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

2024-06-17

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共7篇)

1.村镇银行职务任免请示(格式) 篇一

关于对**等**名同志职务任免/任命的请示

诸城农商银行:

为****,*****,*****,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经我行党委研究,拟对**等同志任免/任命如下:

拟聘任:

**同志为**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总经理; **同志为**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行行长;

*** 以上人员原职务同时解聘。

拟解聘:

**同志**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总经理职务; **同志**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行行长职务;

***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一:**等同志相关简历及业绩情况

**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日

2.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 篇二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2.01.04 【实施日期】2002.01.0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五章 军官职务的晋升

第六章 军官的调整交流和任职回避 第七章 军官职务的免除

第八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完善军官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现役军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排级至大军区级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职务的任免。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

(三)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

(四)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

(五)合理配备,适合交流;

(六)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四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根据工作需要,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

第五条 党委、首长和政治机关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军官职务任免的职责。第二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

第六条 军官职务任免,应当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考核,政治机关不得提出任免意见;未经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不得讨论;未经党委集体讨论,不得任免军官职务。

第七条 军官职务任免,一般应当由军官拟任职务的上一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主官职务的任免,由总政治部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军职、副军级单位的正师职、旅级单位的正团职、副团级单位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的任免,分别由上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

由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单位主官的意见。基层单位连,排级军官职务的任免,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第八条 政治机关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制预案: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根据军官岗位的编制空缺情况,综合各级的意见、任免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由干部部门拟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有的军官职务的任免,必须时可以拟制两个以上的预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机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研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形成军官职务任免方案;

(三)呈报党委: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形成后,由政治部(处)主任签署意见呈报本级单位党委。

第九条 党委集体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别酝酿:政治机关提出的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应当送交党委常委成员(不设常委 的,送交党委成员,下同)进行酝酿,由书记、副书记或者由书记、副书记委托政治机关逐个听取党委常委成员意见;方案经党委常委成员多数同意时,方可提交党 委会议讨论;对少数成员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由政治机关作进一步考核了解;

(二)会议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到会成员应当根据任免对象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书记、副书记未到会时不得讨论,其中一位未到会又确需讨论时,应当事先听取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三)形成决定: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不得采取传批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党委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形成决定后,属于本级任免的,即下达任免命令;属于上级任免的,按照任免权限逐级上报至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下级单位党委上报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由干部部门审核后,提交政治机关的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讨论。干部部门审核和政治机关讨论时,如对下级单位党 委上报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与下级单位党委协商。协商后,意见一致的,报本极单位党委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将下级单位党委上报意见和政治机 关意见一并报本级单位党委讨论。党委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要求下级单位党委复议的,下级单位党委应当复议,形成集体意见上报。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按照下列规定下达:

(一)中央军委命令,由中央军委主席署名下达;

(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命令,分别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署名下达;

(三)大军区级以下单位命令,由该单位正职首长署名下达。中央军委、总部和大军区级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签名章;其他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印章。军级以上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时间为准;师级以下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 间,以会议决定时间为准。其中,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的军官之间有职务接替关系的,以被接替职务军官的任免命令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或者转发。党委应当指定专人同被任免的军官谈话,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军官应当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谈话;必要时,可以召开宣布命令会议,并组织岗位交接。

军官接到任职命令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职。需要暂缓公布命令或者推迟到职的,应当经过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第十四条 任免军官职务,必须经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军官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 考核应当根据军官现任(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历史地考察其德、能、勤、绩、体,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情况。

第十六条 军官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重点考核军级以上军官;大军区级单位重点考核军、师级军官;军级单位重点考核师、团级军官;师级单位重点考核团、营级军官;旅、团级单位考核营级以下军官。

第十七条 军官的考核标准,依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各类军官岗位职责制定。正师职以上军官的考核标准,由总政治部制定;副师职以下军官的考核标准,由大军区级单位制定。第十八条 军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优秀:政治上坚定,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二)称职:政治上坚定,素质全面,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威信;

(三)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平庸,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或者自身要求不严,存在不廉洁等问题。

第十九条 军官考核结果等次,一般由军官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党委、政治机关评定,也可以由实施考核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评定。第二十条 军官考核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定期考核:团级以上军官二至三年考核一次,营级以下军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单位首长或者政治机关领导带队,以政治机关人员为主,必要时吸收其他有关机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全面了解军官的情况,提出军官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后备干部人选意见;

