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024-09-18

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精选11篇)

1.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篇一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甲方)

立协单位: 长兴工程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 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主三路横二河桥 2.工程地址:长兴岛 3.承包范围:架梁、运梁

4.承包方式:专业(运梁、汽吊吊梁)分包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2007年 12月 10日起开工至 2007年 12月 20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安全员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4.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5.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6.乙方人员对所在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7.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8.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9.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有肇事者单位负责。

10.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1.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2.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h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3.乙方在承包运梁、汽吊架梁作业时,必须配有专职安全指挥人员,严格按照机械作业操作规程,合理操作,如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运梁、汽吊架梁方负责。

14.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同则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15.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16.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法定代表人: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

地址:

电话:

2.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篇二

1.建筑工程项目索赔定义

建筑工程项目索赔指的是,针对发包商而言,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 如果承包方在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或者工程预算等相关问题上存在着和之前相关规定不符合的地方,发包方就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例如,在对某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发包方不仅要支付给承包商本项目的使用资金,同时还要对这一工程项目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以及工期的长度等。如果承包方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的这一过程中出现了相应的质量问题时,亦或者出现拖延工期的等情况。发包单位基于可以向承包单体提出索赔。反之,如果发包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变更,从而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单位则可以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

2.发包方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

发包方进行项目工程索赔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最佳方式就是根据承包合同。 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主要就是保障双方利益,对双方进行一定的约束。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必须要在相对公正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不然对双方均是不够合理的。针对建筑工程项目而言,要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之下,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存在着诸多的细节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说明。

例如工期问题,当工程项目合作的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对工期的长短进行适当的预估,在对工程队进行合理安排的基础上,计算工程施工期限,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此后,如果没有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就需要进行索赔,针对投资方来说,如果项目工程没有按时交付,便会影响其经济利益, 所以针对这一问题需要严格管理。再如,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或者在工程竣工时,发现有质量问题发生。对投资双方的利用带来影响,这时的投资方同样需要向对方提出索赔。

3.反索赔内容

(1)工程质量问题反索赔,因为分包的施工质量与合同内容不相适应,或者在保修期内没有完成相应的修复工程时,承包方应当向其提出相应的索赔。(2) 拖延工期反索赔当工期索赔费被确定,承包方应进行全面考虑,主要从盈利和损失两方面进行测算。因为期的延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管理费的增等。(3)保修金方面的反索赔[1]。(4)经济担保方面的反索赔。(5)承包方以及其他损失方面的反索赔。在防止分包索赔事件发生的基础上,要对反索赔的相关内容进行科学利用,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承包方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降低,从而对工程成本进行科学控制。(6)对索赔资料进行科学管理,这行工作属于工程资料管理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因此要认真对待,并且严格的建立和技巧男工程索赔相关档案。根据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当索赔结束后,索赔所申请的工期以及金额,或者工程师审批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索赔事件, 必须进行准确的登记并归档,为接下来的竣奠定一定的基础。

4.索赔事件发生后,发包方的应对措施

如果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要求,发包方需要结合其要求制定接下来的应对措施:

4.1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包方的索赔报告认真审核,提出合理质疑

(1)索赔意向或者报告的时限性。应当对对方在干扰事件发生之后的局限性进行审查,检查其是否在28天之内向分包单位提出哦了索赔申请。(2)对干扰事件是否真实或者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确实存在着这些干扰事件,那么就应当调查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这些事件发生的责任方。当调查结果显示责任是分包单位,才能对承包单位进行索赔。如果责任不在分包单位, 当干扰事件发生时,承包单位并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那么索赔并不成立。(3) 对索赔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检查和分析,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索赔要求和合同条款相关法规一致,查看对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存在着一定的真实性,从而确定索赔是否成立。(4)对索赔进行适当的审核,如果承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均通过了上述三个审核,还需要对工期索赔值进行严格审核,同时还需要对费用索赔值进行审核。 针对一些关键内容,如果不在关键部位,就不会导致工程工期受到影响,那么工程索赔值应当是0[2]。这时对索赔工期值是否出现重复计算情况,如果存在重复计算情况,应当将叠加的部分剔除。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共同延期或者交叉工期情况,并且在合同上并没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时,可以和承包商之间进行交流, 彼此之间进行相应的协商,从而确定责任归属,然后再对相应的工期值进行计算和补偿,在决策过程中,不能完全拒绝,但也不能完全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索赔要求。

