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024-0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通用8篇)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一

闽农林大字﹝2010﹞4号

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

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处:

为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学校制定了《福建农林大学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农林大学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

位工作实施办法》

福建农林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1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福建农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指函授、业余和脱产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中自考生应从首考时间起,在四年内必须通过本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考核,取得毕业资格。

(四)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

分的;

(三)考试作弊者;

(四)超出规定的授予学位申请时限的;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学位申请者应通过3门学位课程考试,分别为专业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

(二)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3-4月进行,考试时间一般提前1个月时间公布。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具体考试科目,由成教学院会同相关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并报校教务处审核。

(四)学位课程考试工作由校教务处组织实施。

(五)有以下情况者可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入学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在原专科院校或入学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395分以上。

(六)学位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须由本人在次年2月20日前提出补考申请,安排参加次年学位课程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则不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和原来未提出学位考试申请者,不得提出补考申请。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考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一

个月内,自考生应在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3、1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

(二)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于每年的2月20日前报送给校教务处。

(三)校教务处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在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反馈给成人教育学院,并组织安排好考务工作。

(四)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六)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原《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闽农林大成教字[2006]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福 建 农 林 大 学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二

2009年7月20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 《办法》包括:总则、风险管理、进口检验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过境检验、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 共计71条。以“安全”和“可追溯”为目标, 按照“风险分析、风险监控、立体把关、精细管理”的思路, 对进口产品建立包括“体系评估、市场准入、明确要求、注册登记、口岸监控、产品追溯、产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把关体系;对出口产品建立包括“注册登记、自检自控、官方监控、监督管理、产品追溯”为主要内容的“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以官方监控为主、出口前有针对性的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配合以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管理等制度, 旨在充分发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调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着力提高检验检疫针对性和进出口把关的有效性。 (本刊辑)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三

答:2014年5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适用于我区由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

问: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答:新修订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允许学生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办法》指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全区任意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中考所在设区市的普通高中学校。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涉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需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问: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之间的转学需要什么条件?

答:《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普通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

中职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问:哪些情况下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

答:《办法》规定: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不能转学;一般普通高中生不能向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不得转学。

问:高中新生如何取得学籍?哪些情况下将会被取消学籍?

答:《办法》规定,初中毕业生(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新生须按规定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的,不予办理学籍。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不到校注册,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录取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及其监护人,查明原因,做出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

《办法》指出,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第一,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的;第二,学校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的。

问:新修订的《办法》对学生升级、跳级和留级分别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查)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正常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级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

《办法》指出,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问:《办法》对高中生毕业、结业和肄业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指出,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获得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四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文号:交基建发(200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亭。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协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要求,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业主(含公路局管理养护公路)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建制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桥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采用过渡路段并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第十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其中

(一)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交通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公路标准修建。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须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路面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建筑材料情况采用路面结构类型,建议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

(四)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不小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30厘米。

第十三条

通建制村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其中

(一)路基宽度一般取6.5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采用4.5米路基宽度,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三)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应不小于18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3.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

(四)结合实地情况,按《标准》规定设置排水设施。

(五)重建或新建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桥面净宽不小于6.5米,汽车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公路—Ⅱ级。

(六)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七)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古滑坡复活和新的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

渡口改造或新建,码头宽度应不小于7米;渡改桥汽车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II级,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小于7.0米,特殊情况不小于6.5米(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参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372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应方便旅客、经济实用、便于施工和维护,设计应遵循“小站房、大车场”的原则,尽量节约土地,减少建设成本。

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建设,客流量较大的乡镇可按三、四级站标准建设。

便民候车亭按统一标准建设,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图纸实施。

第四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由各市交通局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及各市上报规划或方案为依据,由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和下达《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联合报送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原则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计划[2006]67号)执行,优先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的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好的市、县,下年度计划优先或可以适当增加安排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差的市、县,下年度计划可以少安排或不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各市上报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附相应批复文件);

(三)项目业主和配套资金落实方案明确(附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有关文件以及经市级交通或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对已列入“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31日前完成设计与审批工作。2008年须全部完成“十一五”期间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设计、缩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型以上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二)通建制村公路及沥青(水泥)路(四级公路)、渡口改造、小型桥梁、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施I图设计或简易设计。

(三)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打捆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二)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项目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二级以上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二)二级以下的公路(含二级)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

通建制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简易设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为:

(一)设计说明;

