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学习体会

2024-08-21

税务执法学习体会(共6篇)

1.税务执法学习体会 篇一

税务执法监督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执法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所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对税务机关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政治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等等,本章所讲的税务执法监督,特指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根据税务执法监督的特定涵义,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特定的监督主体。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是法律赋予监督权的税务机关。首先,必须是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其次,虽是税务机关,也并非都是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它必须有法律上的授权。如县以上税务机关拥有法律授权,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而税务所没有法律授权,不是税务执法监督主体。

第二、特定的监督对象。税务执法监督对象不同于税收征收管理所监督的对象。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而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特定的监督内容。税务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通过税务执法监督,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不当的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执法监督的内容仅限于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非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即使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如民事行为、个人的非职务行为,都不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是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有一般违法与构成犯罪之分,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古代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十分明确地论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现在是由法律规范来设定的。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基点的。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滥用职权,甚至导致腐败。这些年来之所以对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强化和完善税务执法监督已经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税务行政执法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税务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税收法制建设仍有待完善的方面。同时,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监督,特别是通过税务执法监督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地依法行政。

第二、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有力的税务执法监

督,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促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税务管理活动,从而保护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救。

第三、有利于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通过加强税务执法监督,督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者依法惩治,维护法律尊严,使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序的法治经济,而税务机关又是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因此,加强税务执法监督,使其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税务执法监督的原则和依据

税务执法监督,作为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因此,明确税务执法监督的原则和依据,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重要前提。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原则

1.依法监督的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税务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它要求税务管理活动要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到税务执法监督来说,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程序也是法律规定的,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效力也是由法律确认的。因此,在实施税务执法监督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要被监督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不能随意干涉其职务活动,也不能影响其正常行使职权。作为被监督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支持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并自觉地接受监督,主动为监督检查提供工作方便。这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最重要的原则。

2.合理监督的原则

合理监督原则同依法监督原则一样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的一项主要原则。合理监督原则是指对于税务执法监督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恰当、公正地予以监督。所谓自由裁量的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而是由税务执法监督机关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实施税务执法监督中,作出这种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做到轻重有度,合情合理,不能事无巨细,动辄查问,使被监督机关处于谨小慎微,不能大胆创造性工作的状况。当然,合理性必须在合法性的前提下运用,离开了合法性,就谈不上真正的合理性。

3.注重行政效率的原则

保证行政效率,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税务管理的目标之一。税务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繁重的税收征管任务。税务执法监督是否有力,直接影响着税务执法活动的效率,因此,税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实施税务执法监督中,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迅速作出处理;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政令违法时,要及时予以提醒,或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要注重配合,形成合力,防止扯皮和内耗现象的发生,齐心协力、共同提高整体的行政效率。

4.保护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对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具有强制力。因此,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表现为管理与被管理、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为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务执法监督中一定要贯彻“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原则。

5.程序化与规范化的原则

程序化、规范化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重要保障。适用税务执法监督的程序,一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督程序;二是税务机关自身规定的监督程序,如国家税务总局从监督执法、制约执法角度出发,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使自我监督体系日臻完善。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依据

税务执法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其工作人员来说,还包括监督其行为是否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主要依据。

税务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中的法律规范及一般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明确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有效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重要一环。只有明确了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税务机关才能有效地实施执法监督。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

前面讲过,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执法监督对象的具体内容,即作为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应该监督哪些行政行为。

一般来讲,税务执法监督,既要监督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又要监督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1.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

这主要包括,一是检查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相冲突。二是检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是否及时,对审查处理意见贯彻执行的是否准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这些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因此,税务机关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加强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

2.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二是适用税收实体法律规范是否正确;三是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责和权限;四是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

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与监督的对象密切相连。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行为,往往成为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

1.税收法律规范确定的监督范围

税务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执行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而进行税务执法监督就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实施所采取的手段。因而,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也包括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2.监督主体的职能范围

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能范围,对税务机关有效实施执法监督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根据目前税务工作实际,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其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调税务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作为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对税务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空挡,应责令有关部门予以补漏;对执法部门间的互相推诿情况,应当予以协调;对行政执法部门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的或有分歧的地方,应当按照权限作出明确的解释。

