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特殊概念的定义

2024-09-18

心理特殊概念的定义(8篇)

1.心理特殊概念的定义 篇一

涉外合同的概念定义及特点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涉外合同的特点有: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2.心理特殊概念的定义 篇二

“标准”和“标准化”是标准化学科的核心概念,是标准化学科理性思维和理论建立的根基。有一句话说得深刻:“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这就是说,标准化理论的思考和学术交流都需要这些重要“细胞”的支撑。因此,在标准化领域里,各国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都非常地关注和重视,并且几十年来一直在研究和修改。在历史上,英国、美国、法国、德国、苏联、日本、印度(原标准化七雄)等国的专家、专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并通过理论书籍、词典、标准等形式表达,他们对标准化概念的认识有相近的,也有相异的,其版本就有十几甚至几十个,总体上是未达到认识统一,处于发散状态。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学科,其概念的认识如此不稳定也实属少见。凡是越抽象的事物,其概念的发散性程度就越大。因为,抽象性事物给予人们较大的认识想象空间,让人们很难看到其本质,因此,宜从各自感悟内涵的深度和现象观察的广度来描述。越抽象的概念,不同主体给出概念定义的差异就越大,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也未能逃脱这一规律。下面举一些国家机构和权威机构具有个性的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以品味人们对标准化概念各抒己见的认识。尽管这些定义不是当前的定义,但其珍贵处就在于来自没有太多环境影响下自己朴实的认识。当前许多国家的标准化定义是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影响的结果(以下简称ISO)。

德国国家标准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指为了公众的利益,由各有关方面共同进行的,有计划地使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对象统一化。”

美国ASTM国际标准组织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利益和在其合作下,对某一专门活动的规律性方法制定和应用规章的过程。某一标准是某一方面标准化工作的成果,而且该成果只能由某一公认的标准团体所取得。换言之,标准是促进买主和卖主之间的货物流通并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共同语言。”

苏联技术百科全书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就是将已规定的规格列入各种形式、等级和组别,对成品、原料和每个生产过程规定统一概念、符号、标志和最精确的标样,并为此将已定的尺寸、重量与材料性能、制造和验收规程固定下来。”

日本标准JIS Z 8101《质量管理术语》对标准化定义:“制定并有效地运用标准的有组织行为。”

法国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的目的是为解决重复出现的问题提供谅解的基础。”

波兰标准化基础知识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满足各方面联系与生产需要的最正确途径,是杜绝浪费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利用与推广经验的手段,既有利于在现实条件下典型的和最有利的决定的贯彻,又有利于进行变革,以便使目前情况得到迅速改善。”

澳大利亚标准化协会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规定的方面很广泛,它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生活之中。语言就是标准化的一种形式,道德准则和法律也属标准化的范畴……”

2 ISO和中国对标准化概念定义的历程

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在空间关系上,除了存在不同国家、不同机构、不同专家定义的差异外,从时间关系上,不同的历史时期,同一机构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也在变化。ISO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修改。ISO于1952年成立标准化原理研究常设委员会(STACO),1962年7月标准化原理研究常设委员会首次发布了对标准化概念做出的定义(第一版),1972年对首版标准化定义进行了小的修订形成第二版定义,1980年的ISO指南第2号对前两版的定义作了较大的修改形成第三版,1983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四版,1986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五版,1991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六版,1996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七版,2004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八版。ISO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已经历了40多年的8次换版和修改,标准化的定义在1986年以前每版都进行一次内容修订,从1986年的第五版开始,标准化定义基本处于改版不变定义内容的稳定状态。或者说,ISO标准化定义的前四版是在变化中改版的,后四版是在不变中改版的。

1962年7月,ISO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一版)为:

“标准化——就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并在其参加下,协调一定范围的工作,也为了在遵守操作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达到普遍的最佳经济而确定采用的各项规则。标准化是建立于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统一成就之上,它不仅为现在的发展,而且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基础,从而实现持续的发展。”

1972年10月,ISO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二版)为:

“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全面最佳的经济,并适当考虑到产品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则的过程。

标准化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标准化不仅为现在而且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基础。标准化应跟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

1980年ISO指南第2号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三版),尚未查到全文。

1983年7月ISO指南第2号对标准化的定义(第四版)为: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来,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

1986年ISO指南第2号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五版)为:

Activity of establishing,with regard to actual or po-tential problems,provisions for common and repeated use,aimed at the achievement of the optimum degree of order in a given context.

NOTE 1 in particular,the activity consists of the processes of formulating,issuing and im plementing standards.

NOTE 1 important benefits of standardization areimprovement of the suitability of products,processes and services for their intended purposes,prevention of barriers to trade and facilitation of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1991年ISO指南第2号(第六版)、1996年ISO指南第2号(第七版)、2004年ISO指南第2号(第八版)对标准化的定义与1986年ISO指南第2号(第五版)对标准化的定义是相同的(英语版)。

我国官方对标准化的定义始于1983年,以国家标准GB 3935.1-1983发布,这是中国官方的第一个标准化的定义,内容参照1983年ISO指南第2号(第四版)的定义。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标准化的定义直接等同采用1991年ISO/IEC指南第2号(第六版)上的定义。2002年,我国制定了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标准。该标准定义的标准化等同采用了1996年ISO/IEC指南第2号(第七版)中标准化的定义。

中国国家标准1983年11月对标准化的定义(GB3935.1-83):

“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从以上可看出,中国在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上,采取的是“国际路线”,基本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指南的定义。

ISO标准化的定义发展的路线图基本上是:建立原理常设委员会研究提出标准化概念定义,解决有无问题;进行较大提炼修改;再提炼修改;改版不改定义。ISO的标准化定义到目前已出版了8个版本,中国主要是参照ISO的定义出版了3个版本,它们的发展关系见表1(表1中,有下划线的文字是未经确认的内容)。

当前,ISO/IEC对标准化的定义趋于稳定,各国官方对标准化的定义也在向ISO的定义靠拢,但这不能将ISO的标准化定义看成已完善和认识已基本统一。一个正确、到位的定义,应符合概念的认识,应能经得住检验而不发生错误和矛盾。

