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精选9篇)
1.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一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贴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能够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给付款人。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取。
①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状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使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3)付款人在承付期能够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务必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4)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正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阅读精选(2):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概念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划分
托收承付凭证
2.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二
长期以来, L/C一直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一方面, 使出口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凭证, 在发货、提交相符单据条件下获得货款安全保证;另一方面, 使进口方可以通过规定所需要的信用证单据条款, 来获得自己的付款安全和按时收到货物。但是, 信用证的使用手续繁琐, 过程冗长, 而且信用证的高额使用费用对利润不断被压缩的外贸行业来说已经是沉重的包袱。尽管如此, 对那些不熟悉的贸易双方及特大宗的交易来说, 信用证仍旧是他们的首选, 但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小。
可是L/C比其他方式效率低、时间长、费用高, 而且银行只是基于“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办理货款的交付, 可能会被进口商投机, 出现“信用证软条款”问题, 导致货款未能收取。于是, 20世纪80年代以来,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步下滑, 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如托收和汇款, 越来越多的被企业广泛采用, 甚至在逐步取代信用证称为主流的结算方式。
在贸易双方选择国际结算方式的时候, 若是选择了托收, 也要注意托收存在的漏洞, 去规避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托收方式下, 慎重选择托收行。在托收结算方式下, 为了保证货物安全, 代收行必须由我方银行指定, 避免代收行与进口商串通, 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 私自交单等。
本文就针对出口托收结算方式进行研究, 与其他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 拿很多专家研究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相应地进行比较, 找出托收的优势和劣势, 通过查阅一些案例, 找出托收存在的漏洞, 进行一个对托收合理使用的查漏补缺行为, 从而给某些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以参考, 希望可以收回大多数的海外应收账款。
一、出口托收方式的风险分析
国际贸易结算中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货币、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结算工具等, 由于自然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信用的原因, 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风险的发生。而常见的风险有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和货币风险等。
对于出口托收结算, 出口商一般都能够选择好信誉度良好的托收行, 那么主要的风险就集中在了与之贸易的进口商方面了, 主要体现在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政治或法律风险, 进口国的信用和货币风险。
1. 国家风险。
出口商所面临的国家风险主要是指进口国的政治风险或法律风险, 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和战争风险:进口国的政权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甚至是政府的某种举动, 都可能妨碍进口商履行支付协议, 对这些国家因素导致的风险, 出口商由于信息取得不及时无法防范。例如, 两个国家因为会谈某些涉及到双方利益的政策, 意见不统一, 于是一个国家进行贸易报复, 禁止进口对方国家的某类产品或者是针对这个国家设置了额外的高额的税收政策, 那么这个出口国就要承受巨大的压力, 或者损失了这批货物高额的利润, 在当地低价销售, 或者是原路返回, 赔上来回的运费等。
进口国某些地区的特殊做法:某些地区或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 如某些欧洲和拉美国家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 对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委托收款业务, 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人, 将远期付款交单一律按承兑交单处理。此时, 不法进口商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 此后又以当地特殊做法为借口, 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付款交单的方式下, 这个“单”之一就包含物权凭证, 即如果进口商不去银行付款赎单, 那么出口商依然掌握物权, 在一般情况下, 即发生买家拒收的风险, 最后的损失也会比较小, 但是目前在运输行业中, 出口商和承运人为了方便交货, 这时候的“单”往往就不是物权凭证, 进口商无需到银行赎单, 即可凭相关身份证先行提货, 而当其信用存在问题的时候, 出口商就会遭到钱货两空的严重损失。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承运人需凭正本提单才可交货于收货人。而在美国等国家, 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可, 无需凭单交付。
D/A比D/P风险更大。原因在于进口商只要办了承兑手续, 就可获得单据提货。一旦进口商由于资信较差、倒闭或价格下跌, 则出口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由此看来, D/A方式隐藏着极大的收汇风险, 而D/P是将付款作为向进口商释放单据的前提条件, 相对D/A风险小一些。
货物进口许可风险:在进口商没有事先领取许可证的情况下, 到达目的地可能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此外, 如果出口商提供的进口食品、饮料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不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出口商将承担货物被拒绝进口或者没收, 甚至是被销毁的风险。例如:国外的汽车的方向盘都是在汽车的右侧, 而中国生产的汽车都是在左侧, 如果未能了解到这个外国风俗, 那么当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时候, 无疑会被国外的海关拒收, 那么我国非但不能及时出口货物, 而且将要承受额外的损失。
2. 信用风险。
如果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宏观因素稳定的话, 那么资信风险则是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的首要的直接的风险。当前出口市场竞争激烈, 加之外贸出口经营权开放, 外贸企业为了争夺客源, 急于出口, 往往忽视对客户资信的调查, 轻信对方, 结果导致巨大损失。因此深入了解贸易伙伴经营规模、营业水平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对于出口企业非常重要。
一般分为进口商破产或丧失偿还能力以及进口商毁约或拒付两类。第一类情况出现主要是因为进口企业经营不善而丧失了向出口商足额清偿的能力, 而第二种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出口商的违约或以欺诈产生, 特别是当市场行情发生对进口商不利的变化, 一些心怀不轨的进口商就会利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毁约或拒付, 由此将风险转嫁给出口商。我国出口企业在以托收方式进行出口结算时, 大多采用国际通行的跟单托收方式, 而在采用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不同情况下, 出口商也将面对不同的进口商信用风险。
在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 如果进口商在接到银行的付款提示时因为市场行情发生对己不利变化而拒绝付款赎单, 或者是由于进口商破产倒闭无力支付货款, 或者由于进口国有关政策法律导致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 虽然还控制着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但是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 再将货物运回出口地显然不现实, 出口商不得不就地处理货物, 这样必然增加额外的费用, 还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和风险。
如果国际货物贸易中双方采用承兑交单的方式结算, 在银行提示货物单据的时候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 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 出口商货款的收取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用。此时, 若进口商仅仅拒绝承兑汇票, 则出口商的风险相当于即期付款交单下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承兑并提取货物后, 在汇票到期时拒不付款, 出口商要面对的是货、款两空的损失。
与付款交单相比, 承兑交单的风险更大。银行在整个流程中只充当一个被委托方的角色。委托人和托收行、与代收行仅仅是代理关系, 且在托收方式下, 银行并不保证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时候, 有义务去代替其付款给委托人, 除非银行违反了合理审慎的义务。在买方承兑汇票后, 银行即向买方交单, 卖方也随之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汇票到期后是否收到货款也就完全凭借买方信用了。所以,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最好不要接受承兑交单的付款方式。如若接受, 卖方应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以保障其收汇的风险。
二、规避托收风险的建议
托收既能够利于进口商周转资金进行融资, 从而使得出口商由此可能扩大贸易额, 与对方进行更大规模的交易。但如何能够安全的收取应得的海外应收账款, 应收货物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从企业内部来讲, 改变认识、建立全面准确的信用管理系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至关重要的。除了从企业内部来讲要提高居安思危的意识外, 从外部讲进出口商均需要在选择贸易伙伴合理审慎, 动态的了解货物在进口国的行情走势等, 另外可以将托收与其他国际结算方式相结合使用, 做到取长补短也未尝不可的。
1. 基于出口商的托收风险防范。
