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2024-10-02

信息服务合同范本(8篇)

1.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项目与权益

加入_________网,交纳入网费_________元/年,享受以下服务:

1.将入网单位分别编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个专栏,链接企业的网页或网站。

2.入网单位持有市、省、国家名优产品有效证书的产品,可编入“名特优产品推荐专栏”。

3.享有信息发布权,可在“行业动态”,“公告”,“供需信息直播”等专栏免费发布企业的有关信息(仅限于经济业务)。

4.赠阅《_________》周报,入网单位可免费在信息报上作企业宣传,新产品推介,发布供需信息等。

5.若因技术问题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发布的时间连续超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乙方按天计算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天以上仍无法正常发布的,乙方将未予发布时间的全部款项退还甲方,本合同同时解除(火灾,地震,黑客病毒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企业需自己修改网页与上传信息,本网可给予有关密码,但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企业应做好密码的保密保管工作,承担相关责任。

2.企业应指定专门人员,经本网培训合格后,方可上网操作。

3.上传内容仅限经济业务方面,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因违反而引起的纠纷与法律责任等由甲方自负,与本网无关。

4.本网发现上传内容不符合规定时,有权予以删除。后果严重的,本网有权暂停该密码的使用权。

三、其他约定

服务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尽事宜可及时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自动延续。合同传真件与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异同辨析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 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 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 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 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 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 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 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 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 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 从法律及法理来看,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 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 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 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 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 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 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 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 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 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 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 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 知识专业化, 行业分工化, 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 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 一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 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 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 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 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 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 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 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 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 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 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 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 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因此, 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 客体是一致的, 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 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 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 当然,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 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 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 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 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2]

(一) 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 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 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 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 在物业未销售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 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 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 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 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 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 对业主大会负责, 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 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 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 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 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 还有一段过程, 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 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 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 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 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 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 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 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 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 因此, 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 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 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 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 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 合同即成立, 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 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 因此, 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 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3]

(四) 终止条件不同

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 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 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 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 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另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 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 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约定的期限届满, 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 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 辨析它们之异同, 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 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叔媛.合同法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4.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211.

3.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分析 篇三

关键词 经营性 高速公路 通行服务合同

从1988年10月,我国大陆首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就进入了迅猛发展的阶段,并逐步走到了世界的前列。目前,我國高速公路通行里程约达7.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迅速增加,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高速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纠纷的妥善处理意义重大。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承担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工作,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通行费征收、服务设施管理、科技研发以及智能交通建设,保护路产路权等工作。

二、高速公路通行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能具有多重性,其与通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必须履行路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负有交费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收费的权利,双方形成的关系便是公路服务合同关系或者行政征收关系。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这表明,对高速公路按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不存在营利行为,通行者缴费是使用高速公路应尽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管理瑕疵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是一种经营行为,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出现瑕疵或者造成使用者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特点及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本文着重分析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它是一种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驾驶员缴费进入经营性高速公路行驶,就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形成了通行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行驶并具有相应服务设施的现代化公路,对所有符合通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开放,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与一般的服务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具有公共事业性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社会生活效率的提高,为居民的出行带来的方便;同时,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性的地位。

(二)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

通行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收费标准、服务方式等合同内容均是按照政府定价或适用相关行业标准。因此,这种格式合同一方面能使交易便利、快捷,但同时具有不完全平等、自愿的缺陷。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事实合同

服务的接受者具有开放性,往往是车辆缴费并驶入高速公路,合同就开始履行,并未形成书面的规范的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双方一般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机动车驾驶人权利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以支付通行费为代价获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供通行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支付通行费;②取得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③保证车辆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安全性标准。

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取通行费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确保道路安全通畅,保证机动车能够高速通行;②提供高速公路相关附属设施,例如:排水、通讯、供电、供水、照明等;③信息提供义务,包括路况、天气和服务设施变化的相关情况;④对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事故及人身和财产损害,有义务提供及时的援助。

四、结语

目前,我国与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责不明,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针对目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高速公路管理者越来越多的成为被告,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纠纷一旦发生,通行者不加以区分都以通行服务合同关系来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势必造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于高风险状态。虽说“谁享受利益即谁承担责任”,但我们还应当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职责决定,它与通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因私权而发生的,很多时候是因受委托而发生的具有公法管理性质的事务,也即经营性与行政管理性相结合。如前所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因此,纠纷发生时应当首先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寻求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J].人民司法,2011,(20):089-092

