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2024-08-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精选11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一

建安办函„2012‟7号

关于开展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统一部署,定于2012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做好组织部署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精心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部署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及时制定印发“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和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并确保取得实效。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建办质[2012]14号)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认真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及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关要求,督促建筑施

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办约谈。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地要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考核记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要持续开展对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持证上岗。

五、注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

展好事故警示教育、宣讲报告、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宣教活动,真正把安全知识、安全文化送到基层,送到一线作业人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文化传播作用,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在全行业营造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12年7月6日前报送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二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20日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内容如下:

一、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和指导思想

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0日至16日, 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 促进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树立人水和谐的节水理念, 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 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促进治污减排, 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宣传, 明确目标, 提高节水意识

各地要围绕今年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 精心组织, 全面部署,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 “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 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 突出宣传城市节水产品、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供水管网改造, 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海水利用等, 使节水意识渗透到城市用水的每一个环节。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 不断强化城市节水管理

(一) 以节水促减排, 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

各地要以节水促减污, 以限排促节水, 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 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要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的“三同时”, 实行“四到位”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 降低漏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 提高用水效率, 减少排放;以开展水平衡测试为载体, 不断挖掘节水潜力;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 (单位) 和节水型小区创建, 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 坚持人水和谐, 促进科学发展。

各地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 充分考虑各类水源条件, 降低对城市水源的过渡消耗和对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区域内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关停。要依法完善计划用水管理,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地区要严禁盲目扩大景观用水和娱乐水域, 对于非人体接触用水应强制实行循环利用。

(三) 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以缓解城镇用水供需矛盾。各地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 扩大使用再生水。要因地制宜加强雨洪水利用, 通过城市绿地、可渗透地面等集蓄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推广生态环境雨水利用技术等,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四) 坚持科技创新, 提高城市节水水平。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三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22年XX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XX行”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组织开展好第二十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推进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扎实开展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两扫、两铁”治理行动、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房屋市政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各级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

今年6月份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我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为: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一是开展专题学习。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通过集中宣讲、培训辅导、座谈研讨、主题访谈等形式,推进重要论述入脑入心,并转化为具体的思路举措和工作成效。二是组织观看专题片。持续深入学习宣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通过专题座谈研讨、心得交流、主题访谈等形式,强化社会面安全意识。三是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活动。通过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等形式,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入脑入心。

(二)、开展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学习活动。

各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积极开展“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等活动。要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学习,也可开设专题专栏、培训辅导、大讲堂、公开课等多种形式,推进重要理论学习入脑入心,并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6日是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各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形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农村)、进学校、进家庭。开设安全宣传展台,宣讲房屋安全、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城市管理、物业管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安全常识及遇险遇灾的自救互救方法,充分利用户外LED电子屏、封闭围档、施工现场等醒目位置张贴安全制度规定、安全标语口号,悬挂安全宣传标语条幅,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自拍照,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安全生产的期望寄语等分享到朋友圈,广泛宣传,切实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能力。

(四)、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各单位要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全省和我市发生的多起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5条硬措施和省安委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的105条工作举措。突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城市公园、老旧危房、城镇燃气、窨井盖、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安全管理,以案示警,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以建筑施工、燃气、供水为重点,组织开展示范性演练,检验部门协调配合能力,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生产XX行”活动主要内容

2022年“安全生产XX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12月底结束。我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XX行”活动主要内容为:

(一)、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各单位要统筹推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两扫、两铁”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工作和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开展,落实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二)、开展“安全生产XX行”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式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宣传报道活动。利用安全生产举报119、96119消防举报电话,“12350”举报投诉热线及微信、微博等举报方式,鼓励动员企业职工及家属、媒体、社会热心人士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问题,在网上广泛征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问题线索。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XX行”活动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谋划部署,广泛动员发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扎实开展。

(二)、突出重点,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XX行”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起“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岗位、每个人员。我局将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四

根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xx行”活动方案〉的通知》(x安办〔2019〕x号)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主题,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聚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事故预防和安全法规知识宣传等内容,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落实。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安全发展理念,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为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月”主要活动内容