第一, 在达成交易之前, 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企业应重视客户资信管理。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企业的品行、经营能力、资本和经营状况, 简称企业的“4C”, 公司事先通过咨询公司作资信调查, 建立滚动的客户资信档案, 正所谓“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我国出口企业大多采用低价竞争来扩大市场份额。一般把签订单视为经营成功的标志, 而忽视了对贸易对方的信用调查和监控, 从而导致了贸易欺诈案件不断出现, 产生了大量的海外应收账款和坏账问题。老客户是出口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和资信相对优质的客户群体, 很多企业在资信调查时对客户信用进行一次调查评估就认为一劳永逸, 而不进行定期追踪。由于中国传统的经商观念根深蒂固, 部分出口企业在对待老客户业务时没有真的做到在商言商。随着交易量的扩大, 信用条件逐渐放宽, 对老客户的风险防范过于忽视。当老客户的资信情况恶化时, 出口企业不知情, 且可能应老客户请求继续加大赊销金额和延长收款时间, 最终导致坏账的发生。除了自身去调查贸易对方的资信, 企业还可以委托国内或国际的专业机构来帮忙调查、评估某国的国家风险。可以通过国内的公共贸易或商务机构、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银行、保险机构、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多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 及时掌握和了解客户经营状况、资信和偿付能力, 作出分析和判断, 结合企业实际, 针对不同客户赊销金额的大小和期限, 确定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 做到心中有数, 防止风险的发生。第二, 及时把握出口商品在进口地的市场销售状况、行市趋势。第三, 弄清楚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情况和外贸管制。第四, 建立企业的债权保障机制, 规避风险。一是通过外部力量转移风险保障债权, 如通过银行进行债权担保及保理, 或通过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险、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二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通过客商签署人担保、债权性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转嫁信用风险。第五, 出口商在做托收业务时, 一定要选择一家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的大银行, 因为其职员见多识广, 在国外拥有众多分支机构或代理行, 万一发生意外, 也可避免所谓的交“学费”。最后, 合理设计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的间隔。使用D/P远期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 如货已到港口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 无法提货, 导致无法及时销货, 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 容易贻误商机, 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使用D/P远期方式, 必须清楚的了解航程时间长短, 合理而小心的设计远期天数和航程时间的间隔。
2. 基于进口商的托收风险防范。
同样和出口商相似, 在决定选择使用托收方式结算时, 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首先要认真的调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 判断出口商是否有能力在确定的时间里能够及时的发货不出问题, 并且保证质量, 避免收到货时, 货物已经在当地失去了畅销的市场, 避免造成货不及时的损失;其次, 针对远期承兑交单的时候, 如果承兑会付款, 获得单据的时候就掌握了相当多的出口商的信息, 这个时候如果货物收到时没了行情或是行情不好, 在代收行提示付款的时候, 可以向出口商讨价还价, 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最后, 也应该计算下货物运输的航程和天数, 判断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到所需要销售的货物。
3进出口商皆适用的托收风险防范措施。进出口商可以将出口托收方式与其他国际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扬长避短。第一种, 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使用。这种方式见于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 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 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 出口方可向担保行索款。第二种, 跟单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相结合。为使开证申请人减少开证费和押金, 可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用信用证支付, 其余部分采用托收。为保证货款的全部收回, 可在信用证上加注特殊指示, 规定开证行只有在收到有关托收款项后, 才向进口商交单。货物出运后, 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去已收妥的款项, 其余部分通知银行托收。第三种, 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
摘要:托收作为一种非信用证方式的国际结算方法, 由于其不用向银行缴纳高昂的押金和手续不如信用证那么的繁杂, 且利于进口商的资金周转, 由此出口商也可能会有贸易规模的扩展, 于是托收方式越来越多地受到大多数企业的喜欢, 逐渐地要取代信用证的地位, 成为新的国际结算方式的一种主流趋势。但是, 如果是来往很久的老客户, 为了使得对方很好地周转资金, 扩大自己的贸易量, 选择远期承兑交单也是可以的, 若是选择了即期付款交单方式, 这两种方式的风险如何规避是一个研究热点。
关键词:出口托收,信用风险,托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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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三
简单地说,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取得货款的条件是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买方取得货物的条件是给银行付款得到可以提货的货运单据,通过这个流程,银行担任了买卖双方的“中间人”,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卖、买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顾虑和矛盾。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担任“中间人”这一角色所使用的工具——信用证的引入,使得商业信用变为银行信用,在跨国家或地区的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来说,与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用显然更加可靠,所以这种结算方式很受欢迎。
一、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从个案管理向系统管理转变。
兰州铝业开展进出口的业务的时间并不长,一开始主要以进口为主,近年来逐步开展了铝锭和铝材的出口业务。由于人员紧缺加上经验所限,只能对每一单具体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风险控制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公司内多部门协作,各负其责。一笔出口业务的顺利完成,需要技术、生产、运输、进出口和财务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信用证的执行,影响安全收汇。
在签订对外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吸收技术人员和进出口业务人员参加,来确定外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能不能达到,由进出口业务人员研究外方提出的单据要求是否合理,要坚决抵制外方提出的不合理的单据要求和软条款,争取有利的贸易方式,例如对于出口业务,尽量争取达成CIF条款,因为在这个条款下是由我方来安排船,便于顺利装船和控制货物,避免在执行起来陷入被动。
生产部门和运输部门的配合也很重要。2005年在我公司出口铝材的过程中,多次发生产品无法按时生产出来,影响了船期,影响了交货。
2、谨慎选择通知行和议付行。尽管现在许多银行都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但各行的素质参差不齐,各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在办理出口业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素质好、审单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银行作为通知行和议付行,这对于兰州铝业这种非专业的出口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我认为在选择银行时应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该银行的相关人员业务素质是否过硬,能否认真负责地为我们预审信用证,查询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提出合理的改证建议。(2)在我们交单后能否认真负责地为我们审核议付单据,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后及时提出修改意见。(3)当我们已按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却被对方银行或者进口商无理拒付时,我们选择的银行是否有专业能力和勇气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这一点很重要,个别银行由于经验和专业素质所限,或者声称为维护银行的信誉,在遭到无理拒付时,不敢或不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按程序严格审核信用证。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就要催促买方尽快开出信用证,在收到外方开来信用证后要及时审核,审核的目的在于确定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是否超出买卖合同的约定,我们能否满足这些条件,否则就应坚决要求外方修改信用证。
很多不符点是因为对收到的信用证检查审核不全面、不专业,未能及时要求对方修改而造成的。
4、建立合理的制单、审单程序,从程序上保证单据的准确完整。经过信用证审核程序后,如果我们接受了对方的信用证,就应该按要求装运货物,制作相关单据,在核对无误后,提交议付行以保证我们能够按时收到货款。
正如UCP500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5、及时交单、出单。对地处内陆的蘭州来说,海运提单是所有单据中最后得到的,所以我们要把其它单据比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受益人证明等尽早准备好,并要求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签出提单。
我们一收到海运提单,即可连同其它事先准备好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时间交单。如果单证有不符点,因为我们选择的议付行一般都是兰州本地的银行,我们可以及时方便地更正单据。
单据交给银行后,应该要求银行尽早审单并出单,并跟踪单据到达对方银行的时间,以便及时催促付款行按时付款。
二、普遍管理与重点控制相结合
