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2024-07-23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共7篇)

1.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篇一

**** 制 药 厂
管 理 标 准----人 员 机 构 文件名称 制 订 人 制订日期 制订部门 行政部

关于违反厂有关规章 制度的处罚规定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分发部门

编 页

码 数

SMP-RY-011-00 1-1
实施日期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各部门、各车间



的:规范对违反厂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适用范围:适用于违反厂各项规章制度者。责 内 任: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容:

1.员工不可将食物带入厂区,生产车间内不准吃东西。饭堂早餐用餐时间不超过 7:45 时,中餐用餐时间不早于 11:45 时。违反者每次罚款 10 元。2.员工上班迟到,当月内第一次 5 分钟内罚款 5 元,10 分钟内罚款 10 元;第二次 5 分钟内罚款 10 元,10 分钟内罚款 20 元;第三次 5 分钟内罚款 15 元,10 分钟内罚 款 30 元;迟到超过 10 分钟扣发当日工资;迟到第四次者按停工处理。员工下班早 退按扣发当日工资处理。3.厂区内一律不准吸烟。违反者每次罚款 20 元。4.凡不穿工作服者,不能进入车间。生产车间员工不准穿工作服(衣、帽、鞋)吃饭 和上厕所;违反者每次罚款 20 元。5.生产车间内不准随意摆放食具、茶杯。食具、茶杯应定点统一摆放。违反者每次罚 款 5 元。6.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准串岗、离岗、睡岗。违反者每次罚款 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厂部处理。7.员工应遵守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 10 元。8.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下班前应关闭电源、汽源、水源。违 反者每次罚款 20 元。如造成事故者,交厂部按编号为 SMP-FA-003-00《安全生产事 故管理制度》处理。9.厂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抛垃圾。违反者,每次罚款 20 元。10.员工上、下班,不可代人打卡。违反者,代打卡人及应打卡人每人每次罚款 20 元。


2.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篇二

(一)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的现状。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它用两个条文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对听证的范围、启动、通知、主持人等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三条对听证的效力作出了规定。

(二)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意义。

(1)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通过听证, 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2) 听证的公开性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 有利于培养行政机关同公民之间的良好关系, 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改善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4) 有利于对整个社会进行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 培养整个社会的公正感; (5) 很大程度上可以减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二、我国当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 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下缺陷和不足。

(一) 适用对象不合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听证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而将对处罚最严厉、对当事人影响最为直接和重大的限制人身自由、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罚款金额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适用听证程序, 范围确实过小。

(二) 启动程序过于单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启动方式只有依申请举行一种, 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些对于当事人的处罚金额特别巨大;还有一些对特殊相对人的处罚, 特别是对其进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如果按现有的听证规则, 很可能因为被处罚人一人放弃听证权利, 造成众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无法参与听证。对于类似这种行政处罚案件如果不规定处罚机关有义务依照职权直接举行听证, 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

(三) 主持人地位不明。

听证会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与司法庭审相似, 如同法官的听证员在听证会上的作用可想而知, 其自身素质水平、独立性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听证会的效果, 这一点也为实践所证明。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这体现了调查人员和主持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 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的进步, 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然而, 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 对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何种资格, 有哪些职权等法律没有做出回答。这显然不能符合建立规范的主持人制度的要求。因此, 建议由政机关法制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集中承担本机关的听证主持人, 同时赋予主持人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的权力, 具体包括:决定听证会的进程;决定是否中止、延期举行听证会;接纳双方证据, 对证据进行采信;采取必要措施, 维护听证会秩序以及最后拟定听证报告等。

(四) 对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国外的行政听证程序均将第三人列入听证的参与人中, 并通知其参加听证, 而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仅限于行政相对人, 将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其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我认为可以借鉴《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明确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五) 通知的规定过于原则。《行政处

罚法》仅列事项、时间、地点为通知内容, 没有把听证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纳入其中, 当事人往往明知可以要求听证和听证即将举行却不知或无法有针对性地作充分的准备, 以致听证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另外, 对于通知的方式也没有明确。因此, 结合我国实际, 行政处罚听证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当事人、者利害关系人、案件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和权利义务;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的主要程序;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事实、依据和理由;缺席的法律后果;听证涉及的主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同时, 明确通知的方式一般应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告。另外, 还可以包括委托送达, 口头告知 (但要记入笔录) 等。

