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

2024-08-17

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共8篇)

1.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 篇一

企业吸收合并的主要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合并各方完成相应的决策和授权手续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原有子公司的股东会依据公司的章程作出合并的股东会决议;被吸收的公司是贵司下属独资公司(改制后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股东作出合并的决定;(3)合并各方的股东在分别作出两公司合并决议或决定时,也应当符合其自身的决策程序要求。

2、合并各方清理各自的资产并编制相应的清单及表格(1)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2)根据各自的资产情况编制财产清单。

3、签署《合并协议》

在完成相应的决议及授权手续后,签订《合并协议》。

4、在合并各方作出合并决议或决定后,按期进行通知及公告(1)自作出合并决议或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各方分别通知其债权人;

(2)自作出合并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各方分别在报纸上公告。

5、合并的财务处理(1)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2)合并报表后完成实收资本的验资手续。

6、办理合并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1)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中,贵司的原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2)如贵司需要变更原子公司的公司名称的,可以一并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在办妥前述工作后,另行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7、交接及善后工作

(1)进行人员及资产的交接;

(2)原登记在改制后公司名下的资产要办理变更登记到合并后公司名下的手续。

附注:

一、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具体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关于合并的决议/决定;(4)合并协议;

(5)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或证明;(6)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7)各自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新一届股东会的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10)新增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新的《公司股东名册》;(1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部分工商局要求提供被吸收公司已经办理公司注销的证明);(15)当地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合并后被吸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4)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5)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税务注销凭证(一般需要提供,具体要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9)当地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 篇二

吸收合并亦称兼并,指一个企业按一定的规则用现金或股票等购买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净资产后,被合并企业宣布解散或成为购买企业的一部分。显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中要将资产转让过渡给合并企业,其资产转让价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对这部分差额如何征税,需要税法予以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可将影响企业吸收合并中所得税负担的因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合并方式

从税收角度可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税法对此有严格的比例限定,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可由税务机关确认免税资格。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免税合并情况下,若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二)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情况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免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税合并情况下,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付出的成本,按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存在高估或低估时将影响合并企业未来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吸收合并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举例

2009年1月,A股份有限公司欲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料如下:A公司发行在外股票1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2.5元),估计合并后A公司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会计利润为2 000万元(其中,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B公司合并前账面净资产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均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致),以前年度亏损100万元,尚有一年补亏期,企业所得税税率25%。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吸收合并B公司:

方式一:A公司发行580万股股票并支付50万元人民币吸收合并B公司;方式二:A公司发行100万股股票并支付1 250万元人民币吸收合并B公司。假设:股票发行前后市价不变,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合并后A公司新增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

分析如下:

采用方式一,A公司非股权补价50万元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580×15%),符合免税合并条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B公司不确认合并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则:

B公司应纳所得税=0

B公司2008年的亏损100万元可由A公司弥补限额=1 500×4%=6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 000-60)×25%=485(万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属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需对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此处暂不考虑。

A公司税后利润=2 000-60-485=1 455(万元)

采用方式二,A公司非股权补价1 250万元高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100×15%),属应税合并。B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B公司以前年度亏损不得结转到A公司弥补,则:

B公司转让所得=100×2.5+1 250-1 000=50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500×25%=125(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 000×25%=500(万元)

A公司税后利润=2 000-500-125=1 375(万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需对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减,此处暂不考虑。

三、企业吸收合并的所得税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案例两种方式下所得税的处理,本文提供以下所得税筹划思路。

(一)增加亏损弥补限额的筹划思路

上述案例中,免税合并方法下,B公司亏损100万元,尚在补亏期,由于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为1 500万元,当年可由A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60万元。显然,被并企业净资产越少,可弥补的亏损限额就越少。如果被并企业净资产很少,或为负数时,补亏限额就会很小或者为零,这时即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产生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一旦超过了补亏期限,被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税收挡板作用就会被浪费掉。为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即在合并前由被并企业向其债权人申请债务重组,将其债权等值转化为股权,这样被并企业可以在不产生重组收益的条件下实现净资产的增加,也可相应增加合并后企业的补亏限额。

这一方案付诸实施的必要前提是合并企业股东能接受债转股带来其股权的进一步稀释,被合并企业债权人能接受其财务风险的增加。事实上,由于债转股可以给合并企业带来亏损抵税上的好处,而只要合并后企业效益良好,原被并企业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并后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其原债权的收回。因此,只要合并各方当事人认为筹划收益大于风险,通过债转股实现补亏限额增加的方案就具有可行性。

(二)将支付方式与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估值结合使用的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免税合并方式下,合并企业只能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接受其转来的固定资产;在应税合并方式下,合并企业可以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接受固定资产。上述案例中,方式二与方式一相比,每年可多提折旧100万元,从而获取税收利益。