3 标准化定义的问题分析

一个学科的核心概念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学科理论建立的基石。学科的核心概念对学科发展起引导、指向作用,同时也起与其他学科的划界和对本学科的划界的作用。定义不到位,就会形成认识的冲突和理解的障碍。“标准”和“标准化”是标准化学科的两个核心概念。世界上,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一直存在着学术上的争议,从未达到真正的认识统一。当前,标准化概念的所谓权威定义是ISO指南第2号中的定义(中文译版见以上ISO的第五版,英文版见以上ISO的第五版)。现在,我们对标准化定义最新版(ISO指南第2号第八版)的内容作一个剖析,从概念的应用、定义的标准化元素、标准化的历史3个方面进行分析,考察这一标准化定义的不妥之处。

3.1 概念的应用分析

仔细推敲,ISO的这个定义存在很多问题,严格意义上不是标准化的定义,如果作为“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任务”(即标准化三大任务)的定义还比较适合,它属于标准化概念体系中第三层次的概念。标准化概念中的第一层次是标准化内涵的概念,第二层次是标准化外延的概念(标准化加前缀的概念),第三层次是标准化的过程、活动、方法、途径等概念(标准化加后缀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当前的国际版标准化定义,只能作为标准工程中的标准化定义,或者说是标准化的狭义定义,而不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标准化概念本质性的定义。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否确切,需要进行概念应用的检验,看其是否达意。如果将标准化定义为“活动”或者“过程”,那么“标准化活动”和“标准化过程”这类词不会再存在,否则我们说“开展标准化活动”和“监督标准化过程”就会说成“活动”的“活动”或“过程”的“过程”这种语无伦次、词不达意的状况。再如:我们说这些军人穿的军装是标准化的,马路上的交通标志是标准化的,显然不是说这些军装和交通标志是“在进行制定、发布和实施规则的活动”,是想说他们分别是统一的或很一致。“语言中的逻辑结构只是认识主体通过概念之间的关系对客观世界的一种描述或模拟,它本身就带有一种试错与逼近的性质”。如果对概念所做的定义偏离人们对概念的认识,我们将会失去许多由衷的和习惯的语言,且还不能找到更好的替代语言。

3.2 定义的标准化元素分析

该定义以“目的”、“对象性质”、“目标范围”、“行为”、“主体”等元素来界定标准化概念,这些元素被定义者看作决定标准化的要素。ISO定义中“目的”是“为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象性质”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目标范围”是“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行为”是制定规则,并发布和实施。“主体”是“活动”。审视“目的”元素,ISO定义把标准化的目的界定为“获得最佳秩序”,而最佳秩序只能是标准化的目的之一,不是全部,标准化的目的还有:最高效率、最低成本、最佳质量、最高安全等。“获得最佳秩序”并不能等价于其他目的。同样,ISO定义中的“对象性质”是“共同性使用”和“重复性使用”。实际上,标准化的对象性质还有“相通性使用”、“通用性使用”等。ISO定义中的“目标范围”是“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实际上标准化的目标范围还可以有“未来问题”、“预测问题”等。定义中的“行为”是“制定规则”、“发布规则”、“实施规则”。实际上标准化的行为还有“通用化设计”、“系列化设计”、“模块化设计”、“品种/规格压缩”等,这些并不需要通过“三大任务”去实施。按照ISO现行版的标准化定义,上述属于标准化范畴的许多元素并未被纳入到定义中,而是被定义排斥到标准化概念之外。定义中和定义外的标准化元素见表2,表2中有底纹的元素是定义中的标准化元素,无底纹的是非定义中的标准化元素。

ISO对标准化的定义方式是穷举法,这种方法不适合作为核心概念的定义。核心概念通常适用范围很广,我们难以穷尽所有的内容,遗漏部分就会被排斥在外。如果用穷举法定义,就很难定义得全面完善,且定义的内容就会又长又散,难以记忆和表述。

ISO的定义,在语言的表达上也存在问题。它将标准化定义为“制定……规则的活动”,然后用加注释说明“制定……规则的活动”是指“制定、发布、实施规则的活动”,使不等价的语言拥有等价的意思。这违反了“语言表达不等价,意思也不等价”的关系。如果ISO定义不加注释,“制定……规则的活动”就等于标准化,这就使标准化的范围更狭隘。

3.3 从历史角度分析

ISO指南第2号把标准化定义为“制定、发布、实施规则的活动”,这就相当于把没有“制定、发布、实施规则活动”的标准化活动排除在标准化之外。标准化的历史源远流长,已有几万年甚至是几十万年。最早的标准化行为始于旧石器时代的语言形成、石器工具打造、文字建立等,并没有“制定、发布、实施规则的活动”,目的也不是最佳秩序,而是畅通交流和提高劳动效率。国内许多标准化的理论书籍把标准化的发展历史分为:古代标准化、近代标准化、现代标准化。近代标准化始于18世纪中,也就是说古代标准化是18世纪中以前的时间。世界上第一个为重复使用制定的标准(螺纹标准)产生于1834年,标准制定的历史到现在只有100多年。从历史看,标准化是先于规则或标准制定,即时间顺序上是先有标准化,后有标准,不应以后者作为界定准则来定义前者。如果用“制定、发布和实施规则活动”作为标准化的定义内容,那就会对规则制定前的标准化历史进行否定,同时否定了标准化发展历史悠久的命题。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标准化核心概念定义的具体化表示,限制了标准化的范围,是狭隘的、未进入本质关系的,是不宜广泛接受的,是有碍标准化理论性和科学性深化发展的,是自我限制了范围和脱离了理论属性地位。用具体事项定义标准化概念的方式,缺乏概念的普遍性和知识的根源性。这种定义属于应用末端认识,而不是根源认识,是难以提炼本质关系的。

4 标准化定义的理性化思考

当前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主要是体现了定义给出者随众的倾向、立场和态度,是这些因素驱动的结果,使其未达到学科理论期望的程度。它在内涵的全面性、逻辑的严谨性和认识的统一性上都存在问题。这个定义是标准化机构工作者的经历和经验感受的具体内容,缺乏抽象归纳和哲学程度的表达,也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国外有的学者认为,标准化的概念是不可能统一的。这种态度是学术悲观的表现。标准化如果是一门科学,或者想要发展成一门科学,标准化的概念就应是可确定的,因为这一概念来自于社会客观现象的描述,而不像“以太”、“燃素”等概念来自假设,且无法确证。