(六) 未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做出决定。”没有对听证笔录的效力做出规定, 未在制度层面上确立案卷排它原则, 也没有体现出“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唯一依据”的理论要求。也就是说, 在现有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处罚的决定人仍可凭在听证案卷记录之外的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申辩的事实作为依据去做出处罚决定, 其后果将使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 致使行政机关可以抛开听证程序擅自做出决定, 致使听证流于形式。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参照国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先进经验, 对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并就如何完善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肤浅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制度建设,听证程序

参考文献

[1].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篇三

【关键词】消防行政处罚;证明责任;证据排除

相对于刑事、司法制裁中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明确,行政制裁中的证据制度建设显得稍微滞后,在消防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关于处罚证据制度规定更难言完备。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离不开对证据的综合运用,而事实的判定要以认证过的证据做基础,处罚决定的做出更离不开证据的支持。但是,证据制度自身就像法律程序一样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规则,在目前这样轻证据、甚至无合法证据就能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环境下,提升证据制度的重要性,强调证据规则的严格性,对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

行政处罚是通过制裁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潜藏着侵害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危险。为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滥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证明相对人具有違法行为的责任,而不得要求相对人自证其无违法行为,以此来约束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消防机构承担,消防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但同时要求,违反嫌疑人在接受消防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这是基于管理效能的要求对相对人权利一定程度的约束,但不能理解为对消防机构承担证明责任的否定。

消防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如何才能充分、全面的履行这种责任,或者说,消防机构在每次进行行政处罚时哪些事实是必须要调查认定的?这就涉及到证明对象的确定。如果说证据是“矢”,证明对象就是“的”,只有确立了证明对象,才能有的放矢。证明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确为该违法嫌疑人实施;其次,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再次,必须证明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第四,要掌握违法嫌疑人是否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最后,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上述内容是每件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每一项都不可或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都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

2.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排除和效力瑕疵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其他瑕疵证据在证据适用上也要受到限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消防行政处罚中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是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存在一人调查取证或者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人员调查取证等违反程序规定收集的证据均未非法证据。一般性违法程序要求获取的证据如果能够进行补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采用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为非法证据。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特别是在询问证人、当事人时,不得采用胁迫、暴力、诱骗等方法获取证据,由此获得的言辞证据不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予排除。四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辨别和表达能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此外,根据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获得的其他证据,被称作是“毒树之果”,这些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明确,亟待在证据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加以明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应当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因为证据本身特点,不能全面、清楚的证明案情的主要事实,因此必须在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3.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消防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方式和程序规定欠缺。尽管可以依据《规定》,但内容并不完全适用消防行政处罚,如对检测报告等证据没有明确规定。还有些规定与消防取证并无直接关系,依照执行意义并不突出,如该规定第50条规定,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这些内容不属于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查明的事实和情节,询问了解这些情况完全与案件无关,可以不予调查。此外,对于违法嫌疑人一律进行传唤,采用“一刀切”,并非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规定的更加实用一些。

3.2消防执法人员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及时,办理案件证据单一,对重要的事实往往仅凭“孤证”证明,缺乏证据的相互印证。一旦证据存在瑕疵,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弥补,造成事实的无法认定,这些不足放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会被放大,成为导致案件被撤销或者认定为违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涉及裁量的情节,认定依据或许仅仅是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检查记录,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证据的客观性不足,极易出现纰漏。

3.3缺乏对证据制度和规则的系统掌握和运用。非法证据不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不懂得证据与证据之间效力的差异,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为了考核等目的,擅自对部分有瑕疵的证据进行修改或者改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消防执法的程序规定,特别要建立适合消防执法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证据制度和适用规则;二是要确立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重要地位,突出证据制度作为执法程序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执法质量监督,对违法证据规则进行的消防处罚要坚决纠正,并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的责任追查。

行政处罚除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是违法者承担的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1]消防行政处罚鲜明地体现出执法者与违法行为人的“对立”地位,为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能够真正让其接受和认可处罚,必须用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不可进行不讲证据的“软暴力”执法,否则,极易导致双方的对立和冲突的发生。依法收集、正确适用证据不仅是正确做出消防行政处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维护执法秩序和警民关系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13.