(2)撤消违法的或不当的、侵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行为。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中,发现或被告知监督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责令监督对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发现监督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或不当之处,也应予以撤消;如果发现某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告知有关机关进行修正。

(3)处理监督对象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越权、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行为。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发现监督对象有违法行为,诸如越权、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要予以处理,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分。

(4)指导监督对象的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对象特别是下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会出现执法条件、执法依据等不够明确的问题。对此,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应予及时指导,以便使税务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五、税务执法监督的种类和方式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种类

根据税务机关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特点,税务执法监督通常分为以下三类:

1.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是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的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全面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在人、财、物垂直管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通常,承担这种监督职能的是税务机关内设的监察、法制、审计等机构。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税务机关领导的授权,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实施监督。

2.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

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实际上是发生在税务机关内部的民主监督。如在决策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有权对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决策作出后的实施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仍有权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于这些来自下级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上级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具体分析。对于正确的部分,应加以采纳和吸收,对于不正确的部分也应作出解释,而不能置之不理。但这种监督不是税务机关依法定职权所实施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监督。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实施的监督。因此,它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3.同级税务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

为提高执法水平,减少执法过错,对于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制定、涉税重大问题的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均采用了有关部门会审、会签制度,这实质上是一种自律性的执法监督活动。很多省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都设置了法制机构,负责税收政策出台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实施了事前监督。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方式

从税务机关的隶属关系、内部结构的特点出发,税务执法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报告

报告即工作报告,它是指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就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措施、主要事项、重大事件、主要问题等所作的工作报告,以便上级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2.常规性检查

常规性检查主要是指对执行税收政策、工作计划、决议、命令、任务等情况的例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问题,从而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问题。可以说,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常规性检查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常规性检查一般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两种方式。全面检查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面工作进行检查。目的在于确定被检查机关工作的主要成绩和主要问题,如终了的工作目标考核验收实际上包含了税务行政执法内容的全面检查。专题检查是指就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专门工作进行的检查,如单项税种的执法检查。

3.税务执法检查

近年来,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每年一次的税务执法检查活动。该活动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无疑是税务执法监督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另外,为了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地还建立健全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制度,这是税务执法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最基本、最经常的执法监督方式。

2.税务执法学习体会 篇二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保障税收收入, 维护税收秩序, 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 明确提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 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 从此以后, 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 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 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 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 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 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 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 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 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 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 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 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 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 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 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 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 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 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 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 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具体的规章, 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 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 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 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 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 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 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 (市) 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 下达给市 (县) 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 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 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 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 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 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 从立法层面看, 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 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 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 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 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 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 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 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 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 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 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 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 从执法主体看, 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 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 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 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 受理行政复议, 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 从执法权限看, 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 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 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 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 从机构设置看, 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 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 (市) 、县 (区) 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 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 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 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 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 从责权配置看, 税务稽查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人权”和“财权”的保证, 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 在“人权”方面,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 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 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在“财权”方面, 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 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 专款专用, 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 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 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 从科技应用程度看, 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 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 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 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 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 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 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摘要: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 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重任, 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 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税务稽查执法的法规体系、程序与职责入手, 深入分析了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期望能对工商、海关、证券监管等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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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刍议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篇三

关键词:税务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职权

中图分类号:G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091-03

一、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范围界定

广义地说,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包括政治的、社会的、法律的甚至人身安全的各方面危险。

基于我国已经确立依法治税的基本前提,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因此本文重点研究法律方面的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二、税务行政执法之个人法律风险

税收行政执法的个人法律风险,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在行使税务管理职权时违法、应履行义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使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面临承担一定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后果。

(一)个人法律风险的种类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理、经济惩戒和行政处分三种。

刑事责任因税务职务犯罪引起。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其涉及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个人法律风险的主观原因

1.责任性不强、职业道德缺失、业务能力弱。税务行政执法中,有些情形涉及的业务能力是非常基础的,只需具备税务工作该岗位的入门知识即可;或者涉及的業务虽然比较复杂,但无论实体与程序都规定十分清晰,只需认真执行就可以完成任务;以上两种情形如果出现过错行为,可以认定为该岗位上的税务干部工作责任性不强,职业道德缺失。另一些情形涉及的业务需要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的主观判断,如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这些业务上发生过错或违法行为与税务干部业务能力弱密切相关。

