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会议制度

2024-11-04

中小学会议制度(共12篇)

1.中小学会议制度 篇一

XX小学家长学校会议制度

教育孩子的责任主要由家长和教师共同承担。其作用虽有区别,但总的目标应是一致的,因而只有形成合力,才能为社会主义祖国培养出“四有”合格人才。

家长会议是沟通校、家庭情况的桥梁,是共同育人经验的交流,是统一学校教师与家长教育方法及手段的重要途径。

1、学校每学期召开两次家长会。(班级、学校各一次)

①学期中,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向家长讲清本学期学校工作任务、目标及工作方法等,听取家长的意见,使家长做到心中有数。

②学期末,由班主任向家长汇报工作,一分为二地分析学校、班级形势,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评价及改进意见。

③除上述以外,必要时各班主任可自行召开班级家长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每次家长会必须目的明确,开短会,并填写家长会情况记录单。

3、各班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各方面家长的代表组成,设家长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

①在家长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学校、教师联系工作,及时向学校、班级提出建议、改进工作,帮助班级搞好“小家建设”。

②家长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改选前要向家长总结汇报工作。

2.中小学会议制度 篇二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 在对审判程序的修改之中, 182条第2款的规定可谓是最大的亮点, 该规定初步构建出了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整个诉讼过程就像是生产一个审判结果的生产线, 更深层次的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 让受害人感受到工作并惩罚犯罪的生产线。那么庭前会议就是该生产线的最前面的一道程序, 其目的是让整个生产线更加科学, 更有效率。具体而言, 庭前会议解决的事项有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 上述问题都要堆到庭审活动解决, 这样主要有两点不足, 一是拖延诉讼时间, 影响庭审效率, 浪费司法资源;二是由于没有庭前活动充足的准备, 法官无法明晰案件的主要争执点, 无法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 (1) 庭前会议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些司法实践的出现的问题而出现的, 这使得庭审活动更能实现其本源的功能解决关于被告人定罪与量刑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就世界各国而言, 各国都规定了不同形式但本质相同的庭前准备程序, 旨在消除可能造成审判中断和拖延的因素, 从而缩短正式审判的持续时间, 达到集中审理的目的, 尽可能的实现审判公正并兼顾审判效率的目标。例如, 在美国, 庭前会议最先出现在民事诉讼中, 后来被采纳到刑事诉讼中, 并被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为庭前程序之一。庭前程序包含:庭前动议 (pretrial motion) 、庭前证据开示 (pretrial discovery) 和庭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 。根据《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 庭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 是指由法官召集的为案件开庭做准备的会议, 是否召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参加者包括法官和当事人各方的律师。 (2) 除此之外, 美国还规定了与庭前会议类似的预审程序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 即在逮捕发生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 治安法官会对重罪被告人进行预审, 其主要目的有:1.相当理由的确定 (Determination of probable cause) , 即查明是否存在相当理由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2.证据开示 (Discovery or Disclosure) , 目的在于防止在庭审中出现证据突袭的情况。3.关于移交的决定 (Decision on‘binding over’) , 即决定是否应当将被告人移交至大陪审团听证。 (3)

在法国, 现在实行的制度是起诉、预审、审判的模式, 分别由检察官、预审法官、审判法院分工负责。预审又分为一级预审和二级预审。一级预审是预审法官主持的正式审查, 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并作出司法权性质的决定。二级预审则是, 由第二级预审法庭对预审法官作出的具有司法裁判权性质的裁定提出的上诉进行审查, 以及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4) 同时,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9条规定:“重罪案件, 预审为强制性;轻罪案件, 除有特别规定外, 预审为非强制性。” (5) 这体现了分流案件的思想, 体现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

在英国, 审前程序的主要形式有“答辩和指令听审”“审前裁决”“预备听审”。其中“答辩和指令听审” (plea directions hearing) 是1995年为了保证移送到皇室法院审判的案件已经做好准备而引入的一项新程序。在PDH中, 辩方必须提供一份完整的他们要求出席审判的控方证人名单, 这与我国庭前会议解决出庭证人问题相一致。控方和辩方都必须向法院和各方提交一份要寻求法院指令的议题的摘要。同时指出所依赖的理由。 (6)