[2]罗幸存.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J].中国公路,2011,(19):78-81

4.信息服务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第二条 合同要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此合同。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按乙方要求在指定网站位置发布乙方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网站名称:

位置 规格 发布时间 价格(元/月) 实价(元/月) 总额(元)

付款方式 □支票 □现金 □转帐 □电汇 □邮汇 合计金额(元) ¥:

付款日期 备注 大写:

备注

3.2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与图片稿件、广告图标及链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3 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稿件需乙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最后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时请用乙方注明使用的电子邮箱并由负责人签名。

3.4 乙方需在发布前2天交付刊登稿件、广告图标(自备广告图标用户)及链接交给我公司确认。

3.5 乙方需要甲方制作广告图标或网页时请在刊登/发布前3天提交制作素材内容(委托我公司制作广告图标用户)。

3.6 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继续发布(如继续发布则续签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变更

一方如欲中止或变更本合同(包括发布位置、规格、发布时间等)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变更后合同总金额大于本合同总额,可将已付费尚未发布使用的时间段按整月折合成金额计入新合同中。(超过15天计一个整月,小于15天不计,特别赠送时间不计)

如果是属于服务内容中列明的可替换内容乙方需在更换前2天提前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在合同生效期内如属甲方idc机房故障、服务器故障导致乙方内容无法正常显示和访问的,甲方将对故障时间进行累计,并补偿给乙方同等发布时间。甲方对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不承担责任。

5.2因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信息内容、信息费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或修改,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其它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如有未尽事项,用附件补充,经双方签字备案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联系地址: 通信地址:

经办人: 邮编: 经办人: 邮编:

联系电子邮箱: 联系电子邮箱: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5.简易版信息服务合同 篇五

信息服务合同范文1

甲方:中山伊莲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三十八号二楼

乙方:

地址:

甲方因开展网上商务活动,委托乙方在其经营的时尚门户网站“__”账号(其余账号请看附件,以下简称“平台”)上为甲方发布通讯稿内容,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声明及保证

双方均声明及保证,各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1)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并保证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2)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4)已向另一方披露行政及司法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第二条 费用

甲方须在发布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作为发布信息服务的合作费用。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内容投放

3.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收据,根据约定在网站平台

完成内容的一次性投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案、音频、视频)、版幅均由甲方确定并提供,乙方有权审查发布内容。

推送时间:

有效期限:

第四条 双方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甲方是指定客户的合法代理者或经营者。

(2)甲方自行编辑、制作发布的内容,乙方有权审查甲方通讯稿内容以及提出修改建议,并在通讯稿内容投放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内容发布文件。

(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通讯稿内容文件不包含下述内容:

a.中国法律认为是反动、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等违法性内容;

b.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内容;

c.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d.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片文件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e.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包含的内容。

(4)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乙方是时尚网站“__”账号的合法经营者。

(2)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甲方所提供的通讯稿内容在其上述平台,按照本合同的3.1项指定的时间进行稳定可靠的内容投放。

(3)在通讯稿内容投放之前甲方如需更换内容的,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更换通讯稿内容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更换。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通讯稿内容。

(5)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本合同依法终止后,乙方仍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情报、资料秘密;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失效而无效。

(6)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该通讯稿图文的真实数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一般性违约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2)乙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发布的账号、内容,或超过通讯稿发布期限发布内容服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费用。

(3)甲方如果不能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的百分之一支付给乙方滞纳金。

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以及移动运营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政策调整、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电信技术故障、黑客攻击、病毒入侵、非因人为原因导致的电力系统中断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一小时内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30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法定的减损义务使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则双方相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守约方依据第五条的相关条款终止本协议。

(2)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况。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争议解决

(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或协商未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至双方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各条款具有独立性,若本协议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因为何种原因而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中山伊莲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电话:0760-89820361

日期:20_年12月_9_日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日期:20_年12月_9_日

信息服务合同范文2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第二条 合同要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此合同。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按乙方要求在指定网站位置发布乙方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网站名称:

