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2024-08-12

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共8篇)

1.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篇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

法》的通知

闽工商综〔2007〕549号(2007年11月7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企业之家”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 1 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其中,人教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法制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复议等相关信息;财装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注册、外资、商广、市场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商广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等相关信息;合同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守合同重信用”、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市场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食品监管等相关信息;公平、消保、商品检验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相关信息;公平、市场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企业监管、检查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省工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县、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12315维权网络分布情况;

(八)本辖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名录;

(九)本辖区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示范(参考)文本。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机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办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内设机构的,相关机构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具体要求(包括收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工商红盾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和纸质材料等方式公开。各级工商红盾网公开本级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由信息制作机构负责发布。省工商局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二楼服务大厅设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服务大厅公开行政许可类信息,一楼大厅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信息,相关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核,信息分局负责发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配备触摸式电脑,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用于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以及行政许可类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机构,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发布;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把它作为绩效考评一个项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篇二

近几年, 国内外重大突发事件迭起,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诸如SARS、禽流感、汶川地震、甲型H1N1流感……一次次在拷问着政府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行政能力。灾难虽然过去了, 但它带给人们的影响依然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和完善的议题, 被提上议事日程。回顾这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应对过程, 许多经验值得总结, 通过建设和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将会大大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 以期在下一次类似突发事件到来时, 政府将会引导我们以平和的心态和正确的预防措施从容应对, 走出恐慌。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信息很早就为人们所重视。唐诗有云“塞外音书无信息, 道傍车马起尘埃”, 在中国古代, 信息是指音信、消息。 (1) 及至当代, “信息经济”、“信息时代”等词汇, 赋予了信息更丰富的内涵。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学术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的理解并不一致, 有些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 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和制度。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则认为:信息公开制度又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制度, 是指凡是涉及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 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的制度。 (2)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书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较为完整: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 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 笔者认为行政信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凡是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 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的制度。因此, 行政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 “法藏官府, 则威不可测”, 统治者利用法律的神秘加强法律的威严, 宫廷邸报只传达至官府, 不可使百姓知之, 不与社会分享任何信息, 推行的是“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统治。

建国之初,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本上奉行的是秘密主义原则。信息流通受到严格限制, 政府作为公共信息的拥有者, 习惯于把大量并不涉密的信息列为所谓“机密”而秘而不宣。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中, 统治者谋取了自己的最大利益。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是从农村起步的, 村务公开正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雏形。随后, 我国各级政府依托政务公开活动开展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21世纪,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 更加快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步伐。

2003年1月, 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明确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 成为全国第一个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的城市, 这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此前后, 杭州、成都、武汉、重庆、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都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还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规章制度上网、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等相关制度。

2004年2月, 深圳开始实行《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成为全国第一个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的城市。

2004年4月, 广东佛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宣布开通, 这是中国首个开通的政府现行文件查询网站。

2004年5月1日, 上海市政府1月公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始施行。上海成为全国第一个在省、直辖市级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直辖市。

2004年9月,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7年4月5日, 为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呼声日高的要求,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492号国务院令, 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信息公开时代”, 是观念与制度的一次巨大飞跃, 是与传统的治理方式的彻底告别, 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至此, 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各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纷纷出台, 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又通过政策推行了“公示制”、“窗口式服务”, 引入了公开招标、政府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一系列制度, 通过实行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以及检务公开, 使公民知情权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分析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 封闭的政府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 但从总体上看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 政府观念没有发生转变

