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

2024-09-06

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共8篇)

1.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 篇一

甲方:大张庄中心小学

乙方:大张庄中心(乙午)幼儿园

为了完成学前三年教育,搞活幼儿园经营方式,提高幼儿园的竞争力,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将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模式:实行承包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承包期限:从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9月1日止,为期20xx年。

三、双方权力与义务:

1.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现有条件下的幼儿教学环境,教室4个、办公室1间、甬路西部院落

一处。

2. 乙方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监督管理。

3. 乙方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和甲方的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的检查。乙方要强化内部管理,做到优良服务,不断提高幼教水平。

4. 乙方对所聘用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按承诺保底,上不封顶。

5. 幼儿园设施及教学用品乙方投资购买。

6. 乙方对幼儿园整体教学质量、教职工及幼儿学员的各项安全等负有完全责任。一切教育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7. 乙方有权修正或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完善管理,确保幼儿园有质的飞跃。

8. 自20xx年9月1日起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租金贰千元。

9. 乙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科开发扩大与幼教相关的项目,费用由

乙方自理。

四、协议变更、终止和解除:

1. 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和解除本协议。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者,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a. 乙方违法乱纪。

b. 损害甲方的利益。

c. 未认真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3. 乙方在承包期内,依照本协议,正常营业、合法经营,未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地方行业规定,甲乙双方无权终止和解除协议。

4.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确需变更的,本着双方共同平等友好协商原则修订和补充条款。

五、违约责任:

1. 幼儿园的设施场地,乙方不得变更变更用途。

2. 乙方不得变更幼儿园特定功能。房屋结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六、其他约定:

1.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幼儿园的名称。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以圆满履行协议。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

乙方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

2.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 篇二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下简称“特许人”) ,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以下简称“被特许人”) 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 不难获知特许人占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且被特许人须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展开经营, 可见被特许人的特许业务受到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 被特许人在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和经营战略等方面必将受到特许人的控制或制约。另一方面, 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在于特许人拥有商标、专利等本身占有一定垄断性的经营资源, 被特许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要获得上述资源, 必须经得特许人同意, 意味着要受到特许人的一定约束。综上, 特许经营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竞争条款, 是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统一性和特许人合法权益, 是特许经营具有法律特征的必然要求。

按照一般的理解, 特许经营中常见的合法竞争条款包括:产品质量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约定销售额条款等。一般认为, 上述限制竞争条款在特定条件下合法有效, 而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不合法限制竞争条款包括限制采购条款、搭售条款、固定转售价格条款。

二、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解读

特许经营合同乃特许经营的基石, 其涉及到特许经营的各个方面。尽管特许经营令受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规制, 但始终无法脱离特许经营合同本身的约定。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 限制竞争条款往往是双方沟通的重点, 也将涉及《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格式条款等内容。《合同法》第5、6条分别规定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4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见, 两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 不同于一般的限制条款, 对其理解必须置于特许经营大背景下, 只有将其置入特许经营体系中, 才能真正从合同法角度理解诚实信用和公平含义。

就诚实信用原则, 在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的适用而言, 首先, 应满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规则, 即应优先适用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相关的法律规范;在类推适用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时优先。其次, 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 须考虑特许经营制度本身所包涵或指向的基本要素, 可从特许经营本身的限度和要求入手, 只要不违反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范, 只要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目的, 只要设定的限制竞争条款超过特许经营目的所包含的合理范围, 则可认为特许人的限制竞争条款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但当出现不合法的限制竞争条款, 或限制了被特许人独立经营等主要权利或重要权利时, 当被特许人引用合同法其他救济方式时, 如欺诈、显失公平等制度予以救济不足时, 或引入市场竞争规制法不足以救济被特许人的权利时, 可考虑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入手, 给予被特许人救济。

三、从合同法格式条款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解读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一般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39、40、4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第6、9、10条, 均对格式条款含义、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条款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制:格式条款的设立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拟制人应尽到合理注意说明和提示义务, 并负举证责任;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效力。就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而言, 其一般属于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被特许人主动性将无法施展, 往往陷入“选择签与不签”自由当中, 而无选择条款或内容的自由。尽管特许经营合同纳入合同法的管辖范围, 甚至某些限制竞争条款似乎符合“无效”情形, 却依然有效。这与特许经营本身法律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笔者认为,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在运用格式条款予以规制时, 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本身的特征以及约定的具体情形来对待。