一般地说,概念就是认识主体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联系和本质特征的思维形态。科学的概念的涵义是可确定的和可检验的。一个深刻、成熟和科学的概念,是对隐藏在现象背后的事物本质和必然联系在感觉基础上的抽象思维的结果,不应该是一些重要的相关具体概念的精心组合。

概念和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是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其特有属性概括而成。概念的形成,标志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其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概念是对事物本身的认识,或对事物本身概括的思考。定义是人为地把事物称作什么。概念定义和术语定义是不同的。概念定义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是解决认识的普遍性和统一性问题。概念的定义在任何领域都应是唯一的。术语定义只要在指定范围内适用即可,如某产品标准中的术语定义只在本产品标准中有效,在其他标准中这个定义就不一定适用。术语定义主要解决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相同术语不同含意的问题和名词简化的识别问题。因此,作学科核心概念的定义不应采用与作术语定义相同的态度。概念和定义既可以分离,也可以统一。“标准化”的自然性思维的概念应与“标准化”术语的人为定义统一。“标准化”概念的统一,基于认识的统一。概念和定义不统一,就会产生认识上的矛盾,在认识上形成抵制。认识统一是概念统一的前提,概念统一是概念定义统一的前提。

标准化的概念是社会一种客观现象给人们形成的认识,是现象的思维形成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产生源于客观现象的“发现”(感性归纳),然后创造一个名词来对应现象事实的概念。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应符合对标准化规律现象的认识。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不应该用“发明内容”与其对应,因为这样没有自觉现象与其对应,概念对自觉现象无解释作用。如果标准化概念采用“发明”(理性演绎)模式定义,这样的定义具有强加性,是不可溯源的,且对学科理论研究意义也不大,缺乏理论源的核心动力。“发明内容”的概念定义属自定义,自定义不需要解释概念的来源,它是没有归宿的。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应采用“发现的态度”,而不是“发明的态度”。“发现的态度”是让主体认识服从客体现象。“发明的态度”是让客体现象服从主体认识,这是不需要尊重历史起源和认识积累的,对于具有悠久历史认识的标准化概念有强加性和扭曲性作用。因此,标准化的概念不应该用建立新现象来定义。

标准化理论的创建首先要建立好其核心概念,并要保证标准化概念的严谨和准确,以便为理论关系的确立进行正确的指导和定位。概念要准确、清晰,知识才能落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不准确和不清楚的概念将是漂浮的、人们是无法认同的和深刻记忆的。科学的定义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证实和证伪。标准化的定义不能限定在标准化概念的局部内涵上。因此,标准化的定义需高度抽象化,使其具有标准化概念认识的普遍适用性。满意的定义应与相应的概念统一。对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概念形成定义的合理逻辑公式为:

公式中:C为概念conception,W为词或词组word,D为定义definition,→为进展方向。以上公式的表达的意思是:人们对某客观现象形成了概念,然后选词或词组赋予给这个概念名称,再对这个概念下一个定义,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应完全符合人们对概念的认识。对于学科的核心概念,符合这一公式关系的定义是可接受的,否则是不可接受的。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对标准化理论的建立意义重大,因为标准化概念是其理论大厦的根基,是“思想的细胞”,没有深刻、严谨、透彻本质的概念,标准化的理论大厦也会是风雨飘摇,随时倒塌。只有对标准化的概念有深刻的理性认识,给出普遍适用的定义及其数学模型,标准化才能建立起牢固可靠、壮丽宏伟的理论大厦。

参考文献

[1] 王永谊.企业标准化工作[M].沈阳:辽宁省标准化协会普及委员会,1982.

[2] 顾孟洁.憧憬与探索[M].第三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3] B.B.特卡钦科.标准化的方法与实践[M].北京:标准化协会,1981,p.1.

[4] 常捷、何逵.标准化原理与方法[M].北京:八机部《推进技术》编辑部,p.15.

[5] 章士嵘.科学发现的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客观”概念的定义 篇三

首先,按照这一定义,“客观”概念的外延可以仅限于自然界,定义前半句中的物质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的高级运动形态。作为物质世界一部分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有显著的区别,按照列宁的说法,有意识的生物的社会(即人的社会)必须依赖于有意识的生物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列宁选集》第二卷第331—332页)。这就是说,在人类社会这种特殊的物质运动形态中,“人的意识”作为类意识内在地包含于其中,它是人类社会的有机部分,并且,正是这个特殊部分的存在,才使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因而,当“人的意识以外的”作为定语加在“物质世界”前面,而“人”的意识又理解为“类”的意识的时候,人类社会实际上被排除于“客观”概念之外了。

其次“人的意识”也可以理解成“个体的”或“人们的”意识,在作这样理解的时候,“客观”概念的外延就把人类社会囊括于其中了。人类社会无疑是在个体的或人们的意识以外的物质世界。

第三,定义的后半句“认识的一切对象”具有比上述两者更宽泛的外延。认识的对象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也包括社会意识。例如,为了全面了解一个社会,单单认识它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社会生产方式是不够的,还必须认识它的传统、风俗和习惯,认识它的文化背景。不仅如此,个体的人的心理和思想也是人们认识的对象。“认识你自己”,这句古希腊德尔斐的古老神庙前的一块石碑上刻着的箴言,成为许多思想家追求的目标。

在上面关于客观的三种不同外延中,前二种外延过窄,它们都把社会意识排除于“客观”之外。实际上,虽然社会意识是个人主观活动的产物,但是,当它们在历史的演化中成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不断地积淀下来的时候,它们就构成了社会的文化的和精神的背景。这种背景虽然是精神性的,但它存在于个人之外,不依个人的思想、意识为转移。因而,正如人类社会的客观性一样,社会意识的客观性不在于它要排斥人的参与,而在于它是人一生下来就碰到的一种既定事实。

与前二种不同,第三种的含义则过分宽泛。严格说来,人对自己的认识是自我反思,是在主体内进行的精神活动,这种活动及其对象不能认为是客观的。

4.复分解反应的定义概念 篇四

复分解反应是化学中四大基本反应类型之一。(复分解反应中有一特例——中和反应,即酸与碱发生的复分解反应)要理解它必须抓住概念中的“化合物”和“互相交换成分”这两个关键词。酸、碱、盐溶液间发生的反应一般是两种化合物相互交换成分而形成的,即参加复分解反应的化合物在水溶液中发生电离并解离成自由移动的离子,离子间重新组合成新的化合物。因此酸、碱、盐溶液间的反应一般是复分解反应。无机化学中,很少有既是复分解反应又是氧化还原反应的,在中学阶段不考虑化合价变化的复分解反应,如Mg2Si+4HCl=2MgCl2+SiH4(硅烷气体)。

