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2024-08-31

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通用10篇)

1.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一

关于组织全市2011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扬建价〔2011〕57号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省建设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苏建函教[2011]562号)文件精神,今年十一月全省将开展2011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及内容

考试专业为土建、安装、市政、装饰,等级为初级、中级、高级。一个人可同时报考两个专业,但土建和安装专业、市政和装饰专业不能兼报。

考试课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和专业案例。在江苏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97年后取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和09年前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管局)颁发的预算员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考工程造价基础理论。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初级造价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及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含2012年毕业生);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3、持有本省造价员、编审专业人员或预算员证书。

(二)报考中级造价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省造价员资格、编审专业人员资格或持有本省预算员证书四年以上,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及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高级造价员资格应具备下例条件:

1、取得中级造价员资格4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三、报名方式及考试应提供的材料

(一)报名方式:

1、报考人员登陆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员考试”报名窗口,已有本省造价员资格证人员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资格报考”栏目填写报考相关信息,无本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初次报考者需按系统提示申请密码后方可进入系统填写报考相关信息;

2、报考条件有从事造价工作年限和业绩要求的,需在系统更新或填报工作经历、工作业绩;

3、上传或更新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扫描件;

4、预算员或编审专业人员报考造价员的,进入系统后必须在窗口顶部报考选项上勾选“预算员或编审员”,并增加上传“预算员证书”或“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扫描件;

5、网上上报和打印申请表签字盖章;

6、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到所在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报名。

(二)报考初级造价员资格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两份;

2、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预算员证书或编审证书(指持有预算员证书且初次报考造价员资格人员,以下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年限证明;

4、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三)报考中级造价员资格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两份;

2、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预算员证书或编审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两年两项业绩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四)申报高级造价员资格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表上必须有单位推荐盖章)两份;

2、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4、本人近两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两项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必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造价编审成果;

(2)国家、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四、考试教材

1、本次考试仍使用2009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四本教材:

(1)《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各专业通用);

(2)《建筑及装饰工程技术与计价》(土建装饰专业用);

(3)《安装工程技术与计价》(安装专业用);

(4)《市政工程技术与计价》(市政专业用);

2、2011年《考试大纲》(各专业通用)。

五、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自9月1日至9月20日;

2、考试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6日。其中:5日上午考工程造价基础理论(闭卷),5日下午考土建、安装专业案例(开卷),6日上午考市政、装饰专业案例(开卷)。

六、报名费用

根据苏价函〔2009〕76号、苏财综〔2009〕57号文件规定收取。具体如下:报名费每人每专业10元;考试费:理论60元;案例每专业70元。

七、其他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造价员考试的初审工作,在受理报名考试资料时,要认真验核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预算员证书、编审证书等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原件已核印章及验核人签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

2、高级造价员资格认定,按苏建价站〔2006〕13号文件实行考评制,即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案例考试合格、造价业绩突出、经省高级造价员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请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严把报考资格关。

3、市及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联系电话。市区:87970608;仪征:83417846;江都:86973969;高邮:84069116;宝应:88992860。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城乡建设局

2.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二

为配合社区、农村等基层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本刊举办了“农村中医适宜技术讲座” (国家I类学分12分) ,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试题及答题卡在2011年5期杂志上刊登。具体安排如下:

1. 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 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5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照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 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 截止日期:2011年12月1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

5. 证书发放: (1) 邮局订户, 本刊将证书直接挂号邮寄给本人; (2) 通联站个人单独办理, 杂志社将证书直接挂号邮寄给本人;汇总办理的统一挂号邮寄至通联站, 由通联站转发。

6. 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703, 邮编:100061;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7. 联系人:张欣李颖;电话及传真:010-67155283

3.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三

【信息时间: 2011/5/26 阅读次数: 18407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报送2011年度建设工程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拟于9月召开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定相应标准要求的专业学历、技术资历和职称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

术资格。

(三)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设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建设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若本人自愿,也可向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