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的变革, 对司法实践有重要的作用, 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国际化的一步。作为一项新制度, 庭前会议在实践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笔者认为考虑这些问题要以设立目的和制度定位为出发点, 同时尊重刑事诉讼基本规律, 这样才能使庭前会议制度更好的实施和运行。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争议

(一) 庭前会议的主持人

根据182条规定, 由“审判人员”对庭前会议进行主持。首先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是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 而不包括人民陪审员;其次“审判人员”可以理解为三种观点:一是合议庭法官, 二是合议庭以外的法官。第三种是可以是合议庭法官, 也可以是合议庭以外法官。 (7) 这也是出现争议的地方。如果按第一种观点理解, 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 由合议庭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 而且因为法官对案件已经有了初步了解, 法官能明晰争议点, 有效的组织庭审, 庭审的时间就会缩短, 从而增加诉讼效率。另外, 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情况, 由合议庭法官做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也是具有现实性的。如果按第二种观点理解, 庭前会议中会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如果合议庭法官既主持庭前会议又参与庭审, 将会影响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 会出现预先干扰、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情况, 那么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的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可能会流于形式, 也失去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所以应该由合议庭以外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第三种观点则认为, 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读, 这里的“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那么就说明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也可以不是合议庭组成人员, 同时, 根据182条第2款的规定, 这里的主持人应当具有审判人员的身份。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适当。第一种观点虽然站在效率的角度考虑, 但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不公, 公正最为法最高的价值位阶是大于效率的, 效率是建立在公正的前提之下的, 没有公正又何谈效率而言, 一味的追求效率是与法的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第二种观点将此处理解为应当由合议庭以外的法官又有些与庭前会议的定位和制度目的相抵触。如果所有需要经过庭前会议的案件都要法院另派合议庭以外的法官, 这的确会增加法院负担, 也增加法官的工作量, 在这个意思上不但没有节约司法资源, 反而消耗了司法资源。第三者观点对此处留有了一定的空间, 可以让法院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控。在司法资源足够的情况下, 可以让合议庭以外的法官进行主持;在司法资源无法达到对庭前会议和庭审配备不同法官的情况下, 由合议庭法官主持。也可以随着实践的增多, 综合的对比两者之间的效率和审判结果, 例如比较犯罪情节类似且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 由合议庭法官主持和由合议庭以外法官主持后, 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和审判结果是否有不同。这样, 由法院来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使庭前会议真正的达到其设置目的, 形成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另外,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 法律无明文规定, 那么法院应该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调配。

(二) 庭前会议的效力

1. 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

在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当中,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当是最重要的问题, 也是庭前会议制度设立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同时, 在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与《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的“在开庭审理前”相契合。关于非法证据是否可以在庭前会议排除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可以排除, 另一种是不可以排除。

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问题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 刑诉法182条第2款规定的是“了解案情, 听取意见”, 法官没有具体的实质调查权。所以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决定是否在庭审上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而不可以在庭前就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高检规则》432条规定 (8) 说明了在开庭审理前, 如果需要, 是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另外, 庭前会议的设置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让庭审活动更加集中, 如果仍将大量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留到庭审解决, 就会模糊庭审的争议焦点。庭审也可能因为庭审前的准备不充分而延期, 这就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而第一种观点更加符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精神。在公正的价值层面, 应当考虑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主持人是否是庭审法官, 是否影响其自由心证, 这个问题在前文已经阐述。在效率的价值层面, 应当考虑是否应该将非法证据排除放到庭审中来。如果放到庭审, 一方面会给庭审法官造成影响, 会影响其内心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 在庭审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会中断正在进行的辩论, 会使案件受到拖延, 不能很好地集中审理判决。因此, 在理论上讲, 应当建立起以庭前为核心, 以审中、审后为辅助的排除程序。这样既满足了在公正层面的要求, 又达到了庭前会议设立所需要达到的效率的目的。

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宏观角度来看, 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精神, 例如, 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规制刑讯逼供, 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虽然在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情况下, 还不能完全在庭前会议实现非法证据排除, 只能进行有限排除, 即对于当事人、辩护人等提出排除申请的非法证据, 公诉人同意排除的, 则不需要推迟到庭审过程中予以解决;如果公诉人不同意的, 则要到法庭上加以解决。 (9)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 高检规则431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 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 解决有关程序问题, 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根据该规定, 在原有的“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之外, 高检规则赋予了庭前会议“解决有关程序问题”的功能, 由此, 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高检规则仅仅赋予的是解决程序问题, 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争议问题, 仍不能进行处理。 (10)