(一)活动时间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各地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在总结以往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灵活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重点组织开展好“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理念和“住建行业涉及危化品安全意识提升”宣传、“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等活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扩面提质行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弘扬安全发展理念,促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基层落地生根。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向社会广泛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大力宣传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关注、支持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住建行业涉及危化品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一是各地要以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为素材,制作宣传展板、幻灯片或警示教育视频等多媒体资料,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通过播放视频、举办主题展览、召开事故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教育从业人员。二是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系统从业人员警示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群众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源分级管控、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管控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制作或采购一批警示教育片、安全宣传片,组织企业员工集体观看,让企业员工接受一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三是鼓励利用微信平台宣传政策、推送信息、开展竞赛,努力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四)开展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地要组织开展政企联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安全应急预案综合实战演练和观摩活动,特别要对涉及城镇燃气使用、建筑业、房地产业、供水、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涉及危险化学品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有目的性、针对性的开展贴近生产的演练活动。下大力气推动应急救援工作,认真评估、总结和宣传,通过演练优化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准备,提高行业应急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要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全行业安全素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技能培训,针对城镇燃气、建筑工地、城市绿化、供水污水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开展专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化学品管控能力。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实操技能培训,并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持证上岗;

鼓励企业采用体验式培训等新模式,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培训效果,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要结合《xx省燃气管理条例》宣贯工作,严格按照《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全面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治理。重点摸排城区敷设燃气管线不符合标准要求、场站建(构)筑物不符合规划安全间距、燃气场站安全投入不足、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不按规定进行燃气加臭处理、场站电气设备未按防爆要求设置、工艺区未设置除静电装置、非法经营、未按要求做好燃气安全入户检查及安全知识的宣传、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不到位、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储存、倒装、运输和违规充装等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七)开展公用设施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氯间的安防监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等。规范化粪池清掏作业,落实安全作业基本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严格化粪池检查和清淤作业。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所使用的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八)开展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城市绿化使用肥料和农药的安全管理,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无危害肥料,确需使用硝酸铵和氧乐果等危险化学品,须按实际需求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超量囤积。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和监管,严防泄露、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高毒和剧毒的农药。

(九)开展建筑业、房地产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开展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未办理施工手续、涉及改动承重柱、梁、墙的装饰装修工程和私搭乱建的建筑设施等的专项治理。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压实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老旧危房排查改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紧盯火灾隐患点,强化火灾预防措施落实。加大乙炔等易燃易爆品、油漆、涂料等有毒有害材料在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xx行”活动。配合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xx行”活动,xx州住房建设局要以此次活动为依托,结合春季开复工时期建筑工地及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督促相关企业完善问题整改,加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切实防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到位。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xx行”是全省范围内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和教育活动,对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xx解放70周年”营造安全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把“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xx行”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要明确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制定方案,落实经费,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做到有部署、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在落实省安委会和省厅部署任务的前提下,按照本活动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相关工作。要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强化推进工作措施,确保活动有影响、有亮点、有特色、有实效。

(三)注重宣传造势。各地要在组织媒体对此次活动开展集中宣传报道的同时,利用各种载体和途径宣传安全生产;

督促指导企业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开展安全公益宣传,悬挂张贴安全生产横幅标语和海报挂图,开办墙报和黑板报。

(四)认真总结考核。各市州要确定一名活动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跟踪调度、影音资料收集、经验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活动开展期间,各联络员于每周四下午18时前将本地区一周内“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电子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对存在活动开展不力、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地区,省厅将通报批评。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五

豫建设标〔2018〕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文)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94号)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8年7月开始在全省开展勘察设计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在我省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外企业。

二、内容

(一)省内企业。核查省内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现有资质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资历)、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二)进豫企业。重点核查进豫企业上报信息是否及时、属实、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在岗、签字是否一致、办公场所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项目班子人员是否与中标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长期在岗、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等。

(三)市场行为。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时间安排

1.企业上报时间:2018年7月底前。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时间:2018年8月20日前。3.省厅抽查时间:2018年9月底前结束。

