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2024-09-06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共11篇)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篇一

笔者认为,我国纳税人的信用制度应从四个层次加以构建:信用认证标准的制定,等级认证和信用等级的确定,不同等级的信用政策,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动态追踪与调整。

1.信用认证的标准是该制度的基础性和前提性工作,主要是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不同信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和划分标准,该工作应该以行业认证标准的法规形式公布。根据目前的实际,可以根据纳税人历史上依法纳税的情况、企业的财务制度、领导者的道德品质、纳税规模,商业信誉、资产和抵押品等参数,把纳税人分为三等。A等纳税人依法纳税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完善,纳税规模大,商业信誉好;B等纳税人依法纳税记录一般,财务制度、商业信誉为社会平均水平,具有一定的抵押品作为欠税的保障;C等纳税人在各方面都比较差,财务制度混乱

[1] [2]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篇二

如果商品发出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那么会计核算就不确认收入, 一般也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是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在这种情况下发生销售退回时, 企业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 借记“库存商品”科目, 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不涉及增值税的调整问题。

二、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

(一) 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如果商品发出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此时会计核算就会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 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发生销售退回时, 会计核算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冲减销售收入和成本。企业按照售价冲减销售退回发生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按商品成本冲减销售退回发生当期的商品销售成本。二是调减增值税销项税额。首先由购货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然后购货方将该通知单的第二联转交销售方企业, 销售方据此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且根据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008年8月25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0 000元。货款已于当日支付。则甲公司于8月25日确认收入实现, 会计处理如下:

9月5日, 乙公司在实际领用该批商品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将该批商品又全部退回甲公司, 同时提供了税务机关审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9月10日, 甲公司收到退回商品后, 一方面冲减9月份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凭以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同时冲减销售成本:

(二)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财务事项称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并且如果该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 影响到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的内在估计, 则属于调整事项, 需要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项目。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 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对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相关税费项目要进行会计调整。其会计处理方法为:

1. 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 如果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则需要考虑该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应缴所得税的影响,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调减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及报告年度的应缴所得税。

例2:甲公司2008年12月3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100万元, 增值税额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80万元。2009年1月20日,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 该批商品被退回。假定甲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对外报出2008年度财务报表, 并且于2009年2月28日完成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条件, 甲公司的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且由于该销售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因此还需要调整甲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则2009年1月20日甲公司的会计核算为:

(1) 调减2008年度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并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减2009年1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

(2) 调整2008年度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纳的所得税 (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25%) :

(3) 结转利润分配:

(4) 调整盈余公积:

2. 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该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所得税的影响已无法确认, 根据税法规定, 可以调整本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具体调整内容包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调减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当期应缴所得税。

例3:承例2, 假定销售退回的时间改为2009年3月10日, 此时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 甲公司收到退回商品时的会计处理为:

(1) 调减收入、成本、增值税的处理同例2。

(2) 调整2009年3月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

(3)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3.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篇三

【关键词】税额核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

一、税额核定的概念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關系。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是查账征收的补充,也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只不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没有这一规定,其意图是在常态下,不允许税务机关以核定税额的办法设定为纳税人设定纳税义务。但在部门规章层面,例如2000年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且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属于简单易行的征税方法,其他的还有如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等。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应当及时进行调整。(2)税额核定与核定征收的关系。如上所述,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税额核定则是为税务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如同纳税调整一样,当纳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税额,并限期纳税人缴纳。所以,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一样,是税收征纳的正常形态,税额核定则是税收征管的一种特殊状态。在申报纳税方式下,如果纳税人已经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税收核定。只有在申报不实或未办理申报时,税务机关才能启动税收核定程序,确认已发生税收的具体数额、缴纳期限和地点等。税额核定不以纳税义务发生为前置程序,而是以不申报为前置程序。

二、税额核定的性质

(1)税额核定是一种纳税税额确认行为。根据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要税收构成要件完备,纳税义务便自动发生,不需要等待税务行政机关的确认。可见,税收核定不是创设纳税义务,税额核定只是一种事后的确认行为,也就是说在不能够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税额核定才起作用。(2)税额核定是一种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从立法层面来看,税收征管法一般是要求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税额核定,并没有施加惩罚的意图,这是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可见,税收核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以确定应纳税额为主要目的的行政确认行为。税务处罚的是其前置程序,如延期纳税申报行为,而不是纳税义务本身。因此,要特别注意不能将两个程序混为一谈,或者在前置程序进行了处罚,再在后一程序进行重复处罚。