一份信用证的圆满完成,离不开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这里既有公司内部的技术、生产、运输、进出口和财务等多个部门参与,也有海关、商检、银行和船公司等等的配合。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但是由于人力所限,我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对每一个环节都给予同样的关注,不可能把有限的精力撒胡椒面,我认为在普遍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对出口方来说,获得进口方开立的简洁、可接受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一笔交易成功的基础。我认为信用证的重要性怎样表述都不为过,它是后面一切工作的基础,是一切单据制作的标准,没有可接受的信用证一切免谈,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那样,一份可执行的信用证要经过催证、审证、改证、制作单据、给议付行交单和收款这些环节。催证就是在合同签定后督促进口方及时按合同要求给我方开出信用证。这里强调一点是,应该建议进口方在正式开证之前把开证申请先提交我们,接到开证申请后应迅速核对双方公司名址是否无误,单据要求是否合理等,同时可以要求我方的通知行检查一下开证行的资信,把我方的要求尽量一次提出来。一般来说,这时买方还没有正式开出信用证,修改开证申请也不需要花钱,买方比较容易接受修改意见。这是为避免日后陷入昂贵的(时间、费用)无休止的改证怪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审证是一个非常重要不可忽略的环节,接到信用证后应该按照本文前述的环节认真审核,确定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我们可以提交,信用证没有软条款,信用证与合同的要求一致,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可以接受,信用证是按UCP500开出来的等。
改证并不是每一份信用证的必要环节,如果在良好沟通之后,对方按约定开出信用证,当然没必要修改了。在实践中买方往往在正式开证时加入软条款,在我们提出修改后,他们以银行惯例来推脱,在多次交涉后买方会表示可以写一个保证,保证不会因此而拒付。我的建议是,不管买方怎么说,都不要接受,而应该坚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因为所有的银行包括我们的通知行和议付行都不会认可他们的保证,银行只认信用证,买方所写的保证只是一张废纸。
2、由第三者签发的单据。一般来说,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有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检验证明、受益人证明、提单、保险单、木质包装熏蒸证明和原产地证明等。在这些单据中,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一般由我们自己出具,严格按信用证制作即可,即使有瑕疵也可以马上改正。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单据,如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商检局签发的木质包装熏蒸证明、原产地证明和重量/质量检验证明等其它文件。在第三者签发的单据中,提单(Bill of Lading)是银行议付时最挑剔的单据。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UCP500的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的规定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
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但它是最晚得到的单据,为了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在正本提单被船公司签发出来之前,我们就应该通过货运代理人和船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对提单上的每一个细节都要一一核实,这些细节通常包括以下11点:提单的类型、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装运日期/出单日期、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商品的描述必须准确,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提单上不应有不良批注;包装件数须与其它单据相一致;唛头须与其它单据相一致;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收到提单后需要背书的一定要背书。这11个细节非常之重要,任何一点瑕疵,都可以被银行拒绝付款。
还有二点要注意的是,兰州地处内陆,海运提单从沿海的船公司签出后寄到兰州最快也要三天,在开信用证时一定要把提单在路途的时间考虑进去,争取宽松的交单时间。第二点是有些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出于给自己免责的目的,找借口不愿加注“清洁提单”(CLEAN ON BOARD)等信用证要求的批注,这时货已经装船,如果我们找的货运代理人协调能力不强,就比较被动,可能影响交单。如果是进口方找的船,更要小心,所以本文在前面强调,在签订合同时要争取CIF条款,由我们自己来安排船,同时要求对方在开信用证时简洁、明确,不要增加无谓的批注。
商检局签发的木质包装熏蒸证明、原产地证明和重量/质量检验证明等其它官方文件一定要提前制作,给我们自己留出充裕的时间来审核,因为商检局办事程序较多,如果正好碰到节假日,要想出单、改单是不可能的,一定会耽误交单。
三、建立学习型的进出口团队
学习型团队是指一个能熟练地创造、获取和传递知识的组织,同时也要善于修正自身的行为以适应新的知识和见解。
结合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业务来说,要做到:
1、熟知UCP500,精通国际惯例、国际商会的仲裁案例以及我国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如果不掌握这些知识,就如同一个人不会开车却要驾车上高速公路一样危险。
2、不断更新知识。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出现,新规定和新方法也不断出现,UCP本身也在不断修订完善,这都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作者单位: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篇四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扣付款单位,务必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压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群众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务必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务必签订贴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务必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托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收款人办理托收,务必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6)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状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刷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务必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带给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收款人承造或大修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因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④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住的书面证明。
⑤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度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⑥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部门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5.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五
(一) 汇付的含义
汇付也称国际汇兑或国外汇兑, 是汇款人或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 银行只提供服务, 不承担付款责任。
(二) 托收的含义
托收是债权人 (出口商) 出具汇票, 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 (进口商) 收取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 也属于商业信用。按照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可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 (D/P) 和承兑交单 (D/A) , 其中,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 (D/P即期) 和远期付款交单 (D/P远期) 。
(三)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当今最普遍应用的支付方式。《UCP600》定义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 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
(一) 汇付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 汇付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方式。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交出口商, 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给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多见方式为预付定金。这种方式对出口商非常有利。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 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这种结算方式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 承担进口商不按期付款或不付款的风险, 而且资金负担重, 对出口商不利。可见, 在汇付结算方式下, 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平衡。
(二) 托收的风险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使用商业汇票) , 是卖方给予买方以融资优惠的结算方式。不管是D/P还是D/A, 都要求卖方发货在先, 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在后, 这给出口商造成一定的资金负担, 使其面临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远期托收, 出口商往往要货到才能收款, 所以实际上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 而进口商只是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 这对出口商的资金占压时间更久。如果是承兑交单, 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 因此出口商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1、进口商资信较差造成的风险。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情况下, 形成了出口商委托方与进口商代理方之间的信息非对称。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 会找借口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进口商还有可能与代收行串通, 或者伪造提货单据, 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2、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
