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2024-10-19

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精选13篇)

1.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一

一、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这类土地一般是荒沟、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四荒”地。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承包而取得,这是相对家庭承包方式而言的;第二、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这里并没有明文禁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因此,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5条规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可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是无效的。

2.《担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的规定

《担保法》第34条、37条就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抵押的问题,采取了针对不同土地类型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具体标准是: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概禁止抵押。此外,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的情况下,无论承包人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均不得在该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设定抵押的,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可见,担保法禁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

3.《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定性为用益物权,彻底结束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还是债权的长久争论。《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也即是说,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一般是普通耕地、林地和草地)属于保障性土地,其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而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商业交易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多为四荒地)属于营利性土地,其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适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此后,江苏省淮北市、山东省寿光市、贵州省黔南州、福建省武平县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等地陆续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经验

一是要准备充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涉及多方面利益,要通过政府搭台、人行助推、农信社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本着审慎原则,对风险规避措施进行细化,在论证基础上精心落实试点样本;二是设计完备的试点方案。综合考虑各地具体情况,试点方案力求完备规范,明确贷款发放、有效抵押、贷款办理、风险防范等各种机制,明确规定贷款发放流程;三是操作严格规范。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案、办法进行,严格审查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确保风险低、收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问题

(1)法律障碍 尽管有央行的支持,但仅有当地农村信用社参与试点,其他商业银行仍然不敢跟进,原因正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规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应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银行能否胜诉就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2)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 如果在纠纷中法院判定银行胜诉,银行把收到手里的土地如何处置也是一个问题。由于目前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缺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银行手里一旦积累大量农村土地,要不改变农业用途而将其全部流转出去存在很大困难,价值也难以实现,土地抵押也形同虚设。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农民大规模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如果无法还贷,土地被银行收走了,失地农民缺乏生活保障,演变为“流民”,将会危及社会稳定。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建议

1. 修订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实际上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物权性质。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其土地财产收益。建议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进行抵押,从根本上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障碍,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功能的完全实现。

2.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和市场化服务制度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养殖品种、先期投入、地上附作物、行使抵押权的成本等多种因素的权重,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同时,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引入社会资本,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完备的市场信息、法律服务,最终形成市场化的交易服务机制。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指导与监督

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其贷款对象及条件、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建立贷款风险评估、防范于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发展。

4.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保障

2.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 4个要点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从登记角度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期限为30年。在此期限内,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对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鎮)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确权发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3个法律特征

第一,流转主体是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第二,流转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具体处分,其中包括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和对承包合同标的物的处分。前一种处分是指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后一种处分是指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收益和控制。

第三,流转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在登记实践中,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应注意5个要点

3.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三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更好地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我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稳妥解决免征农业税后因土地经营权流失而引发的矛盾,推动农村产业化的进程,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上级的有关组织对全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

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镇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

全镇耕地面积31850亩,其中责任田16514亩,旱地5536亩,山地9800亩。全镇农业户数5700户,承包耕地农户5700户,农业人口21545人,承包耕地人口19200人,发包面积16514亩,签订承包合同5700份,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5700个。(转包土地6623亩,其中责任田4677亩、旱地361亩、山地1585亩、签订流转合同114份)

二、全镇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稳定农村大局,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搞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我镇认真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学习培训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我镇镇村干部进行培训,扰统计,近三年来,我镇共举办培训班15期,参加人员达900多人。同时,我们还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资料派发到户到人。据初步统计,全镇拉宣传横额28条,张贴宣传标语2100多条,宣传品入户8000多份。通过抓好宣传教育,真正使《土地承包法》落到实处。

(二)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情况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是党的农村政策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民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我镇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过几年来的管理和不断完善。至目前止,全镇农业户数为5700户,承包耕地农户5700户,占总农户的100%,承包耕地面积为31850亩,农业人口21545人,承包耕地人口19200人,占总人口的89%,承包耕地农户已签订承包合同5700份,占承包耕地农户的100%,已填发经营权证书5700本,占承包耕农户的100%。

