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送养收养协议

2024-10-20

民间送养收养协议

1.民间送养收养协议 篇一

放弃抚养权协议书

送养人:高小林,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出生地:四川省营山县安化乡柑园村4组,现住址: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外西街138号2单元601号,身份证号码:512924197612196651,(系易海梅之丈夫,高强之生父,高小英之胞弟)

送养人:易海梅,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外西街138号2单元601号,身份证号码:512924197609196204。(系高小林之妻,高强之生母)

收养人:张云山,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祖籍香港,现住香港新界葵涌祖尧邨启勉楼725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K464299(6)(系高小英之丈夫)。

收养人:高小英,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内地出生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安化乡柑园村4组,现居住地址:香港新界葵涌祖尧邨启勉楼725室,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317206(5)(系张云山之妻,高小林之胞姐)。

被收养人:高强,男, 10月17日出生,汉族,内地址出生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安化乡柑园村4组,身份证号码:51132210178016,2月20日随父母迁居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外西街138号2单元601号。

送养人二人、收养人二人均系夫妻关系,高小林与高小英关系。 送养人夫妇共生育二个儿子,其长子高强现已满十周岁。因送养人夫妇长期在外务工,获取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两个孩子长期由祖父母带养,并随其生活,其祖父母年岁已高,带养两个小孩较为困难。送养人夫妇现抚养两个孩子能力有限。经二人与收养人夫妇协商一致,并征求高强本人的意见,送养人夫妇愿意将高强送给收养人夫妇收养,并自愿遵守以下协议:

一、从本协议之日起,送养人高小林、易海梅夫妇,自愿将长子高强,送给收养人张云山、高小英夫妇收养,并作为他们的养子。

收养人张云山、高小英夫妇,于198月31日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未生育子女。送养人高小林、易海梅夫妇于1999年10月17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高强。送养人夫妇于202月20日携子迁居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外西街138号2单元601号居住(系城镇居民)。收养人高小英与送养人高小林系同胞姐弟。经收养人夫妇与送养人夫妇多次协议,且经被收养人同意,收养人夫妇收养被收养人为养子。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收养等诸多事宜,经协商一致,根据我国《收养法》及相关规定,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收养人张云山、高小英夫妇自愿收养高强为其养子;送养人高小林、易海梅夫妇自愿送养其子高强,为收养人张云山、高小英夫妇之养子。

二、经被收养人高强本人同意,自愿为张云山、高小英夫妇之养子。

三、收养人夫妇收养高强为养子后,高强随其收养人夫妇居住生活及学习等,且户籍由收养人夫妇负责办理至收养人夫妇同一户籍。被收养人将来所需各种费用及支出,全由收养人夫妇负责并承担。送养人夫妇不再承担高强将来的各种费用。

四、收养人夫妇应视高强为其亲生子女,并同等对待被收养人高强的各种权利。

五、收养人夫妇与送养人夫妇系近亲属关系,因亲属及该收养

关系,保持亲情及相互往来关系。被收养人与双方的关系依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送养人夫妇及被送养人不得随意解除该收养关系(法律许可情形除外),否则应支付或赔偿收养人夫妇的各种损失。

七、本协议是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各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持一份为凭,收养登记机关备档一份。

见 证 人: 收养人:

被收养人: 送养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关于表彰城管系统2008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号下一篇:骨科医生年终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