2.心态失衡,对自身的弱点不加控制;没有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大凡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税务行政执法者,究其主观心理,上述两种为普遍情形。税务干部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同时,常常面临金钱财富的诱惑;更有一些纳税人为达成自己的不法目的主动以灯红酒绿的生活引诱税务干部为其服务。面对财富的巨大落差,心态失衡实属人之常情。每个人也都有自身的弱点(或喜好),面对落差和诱惑,面对自己的弱点(或喜好),能否控制得住,能否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放任其发展,是决定一名税务干部会不会走上犯罪之路的心理节点。除去外界力量的约束,此时个人的人生观就显得十分重要。

3.注重人情,藐视国家法律与政策。我国传统文化重人情,讲义气,轻法治,历几千年而不变,至今根深蒂固,深入人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税务干部抱怨在执法时面临的来自人情方面的压力。有一些执法者包括一些税务干部,为了人情可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千方百计帮助违法违章者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进而犯受贿或徇私舞弊罪。

(三)个人法律风险的客观原因

1.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就每一个具体违法事实面面俱到地做出规定,所以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客观事实。除此以外,在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安排方面,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比较典型的就是税收管理员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来自于管户信息上的垄断地位。税收管理员虽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其采集的信息和倾向性意见往往在决策中能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当前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中,较为流行的一种做法是“自查补税”,这种做法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工作方法,“自查补税”值得肯定,但其合法性有待确认。否则,在此类税务行政执法中,税务人员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

2.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加强。目前,税务机关内外部都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如“征、管、查三分离”制度、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税收执法检查制度等;外部如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行风评议等。但是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在执行中有时会流于一种形式,有些则不够深入,尤其对税务机关的领导者约束相对较弱。

三、税务行政执法之组织法律风险

(一)组织法律风险的种类

税务行政执法系税务机关对国家税法意志的贯彻,单方面对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无需事先获得税务管理相对人同意。而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假定其合法有效,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拘束力。除非税务管理相对人通过司法程序推翻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否则税务行政执法的组织法律风险就不会产生。因此,税务行政执法的组织法律风险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税务行政诉讼败诉。

(二)组织法律风险的原因

在我国,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除了行政机关自身,就是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后,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所以组织法律风险的原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归纳如下:

1.主要证据不足。作为行政执法定案依据的证据,以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标准。随着税法的日益健全以及税务行政执法程序的日益规范,当前税务行政执法在证据标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关联性的把握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账外经营的证据采集上,往往根据经验构筑证据体系,一旦被诉至人民法院,风险极大。账外经营很少有直接的原始证据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从物流、资金流、证人等间接方面搭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做到严丝密缝,无懈可击。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执法依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引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税收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立法还不够科学、严谨。二是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文,主要原因是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还不够高,对案件定性有误,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误。

3.违反法定程序。当前税务机关已经将税收程序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多在信息化建设中固化为按照计算机程序操作的工作流程,所以税务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相对较少。但在一些计算机程序无法覆盖的领域,有时还会出现一些程序违法的现象,例如对漏征漏管户采取税款征收的一系列措施时,因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里没有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通过手工操作而出现程序上的违法。

4.超越职权。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二是税务机关虽享有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定的权限,如违规批准减免税、缓缴税款、提前征收税款、多征税款等。第二种情形有些对于税务管理相对人是有利的,不会引起税务行政诉讼,其风险的种类应归入政治风险;有些则因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税务行政诉讼。

5.滥用职权。表现为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权力或过度运用职责范围内的权力,与行政不作为及超越职权行为近似,需正确区分其界限。与行政不作为相比,滥用职权可通俗地表述为行政乱作为;出于主观故意并具有某种特定目的性的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利用职权为组织谋取私利,应定性为滥用职权。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税务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其原因比较复杂,有组织层面对于法条、政策理解存在错误等原因,也有执法者个人怠于履行职责的原因。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显失公正在理论上并无统一明确的标准。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畸轻畸重、同责不同罚、过罚颠倒、不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四种情形。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都规定了符合本地区情形的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不至于造成各自为政的乱象,所以税务行政执法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诉至人民法院比较少见。

四、防范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对策

(一)搞好职业道德建设,增强税务干部的责任性和业务能力

重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搞好职业道德建设,无论对哪一个行业,都迫在眉睫。一名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税务干部,必定会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尽心尽力为纳税人服务。

