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2024-07-29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共9篇)

1.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一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办〔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2006-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6〕13号)

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保证派驻机构和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

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6年5月30日)

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精神及省对派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通过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1.改革领导体制。在市直有关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将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改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纪委的单位,派驻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

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2.创新工作机制。市纪委监察局授权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党章》、《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3.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确保工作成效。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切实得到加强。

二、首批派驻范围

第一批先在下述11个单位实行派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其他 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批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开展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查、控告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是:

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设立党委、纪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驻在部门纪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委员,参加党代会选举;设立党组、纪检组或党工委、纪工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纪工分)组长(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党工委)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的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四、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其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工作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为派驻机构后,其人员编制从驻在部门的人员编制划转,领导职数按现有职数配备,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提出配备方案,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审批。划转的人员编制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二)干部任免和管理。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从有关单位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名并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纪委监察局任免。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三)干部招考录用。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做好派驻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工作。

(四)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干部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交流的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意见,商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考核。派驻机构人员的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七)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并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补贴。其工资、福利、补贴、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驻在部门要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费用、办案经费和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

五、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认真实施。

(一)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实际困难。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各职能机构要适应派驻机构工作和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和联系。市委组织部、市编办积极配合。

(二)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在政治上要信任,工作上要支持,生活上要关心,为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三)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派驻机构要认真处理好统一管理后的相关工作关系,注意与驻在部门搞好协调与沟通,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方法,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既要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管理,又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二

关键词: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唯一标识符

1 移动办公系统概述

1.1 移动办公系统简介

移动办公系统是办公局域网用户登陆移动办公系统平台, 发送短信给企业通讯录或自定义分组中的某些成员, 实现手机短信的立即或定时群发。本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系统用户提供一个方便灵活的信息交流平台, 方便用户进行协同办公, 提高效率。

1.2 移动办公系统的实现方式

移动办公系统的实现主要是系统平台将接收到的用户发送信息内容、发送用户、立即或定时设置等, 通过系统逻辑模块处理后传入数据库, 转换为数据库中的多条短信发送记录, 再将这些短信发送记录通过GSM模块 (俗称“短信猫”) 发送至无线终端。

2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

2.1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需求分析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 用户往往需要将接收到的某些特定短信转发给其他特定用户。例如, 工作人员在接收到“火灾报警”短信时, 需要手动将此短信转发给“火灾报警”短信接收用户组。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是将系统接收到的某些特定短信自动转发给某些特定用户。此时, 工作人员只需将“火灾报警”短信发送到系统指定号码, 系统在接收到此短信后, 会自动将此短信转发给“火灾报警”短信接收用户组。此项功能的实现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办公效率。

另外, 此项功能还可实现特定短信的自动发送, 例如突发事件的短信告警, 如在移动办公服务器端加装温度传感装置, 当机房温度超过某一临界值时, 温度传感装置会自动产生告警并将告警以相应形式发送至移动办公服务器, 移动办公系统再将该告警信息以短信形式自动通知相关负责人, 以便更加及时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2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概述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是将系统接收到的具有唯一标识的短信内容通过移动办公平台自动转发到相对应的分组用户。实现此功能需将短信按照内容进行分类, 并确定其唯一标识符, 如“火灾报警”, 取“火灾报警”的首字母大写“HZBJ”作为此类短信的唯一标识符, 发送“HZBJ+具体内容”到系统指定号码, 系统平台根据此短信唯一标识符“HZBJ”, 将此短信自动转发至“火灾报警”短信接收用户组。

3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实现

3.1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实现方式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实现主要是将短信接收模块与短信发送模块对接, 实现将特定格式的短信自动转发至相应的分组用户。图1为火灾报警短信自动转发示意图。

3.2 通过系统管理员对短信转发功能进行统一管理

系统管理员通过登陆系统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见图2。将短信接收用户按照相应标识类别进行分组。为避免短信误发, 将所有类别的短信发送用户加入白名单, 规定只有收到在白名单中的用户发送的短信才能进行自动转发, 对非白名单中的用户发送的短信不会自动转发。

