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2024-07-19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共8篇)

1.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篇一

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专利 一事,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为甲方办理上列项目。

2、乙方必须尽职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全部资料和费用之后及时地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按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乙方无法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

3、甲方必须真实地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或实物),乙方对甲方的技术(或实物)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4、如果乙方无故中止履行合同,需将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在乙方已启动代理后,甲方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时,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全权代办上述 事宜,乙方在贰周内完成,并交甲方;时间为费用到帐日起。

6、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工本费 元,代理绘图费 元,代缴申请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7、乙方代甲方办理提交申请文件及代缴费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文件、收据邮寄给甲方或者通知甲方自取。

8、本合同有效期是自签字之日起至本项代理事宜办理结束止,所委托事宜的结论以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为准。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补充。

10、本合同共十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就 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委托乙方办理撰写申请文件及申请、审批程序中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唐 弟 专利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务。

2. 乙方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指派的专利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应负责另行指派其它专利代理人接替。

3. 在该专利申请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上述专利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如有失密泄密行为,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 甲方应翔实地向专利代理人提供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充分详细地提交技术交底书及有关资料、证明。

5.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理费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整。其中:

代理费

申请费

实审请求费

实审代理费

摄影制图费

合计

6. 乙方保证于收到该款项 日之内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上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的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性审查请求按甲方认为适当的时候提出。

7. 乙方应将上述专利的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如获专利授权通知书,甲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交纳有关费用(登记费、年费、印花税、服务费等)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证书登记手续和专利证书的收转。

8. 甲方应提供通畅的通信地址并通过联系人与乙方保持联系,由于通信地址不详而失去联系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9. 本合同发生如下情况时自行终止,甲方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1) 该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撤回或驳回或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2) 甲方解除该专利申请的代理委托关系或办理了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手续;

(3) 乙方经甲方同意辞去该专利申请的代理委托关系。

10.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并在乙方收到甲方上述费用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广州市红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范本 篇二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村级财务越来越成为农村诸多矛盾的焦点, 在一些地方, 甚至已成为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作为目前治理我国农村财务混乱状况的有效模式, 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 从而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成为当前农村会计改革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问题

一是法定程序不合规。由于各行政村属村民自治组织, 乡镇没有权力直接管理村级财务, 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则要求将村级财务工作全面委托给乡镇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因此, 要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必须建立在全体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协议, 才符合法定程序。但有些乡镇尽管已经实施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却没有按照代理制的程序, 进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和签订委托协议, 未履行法定程序。

二是代理会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对代理会计的工作制度、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着重突出其服务和监督职能,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部分代理会计的监督力度不够。如财务报销中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程序不够完善, 领导一人说了算, 缺乏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审核;此外, 白条报销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村政建设工程项目, 开具发票需增付税金, 故村里都用白条报销。管理制度的不明确不健全, 导致了财务上的漏洞发生。

三是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具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以后, 各乡镇根据相应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及财务细则, 规定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内容, 但具体落实到各行政村时, 由于经济实力不同, 开支标准不同等与乡镇财务细则相抵触, 造成各村财务管理上的不平衡。因此, 在乡镇细则的框架下, 各村要结合实际, 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如报销制度和开支标准。

四是监管体系监管乏力。首先, 民主理财小组产生不规范、监督能力不强。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全面、也应该是最有效的监督;而个别地方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干部指定, 或虽然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部分人员文化素质偏低、责任意识不强等, 导致以自己的好恶为评判标准或监督能力低下。其次, 乡 (镇) 村级经济审计办公室是临时机构, 监管的效果不佳。再次,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和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对村干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或对不执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缺乏约束力。最后, 农村审计机构没有人员编制, 也没有审计专项经费, 且对审计中发现的村干部违章不违法行为缺少刚性的处理手段。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规范

一是认真学习关于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 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各乡镇财经所内设农村会计代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 代理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中心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工作, 代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 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 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 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 移交给村委会;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 供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中心为村委会代管的会计核算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该统一管理的其它资金。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 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 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中心根据村委会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 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为方便工作, 由村委会选择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报账管理;设置服务窗口, 方便农村会计代理, 有条件的乡镇, 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农村会计专管员, 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农村会计专管员应有一定的会计业务水平,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农村各项收支凭证;监督农村各项收入的缴存情况, 督促村委会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参与农村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做好其它与会计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民主理财制度。首先,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财务开支审批、货币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制度。其次, 着重发挥民主理财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明确规定村干部、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最后, 加强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 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网络化管理。利用村级财务领导查询系统, 对镇、村两级财务数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查询、汇总、统计、分析, 实现对各镇乡、行政村业务数据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有效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堵塞各种漏洞, 从根本上杜绝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立规范化的审计监督机制, 深化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镇乡农村财务审计队伍, 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 对村主要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对重点基建工程、发包上交等进行专项审计, 确保每年对每个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对一些名存实亡的村务监督小组, 要督促其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严格把关。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次监督, 事前即是报账之前, 必须经监督小组审核, 事中即重大事项须召开有关会议, 集体讨论, 事后监督即公开之前接受监督小组审核。此外, 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机制, 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制度, 重点对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情况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做到按单位和个人逐步推行按月公开。

