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能否解决台湾问题?(精选3篇)
1.一国两制能否解决台湾问题? 篇一
任何测评工具,也只是对我们性格的一种解说与分类,无所谓好坏,只是个特点而已, 我们也不可能靠一纸测评决定自己的职业生涯。那么,怎样做职业测评才有效?
怎样做职业测评才有效?
现在性格测评的工具很多,MBTI、DISC、性格色彩、贝尔宾、九型人格……最近也有朋友问到,测评后知道自己是哪种类型,是不是就意味着只能从事符合该类型的工作?会问这样的问题,说明大家对性格测评工具还存在很多的认识偏差。
以下是关于测评的几点忠告:
1、你是独一无二的
从结构思维的角度来看,不管哪种测评工具,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进行分类,每一种类别只是进行概括性的描述,以展示这个类别的人共有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同一种类别的人都是一样的。
在同一种类别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每个个体还是唯一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人分为男人和女人,不可能每个男人都一样吧。
2、测评的时候不要去预想结果
这是很多“聪明”人经常干的事儿,特别是那些对性格测评工具有一定了解的人,他们往往能预估某一道题目大致是测是什么,结果做出来的结果并不是自己本来的样子,对自己和对组织都没有什么好处。
3、测评结果只是个参考
不要把测评结果认定为你人生的判定书。
你应该把它看做是一条线索,利用这条线索,你可以更好的发挥你的天赋、优势等。
4、性格没有好坏之分
逻辑缜密(MBTI中T偏好,或DISC中的C)就好?情感丰富(MBTI中的F偏好,或DISC中的I)就不好?当然不是了,所以,一般性格测评的结果都是使用正面的词汇来描述,无所谓好坏,只是个特点而已。
5、尝试用不同的工具测一测
不要局限于一次测评,有时你可能受到情绪、环境等影响,结果会有比较大的偏差,现在大多数测评工具会有很多相似的分类标准,都可以试一试,从不同的角度来看看自己的性格特点,然后进行综合评估。
6、找有经验的施测师咨询
你不可能靠一纸测评决定你的职业生涯,对于测评结果的客观解读很关键,如果你不想自己去研究各种性格模型,你可以找有经验的施测师进行咨询。
但是如果有施测师告诉你因为你是INTJ所以你注定是个高管,那他(她)十有八九在瞎说。
[职业测试能否解决职业规划问题,有用吗]
2.一国两制看台湾问题 篇二
什么是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亦为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专门规定,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正式形成。1983年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一国两制”的构想:
“一国两制”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部两种对立的制度可以长期并存,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没有讲过的,但“一国两制”依据的仍然是马克思主义,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二,“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它有利于保 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繁荣与稳定。“一国两制”构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既坚持祖国统一和主权的完整,坚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又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状,考虑到各方面的意愿,考虑到祖国统一的现实可能性,允许两种制度并存,这又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第三,“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和运用发展。和平共处本来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一项普遍原则,现在被用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创造,为和平共处思想增添了新的内涵。第四,“一国两制”为解决国际争端和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富有想像力的答案,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第五,“一国两制”构想,也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出发的。我国解决台、港、澳问题,会涉及到有关国家在这些地区的利益,实行“一国两制”可以避免一些国际争端,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总之,坚持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我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既定方针。香港已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澳门也已在1999 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使“一国两制”构想成为现实,证明“一国两制”构想合情合理,切实可行;它有利于香港、澳门的繁荣与稳定;促进了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20世界70年代,国内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为确立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创造了行的有利条件。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驱逐台湾当局非法代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上来。同月,中美决定自1979年1月1日起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毛泽东、周恩来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的基础上,确立了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创造性的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随后,逐步形成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1978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了争取祖国统一的大政方针,两岸关系发展由此揭开新的历史篇章。《告台湾同胞书》明确提出,实现祖国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通过商谈结束台湾海峡军事对秲状态,撤除阻隔两岸同胞交往的藩篱,推动自由往来,实现通航、通邮、通商,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告台湾同胞书》的发表标志着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热爱祖国、追求和珍爱国家统一的光荣传统。近代以来民族的悲惨命运和屈辱经历遗留下国家统一的历史课题。翻过历史的不幸一页、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全世界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和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从根本上说,两岸统一是唯一的必然的历史结局,和平统一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之所在。
要实现和平统一,如何逾越社会制度的差异,如何抚平历史在人们心里留下的创伤,是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它作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以民族大义为重、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决心和诚意,体现了对台湾同胞尊严和情感的充分体谅和尊重,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智慧和务实精神。50年代中期中共关于“和平解放台湾”主张的提出,是由当时一系列内外因素的变化所决定的。以后的事实证明,这种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国内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变化为依据的对台方针是正确的。在国共两党和海峡两岸严重对峙时期,“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不仅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真诚愿望,也使我们在台湾问题上争得了主动,并孤立和抑制了美国制造“两个中国”的政策,为以后继续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条件。