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设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设专业技术资

格。

(五)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省建设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

建设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申报和评审条件参阅《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建筑师、研究员级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0‟9号)文件规定。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执业注册-职称评审栏目或江苏建设人才网()-职称评审栏目。

三、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市或有关厅局(集团、总公司)职称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社会其他人员申报由档案所在部门出具委托

评审函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省职称办印制)一式3份。此表根据存档要求,应为16开纸张手写,在填写时若另附页,必须装订在表中,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以免审核过程遗失而影响评审。

(三)《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用A3纸打印。

(四)《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1份,用A3纸打印。

(五)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一般应能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包括个人简历;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论文、论著、译著等作品情况;申报理由,说明符合“苏职称„2010‟9号”文中的哪些条款等。

(六)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命文件、协议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纸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

家的审查和鉴定意见)。

(七)提交论文、著作、实例。合著的著作或译著以及杂志只须附主要页复印件(含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

(八)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职称计算机有效成绩证明,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学历(含以上)证书。职称计算机成绩长期有效。

(九)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

件)。

(十)《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可

以累计计算。

(十一)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评审材料报送时间

2011年7月6日至7月15日,为材料报送时间,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市、省各有关单位尽早布臵,并做好材料报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报送时将申报人员汇总表、电子文档、申报材料、照片、评审费用一并报送。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5楼5103室,联系电话

025-83202669。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年限计算、业绩成果等材料均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凡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申报。

(二)报送材料由各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职称办统一办理。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

到我办办理。

(三)各市、省各有关厅局应严格审查申报人员各种材料和证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经各市建设局职称部门原件核验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各市报省的材料需经所在市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

(四)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报送的材料除个人在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外,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单位证明、文稿、获奖证书以及有关旁证等)。对设计图纸一般只需附图签,但要能够表明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

(六)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必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效果的证明;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了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以及专利实施单位有关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

(七)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应与一览表、简介表中保持一致,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一致。报送材料中除本通知第三项中

(一)、(二)、(三)、(四)项外,其它材料均须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须有目录和页码,涉及书写内容,字迹要清晰。

(九)申报者请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单位、姓名、性别(勿污损)。照片请各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单位收齐后统一交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

办。

(十)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工作业绩、业务水平没有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十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查工作。学历、资历、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符合《资格条件(试行)》的有关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手续不完备,我办不予受理。

(十二)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延迟4年以上申报处理。

六、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精神,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共500元。请各市、省各有关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交纳相关费用。

单位名称: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账号:3200066540***

开户银行:交行龙江支行 联系电话:025-83202669

附件:

1.《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

介表》;

2.《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一

览表》;

3.《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

员情况简介表》;

4.《江苏省申报建设专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

员情况一览表》; 5.申报材料目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4.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四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1年度计量标准化和质量专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检测检验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社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量标准化和质量工程专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检测检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将2011年度全省计量标准化和质量专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检测检验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者须是全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在计量、标准化和质量专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检测检验技术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1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

参加上年度评价答辩未通过者,今年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参加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未通过者,若无比较明显的专业技术工作新业绩,本年度一般不予再接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要求。具备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学术水平和技术业务能力要求。按工作岗位不同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岗位。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具备指导工程师工 2 作和学习的能力。

(2)研究、设计岗位。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具备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任现职年限。任现职前已具备规定合格学历(至今已满5年)者,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规定合格学历者,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满7年;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上述相应任职时间最多提前2年。即:要求任现职年限满3年,为2008年底前聘任;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为2006年底前聘任;要求任现职年限满7年,为2004年底前聘任。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工程师者,要求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2年,即为2009年底前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依法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有效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可算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

5、外语条件。须具有与任现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取得的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 3 通知单,2010年度以来省外语补充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符合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1961年底以前出生的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人员,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成绩,可作为申报评审的参考条件。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 〔2002〕98 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职字 〔2005〕118 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1号)的规定,申报评审的人员须有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四个模块)。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范围见晋人职字 〔2006〕29 号文件。

