时不 18
宜用)40~50ml 灌入胃内.灌肠方法同一般灌肠法,必要时将药用炭加入灌肠液中灌肠,使之与毒物吸附后排出体外。
2.拮抗解毒 采用有效拮抗剂和特异解毒剂进行全身解毒治疗,以清除毒物对机体的毒性作用。
3.保持呼吸道通畅 及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必要时气管插管或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保证供氧,一般氧流量2~4L/min,吸入性中毒者给纯氧或高压氧治疗(越早越好);呼吸障碍者,酌情选用呼吸兴奋剂(巴比妥类中毒引起的呼吸衰竭,不宜用);遇有心跳呼吸骤停者,按心肺脑复苏程序紧急救治。
4.建立有效静脉通道 迅速建立两条静脉通路,积极补液,建立血流动力学监测,选择合适药物静脉给药。若出现休克,针对休克原因行抗休克治疗。
5.维持水、电解质平衡 注意纠正酸中毒,有明显酸中毒者,根据血气分析报告,给予碱剂纠正;适当补给液体和钾离子,维持水、电解质平衡;适当应用利尿剂,加速毒物排泄、留置导尿并记出入量。
6.透析治疗 少数严重中毒患者需经腹膜或血液透析。透析指征是:①毒物属于可被透析出体外者(如巴比妥、异烟肼等)。② 中毒后发生肾功能衰竭者或肾毒性物质中毒(如重金属盐、氧化汞、碳胺类及各种造影剂等)。
7.对症处理 剧痛者适当给予止痛药;烦躁不安或有痉挛者,选用镇静止痉药物;有继发感染可能者,及时使用抗生素;吸入性中毒患者尽早改善脑组织代谢,选用能量合剂;防止脑水肿,给予脱水及激素治疗。
8.观察和护理
(1)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的改变,及时测量及记录血压、脉搏、呼吸、尿量、瞳孔、意识及皮肤改变情况。如急、性有机磷中毒患者出现的毒葶碱样症状、烟碱样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症状;以及瞳孔缩小、肌肉震颤或痉挛、流涎、多汗、口吐白沫、急性肺水肿等体征。并观察记录急救用药后的反应。
(2)按内科一般护理常规,严重者按重病护理常规;有昏迷者按昏迷护理常规。患者清醒而有自杀企图者,应专人护理,并加强心理护理。
(3)经抢救后宜安静卧床休息,注意保暖,防止坠床和外伤。重症患者暂缓饮食,以后酌情给予流质或半流质,必要时鼻饲饮食或静脉营养。
十、脑外伤救护
【病情观察】
1.病史
(1)询问受伤时间、伤因、伤情、查明受外力作用的种类、作用部位及方向、受外力打击时所处的状态,受伤后接受何种处理。伤前有无酗酒、精神失常、癫痫和晕厥等。
(2)了解患者有无昏迷及近期遗忘,昏迷时问长短,有无中间清醒期、呕吐及次数、躁动不安等。
(3)有伤口者询问失血情况。2.症状和体征(1)闭合性颅脑损伤
I)轻型:昏迷时间在半小时以内;只有轻度的头痛、头晕等自觉症 20
状;神经系统和脑脊液检查无明显改变(主要指单纯脑震荡,有无颅骨骨折)。
2)中型:昏迷时间不超过12h;有轻度的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有轻度改变(主要指轻度挫裂伤,有无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者)。
3)重度:深昏迷,昏迷时间在12h以上,意识障碍逐渐加深或出现再昏迷;有明显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有明显变化。
(2)开放性颅脑损伤:损伤后有头皮、颅骨和脑膜破裂,颅脑与外界相通,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耳漏。开放性损伤常使头皮外污染物进入颅内,导致严重感染,也可因头皮较严重的出血而休克。
3.观察有无意识障碍 有无意识障碍是判断伤情轻重程度的指证之一。意识障碍可表现为嗜睡、朦胧、半昏迷和昏迷。在抢救过程中,边实施抢救措施边与患者简单对话,注意观察有无中间清醒期和进行性意识障碍。如果存在意识障碍,则必须详细检查瞳孔、血压、脉搏、呼吸、体温等生命体征的情况。