对费用索赔值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先对取费项目的合理性进行检查,然后对承包方所选用的计算方式和费用分摊方式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分析去费率的正确性以及计算的准确性等。对这一内容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发包方应当将合同的报价作为索赔计算的基础性内容,也可以在合同报价的前提之下结合合同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且保障索赔值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对利润损失有所包含,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发包方存在违约现象,这种原因造成的合同延期或者解除合同情况。第二种是合同变更问题的发生。

4.2向对方提出合理的反索赔

当分包单位接收到承包方对其提出的索赔申请时,应当提出反索赔意见,通过这样的方式捍卫自身得利益。发包商可以针对承包商施工质量没有满足合同需求的部分,或者在保修期没满的情况下还没有完成修补等方面进行责任的追究[3]。 因为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被延期,从而对发包商对这一工程的使用带来影响, 并且为发包商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发包商也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如果工程变更,多出较多的工作量,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15%。在这种情况下,当承包方并没有因为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固定的成本,可以看出承包方预期的收入增多,针对这种情况发包方有权利将多出的利润收回。

结束语:

工程索赔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其涉及的方面也十分广泛。发包商在和承包商进行合作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签署承包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一方面,保障双方利益。另一方面,对双方做出适当的约束,并且为今后的索赔问题提供了相应的依据,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摘要:针对发包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先对工程项目索赔的定义进行介绍,结合其特点分析了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此外,阐述了当承包商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时,发包商应如何实施反索赔措施,其主要内容有通过质量问题、工期问题或者责任归属等方面着手,进而维护发包商的经济利益。并且总结了当发生索赔情况时,发包商应当如何应对,其内容主要包括:在规定期限内对承包方的索赔报告认真审核,提出合理质疑,向对方提出合理的反索赔,以期为发包方对工程项目的索赔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索赔管理

参考文献

[1]孙婷.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4,20:287

[2]韦延成.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分析[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04:99-111.

3.苏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协议 篇三

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苏州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分包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苏州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的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操作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的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前,乙方指派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规定,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和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及督促

检查的义务,对于检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

规定,制度的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

场人员自觉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

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

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

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

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

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

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

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甲乙双方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

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使用方接收后,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使用方

进行检验,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有与设备、工具因素

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

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

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

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

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

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苏州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海必须经苏州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

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

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气、器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

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

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

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

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

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

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

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

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

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向地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

(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人人员、行

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苏州市

有关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按责任、协商解

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21、本协议签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协议单位双方,如遇和国家规定冲突的按

国家规定执行。

22、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

份,送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级),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

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4.对外发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篇四

工程名称及施工内容:主体结构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施工地点:太华路立交西北角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 施工安全和用工安全管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一、施工安全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上级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

3、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指导责任。

4、由甲方监督乙方技术人员向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涉及行车安全或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其安全教育培训由甲方负责;在营业线附近或涉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其安全防护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管理和用工管理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对乙方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甲方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待整顿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7、作业现场发生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负责督促整改,保证施工安全。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治安、文明施工或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依照安全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该罚款在工程款中清算。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管理标准加强现场管理,积极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及行业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2、乙方行政负责人是乙方安全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乙方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专(兼)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日常安全管理。每日上班前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等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甲方,整改后方准施工。