即使不存在上述信用风险, 进口国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 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如, 进口商因为进口国的战争骚乱、罢工、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付款的情况, 以致货物到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进口。一旦收汇失败, 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 但是, 卖方要独自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降价损失和额外费用 (如目的港的仓储、提取和保险费等) [1]。
总体而言, 托收对出口商较为不利, 出口商不但资金负担较重, 而且面临的风险较大。
(三) 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风险, 而且还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资金负担较平衡,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与汇付和托收两种国际结算方式相比, 信用证对出口商最有利。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 只要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 不必担心交货后进口商到时不付款, 因此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出口商还可以取得资金融通。但是信用证这种国际结算方式也存在很多风险。
1、进口商资信不佳的风险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 引诱出口商发货, 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 并拒绝或拖延修改, 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 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2、开证行资信问题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开证行负首要承付责任,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 而无须先找进口商,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显得非常重要。因此, 如果开证行资信出现问题, 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当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时, 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 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3、单证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 银行审单只要“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商而不管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商的要求。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便可以解除单证相符条件下的付款责任, 这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尽管UCP600增加了拒付银行“持单直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规定, 表示开证行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商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但在这种情况下, 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2]。
4、软条款风险
所谓“软条款”是指付款条件含糊不清, 银行责任不明或难以遵从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软条款, 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 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的意愿而解除[3], 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三、主要国际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
(一) 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首先, 出口企业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 (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 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其次, 无论准备采用哪种结算方式, 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采取适当途径对客户的资信进行有效调查。第三, 一定要在不同的阶段对客户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了解和分析。
(二) 不同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
1、汇付风险的防范
(1) 尽量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
汇付方式是商业信用, 出口企业应该仅和那些资信可靠的进口商采用此种结算方式。尽量选择预付货款的方式。当合同货物成交数量和金额较小或属于滞销商品, 出口企业为扩大产品销路时才可以接受货到付款方式。
(2) 采用与银行保函等相结合的方式。如货到付款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 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 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 从而降低出口商收汇的风险[4]。
2、托收风险的防范
(1) 慎用D/P远期和D/A
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收取款项, 相比而言D/A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最大, D/P远期次之, D/P即期的风险最小, 因此出口商应尽量选择D/P即期成交, 慎用D/P远期和D/A。另外, 不同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有所不同, 如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对D/P远期视同D/A处理, 出口商在交易前需要对此加以了解。
(2) 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
在CIF或CIP条件下, 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这一方面便于出口商控制货物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 出口商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赔偿。在采用FOB或CFR条件时, 出口商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3) 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商之间订立协议的一种特殊保险, 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商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如果出口商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人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赔偿货款的80%-95%。
(4) 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
为了避免进口商拒付时代收行无法处理单、货, 出口商最好在国外设立自己的机构或事先找好“需要时的代理”, 并且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其权限。在货物遭受拒付时, 由其代出口商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手续。
(5) 与其他结算方法结合使用
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 可将托收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如托收与汇付结合使用, 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的押金或预付款 (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20%-30%) , 等货物装船出运后再办理托收收取其余货款。这种组合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 同时也能约束进口商及时付款。托收和保函的结合使用, 当跟单托收项下款项未及时收妥或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启用保函进行追偿。
3、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1) 订立合同前对开证行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
开证行的资信对出口商能否及时安全地收到货款关系重大, 因此出口企业要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能力, 对不了解的开证行或资信较差或来证金额与其资信不相称的开证行, 可要求其委托资信良好的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 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
(2) 仔细审核信用证, 认真制作单据
信用证的特点决定了出口企业只有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才能顺利收回货款, 而单证能否一致取决于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因此,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以后, 应仔细审核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是否与合同一致, 是否可以接受, 尤其是收取货款的内容。严格按照合同交货, 并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 并严把单据质量关, 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3) 提高对软条款信用证的警惕
出口企业应对信用证的条款逐一阅读, 弄清含义。对一些十分不合理的条款应坚决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以防落入“软条款”陷阱之中。
综上所述, 不同的结算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如信用证, 因银行承担了付款责任, 对出口商有利。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 (下转第107页 (上接第87页) 算方式, 如汇付和托收, 因进口商承担付款责任, 对出口商不利。中国出口企业在商务谈判中, 应力争采用对已有利的结算方式成交, 并适当采用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来分散不同结算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含义, 分析了出口企业选择这些国际结算方式所面临的不同风险,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景俊敏, 冯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8, (08) .