4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数据库及数据结构设计

在原有系统数据库设计的基础上, 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需新增三个数据库表, 分别为:短信接收表 (MESSAGE_RECEIVE) , 短信转发表 (MESSAGE_SEND) 和短信转发分组表 (GROUP_TRANSMIT) 。

短信接收表用于存储具有唯一标识的短信内容及其相关信息。其中“MARK”记录接收短信的唯一标识, “SENDER”记录短信发送者的手机号, “RECEIVER”记录接收短信手机号, “CONTENT”记录接收短信的内容, “INSERTTIME”记录接收短信的时间。

短信转发表用于将具有不同标识的短信转发给相应的分组成员。其中“GROUPNAME”记录各分组的名称, “GROUPUSERS”记录各分组的成员手机号, “CONTENT”记录需转发到相应分组的短信内容。

短信转发分组表记录短信唯一标识与相应的转发分组的一一对应关系。其中“MARK”记录短信的唯一标识, “GROUPNAME”记录与“MARK”相对应的分组名称。

方案设计思想:当系统接收短信的发送者 (MESSAGE_RECEIVE.sender) 是白名单 (BaiMingDan.Sender﹛﹜) 中的用户, 且短信唯一标识 (MESSAGE_RECEIVE.mark) 在短信转发唯一标识库 (MESSAGE.Mark﹛﹜) 中, 系统将对接收短信进行自动转发。程序先将所收到短信的唯一标识 (MESSAGE_RECEIVE.mark) 、短信发送者 (MESSAGE_RECEIVE.sender) 、短信内容 (MESSAGE_RECEIVE.content) 等相关信息存储在短信接收表中, 在短信转发分组表中, 查找短信唯一标识 (GROUP_TRANSMIT.mark) 所对应的分组名称 (GROUP_TRANSMIT.groupname) , 在短信转发表中, 将短信内容 (MESSAGE_SEND.content) 发送给相应的转发分组 (MESSAGE_SEND.groupname) 所对应的分组成员 (MESSAGE_SEND.groupusers) , 完成短信的自动转发功能。

数据结构设计如下:

5 结论

本文阐述了移动办公系统短信自动转发方案及其数据库、数据结构设计, 此项功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办公效率, 并能有效的节约成本。

参考文献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三

中关村目前有2万多家企业,每年增加3000家,新增的大部分是初创企业,其中有60%能在五六年之内发展成中型企业。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创业,中关村管委会正准备出台专门针对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机构的一系列政策,据杨彦茹透露,初步想法是:对上一年度在中关村投了三个项目以上,所投项目属七大产业,审核时项目还活着,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50万~500万元之间、所占股份不超过25%或30%的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机构,以其投资总额10%或15%进行奖励,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150万元。

“就白给的?我觉得所有企业拿到你的钱没有代价,企业可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甚至一些不正规的渠道,很多时候就变成另外的游戏了——不是扶持,而是看哪个企业的人关系硬一点,或者渠道好一点,最终拿到这个钱。”周哲抛出了自己的担心。

“对,希望你们拿到这个钱再去投别的企业,连续投资,连续地来做天使。我们主要是考虑从引导的角度,利用财政这一点点资金来撬动社会更多的资金。”杨彦茹这样解释中关村准备出台的专门支持天使投资的政策,“一方面,我们是想引导更多的人做天使投资;另一方面,我们主要是想通过你们,能了解被你们投的那些好企业,然后把它列为金种子企业,再配以比如创业导师,加强交流沟通,如果我们没有这个引导基金,你们也不会把好企业拿出来,你们会说缺乏沟通渠道,有些困难没有地方表述,总得有那么一个平台,能够让那些好企业快速成长。”

王啸认同中关村管委会通过天使投资人筛选“金种子企业”的做法,认为天使投资人在把钱投进去前已对被投企业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审核,一个项目他投的钱越多说明他越看好,天使投资人 “一定是把好的资源配到好的可能性里面去”。当然,天使也有可能是错的。一年之后,还活着的被投企业就是被天使投资人和时间双重选择出来的优秀企业。

那么,支持资金是给天使投资人,还是给天使投资人投的企业?王啸认为应该给天使投资人比较灵活,如给被投企业,还要漫长的审核过程。另外一个问题是,钱该奖励给天使投资人还是天使投资基金?