3.委托代理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 委托代理;公司制度;法治经济

公司治理关系问题是目前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我国的现实问题来看,股东常常不能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制约。而代理人也常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之一,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是目前上市公司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不规范,公司经理人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责任,各种重大事故频繁出现,我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建设要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外部约束两方面同时入手。在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明了方向,即要着重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入手。

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就是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却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常常无法有效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由于代理人不能受到委托人的有效监督而常常做出一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事情,其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在物质利益的引诱下,很多人都会失去而铤而走险。三鹿集团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这种现象如今已经广泛地存在于国内和同外的上市公司。关于委托代理问题,本文从下面几个方面说明。

-、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是当今上市公司的一大难题,,投资者为了约束经理的行为,往往将投资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就是著名的“木马计”。投资者常常给予代理人一定的股份,只要公司总经事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效益,那么这些股份就属于公司总经理所有。这样,公司总经理为了得到这部分高额报酬会尽心尽力地把公司经营好,以期望获得高额股份支付。这种把投资者利益与代理人利益绑在一起的做法,常常会产生出良好的效果。

但是,这种“木马计”也有不足处,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代理人不会以公济私。代理人在保证公司利益没有受到大损害的情况下也会为自己打算。他们常常会考虑到给自己配备一辆高级小轿车,也会把自己的办公室装饰一新,外出联系业务时会订一些高档的房间,吃上一桌山珍海味。这些都是常见的事情。真正的危险之处在于,代理人也许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为了自己得到好处而损害公司一部分利益,但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仍然没有大的影响,从表面上不容易看出。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是一个热门话题,在现在许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却然找不到一个满意的办法。

二、股利政策与委托代理问题关系密切

股利政策与公司经营有着密切关系。股利政策从多方面影响企业经营,尤其是在现金流上的影响最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股价与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利政策可以把委托人和经理人的利益绑在一起。这种方法被称为“木马计”。这样就会造成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经理人也须不得不考虑到委托人与自己的利益。

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对利润要正确分配,要保证有足够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要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处理好股利在两者之间的分配,这样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上市公司治理关系探讨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是都存在一个大的缺陷——产权不清,权责不分。当然,这跟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本来是一个资本主义的产物,完全照搬了西方的公司制度,这就产生了一个不和谐的结构,资本主义的公司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大胆改革,大胆探索,走一条自己的路,做到洋为中用。

改革现有的公司制度。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大多为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翻版,跟我国的社会主市场经济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和谐因素。西方现代企业度的股东能真正使自的权力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广大股民只是一个摆设,占公司股份很少,完全被边缘化,真正手握公司大权的只是少数几个股东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我国就要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大胆改革,还权于民。要让广大股民有自己行使权力的地方。这就要从法律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规范高层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股民有自己的权力。为了限制公司高层的权力,我国还要制定各种法规和法律,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这样可以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出现腐败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经济。

参考文献:

[1]胡冰,李捷.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8)

4.委托公民代理授权委托合同 篇四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性别:_年龄: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代理人公司法人(签字、盖章):______

5.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 篇五

委托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欲就其申请进入 欧洲、美国 ;

2、甲方需要委托专业的涉外代理机构代为向指定的国家申请专利;

3、乙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有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可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甲方经充分了解后,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专利申请之委托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2条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利申请初稿交甲方核查,并有权及时了解上述专利申请的进程及相关情况;

2.1.2 在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2 甲方义务

2.2.1 甲方应明确申请的国家,及时提供各种证明文件,办理必要的委托手续;

2.2.2 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并及时交接有关文件,如有人员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2.3 专利申请过程中,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有关专利申请书面通知后,应在该书面通知所述期限内,及时给乙方进一步作业的书面指示;

2.2.4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翻译费、国外预付款、国内基本作业费用;

2.2.5若1.4中所述联系人、权限及联系方式变更,甲方需另行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之日起,乙方与新联系人联系所有专利事宜。

若没有提供书面通知,乙方视为原联系人、权限及联系方式没有变更,因此而导致相应的专利事务过失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3条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权利

3.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费用;

3.1.2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

3.2 乙方义务

3.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为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3.2.2 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员变更的,应取得甲方同意,并及时通知甲方;

