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4-11-15

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共15篇)

1.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一

铜司(2010)号

关于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县区法院、检察院,县区公安局(分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快我市律师业发展,完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根据《律师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我市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积极探索和创造必要的外部执业环境,以推动我市律师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进程。大大改善和提升铜陵律师的形象,使我市律师业步入全省司法良性循环发展的快车道。

二、联席会议内容

(一)通报全市律师工作情况。

(二)研究全市律师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探索建立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评价体系。

(四)协调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协调解决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建设问题。

(六)通报律师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通报律师参与政府接访、化解社会矛盾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会程安排

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视情况可适时召开。

四、人员组成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律师代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成员名单如下:

王祥生(市司法局局长)

洪维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世军(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周跃安(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大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鹏(市信访局副局长)

何艾萍(市司法局副局长)

洪海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刘策(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克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姚勇(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汪小琴(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陈宏(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孙习军(市法制办法制监督科科长)

钱景洲(市司法局公证与律师管理科科长)

特此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 公 安 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 信 访 局市 司 法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律师联席会议通知

司法厅、省律协

市司法局办公室2010年7月28日印发共印40份

2.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二

为切实贯彻四川省委九届六次全会“新增50亿kg粮食生产能力, 发展十大特色优势种植业”精神, 加大我省农科教结合力度, 有效聚集全省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资源,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农业大学共同协商, 决定建立农科教联席会议制度, 并在2009年1月11日召开的全省农业工作会上签署了《关于建立四川省农科教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农业科技事业发展的合作备忘录》。

联系会议坚持平等、互信、沟通、合作的基本原则, 围绕省委、省政府农业发展思路, 会商拟定全省农业科技教育发展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 协商解决重大农业科技教育问题, 实现全省农业科技、教育、推广资源共享, 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三

关于建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联席会议

制度及办公室职责的通知

三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州属各企业事业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六次全会、州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州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把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好当前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将建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联席会议制度及办公室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监察局、州政府纠风办、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审计局、州卫生局、州教育局、州农牧 1

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组成单位。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在州监察局、州人民政府纠风办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职责:

一是研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是讨论研究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开展

工作;

三是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

导;

四是向州人民政府提出治理报告。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是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 二是了解掌握全州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是组织安排成员单位统一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 四是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纪委监察局执法综合室,和卫明

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 系 人:和卫明

联系电话:8222507

附:联系会议成员名单

迪庆州人民政府纠风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纠风工作建立联系会议通知迪庆州人民政府纠风办共印100份

迪庆州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联席

会议成员名单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

王亚红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纠风办主任

二、联席会议成员

浦永兴州审计局局长

松海明州教育局局长

浦永昭州财政局副局长

4.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办字[2003]54号)

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编委办、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15个部门组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厅级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并于6月23日前将名单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交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统一协调各部门行动,积极推进全省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各市、各系统再就业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指导设区市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再就业工作统计分工

按照国家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我省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统计报告的职责分工是: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况;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省财政厅负责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及其相关具体情况。上述有关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基层单位统计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机制。

四、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

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统一的《再就业工作季度通报指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下发),要求从6月份开始,按季对各省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国通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向本系统布置相关统计内容,认真做好本系统的统计上报工作,在按国家要求上报的同时,于每季末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向全省通报。联系电话:8616862、8616864。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5.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五

一、联席会议的职能

联席会议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情况经验、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统筹协调全县学校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协调解决处理学校重大安全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教体局、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国土局、县文广新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公路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等21个部门组成,县政府分管县长任联席会议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综治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教体局局长任联席会议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每半年或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巡查。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导、调度、通报各部门工作任务落实完成情况。

(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成员单位要从工作大局出发,认真研究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并提出意见。各成员单位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同时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任务

县教体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将安全工作列入对学校考核、评估、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指导、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内容,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主管人员、校长、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食品卫生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协同有关部门选聘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校园周边隐患排查整改,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

县综治办: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行动;畅通校园周边治安管理信息;将校园周边治安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对各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县公安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积极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检查、指导学校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做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校园及周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会同教体局、学校依法加强对校车、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载、无证驾驶及农用车、报废车、摩托车、“黑车”载运学生等违法行为;指导道路权属部门合理规划校园及周边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大重点时段、路段巡逻力度和密度,交通复杂路段学生上放学时,安排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加大对校园及周边交通、火灾、治安等安全隐患事故排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及周边交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会同县工商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县城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整治学校周边各种违规经营摊点,联合有关部门取缔流动商贩, 对校园周边违章搭建进行整治。

县司法局:积极推动依法治校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按照有关规定,与教体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等部门共同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县财政局:积极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保障学校在安全方面的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经费预算,及时拨付使用并加强管理。