张林说:“天使投资基金相对比较容易衡量天使,投资人有点难,因为随意性太大了——天使投资基金毕竟有工商注册资料、募资额、退出期,个体的天使投资人今天在做投资,明天可能不干了。”

王啸认为中关村管委会补贴的比例“可以再想想”,他说,“太小没什么意义,还不够走一圈麻烦的流程”。张林建议,中关村管委会对于这种奖励也要实行严格的审核,不是直接给100万元,让大家都来抢,应该给价值相当于100万元的工位或办公地点,天使投资人把所投项目放进来,这很有价值。对天使投资人而言,直接解决了投资的小公司因没办公地址而没法注册的问题,而政府对此也是可控的,不是把钱批出去后,根本就不知道钱是怎么花的,很可能创业者用这100万元买了辆车。

“政府可以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租一个场地,让天使投资人和初创企业入驻,但对企业进驻限定一定的期限,比如18个月,18个月后能融到资的自然不需要待在这,如果18个月没融到,那说明项目不行,也没必要待在这儿。”王啸说。

“近年来房租一直上涨,办公的地方不太好找,这项支出对小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周哲说,政府确实也有很多诸如创业园之类的减租政策,但小微企业要进去并不容易。

“像我们这种十几个人的团队,找场地就比较麻烦”,陈昕烨是App创始人,在参加了上一次的《创业家》黑马大赛后,获得了360创始人周鸿祎的投资。“好一点的不仅贵,有的甚至是要一层起租。”

此外,奖励免费办公场地的模式,可能会形成一个天使投资和创业的圈子,一方面可以像一个公会一样,方便天使投资人和初创企业的交流,同时方便政府对天使投资机构做认证,可以凭借规模效应,引入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解决初创企业注册难等行政问题。

“实际上,如果初创企业三四个月还闯不出来,未来发展趋势就已经不是很好了,但公司注册就要耗费1个月时间。”苏禹烈自己创过业,“这事儿到底有多麻烦,自己跑一回就什么都明白了”。

前盛大资本副总裁、《创业家》黑马工场孵化器负责人张瑶也认为,对互联网早期创业者来说,“他的时间很宝贵,一个月就相当于别人的一个季度,他需要快速冲刺去找到下一个突破点,时间不应该浪费在公司注册上。”

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四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15号 【发布日期】2009-04-28 【生效日期】2009-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09〕10号文件的通知

(哈办发〔2009〕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有关部办委,市直各有关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办发电〔2009〕 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7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办发电〔2009〕10号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2009年4月27日,森工总局沾河林业局伊南河林场施业区发生森林火灾,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指示,省政府分管领导率领有关人员赴火场一线组织扑救工作。

当前,随着全省各地气温上升、大风天数增多,我省大部分地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迅速提升。特别是“五一”将至,春耕生产、踏青旅游、山野菜采集等野外活动将大幅增加,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日趋严峻。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担负起指挥协调、牵头抓总的职责。各市(地)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主要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层层明确责任,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当前林区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要亲自部署、亲自落实、亲自检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森林防火命令》,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密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我省现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最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火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已经确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一定要深入包片责任区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重点地区必须进行重点检查。要做到严密检查,重点检查火源管理,坚决杜绝烧荒事件的发生。督促检查工作要求真务实,坚持暗访和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科学修订《扑火预案》,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要认真检查扑火设施设备,确保设备完好,进一步堵塞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二、严密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置火情