3.2.3 乙方代理人应在收到甲方作业指示之日起3周内完成翻译稿,返给甲方审阅;

3.2.4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确认一周内,向美国及欧洲提交专利文件,并明确指示函;

3.2.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专利申请过程中事务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征求甲方意见;

3.2.6 乙方在完成代理递件后,应将申请文件副本转交甲方;并于得到国外的各种汇报信及账单等文件之后,立即将上述文件转交甲方;

3.2.7 乙方在得到甲方的指令后,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具体答辩和申请文件修改意见;

3.2.8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情况汇报甲方。

3.2.9 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一切商业秘密,上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欲申请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及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商业信息。

第4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应付乙方预付款为:,该预付款的构成如下:

1、欧洲申请:RMB元, 包括:国内基本代理费RMB元、欧洲律师费及官费等US$元(预付款,折合RMB元,美元卖出价

2、美国申请:RMB元, 包括:国内基本代理费RMB元、美国律师费及官费等US$元预付款,折合,美元卖出价为),从递交申请到有审查结果;

3、翻译、校对工作由乙方完成,费用为

4、乙方给甲方依据上述费用开具正规发票。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乙方;

4.2 以下费用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凭正式报销凭证从甲方所支付的预付款中支出:

1、递交阶段之后乙方所产生的实质代理费用,如答复国外专利局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由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扣除;

2、办理境外汇款的手续费及传真、邮寄等必要的基本费用, 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支付;

4.3 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包含4.1款及4.2款所述全部费用,乙方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剩余部分应在本合同终止时返还甲方。

4.4当预付款不足以支付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费用时,乙方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经审查认为合理的,应保证在乙方书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费用汇到指定的账户;

4.5预付款中费用不包括超项费、超页费、各国授权前维持费、分案申请、答复驳回、请求复审、美国提RCE、延期、各种项目变更、公证及认证等特殊程序的官方费用及国内外代理费。国外发生官费及律师费用,乙方依照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请款;国内代理费相关费用标准(若涉及)见特殊程序代理费报价表(附件1)。

第5条合同终止

5.1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导致申请案中途停止的,本合同终止,甲方已支付的国内基本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收取的预付款中国外费用部分已支付的,不予退还,尚未对外支付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7日内退还甲方。乙方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通知国外律师停止作业,因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终止日之后仍发生费用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完成本合同代理义务,本合同终止。

第6条法律责任

6.1 甲方应按照乙方代理专利申请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完整的证明文件、办理委托手续,否则造成申请受阻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2 因甲方原因如甲方未指定人员、通讯地址变更、未及时给予工作指示等,造成文件转寄受阻或延误期限,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3 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如可弥补,乙方应义务弥补,弥补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不可弥补,乙方应在7日内退回该申请案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和预付费,并按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第3.2.9款约定的,应按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5 乙方委托的欧洲及美国律师应具备在本国专利申请业务方面至少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熟悉本国专利申请流程,能够正确处理在专利申请各阶段遇到的特殊情况。如乙方违背该原则委托律师的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申请到专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甲方支付全部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

第7条其他

7.1 本合同专利申请,授权后案件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期限管理的,双方

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在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7.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日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6.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 篇六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__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__

电话:__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需要,委托乙方办理其知识产权事务,乙方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协商的基础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就申请专利相关事宜委托乙方代理,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为办理其专利申请阶段的相关业务,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协助发明人完成技术交底书;

完成专利请求书;

撰写说明书及摘要;

撰写权利要求书;

专利新申请文件的首次提交;

专利申请中间文件的提交;

协助发明人完成技术交底书;

准备需要提交官方的相关表格和文件;

答复专利申请阶段的各种审查意见通知书。

代缴各种专利申请费用;

第二条 付费标准及方式

甲方应当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专利申请规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具体如下:

上述费用合计元,,其中,专利申请规费和代理费是在权利要求数量不超过10项、说明书页数不超过30页的情况计算的。如果提交专利申请时,由于规费减免或者权利要求数量的原因导致规费和代理费发生变化,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的收取,多退少补。

根据办案需要,如产生翻译费、检索费、资料费、公证费等费用以及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的其他事项的代理费,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三条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费用汇入下列银行帐户(户名要写全称):

户名全称:__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账 号:

开 户 行: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上述事项,依法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乙方代理人在代理甲方委托事项中,应当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对甲方提供的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甲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本合同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应当尊重乙方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在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方的收费标准、乙方的合作者和其他委托人的相关情况以及本合同的内容等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代理事项,乙方代理人应当依据其经验、专业知识和甲方提供的反映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技术交底书》撰写向受理机关提交的文件,并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在乙方明确要求后,甲方应当将相应的官方文件送交给乙方。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地向乙方代理人介绍其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技术交底书》以及其他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代理人的工作。