(三)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

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地农户和外来游耕户关系融洽,免征农业税后,双方未发现突出矛盾。目前,我镇外来游耕户共39户,113人,分别来自云南、广西等地,本地搬挝户有11户,39人,分别来自xx、xx、xx等镇边远地区。由于我镇各村委会对外来游耕户和本地搬迁户与当地农户在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土地承包者与当地群众未发生突出的矛盾冲突事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土地经营流转,不仅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而且对农村产业结构高速和农村产业化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镇土地流转面积共6623亩,占农村承包耕地面积的20%。在流转面积中,从流转方向看:农户之间流转1800亩,占流转面积的27.2%,流向专业大户4823亩,占72.8%。我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全属租借性质。近年来,我镇加强对农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入外资调整农业结构调整,特别是香蕉种植大户纷纷进入我镇发展香蕉种植,土地流转呈逐步扩大趋势。

(五)机动地预留和管理情况

目前,我镇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没有机动地预留情况。

(六)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我镇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做到规范化。而部分土地征用按上级国土部门要求,依法征用。部分土地征用,服务于我镇经济建设大局。在土地征用工作中,我们认真处理好征地补偿费分配这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中,我们建立起一套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做到民主管理。应发给农户的全部全给农户,应上墙公示的及时上墙公示,做到办事透明、公开,群众非常满意。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仍有部分土地丢茺,主要是那些自然条件差的土地,但近年来,由于我镇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土地出现求大于供现象,丢茺土地呈逐步减少趋势。其次是由于机构改革后,镇经营人员较少,且具兼职较少,对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指导和跟进管理未能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的开展。

四、今后工作设想

坚持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

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

(一)加强领导,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要建立起在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镇农业办,经管站及各村委会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镇各级共同参与的这行机制,加大对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切实抓好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重点抓好二轮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入人口

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拉横额、贴标语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环保宣传活动。通过举办相关业务人员培训班,逐步提高干部群众对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工作

结合本镇实际,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一条适合本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制度,把握好土地承包经营的原则,要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平等、自愿、依法原则,不断完善和规范好各方面业务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组织机构,规范办事程序

4.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四

2007-7-19

一、承包地弃耕撂荒仍物归“承”主

2003年以来,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返还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有深刻复杂的背景,前些年,一些地方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弃耕撂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现象十分普遍。按照《解释》,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不过,不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经营权不得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解释称,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方是否可采取抵押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规定。《解释》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解释》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本意一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一旦转让或抵押,有可能沦为失地农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一地数包 登记优先

一地数包,指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况。一地数包中,实际耕种方、登记领证方,谁享有承包经营权?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人,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两者相较,前者优先。如果均未依法登记,则两者权利性质同属债权,应依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确定。如根据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依据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四、农民有权向村委会索取土地补偿费

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一些农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被“打了折扣”。据悉,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在涉农信访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

《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

5.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五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现为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特别是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随着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会遇到以下疑难问题。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进行定性,直接影响到处理该类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是适用合同法,或适用民法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二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 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其实,由于我国独特的社会制度,使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适用权相分离的,这也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为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单纯的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从行政法或民法的角度来绝对法律的适用,而是应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构成上综合考虑、分析,进而选择适用法律。在这点上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值得借鉴,该理论认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

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据案件的不同,灵活、综合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

二、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两个层次之间,在确定生产经营管理,落实联产责任制,提取劳动成果方面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形式。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责任承担便尤为关键。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包方必须明确。发包方若是乡(镇)经济管理委员会、乡(镇)经济联合社等,它代表合作经济组织,应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备法人资格,可将其列为诉讼主体,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乡一级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政府合二为一,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自己的机构、人员,甚至没有法人代表,属乡(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列乡(镇)政府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大致分两种,一种是村委会同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种是不设经济合作组织,村委会兼有经济合作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两种职能。这两种村民委员会都具有经济管理职能,可直接列村民委员会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村经济合作组织,该组织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具有经济实体的特性,具备法人资格,可直接列村经济合作组织为诉