但是, 逐步的走向科学、完备的庭前排除非法证据体系是追逐人权保护的必然趋势。让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受模糊法律条文的拘束, 尽早的排除在庭审前, 也会促使执法人员越来越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侦查, 从而真正的平衡控辩双方地位, 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2. 回避, 明确出庭证人名单等其他与审判有关问题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 此类问题应严格按照法条来解释, 即法官只能“听取意见”, 对于庭前会议上达成的共识, 法官不能进行裁决, 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 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应当做出裁决, 裁决应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观点认为, 在庭前会议中, 法官应当将需要进行实质调查才能解决的问题放到庭审中处理, 不需要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该共识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

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法条明文列举的在庭前会议上的回避、出庭证人问题等, 一方面是避免庭审的辩论中断和拖延, 符合集中审理原则;另一方面也于《刑事诉讼法》187条规定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适应, 为其做准备工作, 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证据突袭。第三种观点是一种折中的做法。一方面, 对于不需要进行实质性调查的问题没有将其拖入庭审的必要, 应当尽量在庭前予以解决, 这样才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具有约束力;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争议的, 可以到庭审中加以解决。另一方面, 法官将需要进行实质调查才能解决的问题放到庭审中处理, 是受“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拘束的无奈之举。但是, 像回避问题只有经过一些实质调查才可以知道其中的利益关系, 将这种程序性事项放到庭审中会影响庭审的进行, 可能会由于合议庭法官的回避而中断庭审。

三、庭前会议适用的不足

(一) 实践应用过少

司法实践中, 除了一些法院因庭审直播或庭审观摩等特殊情况需要而审前了解证据听意见外, 这一方式使用率极低, 从而出现了考核指标不采纳、领导不提倡、法官不愿意、公诉人不积极、辩护人不主动的“五不”局面。这种“不会用”、“不愿用”局面的出现, 固然有面对新制度的保守与观望, 亦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限, 但笔者认为, 最重要的还是制度设计的粗疏, 其可能起到的效果未得到充分展现, 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由此而制约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二) 发挥的作用有限

新《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的“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没有规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之后, 可不可以在庭前会议解决出现的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什么“了解情况”, 为什么“听取意见”。这样就限制了庭前会议加速审判、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例如, 对于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如果仅仅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没有实质的调查, 问题不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还会拖到庭审之中, 影响审判效率。

(三) 过于强调法官职权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 规定庭前会议的方式的只是由审判人员“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那么这种方式实际上过分强调了法官的职权。理论上讲, 庭前会议应当是一个平台, 一个由控辩审三分一起解决程序问题以便更好更快速的进行庭审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 不能只有法官来“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应当多给控辩双方一些空间, 让其可以进行有限的辩论, 这样才能真正地符合设置目的。

(四) 规定过于模糊

庭前会议的适用之所以出现了上文所述的一些争议, 是因为182条的规定过于模糊, 例如“审判人员”的具体指向不明;“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这一规定的范围模糊, 是否可以涉足实体事项。最高法解释”第184条第2款中规定, “对于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 在开庭的时候可以简化”, 这是否就意味着庭前会议讨论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庭前的程序, 对案件的实体部分, 控辩双方也可以交换意见。这会造成在实践中庭前会议大量解决实体问题的误区, 造成头重脚轻。而且庭前会议是为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而设置的准备程序, 其程序的精密度及透明度均不若庭审程序。例如庭审程序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审判原则, 程序呈两造对席、法官居中裁判的构造, 程序的进行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设计精密的阶段等等。庭审程序须贯彻的此类原则及精密的程序设计均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参与、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 符合程序正义。而审前会议的运行细则较为粗疏, 例如审前会议往往是不公开的且被告人可以不参加, 故其不符合程序正义。因而审前准备程序不可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 不可削弱庭审的中心地位。故审前准备程序只可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绝不可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