第一, 一般而言, 只要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含义, 即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 即可认定为格式条款。在特许经营中, 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运用自身成熟的商业模式以及已有的资源开展活动, 特许人为维持自身利益和特许经营的规模, 必然提供大量的格式条款。

第二,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 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特许人掌握着特许的商业模式、资源等信息, 被特许人对此均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尽管特许人作出了一定的信息披露, 但对于被特许人而言, 这些信息不足以使其充分认识风险;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本身包含着许多涉及被特许人重大利益元素, 如产品销售、价格等, 被特许人可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特许人予以说明, 提供合理提示, 对未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 一旦发生纠纷, 应由特许人举证。

第三, 对特许经营限制条款的解释, 除了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定外, 笔者认为这一格式条款的解释, 应围绕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内容等具体情势, 须结合特许经营的特定环境进行综合判断。按照通常解释, 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的共性特征, 应将当事人约定的特许事项纳入“通常”考虑范围内。按照不利解释方法, 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内容和当事人利益、风险分担等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 根据《合同法》规定, 被特许人有两种救济途径, 其一,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导致双方未注意的, 被特许人可申请撤销;或当该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 可认定条款无效。就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而言, 双方权利义务配置, 须充分结合限制竞争条款和特许经营本身的特点来认定。

摘要:合同构成了特许经营的基石, 其中限制竞争条款构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有不少文章对特许经营限制条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视角进行分析, 本文将从合同法视角来分析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

关键词: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格式条款

参考文献

[1]韩强.特许经营的责任分担和风险防范[J].法学, 2002 (06) .

3.特许经营:合同中会有哪些猫腻 篇三

原告:刘芳

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原告加入“永和豆浆中式美食”国际连锁店,并向被告支付了商标使用费等共计306695元。但被告并非“永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与原告签约时,被告成立尚不足1年,不符合“1年以上良好经营业绩”的法定条件,不具备特许者条件。且被告经营管理混乱、法律手续不完备,在餐饮连锁店中无独特的专利产品和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诀窍。被告的欺诈行为使原告在履行了约定义务后,未能取褥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权,不仅无法得到预期利益,还在经营4个月内亏损达190151.77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约”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基于“特许经营合约”支付的费用306695元,并按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0151.77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系“永和”及“稻草人”图形文字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不存在隐瞒自身情况、故意欺诈原告的情形。2007年12月30日,被告书面向法院表示,为妥善解决矛盾,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万元。

案件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永和豆浆”品牌最初由台湾弘奇在台湾地区创立,1995年,台湾弘奇先后将其“永和”文字和“稻草人”头型的组合商标、“稻草人”孩童全身图形商标,以及“稻草人”头型图形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4年9月1日,台湾弘奇向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区域特许人,得在许可区域内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人专用商品、商标、企业Ⅵ,营销模式、培训体系、财务体系、专有技术等,得在许可区域发展“永和豆浆”加盟店。

2005年4月1日,台湾弘奇与原告直接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设立的永和豆浆店使用上述3个注册商标,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由加盟合同另行规定。

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约。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及范围为“被告将永和豆浆中式美食及相关KNOW-HOW授予原告使用”,具体事项包括商标的使用、被告拥有专有权的制作物的采购、广告招牌的悬挂张贴等。

被告的主要义务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原告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对原告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原告做好开店准备,保证原告能完成独立营运开业。

原告的主要义务为:所属人员应接受被告相关训练,并经被告检定认可后方可正式营业;按被告规划之标准化资料进行店铺的规划、内部工程装潢、设备施工等,并负担相关费用;所需原、物料等事项由被告统一供应或指定供应商;产品的贩售种样、储存方式、器具、营业用品、调理方法、销售加热流程、包装方式、作业标准及装潢设计、招牌形式、员工服装、会计制度及报表之填具需遵照加盟相关办法及被告的行政流程办理;对被告提供的调理技术等负有保密之责;向被告支付权利金(每月营业额的3%)、加盟储备金8万元(用于培训、代收代付等)、商标授权金10万元(代收代付)、保证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8万元,商标使用费10万元,保证金5万元,货款76695元(用于从被告处购进设备等),并按照被告要求的统一标准进行了店铺的规划、内部工程装潢和店面的装修。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约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开业前的培训与指导,培训的内容包括店面装修、服务标准、员工操作规程、食品的制作工艺。2005年5月16日,原告经营的永和豆浆店开业。

