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2024-07-11

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精选12篇)

1.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篇一

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种书面合同。其内容主要体现毕业生情况和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及学校意见,其协议约定仅指学生在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一份书面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部门是各级县、市人事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载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等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毕业生千万不要认为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万事大吉,应注意报到后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可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条款,毕业生也可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因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通过各级人事调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来落实的。毕业生持学校发放的《毕业生报到证》和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属县、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此时的毕业生具有干部调动性。否则,毕业生就不具备干部调动性,对今后的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限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2.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篇二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 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 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 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 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 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 也需要营利, 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 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 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 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 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 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 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 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 (股东) 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 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 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 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 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 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 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登记要求不同

3.惠普与中信和业签署合作协议 等 篇三

本报讯 近日,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信和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京举行了“巅峰合作 成就北京新高度”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将基于中信北京Z-15项目展开深入合作,通过实践共同打造BIM技术应用的典范工程。据悉,中信北京Z-15项目已于2011年9月奠基动工,预期将建成高度为528米的北京第一高楼。

联想打印机联手安博开辟教育市场

本报讯 近日,联想宣布与安博教育合作,开展“关爱学生成长,联想家用激光打印机进社区”活动,并推出了一系列激励计划和优惠减免政策。据了解,此次联想家用激光打印机将在安博教育17个分校校区展开活动,覆盖面从北京辐射至全国各个省市。优惠活动包括报名安博教育学习可享受联想家用激光打印机的购机优惠等。

摩托罗拉推出新无线区域网架构

本报讯 摩托罗拉系统近期推出WiNG 5 下一代无线局域网架构、产品和AirDefense无线入侵防御系统。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无线网络解决方案业务总经理蔡劼表示,WLAN架构旨在确保为企业级语音和视频应用提供一致的高服务质量,并在安全性、移动性或连续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减支出和运营成本以降低总拥有成本。

BIM设计大赛落幕

本报讯 2012年“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大赛近日落幕,共揭晓了48项应用奖项。据悉,本届大赛自今年2月启动以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区域的94个设计单位的265个项目报名。最终获奖单位有:珠海歌剧院、思南路旧房改造、中国移动国际信息港二期A标段(研发创新中心)等工程项目。

奥博科贝发布数字内容出版平台

本报讯 北京奥博科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名为“奥博数字内容出版平台”的软件系统。据了解,该平台实现了多媒体交互内容制作排版、合成、定制、发布、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让报纸杂志、出版机构、广告公司等企业在不额外增加技术开发人员的前提下,实现从传统纸质内容出版到交互数字内容出版的转变。

元年云报销平台正式启动

本报讯 元年诺亚舟公司近日正式发布元年云报销平台。据悉,基于云计算技术的元年云报销平台,不仅具备报销系统的多功能和高效管理,还可利用云计算技术优化资源共享,同时还可保证企业数据的安全性,为中小企业管理者提供高技术、高品质的财务管理方案。此外,企业管理者借助元年云报销的费用管理系统,可提升费用开支的透明度。

4.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篇四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1)内容详略不同。协议比较原则,履行协议的具体细节较少;合同的内容必须详细、明确、具体。

(2)内容侧重不同。协议主要是表达当事人各方就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合同主要是表达当事人就相互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致意见。

(3)使用范围不同。合同主要在经济领域内使用,协议的使用范围则比较广泛,经济领域、科技领域、文化教育领域等都可以使用。

(4)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两者都有法律效力,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因此,在一个合营项目中同时使用协议和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则更高、更强。

在涉外经济谈判活动中,一般先形成意向书,再签订协议书,最后才签订合同。

相关知识

(一)协议书:

1、协议书基本定义: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2、协议书的格式

(1)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2)正文:条款内容

①协商目的

②协商目的责任

③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③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⑤履行条款期限

⑥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⑦落款{签署}

⑧签署日期

3、法律效应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二)合同:

1、合同的基本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表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3、合同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

(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4)注意:

制定《合同法》之时,中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4、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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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作开发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篇五

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紧密联系的。所以合同中应对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分享与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技术联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重点体现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经营风险上。

6.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篇六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这与一般的双务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具体表现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开发合同,则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3、合同当事人签约目的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资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当事人分担风险的原则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注:本参考格式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本技术开发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三、本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投资总额:其中甲方投资 乙方投资 在总投资额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谓投资,不仅包括以货币、设备、场地进行的物质投资,还可以包括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进行的技术投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五、双方的具体分工:

1.甲方负责: 2.乙方负责:

(注: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共同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共同解决研究开发中发生问题,或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并与其他当事人协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或全体当事人决定必须履行的义务,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总额X%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务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X%的违约金。

七、成果归属与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双方共有:

注1:当事人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和义务:

1.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2.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销。

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注2:合同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视当事人均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收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无权请求分享。

注3:在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成果分享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不为各方共同,而归一方当事人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向其它当事人作适当补偿。

(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如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实验室开发阶段、生产工艺开发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应向其它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八、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承担原则

在履行本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担:甲方负担X%;乙方负担X%。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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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篇七

摘要: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模式与其他比较通行的日费、大包、米进制都有不相同,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本文针对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合同的价格特点和对项目居间协议服务费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服务项目合同;价格特点;影响

墨西哥是南美第一大石油生产国和输出国。1936年起,墨西哥合众国议会通过决议,对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将所有私人、外国经营的油田区块所有权收归国有,交由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PEMEX)代表国家进行经营,私人不得享有区块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也不得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类工程服务。

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放宽了私人对石油工程服务的限制,斯林贝谢、Weatherfood、贝克休斯等纷纷在墨西哥设立石油工程服务类公司,开发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市场。特别是近年来,墨西哥没有发现大规模陆上油田,同时老油田产量持续下滑,PEMEX急于通过老油田二次开发提高石油产量,2009年勘探开发方面预算高达194亿,石油工程服务市场前景非常大。了解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价格结构对项目运行及居间协议等的相关条款非常重要。

一、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特点

墨西哥的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不确定工作量、小包、单价、综合服务合同,具体来说:

1.区块服务、综合服务合同较多。PEMEX认为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和提高采收量,提高采收量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据此,PEMEX公开招标的的许多项目都不是单项工程服务合同,而是给予承包商一个区块,在这个区块内从事包括地质研究、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等等内容的综合作业。一般来说通过若干个阶段的地质研究工作,总包商提交给PEMEX一份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性分析、油藏工程、开发方案和前景在内的地质综合研究报告。地质综合研究报告中的开发方案被PEMEX批准许可以后,将按照该开发方案中的设计进行相关的钻修完井、采油工程和地面建设的整体开发。整体开发满一定期限,如一年,PEMEX会对该区块的采收率提高和优化情况进行整体的考核和分析,并据此确定承包商业绩及下一个工作年度的工程预算和开发规模。

当然,专项合同如钻井、修井、完井、物探类合同也比较多,运作模式同样是给予承包商一块指定区块,在区块内从事作业。

2.单价服务合同。PEMEX根据《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法》的要求,把整个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看做单位工作单元重复和累计的组合体。在招标阶段,PEMEX根据自己的评估和需要,将所有拟分包的工程量都划分为若干个确定的工作单元,工作单元本身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投标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工作单元的,标书将被认定为废标。比如,项目工作单元中没有列出“国际动迁费”、“钻井设计”条目,则表明PEMEX不会单独以动迁费或者钻井设计的单元价格支付费用,承包商也不得擅自添加该项目,否则将失去中标资格。项目合同签订以后,报价中的各工作单元将被视为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合同执行过程中,将按照工作单元价格乘以实际完成工作单元数量的原则进行结算。

3.小包合同。首先,每一个工作单元都可以视为是一个小包,如:钻井设计I型井7寸基套直井至2000米段——单位:口井、钻井设计IV型井400米定向垂深2000米5寸半基套——单位:口井、地球物理勘探深化第一阶段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深化的具体内容要求)——单位:件、地质研究构造模型的深化研究(此处略去标书中的具体要求)——单位:件、V型井台底座建设——单位:个。第二,每个单元价格都需要按照PEMEX的要求,严格进行单价分析,分解为设备、材料和人员三部分,在设备项下必须列明所用的设备名称、规格、配件名称、规格、设备总价值、单位时间摊销价值、动力情况、油耗情况等;材料项下需列明使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人员项下需列明的参与的人员岗位和职位、数量、单位工资、工作时间。

4.非确定工作量合同。在招标文件中,PEMEX对每一工作单元都有指定的工作数量,但这一指定工作量一般都是虚拟的初期工作计划,仅用于计算承包商的投标价,作为商务标竞标和PEMEX评标授标的标准和依据,与实际执行中的工作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举例而言,在商务标投标阶段,各种井型(一般有十至二十种,甚至更多)的指定工作量都较为平均,但是经过钻井试验,实际工作中可能只有两到三种井型使用频率较高。