在知识更新日新月异、科技手段普遍应用的今天,通过各类培训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十分必要。一是知识与观念的更新通过人际交流能够有效获得;二是有些专业知识与技能无法自学成才,唯有通过培训才能掌握。

(二)搞好思想文化建设,培育税务干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搞好思想文化建设,实为形成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通过社会促进(也称社会助长),逐步培育税务干部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理想的情形当然是全社会共同推进,积极的做法也可以从我做起,形成一个健康良好的组织文化氛围。

(三)搞好法治建设,强化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观念

搞好法治建设同样依赖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传统文化重人情、讲义气本身并没有错,还是一种美德。关键在于国人对于社会规范的尊重顺序需要重新构建,要解决是将国家的法律规范放在第一位,还是将各种道德规范或者所谓的潜规则放在第一位的问题。在此,立法者与执法者自身的榜样作用至关重要,同时在制度建设上要逐步形成法律至上的制度架构,避免将法律虚化或沦为工具。

(四)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

税收立法首先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尽量科学化、精确化。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主要应依靠制度建设,在税务行政执法方面,设计科学合理的执法程序,具体化为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五)改善监督制约机制

实践证明,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针对性很强,设计科学合理,因此重点是要认真执行,不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税收执法检查可以更广泛、深入一些。要建立对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健全集体领导制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六)改善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应尽量广开言路,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这对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税收立法应尽量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的意见、建议,这对于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至关重要。税收立法应在贯彻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尽量增强其科学性、精确性,避免随意性。

(七)健全协税护税体系

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公安、司法、财政、审计等机关的协作关系进一步落到实处。加强与地方政府、人民法院的沟通,努力争取他们的工作支持。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做好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皖1203刑初82号〕.

〔2〕叶娟丽,马骏.公共行政中的街头官僚理论[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3〕马国良.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4〕李婧.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看到别人拿钱心理失衡.http://news.qq.com/a/20060814/000105.htm.

4.探讨规避税务执法风险的途径 篇四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的是“金融风险”、“投资风险”等名词术语。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的地位作用日益加强,税收风险的概念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那么,什么是税收风险?要理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涵义,就必须弄清什么是税收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具备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能面临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形。因此,如何认识、规避和化解执法风险,趋利避害,有效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点

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稍有不慎或不作为、就会产生执法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减免税申请受理等工作。以办理税务登记为例,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此工作看似简单如不认真审核有关证照,往往会误导人们,容易出现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填写不全不完整、登记信息采集不真实等。特别是它的登记内容还会直接涉及到是否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这就使得看似一般、简单、不起眼的工作,实际上都会导致执法风险.(二)申报征收窗口:负责受理纳税申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入库等工作。以税款征收为例,不按规定据实申报;对欠缴税款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查补税款不分税种入库;对纳税人把关不严或者管理不力,则存在着执法风险。

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也应懂得自我保护,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检查工作环境。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实现自我保护呢,(三)税收管理员岗

一是登记管理把关不严,不能认真审核、核实税务登记资料。表现在个体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时,不认真调查核实、不到实地了解情况。由于情况不清,导致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办理情况不一致,有关信息错误,造成税种鉴定有误,产生多征、少征、错征税款现象。二是跟踪管理不到位。对管辖区内的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税源管理情况不清楚,纳税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也不掌握,不能及时更改有关税务

信息、不进行税务巡查,对虚假停歇业、非正常户、注销户等情况。管理不精细、不到位、也极易导致风险。

三是执法文书的使用收不规范。在税务文书的使用上,会出现在文书的填写上,文字表达欠妥当;项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正确;应该相关人员签字,由于怕麻烦形成空白;送达回证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的日期和时间;有时和纳税人比较熟悉时,则送达文书履行程序更大意,送达回证不注意签字环节而出现空白;见证人没有签字或者根本没有见证人等等。

送达文书的种种不规范,在法律上都可能不视为或不一定被确认为已经送达,如果我们单方面认为已经完成送达工作,而当事人又没有适当的履行文书的内容,由此,如果涉及到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项措施时,引起争诉冲突的有直接的败诉风险。