判案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具备特许者资格是特许者得以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虽非“永和豆浆”品牌的持有人,但“永和豆浆”相关注册商标和“永和豆浆中式美食体系”的所有人台湾弘奇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被告为“永和豆浆”大陆地区区域特许人,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在许可区域发展“永和豆浆”加盟店。台湾弘奇的授权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民事行为。在台湾弘奇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时,被告虽尚未注册成立,但被告在此后注册成立,具备了法人资格,该授权书的授权行为应在被告成立之后当然有效。

因此,原告称被告不具备特许者资格、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特许者需具备1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成立尚不足1年,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永和豆浆”的相关商标在1995年已在中国大陆注册,该品牌在我国餐饮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加之被告是依据台湾弘奇的授权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被告成立的时间对原告的加盟行为并无直接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餐饮连锁店中无独特的专利产品和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诀窍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首先,被告已经按约定将“永和豆浆”的注册商标、企业形象等授权原告使用,并已在原告开业前就员工操作规程、食品的制作工艺等对原告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和指导。

其次,依據惯例,餐饮连锁店的操作规程、食品制作工艺等均需统一,否则,难以体现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

再次,依据原、被告双方在“特许经营合约”第三条第7项中的约定,“原告所属人员均应接受被告所安排之相关训练,并经被告检定认可后方可正式营业”,因此,如果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培训、未向原告传授食品制作工艺等技术,原告根本无法开业。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确认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鉴于原告有关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尚不具备解除条件。现被告自愿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考虑到原告停业至今以及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愿,对本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至合同期满之日的商标使用费和加盟金,被告应酌情按比例向原告返还,经计算,商标使用费为8100元,加

盟金为6480元,共计14580元。

[律师点评]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系列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特许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对特许者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忽视特许经营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是致命的。

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中细节问题订得越实际,则越有助于维持一个健康的长期关系。下列条款,应是所有种类的特许经营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1)授予特许权条款

这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条款。特许者同意授予被特许者的特许权,具体包括特许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等。

(2)特许者的服务条款

特许者提供的服务是特许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服务,特许店甚至特许体系将难以維持下去。特许者的服务由初始服务、持续服务构成。如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3)特许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特许费是特许者转让特许权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加盟费,这是固定的;二是使用费,一般是根据受许方一年毛收入的一定的百分比来计算。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广告促销费、培训费等,具体由谁负担,也取决于特许方和受许方的合同约定。

(4)品质管理条款

高品质高标准是保证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不能在一个业务单位中保持品质标准就会损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利益。这些要求和规格一般写在业务操作手册中,被特许者应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手册的内容进行运作。

(5)保密条款

特许合同的核心是特许权,而特许权是由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一个有机组合体。尤其是商业秘密,一旦泄密,无可挽回,必然严重损害特许者的利益,故应予以约定。

特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应区分为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对于内部责任,取决于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外部责任总部(指特许者)对于加盟店(指被特许者)经营中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特许经营的外部责任应是特许经营法律责任中最重要的部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会在外部责任的归属问题上突显出来。

首先,合同责任的原则是: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总部应否承担?就看总部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视为合同当事人;特许经营只是总部用以扩张交易规模的手段,是以加盟店的独立经营为前提的,即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它只在一定程度上受总部的指挥及监督,是实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是,总部向加盟店提供了全套的“加盟包裹”,包括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都和总部的商号、商标一样,这种企业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第三人可以信赖该加盟店与总部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要求总部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这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其次,如果加盟店自己拥有资产,自享利润、自担风险,加盟店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总部就不予承担。但下列情况例外:

(1)总部对造成第三人损害有过错的;

(2)总部是加盟店工作场所所有人的;

(3)总部是致人损害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一种,总部常在合同中特别规定,总部对于加盟店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纠纷,概不负责,加盟店自负其责。对于这种免责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对于契约外的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总部不得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

4.经营合同 :经营合同 篇四

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奖励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他资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__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_____、__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_____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_____(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 文:_____

英 文:_____

地 址:_____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他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套符合_____国_____标准的_____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_____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_____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_____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_____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_____%,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_____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_____美元。注资本总额为_____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_____%,乙方占资本额的_____%。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 方:_____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_____美元;

(2)厂房,价值约_____美元;

(3)现金,相当于____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 方:_____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_____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别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他。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_____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_____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_____人,其中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_____分之_____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_____%

副董事长各_____%

董事各_____%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_____年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_____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_____支付技术转让费_____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从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在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_____%;企业发展基金_____%;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_____%。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务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他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_____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相应调整。