正如姜明安教授所指出的, “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一是观念, 一是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作, 思想观念的障碍最难突破, 但又必须突破。” (4) 但中国的传统官僚政治早已形成了“法藏官府, 威严莫测”的习惯, 历经两千多年的洗礼, 这种观念在政治统治中早已根深蒂固, 以致影响到今天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他们当中有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 官本位意识浓厚, 依然将政府信息看作是权力的象征, 将手中权力神秘化、私人化, 这些被政府部门垄断的信息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甚至个人牟取私利的资源。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一直处于一种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之下,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名存实亡。可以说, 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是一种观念上的革命。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可以说,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衡量一国法治化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 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但是公开条例本身只是行政法规, 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信息公开的标准、形式以及范围目前仍由各地方、各部门自己确定, 该公开什么信息, 何时公开、对什么人公开, 没有统一的规定, 这使政府的信息公开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尤其是当突发事件来临时, 出于对地方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考虑, 地方政府习惯于报喜不报忧, 隐瞒或虚报了部分信息, 忽视了公民的知情权, 不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也不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因此,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仅仅是一个地方性的政府规章, 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三) 制度构造不够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缜密的制度设计, 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刮流行风, 走形式路”, 遵循“能公开的就公开, 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这样一条模糊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公开只是一些国家机关的姿态性行为, 还没有成为硬性规定。由于制度的缺失, 信息公开被当成了临时的行政任务甚至是做秀的演出。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如何公开、公开的措施是否到位等完全依靠行政机关的内部自觉和自我约束来实施, 欠缺外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来制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更是极为匮乏, 特别是政府机关如果拒绝提供信息, 信息申请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就举报这条救济途径来说, 受理救济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办”, 但同时它还享有组织信息公开的“执行”之权, 集执行权与监督权于一身, 求助于“既是当事人, 又是法官”的信息公开办, 其救济价值就可想而知了。

(四) 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存在形式主义

自从我国把1999年定为政府上网年后, 政府上网工程迅速发展, 这为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先进手段, 也为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条件。但目前政府上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个别政府网站除了主页上的网址和几个栏目名称外, 看不到任何实际内容, 成为“空头网站”, 可见其开设该网站并不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而是仅满足于网上亮相的“形象工程”。此外, 虽然许多部门都有自己的网络系统和平台, 但却各自为政, 自成体系, 彼此间成为了“信息孤岛”, 这样部门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进而阻碍了信息的快速高效公开。

四、加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开始,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 而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并不会因为公开条例的制定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 还需要各方面的配套措施,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转变观念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 观念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就是要完成符合时代要求的观念转变。一些部门和人员以保密为借口, 封锁了各种信息, 或者以本部门甚至个人利益为评判标准决定信息的公开与否, 极大地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步伐, 无疑成为了信息公开的人为的主观的屏障。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 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 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因此,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转变“官本位”的观念, 彻底摒弃传统的等级观念, 树立起人民主权观念, 增强公仆意识。要清楚地认识到知情权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 树立为公众服务的意识, 积极促进信息公开目标的实现, 建立起有效、充分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 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2007年1月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在该条例实施后不到半个月, 汶川地震发生, 在这场灾难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显出它的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在此次地震中反应迅速, 获得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但《条例》只能是个过渡之举, 例如:公民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 政府却认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此类争议没有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难以解决的。统一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可以有效协调不同法律, 各个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的作用和行为, 因此, 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

《政府信息公开法》中要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主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明确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对此应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 明确哪些可以公开, 哪些不应该公开, 科学定密,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

(三)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 要尽快启动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使政府信息能够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监督与权利救济机制。建立人大监督机制, 由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向人大提交审议的工作报告时, 还应将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内容向人大汇报并接受其监督。构建独立第三方的审查机制, 使信息公开的监督维持客观与中立, 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样, 救济制度也是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根据“有权利必有救助”的法律原理, 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 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 直到扩大司法救济权。当公开权利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乃至不公开决定时, 或公开信息侵害到个人的合法权益时, 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获得救济。

(四) 强化网络信息服务

政府上网改变了整个社会信息流通的格局, 政府网站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一方面信息上网后, 将权力交给机器, 防止人为干预, 从而保证信息的公用性与透明度, 另一方面, 由于行政审批的程序都是可视的, 有利于行政监督, 降低了不确定性。此外, 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 可以减少公众信息申请的费用, 极大地降低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 除了使用传统渠道公开信息外, 政府还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 全方位、多途径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

当务之急是加快政府网站的建设, 丰富政府网站的内容, 提高信息更新速度, 扩大网站的链接功能, 建立统一的信息检索系统和信息申请渠道, 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 便于公众知晓信息, 增加办事的透明度,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姚西科:《我国县级行政组织公开行政信息的义务》, [J].《河北法学》, 1999 (5) .