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学校食品、校内食品店、集中供餐企业、校园周边餐饮业、饮用水以及学生营养餐的监督管理;对学校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和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兼职保健教师进行相关卫生和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每学期开学前的健康检查;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加强对学校常见病防治和传染病的监测、预报、控制工作。

县文广新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加强校园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文化经营活动;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和侵权出版物。

县住建局:加强学校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协助县教体局定期对校舍结构安全进行检查,配合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教学秩序不受影响;定期向教体局和学校通报校园周边建筑安全隐患,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县交运局:审查参与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营运资质,协同县教育、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的管理,严厉打击和依法取缔未达标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配合公安局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县国土局:加强对学校地质灾害的排查,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具体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加强对学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指导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县安监局:综合监督、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学校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县工商局:会同县文广新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清理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出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与卫生局配合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加大校园周边市场、商店、摊位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查“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县气象局:及时向县教体局通报雷电、台风、暴雨等灾害性气象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督促学校完善防雷设施;协同学校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县地震局:指导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和师生防震逃生演练,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县公路局:负责全县国省道沿线中小学幼儿园道路、桥梁交通警示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县消防大队: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学校限期改正;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自救自护能力。县供电公司:加强对学校电力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用电指导,加大学校周边供电设施管理力度,定期开展检查。

附件:嘉祥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6.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六

为继续深入开展“三打两建”工作, 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建设,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根据国家部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将建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试行) 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转发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中纪发[2011]16号) 要求, 制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诚信评价评分表》 (以下简称《评价评分表》) , 对我市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进行量化评价, 向社会公开各项评价结果, 通过建立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信誉, 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 从而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评价范围

依据《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号) , 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法生产经营, 进入我市行政区域销售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均须参加企业诚信评价。

三、评价内容

分为控制项、一般项、监督项三大项, 具体包括有基本条件、企业情况、诚信建设、企业管理制度、试验室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安全生产和企业文化建设、数据报送、获奖与行业互动、不良行为处罚等十二类。

四、评价方式

企业诚信评价采取分项考核计分方式, 按照《评价评分表》逐项考核评分。各申请企业依据《评价评分表》先自查并将结果上报我办, 我办根据企业申请确认情况, 制定评价计划, 并组织评审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评价, 每年一次。我办对企业诚信评价分值实行排名动态管理, 各企业评价总分的排名将定期在我办网站http://www.gzqgb.com进行公示。

五、评价管理

我办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依据之一, 对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企业优先推荐使用。

附件:1、《广州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诚信评价评分表 (一) 》

2、《广州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诚信评价评分表 (二) 》 (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钟慧彬

联系电话:81309861

附件1

7.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七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针对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准确分析、判断经济运行态势,及时发现、有效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工业经济运行分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体系。

工业经济运行分析部门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主持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金融办、财政局、煤炭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环保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呼铁局乌海货运中心,乌海电业局,各区经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相关单位职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经济运行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经济运行基本态势,形成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做出分析,研究工业经济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市统计局:提供全市上月及上年同期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产品产量、停产企业数、财务指标等具体数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

市金融办:对全市工业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供企业贷款情况相关数据,包括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等指标的变化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

市财政局:对全市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供财政收支情况相关数据,包括各行业税收变动情况等。

市煤炭局:对全市煤炭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供相关数据。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全市交通运输指标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好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政策,对全市劳动力用工信息变化进行全面分析,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市水务局:对工业企业用水情况、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供相关数据,提出工业企业节水方法措施,对工业企业用水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市环保局: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通报最新排放标准,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呼铁局乌海货运中心: 提供全市工业产品的铁路运输情况并进行全面分析,提供相关数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

乌海电业局:提供全市供电情况分析,提供工业企业用电数据。

各区经济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全面分析,提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工作要求

1. 联席会议于每季度初10日左右召开,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是对重要指标的变动、特殊事件的影响进行研判,讨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提出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交流,密切配合,会前提供本单位负责的上季度全市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和经济运行分析材料。统计制度规定必须延后公布的个别指标数据,可按规定推延报送。

2.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所负责的主要经济指标每季度变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了解掌握指标变化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和今后经济运行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

3. 市经信委每月召开一次经济运行调度会,对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8.关于建立例会制度的通知 篇八

**村银发[2011]1号

关于建立例会制度的通知

全行员工:

为促使我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我行例会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营业部、市场部晨会每天召开一次,由部门负责人分别组织本部门员工召开,时间为每天早上8:10-8:25。