46._____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_____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_____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_____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 ̄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_____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营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产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_____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的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_____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_____方人员到_____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

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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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

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0)劳动管理、工会

11)生产与销售

12)财务、会计、审计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他

21)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条 合作各方

甲 方:_____注册国家:_____国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乙 方:_____注册地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_____。

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洋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_____吨,成鳗_____吨,以及其他水产品。

第五章 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条 甲方提供土地_____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_____美元。

第十一条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 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_____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_____港。

第十六条 甲方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担负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4.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他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和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

5.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6.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

7.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

8.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_____港或_____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八条 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购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

3.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

4.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

5.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6.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的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_____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

8.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9.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_____名,任期均为_____年。董事长由乙方担任,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__次例会,一般应在_____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其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其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其他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策任期年限。正副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_____年。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1.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2.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

3.制订全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5.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

6.审定职责部门制定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

7.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

8.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

9.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

11.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

12.其他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1.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2.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

3.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

4.处理其他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

5.其他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

第九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一章 生产与销售

第三十三条 合作企业在每年度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

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企业生产的对虾、鳗鱼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后,根据年度出口计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

第三十八条 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内销产品按中国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市场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他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_____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

第十三章 税收、利润和亏损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款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 所得税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乙方按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扣除由董事会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等分成。

第四十八条 乙方所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时,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合作期限定为_____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然后,合作公司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乙方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合作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本公司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申请并经上报批准机关批准后延长合作期。

第五十二条 在合作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解散合作企业:

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2.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时;

4.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公司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因素已经出现时。

经双方作出努力不可挽回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终止合作企业。

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况解散合同企业时,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作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合作期未满,公司解散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支付职工一定的安置费,余下部分双方对等分配,对于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对等分成。

第五十四条 合作期满本合同自失效,合作公司所有资产不附任何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再另行清单。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散或终止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六章 保险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支公司办理。

第十七章 商标

第五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公司所产对虾采用“_____”牌商标,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后使用。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提交仲裁机关解决。

第六十一条 仲裁地点设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十二条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三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论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后,向上级审批机关报批,获得批准后,即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六十八条 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中国法院诉讼,对构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他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总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并在半月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显示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确认。

第七十条 公司地址:_____

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及发往函电按下列报发对方:

甲 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电 话:_____

乙 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电 话:

专用电讯:_____

电 挂:_____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同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主管及审批机关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章 附件

附件一

根据合同第十八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在性、价比同等的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购买_____方提供的设备,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1._____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必须是整套、全新、具有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的,如果因提供的技术和设备陈旧、落后,造成的损失应由_____方负责赔偿;

2.上述设备应有_____年保用期,在保用期内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达不到生产效率,由_____方负责调换和维修;

3._____方必须提供设备需配带两年的备品配件和全套技术资料;

4._____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公司指导安装、试车并达到正常生产的要求;

5.在收到_____方通过中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_____个月内,_____方必须将全部设备发运到_____港;

6.安装和试车争取在一个月内完成;

7.设备发运时,_____方必须附带不少于试车生产的原材料;

8._____方派遣到_____的技术人员工资,往返费用和_____的食宿交通由合作公司负责,以总额不超过_____元为限。

附件二

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暂定每人人民币_____元。视以后公司发展结合国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对本公司职工逐年适当增加工资。

2.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按劳报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视其生产效益和实际表现,由公司总经理平衡。

3.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职员工资由董事会协商。

4.生产过程中,可以承包给班组或个人的项目应予承包,由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应每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

附件三

根据合同第三十八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自销价为国际市场实际销售价,并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上下浮动。

2.出口产品每三个月交货付款,其交付款办法另订协议规定。

附件四

自本公司营业执照批发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两个月内将_____美元一次性汇给中国银行_____分行。

公司经营用租房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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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用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________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____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____。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____元。该房屋总租金为____元。

三、租金于____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____计罚。若____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从____ 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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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五)

目 录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提供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管理机构

11)设备材料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管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场地使用费

21)不可抗力

22)适用法律

23)争议的解决

24)文

第一章 总则

、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中国

,在登记注册,(以以下简称丙方)英文:

其法定地址:,英文:

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和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只公文箱。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美元。

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

甲方:美元,占%

乙方:美元,占%

丙方:美元,占%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到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其它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手续,合营各 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它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术提供

第十五条 ×方为合营公司提供公文籍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方应按照×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