4.观察瞳孔、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变化。观察瞳孔时应注意双侧瞳孔的大小、是否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的灵敏度等,同时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变化。根据其变化,进行伤情分析,及时进行抢救。如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应消失,示伤员濒于死亡;单侧瞳孔散大,多表示有同侧颅内血肿或水肿引起的颞叶沟回疝。又如严重颅脑外伤在颅内压增高出现急性脑受压时,早期表现为脉搏缓慢而洪大、呼吸慢而深、血压升高;晚期出现脉快而弱、血压下降、呼吸不匀等。21
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者可出现中度发热或低热。受伤后即出现体温急剧上升者,一般为下丘脑损伤等。因此,脑外伤早期必须15~30min测生命体征1次,并做好完整记录。
【急救护理要点】
对颅脑外伤患者的全身救治应争分夺秒进行,以期在早期将原发性损伤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积极防止发生继发性损伤。
1.维持静脉通路 颅脑外伤伴意识障碍者必须输液,一般用5%~10%葡萄糖液昼夜维持。中度以上颅脑外伤要预防脑水肿,可用25%甘露醇250ml(根据需要酌情加地塞米松、呋塞米)30min内滴注完:患者一到急诊即应根据需要建立有效静脉通路、备血、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等,还应留置导尿。
2.保持呼吸道通畅 给予吸氧及呼吸兴奋剂,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吸引呼吸道分泌物、确保呼吸道通畅。有条件应用呼吸肌辅助给氧。
3.对颅脑外伤引起的原发性和继发性休克,应采取积极的抗休克治疗。
4.头颅外伤患者应检查头颅,剃去头发,了解有无伤口,创伤的形态,有无帽状腱膜下出血等。对轻度头颅开放伤患者进行清创缝合;有颅内血者可钻颅抽吸或开颅清除血肿;开放性颅骨骨折予以手术治疗。对病情危急或脑受压症状明显者应紧急手术抢救。需手术者均应做好术前准备。凡有伤口者均应尽早做好普鲁卡因、青霉素、TAT皮肤试验。并尽早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对有脑脊液漏者,为防止逆行感染,禁止清洗或堵塞耳鼻。
5.在患者清况允许的条件下,检查患者全身各部位受伤情况。并注意肢体活动情况。
6.对意识障碍患者应防止坠床,躁动者按医嘱给予适当的镇静剂或冬眠药物,躁动厉害者适当给约束带或加床档保护。
7.抢救中注意防止褥疮、肺炎、口腔炎、角膜溃疡、膀胱炎等并发症。应注意保持床铺清洁、平整、柔软。
8.加强营养。重型伤应禁食,必要时静脉或鼻饲给予高热量饮食。酌情给脑营养物质如静脉给于ATP、细胞色素C等。
十一、多发性创伤救护
【病情观察】
1.充分了解受伤经过,分析受伤机制。
2.生命功能的观察 尽快了解呼吸、心血管、中枢神经系统方面的主要生命体征。立即检查意识、呼吸、血压、脉搏、体温等,特别注意意识水平、瞳孔大小和反应、四肢活动和胸腹呼吸情况,尽快把握有无致命伤(如上呼吸道阻塞、张力性气胸、出血性休克、脑疝情况、心包填塞等)。
3.全身情况的观察 脱去全部衣着察看伤情,在初步诊断和处理基础上,迅速对伤员从头到脚进行重点检查时全身伤情作出全面的、准确的估计。
【急救护理要点】
在救护过程中,复苏、伤情判断和紧急处理三者同时进行。根据创伤对生命安全威胁的程度,进行紧急救护工作。
(一)院前救护
1.现场救护
(1)脱离危险环境:首先是迅速排除可以继续造成伤害的原因和搬运伤员时的障碍物,使伤员迅速安全地脱离危险外境。
(2)解除呼吸道梗阻:按先救命再救伤的原则对呼吸心跳停止、昏迷、严重休克等重危患者进行救护。如用手或鼻导管吸出堵塞气道物质,舌下坠者用拉舌钳将舌拉出,喉部伤致呼吸道阻塞者迅速用大号注射针头行环甲膜穿刺。