[2]王茜.国际结算方式的收汇风险及其防范[J].财会研究, 2008, (06) .
[3]张海玲, 戴莹星.基于进出口商的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研究[J].现代商业, 2008, (11) .
6.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六
浅析出口业务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与防范
邓志娟 汕头市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校 陈 琦 浙江树人大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作为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之一的电汇,由于具有速度快、手续简便和费用低等优势,在实际业务中被越来越广泛采用。然而,由于电汇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使用电汇方式结算货款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各种防范措施。
一、电汇结算方式的使用情况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付方式中的一种。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等电讯方式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根据性质不同,电汇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 T/T”(Deferred 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显然,“前T/T”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商的信贷,其出口收汇的风险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因为出口商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收回货款,等于给予进口商信贷,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信用证作为货款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用进口商的资金或授信额度,因此,很多进口商不愿意开证,而是倾向于使用电汇结算。我国也不例外,电汇结算方式已经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被广泛使用,是中小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主要结算方式。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表明,目前上海的出口业务中有超过50%是采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而在贸易活跃的广东和浙江,中小企业80%以上的出口业务都采用电汇付款方式,而且大部分是采用“后T/T”方式,因此,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
二、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
虽然电汇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速度快捷和费用较低等优势,在实际业务中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但是,电汇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如果使用不当或稍有不慎,将给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对于出口商而言,使用电汇结算方式主要的风险有: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上竞争日益剧烈,进口商占据了交易的主导地位,出口商为了达成交易,往往只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由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通过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商。这种结算方式,相当于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信用和资金融通,进口商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而出口商则面临着以下两种风险:
一是由于市场行情恶化,进口商没有能力付款,导致出口商承担长期占压资金或收不回货款的风险。这种现象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尤为突出;二是进口商恶意实施“电汇诈骗”,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电汇诈骗”是指进口商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蓄意伪造、涂改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
(二)来自业务银行的技术风险
所谓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或者因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得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承担迟收汇款的风险。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不通畅或所选择的解付行效率低而造成迟收;二是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收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迟收汇款。
三、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由于电汇是一种以进口商信用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用好的进口商是保证安全收汇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和与新客户的交易,出口商更应慎重,在签订合同之前通过各种商业渠道或有关驻外机构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如果客户资信不佳时,则坚决不要采用电汇方式结算。
(二)订立完善的合同条款,约束买方按时付款
1.签订定金条款,尽可能争取提高电汇预付金额的比例。进出口业务中,电汇货款预付比例一般是30%。当然,预付金额比例越高,出口商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如果预付100%,即变成预付货款,就相当于把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进口商。因此,在实际业务谈判中,出口商应该根据交易对方的信任度、资信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在选择合适的预付比例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来争取进口商提高预付金额的比例,并在合同中用定金条款规定下来,从而规避一定的风险。同时,对于电汇部分,则应规定进口商须选择其所在地信誉卓著的世界性银行或与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付款行,以防止进口商和当地银行串谋的风险,保证按时安全收汇。
2.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以保留对货物的收回权。所有权保留一般是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货物虽已交付买受人,但须支付所有欠款后标的物所有权方才发生转移的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是利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理,使出卖人的利益处于更可靠的地位,从而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在签订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在已接受货物的交付,但未取得所有权期间,可将货物运用于生产过程,甚至可以将货物转卖,但此时进口商不是作为所有人,而是作为出口商的受托人对货物进行处分。在此期间,如进口商破产或发生其它变化,出口商可优先于进口商的其他债权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或货物的价值收回。因此,在以电汇结算方式的贸易中,如果能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出口商的风险。
3.使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争取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对于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卖方还应该争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使用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贸易术语,最好是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就通过可以委托当地知名的运输公司负责承运货物,利用双方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及时了解货物运输的进展,防止进口商与船公司串通骗取货物或通过出具保函从船公司办理无单提货,从而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
4.采取“分批发货、分批收汇”条款来降低收汇风险。对于合同金额较大、预付金额却不大的订单,出口商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分批出运、分批收汇”条款,要求进口商必须根据交货的进展按时分批付款。出口商在前一批次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决定后一批次的货物是否发运,从而避免一次性大额货款收不回的风险。这种办法适合于大宗商品的多次运输。
(三)慎放正本提单,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船公司凭以交货的凭证。在电汇的方式下,出口商惟一能够约束买方按时付款的就是整套提单,因此,尽管出口商在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商已经付清货款或有足够的信用,出口商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商,以防止进口商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一般是在装船后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商,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商电汇货款的收据并确认无误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商。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出口商必须什么时间将提单的正本寄给进口商,那么,出口商就要充分利用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的时间差,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手里,在船航行期间,加强与银行和进口商的联系,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四)利用第三方金融服务措施来有效回避风险
1.使用进口保函。进口保函是银行保函的一种,也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是指担保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保函,其中规定在出口人按照有关合同交货和交来规定的单据时,如果进口人未能及时付款,则由担保银行负责付款。因此,在电汇方式下,出口商如果能够要求进口商通过知名银行开立进口保函,那么,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时候,出口商就可以得到担保银行的付款保障。
2.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卖方回避收汇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目前已有超过10%的国际贸易额的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既可以由信用保险公司去调查进口商的信用,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又可以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从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我国已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信用保险机构开展对外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建立了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因此,在使用电汇结算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业可以通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把收汇的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