5.心理特殊概念的定义 篇五

定义是用比较简单具体的概念来描述比较复杂抽象的概念。比如速度可以如下定义:运动物体的位移和产生此位移所用时间的比叫物体运动的速度。可以看出速度是用位移和时间两个简单的概念来描述的。如果用“力是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作为力的定义,那么首先就要了解,什么叫“作用”。但是什么叫“作用”呢?比如我生病了,吃了药对我的病毫无作用。这是力吗?再如:老师批评学生说:“我已经说过你多少次了,怎么对你毫无作用?”这也是力吗?当然不是。因此,我们现在只能就一些实例来引入力的概念。不能称为力的定义。

6.心理特殊概念的定义 篇六

一、塔斯基的模型论定义

塔斯基对逻辑后承概念的定义起点在于合乎我们关于通常的后承概念的直觉。在他看来,如果一个语句X 是从语句集K 逻辑地推出的,那么通常在直觉上,不可能K 中的语句都是真的而X 却是假的。逻辑后承的必然性决定了它是形式的,即“这种关系不能以任何方式被经验知识所影响,……后承关系不能因在这些语句中指称对象的指示词被指称其他对象的指示词所替换而受到影响”(Tarski,1936,212)。这意味着,这种关系在前提集K 与结论X 之间成立,必须独立于K 中的所有语句和作为结论的语句X中的非逻辑常项的涵义,而仅仅依赖于其中出现的逻辑常项的涵义。只要逻辑常项被选定,无论如何对其中出现的非逻辑常项做相应的替换,都不会改变后承关系。如果语句X 是从集合K 逻辑地推出的,那么不仅要求并非K 中的所有语句都为真而X 却为假,还要求对于K 中所有语句和X 的如上替换结果也应如此。这样,塔斯基就得到了逻辑后承的必要条件:

(F)如果在集合K 的语句中和在语句X 中,(除纯粹的逻辑常项之外的)常项被其他常项所替换(类似的记号在所有地方都被类似的记号替换),如果我们用‘K′’表示由K 得到的语句集,且用‘X′’表示由X 得到的语句,那么语句X′必须是真的只要集合K′中的所有语句都是真的。(Tarski,1936,212)条件(F)还不足以定义逻辑后承,因为它并不同时构成逻辑后承的充分条件,除非我们假定表达K和X 的语言包含了足够充分的非逻辑常项(符号)。但事实上这种假定并不总能成立。为此,塔斯基建议寻求其他工具,即语义学的工具。在塔斯基那里,转向逻辑后承的语义学定义很自然。因为语义学能够提供的工具就是满足概念,而这个概念在其《形式化语言中的真概念》(1933)中已经获得了严格定义。因此,通常的后承概念的直觉就可以被重新表述为:如果一个语句X 是从语句集K 逻辑地推出的,那么通常在直觉上,不可能论域中对象的所有序列都满足K 中的语句而不满足X。结合定义(F),就可以得到如下表述:任何能够满足K* 中所有语句函数的序列也能满足X*。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非逻辑常项短缺的问题以及为了表达必然性,这里的“K*”、“X*”不再是对K 中所有语句以及语句X 中的非逻辑常项进行相应替换后得到的某个语句,塔斯基把它们分别规定为将非逻辑常项直接替换为相应的变元而得到的语句函数的集合和语句函数(sentential function)。其实,满足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是针对“一个给定语句函数被对象或对象序列满足的概念”,而真概念或语句的满足概念则以此为基础。借助满足概念,我们只需要对前面的表述稍加修改就可以得到逻辑后承的一个新定义:

(S)语句X 是由语句集K 逻辑地得出的,当且仅当如果K* 和X* 等分别是由语句集K 和语句X 得到的语句函数集和语句函数,则所有满足K* 中每个语句函数的对象序列都满足语句函数X*。塔斯基没有提到定义(S),大概是因为这个定义还不够简洁、不够直观。正是借助语句函数以及基础的满足概念,塔斯基引入了模型概念①。如前所述,令K 为任意语句集、X 为任意语句,K* 为由K 得到的语句函数集,X* 为由X 得到的语句函数。任意满足集合K* 中每个语句函数的对象序列都被称为语句集K的模型;任意满足X* 的对象序列都被称为X 的模型。在此基础上,塔斯基给出了逻辑后承概念的更为简洁直观的模型论定义:

(M)语句X 是由语句集K 逻辑地得出的,当且仅当集合K 的每个模型都是语句X 的模型。

由模型概念的定义不难看出,(M)与(S)是等价的。在这里必须要强调的是,塔斯基的定义(M)是以(S)为基础的,前者较之后者而言仅仅在字面上更有利于体现“模型论方法”的特征,而对逻辑后承概念的模型论定义的实质则在定义(S)中得到了充分表达。这意味着,在塔斯基的定义中,模型概念并不是必要的,而仅仅是作为简化定义的一个工具而已。同样,也不需要借助真概念。(语句函数的)满足概念才是必不可少的,是塔斯基的定义的核心。

鉴于满足以及模型等概念均已得到严格定义,定义(M)显然不再包含任何模糊的概念,塔斯基自信地认为:“每个理解上述定义之内容的人都必须承认它与[逻辑后承概念的]日常用法是相当一致的。这一点相对于它的其他后承概念而言将变得更加明显。”(Tarski,1936,213)模型论方法的优势在其他逻辑性质的刻画上也得到凸显。与逻辑后承联系最为紧密的逻辑性质就是逻辑真:语句X 是逻辑地真的,当且仅当所有对象序列都是它的模型。虽然塔斯基的定义因其突出的优势已经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广泛接受,但批评之声依然存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批评来自埃彻门第,他列举了塔斯基的定义面临的几个问题,以此质疑其恰当性。接下来,本文将分别针对其中两个最为关键的问题进行讨论②。

二、“过度”问题

尽管定义(M)被视为是模型论定义的典范,但埃彻门第还是指责塔斯基的定义会直接导致“过度”问题①,这是因为塔斯基的定义预设了一个固定不变的量词论域。在埃彻门第看来,这也是塔斯基的定义与标准模型论的定义的重要区别所在:现代的标准的模型论语义学考虑到了量词论域的变化及其“与其他因素的解释之间的关键的依赖性”,“没有这种依赖性,塔斯基的定义将绝不会得到标准的结论,即使将量词处理为非逻辑常项”(Etchmendy,1988,69~70)。