四、庭前会议适用的建议

(一) 提高法官意识并对立法做细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11规定了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前三款进行列举, 用第四款进行兜底。对于庭前会议实践应用过少的情况, 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 (1) 法官在遇到上述情形时除了主动启动外应当对控辩双方予以提醒其有权申请启动。这样就会让更多的当事人意识到庭前会议的作用, 来达到应有的效果。 (2) 对适用范围作更进一步的细致规定。例如, “证据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程度达到具体什么标准才满足“较多”“重大”。如果对此进行细致的规定, 法官便可以更好的衡量是否启动庭前会议, 这样更多的复杂案件就会有庭前会议这一程序, 而且庭前会议最初的设置也是主要针对这类案件。比如有些地方的检法达成的共识中, 就明确了被告人始终作无罪辩解的案件,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重大团伙犯罪案件,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5类案件应召开庭前会议。○12还有的地方则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情绪不稳, 可能引发涉法、涉检上访的案件等3类案件提请召开庭前会议。○13 (3) 积极组织法官学习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 尤其是基层法院, 让其对庭前会议有充分的了解并予以运用, 积累经验。

(二) 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实质性决定的权利

应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实质性决定的权利, 就世界各国而言, 法官在庭前会议往往可以作出一些实质性的裁定。在英国, 主持“答辩与指导的程序”的法官可就证据的可采性或者案件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裁定, 且此种裁定一旦做出便在整个法庭审判程序中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主持审判的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请求或者按照司法的利益对此加以撤销或者变更。○14在日本, 2004年通过第62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 其中规定了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整理程序比准备程序复杂, 可在庭审前及庭审中进行且可多次进行, 但设置的目的和庭前会议一样。整理程序结束时法院将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相关的争议便具有确定力, 在庭审时不可再次提出异议。例如庭审时控辩双方除非因“不得已的事由”不可再次请求调取证据。○15从上述法治国家的经验看, 庭前会议应该是初步开庭的程序, 作为一种诉讼程序, 应该让双方当事人进行有限的辩论, 规定相应的权利, 而不仅仅是法官“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16这也于立法机关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的本意相吻合○17

(三) 搭建起对抗性的庭前会议平台

在英国的PDH中, 通常会进行传讯。被告人可以进行答辩, 如果被告人答辩有罪, 法官应当在只要可能的时间进行量刑;如果被告人答辩无罪, 或其答辩不能为控方接受时, 各方应当通知法院一些细节情况。

在美国, 预审是一种正式的对抗制听证程序, 预审中可以进行交叉询问。同时, 在证据开示时, 辩方也有很大的自由。例如, 检查官负有宪法义务开示防御证据 (exculpatory evidence) (有助于证明被告人无辜的证据) ;反之, 除非放弃, 辩护律师就没有任何义务向控方开示致罪证据 (incriminatory evidence) (有助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 因为这是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被告的权利。○18笔者认为美国的预审程序是值得我们去借鉴的, 其具有的特点是: (1) 程序的任意性。通常情况下被追诉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预审。 (2) 审查的公开性。预审和审批一样应当公开进行, 这一点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都已经达成了共识并付诸实践。 (3) 启动的被动性。美国的预审程序不能由法官来主动发起, 预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明显的被动性。 (4) 运作的对抗性。即是一种正式的、对抗制的听证程序。所以, 我国应当改变以前的“一步到庭”模式, 构建起一个庭前解决相关问题的小平台, 为庭审这个大平台服务。

(四) 正确处理审前准备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之间的关系

明确庭前会议处理对象为程序问题, 正确处理审前准备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之间的关系。在美国的预审程序中, 预审法官审查的内容主要不是从实体上来审查案件的事实, 而是从表面上、程序上对案件的证据情况是否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应否交付审批进行审查。我国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的预审程序。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内涵, 应该站在两个层面上解决。一方面, 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目的与制度定位是准备庭审之前的程序事项, 以便庭审可以流畅集中的审理进行。涉及到实体问题, 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 都应当在科学、严密的庭审活动中加以质证、辩论并最终作出判决。另一方面, 正确处理审前准备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之间的关系, 不能导致庭审的虚置化。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 在庭前会议中只能解决一些程序问题, 如最高法解释184条规定○19中所列内容。

