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2024-06-27

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共8篇)

1.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篇一

广西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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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办公室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篇二

一、考试类别及科目

1.实行分类考试

(1)文理科考试科目分三类设置

一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

三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2)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分本、专科两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2.自选模块

自选模块设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的18个选修模块(每门课2个选修模块)共18题(每个模块1道试题),由考生任意选答6题。

3.技术科目

技术科目(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考试成绩既用于高校招生录取,又用于评定学业水平等第。

4.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英语听力考试实行全省统考,具体按“三项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语种的听力测试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进行。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5.外语面试

报考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外语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二、分值

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120分,英语听力考试满分30分;综合(文/理)满分300分;自选模块满分60分;技术满分100分,由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科目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

考生文化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分;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分;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三、考试时间

6月7日 上午:语文,下午:数学(文/理);

6月8日 上午:综合(文/理),下午:外语;

6月9日 上午:自选模块。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执行。

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月和9月。

四、命题

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听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3.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篇三

工 作 意 见

鲁招委〔2012〕13号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1‟2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录取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省招生委员会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录取组、秘书行政组、督察信访组。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录取组:负责与招生高校就录取相关事项的联络、审核录取结果、掌握录取进度;负责计划审核及变更、公布缺额招生计划、投档、提供录取信息、数据统计、网络安全、技术支持;负责打印、整理、邮寄录取表格,加盖印章等工作。

秘书行政组:负责录取期间文秘宣传、新闻发布、信件收发、编印工作简报;负责录取期间生活、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办理出入证;负责安排工作人员食宿、交通;负责因公接待、安排会议等工作。

督察信访组:负责录取现场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涉及违反 —1— 招生政策、规定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纪事件;负责接待考生或家长来访,处理群众来信等工作。

(二)招生高校成立由校(院)长、纪检书记、招办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录取工作。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包括计算机技术人员在内的工作人员。其职责如下:

1.自觉遵守国家的招生政策,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省里公布的分数线情况,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本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属高校除外)。

3.录取采用远程网上模式,高校采取网络方式通过计算机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完成录取工作。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严格执行录取工作程序,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确定投档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的专业。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接受非第一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5.对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或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形成决议后迅速作出书面答复。

6.公布本校招生录取监督信访电话,认真做好考生的信访接待工作。

7.安排适当的录取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等设备,并保证网络安全和畅通;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有专人值班,配备传 —2— 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联络通畅。

二、录取工作时间安排

录取工作分5个批次进行,依次为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高职)批。自7月2日开始,8月17日结束。

(一)提前批

1.飞行技术本科专业。录取时间:7月3日。

2.艺术类本科提前批高校及专业。录取时间:7月2日—8日。

3.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高校及专业;招收免费师范生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南方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高校及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语言大学等高校的小语种专业。录取时间: 7月10日—11日。

4.公安类专科高校及专业、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的直招士官专业。录取时间:7月12日。

(二)自主招生批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包括艺术(体育)特长生。录取时间:7月14日—15日。

(三)本科一批

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委属重点高 —3— 校、部分省属重点高校、部分高校的7年学制专业,体育本科专业,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间:7月16日—21日(其中艺术类专业本科一批一志愿、体育类专业本科一志愿录取7月14日开始)。

(四)本科二批

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高校和专业。录取时间:7月25日—8月4日。

(五)专科(高职)批

公安类高校、直招士官专业之外的所有专科(高职)高校及专业。录取时间:8月7日—17日。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层次招生均不进行补录或换录。

录取工作进程见附件一。

三、志愿设置

(一)普通文理科

1.提前批:本科设1个高校志愿及3类高校(军事、公安、其他)是否服从调剂志愿,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专科设1个高校志愿及高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2.自主招生批:设1个高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仅限取得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包括取得艺术(体育)特长加分资格的考生填报,且志愿必须与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高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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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科一批:设一志愿及1次征集志愿。一志愿填报1所高校,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最多可填报4所高校,并设有高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每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4.本科二批:设一志愿及2次征集志愿。一志愿填报1所高校,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最多可填报4所高校;第二次征集志愿还可选报2类高校及专业(公办高校及专业、其他高校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每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5.专科(高职)批:设一志愿及2次征集志愿。一志愿填报1所高校,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最多可填报4所高校,第二次征集志愿还设有高校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每所高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二)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实践生、春季高考招生等科类