7、考核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申报评审人员规定任现职期内的考核结果须都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评审人员,在近三年内须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具体量化条件

业绩和成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论文及著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②独立撰写过两篇以上本人直接参与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技术报告要求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深度,研究、设计和测试的主要数据齐全、准确、结论正确。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③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一本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成果与获奖方面,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②完成两项市级以上重点基建、技改、新产品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成果具有独创性、技术先进,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或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设备的研制工作,经同行专家鉴定,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技术先进性,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④完成过多项研究课题或技术项目工作,这些课题或项目至少有一项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有两项以上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新产品奖等专项奖励;或三项以上获得过市级科技成果奖、新产品奖等专项奖励;或以主要发明人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两项以上,并已转化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⑤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在环境艰苦的生产现场,从事某专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公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规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规定任职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者,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2)中专学历者,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具体量化条件(以下三条须同时具备)

1、主持参与两项省、部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此项只适合市及以下所属破格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国家级刊物至少1篇);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符合本条后三项内容的同时须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四、申报评审材料填报要求

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继续使用〘山 7 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系统〙,使用光盘与文字材料相结合的办法申报,申报人员所需〘软件系统〙光盘在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购买。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报要求

1、第1-7页由申报者本人按照〘系统〙要求填报,经所在单位审查认可,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2、第8页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及第9页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等,由所在单位填写。对考核情况要求逐年注明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不称职。

3、第10页工作(聘用)单位意见由现工作单位按照要求逐项填清,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推荐部门意见,由本人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的主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干部、职改)处(办)填报,并加盖公章。各单位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第11页答辩情况。由专业答辩组专家认真填写。

5、第12页评审、审批意见分别由评审委员会专业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填写并盖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实填报,经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软件系统〙要求,完整(封面、1-12页、封底)打印(必须使用B5纸182x257mm)4份,每份须装订整齐、牢固,须用浆糊粘贴,加双钉。不得出现缺、掉页现象。

(二)答辩论文及专业工作总结要求

由申报者本人按照〘软件系统〙设定格式和说明认真填报、录入、下载打印(必须使用A3纸297x420mm)各1份,经审查合格后复制一式5份,其中一份装订在评审材料中,其余4份不装订。答辩论文须是独作或合作署名第一,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

(三)考核材料要求

近五年或七年内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装订在评审材料中,原件不装订。

(四)《综合考评表》要求

按照要求整理、填报,经审查合格后,下载打印1份,按要求加盖公章并复制一式22份。

(五)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及重要技术报告复印两套,一套装订在评审材料中,另一套单独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并交评审委员会审查。论文、论著复印件须有刊物封面、封底、刊号(或书号)、版权页面、目录、本人论文页,著作首尾页。

(六)《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申报者将全部申报材料内容按序整理、标明页次和页数按如下分类顺序装订整齐。

第一类:基本材料

第二类: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材料 第三类:科研成果及工程技术项目获奖材料 第四类:论文、论著 第五类: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六类:答辩论文

上述有关各类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卷宗),卷宗打印、有关材料复印一律使用A4纸210x297mm。

报送评审材料时,有关复印资料均须带相应原件,待审核后当即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五、其它有关事项

1、各市人社(事)局、省直各主管部门在推荐评审材料时,需出据申报评审推荐函,并附相应的延长退休批准文件、退休文件、正式有效的返聘(聘用)合同。

2、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未按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文件规定公示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申报者要实事求是填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取得的相应资格一律作废,3年内不得再申报参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3、专业工龄计算。从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1年底。

4、申报评审过程中有关成果业绩的认定量化问题,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 号)文件执行。其中对2011年度发表的论文,只计算发表在本专业学术报刊正刊上的专业研究(论文中有具体的本专业科研、技术项目内容)文章。所提交的论文、论著均须附在互联网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下载网页上要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印章。无下载网页的,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不予计算,只在评审时作为参考。

