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精选9篇)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人员编制、审批(审核)权限等基础信息需要调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内容。
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终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的本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终了,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财政部。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级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新增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 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系统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二
从2003年起, 我市按照“选准入口、先易后难、讲求方法、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总体工作思路, 开始探索政府资源运营, 当年实现收入1524万元, 打开了工作突破口。此后, 陆续对实物资产、垄断性收益进行了运营。
⑴实物资产。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和车辆进行运营。行政事业房产运营的主要内容是对部门或单位出租房产收益进行收缴。2005年10月份, 市财政、监察、房管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监管运营工作的意见》, 将行政事业房产分为直管、合营、经营、宾馆服务四个大类委托房管部门进行运营。出租收益由房管部门收缴后, 直接缴入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专户。2005年收取550.43万元, 2006年收取1006万元, 2007年收取1030万元。在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上, 我们分三步进行了规范。第一步, 按照有关规定, 车辆处置必须按程序由中介机构评估, 主管部门初审, 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方可处置。第二步, 以评估价值为底价, 按照市场化原则,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第三步, 资产处置后, 收益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对资产收益有特定用途的, 经批准后, 由财政部门返还单位使用。2005年, 市财政部门对市直机关37台旧车进行了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115万元。2006年处置旧车51辆, 收入154万元, 增值80.52%。通过公开拍卖, 提高了资产处置的透明度, 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⑵垄断性收益。垄断性收益是指依托于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从事鉴定、检测、培训、交易等垄断性业务取得的收益。这些单位主要集中在土地、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 如土地交易中心、房产与测绘测量公司等。其收取的费用除用于自身经营开支外, 绝大部分成为所依托部门发放福利或改善办公条件的资金来源。为此, 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意见》明确规定, 将上述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收益。财政部门从2005年开始, 将垄断性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运营范围。对收取垄断性收益的各类经济组织, 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与其签定《收入目标责任书》, 明确收支目标和奖惩措施;对实现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支出经审核后予以返还, 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直接缴入国库。要求各有关单位建立正常的报表报送制度, 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除财政部门允许保留的基本户外, 不允许再设立新的账户, 并定期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查处。2005年实现收益2000万元, 2006年2100万元, 2007年达到2200万元。
(山东淄博市财政局供稿)
莱芜:把握“四个环节”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 把好资产“出口关”, 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 在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改制以及资产转让、报废、处置、调拨等行为时, 我们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重点把握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防止国有资产被低价处置的关键。为了保证评估质量, 我们通过招标方式, 确定了5家资质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从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评估工作。同时对每一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 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确保公正、客观地反映资产价值。
二是严格资产处置报批手续。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规定, 对需要处置的资产, 一律实行单位申报, 主管部门确认上报, 财政主管科室初审, 资产管理科审核报批等程序, 使资产处置处于层层监控之下, 解决了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 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严把资产公开处置关。公开处置是财政部令规定的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我们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一律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 防止暗箱操作, 提高国有资产处置透明度。通过公开市场竞争的方式处置, 实现了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四是严格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收缴行为。按照资产收益与“收支两条线”相结合的原则, 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一律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通过把握以上四个环节, 实现了资产处置公开化、透明化, 保证了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截至2007年底, 我们共办理资产处置审批项目80个, 资产评估价值2000余万元, 实现处置收入近2200万元, 高出资产评估价值近10%, 处置收入入库率达100%。
(山东莱芜市财政局供稿)
黄石:分类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
经过资产清查, 截止2006年底,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72亿元, 负债总额17亿元, 净资产55亿元。其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7.8亿元, 负债总额11.4亿元, 净资产26.4亿元 (土地6.01亿元、房屋建筑物12.2亿元) , 比2005年净增6亿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62家从事商业性门面的出租经营, 经营性资产4900万元, 商业门面444间, 2006年经营性收入4700万元。
在此基础上, 我们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型进行了不同的操作管理。一是对不动产实行集中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全部过户到市财政局。2006年我们共缴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证43份, 土地证37份,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58家。2007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证件齐全的单位已全部变更至财政局名下, 市发改委、司法局、物价局、卫生局等一级主管部门基本完成产权过户工作。并同时组织市土地测绘队、房产测绘队对各单位面积不清的土地、房产进行测绘, 现已完成土地测绘16家, 房产测绘10家。二是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2007年, 我市成立了经营性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商业门面进行集中管理, 所有出租行为均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运作。对未到期的门面合同全部改签至市财政局名下, 已到期的门面由市财政局组织统一拍租。共完成首批10家单位的137份出租合同的改签和拍租工作, 收回商业门面137间。今年, 我们又对剩余52家单位的307间商业门面收归财政, 实行统一管理。三是对流动性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将市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全部导入了网络管理系统, 并借助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网络连接到各单位, 实现了资产实时、动态、网络化管理和网上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等业务工作。
3.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篇三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产规模迅速壮大,但国有资产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缺位,造成国有资产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且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关键词: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不够规范,造成帐实不符。
(2)资产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低下。
(3)资产处置随意,国有资产流失。
(4)队伍素质不高,忽视资产管理。
2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2.1 管理意识淡薄
一些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财务知识和财经纪律的了解,把国有资产当成单位资产随意处置,随意投资,随意担保。加上个别单位客观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2 管理人员贫乏