二、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价格的特点。

由于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的独特模式,在价格方面,也有以下特点与一般的工程服务合同不同。

1.合同价格的确定。投标方确定了工作单元价格以后,把每个工作单元的单价乘以PEMEX在招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指定工作单元数量,累计相加,即得出工程直接成本价格,该直接成本价格按照PEMEX的标准加上一定的间接费用、财务费用和附加费用,就构成了投标方的投标价。在中标后,该投标价即被认为是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往往被分解到若干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称为“初期预算”。

2.价格调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特征,决定了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因此根据墨西哥法律,合同签订以后,如果遇有重大的经济形势变更,导致了承包商的成本发生变化,承包商可以向PEMEX申请调整合同价格。一般来说,只有直接费用可以进行价格调整,间接费用不属于价格调整的范围。

同时,对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贬值,承包商也有权向PEMEX申请价格调整。对于混合报价的合同,墨西哥比索报价部分可以按照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数据申请每月调整,而美元报价部分由于指数公布周期比较长,需要按照经济部的数据每年进行调整。

3.付款方式。一般来说,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合同以月结为基本结算方式,承包商每月三号之前向PEMEX提交发票,PEMEX经审查无误后,30天内付款。对以美元报价和表示的结算发票,PEMEX将按照付款日墨西哥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成墨西哥比索比索后付给承包商。

4.增值税。根据墨西哥税法,承包商提交给PEMEX的结算发票应分为两部分:完成工程量价格加15%的增值税。15%的增值税必须与工程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增值税部分可以进销相抵。

三、在审查居间协议价格条款时应着重审查的要点。

在与非墨西哥国籍的居间方签订墨西哥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项目居间协议、且居间报酬与石油工程服务项目的价格有关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居间报酬尽量与合同结算价格挂钩、设立不同居间报酬费率和最高限额。由于墨西哥公共工程服务合同价格并不必然是实际工作量的价格,实际工作量价格可能与合同价格差别很大。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的设计应尽可能的与实际收款额、收款进度挂钩,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同时,对于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比较接近项目实际价格或者初期预算比较高的项目,一般应以项目合同价格或初期预算为基础设立一个居间报酬的最高限额。对于初期预算比较低,但后期工作量可能比较充足的项目,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居间费率确定报酬,调动居间方的积极性。

2.居间报酬的计算基数应明确排除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只是用于墨西哥国家税务机关控制本国国内商品交易和流转的税种和手段,并不构成承包商的实际收入,同时外国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中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在墨西哥的销项税,故对外国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时应将增值税排除在计算基数外,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支付条款仅表述为“居间报酬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发票金额的**%”,是不严密也不合理的。

3.选择适当的结算货币和方式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对项目成本的影响。由于PEMEX对承包商的结算完全以本地货币比索支付,即使使用了美元报价,最终的结算金额也需要以墨西哥比索支付。同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墨西哥比索贬值幅度非常大,2007年7月份,1美元约折合10.7799墨西哥比索,到2009年7月13日,1美元约折合13.7052比索i,贬值幅度高达27%。在签署居间协议时,应尽量避免以美元结算或者直接规定由居间方承担汇率风险。

8.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篇八

实践中,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不易区别,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定性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一、委托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规定、403条规定都有其规定。

二、雇佣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三、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

第五,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佣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9.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篇九

关键词 企业间借貸 合同效力 自有资金 临时调剂

一、企业间资金借贷有不同的种类,并非所有种类都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据1996年9月23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企业问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问借贷合同通常认定: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属无效合同。然而这种一概的认定,事实上忽略了企业问资金借贷所存在的不同种类和情形。

其次,对于企业问的资金借贷,通常的理解是无关企业问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是企业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这其实仅仅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企业问借贷,还有一种特殊企业问资金借贷的情形,那就是关联企业问白有资金的临时调剂(下称“临时调剂”),与前述通常意义上企业资金拆借有着本质的差别。关联企业问的资金调剂是指: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确实资金压力巨大又告贷无门,或者来不及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另一关联企业对资金匮乏企业给予的临时性资金支持和调剂。在这种情形下,企业主观上并不存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非法牟利的目的,相反的,企业把自有资金用于救急,客观上反而可能对自身的经营收入造成影响。这跟无关企业问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截然不同,并未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房地产丌发初期资金匮乏,支付土地款及项目丌发的建设成本的来源均主要为企业的自有资本金,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以及实缴货币资本金所占的比例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而一旦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较少或者实缴货币资本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较低,又一时无法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则在这种情形下,作为资金匮乏的房地产企业的股东,其不得不在项目丌发初期给予临时性资金调剂的支持。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救急行为,主、客观上都未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据上,如果把临时调剂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拆借行为混为一谈,一概认定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显然比较牵强,依据不足。