二、每周召开一次全行会议,时间为周一晚上7:00。由综合部负责召集并做好会议记录,**行长主持并拟定议程。

三、行务会每周五下午4:30召开,由行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

四、信审会每周两次,分别在周二和周四进行,由风险部负责召集。

五、每月的22-25日,召开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会议,由风险部负责召集。特此通知。

二Ο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会议 制度通知

9.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九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 综合国内外能源管理师制度和做法, 山东省节能办公室、煤炭工业节能办公室和山东节能协会, 提出了通过设立能源管理师新职业的途径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方案, 并对此进行了初步研究。

一、我国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 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是我国节能工作的迫切需要

从1 9 7 9年开始, 我国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开展节能工作。3 0年来节能事业起起伏伏, 固然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思路、能源供需形势等因素有关, 但缺少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节能管理队伍也是重要原因。如果说我国3 0年前就有必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那么现在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就更加必要和迫切。因为当时全国能耗总量不足6亿吨标准煤, 而2007年达到了26.5亿吨标准煤。

(二) 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是提高节能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

没有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节能专业队伍, 节能事业难以健康发展。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可以增强节能工作从业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社会荣誉感, 有利于引导和鼓励拟从业人员参加能源管理师的学习和职业考试, 有利于激励已经从业但尚未达到能源管理师职业标准、获得职业资质的人员加强学习。有关部门按照能源管理师职业标准实施教育培训、职业鉴定、聘任录用, 就会不断提高节能队伍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 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是加强企业节能管理的重要措施

企业作为节能的主体, 现在不乏节能的积极性, 但是缺乏能源管理专业人才。我们在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时发现, 部分企业没有专职能源管理人员, 即使有专职人员的企业, 也存在能源管理人员节能意识不高、专业技能欠缺、能源管理人员变动频繁以及人员偏少等问题。使得这些企业能源管理薄弱, 严重阻碍了节能工作开展和能源效率提高。要解决这些问题, 充分挖掘节能潜力,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师制度显得十分迫切。

(四) 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有利于引导教育机构培养节能管理人员

在我国, 节能与环保几乎同时起步, 经过近3 0年的发展, 我国的高等院校纷纷设立环保专业, 但基本没有设立专门培养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现在企业从事节能工作的人员, 学什么专业的都有, 后期培养需要很长时间, 且效果不佳。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颁布能源管理师职业标准, 就会促进高校设立节能专业, 开设节能课程, 培养科班出身的节能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 在我国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 不仅十分重要, 而且也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二、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可行性

(一) 变则通——我国尚未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原因分析

3 0年来, 我国节能管理部门从未放弃过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努力, 却始终没有结果。究其原因, 主要是能源管理师的职业定位与现行的职业分类制度没有很好衔接。上个世纪8 0年代, 我国开始实行技术职称制度, 大家希望把能源管理师纳入技术职称序列, 但人事部门不同意。退而次之, 只要一个能源管理师的头衔, 不进入技术职称序列, 人事部门还是不同意。从80年代末到1997年节能法出台, 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最终失去了通过立法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机会。妥协的结果则是《节能法》第2 9条采用了“能源管理岗位”的替代方案。

进入新世纪以来, 特别是2005年10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确立了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之后, 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问题再一次提上了议程。2 0 0 7年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2 5条规定:“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这是国务院文件首次明确我国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稍后修订颁布的新节能法并没有确认这项制度, 还是沿用了1997年《节能法》旧有的规定 (文字略有变动)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起步很早, 却没有结果, 根本原因是我们一直奢望进入技术职称序列, 而2 0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 这条路走不通。与其继续在老路上走下去, 不如调整思路, 另辟蹊径。途径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目标, 那就是通过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 发展壮大一支节能专业队伍。

(二) 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有一定的基础

2 0多年来, 我国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 建立了很多节能工作制度, 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技术要求。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行业, 如浙江、上海、江苏、煤炭、石化、冶金等, 尝试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际运作, 开展了能源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和能力确认, 积累了经验。山东省结合省情和重点用能单位的实际, 采取分期分类的推进模式, 对企业能源管理人员、节能检测人员、节能服务机构人员、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每年培训各类人员3000多人。一些企业也在积极探索, 有的设立了节能专工岗位, 负责全厂的能源管理工作, 这些企业普遍能源管理较好, 能源利用效率较高, 这为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例。

(三) 国外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在一些国家能源管理师作为一种职业已经有比较长的历史, 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早在1952年, 日本便开始实行热能管理师国家考试, 1 9 7 9年又增加了电气专业, 改名为能源管理师考试。现在每年有4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能源管理师资格, 到2005年能源管理师累计达到62970人。日本节能法规定, 制造、矿业、供电、供气和供热等5个重点行业中, 年消费原油3 0 0 0吨以上的工厂必须从能源管理师中选任能源管理员。日本通过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 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的能源管理队伍, 有力地促进了节能工作开展。近年来, 国家发改委多次组织我国各省及行业的节能工作人员去日本进行节能考察和培训, 大家普遍认为日本的能源管理师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另外, 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能源管理师制度。