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是由财务股(室)兼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但兼职财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个别单位把资产片面理解为就是固定资产,以人员紧缺为由让后勤人员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这种状况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相距甚远,使资产管理的许多工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3 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密集有效的宣传,树立起公平配置、追求效率、减少浪费的科学管理思想,强化责任风险意识和依法理财观念。
3.2 健全管理机构
健全组织机构是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障,资产管理职能不应分散到各相关部门,应确立国资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管理地位,设立国有资产处置中心,明确处置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代表财政部门行使资产处置职能。凡需转让、无偿调拨、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的资产,统一由资产处置管理中心负责处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3.3 完善制度建设
从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一是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是严格财务制度。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结存、分布情况,要做到一物一卡、物动卡动、卡随物走。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固定资产。同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发现资产缺少等情况,应及时追查原因,确保账实相符。
三是强化内部约束。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做到“管账的不管物,管物的不管账”。并制定严格的交接制度,不论领导调离,还是管理人员工作变动,都应办理详细的资产交接清单,防止资产流失。
四是规范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资产拍卖制度及调剂使用制度等。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由此引发的资产损失。
3.4 改进监管手段
一是加快网络化管理。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完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账务处理方法,使各单位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通过网络管理,增强社会对资产使用的监督。
二是实行动态化管理。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清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系统,实现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国资管理应与部门预算审核、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紧密配合,全程跟踪监管。
三是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快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衔接。政府采购是资产购置的一种方式,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之间的互动机制。
3.5 提高队伍素质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四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定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职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寂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的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报财政部作为安排下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与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报采购、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管理及监督自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工作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资产购置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统一采购,由县财政局将采购资产进行登记入册后,交付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和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和处置审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帐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资产后及时入帐,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由单位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七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由乡镇财政所统管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确定专人负责,乡镇长对本乡镇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变动和结存等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报表。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作出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向县财政局申请批复后,方可改变资产使用性质。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让;
(五)以其他方式改变资产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转让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缴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采取管理与运营相结合的办法,对闲置资产如场地、房屋、铺面、设备、仪器鼓励依法经营,对所取得收益,实行比例返还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依法使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拔、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后,再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及办公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报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以下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1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县财政局应当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对单位提出的未到使用期限的产品处置,由县财政局收回后调剂使用,对该单位不再配备同类产品。
对非正常损失需报损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供发生情况的报告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审核鉴定报告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县财政局核准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后继续进行。
公务用车过户和报废必须按规定标准。公务用车使用12周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更新。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县财政局审核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
(一)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
(二)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
公务用车报废更新、调剂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报废更新的公务用车,必须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或进行公开拍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和调配公务用车,拍卖所得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弥补该单位购置更新车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申报单位审核鉴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填报《两当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对审核确认的处置事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申报单位凭《批复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申报单位处置事项下达《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必备依据和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县财政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占有权、使 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设备等国有资产、房产、交警、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地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所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县财政局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总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调解,调解不服的,由司法机关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办法执行。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思考 篇七