5、收审材料时间:2011年7月20日-9月10日,报送地点: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太原市府西街29号),联系电话:0351-3533191。

6、本〘通知〙中未及事宜按照〘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山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 11 29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 号)文件执行。

5.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五

关于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0 9:46:13阅读次数:260

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安排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5月12日至15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1。

二、考试成绩管理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8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4年。具体实施办法按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三、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本文附件2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②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从业年限和职业实践证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3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各市在受理港、澳、台居民报名时,须认真填写国籍地区代码,以便于最终统计港、澳、台居民的参考情况。

四、报名工作安排

考生考试报名信息通过网上提交。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自行安排。各市务必将报名时间、报名网址及时通知考生。

考生要根据各市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初审后,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确认手续。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盖章,报名材料留市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并于2012年3月29日前将考生报名汇总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从业年限和职业实践证明。报名成功的考生须于2012年5月7日至15日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

6.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六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62号)文件的规定,现将201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11年6月17日下午 2∶00—4∶30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上午9∶00—11∶30税法(一)

下午2∶00—4∶30税法(二)

6月19日上午9∶00—11∶30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税务代理实务

考点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考两科)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

(三)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考四科)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

(四)有关报名条件的界定

1、“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X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

年的年底。

3、“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4、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二科”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两科在一个考试内全部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四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在两个考试全部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在连续三个考试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2011注册税务师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1 年2月21日9:00至2011年3月3日17:00,照片上传截止时间为:3月2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在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3月4日期间进行(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3月2日至3月4日)。

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已通过报考条件的人员汇总成表用电子邮件发给省人事考试中心计算机部。

网上缴费时间:2011年3月21日9:00至3月28日17:00。

(一)新考生报名办法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进入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后,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首次登陆”,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便制作准考证及日后使用。考生上传信息后要牢记网上报名序号,以备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照片审核工作,报考人员应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资格审查部门,一份本人留存。考生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时,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报名代码的),报考人员需填写报考单位代码(可在网上查询),各省辖市报考人员不用填写单位代码。考区为必填项。省直报考人员填考区和报名点时要填“省直”不要填“郑州”。

2、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

份证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携带报名资格审查材料到当地税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初审,税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将初审合格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汇总并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见附件),到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终审。

省直及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复审(联系电话:0371-66767263)。复审合格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汇总《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携带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材料,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终审。

3、网上缴费。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须使用工商银行卡或交通银行卡(开通网上交易功能)。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9〕第065号、豫财预外字〔1999〕7号)的规定,每人交纳报名费5元,留给税务部门;每人每科交考务费35元。

(二)老考生报名办法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单位,一份自己留存。

2、网上缴费。老考生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方法同新考生)。

(三)打印准考证。2011年6月13日9:00至6月19日15: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进入“网上报名”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不含驻郑副厅级以上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五、教材征订与培训

考试教材、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371—60986790。考生报名的同时可自愿在省辖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征管)科预订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

1、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全套共288元,其中:税法

(一)42元,税法

(二)41元,税务代理实务50元,财务与会计43元,税收相关法律42元,习题集50元,试题汇编18元,考试大纲2元。

2、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全套共160元,其中:税法

(一)28元,税法

(二)28元,税务代理实务28元,财务与会计28元,税收相关法律28元,模拟试卷汇编20元。

六、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报考时使用。

(三)考生、报考单位报名时要认真填写校对考生报名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人事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细心录入考生信息,建立考生信息录入的责任

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生在网上提交信息并通过审核后,将不能进行更改。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位置使用黑色墨水笔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六)报名汇总时,将免试类、非免试类的考生两类分别汇总。

(七)考生可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查询考试成绩。

(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九)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十)凡经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注册备案。

各省辖市人事、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

一、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郑州市丰产路111号。

邮编:450008

位置:东明路北到头,与丰产路丁字路口,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楼12楼1207房间。