4.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篇四

爆破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者,罚责任人500元,留矿察看三个月。

2.不按《规程》规定填装炮泥者,每孔罚责任者20元。3.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者,责任人停工学习。4.非放炮员加引药,放炮员、加工者停工学习。5.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火药库或闲杂人员在火药库逗留者,责任人停工学习。

6.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交回火药库,否则罚100元。7.放炮器钥匙放炮员不随身携带者停工学习。8.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或诱惑放炮员违章放炮,责任单位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9.不按规定设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责任人各500元,跟班队长停工学习。

10.火药与雷管和其它物品混装,罚责任者500元。11.严禁坐雷管箱和火药箱,否则罚款100元。12.丢失雷管、火药者,罚责任者200元/发(卷),并追究责任。

13.私存雷管、火药者,罚责任者500元/发(卷),解除劳动合同。

14.不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罚款1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15.不按规定领退火药、雷管者,罚责任者100元。16.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放炮的,放炮员、跟班队长、班组长停工学习。

17.放炮崩倒棚子、柱子,罚班、组长各100元。18.因放炮造成后巷冒顶事故,罚责任者500元,并追究责任。

19.无措施放炮,罚放炮员1000元,停工学习。20.处理瞎炮不按《规程》井下的,罚责任者1000元,并追究责任。

21.放炮后瞎炮不及时处理,又不向现场人员及接班人员交清楚,未作标记,罚放炮员1000元,停工学习;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

22.不按规定运送火药、雷管的,罚责任者500元。23.雷管编号不清、漏编、错编、不编号,罚责任者50元/发。

24.不按规定发放、保管火药、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25.煤、岩巷放炮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放炮员500元,并停工学习。

26.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前放出放炮警号。否则,罚放炮员200元。

27.放炮崩倒支架、棚子不及时修复,每架罚50元。28.放炮崩坏耙矸机、刮板机,崩坏风筒水泵等设备的,罚责任者500元。

29.放炮员私自将放炮器、雷管交别人代管、代交者,罚放炮员10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责任。

30.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放炮后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否则,罚班组长各100元;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拒爆、残暴、设备等情况,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有危情不处理组织生产的,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31.停风放炮,罚放炮员1000元,并追究责任。32.采掘工作面无炸药箱或有箱不使用,炸药乱堆乱放,罚当班队长、班组长各500元。

33.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

34.现场施工缺少导向棍、无轮廓线图及炮眼布置图的罚100元/次。

35.岩巷钻眼前,不画轮廓线或定眼位的,现场负责人、验收员、跟班队长各罚200元,施工炮眼人员停工学习。

36.不正确使用导向棍导向钻眼的、导向棍不完好的、不根据炮眼布置图上炮眼深度、角度进行钻眼的,罚责任人100元/处。

37.各工作面装药爆破前,必须通知当班安检员到工作面验收炮眼施工质量,检查发现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如爆破工不检查炮眼质量进行装药爆破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500元/处,罚爆破工200元/处,班长停工学习。

38.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进行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周边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500元/处,罚爆破工200元/处,班长停工学习。

39.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罚跟班队长1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如爆破工不检查炮眼质量进行装药爆破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300元/处,罚班长200元/处,罚爆破工100元/处;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进行装药爆破的,罚跟班队长200元/处,罚班长100元/处、罚爆破工100元/处,两处以上炮眼间距超过设计100mm装药爆破的,加倍处罚。

40.周边眼不平行或深度超过其它炮眼,罚跟班队长100元/处,班长100元/处。爆破后周边眼落底眼位超过轮廓线200mm的,罚跟班队长100元/处,班长100元/处。

41.正常光面爆破期间,周边眼不使用空气柱装药的,跟班队长、当班爆破工停工学习。

42.巷道不准出现超挖、欠挖,出现直径超过500mm,顶部深度超过250mm、帮部深度超过200mm的,罚100元/处。

43.抽查炮眼布置、装药量、光爆效果及工作面岩石情况,与表格填写不一致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44.爆破环境发生变化,《作业规程》未及时完善并贯彻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45.圆锥形木楔、脚手架材料等未准备齐全的,对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不能满足装药需要的,对跟班队长处罚100元。

46.爆破工未携带测阻仪的罚款200元,未携带竹木签、绝缘胶布等工具材料的,少一种罚款50元。

47.炮眼数量与图表规定数量误差超过10%的,对跟班队长、施工人员各罚款100元。未清孔的,对跟班队长和班长各罚款200元,爆破工抽查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对爆破工罚款100元。

48.爆破工未按规定抽查炮眼清孔情况或无记录的,罚款100元;抽查过程中发现未清孔或清孔不彻底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孔;超过3个炮眼未清孔或清孔不彻底的,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班长罚款100元。