四是发票日常管理。发票做为企业经营活动及企业间经济往来的有效凭证,地税机关负责的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虽说是“普通”,但在税收征管中,它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从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每个环节稍有不慎都存在风险。五是税款核定环节。税款核定是税务管理中特别敏感的事。因为人为操作因素比较多,所以税务人员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利益与风险的关系。一是税款核定由于受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等因素影响,五是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环节。易出现程序违规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而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等风险。

这是税收管理中优为要慎重的一项工作,在执行中不能准确估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主要表现为: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如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定性不准确。

纳税人抗税引发的风险。据报道,目前我国暴力抗税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抗税引发的执法风险,不但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严重影响,而且直接危及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给税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应该引起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途径

从上述可经看到,任何岗位都会有执法风险,我们研究税务行政风险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与化解风险,从而有效确保税务行政行为的安全,全面提高行政行为效率。防范和化解税务行政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务行政部门有一个安全的行政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建立法治地税、和谐地税、阳光地税、效能地税而展开,本人认为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途径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当前所面临的首要执法问题,税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执法风险的危害性以及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的重要意义,将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本部门推进依法治税、防范执法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防范执法风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始终把防范税务行政风险、构建法治地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长久工作来抓,从领导成员到基层执法人员要始终紧绷行政风险这根弦,切实做到事事依法行政、处处规范执法。

(二)要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对领导责任启动问责程序。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做到问责有岗、问责有人。要解决领导和管理环节的责任明确与落实问题,做到对执法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要通过制度来约束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

(三)强化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了。规避执法风险的关健在于人,因此强化税务人员干部综合素质,努力提高干部的执法水平尤为重要。首先要注重税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税务人员要熟知税收政策,了解执法操作规程,掌握财务会计知识,鼓励广大基层地税干部参与“三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学习,其次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教育执法者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滥用职权不仅会给事业造成损失,也会给自己留下隐患。要教育执法者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教育执法者爱岗敬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谨慎执法,使想违法者“不想为”。再者要辖区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资金、企业资产等情况要掌握,分析会在什么地方出现会执法风险点,所以税务人员知识要全面,税务人员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是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内在因素,也是关健因素。

(四)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绩效考核。上级部门、各分局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事前监督不要局限在规范性文件制发一个方面,而应该是全方位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领导重视,更需要领导具有高素质。事中监督除了重大案件审理外,还应包括对税收管理全过程的事中抽

样复查。事后监督主要是税收执法检查,要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重点监控。同时还要将检查结果与每个执法者的工作业绩挂钩。通过这些措施,使想违法者“不敢为”。

(五)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增强执法刚性及时处理遗留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暴力抗税分之应予严惩,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对于经多次催缴仍拒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及时采取有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违法性质,对其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数罪”并罚,使纳税人每越“禁区”一步,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建立一支独立的税务稽查司法队伍,从法律上授予其独立司法权限,可以有效遏制税务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稽查案件的查处真正体现税法的刚性,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六)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首先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直接行政违法责任和间接行政违法责任,性质严重的要承担集体刑事违法责任和个人刑事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其次,加快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设,单独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要完善税收司法方面的程序法,使涉税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有法可依。

5.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及化解对策 篇五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及化解对策

赵东海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对税务机关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税务机关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如果处理不当,组织危在旦夕,然而处理得当,则又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体现及意义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就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而导致潜在危机的存在,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中,能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并不多,败诉率比较高,如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已办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54:46;人民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48:52;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受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20.49万人次,受行政处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439人,2006年全国仅国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税务系统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广州地税干部队伍中接连发生8名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一名局属单位的副局长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先后被纪检、检察机关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甚至逮捕关押,给广州地税带来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惨痛的教训,不得不敲起警钟,引起我们的注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有效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科学防范、化解税收执法危机,从而保障税收执法安全,这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也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化解税务行政执法危机,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确保税务执法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执法人员能始终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四)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还可以防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尽管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税务行政执法系统危机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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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执法权力的行使。当前,税收执法危机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既有税务机关自身的因素,更有社会经济根源;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税务人员执法危机意识缺乏