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 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 政府在国有资产方面运行成本高, 这些管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思想认识不到位, 管理意识淡薄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由于国有资产大都由国家财政拨款购置, 因而有些单位认为财政资金不用白不用, 于是盲目购置, 并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益。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有权对资产的存在、变更与处置进行监管与调控。但在实际工作中, 这些资产被各使用单位占为己有, 出现产权关系不清、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现象。 (1)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所有权、使用权的概念认识不清。 (2)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将部分资产用于创收或转向经营兴办第三产业等,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大都没有办理报批手续, 被占用的资产得不到合理补偿。 (3) 有些单位是由行政事业单位转制后形成的企业, 而原有的固定资产却没有很好地清理, 没有办理相应手续。 (4)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的处置过程中, 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而随意处置, 没有建立处置制度 (报批手续、收回残值等) 。 (5)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因受规定限制, 购了高档小汽车, 却将小汽车的产权又转到下属企业。 (6)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则把下属企业的车辆调到本单位使用。
(二) 配套制度不健全, 约束机制乏力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只注重完成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发展任务, 而忽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核算、处置制度和问责制等制度不健全, 或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单位资产管理混乱, “家底”不清。具体表现在:行政事业单位虽有规定每年必须盘点固定资产, 但一到年底, 财会人员忙于年终结账和决算, 一般都没有与实物管理部门去逐项清点财产。有些单位的空调、计算机等固定资产淘汰后, 往往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而是急于申请更新重置;有些单位将一些尚未销账的家用电器和家具等固定资产, 随意地赠送或调拨, 则造成单位固定资产的有账无物;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计算机、照相机等物品不及时入账, 长期被个人占用, 也造成了单位固定资产的有物无账。
产生这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比较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定得比较低, 把一些本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当作固定资产来处理, 不便于科学管理。 (2) 固定资产使用的年限没有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年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也不计提折旧, 这样虽然简化了会计核算, 但也造成了账实不符, 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不符。 (3)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还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三) 管理手段不先进, 机构人员缺位
1. 管理手段不先进。
目前, 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虽然已使用计算机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但也主要使用其统计功能, 而没有真正注重资产的业务流程管理。各单位使用的软件也基本上是自成体系, 无法与财政部门、具体使用部门实现有效连接和数据共享, 使资产管理、价值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没有较好结合, 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互不知情。
2. 机构人员缺位。
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而是由财务部门兼管。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把国有资产片面地理解为固定资产, 以人员编制紧缺为由, 让不懂业务的后勤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造成很多单位多年没有进行财产清查, 从而家底不清, 账实不符, 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之思考
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35号令)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36号令) ,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已全面启动, 但是, 这还仅仅是个开头, 要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好用好, 还需在以下几方面下工夫。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在思想认识层面要树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 大张旗鼓地宣传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 使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管理好国有资产。
1.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
目前, 中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各行政事业单位行使使用权。根据这一实际情况, 财政部门应该给其资产管理机构赋予资产购建预算权和资金拨付监督权, 把预算安排与单位资产使用效率挂钩, 特别是基建或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安排与该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挂钩。从资金预算上对各单位资产的占有、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制衡, 客观上促使各单位切实管好、用好国有资产。
2.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将资产管理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促使各单位“一把手”从思想上充分认识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杜绝“资产管理的好坏与单位无关、与领导无关、与管理人员无关、与使用人无关”这一错误认识。
3. 引进激励机制实施全员管理。
领导重视是基础, 全员管理是关键。行政事业单位的每位职工, 都是国有资产的具体占有和使用者, 特别是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系统中具体执行人的责任心、专业技能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因此在增强员工责任意识的同时, 倡导全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利用利益驱动机制, 促使其自觉主动管理好国有资产。
(二) 完善制度设计
1. 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财政部门应对现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 形成比较系统和完备的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建设购置、管理目标、占有使用、职责范围、转让处置、违法责任追究等作出可行的操作规定, 细化各环节的具体管理, 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计价体系, 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 对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账目不计提折旧, 只作为辅助科目记录, 导致发生账实不符、计量不准的现象。因此, 财政部门要尽快修订财务会计制度, 对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行计价折旧制度。
3.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建、使用管理、报废报损、内部转移和转让出售等行为, 加大对国有资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杜绝自行处置, 私自买卖,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要实行资产移交、审计制度。
在资产使用上, 应坚持“随事不随人”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调动较为频繁, 资产也往往因为人事调动而出现化公为私的现象。对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人员, 要先清资产后离岗, 然后办理调转手续;对单位领导离任, 将资产与资金同时纳入审计程序, 将任职期间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进行离职审计, 依据资产和资金审计报告进行离职移交。
(三) 加强具体操作管理
1. 财政部门统一开发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门统一开发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并实现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联网动态管理。单位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件资产按照名称、型号、规格、购置 (调入) 时间、原值、使用去向等详细内容, 建立资产卡片, 一物一卡、有物必有卡。切实做到物、卡、账三统一, 同时依据物卡落实使用人和保管者。使用人和保管者, 只有事先取得资产卡片, 才具有使用资产的资格和保管资产的职责。
2. 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对其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资产进行统计、清点。
各使用部门的资产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 无论是从资产的数量, 还是从价值总量看, 总是在不断地增减变化。为了掌握资产的结构、数量、质量和管理现状, 必须有一套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 否则, “家底”不清, 情况不明, 管理就会失去基础。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作为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3. 完善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责任制。
通过签订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的方式, 明确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的职责与奖惩标准, 把单位资产的完好率与资产责任人的工作业绩挂钩。具体来说, 单位要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 并查明存货的盘盈盘亏原因, 及时调账, 保证账实相符;定期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 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 资产管理人员要按件建立技术档案, 并负责向使用人说明有关操作规程与注意事项;做好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注册、申请、登记等各项工作, 加强防范措施, 防止无形资产被非法使用等。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 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具体操作管理等方面对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了有效思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第1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R].财政部第35号令, 2006.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八