三、税额核定扩大化及其后果

(1)对所得税税额核定政策的滥用。如上所述,税额核定政策针对的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现象,它并不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虽然我国税收征管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方式,然而在规章层面却没有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在操作层面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出于税收简便的需要,不适当地把这一税收管理方式扩大为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即所谓的核定征收,因而地现实中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2)核定征收方式的消极后果。一是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负担的标准和比例应当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盈利能力也会不同,如果简单地定额让贤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用同一个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并以此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对于那些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盈利能力差的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企业,本来是可以免缴所得税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根据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成本支出核定所得,很可能会出现实际亏损却被核定为盈利的情况出现。二是违背了量能负担的原则。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就所得税而言,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就是这量能负担原则的体现。但是,小型微利企业这一优惠政策是以查账征收为前提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将不可能再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有60条,其中有12条是有关有关所得优惠政策的规定。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法体系政策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从目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政策目标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采用低炭生产方式。这些政策都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的,自然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此,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用得不到发挥,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效果将大打折扣。四是不利于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现代税收是以完善的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是有决策价值的。纳税人出于纳税申报的需要,通过对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可以发现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并予以改进,从而帮助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五是不利于会计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中小型企业是我国会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税收制度对推动会计发展功不可没。美国有会计学家曾经指出,如果不是出于纳税的的需要,中小型企业根本就不需要会计核算。税收可以促成会计产业链的形成,首先从源头上讲,纳税需要会计核算;其次,缺乏会计核算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会计师代为记账,从而推动了会计中介的发展;纳税鉴定,又可以催生会计服务市场向更深层次发展。因此,不适当地扩大核定征收方式,势必会鼓励纳税人放弃会计市场,从而会打击会计中介和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会计产业链的形成。六是限制了税收征管机制的作用。对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而言,如果大面积地用核定征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出于降低采购成本的动机,在采购商品的时候,可能会有意识地放弃索取采购发票,因为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的角色不复存在。上游采购商放弃索取采购发票,会导致下游销售商收入记录不实,从而为偷漏税创造了条件。发票链条的中断,形成一个征管漏洞,致使大量的中间环节的税收流失。七是加大了纳税人风险。在税额核定征收方式,地方税务机关获取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管理人员如果不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工具,有可能会基于征罚的目的,对纳税作出从高核定税额的决定,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涉税风险。

四、结语

税额核定本来只是一种税务行政行为,与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在具体税务行政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掌握二者的区别,将会导致税额核定扩大化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后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也有一些纳税人也更愿意接受核定征收方式,因为该种方式征收简单,既不需要建账建制,又省去了聘任会计人员的工资成本,只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收定额完税,便会一了百了,不需要承担任何税收风险,还可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为此,关键是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消除这一思想基础,例如适当地提高核定税额的水平,至少不低于建账建制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督促其建账建制,为查账征收创造条件。此外,具体税务行政部门也要转变观念,加强理论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帮助纳税人组织会计核算,积极推动查账征收方式的全面实施。

参 考 文 献

[1]徐志军.征收方式简单化所带来的诸多影响[J].审计与理财.2010(11)

[2]先礼琼.税收公平视角下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制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2(9)

4.纳税评级制度 篇四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的;

(二)本评价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5纳税服务回访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实效,增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针对性,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根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基层税所纳税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第三条 回访内容

(一)税收政策落实情况。通过对重点税源类企业不定期开展上门回访,来检查税收管理员是否将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落实给企业,是否真正实现了送税法上门的税收服务承诺;

(二)执法情况:执法人员做出补缴税款和罚款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恰当;核定征收的税款是否公开、公平和公正;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利和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行为。

(三)纳税服务情况:询问了解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情况;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满意程度。

(四)廉政情况。询问了解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有无吃、拿、卡、要、报等以权谋私的问题;向纳税人征求加强行风建设、改进税收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情况:征求改进纳税服务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回访形式

(一)登门回访;

(二)电话回访;

(三)发放调查问卷;

(四)召开纳税人座谈会;

(五)其他回访形式。

第五条 回访要求

(一)回访工作要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

(二)回访时要求表明身份,使用文明用语,在提供满意纳税

服务的基础上,要诚恳、耐心地做好与纳税人的协调沟通工作,填写《纳税服务回访表》,对回访项目进行完整、真实、客观的记录。

第六条 回访结果处理

对回访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

当场不能解决的,回访结束后15日内给予反馈。对回访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及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一旦核实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服务回访表

6.急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分录,谢谢 篇六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7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是1650000,税额是280500,价税合计是1930500且发票当月已认证成功;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是400,税额是292400,价税合计是2304800,请问都要做些什么会计分录?当8月在网上报税时已成功网上缴税,又该做些什么分录?假设我们是不含税的,我们应付给对方的金额是1650000-280500=1369500元,那么请问这个会计分录要如何做呢?谢谢!