二、我国财税相关法规及部分法院事实上已经开始肯定临时调剂的有效性

第一,关联企业问的资金调剂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而且这种行为已经为我国财税相关法律、法规所肯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即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则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达《关于为中心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三点规定“企业之问白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而自2011年以来,浙江很多地方已经为企业问借贷“松绑”,其中,宁波市中院对于企业问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为“要有自己主营的业务,必须是白有资金出借,利率不超过合法的范围”,即可认定为有效。

三、应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其一,对于合理引导民问融资,温家宝总理今年四次在不同的场合、通过不同途径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问借贷的积极作用。

其二,2012年两会期问,就有代表提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问借贷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问借贷问题未作规定,合同法仅对公民问借贷作了规定。根据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企业问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应当由金融法规或金融政策确定为合法借贷。有代表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问借贷的合法性,许可非金融机构不以放贷为主业的、一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贷款通则》,在其下发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己经删除了“企业之问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类似条款。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表示:目前民问借贷的规模不容小觑.以浙江省举例,截至2009年底,该省民问借贷的存量规模达6000亿元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是必然的趋势,因此,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民问借贷(包括企业问借贷)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坚持一味认定企业问借款合同无效显然是一种武断的做法。

四、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区别认定的法律前瞻

1.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禁止企业问借贷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严格禁止任何破坏了金融业务专营的行为,当时企业间频繁的借贷破坏了这种金融秩序,所以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逐步完善的阶段,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但是当前金融服务的垄断和其他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有些企业之间目的合理、借入资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业的拆借不但不会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反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2.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最高院曾就企业问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征求过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建议放丌企业问借贷,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问借贷普遍存在;二是《合同法》没有明确禁止;三是既然民问借贷己经放丌,再禁止企业问借贷,对企业“不公平”。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最高院的征求意见并未被有关部门采纳。尽管最高院及人民银行还未修改企业问借贷无效的相关规定,但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实践却已经支持了企业问借贷行为。

3.地方法院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做法。2011年11月,云南高院起草的《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业之问的借贷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法院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而不应该轻易否定合同效力。要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问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非公经济融资渠道。对于企业之问的借贷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确为民问借贷的,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应轻易否认合同效力。对于因认定为企业接待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而对于集资诈骗、高利贷等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超出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减轻非公经济的融资成本。

五、结束语

10.浅议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篇十

原告张鸣在武宁县投资建水电站,由于张鸣因事务多不能经常在工地管理施工事宜,205月邀请其朋友况根照看电站土建工程,并约定每月付给况根工资元。随后,张鸣、况根与施工承包人金功仁签订承包合同,将水电站的压力管道石墩及其他工程承包给金功仁。同年7月,况根以水电站代表的身份与何衍星签订了水电站机房建筑合同书。同年7月,况根绘制了水电站管道图及机房、住房地面图。

水电站机房土建工程于年5月开工,同年11月完工。压力管道石墩工程于1月开工,同年4月初步完工。由于发电机组不能装入机坑以及压力管道部分石墩所用石头硬度不够,张鸣于206月至9月中旬聘请邹盛祥对电站机坑和三个压力管道石墩进行返工,费用为6000元。由于装机时发现线坑位置错误,张鸣于年10月聘请何衍星对电站机房的线坑进行改装施工,费用为1400元。为此,原告张鸣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况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很多争议点,但与本文无关,暂且不提,最大的分歧是,原告张鸣与被告况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这将直接导致法官判决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

要弄清两者的不同,首先要弄清楚他们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二、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402规定、403条规定都有其规定。

2、雇佣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梁慧星先生认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二是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三、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

第五,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佣人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11.合作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篇十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效力未定合同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可发生效力.无效合同:即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即效力还未完全确定,原则上是无效的,若得到追认的话,就会成为有效的.举例说明一下:

1.无效合同

如:A和B签定买卖毒品的合同.该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此时A和B不按合同说的去做也没关系,因为法律不保护这个合同.不按合同说的做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2.效力待定合同