讼主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若是村民小组,它不是一级经济组织,而是村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村民小组被给予了土地所有权,它可以成为土地发包人,具有经济实体的特性,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若无力清偿债务,可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对外发生债务时,诉讼后,承包经营者为诉讼主体,并承担责任。若该债务确用于生产投资,承包者又无力清偿时,可将发包方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共同承担责任。发包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作为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的主体一般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即农户(家庭)。它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是以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的特殊利益主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若承包方即农户与发包方及对外经济往来发生纠纷时,可将农户直接列为诉讼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以代表与发包方及对外发生经济往来,户主代表行为所产生的财产后果,由农户承担,农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或者名为个人承包,但承包收益供家庭成员享用 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共同承包的承包主体是不同的,若承包方是数人(2人以上),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各方均为承包人并签字盖章,则应认定为共同承包,在诉讼过程中应作共同诉讼人对待。承包人数众多的,可由他们选派代表参加诉讼,但须经

人民法院认可,参加诉讼的代表一经确定,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承包人有效。数人共同承包的,对发包方或对外经济纠纷中的债务由各方承担,且相互是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包人内部可按协议约定或投资比例承担;至于个人承包极易与家庭承包相混淆,究其缘由,个人承包的承包方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户主,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家庭名义签订合同颇值考量,当然,合同上载明确定的承包主体便一切迎刃而解,但是模糊的主体表述需要仔细甄别。通常而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俗称“责任田”)取得的承包合同应认定为家庭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合同,若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则应认定为个人 承包。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都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

责任。但是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 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 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四、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因解除合同而引发纠纷数量相对较多,需我们重点注意。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及法定解

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但法定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因合同届满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因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而解除;因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一般来讲,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才能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

6.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六

一、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申请人

关于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申请人, 学术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是从法律规定角度出发, 根据现行《土地登记办法》之规定,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应由土地权利变更的当事人持相关文件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是土地权利变更登记的一种, 因此也应遵循该规定。另一种观点从实际操作出发, 认为由受托人作为登记申请人更合适, 理由是作为委托人的土地承包者大多缺乏信托和土地登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且往往人数众多不符合效率原则, 而由作为受托人的专业机构申请登记, 则可大大提高登记效率。

但笔者认为,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委托人即土地承包者。从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来看, 是委托人为了更充分地运用土地资源, 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而设立信托, 委托人是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发起者, 信托是委托人管理处分自有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之一, 信托活动是根据委托人意志开展的, 其在信托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而受托人只是由委托人选定并根据委托人意志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执行者。现实中, 由于受托人直接控制、管理、处分信托土地, 给人们造成受托人是信托关系最主要、最关键角色的错觉, 而忽视了委托人的主导地位。因此, 委托人应当是信托登记的义务人和申请人, 但考虑到现实情况, 委托人多为农民, 大多缺乏信托和登记必备的专业知识, 而由受托人代为申请登记则可避免不必要的登记差错, 并可提高效率。因而建议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可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登记, 但双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对该条进行明确约定。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登记机关

关于信托登记机关的设置, 争论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机构, 此种做法利于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集中统一、便于土地登记信息的整合、查询, 进而实现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专业化管理。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是行不通的, 理由是土地经营权信托只是农村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之一, 土地经营权也只是众多类型信托财产的其中一种, 要建立专门登记机构也只能建立专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机构或信托财产登记机构, 若建立了专门的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机构, 那也应当建立专门的土地出租、互换、转让登记机构以及船舶、大型设备、厂房等信托登记机构, 如此一来过于重复建设, 也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和协调管理。

笔者赞同另一种做法, 即在现有的土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信托财产转移”是信托的本质特征, 土地经营权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是建立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前提, 必然涉及土地物权变更。根据2008年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 土地权利变更由双方当事人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因此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是顺理成章的。一方面, 便于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现有土地登记机关更加了解本地区的现状, 具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经验, 可利用已有土地信息资源和管理优势对土地经营权信托进行监督管理, 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另一方面, 便于信托当事人登记和第三人查询, 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三、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内容

