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2024-10-11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通用6篇)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篇一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

第三批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目 录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

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主要资助以新能源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新能源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资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前景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及技术的购置或项目贷款贴息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上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新能源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一项已授权发明专利;

(2)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及以上;(3)软件著作权两项及以上。

4.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5.项目在深圳实施;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 4

(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7.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8.研究结论与建议

9.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经审计的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8)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11)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3)经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16)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条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 6

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制定本资助计划。

一、配套资助范围

1.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主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购置关键设备仪器、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资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

况等);

2.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资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省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经审计的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2)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只批复项目建设但未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不提供第4、5条所需材料。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以光盘形式上报)。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篇二

2010-09-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完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助。请各相关企业认真了解相关申报内容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所属税务局申报。

附件: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二О一О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08、2009两个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三、四、六、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二。

六、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三,正式表格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08、2009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数据,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核,核实税额及企业有无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受到税务处罚。并将经审核的拟资助企业名单、核定税额致函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计算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资助金额,并下达文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资料——申请企业提供拨款资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办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验收。

联 系 人:崔 邦、李晓洁

联系电话:83938516、83938774

附件一:15种类型企业

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或者直接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因国家政策变动而未能享受完或未享受到“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申报期限自其停止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之年起或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年起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四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该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并已缴纳契税,按该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予以研发资助。

第六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七种类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八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九种类型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认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起3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一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二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申报期限自缴纳营业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营业税之日起连续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的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设立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三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所得税,申报期限自缴纳所得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处于种子期的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企业所得税之日起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连续计算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实际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四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第十五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附件二: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第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备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仅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该项资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二、第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三、第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2);

3.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四、第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五、第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4);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购房合同及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六、第六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5);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房产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七、第七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6);

3.深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八、第八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7);

3.当有效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九、第九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第十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9);

3.深圳市自主重点创新产品利润核算表(申请表10);

4.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9.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10.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11.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销售税金及附加明细账、三项费用明细账。

十一、第十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二、第十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1);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

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

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三、第十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2);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4.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十四、第十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3);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五、第十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4);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三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可行性报告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移动电话:

(签名)办公固话:

电子邮箱: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二〇一四年四月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可行性研究报告为Word格式(可插入图片或公式),由标准封面和具体内容组成。报告各页面边距要求设置为上下边距2.5厘米、左右边距2.5厘米,行间距、字间距、字体大小可参考本提纲。具体内容要求翔实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并按以下提纲撰写。

一、申报单位简介

申报单位企业管理情况、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经济状况、发展思路、在航空航天具体细分领域行业地位等。

二、项目内容摘要

1、项目建设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内容、运营模式等;

2、预期建设成果形态:分条简要描述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产品情况、应用推广等;

3、预期实现的指标:分条简要描述可实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示范作用及对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的影响等。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结合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阐述项目对提升我市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增强产业链核心竞争优势的作用与影响等。

四、项目建设内容

1、项目拟建设的主要内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等,项目如何实现功能升级、技术创新等;

2、在创新过程中重点解决哪些关键问题,采取何种技术方法。

五、项目市场前景预测及分析

包括与国内外同类项目关键指标的比较、下游用户情况、市场前景及风险预测、成果推广计划及后续完善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影响分析等。

六、项目预期目标

1、阐述可实现的预期成果,包括销售收入增长、提升我市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的作用等,须有二年期内的可考核技术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2、预期可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注明专利申请负责单位)。

七、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1、阐述实现预期目标所需的组织管理方式、技术实施步骤、科技资源综合利用、成果产业化策略、研发资金的筹集与投入、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对策措施以及特殊行业的许可报批等;

2、在项目执行期内,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时间进度指标、技术指标、资金使用计划等。每一阶段目标应是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每半年为一个阶段)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阐述项目所需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费用和预备费等。列出项目投资估算表和工程建设费用各分项明细表。

2、资金筹措:提出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并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3、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可研报告中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

九、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1、申报单位在相关航空航天领域的已有基础、主要成果。

2、项目实施具备的支撑条件(包括合作单位承诺提供的),包括项 4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目资金、设备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究平台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等。列出现有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说明用途)。

十、项目合作情况(无合作单位此章节可以省略,若有,请阐述清楚并附相关合作协议)

阐述与其它单位的合作情况,包括合作的基础/缘由、合作内容和方式、合作各方任务分工以及研究经费投入分摊情况、项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处理等。

十一、项目团队

1、项目团队的规模和结构,包括年龄、专业、职称等情况,团队规模要适度。

4.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篇四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深圳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五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面向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纳米溶栓靶向体系及其性能研究