甲方对乙方代理人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对于乙方代理人按照官方规定的时限,要求甲方作出明确指示的,甲方应当及时答复,如果甲方未给乙方作出明确、及时的指示,乙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第六条 乙方代理人应当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依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代理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完成日期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且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意见、建议或方案,独立做出决定。确由乙方失误导致专利不能授权的,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不超过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

第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因乙方专利代理人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弄虚作假、伪造事实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或者合同约定费用的。

第八条 与本合同有关或者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立即生效,有效期5年,如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委托的事项尚未全部完成,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延长至完成该委托事项时终止。本合同终止之后,双方的保密义务以及与其相关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7.内部治理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篇七

(一) 内部治理审计界定

内部治理审计, 或称之为治理型内部审计, 并非一种新的审计模式或形式, 而是一种全新的内部审计理念。它既不同于早期的基于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内部审计, 也不同于曾一度占统治地位的经营权 (或管理权) 主导型内部审计。只是将内部审计的视角由公司管理引至公司治理, 实质上是对内部审计角色定位的提升, 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内部治理审计的提出, 既可以视为内部审计所有权监督本质的理性回归, 也可以视作内部审计现有职能的延展, 更是内部审计与所处环境良性互动发展的最好例证。但现代治理型内部审计并不完全等同于早期的基于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内部审计, 根本原因是所有者 (委托人) 与经营者 (代理人) 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容、形式及特征已发生重大变化。治理型内部审计的提出和推行, 原因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持续不断的公司治理失败案件的发生促使人们研究和寻求更高质量的公司治理, “大量组织失败惊人地、有规律地持续发生 (如财务欺诈、破产等) , 并且这些失败经常相伴着一些类似的问题, 如‘董事会有何用?’、‘审计人员有何用?’以及‘监管者有何用?’ (Hermanson和Rittenberg, 2006) ”;二是经验研究表明内部审计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三是立法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职业团体及研究机构的推动, 导致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等管制的加强。“法律环境已经加大了公众公司董事和高管层的责任 (Hermanson和Rittenberg, 2006) ”, 这些公司治理的法规制度无一例外地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和监管职责, 并将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实施, 从而为内部审计搭建了一个全新的舞台, 使内部审计被置于完善公司治理的聚光灯下, 内部审计成为审计委员会职能发挥的最具价值的资源, 也是其他治理主体极具价值的资源。

结合国内外众多具有代表性的学术研究文献, 笔者认为, 内部治理审计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作用领域;二是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三是内部审计的角色定位及其角色冲突。目前, IIA研究基金会仍在支持众多尚在进行的项目, 其中也涉及内部治理审计的研究, 这对于理解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 推动内部审计实务发展将极具价值, 令人期待。纵览治理型内部审计研究文献、报告发现, 鲜有从理论上对内部治理审计的出现及其合理性进行解释的, 因此, 本人试图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 对治理型内部审计作深层次的解读, 以期为内部治理审计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一般认为, 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双方在目标和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一致性, 而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领域和内部审计领域的主流理论, 理应合乎逻辑地成为治理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 公司治理中的受托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也对公司治理、内部审计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而促使人们从多个角度来研究内部治理审计问题。

(二) 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M.Jensen和W.Meckling (1976) 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份合同或是契约, 在这种契约关系中, 一个或多个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他们进行某些活动, 并把某些决策权交给这个代理人, 代理人在进行这些活动中得到一定报酬。Joseph E.Stiglitz指出, 委托代理关系是“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 (一个契约) 来驱动另一个人为托人的利益行动”。Pratt和Zeckauser的定义是:只要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有所依赖时, 代理行为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人是代理人, 受影响的就是委托人。Arrow指出, “一人 (代理人) 必须从许多备选可能性中选择一种行为。该行为将影响到代理人和另一被称为委托人两者的利益。至少在简单的情形下, 委托人具有预先确定支付规则的附加功能, 也就是说, 在代理人做出行为选择之前, 委托人决定代理人的报酬规则, 该规则即是委托人所观察到的代理人行为之结果的函数。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特别当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用的信息不对称时, 此问题将很有意义”。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一切委托代理事项中, “代理关系不仅只存在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 而是存在于具有委托代理事项的一切行为之中”, “它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在企业中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 在大学、互助公司、合作社, 在政府机构、工会, 和在通常就被称为代理关系——如表演艺术和房地产市场中的代理关系中” (M.Jensen, W.Meckling) 。因此, 委托代理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现代公司制度。