49.起爆药卷标志牌缺失的,少1个罚款50元。50.未按规定装填药卷和炮泥,操作不规范的,对施工人员罚款100元。

51.工作面底板水未及时排净强行装药时,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

52.脚线接头、脚线与小线、小线与爆破母线的接头未按规定包扎的,每处罚款100元。

53.并联的两个支路炮眼数目相差超过3发雷管的,每多1发雷管,对爆破工罚款50元。

54.不测定支路电阻和爆破网络全电阻的,每少测1项,对爆破工罚款100元。

55.爆破小线及爆破母线接头数超过2个,或爆破小线长度超过25m的,对爆破工罚款100元。

56.能够全断面一次起爆的,而未实施,对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处罚500元。

57.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时,施工单位队长(或书记、技术负责人)和跟班队长不在现场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58.延点爆破的,对责任单位跟班队长、队长、书记各罚100元/次。

59.一个月1个工作面拒爆不得发生2次(半月不得超过1次),半月内发生第二次拒爆,罚跟班队长500元,罚队长、书记各300元,罚班长、装药人员、爆破工各200元;罚通风队队长、书记、分管爆破副队长各300元;半月内发生第三次拒爆的,比照第二次的2倍进行处罚;发生第四次拒爆的,比照第二次的3倍进行处罚,以此类推。

60.发生拒爆炮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跟班队长(或班长)、爆破工停工学习。

5.“三违”处罚规定 篇五

施工工作人员共性严重、一般 “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1.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2.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检身员、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3.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4.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5.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检身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6.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7.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8.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9.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0.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11.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3.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4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5.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6.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17.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8.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

人罚款 50元。

19.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20.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1.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22.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23.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2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25.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26.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27.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

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28.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29.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0.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31.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2.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33.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第34.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35.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36.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37.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38.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39.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40.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41.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42.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43.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44.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5.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4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47.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 “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48.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49.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50.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51.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52.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53.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54.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6.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篇六

(66/21/50)

一、单项选择题(66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A、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B、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C、维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的经济效益 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下列哪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A、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 4.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甲省X县烟草专卖局与毗邻的乙省Y市烟草专卖局就某起案件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哪个部门指定管辖?()A、Y市烟草专卖局 B、甲省烟草专卖局 C、乙省烟草专卖局 D、国家烟草专卖局

6.下列哪种情形,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A、发生管辖争议的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C、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D、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A、不接受移送

B、与移送部门协商后再移送

C、报请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D、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应当 B、可以 C、应该 D、依法

9.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A、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C、警告

D、暂扣非法烟草专卖品。

10、()情况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B、违法事实确凿 C、有法定依据

D、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1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B、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D、可以不报所属机关备案

1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A、可以采纳 B、应当采纳 C、不予采纳 D、对案情不利的不予采纳

1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内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二 B、三 C、五 D、七

14.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 3 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A、及时 B、三 C、五

D、七

15.A县烟草专卖局案件承办人小张在办理某案件立案手续时,制作了一份立案报告表。该立案报告表显示,案件查获日期为2012年5月7日,小张签字日期为5月9日,专卖科长签字日期为5月10日,分管局长签字日期为5月12日。问:该案的立案日期应为哪一天?()

A、2012年5月7日 B、2012年5月9日 C、2012年5月10日 D、2012年5月12日

16.下列案件中,A市B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是()。

A、经营户甲于2年前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B、乙举报丙销售假烟,但经了解,乙为诬告,丙没有销售假烟 C、A市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D、个体户丁某无证经营卷烟案件

17.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A、三 B、五 C、七 D、十

18.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A、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B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C、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19.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A、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0.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是:()

A、鉴定结论 B、搜查笔录 C、视听资料 D、询问笔录

21.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 D、国务院

22.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A、一 B、二 C、三 D、四

2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执法人员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A、二日内 B、三日内 C、五日内 D、及时

2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

A、查封 B、扣押 C、先行登记保存 D、冻结

25.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下列措施中,不能采取的是:()A、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B、送交有关机构鉴定 C、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D、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6.一般情况下,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内终结。A、二十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27.()不属于案件处理审批表应包括的内容。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D、对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意见、处理建议

28.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A、三 B、五 C、七 D、十

29.经调查终结,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审查时,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作出何种决定?()A、不予立案 B、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C、予以处罚 D、不予处罚