1.艺术本科提前批设1个高校志愿,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艺术本科一批设一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一志愿与2次征集志愿均只填报1个高校志愿,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第二次征集志愿增加美术类专业高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艺术专科批设一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一志愿与2次征集志愿均只填报1个高校志愿,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 —5— 愿。第二次征集志愿增加美术类专业高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2.体育专业本科、专科(高职)批均设一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一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均只填报1个高校志愿,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第二次征集志愿增加高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3.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只设1个高校志愿。

4.实践生设1个高校志愿,1个专业志愿。

5.春季高考本科、专科(高职)批均设一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一志愿和2次征集志愿均只填报1个高校志愿,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志愿。第二次征集志愿增加高校是否服从调剂志愿。

四、填报志愿时间及要求

(一)6月29日,填报艺术类提前批、艺术类本科一批一志愿。

(二)7月3日,填报文理类本、专科提前批(直招士官专业志愿7月4日上午填报)、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一志愿、体育本科一志愿。

(三)7月19日,填报文理类本科一批征集志愿,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一批第一次征集志愿,春季高考招生本科一志愿、高水平运动员、本科二批一志愿。

(四)7月29日,填报文理类本科二批第一次征集志愿,春季高考招生本科第一次征集志愿,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一批第二 —6— 次征集志愿。

(五)8月2日,填报文理类本科二批第二次征集志愿,春季高考招生本科第二次征集志愿,专科(高职)批(含春季高考、艺术、体育、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一志愿。

(六)8月11日,填报专科(高职)批(含春季高考、艺术、体育)第一次征集志愿。

(七)8月15日,填报专科(高职)批(含春季高考、艺术、体育)第二次征集志愿。

(八)考生应根据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高考成绩,参照各高校招生专业计划或网上公布的缺额计划、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填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到原毕业中学填报志愿,往届高中毕业生可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填报志愿,考生也可自行选择地点上网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以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填报(修改)为准。考生凭密码上网确认其填报的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进行书面签字确认。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视为本次填报无效。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九)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向考生提供场地、设备、上网条件及其他必要的帮助。

(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严格执行填报志愿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全面准确地提 —7— 供有关高校和专业的招生信息;引导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应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充分体现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填报,学校和教师不得干预,更不得擅自修改。

(十一)《填报志愿告知书》应与准考证一同发放,考生签字领取。

上网填报志愿网址为:

http://

五、录取原则及要求

(一)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在认真审阅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基础上,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投档范围内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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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高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录取的各项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应主动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臵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高校负责处理。

(五)招生高校在每一志愿或每一轮次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或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因未及时上载或上载信息错误造成的问题由相关高校负责善后。

(六)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的管理和监督,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其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预留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七)志愿由考生本人自行填报,是投档和录取的重要依据。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投档后不允许相关高校通过电话再次征求考生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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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被香港单独招生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得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六、分数线的划定

(一)文理类高校

1.填报志愿资格线

根据本科、专科(高职)的招生计划、生源分布及往年情况划定各相应填报志愿资格线。

2.录取控制分数线

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其招生计划1∶1.2全省统一划定。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不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本科军检分数线根据军事、公安类高校本科招生计划,在确保生源充足的前提下,以不低于本科二批省属线划定;公安类专科体检分数线为本科军检线下40分;直招士官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180分。

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分3次划定:

(1)根据本科二批中部属、外省省属和本省省属高校的招生计划划定省属线,然后对除济南、青岛以外的有市属本科高校的市根据市属高校本科计划划定市属线,济南、青岛2市的分数线单独划定(省、市分数线差原则上控制在20分之内)。

(2)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将未完成招生计划或增加计划的 —10— 高校分专业向社会公布缺额计划进行第一次征集志愿,本科资格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在生源范围内,以第一次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按征集计划数1∶1同步平行降分。

(3)第一次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将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或增加计划的高校分专业再次向社会公布缺额计划进行第二次征集志愿,本科资格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在生源范围内,以第一次公布的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按征集计划数1∶1.2同步平行降分。

专科(高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及招生计划一次性划定,全省执行同一分数线。

(二)艺术类高校及专业

艺术文、艺术理本科、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我省的招生计划确定。

独立设臵的本科艺术高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像、录音艺术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3个具有蒙古族特色的艺术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北京印刷学院(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自行划定本校各艺术类 —11— 本科专业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其它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执行全省艺术文、艺术理本科、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体育类高校及专业