12.男人和女人的区别 篇十二

那区别不在生理而在心理,不在外表而在内心。人类文明进程的天空愈晴朗,太阳和月亮的个性愈分明。

男人和女人都做事业。男人是为了改造这个世界,女人是为了向世界证明自己。

男人为了事业,可以抛弃生命和爱情。他们几乎从一开始的时候就下了必死的决心,愿意用一生去殉事业。男人崇尚死,以为死是最壮丽的序言和跋。因而男人是悲壮的动物。

女人为了事业,力求生命与爱情两全。她们在两座陡壁中艰难地攀登,眼睛始终注视着狭隘的蓝天。她们总相信在生命的最后一分钟会出现奇迹,她们崇尚生。在她们的潜意识里,自己曾经制造过生命,还有什么制造不出来的呢7女人是希望的动物。

男人的感情像一只熟透了的苹果,可以分割成许多等份,每一份都香甜可口。当然被虫子蛀过的地方除外。

女人的感情像一洼积聚缓慢的冷泉,汲走一捧就少一捧,没有办法叫它加速流淌。假如你伤了那泉眼,泉水会在瞬间干涸。所以女人有时候会显得莫名其妙。

男人的内心像一颗核桃。外表是那样坚硬,一旦砸烂了壳,里面有纵横曲折的闪回,细腻得超乎想象。

女人的内心像一颗话梅。细细地品,有那么复杂的滋味。咬开核,里面藏着一个五味俱全的苦仁。

男人的胸怀大,所以他们有时粗心。女人的心眼小,所以她们会斤斤计较。

男人的脚力好,所以他们习惯远行。女人的眼力好,所以她们爱停下来欣赏风景。

男人和女人都要孩子。男人是为了找到一个酷肖自己的人,自己没做完的事还等着他去做呢。女人是为了制造一个崭新的人,做一番自己意想不到的事。

男人和女人都吃饭。男人吃饭是为了更有力气,所以他们总是狼吞虎咽。女人吃饭是因为必须要吃,所以她们总是心不在焉。

男人和女人都穿衣。男人穿衣是为了实用,所以他们冬着皮毛夏套短裤,只管自己惬意。女人穿衣是为了魅力,所以她们腊月穿裙子三伏披有帽子的风衣,很在乎别人的评议。

男人遇到伤心事的时候,把眼泪咽到肚里,所以他们的血液就越来越咸,心像礁石,虽然有孔,但是很硬。女人遇到伤心事的时候,就把眼泪洒在地上,所以她们的血液越来越淡,像矿泉水一样,比较甜,比较晶莹。

男人爱把自己的忧郁藏起来,觉得忧郁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女人爱把忧郁涂在自己的脸上,好像那是一种名贵的粉底霜。

男人把屈辱痛苦愤怒都化为力量。他们好像一只热火朝天的炉子,无论什么东西抛进去,都能成为燃料,呼呼地烧起来。水哗哗地开了,喧嚣的蒸气推着男人向前走。

女人将所有的苦难都凝聚为仇恨。无论伤害的小路从哪里开始,都将到达复仇的城堡。然而女性的报复是一把双刃的剪刀,它在刺伤女人仇人的同时刺伤女人自己。甚至它刺伤主人在先。然而女人正是见到仇人的血与自己的血流在一起,她才心安。才感到复仇的真实。假如自己毫发无损,即使对方血流成河,她们也觉得不可靠,不扎实。她们有一种同归于尽的渴望。

男人在欢庆胜利的时候,马上考虑把战果像面包似的发起来。胜利像毒品一样,刺激他们更大的欲望。女人在欢庆胜利的时候,想的是赶快把战果放到冰箱里保存起来。胜利像电扇,吹得她们更清醒。于是男人多常胜将军也多一败涂地的草寇,女人多稳练的实干家却乏恢宏的大手笔。

男人会喜欢很多的女人,在他一生的任何时候。女人会怀念一个唯一的男人,在她行将离开这个世界的瞬间。

男人和女人的区别太多太多。它们像骨髓,流动在最坚硬的地方。当我们说某某像个女人的时候,我们已使女人抽象。当我们说某某像个男人的时候,我们指的其实是一种类型。剔掉了世俗的褒贬之意,原野上剩下了孤零零的两棵树。两棵树都很苍老,年轮同文明一般故旧。它们枝叶繁茂,上面筑满鸟巢。

它们会走到一处吗?

无所谓高下,无所谓长短,无所谓优劣,无所谓输赢。各自沐着风雨,在电闪雷鸣的时候,打个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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