因而,为实现合并企业最大的税收优惠,可将支付方式与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估值情况结合使用。比如:如果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被低估,合并企业可以选择以现金收购被合并企业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在会计处理上,这一交易可以被视为合并企业以现金购买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将现金全部分配给股东,换回所有股票并加以注销。这样,合并企业不仅取得了经过重新估价的资产,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减少应税所得,而且不会发生折旧的重新收回,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则可以获得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如果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被高估,合并企业可以选择股权方式收购被合并企业,这样,合并企业按被合并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入账,从而避免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低时而可能减少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从而同样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优惠。

(三)考虑合并企业股利支付方式的筹划思路

上述案例中,A公司采用方式一进行吸收合并时,只需交纳485万元所得税;采用方式二进行吸收合并时,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所得税625万元,从税负角度看,方式一有利。不过方式一虽然可以节省A公司当期的现金流出,但由于股票发行一方面造成现有股东控股权的分散,同时也加重了A公司以后支付股利的负担。所以,如果合并企业处于成长期,合并后以股票股利支付方式为主进行股利支付,因股票股利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采用方式一免税合并有利;如果合并企业合并后以现金股利支付方式为主进行股利支付,则需通过比较两种方式在合并时的现金支出和若干年内所得税及现金股利支出导致现金流出的现值之和,进而得出有利方案。

如上述案例中,假设A、B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每年税后利润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5%任意盈余公积后,其余全部以现金股利支付方式分配给股东,折现率为6%,则比较如下:

方式一(免税合并方式):

A公司合并时支付的现金=5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的所得税额=485(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1 455×(1-10%-5%)×580/(1 000+580)=454(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的所得税额=2 000×25%=50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2 000×(1-25%)×(1-10%-5%)×580/(1 000+580)=468.04(万元)

A公司合并后5年内的现金流出现值=50+(485+454)×(P/S,6%,1)+(500+468.04)×(P/A,6%,4)×(P/S,6%,1)=50+939×0.9434+968.04×3.4651×0.9434=50+885.85+3 164.50=4 100.35 (万元)

方式二(应税合并方式):

A公司合并时支付的现金=1 25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的所得税额=125+(2 000-100)×25%=600(万元)

(该方式下,A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接受的B公司资产按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成本,而税法上规定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因此对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需按5年时间平均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的税后利润=2 000-600=1 40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1 400×(1-10%-5%)×100/(1 000+100)=108.18(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的所得税额=(2 000-100)×25%=475(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2 000-475)×(1-10%-5%)×100/(1 000+100)=117.84(万元)

A公司合并后5年内的现金流出现值=1 250+(600+108.18)×(P/S,6%,1)+(475+117.84)×(P/A,6%,4)×(P/S,6%,1)=1 250+708.18×0.9434+592.84×3.4651×0.9434=1 250+668.10+1 937.98=3 856.08 (万元)

3.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 篇三

【关键词】税务管理;流程;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系统

税务管理的前提是以企业总体的经营为目标,通过涉税的有用资料,提高税收的成本效益并降低税收的成本,包括税务策划、控制、效益量和业绩四个方面,且包含企业的战略管理、运营效益管理、于常管理和资料管理四个方面。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1.含义

指企业所涉税的事项没有按照相关的税收规定以及要求,遵守税收的法律规定所造成的稅收风险,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企业所涉税的事项不符合税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能会是未纳税或是少纳税,造成补税、罚款、刑罚处罚及声誉受损等风险;第二,企业经营使用的税法不合格,可能是没有使用有效、合理的税收政策,导致多缴税款,或是背负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2.产生的原因

(1)管理制度不完善。只有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才是预防企业发生税收风险的前提条件,企业的管理制度应针对财务管理、投资担保、业绩考核以及企业的内控制度等方面。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程度。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质素很笼统,且税法的规定与会计的制度存在着较多的差异性。很多的煤炭企业税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了解相关的税收制度,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的食物,给企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

(3)筹划税收风险不明确。纳税人应在税收的法律规定内进行税收筹划,才能有效的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针对企业间的管理需求进行区别制定税收政策,有效的减缓企业的税负。部分煤炭企业的纳税人并没有对企业发生税收的风险进行事先筹划,且筹划的效果没有确定性,造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内在因素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要素及内容

税务管理流程下煤炭企业风险管理包括税务策划、控制、效益量和业绩四个方面,每一个方面的税务风险管理包含着八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对策、风险评估、目标范围、事件分析、控制区域、信息交流及监督。在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容上,主要涵盖税务风险战略管理、税务风险运营控制、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及税务风险信息管理这四个方面,

三、系统设计

1.整体构造

以煤炭企业税务流程为目标,根据煤炭企业风险、财务风险、生产经营等管理体系,让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到煤炭企业税务管理内容中去,通过对煤炭企业税务的风险程度、分析评价,设计对应的控制风险方法,利用最小的资金支出实现组大的税务收益或将税务风险降到最小。

2.子系统设计

(1)战略管理:税务管理流程下煤炭企业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的设计,是以煤炭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过程为主导,根据煤炭企业风险的战略、财务、生产经营三个管理体系让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到煤炭企业投资、融资和收益分配等税务管理内容中去,通过对煤炭企业税务的风险程度、分析评价,设计对应的控制风险方法,利用最小的资金支出实现组大的税务收益或将税务风险降到最小。