根据本科、专科(高职)的招生计划、生源分布及往年资格线情况划定相应填报志愿资格线。

分别按全省体育类本、专科(高职)专业招生计划1∶1.3和1∶1.5的比例划定本、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春季高考招生高校

对有本科招生计划的专业类别,先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测算各专业类别的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然后对测算出的最高文化录取分数线和最低分数线进行适当平衡(防止各专业类别之间分数线差异过大),最终确定本科专业类别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首先根据全体考生考试成绩和各类别全部专科(高职)招生计划测算出基本文化控制分数线,然后按各专业类别招生计划1∶1.3的比例划定各专业类别的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但各专业类别分数线不应低于基本文化控制分数线。

(五)实践生招生高校

根据实践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合格考生文化成绩,按1∶1.2的比例划定实践生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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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高校

高水平运动员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文理科,按我省普通文理本科二批第一次划定的最低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突出、学校审查认定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可按高水平运动员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执行。

(七)优秀运动员招生高校

优秀运动员专科(高职)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文理科,按我省普通文理专科(高职)最低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七、投档办法

(一)文理类高校

1.投档比例

招生高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时,按招生计划1∶1.2投档。部属及外省属高校若需调整调档比例,须于每一批次投档前3天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征集志愿或调剂志愿均按1∶1投档。

2.投档原则

(1)投档顺序。按照考生填报志愿顺序投档,依次为一志愿、征集志愿、调剂志愿。

(2)一志愿投档。为非平行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招生高校为单位,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志愿相同且成绩相同的考生同步投档。

对于自主招生批,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13— 考生,根据其所取得的资格及志愿投档。

(3)征集志愿投档。为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其志愿的先后顺序投档,对于志愿相同且分数相同的考生随机投挡。

(4)调剂志愿投档。①提前批本科调剂志愿设有3类选项,如果考生同时填报2类(含)以上选项,则按照军事类、公安类、其他类的先后顺序志愿优先投档;公安类专科在填报相应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直招士官专业不调剂;政法类高校中的公安类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只调剂有公安类高校志愿的合格考生;航海类高校及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不进行调剂,其缺额计划随该校普通类所在批次征集或填报志愿。②本科一批首先根据缺额计划和生源情况按1∶1确定调剂录取投档线,之后在填报相应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随机投档。③本科二批调剂志愿设有2类选项,如果考生同时填报2类选项,则按照公办高校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其他高校及专业是否服从调剂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依次投档。④专科(高职)批在填报相应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5)调剂志愿投档均应在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之上(含)进行。因填报志愿或退档原因造成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在分数线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量递补。

(二)艺术类高校及专业

1.艺术类本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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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所独立设臵的本科艺术高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及浙江传媒学院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像、录音艺术,内蒙古大学的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浙江理工大学艺术设计,北京印刷学院艺术设计,苏州大学艺术设计等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考生学校志愿关联专业成绩全部投档。除上述高校及专业外,其他艺术类专业均在全省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进行投档。其中,省外高校中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的关联统考成绩、进行了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关联校考专业成绩按考生志愿分专业全部投档;省属高校的美术类专业关联统考专业成绩(山东师范大学的美术类专业使用校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关联校考专业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招生高校投档。

(2)艺术本科一批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分2次重新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投档原则与一志愿相同。

(3)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的专业,若志愿生源不足,根据缺额计划总数,按文化成绩1∶1.5的比例划定调剂投档文化控制线。在线上生源中,根据统考美术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1∶1的比例随机投档。

2.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

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均执行全省艺术类专科(高职)文化录 —15— 取控制分数线并根据考生志愿进行投档。

(1)美术类专业及经批准进行了校考的其它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其中,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分数线上全部投档,其它高校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招生高校投档。

(2)未进行专业考试的非美术类专科(高职)专业,按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

(3)艺术专科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分2次重新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投档原则与一志愿相同。

(4)美术类专业若志愿生源不足,调剂投档办法同本科。

(三)体育类高校及专业

1.在全省体育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文化成绩,分别按本、专科(高职)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

2.体育本、专科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分2次重新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的投档原则与一志愿相同。

3.若志愿生源不足,缺额计划数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1∶1的比例随机调剂投档。

(四)春季高考招生高校

本科专业在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类别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16— 重新征集志愿录取。

专科(高职)专业在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类别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重新征集志愿录取。