[急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分录,谢谢]

7.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篇七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下列适用的税收政策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于上述固定资产,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 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 日起, 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 ,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2012年3月份M公司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假设该固定资产于2009年3月取得时, 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含税价为117万元, 销售时已提折旧10万元, 出售时收到价款93.6万元 (含税) , 款项已经存入银行。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银行存款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6000

借:营业外支出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非试点地区) 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长城公司转让2009年以前购入的六成新设备, 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1万元, 已提折旧1.5万元, 转让价30.5万元, 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1)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15000

贷:固定资产310000

(2)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 000

(3) 计提税金=[305000÷ (1+4%) ×4%×50%]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865.38

同时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

(三)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试点地区) 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3】甲企业 (2008年1月1日纳入试点地区) 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 原价234000元 (含增值税) , 购入时间为2008年2月。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采用直线法折旧, 不考虑净残值。假定2011年2月, 甲企业出售该设备, 该设备恰好已使用3年, 售价为210600元 (含增值税) ,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 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1)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是在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 则固定资产原价为200000元 (不包括进项税额) , 3年累计计提折旧= (200000÷10) ×3=60000 (元) , 销售时缴纳增值税=[2 1 0 6 0 0÷ (1+17%) ]×17%=30600 (元) 。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6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2) 收到价款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 、2009年注册会计师《会计》

8.会计基础工作与企业纳税风险分析 篇八

【关键词】 规范 基础工作 纳税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而企业纳税行为又伴随着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不仅能为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还能为企业大大降低纳税风险。在我国,随着企业发展集团化趋势不断加强,财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也逐步增大,企业纳税风险也大大增加。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降低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会计工作重要内容,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1. 会计基础工作概念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的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审核、录入、选择适合的会计科目、纳税申报、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等。

2. 以点带面分析几点常见的由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导致增加企业纳税风险的现象:

2.1原始凭证不完整、不合规。①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最常见的是发票无抬头或抬头不完整;②原始发票日期为上一年度日期;③发票金额开具不规范,如大头小尾等;④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未见通知、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信息;⑤白条入账;⑥代开发票不符合单位注册地或劳务发生地的税法有关规定;⑦从国外取得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有疑义,如出国考察发票后没附政府组织、政府相关的考察文件或相关国外邀请函;⑧给非本公司人员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等;⑨工资表中有非本企业员工,即该员工没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没在劳动部门备案,或没有劳务发票。⑩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开的不是广告公司的发票。对以上错误会导致税务机关对该发票不认可,会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为税务机关稽查查出,会直接按票面金额的25%交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罚金。这样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纳税风险,因而企业一定要重视该项工作。

2.2经济合同签订与管理不规范。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定、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财务人员被动地接受核算部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甚至没有经济合同的备案资料,这种经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不准确、不及时,导致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核算严重滞后,使出具的财务报表与真实的经济业务脱节,给企业带来纳税隐患。经济合同从起草、签订、以及管理,财务人员都要全程介入,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纳税筹划。合同在起草时,财务人员要对该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如某建筑企业签订一项合同,首先应先分析该合同是服务业的还是建筑业的,如果该项合同即涉及服务业又涉及建筑业,最好将该合同分开签,也可在合同中注明服务业和建筑业合同额。因为服务业和建筑业的税率不同,如果只签一个合同,纳税行为又难以区分,税务机关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服务业税率算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相关税费。一些工程施工企业,签订的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都有明确施工地点,相应的建筑业发票也应该在施工地点所在地的地税所开出。否则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时会不予确认,会让企业重新补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纳税风险。

2.3记账凭证摘要栏填写不规范。有些会计在填写摘要栏时,随意填写,给企业带来潜在纳税风险。如会计在摘要栏填写“某人报销去某地旅游费用”,税务稽查人员会重点检查该凭证,看相关人员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会计在摘要栏填写“某人报销到某地开会费用”,则税务稽查人员不会重点查看该凭证,降低纳税风险;再如企业购买家具,如果摘要栏填“给食堂购买家具”,则不存在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填写“给全体员工购买家具”,则涉及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4乱用会计科目。①有些企业把招待费、大额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费等列入办公费。由于这些费用在算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纳税调整,招待费员允许进60%,另外40%要纳税调增。广告费税法也有规定,即应小于销售收入15%,如超过该数,应纳税调增。②有的企业把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优待、支付的赔偿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某人,最后由个别人领取私分,而没列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检查时会对该项业务进行纳税调增。③还有的企业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也没列入到营业处收入,税务机关也会在算所得税时纳税调增。④有些企业应收账款形成呆环账,且已作为支出、亏损处理,但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未做收入入账,滞留账外,或挂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会做纳税调增。