联系人:高西虹,黄会营

7.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七

2011-03-01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类人员的考试

(一)报名形式:进入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网站预约报名。

(二)考试安排:根据网上预约报名人数,适时组织培训考试。

(三)咨询电话:(0571)89968615、89968616。

(四)考试地点:杭州市学院路126号(海关路),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

二、B、C类人员的考试

(一)直接考试人员报名时间:考试当月的1日至10日的工作日。

(二)直接考试人员报名形式:报名受理时间内,可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地点为杭州市学院路126号(海关路),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

(三)现场报名考生注意事项:

现场报名的考生报名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登记表》(登记表可在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网站http:///ZjjsGbxx“表格下载中心”下载),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且必须盖单位公章,登记表不盖公章的不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一寸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粘贴在登记表上。

3、缴考务费35元/人·次(省建设培训中心开具发票,考前凭发票领取准考证)。

(四)网上报名考生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考生,请先到银行汇出35元/人·次考务费。汇款帐号:

***1706;开户银行:工行杭州高新支行;收款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汇款内容:“三类人员”考务费。

2、进入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网站报名,进行网上报名时,考生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电子版的考务费汇款回执单上传。

3、网上报名结束后,省建设培训中心将审核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网上报名考生请在考试前2天上网(网址同上)确认审核是否通过。

4、审核通过的考生领取准考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报名登记表》(登记表可在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网站“表格下载中心”下载),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且必须盖单位公章,登记表不盖公章的不予发放准考证。(2)一寸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粘贴在登记表上。(3)发票(领取准考证当天凭缴费凭证原件换取)。(4)身份证(代领的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

(五)直接考试人员领取准考证时间为当月考试日期前一天下午4:30前(参加下午考试者,也可在考试当天11:00前)领取。地点为杭州市学院路126号(海关路),浙

江省建设培训中心。

(六)培训人员报名:工作日拨打(0571)89968615、89968616报名。

(七)考试时间安排:根据《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建培发〔2007〕3号)文,考试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但2月份和8月份暂停,1月、4月、12月最后一周周六临近节假日、因此考试时间提前一周。即2011年共组织10次考试,具体时间为:1月22日、3月26日、4月23日、5月28日、6月25日、7月30日、9月24日、10月29日、11月26日、12月24日。

B类人员(项目负责人):上午9:30—11:00

C类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午2:00— 3:30

(八)考试地点统一安排在杭州,具体考场地点见准考证。

三、其他事项

(一)考试形式为闭卷。考生需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水笔)、橡皮参加考试。客观题统一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采用钢笔(或圆珠笔、水笔)在试卷上作答。

(二)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件均不得使用)和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考试并对号入座。

(三)考试内容按浙建建﹝2005﹞36号文“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的要求。

参考用书:

1、《浙江省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

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和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汇编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编写

3、《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用手册》

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和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分会编写

(四)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考试后次月下旬登录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网站“成绩查询”栏或浙江省建设信息港(http:///)网站“三类人员成绩查询”栏输入身份证号查询考试成绩。

(五)考核申报

8.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八

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科学研究院(所)、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1月19日起组织2011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现将《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研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促进教育科研向更高质量迈进,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贡献更大力量。

二、申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要着眼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全国“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点,以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建设中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同时注重推动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的创新,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增强科学预见性,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平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深刻揭示教育的本质和规律,关注学理问题的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形成精品力作;应用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教育政策和实践问题;开发研究要注重社会效益和使用价值。

三、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青年课题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岁(1972年3月31日之后出生)。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国家重大(重点)课题实行招标制度,申请人要求具备主持省部级相关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申请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课题申请〃评审书》中所涉及的课题组参加者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和亲笔签名方为有效,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四、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在以往的课题过程管理中认真负责,信用良好。凡课题按时完成率高且优秀率高的单位增额申报,按时完成率不高且合格率不高的单位限额申报,按时完成率低于60%且不合格率偏高以及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不得申报。