要高度警惕,切实加强对火情的监测,充分利用卫星监测、飞机巡护、塔(台)了望和地面人员巡护等手段,做到24小时全天候监测预报。要建立快速监测指挥机制,做到运转顺畅、信息畅通、上下协调,确保有火情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以免因发现不及时、反应不灵敏而错过最佳扑救时机,导致小火变大火。对已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要科学指挥、有效控制、迅速扑灭,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防止酿成大灾。

三、严密防范,确保火源管理不出纰漏

我省90%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都是人为所致,主要是由于管理不严、用火不当造成的。要加大防范力度,重点加强对林区进出人员、火种及用火的管理。要加大对林区工人、居民和农民进行防火教育的力度,对违规行为不能放任、不能迁就。在封林期间,任何人不得进山入林。对所有进山入林的大小路口要建关设卡,对盲目流入人员要坚决清理,对采集林特产品和旅游人员要加强管理,严禁带火种入林。

四、严肃处理,确保森林防火警钟长鸣

要加大火案查处工作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各地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开展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的火情要限时查清火因;对野外违规弄火者,特别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要依法处置,并在媒体曝光;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和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组织扑火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重点林区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和林业部门、森工系统主要领导及分管森林防火工作领导要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认真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我省的森林草原防火事关国家的生态建设,事关全省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我国大事要事多,做好森防工作,就是对全国、全省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重要贡献。五月份是我省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最关键的时期,我们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工作,确保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取得全面胜利。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28日

5.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篇五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0日

—1—

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党的人才政策,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选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重点领域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管理,加速建立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作用的激励机制,为他们在各条战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促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社会风尚的进一步形成,激励全市各类人才为我市跨越发展、争当全省江北“两个率先”排头兵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非公有制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

—2— 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和直接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重点为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应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事业心强,专业技术成果突出;

(四)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符合前款基本条件,近3年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荐为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

(一)获得过省(部)三等或市(厅)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和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含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引进、消化、开发、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效益;

—3—

(四)被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负责人,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在全省教育系统中有较高知名度,所创建的教育教学方法取得良好效果且在同行中产生较大的影响,承担省级以上的课题,并有两项以上相应的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等部门荣誉称号的人员;

(六)主持市以上医学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病症,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的人员;

(七)在文艺、体育、新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专业技术造诣较深,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

(八)在经济管理(包括财政金融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和创造,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所领导管理的企业,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本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九)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已被评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作为市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4—

第七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人选可优先从作出显著成绩的省、市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和县(市、区、局)级拔尖人才中产生。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外地(外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推荐。

第八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征求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呈报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单位)审议,同意后上报。县(市)区的推荐材料报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当地组织部会同人事局、科学技术局组织考核、审议,报县(市)区委讨论,将同意推荐的人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区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的推荐材料经考核审议后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局,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5—

(四)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

(五)专家评审。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选进行分组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六)社会公示。专家评审后入围的初选对象名单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七)组织审批。经公示后的人选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八)命名表彰。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有下列待遇:

(一)参政议政。各级党代会代表中专业技术人才代表,应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的党员中遴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科技界代表,应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中遴选;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拔尖人才要量才重用,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要大胆提拔;积极组织拔尖人才建言献策,发挥

—6— 其在规划管理、项目论证等宏观、微观决策中的咨询作用。

(二)参与学科建设、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挥人才群体优势,提高组织程度,让拔尖人才直接参与重要科研课题、技术攻关的具体指导,发现并培养一批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加强重点行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

(三)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科研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应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支持。

(四)保证拔尖人才办公、科研开发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单位可以为他们配备工作助手,提供必备的办公设施及图书资料。在管理期内,可以优先申报南通市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科研项目(课题)资助和南通市学科带头人带课题研修计划。

(五)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指标限制,破格参加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工人、农民身份的拔尖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市有关部门办理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手续。

(七)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一次性发给技术津贴6000元,市财政负担1/3(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放),用人单位负担

—7— 2/3。符合《关于鼓励优秀知识分子读研深造的通知》(通委知[2002]5号)规定的,可以获得读研奖励。

(八)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 由单位每月补贴100元电话费和每月60元宽带上网费,可以享受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免费提供网上科技期刊查询服务。