在代理理论里, 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 被定义为“委托方”;相应地, “代理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换言之, 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风险承担者” (委托人) 不一定即是“风险制造者” (代理人) 。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基于信息不对称, 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 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 (张维迎, 1996)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经济环境中, 契约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契约是不完备的, 因而代理问题普遍存在。正如M.Jensen和W.Meckling指出, “诱使一个‘代理人’采取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行动的问题非常普遍。它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 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中, 如果关系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 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 代理人不会总为委托人的最佳利益行动。因此, “委托人可以通过为代理人设计恰当的激励合同和发生监督成本来限制代理人的越轨活动从而限制自己利益的受损程度。另外, 在某些情况下, 对代理人来讲, 通过花费资源 (保证成本) , 向委托人保证他不会进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 或向委托人保证如果他进行了这种行动委托人会得到补偿, 是有利可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 委托人或代理人不可能以零成本保证代理人做出的决策从委托人角度看是最优的。在大部分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和代理人要发生正的 (非货币的和货币的) 监督和保证成本, 并且在所有的代理关系中, 代理人的决策和那些最大化委托人福利之间的决策之间存在着某些偏差。由这种偏差导致的委托人福利的下降的货币等价也是代理关系的一种成本, 将这一成本称作“剩余损失”。所以, 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人的监督支出, 代理人的保证支出和剩余损失三者之和。“‘监督’一词不仅指测度和观察代理人的行为, 还包括委托人通过预算限制、报酬政策和经营规则等控制代理人行为的努力” (M.Jensen和W.Meckling) 。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一) 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分析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 现代企业是一系列 (不完全) 契约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集合体, “现代公司是基于多种代理契约而形成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 (张伟, 2004) ”。在公司组织中, 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 也存在于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经理层之间, 乃至公司内部各个管理层级的上下级部门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关系, 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多维度的代理关系网。因此, “基于两权分离基础上的现代股份制公司的产生无疑推动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极大发展 (蔡春, 2006) ”。在公司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以公司股东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尤为重要, 原因是“公司中股东和经理的关系符合纯粹代理关系定义, 因此, 在所有权分散的现代公司中, 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有关的问题与一般代理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M.Jensen和W.Meckling) ”。基于两权分离的公司制经济中, 代理人问题同样普遍存在, 这是因为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 代理人出于其“经济人”本性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可能并不总是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 从而在代理行为活动中背离委托人的利益目标, 又由于股东远离公司经营, 在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就处于劣势, 而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处于优势, 为解决代理人问题 (如“搭便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 , 防止或限制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减弱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以提高公司营运效率和效果, 就需要设计一种制度来激励代理人履行受托责任, 引导代理人采取有利于委托人的决策行为, 约束代理人潜在的权力滥用同时最小化代理成本, 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公司治理。由此可见, 公司治理机制就是适应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必然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是根源于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代理问题, 治理的目的在于如何有效地抑制代理成本, 解决管理层的选择与激励问题, 并实现公司的科学化决策, 它并不涉及公司具体的经营问题。在静态上, 公司治理表现为如何定义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关系 (即责、权、利关系) 的游戏规则, 在动态上表现为如何选择一套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执行这些规则的机制。总之, 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问题。一般认为, 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由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组成。

(二) 内部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让渡和另一种权利的产生, 而权利的让渡必须伴随权利的监督, 否则权利就会被滥用。审计监督权源于产权, 原本是委托人权利的一部分, 在发生委托代理关系时, 关系的双方 (委托人和代理人) 实际上约定或默许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权利, 这是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的普遍性, 将导致代理人有可能发生不诚实及舞弊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危害。一方面, 在委托人看来, 当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经营者予以管理时,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所导致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遥远性”, 使得拥有财产所有权并不谙复杂账务处理及经营活动过程的委托人产生了对审计监督的需求, 并促成了审计的产生。而作为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之所以接受第三者 (审计人员) 的审计, 原因在于审计权利源于产权, 是委托人权利的一部分, 当委托人由于自身能力和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不能直接进行监督, 而将这种权利 (监督权) 授予独立的第三者时, 作为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这种监督。另一方面, 从代理人角度看, 出于取信于委托人以维护原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目的, 代理人也会主动向委托人传递自己确实尽职尽责地履行契约的信号, 以确保自己得以继续留任并获取相应报酬, 因此代理人同样有动机要求自己的行为接受监督, 以便于解脱应有的责任。因为通过审计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进而可以提高代理人的地位、薪金和股票价格, 这对代理人而言益处多多。内部审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所有权监督, 既是一种监督成本, 也是一种守约成本。作为监督成本, 内部审计是委托人 (股东)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实现财富最大化目标而发生的监督费用, 这部分成本对应的是现代内部审计中的保证功能。作为守约成本, 其发生是由于代理人 (高管层) 为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对受托责任的需求所采取的主动行为, 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成本的节约, 所以这部分成本对应的是现代内部审计的咨询功能。总之, 无论监督成本, 还是守约成本, 内部审计最终都是服务于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目标。无论公司治理还是内部审计, 都是基于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 都是委托人为降低代理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控制手段或措施, 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公司治理与审计的出现不是外部力量强制的结果, 而是社会选择所致, 而这种选择是由于社会经济中广泛存在的代理问题。尽管内部审计产生的时间远早于公司治理, 但内部审计的产生也是源于委托代理关系, 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本质都在于促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共同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 组织规模的扩大, 管理层级的增加, 委托代理关系不断得到发展。而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公司在上层建立起治理结构, 在日常的运营中贯穿对各个不同层次代理人的监督、检查、评价活动, 构成了内部审计的内容。由此可见, 委托代理理论理应成为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的共同理论基础。