四、程序

(一)报送程序

第一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申请动态考核前,需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下的“信息管理—河南省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申报”功能模块填报、更新本单位企业基本信息、技术人员信息、注册人员信息和近几年项目信息(勘察设计合同、工程项目完成信息)入库备案;

第二步:在河南动态考核模块申报数据备案成功后,企业在“资质管理—河南省动态考核申报”功能模块下添加资质动态考核数据并打印出带条形识别码的动态考核申报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一式3份(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流程见“河南省动态考核”模块中的“河南省动态考核申报流程”);

第三步:将带条形码的动态考核申报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及注册执业人员统计表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A4纸)一起上报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需提供其它纸质附件材料;

第四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材料:(1)企业动态考核申报材料;(2)2018年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汇总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汇总表、2018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汇总表各1份;(3)对考核提出的初审意见(含省内外企业违规的处罚建议、意见、决定等)形成正式文件(一式3份),以及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我厅。

(二)考核程序

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抽取不少于30%的本地企业、不少于20%的省外企业进行核查,主管部门在核查前需提前通知被核查企业。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其中应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不少于1名专家进行核查。

五、要求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动态核查工作质量。

(二)被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资料,积极配合核查。

(三)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工作纪律。

(四)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港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未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7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100号)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重点核查。

联系电话:(0371)68080837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及注册执业人员统计表 2.2018年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汇总表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汇总表

4.2018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汇总表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六

按照XX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有关要求,决定对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开展随机抽查,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商推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促进此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抽查对象及比例

抽查的行业为:县纳入监管的项目工程。

抽查比例为:10%。

三、抽查方式

1、抽查主体库依据“XX省双随机系统”所登记的纳入监管的项目工程。抽查主体利用“XX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软件中双随机模块随机抽取、导出。

2、人员库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组成。从单位人员库各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利用随机方式编制成1个执法双随机专项检查小组,确定监管具体检查主体。

四、抽查事项及检查方式

双随机专项检查小组依照职责,从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此次抽查事项。

检查方式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五、抽查结果综合运用

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抽查结果要输入“XX省双随机系统”。

六、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及时反馈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七

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4〕43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2014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暨上半年防范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预防和减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厅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组织开展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全省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复工和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房地产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乡镇、城乡结合部、开发园(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城市的轨道交通、隧道、桥梁、管线敷设安装等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全省范围内所有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自查和对建设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合同约定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盲目要求赶工的现象。

3.拆除工程是否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是否办理拆除施工许可手续后才开工作业。

4.新开工、复工或在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已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

(二)施工单位自查和对施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非法违法施工作业行为: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失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行为;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2.检查企业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企业有没有组织开展过季度安全检查,企

业有没有开展春节后复工的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是否亲自带队检查。

3.检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在岗履职状况良好;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上墙、是否执行到位。

4.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状况:是否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作为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否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状况: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在危险部位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洞口、临边等部位的安全防护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检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的行为;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检查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严重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企业是否组织检查组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管理问题、重大安全隐患,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是否通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来解决。

(三)监理单位自查和对监理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机构的设置和监理规划及实施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照工程规模、施工特点设置项目监理班子,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到位,且在岗履职状况良好;是否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含有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且执行到位;

2.检查相关方案的审批执行情况:项目监理部是否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是否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

3.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本单位项目监理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是否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4.检查严重情况的报告情况: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较为严重的,是否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是否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自查督查安排

(一)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自查自纠

5月10以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有在建或实施拆除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月20日前,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自查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自查(抽查)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由本单位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签字后,由施工企业汇总后,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督查

6月上旬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开展一次督查;6月中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各地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上半年是开复工的高潮期,很容易因工程匆忙上马、违法违规施工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施工安全事故。今年3 月9日,云浮市区和湛江遂溪县已各发生了1起高支模坍塌,分别造成2 人死亡和1 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事故,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上半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在3 月底前成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上半年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方案的实施。

(二)坚持“四个结合”,增强大检查工作的实效

1.坚持企业自查和政府检查督查相结合。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亲自组织部署今年上半年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并亲自带队检查,对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落实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的检查,特别是近2年来,存在发生施工安全事故、非法违法建设、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动态扣分较多的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要重点排查。