(九)拔尖人才享受不低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住房补贴。

(十)对拔尖人才实行医疗保健和休假疗养制度。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有关医疗保健手续。市有关部门在3年管理期内组织他们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因病需要疗养的要优先安排,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每年安排2到3周的学习考察及休养时间。

(十一)连续3届被评为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十二)本市引进的外地拔尖人才,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享受相应级别拔尖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条 每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为3年,其主要管理措施为:

(一)协调服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局对市拔尖人才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包括提出拟订和修改有关政策的建议,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待遇,组织推荐、选拔、考核、报批等工作。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协助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

(二)建立档案。市委组织部建立市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和计算机信息库。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表;从事专业工作简要情况;获奖情况(证书影印件);著作及论文目录;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及奖惩等情况。并将所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其政治思想、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情况,及时存档,更新计算机信息库。

(三)目标管理。组织市拔尖人才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所从事专业和单位、个人实际,在单位党政组织的指导下,制定个人3年工作奋斗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所在单位应为他们完成奋斗目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四)跟踪考核。市委组织部对市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管理期满时,对拔尖人才进行全面考核。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1次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拔尖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走访联系。建立联系卡,完善市领导联系专家学者制度。市委组织部、所在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也要与市拔尖人才建

—9— 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列为领导干部科技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六)宣传表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学习、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拔尖人才,宣传新闻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及时组织总结采访,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表彰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培训教育。市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3年内至少轮训1次,时间不少于10天。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引导他们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所在单位每年为他们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脱产业务学习或参观考察。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进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在安排出国考察或选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时,优先从中挑选。

(八)动态管理。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保留荣

—10— 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可以继续作为下届人选。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和本部门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才

管理

办法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2004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340份)

6.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六

(徐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制定的《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009年6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徐州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区、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 1

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避免重复开挖。

1、各类建设项目不应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加倍收取挖掘费用(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

3、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同沟槽敷设。

(四)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次干道和支路的,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五)城市道路附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六)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七)因冬季气温低,沥青道路无法及时修复,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停止办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原则上采取顶管作业,因地下管网复杂、地质条件不符合顶管作业要求的,须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挖掘施工要求

(一)严格控制道路挖掘行为,按照勘察、检查、验收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督,保证挖掘施工按批办规定实施。

(二)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支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监管单位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的,挖掘人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五)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1、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2、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1、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2、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

3、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七)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挡板:规格采用长2米、宽1、2米的白色实板,正中反光红色字标。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 ××管道敷设”。

2、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红白条制式0、5米高反光隔离锥。

3、施工标志牌:规格采用1米×1、2米通透牌板,白底红字写有“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等字样。

4、告示牌:长1、5米、宽1米,白底红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八)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施工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九)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

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十)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为沟槽回填料。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一)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十二)实行施工现场挖掘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理解与支持。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跨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挖掘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登报公示。

(十三)挖掘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收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掘路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高于1000元按掘路费总造价的10%收取)。

四、沟槽修复

(一)沟槽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市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确定。修复资金在挖掘费用中列支。

(二)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3日内修复;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5日内修复。

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

(三)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准备材料,落实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合格移交后,及时进入现场施工,履行现场安全责任,并按照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实施人行道面层铺装、车行道沥青层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浇注等作业。

(四)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7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五)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六)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区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七)掘路后须敷设的配套窨井、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符合道路建设有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

(一)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二)在挖掘工程开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材料、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在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2、在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回填材料和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3、在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修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三)挖掘工程完工后,监管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监管记录及照片,形成监管报告并归档。

(四)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级监管单位和区级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管理内容。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7.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七