(3)处理活动性外出血:体表有明显出血者可采用指压止血法,如使用止血带止血,一定要有明显标记及记录止血时间。
(4)封闭开放性气胸:胸部有开放性伤时,应迅速用大型急救包或厚的敷料严密封闭伤口,变开放性气胸为闭合性气胸;有张力性气胸者应向患侧胸壁第二肋间插入带有活瓣的穿刺针。
(5)伤口处理:有创面的患者,有条件时可用无菌敷料覆盖.如无现成的无菌敷料,也可暂用洁净的毛巾、衣服、布类覆盖创面,外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创面有外露的骨端、肌肉、内脏或脑组织禁忌把它们回纳入伤口内,伤口内异物或血凝块不要随意去除。颅脑伤用敷料或布类做成一个大于伤口的圆环放在伤口的周围,然后包扎。多处肋骨骨折的胸部伤用衣物、沙袋等压迫包扎于伤侧。有内脏脱出的腹部伤,先用大块无菌纱布盖好内脏,再用凹型物扣上或用纱布绷带做成圆型保护圈,再包扎伤口。四肢长骨骨折必须将伤部包扎固定。
(6)保存好断离肢体:伤员断离的肢体用无菌急救包或干净布包好。有条件装入塑料袋内,周围置冰块,低温保藏,应注意勿使冰水浸入断肢创面或血管腔内.24
(7)抗休克:现场抗休克的主要措施为迅速地临时止血、输液扩容和应用抗休克裤。
(8)现场观察:抢救的同时了解掌握伤因、伤情、初发现时的体位、神志、现场血迹大小等,并做好记录,以助于判断病情,估计出血量和指导进一步抢救: 2.转运途中的救护
(1)运送条件要求:力求快速,尽量缩短受伤至确定性治疗的间隔时间。救护车上应配备一定的抢救器材、药品、敷料和通讯设备。并有经过急救技术训练的医护人员随车,保证现场已开始的抢救工作不中断。
(2)注意搬运方法:不能排除脊柱伤的伤员,搬运时要特别小心,以免引起脊髓损伤。如颈椎伤,搬运应有3~4人一起搬动,一人专管头部的牵引固定,以保持头部与躯干部成直线位置,其余3人蹲在伤员同一侧2人托躯干,1人托下肢,一齐起立,将伤员放在硬质担架
(3)选择适当体位:根据不同伤情选择适当体位:如有内脏伤、头部、骨盆、下肢损伤、休克等重伤员应采取仰卧位,昏迷或有窒息危险的伤员应取侧卧位。
(4)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清除呕吐物,根据情况给氧。发生呼吸微弱或停止,立即给人工呼吸(口对口)、胸外心脏按压。运输途中应继续急救工作,保持呼吸和静脉通道通畅。
(5)密切观察伤情变化,随时观察伤员面色、神志、表情、瞳孔、血压、脉搏、呼吸、肢端色泽、伤口敷料浸染程度等情况,定时松解止血带,防止敷料松动、脱落,及时发现伤情变化,采取应急措施,详细做 25
好各种记录。
(二)急诊科(室)救护
1.防止窒息和确保气道通畅 及时清除呼吸道梗阻物,必要时气管插管或气管叨开。应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及时作血气分析。自主呼吸存在着可用导管或面罩给氧;呼吸因难或窒息者插管给氧;颈椎骨折、喉部骨折或声门水肿者可气管切开。患者一旦呼吸心跳骤停,立即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
2.建立和保持静脉通路 补充有效循环血量是严重多发伤的重要抢救措施。也是抗休克成功的关键。应立即建立2个以上有效静脉通路,同时抽血查血型和交叉配血试验,建立中心静脉压测定。对有可能发生休克者,应快速点滴(首选平衡液,尽快用全血),任何时候不得停止输液。
3.控制出血 对有活动性出血情况者应迅速控制外出血(加压包扎,止血带结扎等)和查明内出血原因并予以消除。主要大血管损伤所致的外出血,到达急诊后尽快在2~4h内行血管修复术,内脏脏器损伤的大出血,在抗休克的同时,应立即进行急诊紧急手术。创伤失血性休克可应用抗休克裤。
4.留詈导尿 选择带气囊的硅胶导尿管为宜,导尿后采取尿标本和记尿量,观察有无泌尿系统损伤、微循环灌注情况及心肾功能等。
5.各器官系统损伤的救护
(1)胸部损伤、呼吸困难的救护:反常呼吸者,用厚棉垫压在“浮动”的胸壁处,用胶布固定。亦可用巾钳肋骨悬吊法或用呼吸机先行矫正。有气胸者,尽快放置闭式引流,必要时开胸手术。
(2)颅脑损伤的救护:颅脑损伤应尽早防治脑水胂,颅内血肿一旦明确,尽快做好钻颅减压的术前准备。