3.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指保理人通过受让取得出口商的出口债务而向出口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结算、理财服务、信用担保一体的结算方式。在电汇结算方式下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不但可以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服务,还可以代收债款,提供坏账担保,从而解决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欧美许多国际的出口商在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时,为了避免卖方货款两失的局面,往往采用国际保理业务来回避风险。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逐步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尽快熟悉这种风险防范措施的功能及实施程序,充分利用这种金融服务措施来回避电汇结算方式下的风险。
总之,电汇作为进出口贸易中货款结算的一种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收汇快和费用低的优点,在贸易中深受进口商的欢迎,但是,出口商一定要对这种支付方式下所面临的风险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和规避各种风险,才能保证出口安全收汇。
7.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七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305-01
1 工程结算审计的意义
工程结算审计的含义是指总包、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建设单位对各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所进行的审计活动。
2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工程施工单位报审结算存在的问题在审计中发现,有的施工企业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结算的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高估工程造价。
2.1 审计工程结算面临的问题。
1)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结算计价难以确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双方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在签订合同时签订与招投标文件相违背的合同或者按投标文件的内容逐一填写,尤其是建筑规模和中标价,存在少填或者不填的现象,给工程计价取费留下活口,目的是为了竣工后高报工程结算价格打下伏笔,使原本十分严谨的合同失去约束作用,建设单位失去了对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有效监督,容易造成决算价格偏高,同时,给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带来难度的风险。
2)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增加审计难度。建设单位打着“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的旗号,肢解工程项目,将一个本应完整的单项工程肢解成若干项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除了要支付总承包单位服务费、增加工程成本外,有的还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应商,甚至干脆代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等。所有这些举动都增加了结算造价的难度。
3)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在审计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更增加难度。
4)监理单位没有尽职,造成工程结算审核难以深入。限于目前审计机关的方法手段落后,实施工程结算审计难以做到全过程跟踪审计,更无法采取技术扫描和钻芯取样等先进检测手段,因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抽样检测资料,只能以监理部门提供的监理日志为主要参考依据。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但并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存在:填写的不规范,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小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制日志等问题,这说明工程监理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2.2 问题的成因。
1)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能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并规范合同行为,甚至受个人利益驱动,致使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暗箱操作,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行为,其工程技术人员或监理人员缺少工程计价的相关知识学习,混淆传统计价概念相,不能完全按照国家规范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2)很多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编制人员,不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现场勘察,甚至在对工程图纸及相关变更材料均不熟悉的情况下就草率编制,导致已变更取消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决算中仍然出现高结冒算的情况,有的则有意增大工程造价,以提升其劳务费的“含金量”,进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大。
3)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未能完整归档或有意不建档,造成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无法建立完整的工程资料并按要求报送工程结算所需材料,从而使审计工作周期过长、风险加大。
4)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专管人员和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或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合规的变更签证增多.从而使得工程造价随意增大。
3 工程结算审计的风险与防范
3.1 工程结算审计中的风险及成因。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
审计控制风险和审计检查风险三部分构成,而且各有其特点和成因。
1)固有风险。即审计项目自身固有的,独立地存在于审计过程以外的,与内审人员无关的风险,如因工程的结构与设计、施工技术与时间、预决算的准确性等,给工程造价带来影响的可能性。这种风险的大小,凭内审人员的审核是无法控制的。它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建设、施工单位所处的客观条件;二是被审计单位工程造价预算编制人员出现差错的程度。
2)审计控制风险。即被审计项目所涉及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实施内部控制宽严程度而对工程造价的高低所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与内审人员的工作也无直接的关系,但对审计的结果却有着直接的影响。它主要取决于上述单位即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无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如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是否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监理人员是否严格落实监理责任,采购部门采购程序的执行和采购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项目单位即部门内部控制越严格,审计控制风险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3)审计检查风险。即内审人员在对工程进行实质性测试中,因自身因素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与内审人员、审计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主要取决于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审计重点的确定、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的运用、审计成本的投入等因素。
3.2 工程结算审计风险的防范。
1)分清工程属性,确定审计方向,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由于工程业务的广泛性,从土建、装潢、暖通、水电,到市政、修缮、园林等一应俱全,且各专业间的交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接到审计项目时,内审人员应首先确定项目的类型和所属工程范围,然后再套用相应的定额和取费标准(同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具有相应的取费证书等)加以审核,避免所套用的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与项目工程“风马牛不相及”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审计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制度保证。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就是审计组织本身必须有健全、完善的控制制度和审计工作规范。在审核过程中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主审、初审、复审相互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杜绝风险的形成。
3)审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工程结算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它依赖于建设单位及部门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图纸、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现场等一手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是否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准确性。为此,内审人员要把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作为核心问题来对待,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审计过程中,应首先审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对所有隐蔽签证资料进行对比,并加以分析。
4)加强协调、分散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又一途径。如对在审计过程中碰到的一些辣手问题可会同建设主管单位和部门、施工单位进行三方会审,并作出会审纪要,由三方代表签字认可,内审人员按会议纪要执行。如久拖未结、基础加深而隐蔽资料不全或相矛盾时可采用此方法,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转嫁或分散部分风险,减轻内审部门的压力。
参考文献
[1] 陈文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风险防范[J].四川建筑,2010(6)
8.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篇八
从分类上来看,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后者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得到大量运用, 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 (D/P) 与承兑交单 (D/A) 两种, 付款交单再可以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 与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两种。