溶液法生长碳化硅单晶中台阶聚集现象的控制研究 基于纳米柔性界面的氮化镓自支撑衬底制备及自剥离研究

压电式柔性振动能量收集器及其关键材料的优化 动物标本制作和保存的环保安全新材料的研究 氧化铁-碳复合粒子的制备及其在锂离子电池负极中的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提升)

薄膜太阳电池用纳米上转换材料的优化制备及性能的研究

FRP加固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研究(重点实验室提升)石墨烯增敏微结构光纤SPR传感器研究

高容量混合聚阴离子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制备与电化学特性研究

钛合金人工椎间盘关节面耐磨改性及磨损/腐蚀性能研究

石墨烯场效应管暂态输运性质研究

机制砂颗粒形状与级配对混凝土界面及耐久性的影响 亲水性纤维含银敷料在结核性慢性伤口的应用研究 超快光开关用二氧化钒薄膜研究 001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02 003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004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05 深圳博物馆 006 深圳大学

007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008 深圳大学 009 深圳大学

010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11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012 深圳大学 013 深圳大学

014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015 深圳大学 016 深港产学研基地 017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细菌纤维素复合敷料应用于皮肤创修复的研究 单分散多孔二氧化锆微球的研制及在药物合成中的应用

炭包裹的超顺磁性氧化铁纳米颗粒用于肿瘤前哨淋巴结示踪的研究

富勒烯细胞防护与抗衰老应用机理研究

功能化石墨烯纳米复合组装体的研制及其在柔性储能器件中的应用

气凝胶/Sn基合金高容量动力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研究 高性能锂离子电容器用关键材料穿孔箔的研究 锂电池负极材料Si-M合金/石墨烯的制备及嵌锂机理研究

近紫外激发型RGB三基色纳米荧光粉产生白光的光谱匹配机理研究

印刷电子用铜基合金纳米粒子的制备、表征与应用性能研究

氧化石墨烯/纳米银-Fe3O4复合材料制备及其净化水技术研究

全生物降解聚乳酸复合材料的生物降解性能快速测试关键技术研究

新型复合稀土发光材料的可控合成及其光电转换应用的基础研究

制备三维层次结构银微粉改善银浆渗流效果的研究 聚酰亚胺功能化膜材料净化室内细颗粒物PM2.5的应用研究

分子印迹固相萃取-固态电致化学发光联用及超痕量酚类环境激素分析研究

上转换荧光纳米复合物的构建及其在肿瘤光动力学治018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019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 020 深圳市华中科技大学研究院

021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022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023 深圳大学

024 南方科技大学

深圳市龙岗区华宇新材料研究中心 025 026 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027 深港产学研基地

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研究院 028 029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30 深港产学研基地

031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032 武汉大学深圳研究院

疗中的应用研究

033 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浸会大学深圳研究院

基于氮化硼微纳米结构的电子器件封装用高导热绝缘聚合物复合材料

提高生物检测荧光灵敏度的新型纳米柱材料 倒装聚合物太阳电池中溶液法加工的空穴提取层研究 高效苯并二噻吩聚合物太阳电池材料与器件研究 新型纳米碳复合材料应用于高效氧气还原催化的研究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原子层沉积表面处理研究 微纳超结构石墨烯基复合材料的设计制备及超电容应用研究

非晶电机用非平衡振动场作用下Fe基非晶钎焊连接机理与应用基础研究

纳米羟基磷灰石/聚醚醚酮牙种植表面活化修饰处理对骨整合影响的实验研究

基于电纺连续纳米碳纤维制备高性能超级电容器的研究

一种具有可梯度生物吸收的细菌纤维素/壳聚糖/硼酸盐纳米人工皮肤支架的研究

石墨烯-铁电薄膜超薄复合结构中的去极化制冷效应 UV光固化型碳基复合纳米导电银浆的研制与开发 激光预备牙体用双液型粘接组合物的研究和开发 空气芯光子带隙光纤光栅的写入技术及应用 多孔壳聚糖-聚乙烯醇复合水凝胶的制备及应用性能研究

吸波型连续碳化硅纤维的电磁性能及其控制机理 034 035 南方科技大学 036 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研究院

037 南方科技大学 038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39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40 041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42 043 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044 045 武汉大学深圳研究院 046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047 深圳大学 048 深圳大学

049 厦门大学深圳研究院 050 深圳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纳米氧化镁/石墨烯/聚乙烯醇复合纳米纤维的制备与抗菌性能研究

柴油车尾气净化的四效催化剂及其催化机理研究 051 052 利用蓝-绿光超材料获得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的研究 Cu2-xSe基纳米结构复合材料热电性能研究