(2)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 [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2000:331.

(3) 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3.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篇三

系统体系结构

1.三网体系结构

目前国家已经建立的电子政务网分为政务内网、政务专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是涉密的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覆盖范围尽可能少。政务专网是党政机关的非涉密内部办公网,主要用于机关非涉密公文、信息的传递和业务流转,它与外网之间不是通过传统的防火墙来隔离,而是通过网闸,仅以数据“摆渡”方式交换信息(网闸的HTTP、FTP、SMTP等通用协议全部关闭或不提供这些协议支持),以便实现公共服务与内部业务流转的衔接。由于“摆渡”方式并不能使专网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因此,专网基本不受国际互联网不安全因素的威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另外,政务专网不是涉密网,又可实现广泛的内部互联,还可与外网实现安全信息交换。因此,政务专网完全能够作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业务流转和信息处理的主要平台,并形成公共服务的外网受理、内(专)网办理、外网反馈的闭环机制。政务外网是政府对外服务的业务专网,与国际互联网通过防火墙逻辑隔离,主要用于机关访问国际互联网,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受理、反馈公众请求和运行安全级别不需要在政务专网运营的业务。

2.系统架构

为了在电子政务网络中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同时满足政府机关归集本行政机关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与管理系统将由部署在政务外网的政府信息公开子系统和部署在政务内网的政府信息管理子系统组成。内网管理子系统和外网公开子系统采用数据摆渡来实现数据交换。系统的组织架构图如图1所示。

内网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内部电子化数据和人工录入。经过内网政府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并审核发布的信息,由数据摆渡的方式交换到外网供社会查阅,数据摆渡采用定时交换,保证信息的及时发布。

图1 系统结构架构图

系统功能特点

政府信息公开与管理系统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外实现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内实现政府信息的归集管理。

1.内网政府信息管理

内网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信息采集、申请办理、统计分析、权限管理和系统管理。信息采集的功能是元数据标引、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传递给服务子系统)等,实现对信息采集、编审、发布的全程控制。信息采集的渠道和方式:一是政府网站。行政机关已经在政府网公开的信息,应按照《条例》规定纳入目录系统,以利于公众长期查阅和监督,可通过网站自动抓取的方式实现采集。二是内部业务系统。适用于采集已产生且应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三是人工录入。主要是采集尚未形成电子数据的信息,可通过人工输入方式完成。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外网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中对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政府信息需要通过依法申请才能获得。不予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产生的内部会议纪要、内部规章制度等保密性文件。

内网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的另一个功能是申请办理,申请办理首先需要制定申请办理流程,然后利用工作流定制工具实现符合实际办理业务的程序逻辑,工作流组件组织如图2所示。申请办理由受理机构启动申请办理流程,并把申请处理单流转到相关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做出答复,如果答复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延期办理和征求第三方意见,由受理机构向申请人(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公开延期告知书。通过申请办理工作流的使用,保证了在申请办理过程中及时跟踪和保持历史记录的完整性,同时也保证了及时向申请人或申请机构作出答复。

图2 申请办理工作流组织结构

2.外网政府信息公开

外网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主要是通过政务外网提供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网系统主要包括政府信息检索、分类导航、信息展现、目录下载、申请公开等服务,使公众能快速、便捷地查阅、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的展现形式分为目录列表、卡片摘要和信息详情三种形式内容。政府信息目录下载提供政府部门每年发布的政府信息目录。

申请公开功能为公民或社会组织提供通过网络提交获取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或更正的政府信息的申请,公民或社会组织在外网系统的申请公开栏目中按申请要求填写详情的申请内容和申请目的。当申请提交成功后,政府部门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提交的申请信息判断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如果提交信息不完整,则通过系统退回让申请人补充信息。如果提交信息通过审查,则由系统自动出具依申请公开登记回执,通过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政府部门已经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信息,政府部门的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判断能否当场答复,如果当场能够答复,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将数据交换到内网政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分办处理。外网申请公开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外网申请公开流程图