×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到%。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 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调,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的其它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计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会。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由董事 会任命。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筹备组由×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

第三十六条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建小组根据×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 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外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

(但不得低于%)。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方认为需要聘请其它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审查,×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

第四十八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分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结转下年度。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缺少资金时,可按“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办法”向中国银行或中国的其它金融机构贷款,也可向国外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时,应考虑利率、期限等条件。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五条 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继续合营,可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它的委托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各项情况时,合同也可提前终止: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或不能恢复时。

2.遭受不可抗力的外来影响,合营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而无法继续时。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发生上述情况,合营各方应作努力,排除障碍,避免终止合同。

第五十八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须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提出结业申请证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五十九条 终止合同时,由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方案,报请当地的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公证会计师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后的财产,按投资后的比例折分。×方分得的资金可按“合资法”规定汇往。

第六十条 合同终止,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停止一切营业活动。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五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其它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公司合同,如各方面同意继续合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违约金给合营公司其它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的出资额的百分之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第五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合营公司几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方应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保书。

第二十章 场地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合营公司使用的场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第七十条 合营公司租用场地××平方米,租用费为每年××元(人民币)/平方米,租用费缴纳方法,期限要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合营公司租用×方厂房、仓库暂定为××平方米,租用费定为每年××元(人民币)/平方米,按使用面积计取,水、电、汽设施租用费每年共计××万元(人民币),上述三项费用列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一章 不可 抗力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用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其它各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的出具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章 文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第二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组建工程协议、销售协议等(略),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甲、乙、丙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丙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特许经营合同 篇五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岁至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平方米至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6.餐饮特许经营合同 篇六

1、特许方式和内容

1.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1.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1.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2.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2.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2.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3.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3.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4.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4.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5.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5.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5.3乙方应按月将 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6、保密

6.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6.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7、违约与处罚

7.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7.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8、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8.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8.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9、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9.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9.2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

9.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0、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苏州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2、附则

12.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浅析企业经营管理合同的若干经验 篇七

当今社会, 企业要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快速发展, 在合作当中面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程序当中, 就必然要努力做到零诉讼, 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只有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才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管理合同的重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条件下, 企业也在快速的发展成长, 企业涉及的层次也越来越广, 从生活水平到虚拟网络内容越来越复杂, 在竞争中企业要谋求发展, 就必须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共赢, 而靠“朋友义气”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 管理合同已经成为企业管理是否理性化、法治化的标志。企业加强管理合同对于企业在竞争中防范风险、减少利益纠纷、促进经营管理以及提高效益是十分的重要。

加强企业管理合同, 既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不被侵犯, 又可以确保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的使用, 在企业面对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如果淡化风险的防范意识, 管理合同不受重视, 企业的运营将会陷入被动的一方, 因此企业应该把管理合同的工作作为企业基本工作的重要内容, 法律工作的重点对象。

管理合同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工作, 不再是简单的要约、签约等内容, 而是全方位的科学的有效管理, 在企业当中合同管理工作的提升将直接推动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快速发展。在保障企业利益的同时又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信誉, 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 能否有效的管理合同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加强企业管理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1. 加强合同管理的意义

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最终都会体现在合同上。企业实行管理合同的制度, 是企业正确用法律的方法来管理自身的体现,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合同已成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义务和享有的依据, 是双方相互认可的承诺。管理合同也越来越重要, 企业每年都会签订一大批的合同, 并履行、变更及解除等等, 如果只依靠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合同, 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掌握企业的经营动向、规避风险、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是非常重要的方式方法。

企业管理合同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从而影响产品效益, 产品失效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生存, 使其不能够面对大大小小的竞争压力。没有有效合理的管理合同的方法, 任何一家企业都不能够正常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从而阻碍了企业发展的战略脚步。它也不再是简单的签约、承诺等内容了, 而是一种全方位的科学管理方法, 现代的企业如果能够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将会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 加强合同管理的作用

(1) 企业而言, 加强合同的管理力度, 即是在为企业建立一整套的规章制度, 促使企业有法可依及时发现其发展达的漏洞, 从而避免经济损失。

(2) 合同管理既可以提高企业管理的专业化又能增长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通过其合同成本的价格分析, 进而达到有效的节约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从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较为明显的提升。

(3) 对合同加强其管理, 在提升合同审查与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 既是在对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无形之中增加了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为企业的工作氛围保持了良好的风气。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4) 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减少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 且在面对纠纷时也能够依据合同从而合法的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既是在对合同条款的掌握力度增强, 提高其执行合同条款的自觉性和法制观念, 做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三、在企业发展中如何实际的运用管理合同