五、结语

3.我家的“家庭会议”制度 篇三

《正面管教》的基本原则是不依赖惩罚和奖励来解决问题(因为奖励和惩罚短期有效,但并不利于长期的规则内化和自我成长),而是邀请孩子一起来参与思考问题的解决方案,家长始终采取温和而坚定的态度和言辞。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而“家庭会议”正是一个贯彻正面管教原则的好工具。即使是已经开了几个月的家庭会议,我也未能完全放弃惩罚和奖励,只是一直在努力淡化或者少用物质奖励和身体惩罚。

我家的“家庭会议”流程

我们的家庭会议定在周六晚饭后,“流程”基本是这样的——

流程1:互相夸奖。

每一位发言人都要一一感谢其他所有家庭成员这一周来为自己或为家庭做的某一件或几件好事。这一步可不能信口开河,平时就要好好观察,讲的时候要具体有条理。目的呢,一是培养“感恩”的心态;二是让每个成员都感受到大家的爱和肯定;三是为接下来的“问题讨论”环节作好铺垫。

我家的实践效果:中国人是比较含蓄的,不太习惯当面表扬别人,特别是对于最亲近的家人,更觉得似乎没有必要这么客气。事实证明,互相夸奖和感谢明显增进了我们家全家人的感情和互动,成了“管教孩子”之余的意外收获。

流程2:讨论问题。

我们在冰箱门上贴了一张纸——“问题列表”:发现这一周里有谁在哪方面做得不好而且又很难当场解决的,都可以写在这张纸上(孩子如果不会写字,可以请爸爸妈妈帮忙写上去)。每次家庭会议,我们都会讨论纸上列出的问题。讨论的过程中,每个人(特别是做得不好的那个人)都可以发言,说出自己认为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一起选择最合适的一个或几个方案实施。

我家的实践效果:目前的阶段,还是我们作为父母提出的解决方案比较多,孩子常常会说:“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但,我们一定会征求他的意见,给他发言的机会。

不到7岁的儿子有一次写下的问题是“爸爸妈妈太啰嗦”。最终讨论的方案是:我们在提醒他做事情时,尽量只用一个简单的关键词。比如到了练钢琴的时间,就走到他面前,看着他的眼睛,温和而坚定地说:钢琴!(事实证明的确比唠叨一大段更有效)

流程3:全家一起了解下周的安排和策划下周的家庭集体活动。我通常会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儿子下周有哪些重要的活动,比如学校有志愿者活动、要去家庭医生那里注射疫苗、周末约好了要去哪个小朋友家玩……儿子也会提要求,比如“周末想去沙滩玩”等。

我家的实践效果:经过这样的提醒和计划环节,下一周的实施过程就变得顺利多了。

流程4:也就是会议的最后,就是全家 一起做一件愉快的事情。通常,我们会一起吃冰激凌或水果,有时候是陪着儿子玩一会儿他自创的规则有点天马行空的游戏。

总之,家庭会议通常以愉快的互相表扬开始,又以快乐的美食或游戏时间结束。这样,大家也就更容易接受中间的“问题讨论”环节。

当然,育儿过程中的很多问题并不是开一次会就能解决的,当我们发现问题再度发生,就会再次写到“问题列表”中进行讨论,每次都会有一些新的小小进展。虽然儿子的问题还是很多,但他的点滴进步让我觉得家庭会议值得坚持。而且,除了改正问题,儿子的观察能力、表达能力、责任意识都增强了,很有“家庭小主人”的架势。有时候,我们也会鼓励他来主持家庭会议。

有一天,他对我说:“妈妈,当我犯错误的时候,你不会骂我,会和我一起讨论,我觉得这样很棒。以后,我对我的孩子也会这样!”这一刻,我心里特别温暖。

4.小学会议室管理制度 篇四

一、视频会议室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调度,信息中心负责视频会议控制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

二、使用视频会议室必须经市局常务局长同意,由市局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包括通知参会人员、通知信息中心进行会前调试、会议保障),制做会标、签到簿,摆放桌牌、会议用水及视频会议室清洁卫生、桌椅摆放。

三、信息中心负责维护、调试视频会议室的音响、灯光、话筒、电视、投影仪、摄像头、移动背板等设备。

四、接到召开视频会议的通知后,信息中心要在规定时间进行视频会议调试,确保联调效果,并在召开视频会议时,做好设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服从视频管理人员安排,爱护设施,不准擅自调动视频设备。