(3)腹部内脏损伤:反复进行腹腔穿刺,必要时行腹腔灌洗,直至确诊或排除内脏脏器损伤。怀疑有内脏脏器损伤者,尽早作剖腹探查的术前准各。
(4)骨科处理:多发伤大多合并有骨折。应注意骨折的固定,防治骨折造成的再损伤,对骨折处理应在迅速纠正全身情况后,尽早作手术治疗的一切准备工作。
(三)急诊重症监护病房的救护
严重多发伤经急诊抢救或手术处理后,应进入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对呼吸、循环、肝肾功能进行全面系统的连续监测。
1.监测的目的
(1)挽救患者生命,防治并发症。
(2)继续初期救护后的救治,提高抢救成功率。(3)总结经验,提高对急危重症的认识。2.监护的内容
(1)一般监护:根据病情决定常规的生命体征和特殊监测的项目及监测频度;根据病情决定给氧浓度和静脉输液的速度和量;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分析判断变化的原因,迅速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应做好常规观察和基础护理工作。如做好心理护理、饮食护理、出入量记录等。
(2)特殊监护:通过监测了解特殊患者的病情变化过程,如监测危重患者及潜在生命危险、大手术后患者生理病理学方面的改变,包括心 27
电、呼吸、血压、生化等改变。
(3)加强监护:包括循环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肝肾功能、体温、代谢、血液流变学监测等。还应根据患者的不同病因与临床特点进行有重点的病情观察,并详细记录,为诊断救治提供依据。
3.监护的注意事项
(1)监护人员应对病情有系统的认识,并掌握各种精密仪器的使用、管理、监测参数和图象的分析及其临床意义,从而对患者病情改变进行准确而迅速的判断。
(2)监护危重患者时,若发生病情变化时,应密切观察患者,同时检查仪器有无故障。
(3)不可因有监测而偏废常规观察。监测仪器确实能提供不少有价值的资料,但不能代替有经验的医护人员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4)注意有创监测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5)复杂、精密监测仪的管理和维修,应有专人指导和负责,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可靠性。
十二、化学灼伤急救护理
化学灼伤的处理原则:在现场立即大量清水或所需浓度的中和剂冲洗创面,如为中毒性化学物质的灼伤,应立即考虑解毒措施,应加强利尿以使毒物迅速排出。
1.创面立即用大量流动水冲洗,水流童要大,时问要充足,以去除并稀释致伤的化学物质,防止化学物质继续对皮肤损伤(石灰灼伤除外)和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冲洗时间可按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30~60min。
2.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内的冲洗。特别是眼,应首先冲洗,冲洗时必须注意有无化学物质溅入眼内,如有眼睑痉挛、流泪、结合膜充血、角膜上皮肿胀、角膜混浊,前房混浊等症状时,应持续网生理盐水冲洗,并按医嘱,给予其他药物治疗(眼睛护理见特殊部位烧伤护理中的眼睛护理)。
3.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尤其是尿量、尿色、尿比重的改变,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继发性脏器损伤。
4.根据不同化学物质灼伤的特点,对症护理。
十三、高血压脑出血病人护理
观察要点
1、有无进行性颅内压增高及脑疝症状。
2、有无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症状,如偏瘫、失语、感觉丧失、去皮质强直等。
3、其他重要脏器功能情况,如心、肾功能。护理措施 术前护理.