一、政府执政理念的不断优化, 要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更加规范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 中央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一系列先进的执政理念, 温家宝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下, 各级政府积极顺应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在这个过程中, 作为综合协调部门的政府办公室, 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就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 更加注重执政为民, 更加注重依法行政, 体现到工作要求上, 就是要力求规范。规范, 就是要根据新时期政府办公室的工作特点和规律, 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系统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改进管理方式, 规范工作行为, 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一要建章立制。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抓好制度建设是政府办公室工作实现规范化的基础。从政务服务到事务管理, 从外部协调到内部运转, 办公室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用制度加以细化, 使办公室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杜绝“凭经验办事、靠感觉指路”的现象。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用制度管人, 按制度办事, 使办公室的各项职能到位而不越位、补位而不缺位。近年来, 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十分注重制度建设, 修订编写了《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度汇编》, 进一步完善细化了文秘综合、信息调研、机要保密、会务接待、财务管理、用印管理、车辆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要求办公室人员将这本小册子置于案头, 办文、办会、接待、机要、保密、信访、后勤等各项工作一切遵章运作。实践证明, 这种做法促使办公室人员养成了严谨规范的作风, 对提升办公室的服务能力有明显的成效。二要狠抓落实。制度的作用和效果取决于抓落实的力度, 建立了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关键还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近两年来, 我们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办公室的考核工作, 修订并完善了《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内部考核办法》, 成立了以政府办主任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考核小组, 并将个性、共性目标进一步量化、细化, 明确奖惩, 通过加大对办公室人员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的考核, 提高办公室人员的规范意识, 保证了制度的严肃性, 使制度发挥了最大作用, 取得了最佳效果。

二、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 要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更加高效

去年以来,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面对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各级政府均相应地在加强经济运行监控、化解金融危机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而这些决策部署能否在本级政府范围内得到迅速贯彻和落实, 对政府办公部门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这个时候, 我们需要的是效率。强化效率意识, 就是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第一“感应器”作用, 始终跟上领导的工作节奏, 始终保证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迅速贯彻和落实。一要增强时间观念。要树立雷厉风行的作风, 保持高节奏运转的工作态势, 坚决克服四平八稳、工作拖拉、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对上级布置的工作, 要立即干、马上办;对可预见的工作要谋在前、干在前, 要在被动中寻求主动, 在被动中创造主动。在日常工作中, 我们坚持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无条件加班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对领导交办的事务, 切实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决不拖拉延迟。二要讲求方法。以争创“学习型机关”为契机, 加强学习, 提高素质, 增强本领, 不断提升办理文稿、处理事务的能力, 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这是提升办公室工作效率的前提和保障。同时,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促进办公自动化。近年来, 我们加快推进了海门市政府网站的改版工作, 将网站功能定位为政务公开、公共服务、公众参与, 集政务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信息订阅于一体的综合性门户平台。对内拥有强大统一的后台管理系统为支持, 并形成标准的建设规范和运行保障机制, 开发丰富的专题应用和通用的系统接口, 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 为领导决策、部门应用和公共服务提供有效的支撑, 完善了我市的电子政务体系。三要统筹兼顾。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 纷繁复杂, 要学会“弹钢琴”, 在统筹中有序推进, 在兼顾中从容应对, 从而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要善于分清轻重缓急。上级要求的、领导交办的、部门联系的、群众申请的各类事项, 要根据缓急程度、危机系数迅速排列办理顺序;要求同时办理的, 要合理安排人员, 科学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予以办理;要求一人同时承担多项事项的, 要合理分布时间, 妥善处理。要善于处置突发情况。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往往具有不可预知性, 紧急的文稿起草、政务接待、临时交办的紧急任务随时都会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科学分析政府办公部门可能会面临的各类突发情况, 针对各类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机制。发生突发情况后, 要按照应急预案科学调配力量, 沉着应对, 临机处置。