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其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随意执法、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滞后,未能适应经济税收发展的巨大变化,造成执法程序不严谨,导致执法危机的发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门办案时间过长,造成纳税人失踪、证据资料遗失,导致一些原来能够处理的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征收机关超时限办理涉税审核事项,被纳税人质疑;税源管理信息失真,纳税人骗购发票后失踪,造成税收流失。这类风险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容易忽视,而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2、税务处理不当。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条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对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补税处理;对未经批准缓缴税款的行为没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一些应该行政处罚的案件没有处罚;工作中注重实体,忽视程序,造成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不能处理。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4年期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其中,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3、税务执行不到位。一是文书送达不合法,文书未送达到法定的人员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引起争诉冲突,有直接败诉的风险;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对欠税(费、罚)存在追缴不力的情况,法律赋予的追收税款的措施没有充分运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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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发不规范文件或内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机产生的概率。目前各类管理制度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而且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从而为自己设计了制度性不作为陷阱,增加了执法危机产生的概率。

(二)个别税务人员将手中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第一线,经常与纳税企业、经办人员及中介机构打交道,特别容易成为个别不法之徒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部分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物质利益“诱饵”千方百计拉拢和“密切”与税务干部的关系,或通过中介机构担当“掮客”,从中谋取和寻求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当个别税务人员将自己手中的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时,就有可能导致廉政危机产生。

1、稽查选取人情案、关系案。在目前选案评估尚不健全、选案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个别人员利用选案环节处于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迹”等便利条件,采取“当立不立”等选择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案件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员实施案件稽查时,利用证据取舍标准和程序不够统一、证据取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管理漏洞,对发现问题抓小放大、避重就轻,对检查出的税款查多报少或以不熟悉业务、证据不足为借口少处理应追缴的税款,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3、案件执行实施。稽查人员利用案件执行公开度不高、执行监督不严、主观随意性较大等漏洞,采取纵容或指使纳税人转移可执行财物等方式,导致案件稽查处理结果无法执行或部分执行,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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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多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现状,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达成默契,采取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指定中介机构等手段,私下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合谋牟取不正当利益。

5、税收减免。无论政策性减免还是困难性减免,实践中减免税具体操作口径往往掌握在税收管理员手中,在申请企业数量众多、实际批准减免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易利用上级对自身工作、纳税人对减免税条件的“双重信息不对称”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税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够完善

税收立法的缺失对于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税收实体法有关要素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终的征税结果,这就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势必引起税收争议而产生执法危机。

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而税务案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执法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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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如: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查补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属计算错误但未足额申报纳税行为,税款追征时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确,使税务执法陷于执法“乱作为”或“执法不作为”尷尬局面中,并可能遭遇执法危机。

(四)税收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原因

由于税收征管机制及外部干预等方面的系统原因从而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主要有:

1、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从“征管查”的辩证关系来看,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保证。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征管查职权范围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由于职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相关涉税信息无法在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运转,影响了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户和非正常户,形成执法危机。另外,税务与工商、银行、金融等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及不同地域税务部门之间由于同样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时等问题,也会影响税收执法的打击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动。

2、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风险。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的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存在着种种联系,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上对地方政府依赖性增强,对政府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收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执法的公平。

3、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增加了执法危机。随着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大,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对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大,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更高,执法尺度更严。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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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化解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怀特指出,由于在行政运行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权利、管理无力、不负责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因此有必要发展完善相应的对策机制,以便对行政系统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其高效地运作,同时也“确保行政官吏之行为,不仅使之与法律相协调,且同样与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我们可以通过事前沟通、制定完备的危机应急管理预案等方式来将危机带给税务部门的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机一旦发生,税务部门更要学会有效沟通、学会应对和化解危机;将危机转化为税务事业发展壮大的机会。

对策之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

危机管理又叫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就会在危机发生时容易出错。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对我们提高危机反应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执法危机,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有回避、顺应和合作,采取那种措施,决定了我们能否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有效地化解危机,解决危机。在当今以和谐为主旋律的社会中,以沟通、协调的合作态度去解决行政执法危机应该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可以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与司法部门协商,以及在一些对自己不重要而于对方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一些让步等等来化解执法危机,避免行政败诉以及被追究执法责任的发生。特别是危机发生之后,面对纳税人或外部监督单位,我们要说什么,由谁来说,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说,我们又如何去控制或争取最好的传播效果、沟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应把握以下原则:首先应分清责任,然后采取相应对策。如果税务机关无责任,危机完全是纳税人引起,应采取速战速决策略,尽快书面回复纳税人说明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应负完全责任,应采取以退为进策略,首先书面承诺公正处理问题,其次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最后勇于公开检讨挽回影响。如果税务机关应负部分责任,应采取社会协商策略,首先邀请公正第三方认定责任,其次选择纳税人的“意见领袖”进行平等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商,最后主动改进不足推动工作。通过上述应对策略的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摄人,最终目的是化解危机、渡过难关、解决问题。