(四) 能源管理师的社会需求很大。能源管理师的主要从业领域是用能单位。节约能源法规定,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是重点用能单位。我们做过一个调查, 年耗能1 0 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目前一般有节能管理人员5 0人左右, 1万吨以上的1 0人左右, 5000吨以上的5人左右。由此推算, 全国重点用能企业目前在岗的节能管理人员约有4 0余万人以上。

三、关于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构想

(一) 基本思路

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应考虑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约能源法》和《劳动法》, 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突出中国特色, 体现社会性、经济性、技术性、稳定性、群体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研究采用一定的标准和方法, 依据一定的分类原则, 对能源管理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划分与归类, 强化制度建设, 形成长效机制, 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效和节约能源。

(二) 职业描述

能源管理师制度是国家节能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能源管理师职业, 建立能源管理师队伍, 是实施国家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具体途径。按照我国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能源管理师可以分为3个层次:助理能源管理师、能源管理师、高级能源管理师。能源管理师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制定节能管理制度, 编制节能规划, 并组织实施;对能源消耗量进行计量、统计;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合理用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其节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评价节能工作成效, 提出改进节能管理、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措施, 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耗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三) 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是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建议, 在我国职业分类中设置能源管理师职业。2008年9月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煤炭工业节能办公室和山东节能协会联合提出设立能源管理师新职业的项目建议书, 并向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作了汇报, 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9月2 8日, 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并签署意见, 项目建议书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 1月2 9日, 顺利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评审 (项目建议书提供了3个职业名称供专家选择, 分别是能源管理师、节能管理师和能源师) 。

二是在国家发改委的直接领导下,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机构的指导下,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考评的原则, 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的能源管理师职业标准、工作规范和培训、考核、认定制度。这个环节的基本流程是:组建能源管理师职业标准制定专家工作组→开展能源管理师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召开能源管理师职业标准制定研讨会→编写能源管理师职业标准初稿→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和修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终审和发布→编写培训教材和建立题库。

10.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十

关于建立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

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党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党员在发展

经济和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经研究,现就建立XX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知如

下。

一、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履行全县党员创业就业

培训工作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职能,研究制定党员

经常性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l、建立和完善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划、协调党员技能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党员教育教材,指导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做好党员队伍结构研究及思想状况分析;组织实施党员创业就业培训的经常性工作,抓好工作督办落实。

2、加强调查研究,对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内容和方式、制度和机制的探索创新。

3、培养和树立党员个人典型和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良好的导向。

4、营造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争取方方面面对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支持,解决党员创业就业培训等工作的实际困难,提供工作保障等。

二、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党员创业就业培训联席会议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成员单位是: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党校、县职业技术学校、县茶业管理局、县科协、团县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做好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筹备召

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县委农办:负责牵头实施涉农类课题的教育培训,包括课程设臵、师资安排等方面。做好我县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加快培育专业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劳动者队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我县阳光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劳务市场、技工学校等领域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党员技能培训,通过用工信息发布会、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推荐党员就业;为维护党员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帮助和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劳动监察,促进企业完善用工制度,杜绝用工歧视现象,不断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

县委党校: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实施主体之一,需提供场地、师资,重点承担政治理论类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研究,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中心的挂靠单位,要积极为党员创业就业培训提供场地、师资,并协助做好党员创业就业培训主体班次的相关工作,做好培训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县茶业管理局:依托XX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大力推进农村党员培训,开展以培训茶叶种植、加工技术为主,兼顾XX、XX等中药材及食用菌、养殖类实用技术为内容的技能培训,提供茶叶种植技术指导和政策服务,引导农村党员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发展茶叶生产。建立健全基地学员跟踪联系制度,及时帮助广大党员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培训效果。

县科协:负责加强党员科技普及和技能培训,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传播科学致富理念,引导党员转变发展生产的方式方法。

团县委:协助指导青年党员的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维护广大青年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共青团服务青年创业就业的职能作用,大力开展青年创业就业项目培训活动,引导青年农民转变创业就业观念,提高青年农民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促使农村青年提高个人技能,增强社会竞争力,进一步促其致富增收。

三、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方式

1、制定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以及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召开联席会议。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县委组织部协调后作出安排,正式议题一般提前半个月通知各成员单位。为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会前要搞好调查研究,明确会议主题,切实解决问题;会后抓好督办落实,及时通报情况。