3、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并征得甲方技术、安全部门审核同意。其安全技术措施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给施工作业人员(含雇用民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对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含雇用民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发生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7、在铁路站区或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乙方必须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服从铁路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8、乙方作业现场发生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负责督促整改,保证符合施工安全。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消防、治安、文明施工或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依照安全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其罚款在工程款中清算。

9、凡属乙方出现安全规定或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乙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以外,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因乙方违章或违法施工发生人身、行车、工程质量事故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的,其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2、因乙方违章或违法发生人身事故的,乙方直接负责伤亡者家属的接待和善后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待事故调查清楚后由责任方承担。

二、用工安全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不与雇用人员签订任何劳务用工合同或发生经济支付关系。

2、甲方发现乙方雇用人员年龄不符合规定、身体患病或患有其他疾症等不符合雇用条件的雇用人员,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辞退。

3、甲方配合乙方对雇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是独立承担法定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乙方行政负责人是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包括雇用人员)的第一管理责任人,对乙方所有工作人员、作业人员精神状况、技术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负责。乙方雇用民工必须是由劳务中介机构或自行雇用,2、乙方雇用人员必须是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满18—59岁以内的人员,同时身份明确,有合法证件,集体雇用人员要有原住址的相关证明

3、严禁雇用未成年人、有职业禁忌症状或不适应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的老、弱、病残者当雇工。

4、从事尘毒或有害作业的雇用人员,在雇用前和解除雇用合同后必须进行体检,确定是否有职业病患。

5、本着“谁雇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雇用民工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雇用人员发生伤亡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解决、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施工安全风险保证金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发生下列情况的,其罚款在施工验收结束后从结算款中扣除:

(1)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上级机关查出的,每件扣100--300元;

(2)被路局发放安全监察通知书的,每份扣200---500元;

(3)被公司发安全检查指令书的,每份扣100---200元;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方安全隐患的的经济处罚。

2、发生责任事故的,不返还施工安全风险保证金。发生责任事故后,施工安全风险保证金不够扣除的,其余罚款在工程清算中扣除。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交存施工安全风险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考核处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具体办法按照公司《安全质量考核异议问题复议办法(试行)》,执行。

四、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协议在生效期内,如果双方还要增加其它条款,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工程完成后(含因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而延长至该工程施工实际完毕的期限)本协议自行解除。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甲方负责管理施工任务的责任分公司保存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程负责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 办 人(签字):

5.广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 篇五

廉 洁 协 议

甲方:广州市越秀公园

立协议单位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以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省和广州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兼职以及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1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长期无偿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甲方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投标优先权。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检举,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得被索贿款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由甲方索贿人承担。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导致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本廉洁协议是工程承发包中甲乙双方的行为规范,应共同遵守,搞好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

2双方签署后协议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办部门一份,监察部门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并经考核单位考核后自动终止。

甲方:广州市越秀公园

主管领导: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经办部门:广州市越秀公园绿化科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6.工程发包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二、工程价款:〈按竣工后工程量计算〉

三、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工程质量验收:

1、因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迫返工费由责任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2、工程竣工部分,乙方按通知验收处理。若甲方因事故另定验收日期,经双方协商方可,但甲方应承担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

3、执行国家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4、如施工中验收不合格处,按照工程的严重性进行罚款,乙方必须服从。

五、付款方式:

乙方签完合同进场三天内,甲方支付生活费,在施

工中期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剩余款项留工程款5%做维修保证金,其余部分付清。

六、工期:

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费。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设计变更或乙方责任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8小时以上(一周累计)工期相应顺延。

七、其他:

1、甲方派驻代表负责现场调查,监督工程施工,工地现场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2、开工前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乙方已完工部分,如无质量问题不可拆改,如需改动需双方同意后重新计价。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

4、如施工中涉及设计变更等情况,如双方现场验证方式确认。

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工程款结清后终止。

6、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1份。

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

注:如按规定日期没完工,按每天1000.00元罚款!