位置 规格 发布时间 价格(元/月)实价(元/月)总额(元)

付款方式 □支票 □现金 □转帐 □电汇 □邮汇 合计金额(元)¥:

付款日期 备注 大写:

备注

3.2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与图片稿件、广告图标及链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3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稿件需乙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最后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时请用乙方注明使用的电子邮箱并由负责人签名。

3.4 乙方需在发布前2天交付刊登稿件、广告图标(自备广告图标用户)及链接交给我公司确认。

3.5 乙方需要甲方制作广告图标或网页时请在刊登/发布前3天提交制作素材内容(委托我公司制作广告图标用户)。

3.6 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继续发布(如继续发布则续签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变更

一方如欲中止或变更本合同(包括发布位置、规格、发布时间等)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变更后合同总金额大于本合同总额,可将已付费尚未发布使用的时间段按整月折合成金额计入新合同中。(超过15天计一个整月,小于15天不计,特别赠送时间不计)

如果是属于服务内容中列明的可替换内容乙方需在更换前2天提前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在合同生效期内如属甲方idc机房故障、服务器故障导致乙方内容无法正常显示和访问的,甲方将对故障时间进行累计,并补偿给乙方同等发布时间。甲方对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不承担责任。

5.2因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信息内容、信息费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或修改,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其它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如有未尽事项,用附件补充,经双方签字备案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联系地址: 通信地址:

经办人: 邮编: 经办人: 邮编:

联系电子邮箱: 联系电子邮箱: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服务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中国锂电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选定并经乙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内容。

锂电池行业及相关行业专题分析、2、锂电池新产品、新技术、3、市场统计信息 5、产量统计信息 6、政策法规、产业动向 7、科技文献、8研究报告9、研究报告(新能源正极材料、锂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新能源汽车)

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为了便于联络与沟通,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2、甲方对于乙方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转供给第三者(即甲乙双方法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并不得代第三者向乙方提供需在网上发布的信息;

3、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人复制、散布、出售、出版、广播、转播来自乙方的信息资源;由此造成的争议、诉讼及其他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 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商定的信息服务;

2、信息内容及方式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如发现甲方违反“甲方权利与义务第二条”,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满后,若甲方未能及时续费,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第四条 费用和结算

1、本协议涉及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2、付款时间及方式:

① 付款: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将信息服务费 元整一次性支付给乙方。② 甲方可以选择以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3、用途:服务费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乙方足额支付信息服务费,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全额信息服务费。由此造成的延迟提供信息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如发现甲方将所提供的内容转载第三方使用时,有权暂停或终止其服务,并保留追

究因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相互联系的确认

(一)甲方联系人:

第一联系人: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地址: 邮编:

第二联系人: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地址: 邮编:

(二)乙方联系人:

姓名: 性别: 电话: E-mail:

传真:

地址:

邮编:

双方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已经支付的信息服务费不再退还。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网上发布信息服务合同协议 篇六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要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此合同。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X.X 甲方按乙方要求在指定网站位置发布乙方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具体安排如下:

网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

实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

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 □支票 □现金 □转帐 □电汇 □邮汇

合计金额(元)

¥:________________

付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与图片稿件、广告

图标及链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X.X 乙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稿件需乙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最后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时请用乙方注明使用的电子邮箱并由负责人签名。

X.X 乙方需在发布前 X 天交付刊登稿件、广告图标(自备广告图标用户)及链接交给我公司确认。

X.X 乙方需要甲方制作广告图标或网页时请在刊登/发布前 X天提交制作素材内容(委托我公司制作广告图标用户)。

X.X 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日前 X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继续发布(如继续发布则续签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变更

乙方如欲中止或变更本合同(包括发布位置、规格、发布时间等)须提前 X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变更后合同总金额大于本合同总额,可将已付费尚未发布使用的时间段按整月折合成金额计入新合同中。(超过 X 天计一个整月,小于 X 天不计,特别赠送时间不计)

如果是属于服务内容中列明的可替换内容乙方需在更换前 X 天提前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X.X 在合同生效期内如属甲方 IDC 机房故障、服务器故障导致乙方内容无法正常显示和访问的,甲方将对故障时间进行累计,并补偿给乙方同等发布时间。甲方对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不承担责任。