1. 企业发展中的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是通过合理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完成计划中的企业发展、经营策略和目标的过程, 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合同大致分为准备签订前的管理、签订中的管理、履行合同中的管理、终止合同时的管理。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 有着各自的内容和特点。

加强管理合同对企业是具有非常重大的特殊意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 企业要快速的发展就必然会与其他企业合作共赢, 而企业通常都是通过履行合同的严格程度来判断企业运作是否规范。

2. 科学实际的运用管理合同

(1) 签订前规避潜在风险

(1) 对企业的社会影响和信誉, 产品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进行市场调查, 建立档案,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提供参考。如果忽略了前期的调研, 造成对企业和产品市场情况不了解, 决策失误, 不仅带来不了任何经济效益, 反之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在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宣传与包装, 让客户了解企业的产品用途、质量及特点, 取得客户的信任, 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为合同签订在签订的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

(2) 签订中正确维护权利和义务

(1) 合同内容要明确、无误, 包括合同当中的所有条款;承诺应肯定的答复, 不是含糊不清的, 有分歧要及时明确的在有效期内提出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根据重要的程度组建相应的队伍, 做到知己知彼, 并制定相应的方案,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做好完整的记录。

(2) 事先做好法律咨询, 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 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 并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规范合同文本的格式, 做到合法性, 文本内容条款齐全、文字含意清晰明了、责任明确, 每一个字都做到准确无误才能避免风险。

(3) 最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在合同文书上签字、盖章 (加盖印章时应选择带有法律效应的印章, 受法规保护的专用特性的法人印章) 等必要的手续, 这样合同才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并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审批, 公证或备案, 使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保护。

(3) 相互履行

(1) 合同签订后及时建立账本, 对企业自身的全部内容进行分类登记, 科学高效的管理合同的信息;为企业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增加管理合同的公开化, 提高监督能力。这样可以及时了解企业自身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从而方便企业管理合同的人员检查和管理。及时督促企业按时、按标准的完成合同规定的进度, 发现问题时也能够及时处理方法, 保障企业自身的利益和义务。

(2)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有一方变更合同时,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达成共识, 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履行的条款、附加条件等等须得双方协商, 经过对方同意, 变更后的内容必须保障合法性、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4) 合同终止后

在合同终止后对已经履行的不应终止, 对于没有及时履行的条款终止履行。原本合同上的结算和条款在合同解除后, 仍对双方企业具有约束力, 在合同终止前, 单方或者双方进行履行行为的当事人, 在合同解除后, 企业可以要求恢复应有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不能够影响企业追诉赔偿损失的权利, 依法办理手续。

合同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而合同解除可能是因为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 企业在合同管理工作当中及时了解其合同解除后, 债务债权是否消灭, 做到有法可依的企业管理。

四、结语

管理合同作为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会一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此建立合理的管理工作机制, 使企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规避风险, 保障安全, 才能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作用。并且企业在管理合同的工作中需要规避多层次的潜在威胁, 存留必备的证据, 规范其管理合同的行为, 提高管理合同质量, 才能够促使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发发展的过程当中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与防范风险, 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 企业也面对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遭遇重重风险, 而法律防范风险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合同是企业最主要的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 同时也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平等信任的桥梁, 是促进合作共赢的基础, 因此, 正确的管理合同是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当中重要的竞争法宝。并且合同管理系统在企业整个系统当中的位置较为重要, 其合同管理的好坏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否能够得到最大化, 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所以其开发和使用也需要跟上其所在企业的发展速度。

关键词:企业管理,合同管理,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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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经营性合同债权管理研究 篇八

【关键词】企业经营;债权管理;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履行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企业参与市场活动,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等债权的种类多样,按发生原因不同,大致可划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其中,合同债权的发生与实现,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取得收益的主要方式,对合同债权的管理是每个企业经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所谓“债”指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企业经营性债权的内容,不外乎金钱给付、物的给付以及行为给付三类。尽管这些内容表面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但如将置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观察,它们均具有共性,即以财产性给付为目的,须经过一定时间跨度的发展,最终内化为企业财务报表上的金钱化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帐款等。因此,从管理学的角度,企业经营性合同债权是可以作为类型化的对象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是一个多环节在内的复杂的动态管理过程,它包括相对人资信调查、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审核审批、合同签署、依约履行、维护监督、合同归档和纠纷处理等环节。