3、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每年研究确定1一2个重点课题,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调研活动,力争形成有价值的课题报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原则上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至少每年一次,相关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围绕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相关课题进行调研。

4、及时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系,及时通报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和联席会议工作情况。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5、加强检查督办。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强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计划的检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特别是对党员队伍建设的重大活动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要一抓到底。研究探索并逐步建立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把抓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成效作为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把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觉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要确定一名责任领导、相关责任科室和具体联络员。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必要时抽调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同志协助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着眼于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11.企业关于建立通讯员制度的通知 篇十一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宣传和信息工作的质量,根据股东方对宣传和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公司决定建立通讯员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讯员的基本素质

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能够较为准确领会公司及上级指示精神。

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思维敏锐,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把握新闻线索。

工作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

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二、通讯员的选拔

公司各部室及加油站要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在本单位选拔至少一名通讯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稿件及信息工作的上报。选拔出的人员简况请按附表格式于6月15日前报公司综合办公室。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单位要及时选拔新的通讯员。

三、通讯员的职责和权利

工作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新闻线索,及时将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写成稿件或信息。

2、及时上报本单位的新闻稿件、信息及其他稿件。

3、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写作的宣传稿件进行把关,帮助提高本单位的稿件质量。

4、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其他文字材料拟写及宣传工作。

享有权利:

1、有机会参加公司或上级公司组织的写作方面的培训。

2、有获得稿件稿酬及公司奖励的权利。

3、有参加优秀通讯员评选的资格。

四、稿件的内容和形式

稿件的具体内容:

1、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领导讲话、工作布置、会议精神等情况。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措施、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加油站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新动态、新举措。

5、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感人事迹。

6、个人的工作体会、工作经验、学习收获以及工作日记、感想等。

稿件形式:

消息、通讯、言论、散文、诗歌、图片、绘画、书法等均可。

五、稿件报送要求

新闻稿件及工作信息要真实、新颖、简练。消息、言论稿件一般不超过1000字,通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1500字,动态性信息一般不超过300字。其它类型稿件要主题鲜明,语言生动。

稿件报送要及时。消息类稿件从发生到报送不得超过24小时,若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原则上不予采用,也没有报送奖励。其他类稿件也要及时收集和上报,避免因时效性滞后而导致质量较好的稿件未被采用。

稿件写作要认真负责。不得敷衍了事,打印后要认真校对。不得上报虚假新闻,不得抄袭他人作品。单位负责人是稿件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书法等无法输入电脑的稿件外,其它稿件一律通过电脑网络报送,手写和传真件不予接收。报送电子信箱:xxx,QQ:xxx.报送任务:服务区加油站每月不少于1篇,下站口加油站及公司部室每季度不少于2篇,综合办公室每月不少于2 篇。

六、宣传工作考评办法

对各单位宣传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实行积分制考核,年终进行总评,并根据各单位年终总分排序、报送稿件数量和质量情况,确定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员。具体考评办法如下:

1、单位领导重视,指定有通讯员,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等活动,以上3项共计9分,少1项扣3分。

2、单位按规定完成报送任务计12分,一季度完不成扣3分。

3、凡报送稿件严重失实,或抄袭他人作品的,一次扣5分。

4、每报送1篇稿件为1分,公司采用1篇为3分,xxx公司采用1篇为5分,xxx公司采用1篇为7分,省级以上报刊采用1篇为10分。一篇稿件多次被采用的按累计分计算。

稿件奖励标准:

1、公司奖励:稿件每报送1篇奖励写稿人10元,公司采用1篇奖励20元,xxx公司及xxx公司采用1篇奖励30元,省级以上报刊采用1篇奖励200元。

2、稿酬:由采用单位根据稿件质量发放。

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

单位负责人是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除按照上述办法考评外,报送任务每少1篇,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元;对质量较高的稿件,每超报一篇奖单位负责人10元。片区每少报送1篇,对片区经理罚款10元;对质量较高的稿件,片区每超报一篇奖片区经理10元。

公司宣传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奖励和罚款经公司领导签批后,由财务部负责兑现。各加油站核算员领取工资表时负责查抄稿件考核明细,领取奖励,代缴代扣罚款,并将奖罚兑现到本人。

七、几点要求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保持通讯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要积极为宣传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为通讯员进行业务学习、采编稿件以及了解信息等提供尽可能的便利。作为对公司工作方针、工作动态较为了解的单位负责人,有义务指导通讯员正确把握公司的工作动向,并向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通讯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一定的新闻写作知识,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工作中要善于观察,广泛了解、收集工作中的发生的新鲜事物和感人故事;勤于思考,能够及时发现和总结出身边的新闻、工作中的管理经验;勇于写作,积极把自己的观点亮出来,把身边的好人好事、好的经验宣传出去,为公司的宣传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做出积极的 贡献。