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涉及13个学科,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所列示的研究领域进行选题论证。招标课题申请人填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课题投标申请〃评审书》(2011年版),届时等候通知到京参加现场答辩,不参加答辩视为放弃;其他课题申请人通过网络申报,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录入系统》(2011年版,以下简称网络版)。申请人根据所报课题的性质依照《课题申请〃评审书》(网络版)列出的学科分类代码填写相应学科,跨学科课题应根据主要研究内容按照“尽量靠近”原则,选定为主的学科进行申报。中小学和幼儿园系列课题申报基础教育学科,单列单评。

六、本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臵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均有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申请人要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参考资助标准,提出拟申请的资助额度,并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合理的经费预算。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资助标准为20-2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标准为12-15万元,青年基金课题资助标准为10-12万元;教育部重点课题平均为3万元、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平均为2万元。申报招标课题和一般课题互不交叉,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教育部级课题互不贯通,申请人只能从中选一。实际资助经费额度参照同级别课题经费资助标准,以最终评审结果为准。

七、《课题指南》中列示的招标课题名称即为研究题目,申请人不得自行命题、随意扩大和缩小研究范围,否则不予受理。一般课题申请人可参照《课题指南》所提出的研究领域,自拟课题名称,鼓励反映国家需要和国际趋势的前瞻性、创新性课题,不支持以编译著作、编写教材、编写丛书、编写工具书为直接目的课题研究。申请人要在《课题申请〃评审书》封面上标明所申报课题属于《课题指南》所列示的研究领域或自选课题。在涉及西部教育问题研究时,优先考虑西部地区的课题申请人。

八、本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将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指标另行下达到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直属高校和部内司局、直属单位,坚持标准,保障底线,鼓励先进。各地要参考教育科研生产力布局情况及历年申报情况,以及立项率、优秀率、不合格率、违规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指标,努力提高申报质量和层次。

九、本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要求在1-3年完成,最迟在5年内完成。决策性研究应在1年内完成,其他类型研究课题适当延长。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课题延期或调整人员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课题研究成果须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创新,有所建树,着力形成代表作。不同课题研究成果数量、形式和质量分别要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最终成果要求出版专著,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上发表系列学术论文,并在学术界和实践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教育部课题成果形式可选择著作或论文;所有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均包括研究报告。不同课题成果具体要求参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等。

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为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在公共部门服务的教育科学工作者。为减少重复,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在研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课题。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或其他国家科研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题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或其他国家科研项目。得到政府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其他部委办以及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资助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不支持已有两个以上其他来源的在研项目的研究者再次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上述各类课题的结题均以结题证书注明的时间为准,并须提供结题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3年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一律按撤项处理和通报批评,并追究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十二、从2011年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申报课题全部实行同行专家网络初评和专家会议集中复评。初评采用活页匿名方式,活页论证字数不超过4000字,复评重点考察前期相关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

十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课题承担单位要履行承诺,保证信誉。获准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要遵守各项规定,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实行结题鉴定制度,鉴定等级予以公示。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不良信誉记录者,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除涉及政治、国际关系、宗教、种族、民族、性别等敏感问题外,计划发表出版的成果必须以课题资助名义先发表出版后鉴定,违反规定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成果鉴定为优秀或社会影响良好的课题负责人,在申报新课题时享受优先政策。

十四、本年度招标课题通过课题投标、资格审查、会议评标的程序进行;其他课题通过课题申报、资格审查、网络初评、学科组会议复评的程序进行。课题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凡申报课题的学科规划组专家须回避课题评审工作。课题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专家评审结果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课题通知并拨付课题经费。

十五、课题申报单位、各省(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的教育科研主管机构)、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属高等学校和国家级教育科研机构要加强对本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宣传、组织、管理和指导,既要积极鼓励,又要严格把关,应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质和信誉、前期研究基础、课题组研究实力和支撑条件,签署明确意见,保证申请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确保课题申报工作的质量,并认真履行课题立项后的日常管理,帮助课题负责人按期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十六、课题申报实行三级申报制度,申请人按照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分别报送省(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的科研主管机构)、教育部各司局办公室、部直属高等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和国家级教育科研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再由上述机构统一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科研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申报评审费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和基层单位申报。