2.推动整改与教育警示提醒相结合。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查出来的所有问题和隐患都要列出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尽快实施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的,要有检查人员要跟踪复查,认为整改到位的,应签字确认。整改台账要应包括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要求(包括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复查记录和整改前后的照片等。整改台账应放在工地现场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企业未开展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健全整改台账、整改不落实和仍然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的,要在本地区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挂牌督办。

3.坚持检查督查与打非治违、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和主管部门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深入查清原因,要认真落实整改,不能放过每一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对一些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甚至在大检查期间发生施工伤亡事故的,应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坚持大检查与加强基础建设相结合。本次大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都要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从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提出加强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措施,深化监管方式改革,加强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建设,推进安全管理的技术进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做好大检查有关情况的报告。

一是要建立安全大检查情况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要在4月1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别将本市大检查工作方案和上半年大检查工作总结以及《2014年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以电子邮件(邮箱:xxyxx111@126.com)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二是建立各地区安全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本部门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开展上半年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检查督查工作的开展、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和查处、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督办以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等的情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督查工作档案纳入省对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检查工作的重要督查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八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通知

(建法函[2008]1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部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交流各地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各单位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先由各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普法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我部将组织抽查,并总结交流各单位“五五”普法的工作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自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

2.学习宣传《宪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学习宣传新颁布或修订实施的《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4.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热点问题解决的情况;

5.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培训情况;

6.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及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情况和效果;

8.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08年5月―6月,各单位开展自查。

2008年7月―8月,我部组织抽查。

2008年10月,我部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

四、基本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对普法工作的认识,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定自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五五”普法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检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基础上,对本系统普法宣传的效果作出认真分析和评价,特别要认真评估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结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请各单位于2008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我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八日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九

“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排,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业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于2011年6月1日下发了《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部署,成立了以局长吕净一为组长,总工程师韦万云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方案。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6月6日,我局召开了全市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及我局的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部署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安全生产月”拉开了序幕。

活动期间,6月12日我局参加由舞钢市安监局主办的“安全生产日”活动,我局制作宣传条幅2幅,宣传牌10幅,大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的总要性和必要性。

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生产月期间,我们对全市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拉网式大检查,共查工程21个,下达隐患整改17份,共查处隐患86条,通过这次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管理方面: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多个工程为同一个项目经理;安全资料雷同、抄袭现象严重,不能本工程实际编制相应的方案;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建设单位专项安全资金:这个问题仍停留在程序中,未能真正落实,只是在资料里体现,甲方并未真正拨付专项资金。这样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障,施工单位就想法设法偷工减料,减低安全生产成本,野蛮施工,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

3.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成为我们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坚强后盾。我们对全市的塔吊进行了一次专项治理及检查,发现部分塔吊有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提前投入使用现象。

4.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监理规程》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未能得到改观,重质量,轻安全。并且监理的安全资料差距很大。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多个工程一个项目经理的现象。推动企业建立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施工现场文明化的综合管理体系,树立样板,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加大对建立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力度,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安全监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发挥安全监管的作用,对不履行安全职责,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

3.加强对塔吊的备案监查,督促未办理备案的进行备案,鼓励企业办理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装资质。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十

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23 生效日期: 2010-02-2

3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发布文号: 建城综函[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城市建设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大局,以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为目标,抓住节能减排和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及运行安全两条主线,利用政策引导机制、奖励激励机制、信息监测机制,切实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全力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

(一)深入研究解决当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化解公众关于垃圾处理厂建设的疑虑,研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厂建设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制定发布有关技术指南,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十二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督察,确保质量和进度。继续开展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的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合格和不达标的情况要进行全国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垃圾处理信息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总结推广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技术。对垃圾处理二次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切实减少和消除二次污染对城市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目标

分解落实2010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立方米的任务,下达任务计划表并按季度进行督察。配合财政部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将提高建设任务执行情况、污水收集率及项目的运行负荷率作为奖励考核指标,提高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效率。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中央补助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强化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继续推进36个重点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泥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机制。继续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