所谓“过度”指的是塔斯基的定义会把许多并非逻辑有效的论证判定为逻辑有效。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借助塔斯基对逻辑真概念的模型论分析。首先,根据语句函数的形成机制,如果一个语句不包含任何非逻辑常项,那么它的语句函数就是它本身。接着,根据塔斯基的真之定义,即一个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所有对象序列都满足它,如果这个语句是真的,它就会是逻辑地真的,因为它的语句函数(也就是它本身)被所有对象序列满足。于是可以得到这样的推论:所有以其自身为语句函数的真语句都是逻辑地真的。这样一来,我们很容易会发现,在包含全称和存在量词以及等词的一阶语言中,所有仅仅表达数量的语句都为逻辑真理,例如“至少有一个对象(埚x(x=x))”、“至少有两个对象(埚x埚y(x≠y))”……(Etchmendy,1990,74,111);对一阶语言中的任意真语句的二阶存在概括也都是逻辑地真的,例如如果“Fa”是真语句,“埚F*埚x(F*x)”就是真的,而且还是逻辑地真的②。以这些逻辑真语句为结论,我们不难构造很多论证,无论其前提或前提集是什么,按照塔斯基的定义,这些论证都将名正言顺地归入逻辑后承概念的外延。但这些语句直觉上并不是真正的逻辑真理,它们是“关于世界的实质的、非逻辑的断言”(Etchmendy,2008,272)③,以它们为结论的论证直觉上也并非逻辑有效的。反例很容易找到:考虑以“恰好有一个对象”为前提、以“恰好有两个对象”为结论。根据塔斯基的定义,它是逻辑有效的,但很明显至少存在一种情形能够使得前提为真且结论为假。

按照埃彻门第的分析,造成上述“过度”问题的原因是,塔斯基在定义中预设量词的论域始终保持不变,即是由所有对象构成的集合。只要像现代的标准的模型论语义学那样考虑到量词论域的变化,上述“过度”的反例就不难被排除(Etchmendy,1990,116)。由于考虑了论域,标准模型论的模型就是由论域与对象序列构成的有序对(其中论域D 与对象序列s 都是可变的)。一个语句是逻辑真理,当且仅当所有这样的有序对都是它的模型。如果埃彻门第的观点正确,那么塔斯基使用的模型就是局限于以全域U 为论域的一类特殊的有序对,即(其中,只有对象序列f 是可变的)。由这类有序对决定的逻辑真理和逻辑后承难免会较为宽泛。

现在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塔斯基的定义是否确实预设了一个不变的全域。虽然塔斯基在《论逻辑后承概念》(1936)一文中并没有谈到论域,但在给真概念定义时,他给出了两种真概念和满足概念的定义,一种是绝对的,一种是相对的。后者需要考虑论域,即“在个体论域a 中为真”以及“在有k 个元素的论域中为真”。他认为“在演绎科学的方法论中……相对性特征的真概念比绝对概念起着更大的作用,并以之作为其特殊情形”(Tarski,1933,199)。这说明塔斯基并没有忽视不同论域对语句真值的影响。至于他在定义逻辑后承概念的时候是否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不得而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塔斯基1953 年再次讨论模型论时明确考虑了论域的变化①。他将模型R 定义为由非空的论域和对象序列构成的有序组,即R=,并借助模型分别定义了逻辑后承和逻辑真:“一个语句Φ 被称之为一个语句集合A 的逻辑后承,当且仅当在每一个A 中所有语句在其中被满足的[模型]R 中,A 被满足;它被称为逻辑地真的,当且仅当它在每个可能的[模型]中被满足。”(Tarski,1953,8)在这里,塔斯基并没有对U(即“R 的世界(universe)”)做出限定,更有趣的是,塔斯基还考虑了“坌x坌y(x=y)”这个反例,他说:“这个语句明显表达了世界只包含一个元素的事实;尽管在这个语句中没有非逻辑常项出现,它也不是逻辑公理,因为它不被所有的[模型]满足。”(Tarski,1953,18)可见,即使塔斯基在1936 年所使用的模型是论域不变的,那么至少到了1953 年,塔斯基已经纠正了这个错误。何况,他并没有提到1953 年的这种定义是对早期工作的纠正或者补充,相反,他还在注释中提醒我们,关于满足、真、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形式定义和细节讨论参考他的早期工作。所以,我们不能把塔斯基的定义看作是新的定义,而应该把它看作是更明确的定义或更清晰的重述。这样一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塔斯基1936 年对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模型论定义与1953 年的定义即标准的模型论定义是一致的。

三、“不及”的问题

埃彻门第认为,塔斯基的定义仅仅“对于带有逻辑上独立的原子语句的命题语言而言是有用的。某些重要的修补也可以令它对一阶语言(带有逻辑上独立的谓词和函数符号)以及与它们紧密相关的特定语言有用”(Etchmendy,2008,281)。这意味着,对于这些语言之外的那些论证是否真正是逻辑有效的,塔斯基的定义无法做出甄别。因而,塔斯基定义的逻辑后承概念与通常概念在外延上存在严重的分歧。前面所讨论的“过度”问题是外延恰当性问题的一个方面,它可以通过考虑论域的变化得到解决,而且塔斯基的定义本身包含了这种考虑。现在我们需要讨论另外一个方面,即“不及”问题。