三、委托代理理论与其他相关理论的关系

(一) 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 这些要素提供者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公司经营是为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 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因此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分享公司所有权, 参与公司治理。除了股东之外, 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员工、银行、主要顾客和供应商、债权人等。我们认为, 委托代理理论与利益相关者并不是一种简单对立的关系, 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作为企业契约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委托代理理论虽然集中于对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分析, 但也承认代理问题存在的一般性。譬如, 詹森和麦克林 (1976) 就曾指出, 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质, 不仅对雇员来说是如此, 而且对供应者、顾客和信贷者来说也是如此, 所有的契约都存在代理费用和监督问题。现代公司就是由股东及各利益相关者如董事会、高管层、中层职能部门和一般员工组成的一条代理关系链。可见, 委托代理理论与利益者相关理论是一个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 其核心是研究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善监督的环境中, 如何设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同关系 (包括报酬激励) 以向代理人提供恰当的激励使他做出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决策。“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 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 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 从而影响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张维迎, 1999) ”。

(二) 与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关系

根据不完备契约理论, 企业实际上就是一组契约的集合。而契约又总是不完备的, 产生不完备契约的因素一是缔约双方的有限理性, 二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在不完备契约条件下, 就产生了一个重要代理问题:在契约未预期事件发生的情况下, 谁行使决策权?或者说, 由于初始契约不能保证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使职权,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机制来克服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所造成的问题, 这就是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得以产生并发展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分析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当经济学家讨论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尤其是股东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时, 代理问题与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几乎是同一个意思, 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也就是能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最大对应的机制。可见, 不完备契约理论只是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代理问题。

(三) 与受托责任理论的关系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 资源的管理者对资源的所有者承担着有效管理所托付资源的责任, 即资源的受托者有按照选定的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针对直接利益所有者, 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广义的受托责任还应包括因管理分权而形成的组织内部下级管理部门对上级管理部门的受托责任。“从整个范围看, 存在着多种委托人和受托人, 由此形成多种委托受托关系, 形成多种相互交织的受托责任形式, 构成错综复杂的受托责任网 (蔡春, 2006) ”, 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受托责任决定了委托人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重要性。王光远认为, 组织是由多层次受托责任关系所构成的受托责任系统,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管层对董事会的受托责任。公司治理是受托责任系统中的一种控制机制, 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受托责任系统的运行。公司治理涉及组织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但最核心的还是股东、董事会与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内部审计是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责任关系下, 基于监督的客观需要产生的。“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 内部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作为审计分支之一的内部审计, 从诞生的那刻起就天然地与受托责任联系在一起, 并成为一种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 “在受托责任关系中, 只要委托人无法亲自了解资源或权力的使用情况, 就必然需要受托人向委托人解释、说明和报告其使用资源与权力活动过程和结果, 进而必然产生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王光远, 2007) 。蔡春认为, 现代股份公司的出现极大地促进和拓展了受托责任关系, 从而促进和拓展了审计的功能。瞿曲 (2006) 指出, 委托代理理论和受托责任理论都涉及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在理论上, 并不是所有委托代理关系都意味着受托人一定承担“报告责任”。在充分有效的市场假设前提下, 委托人和代理人如果不满意时, 都可以重新选择交易对象, 而不一定强行要求提供解释和报告或承担此项责任, 因此“代理”和“受托”两个词是有区别的, “代理人”和“受托人”也是有区别的。前者不一定承担“解释和报告的责任”, 但“受托人”一定承担“解释和报告的责任”。然而, 瞿曲又进一步指出, 充分有效的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中, 利用市场来约束“代理人”同样需要信息, 如利用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来变更委托代理关系, 同样需要了解目标主体的信息。而当解释和报告成为一种普遍行为时, 不提供信息的代理人在市场中绝对处于劣势地位。可见,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有对“解释和报告、提供信息”的需求和动机,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 组织内部运营也日益复杂, 从而使“解释和报告”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管制。虽然受托责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在前提假设、分析框架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 但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下, 就公司组织而言, 公司组织的“代理人”一般也就必然是要按委托人利益行事, 并解释和报告自身行为的“受托人” (瞿曲, 2006) 。可见, “代理人”与“受托人”是一致的, 这是市场的需求, 也是各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曾小青 (2005) 曾如此描述受托责任理论和代理理论之间的关系:受托责任理论和代理理论均产生于两权分离, 只是视角不同而已。代理理论侧重于从激励和风险分担问题着手研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 而受托责任则侧重于从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责任角度研究双方的关系, 两者的研究侧重点不同。代理理论的研究范围更为宽广, 受托责任的研究领域相对而言则较为狭窄, 从某种意义上讲, 受托责任理论可视为在代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或者说受托责任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子领域。