关于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内容, 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登记涉及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两方面。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公示土地权利的变更, 另一方面在于公示土地经营权设立信托法律关系的事实, 使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到法律保护, 进而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保障交易安全。因此, 土地信托登记应包括土地用益物权变更登记和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登记两部分, 两者紧密相连且不可替代, 应同时在土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二, 信托登记的内容应与信托合同的内容区分开来。登记是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 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书面记载、确权的行为, 而合同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对相互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行为, 两者各有侧重、不容混淆。信托登记的内容必须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有关的事项, 如确认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信托关系主体、信托财产、信托期限等, 属于信托关系主体内部的事项则不在其列。信托合同除上述信托登记事项外, 还应包括信托目的、各方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

第三, 登记的信托财产包括两部分。《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不仅包括设立信托时的财产, 还包括信托管理过程中由受托人取得的财产。”

第四, 登记机关应尽到必要的审查监督职责。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机关, 登记时应对信托合同进行认真审查, 以保障土地经营权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一是委托人必须是土地承包者, 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具有从事农业产业能力的经济组织;二是信托财产是承包地经营权而非所有权或承包权;三是信托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四是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 谨防受托人假借信托之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破坏农村土地资源。五是土地经营权信托收益归受益人所有, 受托人只获得合同约定的信托报酬。

四、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的效力

土地经营权信托属土地物权变更, 因此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效力应当与土地物权登记效力一致。《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 对于信托财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几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和信托登记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而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信托法也将信托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要件。

但从实践角度看, 笔者认为把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要件并不适合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必须将登记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生效法律要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信托法》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这是当时立法者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出于推动商事信托和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目的而设定的。但现实中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立法者的初衷和美好愿景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 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安全和承包者权益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 但实践中流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土地因非农用途而遭破坏、承包者权益遭受侵害等事件屡屡发生, 以至于很多承包者宁可让地撂荒也不愿意流转给他人。当时立法者之所以没有采取强制性的登记生效主义, 其一个基本假设前提就是承包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具有足够的能力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土地资源不被破坏, 可与流转对方在同一水平线上讨价还价, 但事实上很少有承包者具备这种能力。

另外, 土地经营权信托有别于出租、转包、互换等传统流转方式, 其以期限长、规模化经营为主要特征, 受托人往往利用土地从事规模化、集团化的现代农业, 而非传统农业。同时, 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 信托一旦设立不会因任何一方的原因终止, 除非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才能终止。土地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资产和生活依靠, 以信托方式流转土地将对农户产生重大影响, 必须谨慎。因此, 我国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生效主义, 以便土地管理部门能够利用管理优势, 替农民把好关, 保障土地经营权信托依法合规进行。

摘要: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 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规范发展、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 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的主体、内容、效力等方面入手, 本着“经以利用, 纬以保护”的理念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构想。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信托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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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宏.信托登记制度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 2007, 25 (12) .

7.石梁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宣传 篇七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使农民负担减轻,土地价值明显提高,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日渐突出。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近年群众上访的一大热点,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由此各地纷纷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把原来的行政程序转变为法律程序,对于合理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管理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工作;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及印鉴管理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作用

2.1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承包土地的变更、调整,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均由政府实施。由政府行使仲裁权,更利于准确地判断是非,做出正确裁决;对发放经营权证中出现的错误也更利于及时纠错。

2.2仲裁程序比诉讼更加方便、快捷。仲裁期限为60日,而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因此仲裁更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免费仲裁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2.3通过开展仲裁,减轻了各级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的信访压力,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2.4破解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投诉无门的难题,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建议