所谓“不及”,指的是有些直觉上有效的论证却不属于塔斯基所定义的逻辑后承概念的外延。按照埃彻门第的观点,当一个推理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逻辑常项还依赖于一些非逻辑的、实质的表达时,就会产生“不及”问题(Etchmendy,2008,278)。例如,a 是哲学家,所以a 是人。这个论证是有效的,但它依赖于“哲学家”和“人”这两个实质谓词的涵义。这种反例可以被称为实质论证,但是一般我们可以将它们看作是缺少或者预设了相关前提,只要添加对于这些实质语词的相应定义或说明作为前提,它们完全可以还原为形式论证。更普遍的“不及”的问题与围绕一些实质的哲学概念建立起来的论证及其逻辑系统有关,例如模态逻辑、信念逻辑、认知逻辑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下,被研究的后承关系都不被看似正确的塔斯基的刻画所承认”(Etchmendy,2008,280)。不难看出,这些逻辑中的论证的有效性除了依赖于通常的真值函数的逻辑联结词之外,还依赖于“必然”、“相信”以及“知道”等概念的涵义。例如,根据埃彻门第的举例,判定Bela(φ)是否逻辑地推出埚x(x≠a∧Belx(φ)),取决于φ 是否被唯一一个人相信。造成上述“不及”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塔斯基提供的模型概念被认为是只适用于外延性的语言,它无法为这些内涵性的概念提供恰当的刻画,甚至按照外延性的标准,像“可能”这样内涵性的概念根本不能被当作逻辑常项。因此,无论Φ→□Φ 还是□Φ→Φ,塔斯基的模型论定义都无法分辨其是否有效。

埃彻门第认为塔斯基的定义只局限于使用外延性的模型,但他忽视了塔斯基的定义有两个核心特征:(1)强调逻辑后承的形式特征;(2)强调保真性,确切地说是保模型性。无论哪一个特征都适用于描述模态语言中的有效论证。塔斯基在定义中引入模型概念目的在于刻画这两个特征,他并没有将模型概念限定为外延的或内涵的。由于塔斯基考察的都是一阶语言中的论证,所以他作为例子给出的模型都是外延性的,它直接由论域和对象序列构成,即R=。当刻画命题语言中的论证时,模型RP的论域就是真值集合,而对象序列就是各个真值的有序排列;当刻画谓词语言中的论证时,模型RQ 的论域就是个体对象的集合,而对象序列就是对象的排列。模型概念同样可以扩展到内涵性的语言。Gómez-Torrente 指出:“对这样一种语言,存在某种关于模型和关于在模型中为真的标准的克里普克式的定义,因而就可将模型论的逻辑真定义为在所有模型中为真。”(Gómez-Torrente,2008,345)为了能够刻画必然概念,克里普克引入了可能世界和可及关系。于是,针对命题模态语言的模型被定义为三元组:RM=,其中W 是可能世界的集合,R哿W×W 是可及关系,V 是赋值,它是从原子语句集合到(W)的一个函数。如果原子语句的顺序是p1,p2,…,pn,…,对于每个原子语句的赋值V(pi)就是一些可能世界的集合,令其为Wi哿W,那么模型RM 则可以被写为或者。这个标准的内涵性的模型除了比外延性的模型多了可及关系以及将论域理解为可能世界而非对象的集合之外,没有其他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模型,外延性的模型也可以看作是R 为空关系的情形。借助可能世界的模型,命题模态语言中的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定义则可以具体化为:命题模态语言的语句X 是由命题模态语言的语句集K 逻辑地得出的,当且仅当集合K 的每个标准的克里普克模型都是语句X 的标准的克里普克模型;命题模态语言的语句X 是逻辑地真的,当且仅当所有标准的克里普克模型都是X 的模型。信念逻辑、认知逻辑等都是模态逻辑的近亲,适用于它们的模型都可以借助对可能世界语义学的适当修改来刻画。这些刻画仅仅改变了模型的类型,而没有改变塔斯基对于逻辑后承的定义,即没有改变“形式的”和“保模型的”这两个特征。

四、概念分析的恰当性

通过对模型概念的讨论,我们能够发现,塔斯基的定义在外延的恰当性并没有面临什么严重的问题。但是埃彻门第对这种定义依然不满意,他认为即使上述塔斯基的定义在修正之后能够避免上述反例,“修正后的说明依然遭受相同的概念性缺陷的困扰。它还是无法提供概念性的保障使得所有满足定义的论证实际上是有效的”(Etchmendy,2008,273~274)。所谓的“概念性的错误”是指无法为论证的保真性提供概念性的保障。之所以无法做到,是因为塔斯基将逻辑后承关系(逻辑有效性)还原为了每个具体论证的后承关系(即具体的保真性),即“如果相关的论证类中的每个论证都是保真的,一个论证就是逻辑上有效的”(Etchmendy,2008,265)。埃彻门第将塔斯基的定义称为对逻辑后承和逻辑真概念的“还原性分析(reductive analysis)”,并论证说这种概念分析缺乏恰当性。

概念分析的不恰当性体现为:(1)真正有效的论证其保真性得不到独立的保障(Etchmendy,1990,93),“没有对保真性的独立保障,逻辑后承将会是一种完全松散的关系”(Etchmendy,2008,270)。如果一个论证的有效性在于它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保真性,而这又取决于所有具有相同形式的具体论证都是保真的,那么这就等于说一个论证自己需要为自己的保真性提供保障。显然,这不是一个论证的有效性的真正的保障。(2)由于缺乏独立的保障,这种概念性分析将使模型论的逻辑后承概念无法满足人们的认知要求。也就是说,一个真正有效的论证,根据其前提的真实性,我们能够预见结论的真实性,而且我们寻求有效论证的目的往往正是为了达到对结论的真实性的认知。还原性论证使得我们实现目的前就要认识到结论的真实性。埃彻门第还进一步地分析说,还原性分析的错误体现为“混淆了逻辑后承的外部特征和它们的内在原因”(Etchmendy,2008,264)。具体有效的论证是逻辑后承关系的外部特征,它之所以是有效的,还是因为它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逻辑后承关系,导致它们具有逻辑后承关系的因素才是真正的内在原因。

埃彻门第的批评基于一个错误的观念,即认为塔斯基的模型论定义是以真概念为基础的,它“预设了一个语句在一个模型中或一个解释中为真”(Etchmendy,1988,68;2008,265)。塔斯基实际上并没有将任何逻辑性质“还原为关于真概念的良好理解”(Etchmendy,2008,265)。埃彻门第产生这种误解很可能是受定义(F)的影响。在这个定义中,塔斯基的确将从语句集K 到语句X 的论证的逻辑有效性还原为K′到X′的保真性,但他已经因为非逻辑常项的不足问题而放弃了这种定义。就定义(S)或者(M)而言,真概念并没有在定义中发挥作用。塔斯基绕过了真,而直接诉诸满足①。从K 到X 的论证是不是逻辑有效的,取决于所有K 的模型是不是X 的模型,而这又取决于所有满足语句函数集合K* 的序列是否满足语句函数X*。严格来说,如果塔斯基的定义包含了某种概念性的还原,那么情况也刚好与埃彻门第的看法相反,具体论证的保真性被还原为它的保模型性,最终又被还原为相应的论证形式的保满足性。塔斯基的还原路径图示如下(令K 到X 的论证为KX,为还原关系):