在托收业务中, 出口商虽然通过银行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但银行只能以出口商代理人的身份按照委托协议进行货款的托收, 期间, 银行既无审单的义务, 也无付款的责任, 并且在进口商借故拒付时, 一般也不充当必要时的代理去代为提货、存仓以及保管货物。所以,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而在进行托收时, 出口商必须心系货物的安全, 直至进口商付款。
一、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
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因此对出口商来讲风险比较大, 具体来看, 这种风险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进口商的经营举步维艰, 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进口商因商品价格的变化或者汇率的变化而要求降价, 甚至有意拒付, 从而导致货物压仓、压港, 造成出口商的被动与损失。
(二) 进口国的政治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国政府的轮替、国内局势的变化、政府新政策的颁布实行等, 如外汇的冻结、贸易禁令等, 使得进口商无法履约。
(三) 出口商自己产生的风险
1.托收方式的选用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托收方式中如采用即期付款交单 (D/P atsight) ,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时进口商即付款, 代收行随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进口商才能凭提单去提货。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代收行不会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此时, 出口商就可以控制货物, 因此风险较小。
而采用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时,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 进口商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 等到汇票到期进口商付款, 代收行才会向进口商交单。尽管在这种方式下出口商仍然可以控制货物, 但是由于付款交单的时间较长, 所以风险比即期付款交单要大。另外, 在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情况下, 为防止货物已到但远期汇票未到付款期致使进口商无法提货的状况出现, 进出口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卖方授权银行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放单, 即进口商在承兑远期汇票时向银行提供信托收据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等到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当然, 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T/R) 的做法使得出口商要冒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的风险。
此外, 在采用付款交单 (D/P) 时, 进口商为了防止收货时货物存在的交货不符或者货物受损的风险或者欺诈的风险, 往往会拖延付款时间, 等到见货后发现货物没有问题再付款, 也无形中加大了出口商的风险。
采用承兑交单 (D/A) 时, 进口商只要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去提货。一般而言, 出口商出于自身利益, 不会在远期汇票提示时拒绝承兑, 因此往往出现提货后到期拒付的情况, 使得出口商钱货两空。可见, 承兑交单的风险更大。
2.贸易术语的把握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采用F组术语、CFR、CPT的条件下, 出口商不负责保险, 若货物在提货前受损而拒付, 出口商会货款两失;即使进口商办理了保险, 由于保险单在进口商手中, 出口商要想找保险公司索赔仍须通过进口商, 十分被动。
3.对进口国海关的相关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如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 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得托收项下无理拒付的进口商能够掌握货物, 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 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 最终被拍卖;而巴西等国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 而其海关的仓储费奇高, 当出口商想要回货物时就会发现海关的仓储费竟然高过货物的价值, 致使货物全损。
4.对进口国银行托收的惯例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拉美地区的银行习惯上将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当作承兑交单 (D/A) 来处理, 使得进口商可以无须付款就可以提货, 然后隐匿, 通过诉讼以挽回损失会发现, 拉美地区的代收银行会以将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当作承兑交单 (D/A) 来处理是惯例为由, 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5.不熟悉跟单托收的流程, 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而产生的风险
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风险在于:代收行与托收行之间并不存在联行关系, 从而导致银行之间往来的渠道不畅, 托收行会拒绝托收申请;或代收行的信誉不佳而导致托收货款落空。尤其是后者的可能性极大, 进口商来指定代收行, 可见二者的关系非同一般。
二、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针对出口跟单托收中的风险问题, 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的防范措施以策自身的安全:
(一) 出口跟单托收适用于信誉好的客户, 对新客户或信誉不佳者则不宜。因此, 在合同签订前, 应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调查渠道可以是国内外银行、国外工商团体、非政府机构、征信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等。另外, 在托收方式的选择上, 一般只使用D/P, 严格把握D/A的使用。
(二) 托收金额不能过大。当出口货物金额较大时, 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预付30%左右的部分货款, 余款用D/P即期来结算。一方面, 支付预付款表明进口商的诚意, 制约进口商违约, 降低出口商的风险;另一方面, 万一出现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 出口商可就地降价处理货物, 也可将货物运回, 用预付款来抵补损失。因此, 预付款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杂费的1~2倍为宜。
(三) 跟单托收的贸易术语的选择上, 出口商要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 要尽力争取以CIF或CIP价成交, 并自己办理保险。即使货物在中途毁损, 进口商拒付, 出口商仍可持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进口商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 出口商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 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万一出现货物遇险, 买方未投保又不赎单的情况, 出口商可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商指定, 如确有必要, 应该事先征得托收行的同意, 以规避国外代收行信誉不佳的风险。
(五) 对外贸和外汇交易管制严格的国家, 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谨慎, 特别是进口许可证、配额项下的商品, 成交时应在条款中规定进口商应将领得的有关批文在货物发运前寄达, 否则不予发运, 以策安全。
(六) 明悉各国海关规定, 以防在进口商拒绝提货时, 能对货物进行处理, 避免被当地海关拍卖。
(七) 明查各国银行习惯做法。例如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做远期D/P, 拉美国家银行则把远期D/P按D/A处理, 还有的国家银行将“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按“货到后定日付款”处理。因此在尚未得到对方银行确认按国际惯例承担代收责任前, 不要贸然发货。
(八) 控制货物。填写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时, 应作空白抬头, 未经代收行同意, 货物不得直接发给代收行。具体做法是:收货人consignee项下填to order;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项下填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以便承运人到货时及时通知;在进口商拒付的情况下, 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另外, 在D/P·T/R或者D/A条件下, 进口商若破产而货物未被提走时, 出口商可以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救济的规定, 行使“停止交货权”。具体做法是, 一方面通知承运人停止交货, 必要时可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通知代收行, 在未得到足够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向进口商交单。这种“停止交货权”的物权救济方法比事后参加破产偿债程序的债权救济方法, 更易控制货物, 减少损失。
(九) 托收单据的种类、内容、份数应严格按合同, 避免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拒付。
9.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九
随着中国加入W 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为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等手段外,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由此带来了出口收汇风险的增加,致使部分企业收汇困难、资金流动缓慢、企业运作效率低下。特别是在全球金融海啸爆发后,海外市场购买力急剧萎缩,我国出口形势严峻,一部分外贸企业受海外坏账所累导致歇业、破产。因此,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对于保护企业利益显得至关重要。合理选择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防范结算风险,是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前两者属商业信用,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优势和潜在的风险。究竟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这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贸易环境、国外客户资信状况及企业资金实力等综合因素。现就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和存在的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析。
1、汇付方式的优点和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经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方式。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中。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在出口商将货物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在根据约定发运货物。而货到付款正好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还用于CA D(Cash against D ocum ents)中,买方不预付货款,而是在卖方装运货物以后、买方提货以前,由买方一次性地汇付全部货款,卖方收到货款以后再寄送全套单据。
汇付的优点是手续简便、快捷,费用少。同托收和信用证不同,汇付避免了银行及一些国际贸易惯例的束缚。所有单据不需通过银行传递,而是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在电汇方式下,如果不跨行,汇款当天就能到账。与其他方式相比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银行只收取汇款手续费。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回货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较大。且资金负担不平衡,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都由买方或卖方提供;(2)对于卖方来说,CA D的风险比预付货款大。货物生产出来或装运以后,买方有可能不支付货款,私自毁约或提出降价或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的要求;办理汇付时,汇款人可能会先将银行提供的电汇收据先传真给出口商后,再在款项解付前提出撤销汇款的要求,这都使出口商收汇的风险增加。