3.1树立宗旨观念,和谐化解纠纷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解决纠纷大多经历了多层级、多部门的往来奔波,而调处未果,已经身心俱疲、满腹怨言,将一线希望寄托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这些人多是弱势群体,有的未分到地,有的地被抽回,有的经营权被侵害等。每位仲裁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性化接待当事人,端一杯热茶,露一张笑脸,说一句暖心话,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能当场解答的,现场释疑解惑;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和谐化解纠纷,能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的,不进入仲裁程序;有调解希望的,尽量调解不裁决。

3.2克服重重困难,用心、用力、用情调处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特别是国家惠农、强农政策实施后,农业效益和土地价值大幅提升。过去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积淀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日趋增加。如果放任纠纷不妥善处理,或者仲裁出现错误和偏差,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为此全体仲裁员克服种种困难,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农村社会稳定为己任。要克服仲裁条件艰苦、仲裁庭不规范的难题,要严格依法仲裁,确保程序合法;经费不足,能节省的尽可能节省,维持仲裁工作开展。用心、用力、用情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构建九台市和谐社会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用心是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多次调查取证、查阅各种法律、政策,遇到疑难问题常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全心办案。如在某村农民经营的水库淹没线高程217.35米以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人口时点界定问题上,仲裁员们经多次艰难的调查取证,查明涉案土地系以其方式承包土地,认为该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应80%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现有的2、3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但乡镇政府和多数农民对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界定分配人口持有异议,后来经请示省业务主管部门,证实仲裁员们的观点是正确的。

用力是指仲裁员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敢碰硬、勇担当、不推诿。如某村6社农民徐某1987年结婚后户口一直没有外迁,至今仍在该社,长子张某某于1991年10月出生,出生后也将户籍落在该社。但在1997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该村没有承包给母子二人土地。案件受理后,仲裁员们顶住了来自多方的压力,依法确认徐某和张某某母子的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但在落实承包地时,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误导群众说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枉法仲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引发了群體上访案件。但经市政府组织专家、群众代表查阅仲裁档案和查证,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没有任何瑕疵。

用情是指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实行“人性化仲裁”,能调解的尽可能的调解。在调处某村农民王某某与该村委会纠纷一案时,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仲裁员多次放弃休息时间,反复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直至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签字,调解圆满成功。这种默默地践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无私奉献的意识已深深扎根在全体仲裁员心中。

3.3勇于探索,清正廉洁仲裁

从近几年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经过仲裁后,相同性质的问题有了参照在基层就可以解决。市里受理的案件多数都是新问题、新情况,很少重复。工作中仲裁员既要深刻领会所涉及的法律、政策精神实质,又要积极探索,剖析案情的着眼点,做到仲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适用适当。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严格法律法规,除了告诉双方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外,仲裁庭组成人员往往是深入村屯、下到田间地头广泛接触群众,走访知情人,实地勘验,查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找准纠纷的焦点,依法仲裁。

仲裁庭起着“准法庭”的作用,仲裁员手中掌握着相当的权力。为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仲裁员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即坚持公正、公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能调则调,当裁则裁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坚持先生产后解决纠纷的原则。从案件的受理到审理再到结案归档,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规范操作,不办人情案、假案。

3.4抓好协调,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八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宁市金方街道浸长村民委员会官

庄村民小组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甲乙双方互利互惠、共同利益,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荒地承包给乙方,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官庄村民小组背阴山,面积1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集体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自用。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4年2月11日至2044年2月11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自由使用该地块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5.乙方所建附属物,甲方不得干涉。(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承包范围内附属物归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安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 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甲方将其耕种的土地(地块名称)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计十五年。

三、承包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关联的沟、坡、路、渠等以及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所有附属物的补偿费用

2、承包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月 日前交付下年度承包费

3、承包期内,承包费每过三年每亩上调100元,至上调至每亩1500元为止不再上调。

四、承包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2014年月 日将承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交付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承包期以此计算十五年。

五、承包权

1、甲方尊重并同意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农业项目而使用本合同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合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乙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进行内部承包或合作开发。

六、成果权

1、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的附属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的权利。