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篇四

为切实做好本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拨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务股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政府信息公开论文 篇五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国民民主意识和政府信息需求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也逐渐被提到议事日程,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开展。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工作,在软件硬件方面加大投入形成各种媒介,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并且制定了各项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

1.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2.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在宪法上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3.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臵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4.政府信息公开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开的、公平的、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并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阻塞、信息浪费的现象,使政府信息能够适时地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同时,制定信息公开法还可以促使政府依照法定义务提供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可以依据法定权利要求政府提供信息。这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臵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

5.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滥用。如果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由个别人、少数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6.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这项改革能改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稳定的内部环境。把政府的活动公开,使人民得到全部的信息,使政府在人民监督下运行。

二、存在问题:

1.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依职责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规则、程序等。公开的载体包括政府网、查询平台、政府公报、简报、新闻等。这些载体因为范围上的严格限定,往往存在着很多“盲区”,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些群体获取政府信息的方便渠道。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赋予了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流程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因为受到严格程序、复杂流程、高昂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民众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

2.民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意识不足。一是对自身权利认知不足,缺乏民主启蒙导致民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公民表现出的权利意识淡漠,意识不到自身的公民权利。因而,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不履行义务,甚至是违规操作,鲜有来自公众知情权的抵抗和来自民意的压力,使得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偏差得不到矫正,政府自身改革和创新难免缺乏外在压力。二是公民自身素质不高。多数民众文化程度有限,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方法缺乏必要的知识,对于获得的政府公开信息也未必能参透其涵义。

3.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界定标准仍然处于比较模糊的状况,各个单位内部也缺乏比较规范的信息公开审核程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容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保密工作相冲突,不利于工作开展。一些诸如《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制定的时间较早,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尤其是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冲突,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

4.缺乏立法体系的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所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使政府公开信息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而缺乏规范化。尽管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无论是从立法技术、立法层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内容、法律适用反馈和遵循国际惯例方面都还有很大差距。因而制定更加完备、层级更高的法律应该是健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根本之策。

三、对策研究

1.要进一步增加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尽可能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建设透明政府的要求,原则上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拓宽公开的渠道。继续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政府网、查询平台、政务公开栏、信息亭、政府公报等传统公开形式,广泛开发各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着力发展电子政务。

2.广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在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尽可能提高这项工作的知晓度,一是提高公民意识,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向公众宣传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管理及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了解自身的公民权利,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能力,并且提供的信息要便于公众了解,为其所用。另外,要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多便民服务。

3.尽快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一是要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程序,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定主意的情况。二是要尽快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保密工作,对保密政策和规定做适当调整,划清界限,规范制度,做到非涉密、非内部的有价值文件都予以公开。

4.应尽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级上居于明显的弱势。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层次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的设定,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篇六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贯彻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经局务会研究,特制订我局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紧紧围绕当前重要工作,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指导、沟通和服务的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都必须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

4、坚持“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凡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事项,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各类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都要实现信息公开,促进我局政府务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三、公开内容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使社会公众共享信息。

1、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办事流程等情况。

2、局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矿产资源挂牌出让情况。

4、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情况。

5、地质环境管理的基本情况。

6、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的其他情况。

(二)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内容

1、探矿权登记结果。

2、采矿权登记结果。

3、地质灾害防治结果。

4、矿产资源管理信访件办理结果。

5、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决定成立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曾宏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局长

副组长: 郑卫东 矿产资源管理局 党组书记

赵修芳 矿产资源管理局 党组副书记

熊承建副局长

冷木林副局长

周美贵副局长

政务公开具体负责人:

陈文华 资源股股长

范炎生 地环股负责人

张冬梅 财务室负责人

杨乐 信息中心负责人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信息中心,由杨乐同志负责。

2、加强教育培训和舆论宣传。矿产资源管理局各股室、各队要对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矿产资源管理局各股室、各队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务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务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形式