7.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篇七

京建发〔2011〕13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十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

(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四)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由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的。

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肢解发包工程的;

(二)指定分包单位、生产厂或供应商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四)非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

(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

(八)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十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转包工程的;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四)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市区两级建委要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1〕2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肢解发包工程、扩大劳务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或范围,现就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工程的具体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单位工程的认定标准,九个分部工程、以及红线内的市政工程,均应包含在单位工程的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行发包的精装修工程、旧房改造的装修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二)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所有的专业管线都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统一发包。单独的管线改造或单一管线施工可以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三)城市桥梁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其施工总承包范围,参照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中的土建工程(地基与基础、防水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应当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可以与土建工程一并发包,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统一发包给一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第八条规定的“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的具体范围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混凝土;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三)防水材料;

(四)建筑外窗;

(五)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

(六)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

(七)主体结构使用的预制构件。

三、第九条规定的“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具体范围

(一)大型机械: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施工外用电梯、混凝土搅拌机、汽车式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

(二)周转性材料租赁:组合钢木模板、跳板、钢管扣件、顶托、碗扣脚手架、U型销、自锁式模块脚手架、架子管扣件、活动脚手架、路桥桥墩支撑脚手架。

(三)主要建筑材料:钢材、钢筋、水泥、水泥商品构件、混凝土、木材、木制品、门窗、幕墙、铜铝、砖、石材、玻璃、玻璃制品、防水卷材、电线电缆、水暖材料、卫生洁具、水嘴、通风材料、开关、电线、管件、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建筑防水材料、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

(四)辅助材料和机具:安全网、测量仪器、变压器、电箱、电闸箱漏电保护器、布料机(杆)、地泵、220伏电压以外的电工工具、电动吊篮、发电机、高级泵、卷扬机漏电保护器。

8.退场协议(独立发包) 篇八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确保准时交楼,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交楼纠纷,降低各方可能出现的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影响主合同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违约退场的相关事项处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本协议任意一项须解除主合同的情形,双方同意立即执行本协议。

第二条 一方按主合同约定解除主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监理,即有权行使解除主合同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有异议。

第三条

另一方收到一方发出的解除主合同通知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解决清算、退场事宜。

第四条

双方同意按主合同及本协议明确的价款清算原则及甲方、乙方、监理、新承包单位(如有)四方确认的现场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算应付乙方的剩余工程总价款。

第五条

除主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款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双方对主合同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及其他责任。

第二章 须解除主合同的违约事项

第六条 工期违约

1、双方主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须进驻现场,超过15天未进场,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2、非甲方原因工期滞后2个月或连续3个月工期不正常,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3、乙方逾期履行主合同第二部分条款附录C中任一工程节点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第七条 质量违约

1、工期节点(附录C-工期节点支付验收表,除竣工交楼验收节点外)验收及交楼分户验收,复检超过三次或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终止主合同。

2、竣工验收如未能一次验收通过,再次整改后(违约次数超过两次),经复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第八条 其它违约情形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包或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2、乙方预算对数不能超过3次,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3、乙方未按主合同的规定办理完成有关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并交给甲方或逾期办理时影响甲方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4、主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后3个月之内,甲方未能支付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主合同;

5、甲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主合同;

6、因甲方的原因暂停工时间大于6个月,乙方可作终止主合同的选择;

7、乙方违约金累计超过主合同预算总金额5%时,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8、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进行假签证,如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发现,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9、乙方违约次数超过两次,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

10、主合同约定的双方有权主张主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退场相关程序

第九条 现场工程量确认

一方依据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甲方相关部门、监理公司和乙方对已完工工程量现场确认,同时对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和机械设备清点造册,参加各方均需签字确认。(若此时甲方已引进新承包单位的,新承包单位一并参与上述确认工作。)