(四) 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关系

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原理就是信息不对称, 指的是市场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代理人知道某一信息而委托人不知道这一信息的情形。假设委托人知晓代理人所拥有的一切信息, 那么委托人就可以对代理人进行全面的监督, 从而防止代理问题的发生, 但这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大量存在, 所有者通常只能对经理人员行使非常有限的约束, 经理人员因此拥有大量的机会为自己谋利益, 并通常以牺牲所有者为代价。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一般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与目标的不一致, 又由于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所以当作为委托人的一方为了使代理人一方做出符合本身利益的行为时, 就必然制定出一整套监督、约束、激励和惩罚代理人的方案。公司治理就是这种方案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各个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日常动态发展与管理提供了组织形式。“信息不对称为现代股份公司管理层实施并掩饰管理舞弊提供了便利条件。股份公司管理层实施管理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 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代理制度下所形成的内在交易费用。由于内在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 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产生欺骗。因此, 在信息不对称下, 委托代理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层可能实施的管理舞弊行为” (王泽霞, 2005) 。在公司所有者 (股东) 与经营者中, 公司经营者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处于优势, 是为代理人;而股东一旦企业经营中分离出来, 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就处于劣势, 是为委托人。归根结底,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 必将产生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的实质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结论

8.试论保险委托代理关系 篇八

关键词 保险 委托 代理关系 逆向选择 激励方式

保险委托-代理关系无论从本质上看还是从形式上看,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聘用保险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如在授权范围内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为保险客户办理理赔手续等,即委托人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了代理人。保险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保险代理合同(或称基本合同)确定,同时,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激励办法)确定与多个代理人(营销团队)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还可以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也看成是委托代理关系,本文着重就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性进行论述,分析其关键点。

一、委托人-代理人模型

经济学上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交易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知情者)称为代理人,将不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不知情者)称为委托人。在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业务的执行者、操作者是代理人,管理者是委托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知情者)所拥有的信息影响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换言之,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企业市场当中,它通过契约从法律形式上完成交易关系的建立,但契约的执行力掌握在代理人一方,制约力掌握在委托人一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提高代理人的契约执行力与提高委托人的契约掌控力,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和事后道德风险模型是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必须首先探讨的两个重要模型。

1.事前逆向选择模型。在契约理论中,自然状态是指随机状态,自然状态不一定直接或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以至在现实中,执行契约只能依靠代理人。所谓事前逆向选择模型指的是,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自己知道自己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了一种契约,代理人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谋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险代理人凭借保险信息的优势,向处于保险信息劣势的客户进行违规展业: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代客户签名、为多挣佣金蒙骗客户多交保费、挪用侵占客户保费等,结果引发大量客户投诉,他们不仅对保险代理人整体产生怀疑,而且对保险公司也产生不信任感,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事后道德风险模型。这是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道德风险分为两类:一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契约时,有关的契约知识和现实条件都能被签约双方观察到,对双方是共同知识,此时双方信息是对称的。签订契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决定代理人行动结果的还有自然状态,代理人的行动与自然状态一起决定可观测的结果。而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代理人本身的行动所致还是自然状态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鼓励代理人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例如,《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基础上的一个激励契约,它通过佣金制和管理效能指标等分配各层级代理人的薪酬,以引导全体业务员将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结合。二是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契约后,委托人对代理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代理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号传递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就是委托代理的不完全合同。一个不完全契约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正并需要重新协商。因为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事前逆向选择”,因此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就必须最大程度地规避它。