“和平解放台湾”是中国共产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寻求以非武力的方式解决国共两党和海峡两岸关系问题而提出的主张。为争取实现这一主张,中国共产党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对两岸和平统一的道路进行了可贵的探索。新中国成立后,如何解决台湾问题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重大政治课题。早在1955年5月,周恩来同志就代表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提出“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的主张。1956年,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国共两党过去合作过两次,“我们还准备第三次合作”,并在不同场合阐明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1982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谈话中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使“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保障。1983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时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使“一国两制”构想更加系统和完善。“一国两制”的基本内涵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它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邓小平同志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直接倡导者。“一国两制”同时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懈探索的心血,是我们妥善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方针。
“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构想和创举,究竟效果如何,实践是检验的最好标准。自1997年7月1日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先后进入实践,迄今已逾10年。10年多来,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澳门不仅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生活方式不变,而且更加充满活力、更加生机勃勃,先后顺利经受住了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等各种危机和风险的考验,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同内地的联系和交流更加密切。香港回归前夕,西方舆论曾经掀起一片“唱衰”香港的鼓噪,美国一家媒体更狂妄断言,回归不久香港将变成一个“死港”。10年后的今天,该媒体的姊妹刊发表社论,高度赞扬香港今天的自由繁荣,并为当年的“失言”致歉。尽管过去10年“一国两制”实践是在摸索中前进的,但毫无疑问,它已经通过世人的严苛目光和历史的严格检验,为自己赢得了高度的国际赞誉。它完全正确,充满活力。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的实践,充分显示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事实证明,邓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祖国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实行‘一国两制’,对香港有利,对国家有利,对各国投资者有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利。我们坚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深化,‘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必将进一步显现出来,必将获得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拥护。”
台湾问题同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不同,正是照顾到这样的实际,在“一国两制”下,两岸统一后未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不仅享有同香港、澳门一样的高度自治权,而且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但不派人过去,还要为其保留相应的名额。台湾及台湾人民不仅不会失去现有的任何东西,而且可以同所有同胞一样共享国家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尊荣,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得到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援助和支持。可以说,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对台湾同胞有百利而无一害,必将加快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促进亚太地区繁荣稳定。
国家要统一、名族要振兴,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历史大趋势,两岸要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尽管前进道路上还会出现困难和阻碍,在2003年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台独”势力在分裂祖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台海局势日益严峻。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针对当时台海局势的紧张状况,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2005年3月4日,胡锦涛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首次以国家大法形式宣示了中国人民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意志,进一步巩固和凸显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这一事实,有力地遏制和打击了“台独”分裂势力。胡锦涛提出的“四个决不”和《反分裂国家法》两者结合,使我们掌握了反“台独”斗争的主动权。同年四五月间,中共中央和胡锦涛总书记邀请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先后访问大陆,开展两岸政党交流与对话并分别发表公报,达成多项共识。在会谈和公报中,胡锦涛提出构建和平稳定发展的两岸关系等新的主张。2006年4月,胡锦涛进一步提出,和平发展理应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主题,成为两岸同胞共同为之奋斗的目标。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表明了我们党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真诚愿望和坚定原则。2008年三月,台湾局势发生积极变化。“台独”分裂势力在台湾地区选举中遭到重挫下台,重新执政的国民党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使两岸关系出现了新的转机,两岸关系迎来难得历史机遇,对台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两岸关系取得重大突破。本着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精神,两岸协商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得到恢复,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已经实现,两岸同胞往来更频繁、经济联系更密切、文化交流更活跃、共同利益更广泛,两岸关系开始步入和平发展轨道。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思想,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怎样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六点意见。
第一,恪守一个中国,增进政治互信。第二,推进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第三,弘扬中华文化,加强精神纽带。第四,加强人员往来,扩大各界交流。第五,维护国家主权,协商涉外事务。第六,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
3.一国两制能否解决台湾问题? 篇三
劳办发[1994]391号
1994-12-26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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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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