三、政府行政职能的加快转变, 要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更加优质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政府职能的着力点已经逐步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面对这些变化, 政府办公部门的责任更大了, 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要求更高了。在日常事务中, 政府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办公室发挥好左右手作用;在科学决策中, 政府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办公室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处理各种矛盾中, 政府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办公室发挥好耳目作用;在协调各方面关系中, 政府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办公室发挥好沟通协调作用。在这种新的要求和任务面前, 我们开展办公室工作, 就要把质量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一要精细操作。政府办公室工作不能停留于一般的标准、一般的要求, 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尤其是要在“精”字上下功夫, 写出精品文稿、办成精品会议、拿出精品成果。强化“细节决定成败”, 高度重视细节, 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考虑, 谨慎操作, 细之又细, 慎之又慎, 切忌形式主义、办事飘浮、马马虎虎、草率行事。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细化目标、量化任务、强化责任, 确保每个环节环环相扣, 整体工作运转顺畅, 努力实现“办文零差错, 办会零失误, 办事零缺陷”的目标。特别是在承办重大任务时, 决不能想当然、凭经验办事, 一定要一丝不苟, 确保万无一失。二要主动服务。办公室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 敢于打破传统思维定式, 对任何问题都要超前思考, 提前介入, 考虑问题尽可能“快半拍”, 对领导关注的问题, 尽可能做到提前谋划, 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主动服务要吃透两情, 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政策, 吃透上情, 及时了解领导关心关注的重点, 领会领导意图;另一方面要加强调研, 深入基层摸清下情, 将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上来。在此基础上, 搞好预测性研究, 善于从纷繁复杂、盘根错节的问题中抓住主要矛盾, 善于从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中发现规律, 然后把实情、分析和对策形成方案建议供领导决策定夺。去年, 我们政府办公室人员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 超前筹划, 超前服务, 围绕项目投入、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等重大课题,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形成了90多篇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文章, 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达到以文辅政的要求, 受到了领导的好评。三要不断创新。办公室人员要不断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创新观念, 创新机制, 创新方式方法, 力争把每项工作做得更好。调查研究要在求深、求实、求新上下功夫;信息工作要在及时、准确、全面上下功夫;文稿起草要在准确体现领导意图和紧密联系实际上下功夫;督促检查要在跟踪问效、主动查办、求真务实上下功夫;公文处理要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行政后勤工作要在严谨细致、热情周到, 确保各项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转上下功夫。在办公室内部, 我们提倡做到“四多”, 即多问一些为什么, 多一些角度看问题, 多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方案, 多分析预测结果, 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大局的能力, 驾驭文字材料的能力, 正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沟通上下左右、协调方方面面的能力。

8.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八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

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四、严格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省政府所属部门省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省的统一,实现各市政府所属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地区的统一。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07年12月3 1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采取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各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加以全面推进,以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突破,使我省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

9.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篇九

一、2008年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1、生产总值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4.7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2‰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局、市贸易粮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

二、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2、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认真实施“十一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资源,集聚要素,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出做好汽摩配产业培育,强化政策扶持,加大重点产品开发力度,促进尼奥普兰、众泰轿车、北汽福田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争取年内获得“中国客车名城”称号,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全市汽摩配及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各地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进行重点培育,不断提高主导产业和规模工业比重。实施“1135”工程,着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一批成长型规模企业,全年新增亿元企业50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30亿元企业2家以上,力争全市亿元企业达到450家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2700亿元以上,增长20%以上。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全年新增规模企业5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3、提升园区开发水平。加强对入园项目的服务和跟踪督查,促使入园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力度,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

固定资产投入180亿元以上。做好园区扩容前期工作,适当扩大工业用地比例。完善园区考核,推行工业企业“新三率”评价考核机制。努

力增加用地储备,进一步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完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着力提高投资密度和经济密度。抓好农村家庭工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试点,扶持培育初创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园区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推进工业创新的各项政策,实施新一轮技术创新工程,积极培育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市汽摩配创新服务中心、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好ROHS指令检测中心作用,做好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实体化推进工作,争取新培育市级以上高新企业50家、高新技术研发中心20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5家以上。实施一批重点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安排市技术创新工程重点项目80项,研发高新技术产品100只以上,落实省、市重点技改项目209个,确保完成工业投资280亿元,力争完成300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市委市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2008年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1、生产总值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4.7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2‰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局、市贸易粮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