基于磷酸盐介观自组装体系的高性能效协阻燃剂设计、制备及其对尼龙66的阻燃机理分析 导电聚合物作为储能器件正极材料的研究 大尺寸LED衬底材料蓝宝石晶体晶界问题探索 基于大功率LED封装用碳化硅自由薄膜的改性及其性能研究

ZrO2/PVDF改性复合膜新材料的研究

高储能密度聚丙烯基柔性薄膜电容材料的制备与性能研究

新一代材料的组装合成—可调纳米石墨烯的高效制备方法研究

具有阻燃及多层次预警功能的新型电气绝缘材料研发 基于微波加热技术钙钛矿型复合金属氧化物基NO2及CO气体传感器的研究

刹车用低成本炭/炭复合材料组织结构研究 核设施中利用二氧化碳制备高防辐射型水泥基材料的技术研究

有序介孔g-C3N4/C复合物的合成及可见光催化研究 聚合物纳米粒子载银体系协同抗菌性能的研究 基于高灵敏度微制造生物芯片研究镁及镁合金的神经053 深圳大学

054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55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056 深圳大学

057 厦门大学深圳研究院

中国地质大学深圳研究院 058 059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060 061 中山大学深圳研究院 062 深圳大学 063 深圳大学 064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65 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066 深圳大学

067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

毒性

068 香港浸会大学深圳研究院

微纳颗粒材料光学表征用高通量成像光谱仪的研制 基于石墨烯新型NO2有害气体传感器研究

超声引导缓释化疗药多模乳腺癌植入Mark的基础研究 新型储能材料及其应用研究

功能型高分子复合粒子合成的热力学方法及其结构调控

交联羧甲基甲壳素三维支架用于软骨组织工程的实验研究

FDM技术3D打印材料关键技术攻关 069 深圳大学 070 深圳市人民医院 071 深圳大学

072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073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光华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世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力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074 075 各向异性导电膜的关键技术研发

076 用于LED及汽车照明V0级阻燃高透聚碳酸酯制备技术

077 高性能聚酰亚胺3D打印耗材的制备与应用开发 核电站用1E级K1类无卤阻燃热缩管的研发(高分子材料辐射工程中心提升)

硅晶太阳能电池正电极用铜浆料替代传统银浆料的关键制备技术及工艺的研究开发

高容量长寿命固溶体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工程中心提升)

新型钛陶合金耐磨损人工椎间盘研发

共挤吹膜制备高安全性锂电池复合隔膜研发(工程中心提升项目)

柔性OLED产品用高性能、低成本树脂基板及电极技术078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龙特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79 080 081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08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 深圳TCL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084 深圳中兴创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有限公司

研发

凝胶聚合物特种锂电池隔膜关键制备技术研发

085 新型三维软体防护织物制品的开发与应用

086 动力电池用新型高性能微膨石墨负极材料的研发 高导热有机硅胶粘接复合材料的研究 石墨烯在超级电容器中的应用技术研究 一种新型导热塑料的新材料研发 087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088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089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泓亚光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海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志汇富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亚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兰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冠纸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 090 智能LED灯具的新型热磁材料研发

091 宽视角TFT偏光片开发项目

092 土木工程用玻璃纤维增强筋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

093 飞机抑爆材料应用研究

094 超薄聚酰亚胺薄膜工艺技术研究

095 新型不含锑阻燃复合材料的研制与应用

096 环保型高效多功能全合成切削液研发

097 PET转移全息镭射防伪材料研发

电子产品的塑胶外壳、玻璃、陶瓷等纳米级金属质感的表面处理技术研发 098 099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00 深圳市福英达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三维打印成型技术制备生物陶瓷骨修复材料研发 半导体封装用超微无铅焊粉研发

用于高密度互连印制线路板(简称HDI)多次高温无铅焊接的铜面防氧化剂(OSP)研发

高能密度钒电池电解液的稳定化机制及其宏量制备技术研究

基于有序硅纳米线阵列的有机/无机杂化太阳电池材料与器件研究

高功率半导体照明封装散热界面结构设计和装备研发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用磁分析检测柱的研制 高性能既有建筑玻璃节能改造用透明涂覆材料研发 101 102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03 104 105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06 深圳市绿光纳米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奇源康生物医学有限公司

深圳市柏瑞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普诺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7 可吸收生物活性骨诱导材料的产业化

导电高分子型固态电解质铝电解电容器技术开发与产线建设

离芯激远程塑胶荧光粉技术产业

纳米银负载稻壳材料低成本高效净水杀菌过滤技术产业化

深圳新能源材料人工设计重点实验室 深圳海洋生物医用材料重点实验室 深圳人体组织再生与修复重点实验室

深圳市有机硅及其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深圳市高分子材料改性与加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108 109 110 111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12 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113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 114 深圳森日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升)116 深圳八六三计划材料表面技术研发中心 深圳市德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顾康力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力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