通讯员要积极翻阅《xxxx》等报纸,利用网络学习《xxxx》、《xxxx》等文稿的特点和要求,从中发现一些规律,以利于有针对性投稿。

12.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十二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其基本内涵是, 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 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同时还包括为处于特殊困难和赤贫状态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和物质救济的各种福利制度。通常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统。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 劳动者的风险主要靠以家庭为轴心的家庭成员帮助。商品经济和工业化社会阶段, 生产力得到发展, 宗法社会被打破, 生产关系发生变化, 阶段矛盾日益尖锐,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出现转机, 于是在上个世纪末的欧洲首先出现了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发展过程, 正如列宁总结的:“资产阶级对工人实行社会保险, 完全是资本主义的整个进程决定的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滥觞, 当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该《条例》经过后来的修改完善, 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各种风险下的保障收入标准。在50多年的实施中, 对于发展生产, 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维护社会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 经过我国几十年社会、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 这种按照产品经济、高度计划、财政统收统支、劳动力统分统配、工资统一规定的模式设计的制度, 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从1984年起, 我国以社会保险为重点, 在管理体制、筹资模式、覆盖范围、政策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业保险”的格局, 保障了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职工, 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为整个社会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经验。但是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 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社会保障的旧体制, 因此, 现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定型的关键时期, 社会保障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 一定程度上已经迟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启动和发展, 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呼唤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五大体系, 即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可见, 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市场经济大厦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必须建立一个能适应、保证和促进其有序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和深化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各项改革, 也必须加强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和改革。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 又在许多环节上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

(一) 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

原有的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上只在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 且在待遇标准上各地差别较大, 而集体企业,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国有企业并存发展起来的大量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劳动者, 却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不统一, 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离破碎, 客观上剥夺了劳动者平等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 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 梗阻了企业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再就业渠道的畅通。

(二) 现有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强

除养老保险以外, 其他社会保险基本上还没有冲破企业保障的窠臼。这种状况一方面使企业过度负债、冗员过多、停产亏损;另一方面该破产的企业难以破产, 破了产的企业职工以及下岗富余职工的生活又难以保障, 再就业难以实现, 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机制的环境条件还没有形成。

(三) 现代企业制度困难重重

原来的社会保险实际上由企业负担职工的经济责任和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企业办社会现象严重。社会事务负担十分沉重, 这就使得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

(四) 社会成员自我保障意识不强

过去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度, 被保险者基本不承担经济责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 历史的包袱依次压给后人, 以往和现在的在职职工养成了依赖国家的心理。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 如不早作改革, 终有一天国家、企业将不堪重负, 以致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五) 尚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体系

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保险尚未找到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办法和途径, 军人的优抚、社会贫困人员的救助、城镇人口住房问题等还缺乏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经济发展的相适应和配套。可见, 原有社会保障制度亟待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 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启动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进入快车道。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 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 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社会保险, 其中心是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 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 覆盖范围广泛, 保障功能健全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安全网”, 具有保障公民生存, 促进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功能。在当前实施过程中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要求, 并充分考虑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的特点, 最大限度地将不同群体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网。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职工, 外资企业及其中的中方职工, 机关 (除国家公务员以外)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都应纳入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当前结合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特别要很好地研究失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后, 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国家公务人员可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要体现与城镇劳动者的差别, 不宜照搬城镇的办法。乡村所办企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可归为农村初级社会保险, 以后再逐步与城镇统一的养老、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另外, 还要注重对城市居民中, 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群体的救助和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优抚工作。

(二) 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水平缺乏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确定, 有的偏高, 背离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有的偏低, 没有起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既要充分发挥, 同时又不是无限的。作为刚性的基本保障待遇, 国家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举办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劳动者个人也可以开展个人储蓄性保险和参加商业保险。由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 构成我国社会保险的三大支柱。

(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这条原则在社会保险项目上要得到充分体现。比如除工伤、生育保险依照法理及国家惯例不应由个人缴费外, 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应在企业和劳动者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前提下, 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其主导的原则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 将激励机制引入社会保险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救济、优抚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公平, 由政府供给和组织, 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相比具有明显的效率体现, 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项目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费用, 做到既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又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 体现多劳多得, 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现行的养老、医疗保险等项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以社会统筹方式满足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以个人账户形式体现劳动贡献, 缴费多少不同的劳动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适当差别, 正是效率与公平的结合。这一机制的引进, 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费的来源, 鼓励劳动者多做贡献, 有助于培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