3. 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3.1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缺乏足够的认识

会计基础工作对经营管理工作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因此,有的单位负责人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就是支付中心,不重视会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会计知识的更新换代,这也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知识缺乏了解,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缺乏足够的认识。

3.2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自觉学习精神

会计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由于会计人員的学历层次参差不齐,虽然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但长期忽视对新业务知识的更新和业务法规的学习。此外,部分会计人员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不认真严格执行制度,造成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

3.3蓄意造假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

一些企业为了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造成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目的。 还有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等,这必然导致会计基础工作混乱。

3.4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有些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无人问津。虽然有一些检查,但有的是专项检查,有的是走过场,应付了事,缺乏对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

4. 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措施

4.1单位领导要对会计基础工作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

单位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只有从源头上抓起,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方面的投入,以身做责,带头遵守财经纪律才能真正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4.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考试,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业务能力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投入,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参加税务培训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企业降低纳税风险的重要手段。

4.3提高会计人员在本单位的地位,增加会计人员的收入。

只有切实提高会计人员地位,会计人员才能真正负起责任。提高会计人员待遇,即高薪养廉,是提高会计人员责任心,降低纳税风险的重要手段。

9.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 篇九

1、税务会计的工作流程,日常发票的收集包括材料和费用发票,然后凭发票进行日常账务处理

2、销项发票在报完上期税务操作,清卡之后就可以随时开具本期的发票了,注意没清卡前一般不要开票!

3、税务上需要注意的有:进项发票需要自己扫描上网认证的,一般会有个采集发票的软件,扫描所取得的进项发票,生成国税网报文件上传到国税网进行发票认证,这个工作在报完上期税务到本月最后一天都可以操作,而且不限次数,上传之后过几个小时到网上下载认证通过结果读入到发票采集软件。如果自己扫描无法通过的发票可以拿到税局扫描。销项发票就是买发票-开发票-读入电子报税系统

4、电子申报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先导入进项发票扫描认证通过的结果读入保存(国税网下载的102的文件),第二步导入已开具的销售发票从开票系统“发票查询”界面读入,第三步如果有运输发票需要手工录入数据,第四步如果有新增固定资产需要录入数据,三、四步如果没有就不用做。然后打开申报主界面先做附列资料二就是进项的,直接新增保存,然后其他的依次新增保存,最后做纳税申报主表,在做主表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出口需要填写两个数据手工录入,一个是本期出口销售额,这个数据就按免抵退系统里汇总表第二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另一个是已退税额填上期免抵退汇总表第二十四栏当期应退税额,核对数据无误保存。然后输入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最后生成报盘文件,登陆国税网上传生成的文件进行申报就可以了!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申报完毕后,在电子申报系统里一定要点击完税,才能进行下一期间的税务操作的!这是国税的增值税的操作!还有企业所得税一般新开企业都是在国税季报的,这个要根据自己的报表结果,按损益表分别填入收入成本和利润总额点击提交就可以了。

地税的一般都是增值税的附加税种,这个在开网报的以后可以就自己的编码和密码登陆地税网,在综合纳税申报里新增本期按内容填入数据计税提交,就可以了,然后有个人所提税的申报,如果人数过多要先输入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生成报盘文件上传地税网提交完成申报,若人员比较少可以直接在线申报,要首先填入基本信息,然后点击在线申报输入本期申报工资金额就行了!所有的税种申报的过程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申报成功之后要点击清缴税款或扣款,扣款成功后才真正完成本期的所有申报工作!

一般的行业内都会有一个平均税负率的,在做账之前当然是最好全面了解一下各方面的情况,计算一下自己当期的税负是怎样的情况,然后也可以按倒推法进行一些方面的控制!