征集志愿和调剂志愿均按类别招生计划1∶1的比例投档。

凡填报的专业类别与考生本人的实际专业类别不一致的不予投档。

(五)高水平运动员与优秀运动员

1.高水平运动员。凡文化成绩达到普通文理第一次划定的本科二批最低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合格考生,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

2.优秀运动员。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投档前在优秀运动员考生的文化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加分后达到普通文理专科(高职)最低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志愿向招生高校投档。本加分政策仅限于优秀运动员招生。

八、其他特殊类别录取

(一)自主招生批投档范围内的考生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须使用预留计划。

(二)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但不得低于招生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

(三)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三侨考生”,其高考成 —17— 绩低于所报高校投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予以投档;华侨大学招收的预科生,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但不得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

(四)本科高校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但不得低于招生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

(五)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大学安排的走读招生计划,根据计划数及考生志愿按1∶1投档录取,但成绩不得低于招生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定向就业招生不得低于招生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若因线上生源不足而完不成该计划,剩余部分可转为非定向计划招生。

(七)公安高校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安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2]59号)执行。

(八)军队高校和国防生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军区政治部、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2年军队高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2]58号)执行。

(九)飞行员分别按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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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类单独招生、艺术特长招生,分别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九、录取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前印发各高校招生计划。

2.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将具体的录取工作安排、通讯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招生高校。

3.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按工作进程公布相关招生高校分专业缺额计划。

4.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高校提供《录取指南》。

5.对省内高校进行技术培训。

(二)工作流程

1.登录

招生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用户名和口令,按照《录取指南》中所要求的方法登录安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

2.复核、调整计划

录取前我省对招生高校开放网络,高校可在规定时间登陆下载计划信息,并进行复核。

如需调整计划,须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程序办理。

如需使用预留计划,高校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即每 —19— 个志愿或征集志愿轮次录取结束的当天下午17∶00时前)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的公函以传真形式提供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时还须通过高校端系统中“批件投档”功能制作批件(具体要求见《录取指南》)上传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予以办理或答复。

3.下载、审阅电子档案

高校应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方法及时下载并妥善保存考生电子档案,因电子档案保管不善造成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高校负责。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招生高校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包含有体育测试成绩(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2007年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电子档案中同时包含综合评价信息内容(下载方式见《录取指南》)。

4.预录取

高校在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时,对于投档范围内的考生,要将综合评价信息内容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高考成绩、电子档案和综合评价信息等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5.退档

确定退档考生后,招生高校要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填写的退档原因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认真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应与之沟通协调或提出复议要求,相关高校应认真对待,及时纠正、答复或形成复议 —20— 结果传真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退档完成后,招生高校须打印不予录取考生名单及原因,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6.提交录取结果

高校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必须相符,在确定录取专业后,要在规定时间通过录取系统上载数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录取工作。

7.发放录取名单

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对民办高校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于同批次录取结束3天之内寄送招生高校。

8.发放录取通知书

招生高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十、录取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一)新生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考生中学档案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考生还须持《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并自行带往录取高校。高校须在入学 —21— 报到须知中注明中学档案的转移交接办法。

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招生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二)入学复查

考生报到后,高校须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若发现替考、冒名顶替上学、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清退。复查工作结束后,高校应将复查和处理结果书面分别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省教育厅学生处。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录取工作是整个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历来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平安、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录取全过程的管理;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招委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在确定录取名单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排除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高考录取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部私自提供录取信息;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考生录取通知书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严禁各地利用考试成绩和录取信息进行排名和统计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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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篇四

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苏教规〔2010〕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目前,我省义务教育进入了优质均衡发展的新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已经普及,各市普通高中学校都得到迅速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全省基础教育需要营造规范、公平、和谐的制度环境,促进各地基础教育学校的共同发展和整体提高。

为此,现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009〕24号)精神,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一律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招生规模与适龄儿童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具有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测试,也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更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学校,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进行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

二、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

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涉及跨省辖市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市同意后编制。跨省辖市招生的招生广告(含纸质、广播

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需与招生计划相符,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办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

所有高中学校要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

三、规范高中招生的程序高中应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中考”与招生程序招生。

公办高中必须通过“中考”招收录取学生。公办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没有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或招收 “复读插班生”;也不得接收民办高中的学生借读、转学。

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干扰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所有高中新生必须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省辖市招生的在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四、热点高中要扩大招收指标生