3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 6 事人的内容不包括:()

A、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B、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陈述权、申辩权 D、处罚执行期限

3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内送达当事人。A、五 B、七 C、十 D、十五

3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

A、留臵送达 B、委托送达 C、转交送达 D、公告送达

33.邮寄送达的,以()日期为送达日期。A、文书制作日期 B、文书寄出日期 C、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D、当事人实际签收日期

34.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A、15 B、30 C、60 D、90

35.()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A、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以上皆可

3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A、三 B、五 C、七 D、十

37.以下哪一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38.某市烟草专卖局对李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决定处以1万元的罚款,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哪项是不正确的?()A、某市烟草专卖局应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举行听证的费用由某市烟草专卖局与李某合理分担 C、李某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

D、某市烟草专卖局告知后,李某未要求听证的,不用举行听证

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A、3% B、5% C、3‰ D、5‰

40.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

A、处罚机关 B、原发证机关 C、上级机关 D、以上都可以

41.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42.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43.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A、停止执行 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停止执行 C、不停止执行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

44.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居住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当事人居住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

45.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A、十五 B、三十 C、六十 D、九十

46.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A、变卖

B、销毁 C、拍卖

D、变价销售

4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

A、及时 B 随时 C、定期 D、不定期

48.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无权()。A、变更该决定

B、交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C、撤销该决定

D、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责令改正 B、行政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以上皆可

50.对执法人员下列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A、私分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C、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 D、以上都是

5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下列哪个部门责令改正?()

A、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B、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公安机关 D、同级人民检察院

5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期间开始之时不计算在内 B、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C、期间包括在途时间 D、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5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未赋予当事人哪项权利?()A、陈述、申辩权 B、复议权

C、诉讼权 D、对违法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权

5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C、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D、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则当事人应当承担或部分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5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提出

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将听证时间、听 11 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5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签字。

B、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C、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的案件,听证不公开举行 D、听证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57.当事人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日内提出申请。A、三 B、五 C、七 D、十

58.下列说法不正确是()。

A、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

B、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不能变更、撤销该决定,但可以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59.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下列能够作为处罚主体的是()。A、某市烟草专卖局开发区分局 B、某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管理所 C、某县烟草专卖局 D、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

60.对下列哪类事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作保密要求?()

A、涉及国家秘密的 B、涉及商业秘密的 C、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 D、涉及当事人隐私的

61.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A、介绍信 B、协助调查通知 C、搜查函 D、协助调查函

62.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如下决定()

A不予行政处罚 B 用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C移送司法机关 D 撤销立案 答案:A

63.直接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适用()送达方式。A、邮寄送达 B、公告送达 C、留臵送达 D、直接送达

6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5、甲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10月1日,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节假日,()为调查取证期间届满日的日期。A、10月1日 B、10月2日 C、10月7日 D、10月8日

66.本规定的()不包括本数。

A以上 B以下 C内 D前

二、多项选择题(21题)

1、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A、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B、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善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分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D、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甲县烟草专卖局查处a某未在甲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查,a某系甲县县长之子,且甲县县长多次打招呼要求照顾,严重影响到甲县烟草专卖局的正常执法活动,对此,甲县烟草专卖局可以()

A、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 B、直接向B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该案

C、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照顾人情,从轻处罚

4、甲县烟草专卖局查处a某未在甲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查,a某系甲县县长之子,且甲县县长多次打招呼要求照顾,严重影响到甲县烟草专卖局的正常执法活动,对此,甲县烟草专卖局可以()

A、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 B、直接向B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该案

C、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照顾人情,从轻处罚

5.下列哪些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当立案查处?()A、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B、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C、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已过追溯时效的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6.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A、查阅 B、复制 C、摘抄 D、拍照

7..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签发的检查证件。

A、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D 法条:第二十二条

考点:检查证件的签发机关

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B、没收数额较小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C、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D、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9.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本案的执法人员 B、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C、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D、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0.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B、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D、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1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A、听证时间 B、听证地点 C、听证员 D、听证主持人

12.下列情形中,执法人员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A、对经营户刘东处以55元的罚款 B、没收钱某20元的违法所得 C、警告

D、对某大型超市处以500元的罚款

1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C、救济途径及期限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14.直接送达时,可由()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A当事人B同住成年家属C隔壁邻居D同住的未成年人