关键词:资产界定 非生产性活动 资产流失
如何界定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现阶段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则中指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其所有权均属于国家,单位只有占有、使用权,并且都能以货币计量。其来源渠道有国家直接投入的资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入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通过政府在各部门间调拨等形成的资产。
1 现阶段比较突出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私营盈利企业大不相同。企业的资产多用于生产性活动以获取企业利润,而行政事业单位则不允许其资产用于盈利性生产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非为实现赢利;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非直接性地资金补偿及补充方式。由于这行政事业单位的这种国有资产安排方式,导致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良问题:
1.1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存在“重钱轻物”的思想 没有形成良好的资产监督管理模式,个别单位没有配备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是部门一把手决定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一把手的个人决定就可以就将单位的资产出借或转移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长期不催还,也不及时入账,久而久之也就不了了之,导致国有资产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对各种应收款项不重视,不督促,不及时催要,长期挂账,甚至造成呆账、坏账。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随意将其经管的国有资产带走,也无人过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疏于监管。
1.2 资产配置不合理 体现在不了解单位的职能,不能从实际需要出发,资产配置不符合单位的实际需求;缺乏统一的实际安排,年末或年初的预算和编制报表不够及时准确,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没有建立完善的资产预算机制,对资产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直接影响了资产的配置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衡,更有甚者导致大量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给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改变其供需结构,造成事实上的社会分配不公。
1.3 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效果较弱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严格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家底不清,账、卡、实不符,没有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不及时对资产进行保养、检修、维护,甚至超常规、破坏性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果和寿命;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被分散在各个单位占有、使用,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相脱节,致使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很难切实发挥作用,使得资产闲置、低效使用和资源浪费严重。
1.4 资产处置不规范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不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致使國有资产流失;对盘亏、毁损的资产处置不及时,对盘盈、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不能及时入账,不按规定对长期的呆账、坏账及时清理,使得单位的资产不真实完整。
2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在分析一些优秀的资产管理模式基础上,总结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要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必须要实施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同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说来要在管理过程中做到: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实施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把资产预算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财务管理在资产管理中要发挥监督、考核的作用,保证资产的安全,谨防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国有资产也包括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保障二者的严格实施;规范操作管理程序;清晰国有资产的权益,做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增加管理的集中统一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集中管理的职责。
2.1 加强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要有责任有义务有主动性的去管理国有资产 在国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时代要求下,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更要在管理监督模式上做大胆创新尝试,积极主动探索更高效的资产管理方法。要抛弃“重钱轻物”的思想,部门一把手负责人要严格要求基层职工,爱护国有资产,增强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加深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
2.2 建立集中统一监管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合理、有效的资产管理模式,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关键。国家在财政体系改革的深入将会逐渐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控制;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创新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行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可以借鉴盈利组织,比如一些公司、资产管理基金的管理方法,在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的前提下,更要做好监管。梳理过去的监管模式发现,比较松散的监管制度是资产管理模式滞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做到集中统一垂直监管,提高监督效率。
2.3 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组织机构,其资产来源的主渠道是通过公共预算来安排,这就对预算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未来一年资产开支情况的总体预估,高效合理科学的预算一定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做到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
2.4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从建章立制入手,制定出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的管理办法,从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入各个环节进行细化管理,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国有资产的配置要根据单位履行的职能,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同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能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资产的,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在国有资产的使用上,一定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确定保管人,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采取定期盘点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单位资产进行盘点,具体工作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盘点小组负责,要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于应收往来账款,财务部门应及时清收,必要时,报请单位领导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清收,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历史上的坏账、呆账应通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予以核销,进行账务调整,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更加真实完整。
2.5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考核与责任责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国有资产考核和重大损失责任追究与责任人处理等制度体系框架。以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依据,明确国有资产考核的基本原则,确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的基本制度。以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评价结果为前提和依据,以“有责必考”、“有责必追”为原则,以规范、量化、操作性强为标准,形成有效的考核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有序,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杨玲等.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J].决策探索,2005(8).