1、把局矿产资源门户网站作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在栏目设置以公众为中心,努力方便群众办事,逐步推进网上办公。

2、印发《办事指南》,在局办事大厅显眼处放置《办事指南》,为群众了解办事程序。

3、在局设立政务公开栏,及时张贴与接受群众监督。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10年3月)

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及有关会议精神,成立我局政府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

(二)梳理准备阶段(2010年4月)

主要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对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认真梳理,区分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全面开展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5月)

组织各科室、各队,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目录要做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做到分类清晰、全面系统;要注重标准化,做到分类和编码都按同样的标准,同类信息采用相同的术语;要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查找薄弱环节,找准解决问题,继续充实和完善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迎接检查验收;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开展政务信息工作试运行。

(五)规范运行阶段(2010年5月)

认真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提高发布时效,做好更新维护,不断改善公开效果。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把推行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和重要工作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股室、中队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股室按职能分工负责,搞好配合,一级一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股室、中队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

好氛围。既要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又要自觉维护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参与矿产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共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三)有效运作,畅通信息。各股室要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及时确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流程,为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奠定基础,各股室之间相互协调,互相联系和沟通,搞好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修水县矿管局

7.政府信息公开的理性思考 篇七

一、政府信息的含义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理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有义务和责任向公众提供由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 用纸质、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信息, 以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充分地开发利用政府信息, 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条例》的实施使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得到了保障, 满足了应对WTO规则挑战的需要, 并能更好地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但《条例》在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这必须得到重视。

二、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问题

1. 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

《条例》的颁布为推动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条例》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削弱了其本应该发挥的效力。我国《保密法》和《档案法》都是上个世纪制定的, 有些规定与政务公开精神相冲突。例如, 《条例》确定了“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原则。但是, 我国早在1988年就通过了以“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为原则的《保密法》, 对保密范围、泄密责任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这就导致二者在立法原则上存在冲突, 与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务公开的要求无疑存在较大抵触, 不利于真正实现政务公开。并且, 《保密法》、《档案法》都属于上位法, 《条例》是行政法规, 一般来说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即《条例》不能与法相抵触。如果不对这种立法精神和体现这种立法精神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条例》的实施就可能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另外, 虽然《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有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 但是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 却没有明确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的条款, 这就导致从法律这一层面上找不到相应的上位法作为依据。因此, 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对于《条例》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条例》本身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内容的规定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

《条例》在明确了诸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同时, 在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开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了公开这类信息时应当“经权利人同意”, 除非政府有正当理由认为必须公开。但是规定过于宽泛, 文字表述也较笼统、模糊, 实践中就如何明确政府信息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很难有精确把握, 公开还是保密?其中分寸拿捏的准确与否都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愿望与力度产生重大影响。并将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的标准制定权、取证举证权、审查审核权等完全赋予政府机关, 而未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抗辩权、监督权等做出适当合理的规定。同时, 《条例》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 而没有采用对例外情形加以列举方式来规定各级政府应该公开的内容, 这就会造成政务公开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这点上, 美国做法与我国截然不同, 美国采取对不宜公开、严禁公开等例外情形加以列举, 明确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九类例外情形: (1) 保密文件; (2) 机关内部人事规则与制度; (3) 根据其他法律作为例外的信息; (4) 商业秘密; (5) 政府的内部联系; (6) 个人隐私; (7) 执法文件; (8) 金融制度; (9) 地质信息。而将未曾列举的其他情形都推定为应当公开, 这就为政务公开规定了明确的范围。此外, 《条例》的监督和保障条款过于原则化, 既无具体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又没有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等。所有因素都使得《条例》“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大打折扣, 不利于政务信息充分有效公开。