KX 的逻辑有效性KX 的保真性KX 的保模型性K*X* 的保满足性

第一步还原是对通常的后承概念的直观。按照这种直观,塔斯基做了后面两步的还原。由于塔斯基的定义关注的是论证的逻辑形式,为了明确一个论证是否逻辑有效,不是要考察别的具体论证,而是要将具体的论证转变为论证形式。根据塔斯基的真之理论,只有语句才有意义因而才有真假,语句函数是没有真假的,这样一来就不可能存在埃彻门第所谓朝向具体论证的真实性的还原。埃彻门第认为塔斯基对逻辑后承以及逻辑真概念的还原性分析失败了,而事实是,塔斯基的定义其实根本没有采取埃彻门第所理解的那种还原。

五、结论

7.心理特殊概念的定义 篇七

一、从“圆规”到“直尺”———突破画圆工具, 理解圆的内涵

学生对圆既熟悉又陌生, 一方面学生已经知道了圆的形状特征 (半径、直径及关系等) , 另一方面对圆的图形性质 (到定点距离等于定长) 又知之甚少。用圆规画圆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圆的一些基本知识, 通过动手操作让学生发现圆的特征之间的关系, 同时也归纳出画圆的方法的两个要点:定点和定长。但是在这个操作活动中思辨活动比较少, 也就是说画圆为什么要定点、定长, 这个概念学生是模糊的。因此在学生掌握了用圆规画圆后再提出一个思维挑战:用直尺画圆。用直尺画圆, 先让学生定点, 然后思考定长。怎么定长是考验学生的关键问题, 学生必定会思考怎么才能使从定点出发的线段相等。通过实践学生想出了五种方法, 让学生在思辨中感悟到圆的本质属性———到定点距离等于定长。因此, 用概念的本质去解决画圆的方法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宝。

师:你能用圆规画圆吗?请你试着画一个圆, 画圆时想一想要注意什么呢? (生画圆)

师:说一说画圆时要注意什么。

生:圆规两脚分开。

生:圆规两脚之间的高度要一样。

生:画圆的过程中圆规要稍微倾斜30 度左右, 使画出的圆的线条流畅, 画圆过程中带有针的一端不能移动。

生:圆规两脚的距离不能改变。

师:圆规两脚的距离为什么不能动?

生:动了就是一个脚到圆心的距离不相等了。

生:动了半径就不一样了。

……

师:听了刚才同学们说的注意点, 我认为有两点很重要: (1) 找一个合适的地方, 定点; (2) 圆规两脚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 定长。

师:按照同学们说的, 老师也来画一个 (边说边画) , 先定点, 再定长。

师:请你把刚才画的圆修正一下, 或重画一个。

……

师:刚才我们用了圆规, 先定点再定长画了一个圆, 你能不能用直尺, 利用定点、定长这两个知识点画一个圆呢?你打算怎么画?小组讨论下。

方法一:

生:我们组的办法是先在纸上定一个点, 然后从这个点出发画3cm长的线段, 画得越多越好, 然后把各条线段的另一端点用曲线连起来。

师:画得越多越好是什么意思?

生:因为圆的半径都相等的, 其实这些线段就是圆的半径, 半径可以画无数条, 画得越多曲线就容易连起来。

方法二:

生:我们跟他们不一样。先画一条10cm的线段, 取一个中点, 再通过中点画20 条10cm的线段, 并且这个点都是这些线段的中点。然后把这些线段的端点用曲线连接起来。

师:你的定点、定长在哪里?

生:定点其实是这个中点, 定长是10cm线段的一半5cm。

师:为什么要画20 条这样的线段呢?

生:线段画得越多越好, 曲线就容易连接起来, 不一定要20 条, 30 条、40 条都可以。

方法三:

生:先画一个十字架, 每条线段定一个点到中点的距离相等, 然后把4 个点用曲线连接起来。

师:……

方法四:

生:用一把直尺量取一段长度作为圆的直径, 记录下这条线段的中点, 把这个中点作为圆的圆心, 把直径作为边长作一个正方形, 然后作这样无数个正方形, 这样正方形的顶点就会构成一个圆的图形, 这个我是在一本书上看到的。

方法五:

生:画一个正六边形, 然后把多边形的顶点用弧线连起来。

……

师:你们的方法太好了, 用直尺也能画圆。那让我们一起来用直尺画圆吧。

二、从“小”到“大”———突破空间的局限, 体验圆的特征

如果说用圆规画小圆、等圆是让学生感受画大小不同的圆是跟定长有关, 那么让学生在操场上思考怎样画大圆是为了进一步让学生体会, 画圆不一定要用圆规, 只要有定点与定长就可以, 这也是对用直尺画圆的突破。因此, 在教学中发现有学生用“十字坐标”法画圆, 这种方法其实是对直尺画圆的一种迁移。而学生想到了用钉子与绳子画圆的方法是一种对圆定义的突破。只要将与圆心距离处处相等的点连起来就成圆了, 可以进一步体会到圆的特征。因此, 这样教学学生对数学知识的获取, 不是被动地接受, 而是一种自我建构数学知识的过程。

师:刚才我们用圆规、直尺在纸上画圆。老师这里有一个半径为4cm的圆, 你能跟我画一个同样大的圆吗?想一想应该怎么画?

生:只要我画的圆半径定在4cm就行了。

生:……

师:请你在纸上画一个与老师的圆一样大的圆。 (生画圆)

师:刚才我们都是在纸上画一些小圆, 如果要在我们的操场上画一个半径为2.5 米的大圆, 你有没有好方法? (生思考)

师 (启发) :我们的圆规比较小、直尺比较短, 篮球场上画大圆还能用它们来画吗?

生:不行。

师:那我们的定点、定长怎么办呢?