(二)路线平面缩图,平、纵面图、标准横断面图;(三)平、纵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四)中、小桥梁设计图,涵洞标准图,分类型(园管、盖板、拱涵)、分不同跨径;

(五)路面结构图,弯沉测量、计算表;

(六)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分项工程数量计算表;

(七)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六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站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建制村公路可以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

1、公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3、有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项目;

4、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其它项目。

(二)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各市交通局报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查后,再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市交通局负责审批;建设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项目,各市交通局可授权有审批能力的县交通局审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实行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

渡口改造、渡改桥项目和总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它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和通建制村公路项目、农村客运站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法人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农村公路按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管理: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农村公路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二)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质量监督的指导、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县交通局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必须办理监督申请手续。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向设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般农村公路同一乡(镇)的项目一并向所在县交通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技术管理和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余额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有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第四十四条

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第四十五条

应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作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等级、规模、投资额、路面类型与宽度、施工工期,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九条

路基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二)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三)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四)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五)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第五十条

路面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提倡基层施工实行“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

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

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

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

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

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五十一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质量控制

(一)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四)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

(五)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投入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征得农民同意。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的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只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按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足额到位,并存入项目资金专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八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按项目验收。

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农村汽车客运站建设按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客运站项目由各县运政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进行定级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明确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农村客运站应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实现运营模式多样化,保障客运站“建得起,留得住”。

第六十二条

农村客运站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未经自治区级道路运政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功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章

第六十三条

除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防和战备性质的农村公路建设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5.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1985-11-19 【生效日期】1985-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农牧渔业部、林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检疫范围,是指除口岸植物疫以外的全省农、林植物检疫。

第三条 第三条 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农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植物检疫站及各市(地)、县的植物检疫(植保)站。

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林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及各市(地)森林植物检疫(病虫防治)站。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负责执行检疫任务。

农业植物检疫员条件: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

森林植物检疫员条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经省林业厅审核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发给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林、科研、种苗繁育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可派植物检疫人员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场所执行现场检疫。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受检疫单位或个人应为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提供方便,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应支持和协助植检人员执行任务。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第六条 第六条 调运农、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产品和繁殖木材料,均必须接受检疫。

(一)省内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市(地)或县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根据其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出省外:调出单位或个人按照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省或市(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外省调入:调入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要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由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将检疫对象名单通知调出省进行检疫。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调出省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准调入。

(四)植物检疫证书,按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农业厅、林业厅统一印发,其它证明不能代替。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省间种苗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单位备查。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农牧渔业部《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林业部《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厅《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省林业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及林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副、产品》进行检疫。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每隔三至五年应普查一次,对南繁育种基地每年调查一次,并根据调查结棵,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区的资料,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九条 第九条 疫区和保护区由省农业厅、林业厅划定和撤销,报省人民政府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划定疫区或保护区时,要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疫区内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木材料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经省植物检疫站批准。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所管辖范围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及其他繁殖基地,要实施产地检疫。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植物检疫站申请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方能运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种苗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对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锁,尽快消灭检疫对象,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需经严格消毒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方能调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确因特殊需要引进检疫对象在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必须征得省植物检疫站同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扩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严禁在南繁育种基地进行检疫性病虫接种及其他可能危及基地农业生产安全的试验研究。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实施检疫需要停留车船和货物搬移、开拆、取样、储存、消毒、销毁等活动所需的费用,由托运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和农、林产品,交通运输、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防疫证书(正本)在有效期内承运或收寄。到货地点地运输、邮政部门,对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应通知货主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国外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和省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经审核同意后,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报检,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应将检疫执行实况通知省植物检疫机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按照省植物检疫站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能扩大种植范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审批单位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要及时掌握产地国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生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治。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林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以及与违犯植物检疫法规等行为作斗争有突出成绩的;

(四)密切配合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没收种苗等繁殖材料、赔偿经济损失或行政处分。

(一)私自引种、调种或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者;

(二)植物检疫人员或办理托运、邮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者,或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者;

(三)无理干涉或阻碍植物检疫人中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或对植物检疫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罚款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执行。罚款限额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罚没款项全部交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处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向,向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者,处罚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于发展检疫事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省农业厅和林业厅。

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六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四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同意,教师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其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校产不受损害。

第十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有教育教学能力;

(四)能够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进行管理。

经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部门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开设特殊专业的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行聘请兼职专业课教师。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培训教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培训能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及实施,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实施。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统筹规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 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条 各级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和非师范院校中的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每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考核机构。