3. 政府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推进和《条例》的实施, 政府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机会日益增多, 政府的网络安全隐患令人担忧。目前, 我国政府信息安全问题突出的原因主要归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网络访问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我国各级政府门户网站, 普遍存在一些安全漏洞, 许多网站均不同程度地受到过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侵害。这就导致网络非常脆弱, 掌握一定技术的人可以轻易获取网络服务器上的用户账号信息和口令文件, 并可进入系统修改、删除重要数据文件。一旦这些系统被非法侵入和破坏, 将不能正常工作, 甚至全部瘫痪, 带来重大损失。另一方面, 内部人员的蓄意破坏、越权处理公文、窃取国家机密等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另外,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严重依赖国外进口, 而我国的意识形态与西方国家不同, 这使得我国政府上网面临着比一般商业应用更严重的安全问题。因此, 保障政府信息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

1. 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我们似乎觉得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是一对不可协调的矛盾, 但是实际并非如此, 信息公开和保密应该是可以协调的。首先, 所有公民都愿意确保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安全, 我国立法的精神也是如此, 即不得以牺牲国家安全和泄密为代价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强调信息公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民、利民, 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而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这就是说,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 如果出现公开与保密的矛盾, 则必须坚持保密优先。其次, 信息公开法是民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应受到保护, 即使国家处于高度安全的状态下。如斯塔沃特所言:在有些领域内, 缺乏对政府进行制衡或必要的审查机制时, 限制行政机构关于国家安全和国际事务的政策和权力的最有效方式就是通过信息来唤醒市民捍卫民主政府的价值。最后, 公开也可以促进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 其最终将有益于国家的安全。因此, 我们认为如果确信将来的5年或10年内会发生战争, 那我们不公开相关科学信息是正当的。但是这也有可能削弱我们20年后抵抗灾难的力量。

2. 用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范围做明确的界定。

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 用法律规定各部门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哪些事项可以公开、哪些事项不能公开做出明确规定, 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最大化, 政府信息保密的范围最小化。具体而言, 可采取概括方式和列举方式相结合确定可以公开的事项, 然后再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同时, 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 科学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明确行政机关“国家秘密”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使政府各个机构有可操作的依据;另一方面使《条例》更好地与其他法律衔接。

3. 加强政府信息网络的安全防范。

关注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我们首先是要制定和实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加大对各种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使得有关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行政管理, 严格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规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 健全各种机制, 消除人为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另外, 还需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网络的新情况新动向, 与各国计算机安全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 有效防止和打击跨国、跨地域的计算机犯罪活动。对于不同的攻击和破坏应采用不同的方法措施及不同的控制策略, 如:访问控制策略、信息加密策略、网络监控策略、用户跟踪策略等。

4. 加强政府信息安全立法。

尽管近年来我国对网络安全给予高度重视, 出台了一些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 很多法律法规或条款都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 迄今尚无出台政府信息安全方面的专门法规。然而, 随着信息技术含量提高, 电子政务在信息技术催化下快速发展, 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 对信息的安全性提出更高的标准, 现有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 而保障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法规迄今尚未制定出来, 导致现有法规难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因此, 加快电子政务安全立法建设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孙军.浅议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难题[J].档案学通讯, 2007 (6) .

[2]张智新.信息公开立法: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章[J].学习月刊, 2007 (6) .

8.政府环保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环保;信息;公开;政府;完善

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概述

我国环保信息公开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经历了多年的探究与沉淀,正日趋完善。自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2006年公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政府信息公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2015年《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都在将环保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不断完善和细化。

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保护法》即“新环保法”将民主添加进来特别设置了一个专项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这一亮点让环境保护法有了更深层次的意义和实现方式,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有效途径;也在环保信息公开的前提下促进了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及缺陷

(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现状

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环境保护法》为开端,对环保信息公开做了一个总则性规定,但未对信息内容、形式等做具体要求;第二阶段为分散式立法阶段,即很多环境保护单行法中都规定了环保信息公开,这些规定拓宽了公开主体,明确了公开的范围、形式。但是各种规定过于零散,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第三阶段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集中立法,代表立法为《条例》和《办法》。该阶段逐步完善了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了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系统性立法。

虽然我国的立法日趋完善,但是实践中政府、企业逃避、拖延甚至拒绝公开相关环保信息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案”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而我们必须结合实践完善立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绝不能其只留在纸面上。