生:我们可以用一根2.5 米长的绳子, 固定一端, 然后以另一端绕着这个端点转一周就成了一个大圆。

生:还可以先在操场上画十字坐标, 以十字坐标的交叉点为圆心, 定好上下和左右的半径, 画出一个正方形。然后再连接它们的对角线, 采用切割的方法, 先把正方形切成正8 边形, 再切成正16 边形, 再切成正32 边形。然后把各个点连接起来就成圆了。

三、从“方”到“圆”———突破思维限制, 感悟圆的本质

“一中同长”是圆和其他平面图形的本质特征得以凸显与内化的重要属性, 而“曲线图形”“没有角”等特点是圆的非本质属性。从中心到图形上相等的线段条数的对比教学, 一方面深化了学生对多边形特征的认识, 另一方面更是在比较辨析中促成了学生对圆的半径有无数条、所有的半径都相等的深层次认同。从正六边形一直到正800边形, 更是架起了多边形与圆之间的桥梁, 让学生有了直与曲图形辩证统一、有限与无限、量变与质变等的思考。

师:同学们, 我们以前认识图形特征就是从边和角两个方面来研究的, 圆确实具有大家说的这些特点。知道古人是怎么说圆的特征吗?

师:古人说圆是“一中同长”, 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吗?

生:一个中心点!

师 (笑着) :什么是“同长”?

生:半径一样长, 直径的长度也一样长。

师 (反问) :圆, 有这个特征吗?

生 (齐声) :是的。

师:在正三角形、正方形、正五边形、正六边形中“一中不同长”吗? (如下图)

生:如果把线连到三角形的边上, 那么它们线段的长度就是不一样的。

师:连在各顶点上的长度是相等的, 但连接边上的长度与连接顶点长度就不一样了 (出示课件) , 但是圆呢?

生:都一样。

师:是的, 圆上的点到圆心的距离都是相等的, 而且正三角形内, 中心到顶点有3 条线段相等, 正方形有4 条, 正五边形有5 条……圆呢?

生:有无数条。

师:为什么是无数条?

生:因为圆上面有无数个点。

师:那谁来说说, 半径是一条怎样的线段?

生:一端在圆心, 一端是圆上任意的一个点。

师:其实, 圆出于方。 (课件演示正多边形边数不断增多, 最后转变成圆的动态过程)

生 (惊奇) :成一个圆了!

师:现在是正800边形!

师:看到这里你有什么想法?

生:圆是正多边形变成的。

生:我认为圆是一个正无数边形。

生:圆可以想象成正无数边形。

师:你们说得太好了。现在请你闭眼想一想, 当这个正多边形的边数越来越多的时候, 这个正多边形会接近什么图形?

生:圆。

师:用老子的话来说就是“大方无隅”。大方就是指最大最大的方, “无隅”猜一猜, “隅”是什么意思?

生:角。

师:这样一来, 圆是不是“一中同长”。

生:是的。

师:是的, 圆“一中同长”才是它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古代的时候墨子就发现了, 比西方早了1000 多年……

8.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定义的研究述评 篇八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定义

一、“思想政治工作”的定义

胡耀邦在《关于思想政治工作问题》中指出,“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要解决人们的思想、观点和政治立场问题,动员广大干部和群众为实现当前和长远的革命目标努力奋斗。”张蔚萍教授2009年11月19日在河海大学所做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历史回顾”学术报告中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治党治国的科学,是对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荆惠民主编的《思想政治工作概论》中认为,“一般而言,思想政治工作,是专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为引导和促进人们认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政治取向、政策主张而进行的宣传、动员、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及其科学理论。”袁礼周主编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理论基础》中给出的定义是:“思想政治工作是用无产阶级的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观点,教育人民群众,解决人们的政治思想、政治观点和政治行为问题,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为当前和长远的目标而奋斗的社会实践活动。”孙其昂教授在《思想政治工作学概论》中是这样定义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定政党或社会团体要求,有目的、有组织地采用多种手段对人民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育新人,动员大家为当前和长远目标而奋斗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定义

邱伟光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概论》给出的定义是“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塑造一定社会新人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实践活动,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这个观点更多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和教育内容。王礼湛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中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有组织地定向引导人们形成符合特定社会和时代以及人类自身发展要求的思想政治观点和行为品格的教育工程。”陆庆壬老师在他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的影响,以期转变人们的思想,进而指导指导人们行动的社会行为。”陈秉公教授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是这样定义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阶级或政治集团,为了实现其政治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以政治思想教育为核心和重点的思想、道德和心理综合教育实践。”张耀灿老师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定义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一定义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特性以及社会的需求,特性主要是目的性、计划性、组织性和实践性。王勤老师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新论》中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的影响,以期转变人们的思想,塑造人们的品德,进而指导指导人们行为的社会实践活动。”秦在东教授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论》中是这样定义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社会政治集团或政治组织机构,为实现其特定的政治目标,通过一定的精神方式和相应的物质载体,对所辖区域内的民众施加有计划和有组织的意识形态影响,使之具备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的社会教育活动。”杨生平老师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理解问题》一文中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个阶级或集团为了建立或巩固其政治统治而进行的符合本阶级或本集团根本利益的,包括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思想的意识形态理论的教育。”郑永廷教授在论文中指出:“我们可以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作如下概括: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性、具有超越性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主体性的增强,其作用越来越重要。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生活中是一种多属性、多因素的特殊活动。”这个观点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可变性、多属性、实践性和社会功能的重要性,对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涉及不深。苏振芳老师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可定义为:一定的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的影响,以期转变人们的思想,进行指导人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这个观点与张耀灿教授的定义比较接近,但强调了更多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

三、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定义的特点

综上所述,专家学者对“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概念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但是也有共鸣之处。权威观点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袁礼周、孙其昂、张耀灿、郑永廷、陈秉公、王勤、秦在东和邱伟光等学者都直接指明这一特点,而陆庆壬和苏振芳老师则用了“社会行为”一词,二者大体相差无几;第二,以内容解释概念的倾向,以陈秉公和邱伟光老师为代表,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三,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多重特性,张耀灿和郑永廷老师都指出了这一特点。

近年来关于实践思想政治工作的称谓逐渐统一,“思想政治教育”概念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概念的研究会一直继续下去,就目前的一些研究成果来看,在定义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时,学术界仍然存在一些分歧,需要研究者进一步探讨和磋商;但是,我們可以看到这些观点也有着相通之处,学者专家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参考文献】

[1]孙其昂.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7-28.

[2]胡耀邦.关于思想政治工作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4.

[3]邱伟光.思想政治教育学概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1.

[4]陈秉公.思想政治教育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2.

[5]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4.

[6]郑永廷.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及其发展[J].教学与研究,2001(3):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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