十七、课题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2011年度课题指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投标申请〃评审书》)均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onsgep.moe.edu.cn)、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单列学科栏目(网址:http://)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网址:// http://)下载。申请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招标课题的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录入系统进行填报,通过各自的管理系统按程序报送所在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直属高校科研处(社科处)。省(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的科研主管机构)、教育部各司局办公室、部直属高等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和国家级教育科研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将汇总后的电子版审核后通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课题申请〃评审书》一式6份(原件1份,复印件5份)。课题申请书要求统一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逐级报送相关科研管理部门,要确保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基本信息不得遗漏。

十八、本年度课题受理申报时间从2011年1月19日起至3月31日止。各省(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的科研主管机构)、教育部各司局办公室、部直属高等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和国家级教育科研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务必认真负责,做好本系统课题申报数据录入、打印报表和申请书汇总报送等工作,确保数据录入准确和报送材料完整,列出本系统课题申请书清单和各学科分类申报数量汇总统计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课题申请〃评审书》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003305,62003307;邮政编码:100088;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

十九、本通知及所附《课题指南》将同时在教育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专门网站上发布,并在《中国教育报》等教育媒体发布申报公告,请有关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达至各所属有关单位,供教育科学工作者选题申报时参考。国防军事教育课题申报评审工作由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另行组织。

9.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九

根据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的文件精神,沈阳市201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开始进行。具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一、延续注册人员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印章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11年9月—2011年12月

每月11号至20号(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申报材料内容:

延续注册材料分网上材料和文字材料两部分,在申报文字材料之前先将网上材料进行上报,凡未进行网上材料上报的,视为未申报延续注册材料,不予注册。

(一)网上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造价工程师管理、查询系统”—“造价工程师管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后,点击“上报”

(二)文字材料

根据《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第八条延续注册的文件要求,延续注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延续注册申请书(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2.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在“相关表格下载”栏内,用word软件填写并打印)

3.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填写并上报打印)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5.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编号页及本人照片页)

6.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页)

7.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不少于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008年至2011年共计四年)

9.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典型工程造价业绩成果文件一份,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及单位公章

文字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纸张为A4纸格式)

四、其他

1.办理地点: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室(和平北大街41号,市水务集团北侧)

2.乘车路线:114、115、123、125、129、环路 和平北大街站247、249、203、138、269 自来水公司站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0.关于201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的通知 篇十

豫人〔 1998 〕 18 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 1998 〕 8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国家自 1998 年起,原则上每年在全国进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两部的文件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各市、地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符合免试两个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省直各有关单位凡符合免试两个科目及报考条件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中央驻豫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考。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各级考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全省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报名结果及时向省建设厅和省人事(职改)部门反馈。

四、认真做好考前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培训的单位须提供培训教学场地、师资力量、教材、培训规划等情况,并写出申请组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的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报建设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各种形式的考前培训工作。

五、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凡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所有的考试工作。考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培训。

六、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做好试卷接送、保管、考场设置、阅卷等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考场监考、工作人员纪律和守则。对在报考以及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取消报考人的当年考试资格。

七、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考试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组织报名和考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可根据具体分工进行联系。有关具体的考务、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 1998 〕 8 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 1998 〕 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 1998 年起在全国举行。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 10 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二、人事部、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报名时考生可选择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1997 〕 77 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 年(含 1970 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15 年。

(二)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20 年。

(三)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25 年。

五、根据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15 年,并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 2000 年(含 2000 年)以前,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报名后经考试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置地点由人事部、建设部确定,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认真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建设部审批后公布。

九、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实施。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考生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培训。

十、考试与培训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 1997 〕 75 号)规定,认真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严禁弄虚作假,保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环节工作的健康运行。

人事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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