[2]石家庄市桥东区财政局.桥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料汇编[M].2012.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九
摘 要: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文章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其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随着政府运作的逐步透明化,对这部分资产的监管力度也必将越来越大。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把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这既是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上的突破,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上的创新。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特点及管理现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过程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形成方式多样,以财政拨款为主;二是本身为非营利性资产,需要财政部门不断拨款来维持运转;三是其范围在不断调整并逐步明确;四是资产种类不断增多,存量不断增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的复杂性,给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配置和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从而导致其使用效率和效益偏低,闲置、浪费和流失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这种现象首先是体制上的原因。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无偿占用、使用房产、地产等国有资产,导致各单位总是想方设法向政府申请划拨土地,申请资金,多占用国有资产,而不顾本单位的实际需要,从而引发单位之间的互相攀比、竞相扩张,造成单位之间占用非经营性资产极不平衡。另一方面,政府领导和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时,没有形成监督约束机制。其次是监管的缺位导致其使用效率低下,责任不明确,疏于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变动频繁、监管力量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不力。第三,各使用部门和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也造成其使用效率低甚至出现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寻租等腐败现象。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加剧了财政资金供求的矛盾。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按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责权明确的出资人管理职能,这种障碍既是体制性的、也是根本性的,同时也具有普遍性。此外,由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开,导致国有资产监管事实上处于多头、重复代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实际上分散在若干部门,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能很难真正到位。
二是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缺乏有效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基建工程监管乏力,工程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配置不均,使用不公。长期以来,由于受国有资产部门化、部门管理利益化的驱动,导致部门和单位竞相争项目、争投资。一些单位把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手段在出租、联营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变国家利益为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单位办公用房相当宽裕,但有的单位却无房可用,要财政拨款租借,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效率低下。
四是制度缺失,执行不力。在资产配置及处置环节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往往也不到位。有些基本建设投资行为缺乏统筹考虑和科学决策,有的单位对报废、调出甚至出售的资产不报批、不核减,导致固定资产价值虚高。
三、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营运好,以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各相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二)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普查与清查,摸清家底,查找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国有资产部门化、利益化现象。加快整合重组现有国有资产,加大对闲置资产的清理处置力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潜在效能。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严格按照标准,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联营和处置收入的管理,做到规范运作。要加强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权、冠名权、开发权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实现国有资源的分类集聚。
(三)理顺体制,完善制度
一是成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取消单位资产所有权,成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解决部分资产闲置,孳生本位主义的问题。目前要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①按照法律要求,把土地房产产权在内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并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使用单位只拥有使用权。②把闲置资产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按照政府的“非转经”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经营与管理。③因地制宜制订预算单位资产配备体系和标准。④明确政府资产运作中心的责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不流失。
二是建立资产统一处置机制。在统一规定下,把资产处置工作纳入到财政工作范畴,通过不断地完善制度,简化程序,使之具有操作性,成为有效地依法处置的机制。①通过行政授权,使成立并运作此项职能的机构权责相对应;②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③强化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管理数据库,掌握来自一线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是搞好非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关键点是:①要按规定查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好处理事宜,解决和消化存在问题。②把清产核资结果真正落实到日
常财务监管工作中,促使资产流动起来。③针对存在问题,搞好建章立制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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