1、按神经外科术前护理常规。
2、病情观察:严密观察神志、瞳孔、生命体征的变化,遵医嘱正确使用降血压药,有异常及时通知医生。
3、预防再出血护理:保持病室安静、舒适、限制探视,绝对卧床休息,避免情绪激动、排便用力、剧烈咳嗽等,防止血压升高再次引起脑出血量增多。
4、体位:予平卧位,头偏向一侧,抬高床头300,避免头部大幅度翻动。
5、安全护理:躁动不安者,予适当约束,防止意外损伤;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清除气道分泌物,予氧气吸入,防止窒息。
术后护理
1、按神经外科手术后护理常规。
2、预防再出血护理:根据病人年龄、病前血压情况、病后血压情况确定最适血压水平,控制高血压,预防再出血。
3、并发症护理
(1)再出血:多发生在术后24~48小时,应严密观察神志、瞳孔、生命体征、肢体活动状况等,注意有无颅内压增高症状,控制血压在稳定水平,保持大便通畅,避免引起颅内压增高活动。
(2)感染:保持呼吸道通畅,及时清除分泌物,预防口腔、肺部及泌尿道感染的发生。
(3)中枢性高热:多见于术后12~48小时,体温达400以上,常伴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如脉搏快速、呼吸急促、瞳孔缩小等,需及时采用物理降温或亚低温治疗,并按高热及亚低温治疗护理。
(4)癫痫发作:多发生于术后2~4天脑水肿高峰期,术前需常规予抗癫痫药物以预防癫痫发作,癫痫发作时按癫痫护理常规。
4、营养:加强营养,增强抵抗力,给予高热量、高蛋白、低脂肪、易消化饮食,吞咽功能障碍者,给予鼻饲饮食。
5、昏迷者按昏迷护理常规。健康教育
1、注意气候变化,规律按时服降压药,定期测血压,切忌血压忽高忽低,控制血压在适当水平。
2、保持心态平衡,控制不良情绪,避免情绪波动。
3、按时服抗癫痫药,定期查肝功能。
4、去骨瓣者,注意局部保护,出院后3~6个月可行颅骨修补术。
5、禁忌吸烟。
6、加强功能锻炼,生命体征平稳后应早期开始康复锻炼,包括肢体被动及主动活动,语言能力及记忆力练习,配合针灸、理疗,最大程度地恢复自理能力。
7、教会病人及家属自我护理方法,对大小便失禁、长期卧床者,注意皮肤护理,预防压疮。
8、门诊定期复查。
十四、呼吸衰竭护理常规
按内科及呼吸系统疾按病一般护理常规。【护理评估】
1. 评估患者既往基础疾病的情况,有无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心病等病史。
2. 评估患者的神志、血压、呼吸、脉搏、体温、皮肤颜色、尿量和粪便颜色等,有无休克、肺性脑病、消化道出血等。
3. 观察各类药物作用和副作用(尤其是呼吸兴奋剂)。4. 评估机械通气患者的缺氧程度和通气效果;监测动脉血气分析和各项化验指数变化。
5. 评估患者的心理状态及社会支持情况。
【护理措施】
1.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严格控制陪护和探视,充分保证患者休息。
2.能进食者,鼓励进食高蛋白、丰富维生素、易消化、无刺激的流质或半流质饮食。病情危重者给予鼻饲。
3.保持呼吸道通畅
(1)鼓励患者咳嗽、咳痰,更换体位和多饮水。
(2)危重患者每2~3小时翻身拍背1次,帮助排痰。如建立人工气道患者或使用机械通气者,按相应护理常规护理。
(3)神志清醒者可行雾化吸入,2~3次/日,每次10~20分钟。4.合理吸氧。根据血气分析和临床情况而定。二型呼吸衰竭注意给予持续低浓度低流量吸氧。
5.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警惕休克、肺性脑病及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一旦发现,及时报告和处理,做好特护记录。
6.遵医嘱给予治疗,注意观察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使用呼吸兴奋剂时,必须保持呼吸道通畅;对烦躁不安、失眠者,慎用镇静剂,以防呼吸抑制。
7.做好皮肤护理,预防压疮发生。
8.给予心理支持,安抚患者,缓解或消除患者的害怕、紧张和恐惧情绪。
【健康指导】
1.指导患者腹式和缩唇式呼吸训练及家庭氧疗,改善通气。2.注意防寒保暖,戒烟,尽量少去公共场所,积极预防和治疗 32
上呼吸道感染。
3.鼓励患者根据病情适当活动。4.鼓励家属多给予关心和照顾。
十五、急性心肌梗死护理常规
按内科及循环系统疾病一般护理常规。【护理评估】
1.评估诱发患者心绞痛的因素,了解疼痛的部位、性质、程度及持续时间,疼痛发作时有无大汗或恶心、呕吐等伴随症状,观察抗心绞痛药物的疗效及不良反应。
2.监测心电图变化,注意有无形态、节律等变化,了解心肌缺血程度、有无心率失常。
3.严密监测患者的血压、脉搏、呼吸、体温、面色、心律、心率、尿量等变化,注意潜在并发症的发生,如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
4.评估患者对疾病的认知程度和心理状态,有无紧张、焦虑情绪。
【护理措施】
1.嘱患者绝对卧床休息3~7天,严格限制探视,落实患者的生活护理。
2.患者胸痛发作时禁食,2天内进食流质饮食,之后改为软食。少量多餐,宜给予低热量、低脂肪、低盐、产气少、适量纤维素的清淡饮食。
3.持续心电监测3~7天或至生命体征平稳。严密监测生命体征 33
每1小时1次并记录,注意潜在并发症的发生。
4.遵医嘱予氧气吸入。最初2~3天内,间断或持续氧气吸入,鼻导管吸氧流量为4~6L/min。面罩吸氧流量为6~8L/min。
5.控制疼痛,遵医嘱给予镇痛药,必要时肌内注射哌替啶50~100mg。
6.预防便秘,保持大便通畅。避免用力大便,必要时使用缓泻剂或开塞露塞肛。
7.溶栓治疗时应监测出凝血时间,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8.行心血管介入治疗者按介入治疗术护理常规护理。9.给予心理支持,缓解紧张和焦虑情绪。【健康指导】
1.指导患者调整和纠正不良生活方式。如避免高脂肪、高胆固醇、高盐饮食;避免重体力劳动和剧烈活动;避免便秘;控制情绪过度激动和精神高度紧张;戒烟酒,不饮浓茶和咖啡;避免寒冷刺激;避免长时间洗澡和淋浴等。
2.坚持服药,定期复查。
3.指导患者自我识别心肌梗死的先兆症状,如心绞痛发作频繁或程度加重、含服硝酸甘油无效时应立即护送就医。
4.嘱咐无并发症的患者,心肌梗死6~8周后无胸痛等不适,可恢复性生活,并注意适度。
十六、急性心衰护理常规
按内科及循环系统疾病一般护理常规。【护理评估】
1.评估可能引起患者急性心力衰竭的原因,了解既往病史。2.监测患者的血压、心率、呼吸频率及深度、有无气促及肺部啰音等。
3.观察患者是否咳粉红色泡沫痰,评估患者的出入水量是否平衡等。
4.评估患者缺氧的程度,如有无烦躁不安等意识障碍、皮肤黏膜颜色有无发绀等。
5.评估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度和心理状态,有无紧张、恐惧、害怕等情绪。
【护理措施】
1.协助患者取端坐位,双腿下垂,以利于呼吸和减少静脉回心血量。紧急情况下可行四肢轮流三肢结扎法减少静脉回流。
2.急性心衰期暂禁食;病情好转并稳定后,宜低盐、清淡饮食。3.给予高流量氧气吸入。在湿化瓶内加入30%~50%乙醇抗泡沫剂,保证足够的血氧分压。
4.迅速建立静脉通道,遵医嘱给药,如硫酸吗啡、硝酸脂类、利尿药、氨茶碱等,严格控制输液速度。
5.持续心电监护,严密观察血压、心率、呼吸、神志、尿量等,准确记录出入量。
6.给予心理支持,安慰患者,避免精神过度紧张。【健康指导】
1.针对患者可能发生心力衰竭的原因,给予针对性的的预防指导。
2.指导患者在药物治疗的过程中,如有头痛、恶心、出汗等应及时报告医护人员。
3.嘱咐患者遵医嘱服药,定期复查。
十七、蛛网膜下腔出血护理常规
按内科及神经系统疾病一般护理常规。【护理评估】
1.了解患者有无先天性颅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高血压、脑动脉粥样硬化、血液疾病等引起本病的病因。了解患者起病前有无情绪激动、饮酒、突然用力等诱因。
2.评估有无头痛、恶心、呕吐等,有无颈项强直等脑膜刺激征。评估头痛的程度、呕吐的量及其性状,是否为喷射性呕吐。
3.了解实验室等检查结果,如脑脊液检查、CT、DSA、MRI等。4.评估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识和心理状态。【护理措施】
1.急性期绝对卧床休息4~6周,避免一切可能使患者血压和颅内压增高的因素,包括移动头部、用力咳速及大便、情绪激动等。有精神症状如躁动时,加床栏。
2.给予少渣饮食或流质,多食蔬菜水果,保持大便通畅,以免发生再出血。发生应激性溃疡者应禁食。有意识障碍及吞咽障碍者予以鼻饲流质。
3.根据医嘱治疗和观察药物疗效。降低脑水肿用甘露醇与脑出血相同。
4.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预防复发。及时测量体温、血压、脉搏、36
呼吸、神志、瞳孔变化。如出现剧烈头痛、呕吐、抽搐,甚至昏迷等,应警惕再出血;如出现神志障碍加深、呼吸、脉搏变慢、瞳孔散大等,提示脑疝形成,应立即通知医师,给予及时抢救处理。
5.保持呼吸道通畅,神志不清者头偏向一侧,勤吸痰,防异物及痰液堵塞。定时翻身拍背,预防吸入性肺炎和肺不张。
6.协助做好脑血管造影、介入、手术等检查和治疗准备。7.保持瘫痪肢体功能位置和预防压疮护理,尽早进行肢体功能锻炼和语言康复训练。
8.给予心理安抚和支持,鼓励积极治疗。【健康指导】
1.告知患者再次出血的危害性,嘱咐患者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剧烈活动、重体力劳动、过度劳累、情绪激动、突然用力过度等不良刺激,预防再出血。
2.女性患者1~2年内避免妊娠及分娩。
3.交待患者定期复查。如出现剧烈头痛、呕吐、抽搐等不适,立即就医。
十八、上消化道出血护理常规
按内科及消化系统疾病一般护理常规。【护理评估】
1.询问患者有无引起上消化道出血的疾病,如食管疾病、胃十二指肠疾病、门静脉高压症、肝胆疾病及血管性疾病等。
2.评估患者呕血与黑粪的量、颜色和性状,判断出血的、部位及时间。
3.评估患者体温、脉搏和血压,观察患者面色,评估有无失调性周围循环衰竭。
4.了解患者的饮食习惯、工作性质,评估患者对疾病的心理反应。
【护理措施】
1.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宜取侧卧位或仰卧位头偏向一侧,保持呼吸道通畅,避免呕血误入呼吸道引起窒息,必要时吸氧。
2.活动性出血期间禁食。
3.给予心电监护,严密监测患者心率、血压、呼吸、尿量、面色及神志变化。评估呕血或黒粪的量及性状,准确判断活动性出血情况。