1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哪些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D、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A、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B、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D、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A、变更该决定

B、交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C、撤销该决定

D、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1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何种情形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1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哪些权利?()A、陈述、申辩权 B、复议权、诉讼权 C、申请回避权 D、听证权

20.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截留 B、私分 C、变相私分

21.出现下列哪些事由,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A、对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延长立案期限的 B、依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告知的内容 D、对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

22.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以下地方公告()A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 B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公告栏

C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公告栏 D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对外网站上

三、判断题(50题)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拒绝执行。()

3.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发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8.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10.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1.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后,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12.对于举报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13.不予立案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用立卷归档。

14.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5.视听资料不用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16.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可以共同进行,但应当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17.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烟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烟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18.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不经报批及时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19.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保密。()

20.提取物证可以在放回库房中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易取得的情况下,经稽查队大队长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23.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协助。()

24.调查取证应当自案件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26、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2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履行期限。()

2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既只能书面告知当事人。()

2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0.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3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3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33.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34.甲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拟对王某作出吊销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与所有听证参加人签字。()

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加处罚款。()

37.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撤销手续。()

38.38.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9.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 23 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40.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2.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3.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44.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4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7.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24 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48.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

5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A 5.D 6.D 7.D 8.B 9.D 10.D 11.B 12.B 13.A 14.D 15.D 16.C 17.C 18.A 19.D 20.B 21.D

22.B 23.D 24.C 25.A 26.B 27.C 28.A 29.B 30.D 31.B 32.A 33.C 34.C 35.C 36.C 37.D 38.B 39.A 40.B 41.C 42.A 43.D 44.B 45.B 46.B 47.C 48.B 49.B 50.D 51.B 52.C 53.D 54.D 55.A 56.D

57.A 58.D 59.C 60.C 61.D 62.A 63.C 64.D 65.D 6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 4.AC 5.ACD 6.AB 7.BD 8.ACD 9.BD 10.ABD 11.AB 12.AB 13.ABCD 14.AB 15.ABCD 16.AB 17.ACD 18.ABCD 19.ABCD 20.ABC 21.ABD 22.ABCD

三、判断题

7.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篇七

关键词:资源节约与环保,水排污许可证制度,违法经济处罚机制

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 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从未松懈过, 但是仍然有不少企业存在偷排、直排等问题。我国各省都频繁出现水污染排放超标事件, 比如2005 年吉林石化爆炸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的重大水污染排放事件, 如此频发的水污染事故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现行的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否存在问题。根据有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环境违法成本非常低, 与环境治理成本相比, 已是小巫见大巫。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排污者一般都是依靠国家给定的排污标准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排污性行为, 而当前我国排污事件频发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处罚标准设计缺乏约束性和威慑性有关。

1 研究方法

1.1 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以江苏省昆山市为调研对象, 针对昆山市环保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在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 采用对比法、综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以水污染物排放为重点, 对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经济出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 为相关立法部门和决策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切实可靠的理论依据, 为完善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1.2 调研对象

本文调研和访谈的对象为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污企业的管理人员。根据江苏省自己的管理体制, 针对昆山市环保局的访谈对象包括污防处、法规处、监察队、总量处、当地环境科学院等, 当地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涵盖了电力企业、钢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汽车制造企业等等。

1.3 城市选取

本文选取了江苏省昆山市环保局及当地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

2 结果与讨论

2.1 江苏省昆山市水排污许可证违法经济处罚制度现状

下面本文将注意列举昆山市环保局公布的7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案件一:2 月4 日张浦镇某村电镀加工作坊擅自使用未经过环保审批的设备加工镀锌五金件, 加工过程中未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导致生产中的废水直接排放在车间地面, 后由车间南侧围墙小洞的化粪池进入菜地水沟, 最后进入河道。昆山市环保局将其违法电镀设备查封扣押。

案件二:1 月15 日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塑胶有限公司的排水样中磷浓度超标, 随后发出责令警告书。3 月9 好对该企业再出检查, 磷浓度依然超标。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共计罚款1.0962 万元。

案件三:昆山市环保局对某电子材料公司实行日常检查, 发现化学需氧量日排放总量超标, 为此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在2 月3日至5 月3 日期间限制生产、降低产量。

案件四:昆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 但是换了一家检测公司, 尾气检测合格。经过对该检测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 该公司涉嫌认为降低检测数值使得检测报告合格, 随后对该检测公司处以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今年2 月份, 昆山市环保局发现某电子科技公司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环保局责令其整改, 并处罚5 万元。