(二)随机考核:利用军官执行重大任务、入院校学习和参加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等时机,对军官进行多侧面的了解,验证定期考核结论,跟踪考核后备干部;

(三)晋升考核:对一年内未作考核或者意见不一致的拟晋升职务的军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为党委讨论提供依据;对拟晋升为主官职务,或者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遴选的军官,晋升考核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考核一般应当采取个别谈话、个人述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其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定期考核,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

(二)被考核军官的上一级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主要领导、政治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

(三)被考核军官的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不同考核要求,应当灵活运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法。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一般应当组织被考核军官 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参加。对其他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由考核 组视情确定。评定考核结果等次、推荐拟晋升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军官,应当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同时要注意少数人的意见,防止简单化。第二十四条 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的定期考核,一般应当组织个人述职。进行个人述职的军官,应当报告任现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工作体会和个人优缺点。听取述职的人员由考核组视情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承担经济责任的军官,如一年内未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在经济方面有反映的,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被考核军官的考核结果,包括主要评价和看法,应当同军官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讲评或者通过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方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对被考核的军官,应当准确、具体、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评语,其内容包括本人政治表现、基本素质、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和作风等,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定期考核应当填写《军官考核登记表》。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后备干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候选对象。

第二十九条 后备干部按照下列权限推荐:

(一)大军区级单位推荐军级军官;

(二)军级单位推荐师级军官;

(三)师级单位推荐团级军官;

(四)团级单位推荐正营职军官。

第三十条 各级后备干部的数量,由有推荐权的单位党委统一确定,一般为团级以上各职级军官后三年年平均补充量的二倍。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应当是任现职级一年以上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军官。拟晋升为作战部队领导职务的后备干部,应当是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第三十二条 确定后备干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治机关提出预选名单:经过全面考核、民主推荐,政治机关提出后备干部预选名单,分送党委常委成员听取意见;预选数量应当大于规定的后备干部数量;

(二)党委集体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可以就预选名单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预选名单之外的人选,通过综合衡量比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三)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审定:军级和师级、团级、正营职军官,分别由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师级单位党委审定;其中,正师职和正团职、正营职后备干部名单,分别报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级单位政治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党委、政治机关应当跟踪考核后备干部,适时调整后备干部名单。对于已经推荐的干部,经考核不合适的,应当予以调换。推荐名单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第五章 军官职务的晋升

第三十四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根据编制缺额,按照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择优选拔。第三十五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从后备干部中产生。因特殊情况,个别未列入后备干部名单需要晋升职务的,应当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说明。第三十六条 军官晋升上一级职务的最高年龄,与本级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相同。其中,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院校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级副职晋升正职的,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其中,副团职军官晋升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正团职职务的最高年龄,与作战部队团 级职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在舰艇上服役和从事飞行的副团职军官,按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经过下两级中的一级主官岗位锻炼,或者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岗位锻炼。没有部队任职经历,或 者没有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岗位锻炼的机关干部,一般应当代理部队相当职级领导职务一年以上。晋升为机关业务部门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机关和 基层工作经历。晋升为专业性强的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本专业系统任职的经历。第三十八条 军级以下各级主官和机关、院校的军官晋升职务,应当任满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军级以下各级副职晋升职务,任职时间应当满二年。

第三十九条 军官德才优秀,任现职级满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提前晋升上一职务:

(一)通盘衡量为最合适接替人选的;

(二)组织指挥完成重大任务表现突出的;

(三)所领导的单位全面建设成绩显著的;

(四)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培养锻炼的;

(五)因编制岗位限制或者工作需要,在前一职务任职五年以上的。军官德才特别优秀,工作需要的,可以越一职晋升职务,但是必须任满本级任职的最低年限。第四十条 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第四十一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为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十二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务:

(一)定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晋升考核中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推荐的;

(三)任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被免职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批准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六)受军队纪律处分或者党的纪律处分不满规定时间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 军官代理职务,按照任免权限审批,由政治机关下达通知。代理上一职务的军官,下达任职命令后,其新的职务等级时间以任职命令时间为准。第六章 军官的调整交流和任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军官应当在机关、部队、院校之间,沿海、内地、边远地区之间,军、兵种之间,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流:

(一)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交流年限的;

(二)需要通过岗位轮换进行培养锻炼的;

(三)接近或者达到作战部队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需要调整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

(四)因改善领导班子和军官队伍结构需要调整的;

(五)长期在驻艰苦地区部队工作,需要安排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的;

(六)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轮换的。

第四十六条 军、师级军官在驻艰苦地区部队任现职满二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

(一)担任军级和师级职务,在艰苦地区累计工作分别满三十年和二十五年的;

(二)调整交流到驻艰苦地区部队师级以上岗位连续工作满六年的;

(三)在驻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部队连续工作满四年的。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团级以下军官,可以根据需要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第四十七条 军官交流的范围:

(一)正军职以上军官,在全军范围内;

(二)副军职至副师职军官,一般在大军区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全军范围内;

(三)团级以下军官,一般在军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大军区级单位内。总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和中央军委直属院校的军官,在全军范围内交流。

第四十八条 军官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交流年限,因工作岗位特殊需要,或者在二年内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二年内任满任职高年限的,可以不作交流。同一单位的军事、政治主官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四十九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任下级职务:

(一)因编制调整需要安排的;

(二)需要进行岗位锻炼的;

(三)经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十条 军官调任下级职务,属于正常的调整使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职级待遇。属于第四十九条所列第(一)、(二)项情形的,保留原职级待遇;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新的职务等级确定待遇。

军官因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调任下级职务满一年,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务。第五十一条 军官具有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军官和艰苦地区的军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

党委成员、政治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在军官考核和讨论军官职务任免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二条 军官应当如实向政治机关报告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党委、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安排。

第五十三条 确定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对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职务等级不同的,由职务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由职务高的一方回避;

(二)职务等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确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七章 军官职务的免除

第五十四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任职务自行免除:

(一)批准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二)被任命新的职务的;

(三)编制职务岗位撤销的。

第五十五条 大军区、军、师级军官,任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第五十六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

(一)身体有病连续休养半年并且需要继续休养的;

(二)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因工作需要或者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有重大问题需要离职审查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任职务的。因前款所列情形需要免除军官现任职务的,应当在上报请示时,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专门说明。

第五十七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退出现役,但是应当免去现任军队领导职务:

(一)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

(二)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三)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四)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改为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排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第五十八条 军官入院校学习学制超过一年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应急机动作战部队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营连级主官,舰艇、航空兵、导弹部队的师级以下主官,入院校 学习学制为一年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军官学习结业后,应当及时任命新的职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任命的,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第八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三)不得降低军官职务晋升的标准条件;

(四)不得搞任人唯亲,以个人亲疏好恶恩怨取人;

(五)不得拒绝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军官的决定;

(六)不得授意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七)不得封官许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八)不得泄露军官职务任免的酝酿、讨论情况。第六十条 军官职务任免工作实行下列责任制:

(一)推荐责任制:担任领导职务的军官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行使职权,不得随意插手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以个人名义推荐后备干部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对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以书面形式推荐;因推荐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推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考核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反映群众公论,准确掌握军官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因考核失察或者有意隐瞒真相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考核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提名责任制:政治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不得向党委提供不实情况;因提名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政治部(处)主任应当承担责任;

(四)任用责任制: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和任免程序,坚持集体讨论,个人不得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不得授意下级党委、政治机关晋升军官职务,不得改变党委的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军官职务任免中出现的问题负 有总责。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应当分别在推荐、考核、提名、任免的有关材料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军官职务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政治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凡违反第五十九条所列纪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凡违反第六十条有关 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上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对下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执行本 条例的情况,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能。党委、纪委、政治机关受理有关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干部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定期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纪委、政治机关。

第六十三条 军官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党委、纪委、政治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军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当认真复核,作出复核结论。本人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派出考核组的单位党委或者上级申诉。

第六十四条 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人员,检举、揭发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对有打击、报复、迫害行为的,或者蓄意诬告,干扰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应当认真核查、严肃处理。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战时军官职务的任免,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3.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 篇三

目录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4.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 篇四

第二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党委会讨论决定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任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并实行投票表决。

第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投票表决,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人数。由主持人核实并通报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人数。