对策之二:建立危机预警机制

客观上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量变到质变,在一定的诱因引诱下,就会成为危机的易发部位、频发部位。我们可以通过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监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税务人员对危机的频发部位、易发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机意识、良好的危机反应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事前进行各种危机的培训、教育,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危机意识,完善税务执法机制,控制和减少税务危机的发生。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化解危机能力。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目的的基础。学习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明确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和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的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责任制。要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的适配,规范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提前发现因执法过程不衔接、难以操作可能导致的管理漏洞和监控不力,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减少系统潜在危机;继续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以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上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化解执法危机。

对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主要要求税务机关创新税务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开展事前防范。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定期对正在适用的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视,对税制缺陷和税收政策漏洞,积极向上级提出对策措施,以规范税法解释,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严肃性,保证税收执法有法可依,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进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或比较原则的条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建立疑难事项会商制度,化解执法危机。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统为依托,建立稽查员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去,围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务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帐事项管理、综合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职责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资源服务体系,与税收管理员平台一起实现征稽有效衔接,通过信息数字化来实现税务管理的精细化,从而达到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效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高速运转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在税务执法活动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执法危机。

三是在税务稽查中推行审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过统一规范审核程序、步骤和方法,纠正人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造成的偏差;通过确定审核要点,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揭示性审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保证;通过工作底稿能够具体反映稽查人员的工作过程以及稽查质量,为考核稽查员提供了监控和约束的标准,使稽查人员在不廉政、不作为问题上“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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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立分类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引,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指标体系;建立一套中介机构代理质量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对中介机构实行风险级次的分类管理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将征收管理延伸到与企业经营有关、与税收有关的各个环节,掌握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核算体系,掌握企业的经营特性,掌握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避免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是加大税收办税事项公开,公开期限、流程并及时通报结果;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减免程序,减少税管员人为操作空间;逐步取消内部减免税名额控制,依法审批。

对策之四: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

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在强练内功的同时,我们要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众性协税护税体系,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化解税务机关的执法危机。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种媒体,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协调。将税收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这样,可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税收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深化与国税、工商、房管、海关、银行、中介等部门的合作层次与内容,切实利用好地方政府协税护税机构的作用,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协调沟通,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从而化解外部税收执法危机,共同构建和谐、互动的良好征税环境。

1、杨柯 杨宽:《规范履行税收职责-规避执法风险》,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网(2007-09-05)

2、霍志远 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3、谢少卿:《如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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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执法学习体会 篇六

税务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税务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执法行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一、税务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政策层面:

1、税收法律级次偏低,权威性较差。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立法机关虽然拥有专属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目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只有三部,其余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

2、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如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等,由于执法程序复杂,使税务干部查处案件时缩手缩脚,导致许多涉税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执法力度无法达到税法要求。

3、政策漏洞。受税收法律单一性所限,实际的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出台一些税收政策来指导工作。由于其中一些下达的税收政策文件的收件期比其要求的执行期要晚数月,使税务执法人员无形中承担了一定的由于政策制定方面缺陷而带来的执法风险。

(二)社会环境层面:

1、税务执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有些地方基层政府由于地方利益驱动(如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等),变相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务执法。

2、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不协调,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如国税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衔接不力,尚不能较好地实现相关信息的资源共享。

(三)个人素质层面:

1、执法风险意识亟需加强。由于税收执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兼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使执法人员没有切实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压力,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人治”思想。

2、执法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税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综合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尤缺,直接制约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由于税收执法依据散见于复杂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税收执法人员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

3、职业道德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有的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税法尊严,无法保证税收公平、公正、正确,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二、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申报大厅工作人员执法风险。