(2)运营效益:税务管理流程下煤炭企业风险运营效益子系统的设计,是以煤炭企业税务运营效益为主导,根据煤炭企业风险的战略、财务、生产经营三个管理体系让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到供应、生产和销售的过程,通过对煤炭企业税务的风险程度、分析评价,设计对应的控制风险方法,利用最小的资金支f|{提高税务的成本效益或降低税务的风险程度。

(3)日常管理:税务管理流程下煤炭企业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的设计,是以煤炭企业税务日常管理为主导,根据煤炭企业风险的战略、财务、生产经营三个管理体系让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到税企关系、资金和纳税管理中去,通过对煤炭企业税务的风险程度、分析评价,设计对应的控制风险方法,利用最小的资金支出降低税收的成本。

(4)资料管理:税务管理流程下煤炭企业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的设计,是以煤炭企业税务资料管理为主导,根据煤炭企业风险的战略、财务、生产经营三个管理体系让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到涉税资料、加工和输出管理中去,通过对煤炭企业税务的风险程度、分析评价,设计对应的控制风险方法,利用最小的资金支出提高税务方面的管理资料。

在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应用上,较为突出的一个案例就是兖矿集团由税务风险亏损王到扭亏王的转变。由于前期的税务管理较为滞后,对税收抵扣等政策未完全掌握,导致企业的税额延迟或出现差额,引发了税务风险。集团税务部门针对这一状况,通过强化内部管控,将税务风险放在了企业战略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引入先进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在战略管理、运营管理、日常管理及资料管理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流程,实现了税务管理的精细化,从而有效提升了煤炭贸易的利润额。

再如中煤集团,通过引入慧点科技研发的风险管理系统,实现了税务流程的实时管控,为部门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保障。

四、结语

战略管理的目的是满足企业的总体经营(投资、筹资和收益分配),运营效益的目的是提高税务的成本效益(供应、生产和销售),日常管理的目的是降低税收的成本(税企关系、资金和纳税管理),资料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税务方面的管理资料(涉税资料、加工和输出)。合理设计税务管理流程下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的子系统,才能使煤炭企业的税务管理系统得到有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胡国强税务管理流程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设计[J]会计之友,2014(14):2-9

4.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 篇四

A、审批所需资料(一式一份,除另注明外)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2)企业合并协议(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6份);

(3)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外资企业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4份)

(4)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5)各企业上一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6)合并后的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表7.2)、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表8.2)、外资企业只需做章程(表9.2)(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6份);

(7)新董事会名单(表2)(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表29)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8)监事会成员名单或监事委派书(表3)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9)如属新设合并,需提交新企业的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各企业原合同、章程(包括历次修改的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历次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12)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13)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4)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表11);(15)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16)新设企业或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保证履行原企业债务的承诺书;(17)企业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18)审批机关对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批复或内资企业的工商注销证明;(19)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3次的报纸原件;(20)审批机关同意企业合并的初步批复; B、审批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拟解散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解散手续;(2)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递交上述(1)-(15)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3)市商务局主办人员起草初步批复,按权限审批;

(4)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要求补充其它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审批。(5)申请人凭回执到商务局窗口领取初步批复。

(6)企业领取初步批复之日起10天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至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后,再向市科工贸信局递交上述(1)-(20)项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7)主办人员审查并拟批复,按权限审批;

(8)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要求补充其它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审批。

(9)申请人凭回执到外商投资窗口领取并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如企业原审批机关为省商务厅的,市商务局审批后,出具请示文件,企业备齐另一套上述资料上报省商务厅批复,并在省商务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在市商务局领取批文及转发通知;

(11)如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市商务局审批后,出具请示文件,企业备齐另二套上述资料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批复,并在商务部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在市商务局领取批文及转发通知。C、办结时限

5.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 篇五

国税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

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总结报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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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6.公司吸收合并公告 篇六

吸收合并概念:吸收合并(merger),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月7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xx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185号),批复内容如下:

1、核准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403,403,598股股份吸收合并无锡xx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900,28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3、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4、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手续。

6、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7、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将根据上述批复要求办理本次吸收合并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后续实施事项,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7.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程序 篇七

吸收合并的法律程序: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吸收合并的法律程序:

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办理登报公告电话010-52677288)。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合并后需解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8.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流程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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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协议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址:

邮编: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址:

邮编:

本协议于2008 年月日于签订。

鉴于:

1、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

(五)甲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评估报告(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

(五)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六)盈利状况: 2005年、2006、2007年……[盈利/亏损];

(七)乙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三),评估报告(见附表四)。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

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即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甲乙双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但,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对债权、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二)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由甲方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承担义务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安置方案

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并手续的办理

甲乙双方应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自动失效。甲乙双方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一方或双方申请未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各方均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对协议各方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构成任何不法或违反。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相关机关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一)甲方资产负债表

(二)甲方评估报告

(三)乙方资产负债表

(四)乙方评估报告

(五)甲、乙债权银行与有关各方签署的《债权、债务继承协议》

(六)甲、乙各方关于公司合并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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