六、视频会议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纸屑、杂物,墙面等部位不得随意张贴、涂写。

七、每次视频会议结束后,市局办公室做好视频会议室的清洁工作。

5.上关镇福农小学会议制度 篇五

为严肃会议纪律,强化作风建设,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改进会风会纪,经校务会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会议制度:

一、参会人员须提前5分钟入场,不得迟到、早退。

二、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必须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

三、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频繁出入。

四、不准在会场随意接听、拨打电话。

五、不准交头接耳、喧哗闲谈。

六、不准在会场打瞌睡、看书报、吸烟,从事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

七、有特殊情况确需要中途离场的,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方能离开。

八、参会人员要认真听会,做好记录。

九、凡违反会议纪律者,每次按旷课2节处理;年终将本人会议记录本上交学校检查,记录不全,缺一次扣0.5分。无记录的扣年终量化分10分;本不能参加评优晋级(以肖仁礼老师记录为学校记录为准,2018年9月4日后执行)。

6.中小学会议制度 篇六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举行

12月17日上午,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孙绍骋主持会议。

孙伟指出,这次改革,将原来中学、小学分设的教师职称,合二为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在职称等级上,统一设置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5个等级,增加了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比例,解决了优秀小学教师评聘正高、副高职称的问题和优秀中学教师评聘正高职称的问题。他强调,职称评审要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学业绩和教学能力,更加注重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农村倾斜,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在教育教学一线建功立业。要突出学校一线教师在竞聘推荐中的作用,突出同行专家在评委会评审中的作用,注重遴选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倡导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审方式,尽可能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体现社会和业内认可。要坚持按岗评聘原则,实现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相互匹配、有效衔接,树立良好用人导向。

7.浅析庭前会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篇七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其是在开庭以前,由审判人员针对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不作出处理的一个程序。它的建立在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肯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存在的不足,进而加以完善。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臆断难以实现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案卷移送制度实行“庭前全卷移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使法官在开庭前可以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这就极易产生法官预断。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虽未明确是否是本案合议庭法官,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都是由合议庭法官召集。因而准许了解案件全部情况的办案法官召开庭前会议,由于其主观上已存在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内心确认,极易在庭前会议中带有某种偏向,这可能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削弱开庭审判存在的价值。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从该规定来看,法院是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但我国相关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是由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具体来说,是由法院依职权还是依当事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并不清楚。另外,对审判人员的界定也模糊不清,究竟是合议庭的审判人员还是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不得而知,这关系到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是否分离的重要问题。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庭前会议的召集者就是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是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合一的制度,至于其不利之处已经在前文中详细提及。

(三)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不明确

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仅对相关程序性进行了解,听取参与双方的意见,但并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处理。在本质上,其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它的存在是为庭审奠定基础,推进案件解决的进程。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但在实践中,其只是庭审的一个参考,并没有相应的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的功能仅仅在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效力,那庭前会议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不仅不会实现,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有可能成为新的诉累。

三、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构想

(一)实行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在庭审会议中,审判人员通过与相关当事人的接触能够了解到其想法和意见,在熟知案件情况下,容易造成主观臆断,具有一定偏向,进而在庭审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有违公平、正义的情形,从而做出错误裁定。为了排除法官预判,实现庭审的诉讼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适用不同的庭前审查主体和庭审主体。也就是说,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不能和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一人,并且二者不能就同一案件问题交换意见,确保不会先入为主,产生对案件的预先判断。

(二)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

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或其解释中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笔者认为法院享有启动权利,作为直接启动主体,其可以依据案件需要直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但是为了维护诉讼公平,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也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提请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明确相关程序问题,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请求,在当事人不能自己进行申请的情况下,其也可以授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请求。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不能直接干涉诉讼程序,但其可以对庭前会议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应当肯定庭前会议决定的效力

如果诉讼参与人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而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等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则不能禁止。这就不能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使案件无法集中审理及时审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除非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发生,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条件提出以上使审理中断的事由而未提出,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时,法庭应驳回其请求。

四、结语

综上,庭前会议体现了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可以明确争点、促进控辩双方信息交流、制约公诉人权力,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有效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但是,作为一项新建立的制度,它还存在一些不足,笔者通过自己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庭前会议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案件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2(5).