1、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登记等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30日内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实际中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缴纳工商管理费即可,在填写相关信息时存在很大随意性。特别是那些办理贷款的空户和为了获取财政补贴的免税专业合作社,常常出现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变更、注销户更无法管理,现实中常常出现工商已经变更或注销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以致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跟不上,常需采取非常规手段来处理,否则将产生大量垃圾数据。

2、发票发售、验审缴销、代开等环节。发票发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只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实际上,大部份领购发票的个体户属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这又使得发售岗对该部份纳税人发票验旧供新时,要承

担对其开具金额进行核算,达到起征点转管理环节进行定额,超定额要对其进行补税的责任。代开发票环节。目前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临时户颇多,有的申请开票金额甚至高达几十万元,有的临时户在短期内或一个内多次连续发生代开行为。窗口在受理时,仅对其提供的身份证和供货证明进行审核并开票,而“临时户”进入市场不需要发票的部分则可能未申报。这些“临时户”打一枪换一炮,长期处于“游走”状态,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给我们的日常发票管理带来潜在的风险。

(二)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

1、日常管理。由于管理员对税收政策理解程度不同或会计核算掌握程度不同,有时会出现对同一企业,不同检查人员常持不同的看法、处理意见和结果,由此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就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留下隐患。

2、执法文书的使用。送达回证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的日期和时间;有时与纳税人比较熟悉时,则送达文书履行程序更随意,送达回证不注意签字环节而出现空白;见证人没有签字或者根本没有见证人等。送达文书内容和形式的不完整、规范,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或不一定被确认为已送达,若涉及到因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引起争诉时,则有直接的败诉风险。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环节。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准入门槛,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就要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这些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这些个体户几乎不建账,认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对其无太大意义,且税收负担率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还得增加财会等各项支出,所以个体户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大多不太配合,甚至相当排斥,提供的报表也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但管理员出于政策的硬性规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否则要承担执法过错。因此,很多核查报告、约谈笔录只是流于形式,一旦发生讼争或其它安全问题,则可能面临执法风险。

4、纳税评估环节。目前在税务机关内并未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管理员只是被动接受评估任务,仅凭申报资料和行业税负预警值进行案头分析、比对约谈,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且国税发〔2005〕4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按此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评估结果,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三)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

1、对稽查案件忽视事后监督或跟踪。如纳税人未完全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税务干部未能及时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到位等,这些都会引发执法风险。

2、税收的担保、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在税收的担保、保全、强制执行三个过程中,常由于涉及情况复杂,执法要求高,因此执行时环节较多,程序复杂。比如,担保人不符担保要求而作为担保人、税收保全时没有详细开具扣押清单、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没有及时解除保全等等,这些重要环节缺失或不到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都会引发执法风险。

(四)税务机关内部岗位执法风险。内部职责不够明确,衔接不到位。如征管模式改革后,将个体工商户注销列为即办事项,不再经过管理岗环节,这可能造成登记岗与管理岗、监控岗之间的脱节,由此产生纳税人因假注销、真营业等情况而引起的执法风险。

三、应对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税收干部素质。加强对其法律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税收政策的培训,通过正确的思想观念、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等综合能力来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克服执法上的麻痹和侥幸心理,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或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二)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借鉴国际先进模式、尝试抓大放小。税收政策考虑侧重于放水养鱼,培植税源,助力就业,对大量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免税政策,减少实际征管量,将有限的力量集中到大中型企业上来。目前各乡镇分局征管力量普遍较薄弱,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也并不轻松,涉及到发票监控、定额参数采集、定额调整等,特别遇到上级阶段性工作布置时,管理员更是忙于应付,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更是无从谈起。采用抓大放小的征管模式,失之桑隅,得之东隅,可能会失去小部分税源,但却能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做出更大的蛋糕。

(三)明确岗位职责和规程。一是分解岗位职责。按照法定权限,结合规范税收征管机构工作,以岗定责,以责定人。二是梳理工作规程。细化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并注意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特别针对由于办证与管理岗分设产生的管理员不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真实信息这个难点,要有确实可行的衔接。

(四)规范和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将纳税评估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并列,赋予纳税评估工作充分的法律效力,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通过分析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促纳税人提高申报准确率,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发现明显偷逃骗税及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向稽查部门反映,由稽查部门严格查处,切不可以评估代替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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