四星级高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热点高中学校,须将不低于招生总数50%的招生指标,平均分配到当地所有的公办、民办初中。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也招收指标生。

指标生的分配方案与招生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五、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的招生

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各地应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招生计划。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学校实际办学能力的范围内,根据情况核定。

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都应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列入招生计划,按计划招生。

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中考”招收录取学生,也可以在“中考”之后自己组织招生考试。但必须按本文第三条的规定,不得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并应履行录取手续。

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分开,不得相互代招。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的招生。民办学校不能以举办、参与举办或参股的公办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也不得为公办学校招生。

六、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

高中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审批的招生均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高水平体育运动员定点招生

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体育特色学校(名单另行公布),可以按照认定的项目和水平标准面向全省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招收外市的运动员学生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运动员学生总数的一半。相关招生计划、宣传、录取、学籍等手续参照民办高中的要求办理。

所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名单须经过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学生方能取得学籍。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因故不能从事体育专业训练,外市的要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八、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

全省建立统一的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中招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各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篇五

注重各方意见反馈提升普通高校国防教学水平

对于处在探索阶段的普通高校国防教育课程,如何提高其教学水平,笔者认为在注重与外校交流的`同时,更应将重点放在校内各方意见的反馈上:提倡教师自我反馈;正确对待、引导、组织和落实学生的合理化意见反馈;重视同事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尊重、倾听和落实学校教学督导组的意见或建议反馈等.并以此为契机,最终建立一套“反馈与教学”的长效联动机制,提升教学的同时,力争探索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国防教育之路.

作 者:闫忠林 初阔林 郝建英  作者单位:闫忠林,初阔林(西安交通大学军事教研室,陕西西安,710049)

郝建英(陕两师范大学西北民族研究中心,陕西西安,710062)

刊 名:湖南中学物理・教育前沿 英文刊名:CUTTING EDGE EDUCATION 年,卷(期): “”(12) 分类号:G418 关键词:意见反馈   国防教育   教学水平 

6.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篇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类型高校可参照执行。各地各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

(试行)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标准。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制机制建设

1.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应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主管校领导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

2.高校应有健全的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各级各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学校应有机构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具体组织协调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院(系)应安排专兼职教师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实施办法。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订工作计划。

4.高校应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5.高校应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高校应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

6.高校应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

7.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

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应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8.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学校应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每年应为他们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应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9.高校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建立或完善相应的课程体系。学校应开设必修课或必选课,给予相应学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10.高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科学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切实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应有专门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设计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贴近学生。应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通过教学研究和改革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11.高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12.高校应通过广播、电视、校刊等多种媒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建设,开办专题网站(网页),充分开发利用网上教育资源。

13.高校应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应重视发挥班集体建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14.高校应根据行业要求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心理咨询室开放的时间应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

15.高校应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应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应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应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16.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经常开展团体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健康发展。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网上咨询预约和网络咨询服务。

六、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17.高校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学校要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应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18.高校应制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应积极在院(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校医院设立精神科门诊,或聘请精神专科职业医师到校医院坐诊。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19.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工作,应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20.高校应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日常工作需要。

21.高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的建设应符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能够满足学生接受教育和咨询的需求。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包括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等。

22.高校应为心理健康教育和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常用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

7.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篇七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德育为先,通过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规范、导向与激励功能,杜绝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奖惩性评价的现象。通过评价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原则

规范与创新相结合。学校应在规范教师职业道德、教学行为的基础上,充分激发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导向与激励相结合。通过评价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引导教师发展。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在对教师个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的同时,应该对以班主任为核心的教师育人团队以及教研组、备课组等教学团队进行评价,培育教师合作文化,实现教师整体发展。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评价过程中应依据评价内容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师进行科学的评价。

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在对教师工作进行终结性评价的同时,注重开展促进教师行为改进的过程性评价。

自评与他评相结合。教师评价应坚持主体的多元化,在引导教师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领导、同事、家长、学生等多方参与。

三、评价指标与权重

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精神,结合教师年终考核的需要,在涵盖教师工作德勤能绩等方面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特点,针对当前教师评价考核中忽视教师教学行为规范、过分注重以学生考试成绩评价教师、重教书轻育人等突出问题,将教师评价的内容分为6个一级指标:职业道德、工作量、工作表现、专业发展、育人效果和合格率。职业道德包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团结协作等4个二级指标,其权重不低于10%。其中,遵纪守法主要考察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学行为规范等情况;爱岗敬业主要考察教师对职业的认同感、敬业精神和事业心等情况;关爱学生主要考察教师对学生的态度、方式和责任心等情况;团结协作主要考察教师的大局意识、与同事及家长的沟通、合作等情况。