(二)发放材料。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将有关领导人员任免的材料和表决票分送各参会党委委员。

(三)听取汇报。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负责人汇报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由。

(四)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进行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五)投票表决。与会党委委员以无记名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一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六)当场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市国资委纪委3名以上工作人员(计票人、监票人)汇总得票。缺席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

(七)公布投票结果。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八)资料归档。表决票、汇总表及有关记录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封存、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条 列席党委会的干部不参加投票,但可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六条 对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半年内不得就其拟任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讨论表决。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党委会投票表决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负责解释。

5.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 篇五

干 部 任 免 通 知

富政干〔2009〕15号

富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陈健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市政府决定:

陈健华同志任富阳广播电视台监察室主任;

金旦同志任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察室主任;

项文珠同志任富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察室主任; 潘国明同志任富阳市财政局监察室主任;

章关永同志任富阳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

何建明同志任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

柴建标同志任富阳市规划局监察室主任,免去其富阳市建设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陈培建同志任富阳市交通局监察室主任;

杨福山同志任富阳市供销合作总社监察室主任;

朱美华同志任富阳市林业局监察室主任;

丁小龙同志任富阳市水利水电局监察室主任。

免去:

赵军同志的富阳广播电视台监察室主任职务;

蒋健宏同志的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李志生同志的富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何勇同志的富阳市财政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胡建平同志的富阳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叶林生同志的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陈珍英同志的富阳市交通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马雪奎同志的富阳市供销合作总社监察室主任职务; 杨孝忠同志的富阳市林业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江春莲同志的富阳市水利水电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二○○九年七月一日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抄: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

6.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 篇六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关于李安荣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郊开发区、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李安荣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务大厅主任;

刘旭科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谷海军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 青任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杨军林任区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社强任区政府办公室执法监督科科长(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刘金虎任区政府发展研究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孙晓勇任区政府侨务和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王守田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赵玉虎任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徐 冰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吉朝敏任区招商局局长;

冶万恩任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何永信任区财政局副局长、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薛元生任区财政局副局长、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剡晓锋任区财政局副局长;

安建业任区财政局副局长;

朱昶玮任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

高 琳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区给排水公司经理;

朱忠平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汪洪涛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秦晓钰任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小军任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 荣任区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副科级,试用期一年);

李广智任区公共交通管理处主任;

兰金亮任区卫生局副局长;

陈 琛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咸红良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餐饮保健化妆品监督所所长; 薛玉林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试用期一年); 邓玉琴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保健化妆品监督所副所长; 张志军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保健化妆品监督所副所长; 魏春平任区果业技术服务站副站长、区土谷堆林场场长;

刘文军任平凉太统-崆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区太统林场场长; 朱耀平任西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王凌云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务大厅主任职务;

朱 斌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科长职务;

剡晓锋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谷海军区长热线办公室主任职务;

朱忠平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区经济建设项目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高 琳区招商局局长职务;

朱永辉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刘旭科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职务;

安建业区财政局白庙资金结算中心主任职务;

郭耀新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薛元生区建设局副局长、区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汪洪涛区建设局总工程师职务;

李 君区给排水公司经理职务;

兰金亮区人事局干部调配管理科科长职务;

何永信区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张国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

姜正明区农办副主任职务;

刘文军区林业局副局长、区土谷堆林场场长职务;

朱平平凉太统-崆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区太统林场场长职务; 魏春平区太统林场副场长职务;

秦晓钰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李广智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交通管理处副主任职务;

李金福区交通局局长职务;

陈 琛崆峒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职务。

7.企业党委书记职务任免 篇七

【发布文号】哈政干〔2003〕1号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2003-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丛国章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哈政干〔200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决定,任命:

?丛国章同志任经开区和高开区管委会主任;

?李志恒同志任经开区和高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局级);

?曲维嵩同志任松北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局级);

?张 炎同志任松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志中同志任松北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星明同志任市安全办副主任(正局级);

?李纪元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曲 敏同志任市农业科学院院长(副局级),试用期一年。

?免去:

?王世华同志经开区和高开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李志恒同志松北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局级)职务;

?张志中同志市建设局助理巡视员职务;

?鞠兴久同志松北新区管委会专职委员职务。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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