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从债权的产生即合同的订立开始,到合同履行,对债权进行全程、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时时注意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并且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确保企业债权的实现。

一、合同的准备和审核阶段的债权管理

合同管理风险,隐含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准备阶段为甚。

首先,在合同的准备阶段,首先要对新客户有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有条件的企业要对新客户进行一定的资信评估。在进行资信评估时,需要考量以下信息: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工商资料)、行业信誉、行业地位、客户财务状况,如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本运营能力、银行资信等级等。

笔者曾接触一家油墨生产企业,新签一客户,第一笔订单500万元,付款期要求一个月,第一次该客户完全履约;第二笔订单1000万元,要求两个月信用期,此次也完全履约;第三次订单3000万元,客户申请了五个月信用期,还款期到,该客户再无踪影。这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诈骗形式。虽然有些损失可以挽回,但代价是巨大的。当然,我们并不能说新客户就一定存在着诈骗的可能,但是客户的信誉和运营能力将会直接影响着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因此,签约前对客户进行一定程度的调研是必要的。

合同从起草到正式签订生效,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核。这个审核不是单一的,而是需要从合同的背景、合同的内容、谈判过程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不了解合同产生的背景,法务人员就不可能对合同做出恰当的法律评价,继而会影响到具体的合同条文的理解、审核和修改,所以,法务人员对合同的参与应该是全程参与的。了解了合同签订的全过程,这对随后的合同履行,以及处理有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都是最基础的保障。

其次,合同内容是法律审核的重点。对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和修改,是充分利用法律并争取企业债权权益最大化的过程。在实践中我们应注意避免出现两个极端的误区:一是非法务人员签约心切,认为法务人员的审核是在挑毛病、阻碍合同签订进程;二是法务人员认为具体条款必须服从法务的修改,不切实际。我们需要达成共识的是,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合同的达成,二者是不矛盾的。因此既要尊重法律,又要尊重现实,对于在法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各方共同努力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才是重要的。实践中我们一定要避免法律审核走过场。有些企业存在这种现象,合同已经由双方谈好,签约前才把合同交给法务人员审核,以项目进度的紧迫性倒逼法务人员的审核通过。这种行为,显然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法律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对企业利益的极度不负责任。

二、合同内容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用语的准确性。合同是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就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专业性和严密性,关键内容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法的要素包括概念、规则和制度 ,法律概念是法律文件的基础,语言的极易引起合同解释上的歧义,毕竟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首要方法 ,因此合同必须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容易致人岐义的语言。

第二,重点实体义务条款的约定。除了货物名称、数量、价款、期限等基本核心条款以外,在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质量标准、验收、合同争议处理这三项内容,这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笔者曾经历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种公路桥梁用橡胶支座,合同约定该支座的成分为“橡胶”。后来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已方以甲方提供的橡胶支座非100%橡胶制作为由,拒付货款。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行业实践中,这种橡胶支座没有100%使用橡胶的,因为无论从牢固度、耐久性、延展性等各项指标来看,使用100%橡胶是不可能达到桥梁使用要求的,必须在橡胶中添加其他化学成分。但是由于合同中的简单规定,使乙方找到了质量瑕疵的借口,以致产生争议。

从笔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是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因此,对质量条款的约定,越细致越好。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有企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明示的标准的,就需要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包括产品组成、技术指标、使用条件(温度湿度等)、样品选择及保存、使用期限、验收程序等。验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合同中要细化验收的具体程序,明确责任并严格执行。这是堵住质量争议的第一个关口。

第三,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我们要在合同中谨慎选择争议的管辖地。在法院和仲裁的选择上,笔者倾向于选择法院,因为毕竟法院是二审终审,而仲裁是一裁终裁,尤其是对于跨地域争议,选择法院处理可以给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法律救济空间。至于具体选择哪一个法院解决纠纷,也是颇费脑筋的。公平起见,可以选择第三方法院,或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仲裁也是可以选择的,但所选择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具体