(二)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立法缺陷

1.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不够全面

《条例》和《办法》中规定环保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但是在我国不是只有环保局才掌握相关环保信息,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也掌握一些有关的环保信息,然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其公开。同时,公开相关的环保信息既会增加工作量,又会产生责任,因而主动公开的部门少之又少。所以,我们需要相关立法统筹规划拥有环保信息的所有部门,扩大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2.政府环保信息公开范围界定模糊

虽然我国立法对环保信息的公开范围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法,但仍然很难穷尽所有情况。而不论对公开范围如何界定,在实践中仍会有恣意空间,所以我们应严格界定不公开的范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不公开范围的规定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该范围和定义都太过拢统模糊。因而此规定要么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环保信息的借口,要么是出现许多不能确定其性质的信息。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则需要提交给上级环保部门或者同级的保密部门处理,这样会产生额外的工作量,也会延长公开时间,造成环保信息失效。

3.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不明确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是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环保部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未做到及时有效的公开。《办法》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的环保信息应在环保信息形成或变更的20日内公布。但是,有的环保信息在20日后可能早已失去效用,及时性、有效性是衡量其价值的标准之一。

而对于依申请公开的环保信息,其复杂的程序也是公开的一大困境。《办法》第16条规定的有关程序较为复杂,便捷度低。未规定受理部门,也使得实际操作更加困难。

4.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存在滞后性

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我国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已经初现成效,但是,仍有滞后公开、拒绝公开等一系列问题。江苏地区,我国南部的城市,还并非是重工业基地,其超标排放企业已成百成千家,但是这些信息公众丝毫不知。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实践中的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我国欠缺一个完善的监督惩罚机制来保障实践中具体工作的进行,改变环保信息公开的拖延性和滞后性。

三、完善我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路径设计

1.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拓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律进程较发达国家晚,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环保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比如美国。采取严格限定不能公开的界限,明确规定权利义务主体等方面的措施,督促政府主动公开环保信息。这里的政府是指各级各个政府,不局限于专门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其他只要其依法定职权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机构及其他承担公共环境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的组织等。同时,拓宽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企业的范围。将现如今生产有毒有害产品、能源、化工、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业纳入信息公开主体的范围。群众作为主体之一,也应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2.严格区分公开与不公开事项

在公众知情权面前,政府是否公开环保信息,公开什么环保信息不应当由政府决定,而是由法律赋予公众获得政府的环保信息权的范围决定的。[6]我认为,凡是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需要的环保信息都应该纳入公开的范围。但其通常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关联,因而只有明确这三者的界限,严格规定不公开的范围,才能有效防止政府、企业推脱责任,肆意缩减自己的义务边界。同时,行政人员在严格遵循法条之余,还应总结经验,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合理平衡公众知情权和国家“秘密”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环保信息公开滞后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果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还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完善公开方式和程序,提高公众参与度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应遵循高效便捷的原则,及时公开。可以在规定的“20日以内公开”的基础上针对各种环保资源的特性制定不同的期限。另外,公民获取环保信息的最终目的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7]因而,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管理权,增加信息可得度。例如定期对某些重点环境问题举行听证会;增加政府、企业的透明度等。以此借用公众舆论,加强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者施加压力。

4.完善监督问责和救济机制

政府在环保信息公开之上存在种种缺陷,归根结底是缺乏有效的监督问责和救济机制。因而我们必须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将环保信息公开确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有关信息,公民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救济,既可以简化复杂的程序增加获取信息的便捷度;又可以进行有效监督。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只有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我国的法制与生态才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指导老师:岳丽

注解:

①《中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第46-48页。

参考文献:

[1]易理旺.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广东科技.2014.10.第 20 期

[2]申进忠.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论析[J]南开学报.2010年第2期

[3]刘萍,陈雅芝.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J].青海社会科学 NO.2,2010.183-186.

[4]张明杰: 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孙月振,王鹏,宋宏.浅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J].黑龙江信息科技文.2012.13.

[6]严育恩.论《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D].湖南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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