工作量包括课时工作量、管理工作量、出勤率3个二级指标,其权重不高于20%。其中,管理工作量包括教师担任班主任、学科组长、年级组长等管理工作的工作量。

工作表现包括德育工作、教学工作2个二级指标,其权重不低于20%。其中德育工作主要考察教师与家长和学生的沟通、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帮助学习或发展困难学生等情况;教学工作主要考察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设计和批改等情况。

专业发展包括继续教育、发展成果、课程开发3个二级指标,其权重不低于10%。其中,发展成果考察教师撰写典型教育教学案例、教学随笔、反思案例、教学论文等情况;课程开发包括教师开发校本课程、开设第二课堂或选修课、举办讲座等情况。

育人效果包括习惯养成、身心健康2个二级指标,其权重不低于20%。其中,习惯养成包括学生在学习、行为等方面的习惯养成情况;身心健康包括学生心理健康水平、近视眼发病率、体育达标率等情况。

合格率是指基于课程标准的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其权重不高于20%。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合格教师: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从事有偿家教。

四、评价的实施与方法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师评价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学校进行教师评价改革;建立和完善与教师评价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管理、监督制度,为评价改革的实施提供保障。

(二)各校要成立教师工作评价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工作评价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管理干部、教师等人员组成,可吸收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评价委员会总人数的60%以上。评价委员会的职责是:1.依据本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具体的教师评价实施方案。在拟定实施方案时,要在本指导意见所列一、二级指标的框架下,生成三级指标;一级指标的权重不得超出规定范围。2.组织、实施评价。3.公示评价结果。4.负责申诉处理。

(三)学校教师工作评价委员会组织考评小组、年级组、学生及家长对教师进行评价。具体方法如下: 职业道德由考评小组、年级组、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投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评价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考评小组意见占40%左右,年级组意见占30%左右,学生和家长意见占30%左右。

工作量主要由考评小组根据本学校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勤办法进行认定。

工作表现由考评小组、年级组、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评价。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投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评价进行。在评价结果中考评小组意见占40%左右,年级组意见占40%左右,学生和家长意见占20%左右。

专业发展主要由考评小组根据教师的日常专业活动记录和提交的发展成果进行认定。

育人效果主要由考评小组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对以班主任为核心的教师团队进行评价。

合格率由考评小组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进行认定。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8.普通高校招生学生体检工作意见 篇八

各村委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兄弟乡镇在孕前优生健康体检工作经验结合我镇实际,为抓住春节大量人口返乡的有利时机,特制定本意见:

一、春节期间孕前优生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安排:2013年2月7日-2月28日。

二、孕前优生健康体检参考数:按照本单位2012年统计年度政策内出生总量的80%计算,作为参考基数。

三、孕前优生健康体检具体条件:

1、符合政策内待孕人员的条件

①准备生育一孩的夫妻于2013年11月达到法定年龄; 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2、注意事项:

①育龄妇女务必避开经期;

②每个胎次仅能做一次孕前优生健康体检; ③夫妻双方务必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④在孕夫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不能参加孕前优生健康体检; ⑤体检当天早晨务必空腹到界首市计划生育工作; ⑥明确检查项目(男三项、女四项检查)

四、奖惩措施

1、对于2月28日前完成参考数的单位给予1000元奖励,超额部分按照每对100元奖励给相关人员;完成参考数90%的单位给予相关单位800元的现金奖励;完成参考数80%的单位给予相关单位600元的现金奖励;完成参考数70%的单位给予相关单位500元的现金奖励;完成参考数60%的单位给予相关单位300元的现金奖励。

2、组织方式,以各村为主,计生办协助组织,对于本月底完成参考数60%的单位,自2月8日起,每落实一对符合条件的孕前优生健康体检对象参检的给予村级100元的办公经费,本月底予以集中核实兑现。

3、对于本月底不能完成参考数的60%的单位每低10个百分点从村级办公经费中直接扣除200元的责任金,对于完成任务最差的单位在最后一次调度中予以单项表态发言。其他不尽事宜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新马集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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