[2]岳海燕.庭前会议若干问题探析[J].法治与社会,2013(12).

[3]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8.浅谈我国庭前会议制度 篇八

关键词:庭前会议;立法不足;制度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整个刑事审判活动从提起公诉到法院似有似无的公诉审查,直接进入到审判阶段的“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實现了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这一转变。

一、目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的初步建立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其理论深度与完善程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明确

根据新刑诉法和最高法解释,审判员人可以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调取和提供新的证据、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申请不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尽管最高法解释第184条中规定了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的实体问题,但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解决实体问题,否则会有法官预断的嫌疑。新法规定的“审判人员可以就……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过于宽泛,我们可以理解为针对此,审判人员仅可以限于字面意义上行为,也可以作出进一步的行为。

2.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设置不完善

首先,针对庭前会议的启动者,新刑诉法及相关的解释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启动庭前会议制度,即只要符合“审判人员”的身份即可,高法解释规定了控辩双方可以仅就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出申请。这是一种依职权启动的单轨制模式,完全背离了庭前会议制度以保持控辩双方的利益平衡为目的的宗旨。

其次,对于参与者来说,新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参加庭前会议的有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庭前会议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还具有避免法官与检察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单方接触的效果,所以在庭前会议中,需有控辩双方在场,新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此外,关于被告人是否需要参加庭前会议以及如何参加,司法解释只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参加,至于是在什么“案件情况”下可以参加,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再者,对于庭前会议的启动时间,审判人员可以在案件起诉之后多长时间启动庭前会议,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庭前会议制度设置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若案件起诉后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才召开庭前会议,这就从本质上违背了庭前会议最初设立的宗旨。

最后,对庭前会议处理问题的范围问题,尽管新刑诉法182条第2款规定了“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作为兜底,但是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而详细的界定。

三、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1.明确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

庭前会议的设立旨在为庭审做好准备,在庭审前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听取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庭审的争议点,妥善安排庭审过程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这就决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只能就程序性事项进行规定。

2.规范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设置

首先,对于庭前会议的启动者来说,如前文所述“审判人员”究竟如何定位,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本文认为将参加庭前会议的法官与庭审时的法官分开是有必要的,避免了法官庭前预断,保持了法官心证的独立性。此外,对于庭前会议的启动控辩双方应该具有相等的权利。

其次,对于参与者来说,主要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需要参加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做出一些决定,而这些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并不只是被动的充当质证者的角色,还有可能充当积极的举证者,所以,本人认为,为充分保障人权和促进诉讼程序的正义,被告参加庭前会议是必须的。

再者,庭前会议的设置目的就是提高诉讼效率,所以在起诉后多长时间召开庭前会议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应做出详细的规定。

最后,针对庭前会议处理问题的范围,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立足于庭前会议制度设置的目的与宗旨,将“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在既严格利用庭前会议这一制度的前提下,又不至于将此制度虚置。本人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外,还应该规定如管辖、审判程序的选择、证据调取和开示、申请鉴定、是否延期等问题。

虽然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已被确立下来,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为适应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完善这一制度是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韩红兴.刑事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4页

[2]汪建成.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法学家.2012年第3期

[3]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4]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95页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版.第353页

作者简介:

9.中小学会议制度 篇九

目前,留守儿童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照管,生活中缺乏必要的关爱,身体和心理健康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我校以“尊重儿童、爱护儿童、引导儿童、帮助儿童”的理念为指导,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行动,努力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学校决定建立江店小学留守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掌握留守儿童生存、成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措施、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向中心校汇报留守儿童工作情况。

一、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职责

组长:张栋

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留守儿童管服各工作,统筹安排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是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蒋再衡岳保亮

主要职责:与学校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办公室联系,搞好上传下达,具体组织实施管服工作。是直接责任人。

成员:王瑜钱席李西勤

程梅熊伟秦侠龙

主要职责: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活动的开展。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并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生存、成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措施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向中心校汇报留守儿童工作情况。

2、经常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精神抚慰、道德教育、维护权益、等各方面服务,加强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工作。

3、建立留守儿童家长联系制度,加强学校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

4、强化家庭的监护意识和教育责任,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力度,引导外出务工家长正确处理打工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强化他们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