二、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2、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认真实施“十一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资源,集聚要素,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出做好汽摩配产业培育,强化政策扶持,加大重点产品开发力度,促进尼奥普兰、众泰轿

车、北汽福田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争取年内获得“中国客车名城”称号,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全市汽摩配及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各地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进行重点培育,不断提高

主导产业和规模工业比重。实施“1135”工程,着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一批成长型规模企业,全年新增亿元企业50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30亿元企业2家以上,力争全市亿元企业达到450家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2700亿元以上,增长20%以上。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全年新增规模企业5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3、提升园区开发水平。加强对入园项目的服务和跟踪督查,促使入园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力度,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80亿元以上。做好园区扩容前期工作,适当扩大工业用地比例。完善园区考核,推行工业企业“新三率”评价考核机制。努力增加用地储备,进一步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完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着力提高投资密度和经济密度。抓好农村家庭工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试点,扶持培育初创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园区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推进工业创新的各项政策,实施新一轮技术创新工程,积极培育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市汽摩配创新服务中心、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好ROHS指令检测中心作用,做好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实体化推进工作,争取新培育市级以上高新企业50家、高新技术研发中心20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5家以上。实施一批重点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安排市技术创新工程重点项目80项,研发高新技术产品100只以上,落实省、市重点技改项目209个,确保完成工业投资280亿元,力争完成300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

5月15日 市委市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2008年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1、生产总值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4.7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 ;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2‰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局、市贸易粮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

二、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2、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认真实施“十一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资源,集聚要素,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出做好汽摩配产业培育,强化政策扶持,加大重点产品开发力度,促进尼奥普兰、众泰轿车、北汽福田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争取年内获得“中国客车名城”称号,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全市汽摩配及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各地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进行重点培育,不断提高主导产业和规模工业比重。实施“1135”工程,着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一批成长型规模企业,全年新增亿元企业50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30亿元企业2家以上,力争全市亿元企业达到450家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2700亿元以上,增长20%以上。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全年新增规模企业5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3、提升园区开发水平。加强对入园项目的服务和跟踪督查,促使入园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力度,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80亿元以上。做好园区扩容前期工作,适当扩大工业用地比例。完善园区考核,推行工业企业“新三率”评价考核机制。努力增加用地储备,进一步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完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着力提高投资密度和经济密度。抓好农村家庭工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试点,扶持培育初创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园区办)、市国土资

源局、市规划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推进工业创新的各项政策,实施新一轮技术创新工程,积极培育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市汽摩配创新服务中心、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好ROHS指令检测中心作用,做好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实体化推进工作,争取新培育市级以上高新企业

50家、高新技术研发中心20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5家以上。实施一批重点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安排市技术创新工程重点项目80项,研发高新技术产品100只以上,落实省、市重点技改项目209个,确保完成工业投资280亿元,力争完成300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委市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市委市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2008年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1、生产总值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4.7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2‰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外经贸局、市贸易粮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

二、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2、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认真实施“十一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资源,集聚要素,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出做好汽摩配产业培育,强化政策扶持,加大重点产品开发力度,促进尼奥普兰、众泰轿车、北汽福田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争取年内获得“中国客车名城”称号,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全市汽摩配及相关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各地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进行重点培育,不断提高主导产业和规模工业比重。实施“1135”工程,着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一批成长型规模企业,全年新增亿元企业50家

以上、超10亿元企业5家以上、超30亿元企业2家以上,力争全市亿元企业达到450家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2700亿元以上,增长20%以上。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全年新增规模企业5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3、提升园区开发水平。加

强对入园项目的服务和跟踪督查,促使入园企业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力度,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80亿元以上。做好园区扩容前期工作,适当扩大工业用地比例。完善园区考核,推行工业企业“新三率”评价考核机制。努力增加用地储备,进一步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完善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着力提高投资密度和经济密度。抓好农村家庭工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试点,扶持培育初创企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园区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上一篇:工商所年终工作总结下一篇:也谈充满人文性的识字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