(四) 实现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 要注重适时总结经验, 形成规范的制度并及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 否则将会影响改革的进程。在社会保障方面, 目前亟待统一的:一是基本制度, 如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全国统一问题、医疗保险改革模式问题等;二是管理体制的统一,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现象;三是业务流程、技术规范的统一。只有这样, 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有序, 有法可依。

(五) 实行管理服务社会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制障碍在于政企不分, 企业办社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就要还企业高度的自主经营权, 将企业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六)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衔接配套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稳定系统, 具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功能, 所以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产权转让、价格改革、产品结构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以及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等企业改革相适应相配套。只有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以建立市场体系为目标的各项改革相配套的条件下,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日益协调, 才能促进市场的完善, 提高政府调节的有效性。

13.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十三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县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的

各镇党委、**产业集聚区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扎实做好我县的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建立**县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县委办公室 2012年*月*日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县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顿办)具体实施,县后进村(社区)集中整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县整顿办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并于会前将会议议题送达与会人员。

三、联席会议研究内容

1、各级关于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的新政策、新精神;

2、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组在整顿工作中遇到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共性问题;

3、部分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组在整顿中遇到的需县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其他需要相关单位共同解决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县纪检委

负责对后进村(社区)“三委”干部和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牵头查办后进村(社区)整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加强后进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2、县委组织部

负责全县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组开展工作;指导后进村(社区)整顿工作组抓好后进村(社区)的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改进村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抓好村级组

负责依法对后进村(社区)整顿中发现的各类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9、县公安局

负责对后进村(社区)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查办,打击黑恶势力、宗族派性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10、县财政局

负责指导后进村(社区)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补贴政策;及时拨付后进村(社区)的各种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项目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后进村(社区)开展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协助推动后进村(社区)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2、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后进村(社区)有关道路的项目申报和建设指导工作。

13、县农业局

负责组织后进村(社区)开展各项创高产活动,指导其做好保护耕地、整治农田、改造低产田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负责支持后进村(社区)农业和农村建设各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强化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20、县水利局

负责加大对后进村(社区)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21、县卫生局

负责加强后进村(社区)的村级规范化卫生室建设,指导村级卫生室的规范运行工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的落实工作。

22、县林业局

负责指导后进村(社区)开展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大力植树造林,搞好村庄(社区)绿化,发展特色林果业。

23、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负责指导后进村(社区)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认真做好各类文化下乡工作,积极帮助筹建农家书屋。

24、县科技局

负责对后进村(社区)党员干部进行与农业发展相关的科技知识培训和指导。

25、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办公室

负责对发展缓慢后进村(社区)的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扶持,指导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抓好项目的报批和实施。

14.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十四

为及时协调解决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例会组织架构

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协助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例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王德岳同志担任联络员。

二、例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重点项目调度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关于项目建设有关事宜。

(二)定期对全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三)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在洽谈、签约、落户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重大项目土地选址、规划建设方案、扶持及配套政策等问题;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和施工环境等困难和问题;研究确定工程配套及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统筹做好全市市政设施综合协调。

(四)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

(五)对各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项目推进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相关评价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三、例会议题提报

(一)议题收集提报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

(二)市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报。

(三)提报内容主要包括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急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项目、工程进场及土地、规划、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项目、工程配套及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市政设施综合协调等问题;全市重大项目有关支持政策等。

四、有关要求

(一)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召集人也可视情临时召开。(二)参加例会的领导及列席部门实行动态参与机制,由联络员视议题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召集人确定。例会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收集例会议题,做好会务组织及会议记录、纪要起草工作。

(三)各项目分管市领导和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保持与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联系,积极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一般性问题,需要例会协调研究的问题要及时提报。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例会确定事项,因工作推诿扯皮、效能低下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问责制度严肃处理。

15.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十五

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重要方面, 当前, 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却不尽如人意。据《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 自2001年以来, 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在400万以上, 破案率为40%-50%, 其中有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1]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 是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 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 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 往往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 甚至于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极端困难之中。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 以保证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补偿时, 仍然能够得到国家的物质抚慰, 以安抚其精神, 安定其生活, 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 与被告人一同构成“刑事上的对立”。传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 侧重于对被告人的保护而对被害人则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致使对被害人的保障与对被告人的保障严重失衡, 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被害人常常再度“被害”。被害人与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最主要的两方当事人, 相对于公权力而言, 在刑事诉讼中均处于弱者地位, 偏废其中任何一方, 都会使刑事诉讼的架构失去平衡, 人权保障的目的无法实现。但实际上要将被害人的权利从规定转变为现实, 仍有漫长的过程, 这其中既有基础理论的欠缺, 更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乃至具体操作的问题。