4.积极做好有关抢救准备,如建立有效的静脉输液通道,立即配血、药物止血、气囊压迫止血、内镜治疗、介入治疗、手术治疗等。
5.遵医嘱给予补充血容量、止血、抑制胃酸分泌等药物,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
6.给予口腔护理,保持口腔清洁。协助患者便后用温水轻擦肛门周围,做好皮肤护理。
7.安抚患者及家属,给予心理支持,减轻恐惧,稳定情绪。【健康指导】
1.向患者讲解引发本病的相关因素,预防复发。2.指导患者合理饮食、活动和休息,避免诱因。
3.指导患者和家属观察呕血和黒粪的量、性状、次数、掌握有无继续出血的征象。一旦出现反复呕血并呈鲜红,或出现黑粪次数增 38
多、粪质稀薄或呈暗红,应考虑再出血,立即就医。
7.尽早进行肢体功能和语言康复训练。【健康指导】
1.指导患者坚持低盐、低脂饮食,多饮水,多食蔬菜、水果,少量含脂肪及胆固醇的肥肉、猪油、动物内脏等,戒烟酒。积极防治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相关疾病。
2.指导患者康复训练与自我护理,鼓励患者适当活动,避免长时间静坐。
4.高中政治经济生活2014年修订 篇四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 则....................................................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6 董事会秘书............................................................................................9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五章 保荐人...................................................14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7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20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22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定期报告.................................................25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30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32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32 股东大会决议......................................................................................34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九章 第十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36 关联交易.................................................43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43 第一节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45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51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5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5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7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58 回购股份..............................................................................................59 吸收合并..............................................................................................62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3 权益变动和收购..................................................................................66 股权激励..............................................................................................68
第十一节 破产......................................................................................................70 第十二节 其他......................................................................................................74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78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83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一般规定..............................................................................................83 退市风险警示......................................................................................83 其他风险警示......................................................................................90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93
第一节 暂停上市................................................................................................93 第二节 恢复上市................................................................................................97 第三节 强制终止上市......................................................................................107 第四节 主动终止上市......................................................................................117 第五节 重新上市..............................................................................................121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124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126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126
第十八章 释 义..................................................128 第十九章 附 则..................................................131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133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140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147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
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8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2.15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臵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6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