2、托收的优点和风险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本地银行通过它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跟单托收,即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根据银行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前者指银行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后者指银行以进口人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
使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与货到付款的汇付相对减轻,付款人必须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特别是在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不至于遭遇钱货两空的风险。此外,托收的银行费用低于信用证。
但是,托收仍属银行信用。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按出口人的指示办事,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不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依然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商依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出口商可能遭遇进口商拒付。一旦商品的价格或计价货币的汇率或进口商的经营状况等发生了不利的变化,进口商极有可能要求降价或拒绝付款;(2)出口商易陷于被动地位。货物生产出来以后,买方突然单方面撤销买卖合同,造成商品库存;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迟迟不去银行付款赎单,给卖方造成被动和损失;(3)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的影响,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在南美一些国家,由于当地的一些习惯做法,代收行在实际操作中,将D/P等同于D/A,在买方没有支付货款而又没有经过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单据交给买方提货,致使买方钱货两空。
3、信用证的优点和风险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付款保证书。从信用证的定义来看,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只要出口人递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即保证付款,因此信用证属银行信用。
信用证安全性高。由于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银行信用的等级远比企业高,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银行的担保使得出口收汇的风险相对于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付和托收大大降低;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买卖双方资金负担相对而言较均衡。进口企业只需在开证时支付部分押金或提供担保,在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的资金负担轻。出口企业在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做议付,可以提前取得货款,资金负担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信用证对于进口方的利益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出口人要想得到货款,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去做,交付合同货物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演变,安全系数最高的信用证也不再安全,风险日益显现:(1)形式刻板、手续繁杂、要求苛刻,其机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则易被不法进口商利用而恶意拒付或长期拖延支付。(2)实效性不强。信用证程序繁杂,对于提交的单据要求严格,出口企业从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至少多花5-6个工作日,耗时太长。(3)出口商面临单证不符的风险。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联系进口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如果此时商品的行情跌落或出口国货币突然出现较大幅度的贬值,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得不到开证行的偿付。卖方很可能做出让步,将支付方式变更为托收或降价销售,使收汇风险增大。(4)进口商面临出口商或承运人不守信用的风险。由于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的相符性,不管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情况如何。出口商不守信用、出口商与承运人相勾结或承运人不守信用,都有可能使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后提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根本提不到货。(5)银行费用高。不管对于进口开证还是出口议付,信用证的银行手续费都是最高的,进口商往往会想办法把改证费等其它费用转嫁给出口商。
三、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1、汇付和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
汇付和托收都属商业信用,除了货到付款外,其他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能保证安全收汇。因此,对于出口贸易的卖方而言,应尽可能选择预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口贸易的买方而言,在确定卖方有极高的信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使用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对进口商资信调查。出口商必须先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才能与其进行交易。对缺乏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无从查找其资信的进口商,出口商应慎重选择合作。除需要客户提供的背景资料外,出口企业可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处获取客户信用级别、财务状况,从而灵活掌握授信度。除调查进口商资信外,还需对交易对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有所了解。
(2)电汇结算时,采取预付部分货款化解风险。为防止进口商在电汇方式下遇到突然问题不按约定付款,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预付30%-50%货款,比例越高风险越小。
(3)托收时尽量选用即期付款交单。由于D/P远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国际上尚存争议,各国处理方法也不同,因此出口商应慎用。如果使用,要对期限加以控制,一般不超过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时间。另外,在与欧美及拉美国家进行贸易时,避免使用D/P远期方式结算,因为这些地方对D/P作D/A操作。
(4)托收方式下,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不论是否签发船公司提单,代收行必须由我方银行指定,以防止进口商和代收行串通,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私自放单提货。
(5)建立债权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保险、金融产品转嫁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由国家财政提供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出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能给企业安全收汇系上安全带;此外,也可以采用福费庭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来转嫁风险。
2、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但仍存在风险。对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除了上述的资信调查外,外贸企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收取货款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单证相符,而单证是否相符又取决于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因此,出口商需认真审核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可以接受。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对于信用证的软条款应特别注意,以防止将来陷入被动。
(2)必须认真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开证银行的资信对于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货款关系重大。尽量要求客户从大的、信誉好的银行开证。因这些银行十分注重自身的信誉,会很严肃地对待“软条款”,也会按照国际规则来审证和处理不符点。
(3)严把单据质量关。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因而,出口商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4)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时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最好选用FO B或FCA贸易术语,这样租船订舱就由我方负责,我方可以选择一些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从而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船公司勾结或船公司不守信用而造成的风险。出口时力争自办货运与保险,即争取CIF或CIP条件成交。如需由进口人办理保险,出口人应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以防止货物遇险而进口人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人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5)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贸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信用证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
四、结论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既要考虑结算方式本身的特点,又要考虑结算方式以外的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贸易的条件、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没有最保险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只有在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收汇风险的基础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才能有效降低收汇风险。
摘要: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随着出口竞争的日趋激烈化,灵活多变的支付方式已成为外贸企业增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由此也带来了进出口收付汇风险的增加。本文在分析各种结算方式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探讨了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结算,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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