10.浅议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 篇十

从表面上理解,税务会计指的是关于税务方面的会计,该职业的人员主要施工从事税收方面的工作,并且包含了纳税人和相关国家税务机关这两方面的税收活动内容。如果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此时的税务会计称可以称为纳税会计;如果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因此,我们可以将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概况为税务会计,并将其列入到税务会计之列。

作为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分支——税收会计,它主要是为了反映出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所得税、公司入库和提退的税务情况,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而纳税会计,指的是根据税收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与个人的实际情况,通过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理论方法,采用货币形式来进行计价,将纳税人与企业的税务情况连续、系统、详细地统计出来,进而作为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的依。此外,与税收会计的执行情况不一样,纳税会计还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中,税务会计则是采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税务资金例如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同,都处于同一时期,因为存在税收的情况,就会有核算应征税款的税收会计和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出现。同时,他们之间必须通过税法来衔接在一起,并受税法的约束,这就要求税务会计通过定期地监督纳税人自身必须依法纳税,并守法行事;而税收会计则主要是监督纳税人缴纳税金必须及时、足额、守法。由此可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文字表面上看来,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差别不大,但是,细究其内涵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差别。然而,目前我国不少人都将其混为一体,不能对其进行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会计工作效率。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区别:

1、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往往是由会计的主体决定的,对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其工作目标是不相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企业和相关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提高税收的透明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因此,此过程可以通过税收会计来对其进行核算, 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并确保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行为依法进行,为我国会计行业最终走上正规化、法制化道路提供先决条件。对于税务会计,其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计税,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确保纳税过程信息的透明化。因此,相关纳税人要符合管理当局的基本要求,根据纳税人的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减少纳税资金的有效途径, 寻求经济纳税,以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此外,相关纳税人还要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提高企业税务系统的运作效率。

2、会计主体不同

经分析可知,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他们的职能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情况,避免税金的来源途径单一化。该会计主体包括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各级税务机关。但是,有些特殊的税务机关并不列入到税收会计主体,必须将其区别开来,而不能混为一谈,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也就是会计主体要从国家层面上来区别。与税收会计的主体不同,税务会计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也就是他们达到相关纳税要求后,应依据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与相关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运用恰当的会计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有效、系统、详细地反映和核算,以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时公正、及时、足额,还能够起到规范纳税人活动的作用。

(三)会计体系不同

11.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实务 篇十一

【关键词】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纳税调整;财务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所有权等。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本文试就其存在的差异分析探讨,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通常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不尽相同。外购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等。初始确认时,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和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两种情况。

(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法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此产生两项差异需要调整:

1. 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的差异;

2. 实际支付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异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形成的差异。

(二)内部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满足条件的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纳税调整:

1.税法规定的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整,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即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的150%。无形资产的成本小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后续计量时的摊销额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在估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于税法的摊销方法和年限与会计规定不同,使无形资产的摊销对损益和所得税的影响不同而产生差异,导致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1:某企业2008年1月从外购买一项非专利技术,共支付各种费用45万元,该项无形资产预计可使用5年。由于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前期会使企业收入多,后期收入少,因此企业决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008年摊销额=45×5÷15=15万元

借:管理费用150 000

贷:累计摊销150 000

以2008年为例,会计规定摊销额为15万元,税法规定摊销额为45÷10=4.5万元,会计上比税法上要多摊销10.5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0万元<计税基础40.5万元,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0.5万元×25%)2.625万元,则纳税调整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6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 250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当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准转回。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看出,会计上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某企业2008年1月从外购买一项无形资产,共支付各种费用50万元,该企业无法预计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将其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08年年末,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对该无形资产不利的经济因素,使其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5万元。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250 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50 000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只有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额准予扣除,且摊销期为10年。2008年会计确认的25万元减值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2008年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为5万元,纳税调整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200 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三、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处理一般不会产生差异。只有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能会产生差异。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时,按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让损益。税法规定将这类业务分为两步:第一步卖出无形资产,应确认收益;第二步买入资产,与一般交易一样。因此,需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研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选择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的顺序为:先抵扣技术开发费,再抵扣加计扣除部分,如技术开发费在当年没有足额抵扣,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延续抵扣。而加计扣除部分没有足额抵扣的,无论当年还是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内部研发费用资本化是对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并且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资本化。但由于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在具体实施中较难掌握,需要较多的主观判断,资本化金额大小的确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加之对资本化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如果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选择费用化研发支出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选择资本化研发支出,可在未来的不低于10年的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注意区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是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如不加以区别,容易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准则的区别

无形资产的摊销在无形资产准则第四章后续计量中作了具体规定,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而对无形资产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集中体现了资产减值的共同性和系统性。

2.确认范围的区别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对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可见,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不仅包括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此,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比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要广一些。

3.计提基数的区别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作为摊销基数,并在估计确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内计提摊销。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

[3] 杨崇春,高金平.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纳税调整[J].中国总会计师,2009(3).

[4] 董淑兰,唐吉龙.研发支出形成资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J].中国农业会计,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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