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4-07-17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精选4篇)

1.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 篇一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行业中树立先进,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我国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

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管道、垃圾处置、广场、堤岸等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其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

外国独资工程及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未拖延合同工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4、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5、工程符合节能、节地和环保的要求;

6、工程建设中采用自主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7、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验收备案。

8、获省、自冶区、直辖市的优质工程称号,或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必须注明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建单位承担工作量须在1000万元以上;参建轨道交通、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承担工程量须在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申报;没有成立市政工程协会的向所在地区的省、自冶区、直辖市的建委(厅)申报。

第九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的市政工程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印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各省申报项目最多五项,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推荐排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申报材料及要求:

1、“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

6、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限时间5分钟)一盘;

8、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9、DVD片和工程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及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养护管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3、查阅内业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报请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查验。

第十五条

复查小组负责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

第六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下设“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协会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七条

“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赞同票通过,确定为中选工程项目。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体理事大会上颁发奖杯、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对荣获“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名义在有关的全国性刊物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二00七年四月

2.重庆市市政金杯奖评选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意识,树立行业先进,鼓励创优积极性,全面提高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结合重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是重庆市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应是安全可靠、设计合理、技术领先、管理先进、工程质量为市内一流水平的市政工程。优秀奖是建设规模、影响力仅次于金杯奖的奖项。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隧道、地上地下公共交通设施、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管网、垃圾处理、堤岸工程、广场、停车楼场、环卫、园林绿化、给排水管线、供水、污水处理等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

具体要求:

陷。

第八条 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以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未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先进、科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定了施工承包(或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申报表彰的主要监理单位市管工程最多不超过3家;其它工程表彰监理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金杯奖、优秀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三、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该工程需进行功能性实验报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六、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一式两份;

七、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时间约10分钟,单体工程不少于5分钟;要求图象清晰,构思完整,可

正式申报;

其它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预审同意后,向市评选办报送申报资料。

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件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三、金杯奖、优秀奖评选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认真完成报审及初评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已被评为重庆“巴渝杯”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经核查申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符合要求后,可直接推荐参加评审。

四、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优秀奖评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抽查和必要的现场复查。

五、金杯奖、优秀奖评委在评选办公室初审及复查结果的基础上,按评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入复查、评定阶段,以无记名评分的方式,评选出金杯奖、优秀奖获奖项目。

六、金杯奖、优秀奖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关于项目申报理由、概况、施工及质量,特别是结构安全可靠性方面的情况汇报。复查工作应在奖、优秀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必要时以若干小组形式开展复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金杯奖、优秀奖评选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人员必须严格纪律;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将取消评委资格,并通报全行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金杯奖、优秀奖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建设、施工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并在市内公开的宣传媒体上予以宣传。

第二十条

获得金杯奖、优秀奖工程的建设单位、主要施工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按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 篇三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7月15日中国科协七届61次书记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三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00名,从中提名50名“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评选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国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系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

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

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

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应在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工作成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

第三章推荐

第八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单位为:

1.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3.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

第九条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科技工作者的行业分布情况,负责推荐各领域的一线

科技工作者;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负责推荐军队系统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提名人选,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相关学会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1.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3.推荐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4.全国学会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评审结果,地方科协以一定方式研究确定;

5.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在本学会、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并调查属实的不予推荐;

6.推荐单位向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可自行确定推荐程序。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二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在中国科协常委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成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评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协及机关有关部门、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基层科协的负责同志,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委员人数为30-50人。

第十四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1.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2.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

3.评审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2.初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等额评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对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进行初评;

3.公众投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和事迹,请公众投票,投票期为10天;

4.终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按一定权重相加,综合协调,提出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建议名单;

5.审定。中国科协常委会听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情况报告,审议通过评审结果。

第五章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

第十六条直接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只适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按照

《办法》第九条授权,由中国科协书记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获得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

1.推荐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

2.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查,提出撤销意见;

3.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撤销;

4.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章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表彰

第十九条在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对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通过一定方式表彰和宣传本学会、本地区的获奖者。

第二十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和奖章,由中国科协监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4.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鼓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合肥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下简称市“庐州杯”奖)。“庐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市政建设工程。“庐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庐州杯”奖获奖单位分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和监理单位;“庐州杯”奖工程一般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庐州杯”奖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其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市)内领先水平。

凡申报参评安徽省“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及国家“金杯示范奖”的市政工程项目,应获得“庐州杯”奖。

第四条

“庐州杯”奖工程评审的标准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安徽省和合肥市工程质量要求和实际工程质量水平,要体现工程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和其他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具有以下规模:

(一)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排水(含泵站)、地铁、码头、绿化、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4000万元或4万立方米 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方米 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1.5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储备站,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罐站;

(四)日处理垃圾8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厂;

(五)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4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

(六)对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或其他结构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的(除园林工程)其他工程如工程质量优良,效益显著,技术先进,也可以申报参加评选。通过评审的工程只命名为: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不颁发奖杯、奖状,只进行通报表彰。

(七)工程所在地位于三县的,工程质量符合“庐州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必须严格控制。

第六条

合肥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参加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评比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评比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节能、环保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申报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工程应是能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其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达标的工程;

(四)申报工程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省市标准评价为优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要求。

(五)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一般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质量依旧完好,达到省、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八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施工单位;

(三)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庐州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第十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庐州杯”奖;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含参与申报)“庐州杯”奖。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庐州杯”奖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庐州杯”奖申报表;

(三)工程概况、施工过程中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及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单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七)反映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工程全貌和特点的彩色照片(不少于10张,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的全貌,并提供数码电子版)和光盘资料片(时间5—10分钟),并有简短的文字说明;

(八)以上资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纸),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申报资料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照片、光盘等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所有内容。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聘请市政行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合肥市市政协会‘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的单数人员组成,负责“庐州杯”奖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下设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政协会秘书处),负责“庐州杯”奖日常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将受理的“庐州杯”奖申报材料送“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庐州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对申报资料审查、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及评委会评审三道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聘请3—5名工程师以上的,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形成资格审查意见。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现场审查聘请5—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现场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建设、管理、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意见。审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审查工程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

(五)审查组对工程审查情况进行返馈;

(六)形成审查报告和相应的审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将审查结果综合汇总报“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是通过召开评审委员会全委会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必须有全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5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观看工程录像资料及工程审查情况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参评工程进行评选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政工程协会。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协会对经过“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工程,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网页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项目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批准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项目的监理单位颁发“庐州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不颁发奖杯和奖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庐州杯”奖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工作。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获得“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中,推荐若干项工程,参加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单位,将在有关企业考评和诚信度评价中,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谋取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如发现并核实,协会有权取消该工程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各级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审查或评审委员或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发现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市政“庐州杯”奖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应的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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