三、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首先,企业合同执行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对方企业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方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变动情况、对方付款进度执行情况、对方有否新的大型投资或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重大诉讼发生、对方是否发生其他方向违约、对方行业变化等等。上述信息中的异常部分,企业合同执行部门应及时反馈给法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其次,合同履行中,企业应该充分保管好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如合同文本及附件、运输单、交货单、仓单、验收文件、会计对帐单、双方来往函电、电子文件。这些文件资料,是对合同履行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因此,有序、专责、系统地管理好这些法律文件,对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将起到直接有效的证明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前述提及的债务人异常信息,债权人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一方面,要加强与对方的沟通,或取得对方履约保证,以进一步辨析各种风险;另一方面,企业要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并充分使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抗辩制度。以不安抗辩权为例,它是指在履行合同中,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这是对债权人应对潜在风险的法律保护。不安抗辩权有两个层次,一是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二是期限届满,对方未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但先履行方有两个重要义务,即一是举证义务,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失去履约能力;二是通知义务,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

不管行使何种权利,债权人首先要对事实有准确的判断,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判断;其次要对法律有准确的理解,不能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四、合同争议的法律救济

一旦债务人有违约或潜在违约,债权人的债权都将处于风险之中,鉴于债权是企业潜在的收益。因此,在出现债权不能顺利实现的情形时,企业必须立即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诉前准备与协商

就债权发生争议时,企业应立即启动证据收集工作,这是处理债权争议的基础工作。同时,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企业之间因经营性债权发生的纠纷,很少是因债务人恶意违约造成,大多数情形下是因约定不清或双方对法律或事实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可以给予对方机会充分发表意见,以期相互取得理解。债权人可以综合考虑自己和对方所处的经济形势和环境,仔细考虑是否有让步的可能。有时为节省人力、物力和维权成本,在债权能够大部分得到实现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考虑做出适当让步,包括给予对方延期履行、减少违约金、减免部分债权额等。

2.启动诉讼程序

如果通过谈判,仍无法解决问题,债权人需要考虑y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除了企业自身的法务人员以外,复杂的案件应考虑聘请外部律师,毕竟企业法务人员熟悉企业,而外部律师诉讼经验更丰富。诉讼程序一旦启动,需要立即着手以下工作:

(1)妥善制定诉讼方案。对于债权的管理工作而言,诉讼可以视同一个项目,一个周密的诉讼方案对争议解决、企业的管理和财务安排均有益处。诉讼准备工作包括:证据的准备、诉讼管辖地的选择(如有多个有权管辖法院)等。诉讼准备过程中,企业应当自行安排人员或要求外部律师调查债务人的工商内档,以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发掘一些财务信息、资产线索等。例如,笔者参与的一起诉讼中,通过查询债务人工商信息,发现债务人的母公司出资严重不足,因此,笔者在诉讼中依法将其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母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进行诉讼准备时,还要进一步收集查核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便进行诉讼保全。债务人的银行账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商标专利等都属于重要财产信息。对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综合债务人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选择对其经营活动最为关键的资产进行查封和冻结。例如,在笔者处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尽管债务人的商标权在财务报表中显示的价值不高,但经过调查后,笔者发现,其商标权已向多个子公司进行许可使用,换言之,该商标权是债务人实现对子公司控制和利润并表的主要手段,笔者立即指示外部律师将该商标申请法院查封,最终迫使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

(3)进行诉讼保全。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同时,债权人应按照事先掌握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通过法院的查封、冻结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诉讼压力,减轻执行阶段压力。这是债权是否可以实现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3.执行程序

在案件终审生效以后,将进入执行程序。除非债务人按判决书要求及时还款,一旦逾期,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如下步骤和方案对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实现进行主动管理:

(1)对已经进行过诉讼保全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划拨对方账户内资金,或申请法院变卖、拍卖已经诉讼保全的资产,从而实现债权。

(2)对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要积极配合法院寻找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直接按法院要求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也可以提起代为诉讼,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追索。

(3)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名单的自然人,将被限制高消费,且不能有下列财产支付行为:购买机票、火车软卧、在星级酒店消费、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购买理财产品等。被列入名单的是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上述高消费行为,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还可以视情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积极探索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即使通过诉讼,并非所有企业债权都能够得到解决。对于一些债务人暂时性流动性资金紧张导致经营困难,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良好,而强制执行对债权人也会带来损失等情况,并非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将债权转化为债务人的股权,债权人变为债务人的股东,延缓债权的实现。这么做,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两败俱伤;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通过股东身份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进而从债务人未来的发展中获益。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债权人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和财务论证,制定周密的法律和财务保护方案,方可实施。

五、结论

企业经营性债权的管理,是从合同准备缔结到争议解决的全过程系统性工作,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当以管理学的思维,以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为抓手和工具,以企业财务性的收益作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性债权进行科学管理。在债权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均应按该阶段债权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和管理规范,以期能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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