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材料分析与测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涂膜新材料在深圳市华晶玻璃瓶有限公司原工业厂房的节能改造中的应用

环保节能净味喷胶应用示范项目

环保型高性能低成本超薄变形镁合金板带材研发及产业化

高性能铝钛硼(碳)母铝合金研制及产业化 117 118 119 120 121 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高性能生态友好胶凝材料及混凝土应用技术 面向高密度封装的薄膜埋阻材料及其在封装基板中的产业化应用

超材料设计及制造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

面向高密度封装的薄膜埋阻材料及其在封装基板中的产业化应用

多功能硅基纳米材料的制备及其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 储能用纳米碳材料的功能调控及机制研究 对介观尺寸非常规超导体的理论研究

泡沬材料的高温本构及泡沬夹芯结构的热冲击阻力 氮化硅梯度薄膜为过渡层生长高密度硬盘磁头用非晶碳保护膜 123 124 125 深南电路有限公司 126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27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28 南方科技大学 129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130 131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研究院

光学波段超材料的研究

化学键合海工及早强胶凝材料关键技术合作研究 碳化硼纳米线的声子输运特性及在高温热电中的应用研究

砷化镓纳米线的尺寸与生长方向对其光伏特性的影响机制研究

滨海自修复混凝土及其性能研究

恶劣环境与荷载作用下FRP 约束混凝土柱的应力-应变本构关系研究

氧化亚铜的n型磁控溅射掺杂及同质结研究 中红外光子晶体光纤超连续谱产生的机理和关键技术研究

腐蚀环境下混凝土保护层表面及中部初始缺陷应力场诱导的不同锈胀破坏形态研究

具有调幅分解的稀土化合物RTe-PbTe-(GeTe或PbS)赝三元系相关系及热电性能的研究

滨海混凝土基础设施劣化识别和基于可靠度的优化控制

光子晶体光纤导光机理可逆转换及应用 环境友好型磷酸盐胶凝材料机理与性能研究 微波热解CVI工艺制备炭/炭复合材料仿生界面研究 多孔纳米氧化镁的无模板水热合成与掺杂离子作用机制研究

CO2诱导纳米乳液介质内中药纳米结构脂质载体的绿色组装、微结构调控与构效关系

各向异性NdFeB纳米复相永磁材料的制备及基础问题133 134 135 深圳大学 136 深圳大学 137 深圳大学 138 深圳大学

深圳大学

深圳大学

深圳大学 142 深圳大学 143 深圳大学 144 深圳大学 145 深圳大学

深圳大学 147 深圳大学

研究

深圳大学 149 深圳大学

纤维自密实混凝土收缩徐变性能研究

碳/碳表面化学液相气化沉积/水热法制备掺杂型羟基磷灰石涂层研究

薄板微成形摩擦尺寸效应及其模具表面固体润滑薄膜改性研究

有机-无机杂化材料包覆相变微胶囊/混凝土复合材料的微结构调控和导热机理

FRR栅格增强超高韧性水泥基复合材料加固混凝土结构的界面力学及设计理论

碳纳米管生长机制和手性控制的理论研究

利用金属激活离子掺杂的铁电薄膜材料实现电场调控光致发光的研究 超分子选择性碳氢键活化 150 深圳大学

151 深圳大学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 152 153 154 155 156 温度变化和温度梯度下锆合金中氢化物的形成和断裂

157 蠕变黏性土固结沉降计算新简化方法的推广和验证 HCl气体辅助生长GaN纳米线阵列及其物性分析 基于反转层压电材料的新型高频超声换能器阵列 拓扑超导薄膜的外延生长及表征

国产芳纶Ⅱ蜂窝芯材及复合材料制备关键技术研究 158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59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160 南方科技大学 161 深圳市龙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 162 超材料空间调制技术研究与产业化

介质基及本征型超材料的机制探索与材料制备 163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大型医疗装备核心部件及重大产品研发之新型压电单164 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晶复合材料和基于新材料的超声探头研发之基于压电复合材料的多功能超声换能器研发

165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建筑室内健康型建材产业化技术与集成示范(所属课题:建筑室内健康型建材技术及产品研发)

稀土材料绿色制备技术及应用(基于稀土发光材料的超高亮度半导体光源的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石墨烯开发及应用

飞轮储能式功率型电池的研发及产业化 新能源汽车用超级电容储能系统的产业化开发 166 167 168 深圳飞能能源有限公司 169 深圳市今朝时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日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晨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70 耐高温低永变激光打印机胶辊注射成型液体硅橡胶

171 一种高效节能的新型LED封装固晶焊膏

6.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 篇六

法》的通知

2008-10-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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