X.X 因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信息内容、信息费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所造成乙方信息不能如期发布或修改,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其它

7.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篇七

国际标准钻井合同的主要条款涵盖了许多内容, 这里我们结合日常工作中常见问题, 重点关注A I P N和L O G I C两个合同版本中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免责、保证、保险和间接损失等条款的表述, 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与分析。

1.1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AIPN和LOGIC两个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均包含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A I P N条款中专门设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但LOGIC条款中没有特别列出, 相关内容分别在其他条款中体现。

(2) 上述两个合同, 业主的主要义务在于及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作业指令, 并保证承包商设备、工具及人员的安全和及时办理付款。业主的主要权利是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供合格的服务。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包括为业主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工具、人员及相关服务, 同时服从业主指令, 并有义务对在作业过程中获取的业主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密。承包商最重要的权利是要求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付款。

AIPN合同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比LOGIC合同更为详细、明了。

1.2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LOGIC合同第4条约定了“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但合同中没有“承包商权利”的专门条款。除该条约定外, 承包商的其他义务散见于其他条款中。AIPN合同第8条约定“承包方的权利和责任”, 其中对承包商通常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集中约定;另外, 在合同附件1第2部分“双方的责任”中, 以详细清单的方式提供了可选择约定为承包商或业主义务的30个项目。

(2) 从承包商与业主的相互独立性来看, AIPN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管理、控制及法律责任上的相互独立性, 旨在避免业主对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LOGIC合同第4条对此没有约定。

(3) 从承包商的义务来看, L O G I C合同第4条对承包商规定的一般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合格设备、人员、勤勉审慎履约、安全作业、遵守业主指令、按时提出作业需求、与其他承包商合作、事故通知等义务。

1.3免责条款

(1) AIPN和LOGIC两个合同通用条款中均包含了“相互免责” (k n o c k f o r knock) 条款, 即:除一方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外, 业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人员和财产损失责任且不向对方索赔。但对于钻井过程中井的损失和污染风险基本由业主承担, 承包商需承担的主要风险是其提供的钻井船及相关设备、人员的损失以及因操作失误引起的有限责任。

(2) 因免责条款已将大部分的作业风险划归业主承担, 因此,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为了降低、控制或转移作业风险, 业主除需要为其自身人员和财产购买相应的保险外, 还需购买井控险、井下工具险、综合责任险等险种;同时, 应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必须尽到勤勉和审慎履约, 如因承包商过失和重大疏忽造成损失, 承包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便于操作, 可以规定承包商的责任限额。

(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对于承包商的过失和重大疏忽 (Default&Gross Negligence) 行为比较难界定的, 双方容易产生争议, 这是免责条款在合同执行的难点所在。

1.4保证条款

对比两个合同的warranty内容, AIPN合同中有专门的Warranty条款, LOGIC合同中虽没有专门的条款, 但是对于保证的相关内容分散于合同的liability和设施设备条款中。从保证条款在两个合同中的结构和陈述来看, 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共性的特点:

(1) 承包商对施工或者服务内容的保证。一是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内容要符合合同要求, 二是承包商保证施工的过程要符合技术规格或者相关行业标准。

(2) 承包商对产品的保证义务。此处约定的产品义务应该视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和保证, 例如要求符合合同相关附件中关于产品的技术规格或者质量标准。业主对于承包商的保证义务集中在提供作业地点的实际通行。

(3) 保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能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对双方保证内容的陈述和保证, 它不能具有惩罚性质, 只能对于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保证。一旦发生了不符合保证条款约定的情形, 也只能是违约方尽力去采取措施补救其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4) 对比两个合同文本对于保证条款的规定, 均对合同执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尤其是对承包商如何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证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能够符合合同的要求, 以及在项目控制过程中承包商如何保证下属的分包商、分业主均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施工或提供服务。

1.5不可抗力条款

LOGIC和AIPN两个合同版本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基本相同, 即超过一方合理控制能力的、阻止和阻碍合同执行的事件, 包括:

(1) 战争、恐怖活动、暴乱、外国入侵、罢工等社会事件;