如乙方对已完工工程量逾期确认,甲方有权与监理公司单方进行确认,乙方对甲方及监理公司单方确认的结果无异议。

如乙方对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和机械设备等逾期确认或不进行确认的,甲方有权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进行单方确认,并予以清点造册,指定地点堆放,由此发生的公证费、保管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对甲方的清点结果无异议。在堆放期间,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发生损毁、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自甲方清点造册后10个工作日内如乙方仍未将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及机械设备清场,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该些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乙方对此无异议。第十条 退场

1、现场工程量确认完成(乙方不确认的,自甲方单方确认完成之日起算)后10天 内,乙方人员(含工人、现场管理人员)及临时设施、材料、机械设备应完成退场,双方签订“施工现场移交单”。

2、若乙方人员(含工人、现场管理人员)及临时设施、材料、机械设备未按上述约定进行退场或在乙方完成退场后,仍有人员滞留拒不配合退场工作的,甲方有权强行进行清理,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单方结算

乙方结算对数不能超过三次,超过三次或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甲方将按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单方结算,并将结算结果发通知给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第十二条 资料移交

乙方在退场后1个月内整理完善相关工程资料并将施工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工程资料,移交甲方及新承包单位,工程资料清单按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工程项目资料移交清单”。

第四章 剩余工程总价款清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剩余工程总价款结算原则

1、已完工的部分,根据双方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按主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工程价款。

2、乙方与第三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清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为完成工程而投入的其他财产(已投入机械设备、已进场未施工材料、设备、临设)由乙方自行采取退场或转让给新承包单位,如有需求,甲方可给予配合。第十四条 剩余工程总价款结算范围

1、按主合同约定计算的应付未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

2、应由乙方承担的在施工中违规、违章处罚金;

3、应由乙方承担的已完成的工程量5%的质保金;

4、甲方代缴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5、按主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款项或费用。第十五条 剩余工程总价款的支付

(一)支付剩余工程总价款的60%

1、支付条件:现场工程量确认完成之日(乙方对已完工工程量逾期确认的,以甲方单方确认完成工程量之日起计)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款项用途:必须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甲方不接收的机械、设备、材料的退场。

(二)支付剩余工程总价款总额的20%

1、支付条件:(1)工人工资、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已发放并提供书面的发放证明文件;(2)甲方不接收的机械、设备、材料已完成退场;(3)施工现场已清洁完毕;

(4)后续总包单位完成交接面施工,确定后续施工交接面中不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需返工费用,返工费用明确后)。

(5)能满足已完工的工程办理竣工备案要求(工程资料按双方确定的“工程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的工程资料已移交,已配合甲方完成新承包单位变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已办理招标备案的主合同解除协议签订。

(三)支付剩余工程总价款总额的20%

1、支付条件:

(1)确认乙方无涉及本工程的对外债务;

(2)新承包单位的招投标手续、后续总包主合同备案、新施工许可证资料准备办理 时如有需要,乙方已全力配合完毕。

(四)本条约定的款项,在全部符合每一阶段的所有支付条件的同时,乙方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才予以支付。

第五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对乙方移交工作进行接收;

2、按约定进行剩余工程款的支付。

3、提供“施工现场移交单”、解除协议备案表、备案主合同解除协议格式。

第十七条 乙方义务

1、移交、退场前乙方仍照常履行主合同职责。

2、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场地、工程资料、周边关系、前期手续等的移交;

3、乙方就主合同的履行与供应商、劳务公司等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合约,由乙方自行解除,由此引起的相关纠纷及赔偿事宜亦由乙方自行处理与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自乙方开工至退场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扰民、政府行政处罚、专利使用等遗留 问题,乙方应处理完毕,避免甲方及项目工程其它协作单位因乙方原因遭受损失。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甲方、乙方、监理公司及新承包单位(如有)签署“施工现场移交单”后,甲方有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并且该事项确属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文件的签字盖章。

6、按双方确定“项目工程资料移交清单”提供资料。

7、乙方在办理退场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如产生安全事故的,应由乙 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全部退场的,每延迟一日,按合同预算金额的1‰进行扣款。