1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被害人补偿, 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的方式。而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就被称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从实质上来看是一种社会救济方式, 社会救济是指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财物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 国家补偿制度存在较大缺失。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价值观的影响, 导致在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过于强调对国家公益的保护, 而忽视对个人私益的维护。因此, 刑事司法活动把对被告人行为的定罪处罚视为终极目标, 在国家侦查、起诉和追究犯罪者时, 被害人只能扮演控告者或证人的角色, 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困境更不是刑事司法机关所关注的重点, 在这种国家本位观的主导下,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自然没有产生的余地和存在的空间。

其次, 现行犯罪人赔偿制度不够完善。在我国, 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一般通过犯罪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但犯罪人赔偿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大量的刑事案件不能成功告破, 或案件的犯罪人不能捉拿归案,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获得犯罪人赔偿就无从谈起。其二, 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即使被害人遭受了巨额损失, 也不可能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额赔偿。其三, “先刑后民”的制度设计影响了犯罪人赔偿的积极性。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是“先刑后民”, 一般刑事判决的结果先于民事裁判的结果, 也就是说,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并不影响对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使犯罪人丧失了“赔钱减刑”的利益驱动, 判刑以后既使有赔偿的能力也不愿赔偿。

3 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3.1 是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的需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 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 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 其身心遭受痛苦, 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2]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 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 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 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 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 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 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 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3.2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现代社会中, 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用做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 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认为, 契约的目的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 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 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反映了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 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在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3]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通过保护被害人这一最少受惠者群体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 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是国家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从而有利于强化国家责任和保护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正如日本著名的犯罪学家大谷实所认为的, 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通过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以防止犯罪, 从而为维持社会秩序作出贡献的制度。[4]

3.3 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强调,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 有权要求国家对这种行为作有效的补救。1985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 (以下简称《宣言》) , 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 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宣言》第11条要求:“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 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1) 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 (2) 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时的家属、特别是受扶养人。”[5]《宣言》是一个倡导性的国际文件,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应当积极履行应承担的国际人权法义务。

4 构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应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立法经验, 但又不照抄他国现成立法, 应着眼于中国国情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应着重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4.1 确立基本指导原则

4.1.1 应急救难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这种法律机制明显不足以构成对被害人的保护。[6]因此, 对一些明显的侵害行为, 司法机关可先行采取措施, 强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被害人先行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4.1.2“先赔后补, 以赔为主”的原则。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但实践中附带民事判决是否能够执行, 往往是一个未知数, 许多附带民事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即只有当被害人不能获得加害人的赔偿或者其他途径的救助时, 国家才有给予补偿的责任。这里所指的不能获得加害人的赔偿, 包括案件没有侦破、加害人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无罪释放、加害人无经济赔偿能力等情形。对于能够通过其他救济、捐助、保险、追偿等途径获得赔偿、补偿或救助的被害人, 则不应纳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范围, 以避免双重补偿。

4.2 细化适用条件, 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效运作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之一, 在于合理划定需要补偿的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需要得到国家补偿。原则上, 补偿的对象范围应限于那些因因加害行为而遭受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实践中, 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 判断被害人是否需要得到补偿。但有下列限制条件:一是被害人没有责任或者过错较小, 如果对加害行为的发生,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可不予补偿。二是被害人无法从加害人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赔偿或救助。这样有利于把有限的补偿资金用在那些急需救助而又受害严重的被害人身上。如果被害人在得到补偿金后, 又因同一损失获得赔偿或者其他途径的补偿时, 则被害人应返还原先已经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补偿金。[7]

4.3 明确进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

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正对待因刑事和滥用权力而受害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3条提出应当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 在适当情况下, 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 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受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8]作为发展中国家, 制约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经费”不足。笔者认为, 大体可采取这样的思路: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主要来源, 具体可在对犯罪人判处的罚金、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的劳动收入以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同时积极募集社会捐助, 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

4.4 明确补偿标准

关于补偿的具体标准, 各国规定不同, 但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最高限额。我国亦应根据国情, 在立法上设置补偿金额的最高限额。国家补偿不同于民事赔偿, 复原功能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功能, 故民事赔偿着重于对损害的填补,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以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而国家补偿只是国家救助的一种形式, 不可能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以足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为原则。

摘要: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 是维护公平正义与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权利平衡, 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在我国, 有相当数量的被害人难以获得来自犯罪人的赔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从而陷入精神和物质的双重痛苦之中, 这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 并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必要性以及制度的内容构件提出相关设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1]傅剑锋.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N]南方周末.2007-01-18.

[2]赵可等.《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3]李玉华.《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4] (德) 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日) 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页.

[6]陈光中.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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