(2) 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3) 修改法令、颁布新法规等政府行为。LOGIC的合同版本中还包括核燃料/核废物引起的核辐射以及飞机等航空器引起的压力波两项内容。

对于不可抗力下的免责条款, 两个合同版本都规定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 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并且都写明附件中所规定的业主的偿付义务除外, 亦即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业主仍需向承包商支付附件中所规定的补偿费。

关于不可抗力下的行动和措施, 两个合同版本都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并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以尽快恢复作业。

另外, A I P N的合同版本中还有不可抗力发生时的终止条款, 即当不可抗力连续超过多少天或在30天内累计超过多少天时, 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作为钻井作业的承包执行者, 承包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可能性更大, 业主则主要是在所负责的物资材料供应上可能会受到影响。

双方在制定该条款时主要应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 即对不可抗力所包括的内容要给予清晰、明确、全面的定义;二是业主的补偿费率, 双方应通过协商制定一个合理的补偿费率。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 各方应有效使用合同中的有关免责条款, 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并应按合同中有关规定, 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维护项目利益。

1.6保险条款

(1) LOGIC合同中仅有承包商购买保险的内容, 而AIPN合同中则有承包商购买保险以及业主和承包商各自购买保险两个选项。

(2) 两个合同对最低保险内容的说明基本一致, 包括雇主责任险、工作人员赔偿金、一般第三方责任险、船舶和飞机保险、保护和赔偿保险等。两个合同都要求保证合同期限内保险的有效性, 并都要求选择有信誉的保险公司。AIPN合同中除最低保险外, 还有额外责任险这一项, 但没有具体的说明;APIN合同版本还规定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要求的保险范围进行自保。

(3) 两个合同都要求在保险批单中注明保险公司放弃追索权, 特别是对业主的代位求偿权;都规定应在放弃保险合同或对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修改前30天通知业主。

(4) 双方在制定该条款时, 应结合项目的实际作业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内容和范围, 特别要考虑作业所在国的强制保险要求, 以有效防范风险并兼顾项目的经济性;业主要特别注意在条款中写明免于被追偿等内容, 以有效规避风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投保方要严格按合同要求选择资质好的保险公司并注意及时续保, 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1.7间接损失条款

(1) 两个版本均约定了合同双方均需保证对方的间接损失不受己方的影响而发生损失。虽然对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可以界定、并且能够约定放弃。但是合同双方都负有勤勉义务保证对方的间接损失不受损害。

(2) 对于间接损失条款, 是互负免除间接损失义务还是相互免除对方的间接损失义务要视合同双方地位、项目执行情况而定。如果合同双方中一方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另一方工作的进度、采办和动复员的话, 再约定互相放弃间接损失的话就会对受另一方影响较大的一方不公平。

(3) 对于间接损失的除外情形, 需要合同双方进行具体约定, 一般来讲, 例如潜在机会的丧失、对业主承担的连带责任等都视双方约定是否作为间接损失的范围。另外, 即使约定了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于间接损失负责, 但是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赔偿的上限, 以防止企业陷入无上限赔偿的泥潭。

2关于钻井服务合同的附属条款

国际标准钻井合同的附属条款主要是对主要条款的设备技术标准、员工数量及工作标准等做出详细的规定;附属条款也会对钻井作业过程中所需要材料的供应责任, 做出详细的规定;业主还会要求承包商提供生活服务并支付费用。

此外, 如果业主对作业有特殊要求, 需要承包商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具, 业主往往会在附属条款里列举工具清单、付款金额等。尽管附属条款只是主要条款的补充和说明, 但由于附属条款是主要条款价格支付部分的重要依据, 因此, 必须对附属条款加以重视。

3小结

通过对AIPN和LOGIC钻井服务合同在上述条款的对比, 我们发现:

(1) AIPN合同由于设定了多种情况的选择, 对谈判双方更具灵活性, 但同时也增加了不同情况的复杂性;

(2) AIPN合同的约定在条文结构上更具有逻辑性;

(3) AIPN合同在具体内容约定上更为详尽。从厘清业主与承包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角度以及不同情况下的操作性来看, A I P N合同相对于L O G I C合同更为合理、完善。

参考文献

8.信息服务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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