第十九条 甲方未按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每延迟一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给予乙方补偿。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延期清点移交产物、延期提交资料或延期退场等,造成甲方无法付款,其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迟一日,按合同预算金额的1‰进行扣款。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将剩余工程量交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如因乙方未按时签署“施工现场移交单”或乙方其他原因导致其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进场,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主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乙方对已完成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协议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主合同有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明事项按主合同执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及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9.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 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十万元以下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依据医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成立院长、分管后勤副院长、纪委、审计、财务、后勤和各部门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零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后勤科是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

第三条

十万元以上的基建、整体工程按照《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零星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配套项目以及道路、房屋、水、电、绿化、设计、勘察、监理、维修、装饰等项目。

第五条

经基建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工程,由后勤科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择院外单位承建、承包。

第六条

承担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并具有与之相当的合法的从业资质。

第七条

预算合同价不足一万元的,可以由后勤科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直接发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必须经过医院内部招标。具体按照《医院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水电抢修等工程项目,经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发包完成。

第九条

具有行业垄断特征的水、电、通讯、有线等应急零星工程,经报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委托社会上相关单位完成。工程价格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第十条

所草拟的合同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后,才能签定;工程结算以完工后的审计价为准。

第十一条

10.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篇十

******大厦工程由******房地产公司(以下称业主)兴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总包单位)承建土建工程,所有安装工程和外墙内保温工程由******房地产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相应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业主未授权给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管理,故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等),总包单位一概不负责任。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明确各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责任书。

一、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本书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必须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禁止野蛮施工。

四、分包方应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作好记录。

2、对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坚持现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施工人员进场前应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预防为主。

4、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施工现场生活区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及防火有关规定。总包单位不向分包单位提供食宿,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5、遵守总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工地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执行决议。

6、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向总包单位备案。

7、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总包单位报告,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报告总包单位,并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的童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8、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向总包方、监理方申报劳动保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10、在容易发生火灾或事故的区域施工时,应向总包单位申请,经批准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消防措施。

11、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分包方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而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12、分包方需用总包方的塔吊、施工电梯、外升爬架等机具设备及周材,需向总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包方同意后由总包方统一协调指挥,周材使用需承担一定的租赁费用和折旧费及维修费(双方协商解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指挥或与设备操作工及指挥工接洽进行使用。

13、分包方进场后按总包方指定的场地进行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若需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经总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进场材料堆放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和消防要求,所有材料、机具设备等进出施工现场需开出门条,经批准后交门卫清点核实后方可放行。

14、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分包单位自理。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未经总包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后果自负。现场施工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需用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15、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施工排水达到排放放标准及控制施工噪声污染,作好现场消防工作。

16、分包单位施工临时用电需经总包单位同意后由监理、业主见证下统一在总包单位配电房安装分表和抄表底度,分表安装倍率与施工现场用电量相匹配。安表同时将贴上由总包单位项目部签章的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卸或损坏。施工临时用水需经总包单位同意后由监理、业主见证下在指定接口挂表接出,并抄表。用电用水无法计量部分协商解决。

17、分包单位进场不得损坏公共材物,若擅自损坏,照价赔偿,并处一至两倍的罚款。

18、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精诚合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总包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分包方(盖章)代理人(签字)

11.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篇十一

1:报建登记1:工程建设项目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即日案三日起30日内办理(附立项批复)

2:发包准备及直接发包申请

1:初步发包方案(附)总平面图。发包人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2:发包人直接发包申请资料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同时提交有关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批准证书;证明文件,招标办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2)公司章程(须经营业执照颂证机关鉴证)并报局领导。批准

(3)工程建设资金状况证明。

3:拟定施工承包人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2)工程报价书。

3:批准1: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招标办颂发《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即日

4:合同1: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接到《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并在7日内报送招标办备案备案即日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范围规定

省建设厅苏建招(2001)318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题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招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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