案件六:某材料公司被检查出建设项目未经过环保局验收就投入生产, 责令其停产, 并处罚4 万元。

案件七:某家具公司建设项目为获得批准擅自建设压合、贴皮、打磨、喷漆等工段, 产生的粉尘、废弃采用强排风直排的方式外排。环保局责令停产, 并处罚5 万元。

2015 年1 月至5 月, 昆山市共处罚80 家水污染超标企业, 共处罚金额414 万元。昆山市环保局公布以上7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这些环境违法案件中, 即存在企业环境违法, 也存在个人环境违法行为。昆山市排污超标企业众多, 涉及到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多个方面去, 其中水污染物占据绝大部分。从昆山市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的经济处罚来看, 经济处罚力度偏小, 不足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 比如案件二中该塑胶公司屡教不改, 排水样中的污染物屡次超标, 但是环保局对其的经济处罚只有1 万元左右。而美国的《清洁水法》对水污染处罚特别严重, 对于故意制造危险者, 罚款250000 美元或15 年监禁, 或者两项叠加, 对违法机构罚款达到1000000 美元, 再犯则翻倍[1]。

2.2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违法经济处罚机制存在问题

2.2.1 处罚力度小, 难以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我国的《行政处罚条例》指在纠正违法行为, 并指明没收违法所得, 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违法所得有明确的界定[2]。我国2008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处罚力度有了提升, 罚款总额提高至100 万元, 但是对于个别企业而言仍然表现为力度不够。比如某印染厂的污染治理成本为2 万余元, 一年为1000 万元, 但是按照规定处罚金额不能超过100 万元, 这还不到治理成本的1/10[3]。

2.2.2 绝对静态的处罚模式激励性不强。我国的法律只针对一次违法行为, 而忽视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持续时间, 这也大大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这种属于一次性绝对净值的额度设定方式。与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相比, 美国虽然规定了罚款上限, 但是罚款形式有所不同, 美国规定了每日罚款, 是相对动态的, 而我国属于总额罚款, 是绝对静态的。美国的动态罚款模式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违法后果, 形成了违法历史的追究制度, 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和约束力[4]。

2.2.3 缺乏合理的判定依据, 处罚手段单一, 可执行力度差。我国2008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没有给出详细的罚款原则和裁量依据, 很多都以“情节严重者”概括, 使得处罚条例实行起来效果较差, 处罚得不到有效落实。水污染制度中设计到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以及刑事处罚, 但是只有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较好, 其余都缺乏相关具体规定和依据。处罚方式涉及到责令限期改正、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等方式, 但是对于监禁等更严厉的方式没有涉及。

2.3 我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的改建意见

2.3.1 设定明确的处罚标准, 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确定性和效率性。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实现设定处罚标准, 加大处罚力度, 科学计算出处罚金额, 提升经济处罚的规范性、效率性以及确定性。处罚力度的重新确定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可以先给出处罚标准、计算公式以及参考范围。此外环保局要引入最有处罚倍率理论, 这是一个不断试错而接近最佳方案的方法, 以比率处罚和倍率处罚确定处罚标准,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确保相对成本的实效性。

2.3.2实行递进处罚执行制度。针对“情节不是很严重”、“影响并不恶劣”可以先行通告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然后下达警告书公示, 给予企业上诉期。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上述其拒绝不执行处罚, 可以起诉该企业, 并墙纸执行经济处罚。如果构成严重危害, 要按照法律对其查封并搜集政策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2.3.3建立合理的处罚评估机制和调整机制。每3~5年处罚效果和处罚社会成本要进行调整。

3 结语

中国自从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以来, 许多地方在法律法规之上的贯彻执行上表现积极而创新, 在增强企业环保守法观念、促进企业排放合格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频发的污染物排放超标事件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我国的排污经济处罚机制的漏洞。为此我国要加大处罚力度, 促进处罚执行制度改革, 使排污许可制度真正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国君, 韩冬梅, 王军霞.中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定位及改革建议[J].环境科学研究, 2012, 09:1071-1076.

[2]韩冬梅, 宋国君.基于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设计[J].环境污染与防治, 2012, 11:86-92.

[3]段菁春, 云雅如, 王淑兰, 陈振兴, 彭艳春, 胡君, 柴发合.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现状调查[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2, 1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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