2、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全部成果归乙方所有,包括林木、苗圃、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等,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有收益、处理的权利。

3.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拟接受该财产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重置成本价值。

4.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收获的林木、多年生农作物的,甲方如接受该财产,应给予乙方相应

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市场价值,甲方接受不了的乙方无条件拆除。

5、乙方有权在其建筑、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林木、其它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成果上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不包括土地)。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刁难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应当为乙方全力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期内,该土地由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款及该土地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领取或承担,乙方承包土地所实施的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补助或投资归乙方所有。

3、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土地承包费。

九、不可抗力事件

1、由于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

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

2、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合同承包土地,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土地赔偿金归甲方所有,地面附属物赔偿归乙方所有。同时核减占用部分土地的承包费。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合同可取得的预期收益。

十一、附则

1、因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解除等发生的所有权益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到期,如乙方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如乙方不再承包,乙方负责将该土地复耕完好交给甲方。

3、用工方面:在该承包土地上用工时,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但甲方选出群众公认信得过的联络员,以便乙方需用工时联系。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1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

发包方:王香铺村民委员会贺营村民组(简称甲方)

承包方: 陈伟(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将村集体所有闲置二十余年的荒地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垫资挖掘鱼塘,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土地的面积、位于贺营村民组..四至:南至:潢川搬运公司征地;西至:京九铁路;北至:小三队东至:货场路.面积为40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43年1月1日止。

三、承包费用年租金壹仟元。以乙方挖塘费用12万元递减顶抵。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开发和经营所承包的荒地。

2、因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3、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法定代表 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 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王香铺村民委员会贺营村民组(代表)乙方 :

1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一

农村土地承包事关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做到承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也关系到农民对于农村建设和致富奔小康的信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严格的发包程序。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保护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在承包过程中,既要防止全体村民的利益被出卖,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承包必须体现全体村民意志。在承包程序启动之时,首先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不能由村乡(镇)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指定或者自行任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至于具体的选举方式,可以由全体村民参加选举,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提名,村民大会审议通过。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可以作为承包工作小组的候选人,但他们并不是当然的候选人,不具有必然参加承包工作小组的资格。

2.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产生以后,要针对特定土地的承包拟定承包方案,并予以公布。承包方案的拟定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增加内容,不能依据各种“土政策”拟定承包方案,更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排斥部分村民参与承包的权利,谋少数人之私利。

3.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案。经过公布的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在适当时间召集村民会议,听取村民对承包方案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投票表决,如经过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则承包方案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没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进入实施。

4。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通过以后,便受到法律保护,产生法律效力。承包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方案组织具体落实。属于家庭承包的,应当在全体村民范围内按照承包方案所确立的承包原则、方法和要求将土地承包到户。如属于不宜由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和数量较少的果园、茶园以及养殖水面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四荒”地的规范有两个,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都强调指出,“四荒”资源承包、租赁、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这是承包“四荒”地的政策上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12.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协议 篇十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三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崔军喜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村委会及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小纪汗乡 村 面积 亩(具体面积以土地巡航仪测量为准)拟林荒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

二、土地用途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的推广发展,新品种引进试验。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自2011年 月 日至 2061年___月 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共计 万元。

2.乙方须在订立合同后付50%,甲方将承包地四边界线交清乙方后,乙方 须付清全部承包金。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农户不得以任 何借口找承包方索要钱物。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4.甲方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给乙方开发土地提供相应的便利。6.乙方在开发时周边的环境归甲方负责。

7.甲方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及输电线路用地。

8.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9.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年内必须进行开发,最多不超过五年,否则甲方有

权收回土地。

3.所有承包的区域由乙方自己负责建设施工。4.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5.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6.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7.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8.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9.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10.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转包

1.乙方对土地进行转承包,需通知甲方,转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在承包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及土地建设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7.如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时,地面设施一切按市场评估价的70%付给乙方,甲方收回承包地。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1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

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两种任一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纪汉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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