(三)突出抓好城市供热、照明、交通等行业节能工作

进一步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督察力度,加强对新建建筑按热量计价的监管,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狠抓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财政、税收、计量器具监管等问题,研究制定支持和激励政策。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继续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工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贯彻《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探索新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组织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活动,研究制定绿色照明体系评价标准。

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尽快出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明确地级以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完成时限等要求,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大对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开展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抓好试点工作。在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等地区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行自行车租赁系统,做好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与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换乘。针对目前轨道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技术审查力度,研究下发《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继续开展“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城市组织开展无车日活动,宣传倡导市民选择绿色交通方式。

(四)抓好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抓好《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的贯彻落实,研究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吸尘、降噪、减排等生态功能和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引导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提高老旧城区和人员密集区的绿量和绿地管养水平,切实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积极倡导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中广泛应用乡土植物,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材”的园林绿化技术。

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总结条例实施的经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做好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保护监管工作。

二、努力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

(一)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完善城镇应急供水机制和能力建设。探索监测、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储备应急净水技术和必要的物资。加快建立和完善供水水质监督机制,建立“全国城镇供水水质信息系统”。

(二)加强供气、供热安全监管和供应保障工作

力促《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协商有关部门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工作。加强供气安全监管力度,督导各地从燃气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入手,消除燃气安全隐患,降低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冬季供热用煤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继续督促各地按照《北方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做好改造工作,确保集中供热管网正常运行。

(三)组织开展桥梁安全督察,推进各地建立桥梁检测养护长效机制

加大督察力度,对各地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督察,推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加强城市桥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城市桥梁“受控管理”,确保城市道桥安全运行。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一)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辐射带动力,支持中小城市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支持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经验,推动区域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增强市政基础设施的辐射带动力。

(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各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将数字城管的应用范围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安全水平。

(三)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系统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经验教训,提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研究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体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模式和方法,做好试点推广工作。

(四)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

充分利用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平台,整体推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会同有关司局修改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工作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建筑质量安全、城市运行安全、城市规划的实施、历史名城保护等当前重点工作纳入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已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获奖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通过加强媒体网络宣传、举办论坛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宗旨和内容,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监督创建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人居环境改善。

四、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能力

(一)建设学习型队伍,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注重调查分析、注重方针政策研究,提高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服务基层的意识

对于各项评比达标工作,要工作前移,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地方改进工作,达到创建标准,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部属相关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和专家作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地方沟通,特别是与城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了解真实情况,注意培育典型,善于总结经验。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 篇十一

来源:发布时间:2010-06-23浏览次数:147

京建发〔2010〕354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估设备的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附件2第33、34项的规定,对于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见附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

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自2010年8月1日起,上述起重机械未经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一律禁止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各区、县建委不得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二、安全评估程序

(一)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评估检测,并将起重机械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包括塔身高度、标准节尺寸及主要受力结构件尺寸等)告知评估检测单位。产权单位对告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各产权单位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后仍需继续使用。

(二)产权单位负责提供评估场地,并根据评估检测机构的需要将起重机械设备解体。评估检测机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进行测厚、直线度测量、无损检测等。

(三)起重机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装验收检测(包括载荷试验)。安装验收检测工作应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DB11/611)和《施工现场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636)进行。

(四)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检测机构应根据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检查检测结果等,结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降级”、“报废”,最后由评估检测机构出具正式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一)评估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要求对重要结构件进行抽检。对于已进行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评估检测机构要打上统一的、可溯源的、能防伪的永久性标识。标识可采用铆焊铭牌或打钢印等方式,保证标识的永久性和唯一性。评估检测机构只对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和检测项目负责。

(二)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后,安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有效期限为1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施工升降机:SC型的有效期限为2年;SS型的有效期限为1年。

(三)对于评估结论为“降级”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按“降级”要求使用,严禁超载。对这类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俗称“黑匣子”)。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审核,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区(县)建委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应当重点审核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对于达到安全评估要求的年限而未进行安全评估的设备,不予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五)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依法处罚。

(六)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38条依法处罚。

(七)监理单位发现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依法处罚。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一篇: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编制的下一篇:钢铁企业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