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17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18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1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20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2.21 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2.22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2.23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5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3.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8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本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9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3.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3.2.7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3.2.8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9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0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3.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2.11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3.2.12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3.2.13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第3.2.13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申请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人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保荐人保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按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前条所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三)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四)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六)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4.6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则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和向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7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本所报告。
4.8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4.9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4.10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4.11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4.12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第4.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4.13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14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5.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1.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一)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十三)第5.1.5条所述承诺函;
(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3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5.1.6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第5.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5.1.7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5.1.1条所列第(一)至第(四)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5.1.8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备臵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涉及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公告。
5.2.3 发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2.4 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5.2.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应当在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结束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登记公司对新增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适用于新股上市);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6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5.2.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届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应当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发行结果的公告;
(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8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时间、上市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内容。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5.3.1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应当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
5.3.2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如有);
(四)上市提示性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3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股份上市前三个交易日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5.3.4 上市公司申请股权分臵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应当参照第5.3.2条、第5.3.3条规定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5 上市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6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前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5.3.7 上市公司申请对其有关股东以及(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解除锁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持股解锁申请;
(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8 上市公司申请其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持股情况的说明及其托管证明;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3.9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
(二)本次上市的股份数量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五)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人数。
5.3.10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他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2 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
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6.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6.4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
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6.5 上市公司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6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6.7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6.8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9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条规定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若扣除受影响的金额后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6.10 第6.8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6.11 第6.8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6.12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本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6.13 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6.14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7.1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上各章的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7.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7.4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7.5 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7.6 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或者第7.4条在规定时间内报
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7.7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10.1.1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8.1.1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8.1.2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1.3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8.1.4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1.5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1.6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8.2.1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2.2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8.2.3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2.4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8.2.5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本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本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8.2.6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8.2.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臵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臵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完成股权分臵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上市公司,还应当说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8.2.8 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臵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9.4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9.5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9.2条和第9.3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9.6交易仅达到第9.3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第9.3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9.7交易达到第9.3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第9.3条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9.8上市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9.9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9.2条或者第9.3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9.2条或者第9.3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0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9.2条或者第9.3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第9.7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11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12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13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
方式(现金、股权、资产臵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臵、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9.14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9.15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9.16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10.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0.2.12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10.2.7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10.2.3条、第10.2.4或第10.2.5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第10.2.5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10.2.8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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