信号传递模型是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种方法。自然状态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代理人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选择某种信号,使自己的类型能被委托人识别。委托人在观察到代理人的信号以后,与代理人签订契约。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规定了与代理人签约的条件,例如,学历、品行、健康条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尤其不能录用“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以及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公司或其他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在业务的压力面前,增员门槛一降再降,签约条件形同虚设,使代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信号传递失去了作用,公司丧失了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导致事前逆选择的概率加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也必须主要通过代理人的展业习惯、信誉品德来履行,但是,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等价于一个不完全契约与事前逆向选择与事后道德风险之和,它给机会主义、欺骗、无知等行为以足够的存在空间,其违约风险很大,保险委托人往往不得已时才使用法律手段,一些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违规行为从轻处罚的现象较为普遍,相应的规章制度还比较粗泛,弹性较大,结果合同的约束性相应减小,因此,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在营销管理中显得更为重要。

三、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信誉的重要性

在一个代理关系中信誉作为契约的重要功能可以用一个模型去表达:观察者利用代理人原先的记录和过去履约的历史去推断某些个人的特征,诸如诚实。代理人有一种使其行为方式影响市场看法的动机。由于现在的行为有一种持久的“记忆”,当过去的记录被用于为现在的行为提供信誉时,代理人的声誉价值提高了。如果委托人很少关心代理人的声誉,代理人的声誉便在契约履行中起了很小的作用,其结果导致了契约不起什么作用。

个人代理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升了代理人“过去记录”的价值,在团队中起到导向作用。在契约自动实施过程中,声誉应发挥很大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签约双方,不仅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未来;不仅要考虑缔约方的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交易对手的态度。在一个重复博弈中,一个人的行动是可以影响他人未来选择的,别人可以从他的行动中判断他履约的能力,了解他的信誉情况,并由此决定与他的合作关系。信用等级高的代理人得到了委托人更多的支持,并可以较容易地获取客户的信任而得到更多的客户,其展业成本降低而效率大大提升,收益的增加是水到渠成的事。

信用体系是信誉机制的一部分,道德规范、诚信教育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都非常重要,而惩罚制度也是信誉机制的另一部分。一个自动履约的契约就可以利用交易者的性质将个人惩罚条款加在违约者的身上。这个惩罚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的内容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的内容是使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知道其违约前科,以至于不相信该交易者的承诺。例如,保险行业的个人代理人“黑名单”,保险人对违规代理人的处理办法等,都是对不完全合同关系的补充。

四、保险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方式

激励契约是现代契约理论所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所谓激励契约是指委托人采用一种激励机制以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的一种条款。在一个竞争环境中,一个雇主必须设法引导一个工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这样会降低公司的成本。制定一个激励契约,意味着较高的工资支付给了具有较高效率的工人,并由此吸引了一大批能力较强的工人。

佣金制就是一种激励契约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寿险业独立代理人的模式还很少,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团队模式进行管理,即标准委托-代理模型的一种扩展,它涉及在模型中引入几种代理人,如: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组经理、业务主任、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当他们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关系时,团队中的道德风险产生了。两个新问题是:首先,如果产出依赖于代理人的联合行动,且如果他们的独立贡献不能被识别,那么,“搭便车”问题将导致一个远低于在标准模型中所能出现的低努力供给。这引发了对营销团队的监督和监察服务的需求,对于一个高度集中管理的营销组织,组织的监督层层削弱,搭便车问题会引起团队内杠,降低团队的作用;其次,如果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说,代理人所面对的相关经济波动的程度,每一个代理人的报酬,不仅依据他自己的(绝对)绩效而且依赖于其他代理人的相对绩效。《代理人管理办法》或称《基本法》就是一种让每一种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能被识别并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因此,要使《基本法》能达到有效激励,必须要解决这两个问题。

五、保险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

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是委托代理成本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成本的关键所在。

降低信息成本问题,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减低程度。信息成本涉及面宽,其中,客户信息资料是信息成本的一部分。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是一些寿险企业与它的一些客户的信息联系中断,无法与客户发生点对点的直接联系,这些客户的比例甚至达50%以上。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通信技术、商品住房的发展很快,加上人口的流动较过去年代大得多,这些因素加剧了一些寿险企业的客户资料不准确;二是一些代理人为了垄断客户资料而有意不告知公司;三是保险公司对信息资料的认识不足,在一些措施和宣传上乏力,使得广大客户对此缺乏认识;四是保险客户大多在签订保险合同和死退满转(死亡给付、退保、满期给付和保单转移)时才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而不是像银行客户一样,经常出入银行,使双方能互相及时交流信息,相比之下保险公司容易疏远自己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的最终服务对象是保险客户,寿险营销发展的最初十年是通过营销队伍的扩张给企业带来广大客户群,留住客户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和信誉,直接的信息交流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今天不做此项弥补的话,将来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降低激励成本问题,在上一段已作讨论,即识别出每个代理人的独立贡献,解决“搭便车”问题,按照《基本法》和营销队伍发展的规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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