小学教学点由村完小或者中心校统一组织进行考核。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提薪、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公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十条 教师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把教师的医疗纳入当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不断改善教师的医疗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向学校或者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的。

第三十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7.XXX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  XXX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试种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查询与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有关的人员,并提取证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七条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名单执行。本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省植物检疫机构编制全省分布到乡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行署、市、县编制分布到村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每三年普查一次,重点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每年普查一次。

第十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普遍的地区,应将未发生地域划为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在调运前十五天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数量多少、以何种方式运输、邮寄,必须经过检疫。

对可能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应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检疫手续:

(一)在省内调运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调出单位根据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验,经检疫合格后,由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按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报验,经检疫合格后,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但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

(三)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审批,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受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要求,取得调出省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或复查,复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在调运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严格进行处理,经消毒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等。

国内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农业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

第十四条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附在托运单或包裹单上随货运寄,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到货地点的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发现未附检疫证书(正本)或货证不符的,应通知收货单位或个人补办检疫手续,凭植物检疫证提取。

第十五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省植物检疫机构应加强境外引种的检疫监督和试种观察,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引种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搬移、开拆、取样、储存、消毒、销毁等费用,由申请检疫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  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等繁育基地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试验、示范、繁育、生产应施检疫植物的单位与个人,均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植物种子产地检疫,领取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经销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查验种子检疫情况,核实编号;对未经检疫或检疫编号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复检,领取检疫编号。

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植物种子,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八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书面告知定期检疫时间,并届时派出植物检疫员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检疫不合格的,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报检过程中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

(三)擅自从国外引种,或引种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隔离试种的;

(四)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以及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封识或包装的,调换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篇八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批准城市建设计划时,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将计划涉及的拆迁范围及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拆迁房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资金证明。

前款第五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及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除施工的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拆迁期限、补偿方式及奖励办法、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有关合法文书。

第九条申请拆迁的单位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经批准实施分期拆迁的,用于各期拆迁补偿安置的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期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拨付、使用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资金。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具有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组织实施能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委托承担拆迁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并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估价机构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拆迁范围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并于批准延期之日起5日内将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结构和面积、用途;

(四)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载明安置房屋的地址、建筑结构和面积、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楼层和房号、交付期限、差价结算方式;

(五)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最新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7.html

 最新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6.html

 最新武装叛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5.html

 最新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4.html

 最新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3.html

 最新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2.html

 最新劫持船只、汽车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1.html

 最新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8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9.html

 最新重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8.html

 最新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7.html

 最新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6.html

 最新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5.html

 最新煽动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4.html

 最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3.html

 最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2.html

 最新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1.html

 最新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70.html

 最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8.html

 最新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7.html

 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6.html

 最新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5.html

 最新资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4.html

 最新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3.html

 最新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2.html

 最新武装叛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1.html

 最新诽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0.html

 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9.html

 最新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http://s.yingle.com/y/zm/954757.html

 最新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6.html

 最新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5.html

 最新隐瞒、谎报军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4.html

 最新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3.html

 最新战时自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2.html

 最新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1.html

 最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0.html

 最新绑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9.html

 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8.html

 最新背叛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6.html

 最新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5.html

 最新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4.html

 最新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3.html

 最新遗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2.html

 最新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1.html

 最新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0.html

 最新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9.html

 最新武器装备肇事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8.html

 最新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7.html

 最新虐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5.html

 最新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4.html

 最新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3.html

 最新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2.html

 最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1.html

 最新隐瞒境外存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0.html

 最新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9.html

 最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http://s.yingle.com/y/zm/954728.html

 最新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7.html

 最新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6.html

 最新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4.html

 最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3.html

 最新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2.html

 最新武装叛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1.html

 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0.html

 最新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9.html

 最新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8.html

 最新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7.html

 最新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6.html

 最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5.html

 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 http://s.yingle.com/y/zm/95471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3.html

 最新破坏界碑、界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2.html

 最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1.html

 最新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0.html

 最新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9.html

 最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8.html

 最新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7.html

 最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6.html

 最新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5.html

 最新破坏军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4.html

 最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2.html

 最新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1.html

 最新侮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0.html

 最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9.html

 最新拒传、假传军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8.html

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7.html

 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6.html

 最新叛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5.html

 最新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4.html

 最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3.html

 最新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1.html

 最新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0.html

 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http://s.yingle.com/y/zm/954689.html

 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8.html

上一篇: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下一篇:小学北师大版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