10.中小学会议制度 篇十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为:运河小学、镇中心校、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运河小学校长担任。

联席会议任务是:统筹协调我校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或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有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及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组织开展全校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通报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理全校学生交通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联席会议职责:在镇教育中心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各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我校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学校:掌握学生数量分布等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教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公安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省市有关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求,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负责组织开展家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车辆驾驶人资格审验及安全教育,依法严厉查处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社会车辆违规接送学生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全校学生、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11.中小学会议制度 篇十一

【摘要】为了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高校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高校基层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别是保证对“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的正确决策,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关键词】完善 高校党政联席会议 制度 对策研究

·D267.6

目前,我国高校基层单位的各项工作一般都是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和协商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等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高校基层单位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模式,在基层单位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1.对高校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认识

1.1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意义

高校基层党组织是基层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保证和监督作用。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上级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在学科、师资、项目、经费等重大问题上加强与党组织负责人商议与沟通。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的职责是: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定,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党政齐抓共管,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带领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及群众遵守“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事业发展影响重大。首先,能够集中班子成员集体的智慧,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其次,能够较好地理顺基层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本单位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明传承不断发展。

1.2党政联席会议的基本流程

高校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一般定期召开,遇到重要情况或突发事件时也可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为党委(党总支)正副负责人和行政正副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还可以由党政负责人研究选派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其他成员若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先报告给党政主要负责人,由他们协商之后确定。会前未经审定的议题,不能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讨论决策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磋商讨论,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并形成主导性意见。决策过程中发扬民主,聽取党员群众意见。会议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公开的内容,要传达给全体员工。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2.完善高校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对策研究

2.1 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2.1.1加强权力制约。权力制约首先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权力进行分解 ,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以免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之权谋取私利。在单位建立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班子成员既分工又协作,在财务审批、物资采购、项目申报等工作的管理上,把决策、执行、 监督三权分离,相互制衡,使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

2.1.2公开政务信息。 认真落实好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重大决策公开咨询、听证、报告制度等,工会主席代表广大群众员工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涉及单位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最终决定之前,还必须召开二级教(职)代会讨论、审议。保证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1.3增加权力监督针对性。 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 ,不得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任何一个人说了算。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 ,确保该决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意愿。

2.1.4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对本单位的发展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过错较轻的,给予训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对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过错的,由学校党委给予警告、记过等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2.2提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能力

高校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都是学校的中层领导干部,他们大多德才兼备,理论素养深厚,学术水平高,他们在学术界或行政党务工作方面,都是能独挡一面的“能人”。然而,仅有这些高素质还不一定能当个好领导。好领导还必须具有赢得人心的人格魅力,大局全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

2.2.1培养人格魅力。《礼记·大学》有记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说的是领导者首先要修身,做到人品端正,作风正派,心胸豁达。所谓人格魅力,就是指一个人在性格、气质、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吸引人的力量,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欢迎与接纳。具有人格魅力的领导,他不是孤立地存在,他在单位和社会交往中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朋友很多,在工作和生活中能给予他人温暖与帮助,同时自己也获得勇气和支持,让自己更有力量,更加自信。

2.2.2提升大局意识。大局和全局一般事关单位的战略部署、整体合力、人心向背等大事,领导干部要提升大局意识,要做到了解大局、把握大局。既要加强理论政策的学习,又要联系工作实际,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员工的迫切需求,通过协调关系,解决突出矛盾,化解不和谐因素,驾驭住大局。 工作中站高、看远、想深。党政主要负责人通过党政联席会做出决策时,凡事都必须符合大局利益,一切都要在大局范围之内运转。只有胸怀大局,才能摆正位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

2.2.3增强协作精神。高校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有团队协作精神,否则就容易陷入“一言堂”、“官僚主义”之中。团队协作是指发挥团队精神、互补互助以达到团队最大工作效率。借物使力,扬长避短。对班子成员做到多鼓励、多理解、多帮助、多关怀、多指导、多调研,互相学习交流,共同进步。

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高校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党政领导班子共同承担单位的发展责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加强高校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发挥班子功能、激发班子活力、实现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党政联席会做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能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促进工作决策民主化与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郦玉;刘同兰;;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运行机制的研究[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1年09期 .

12.中小学会议制度 篇十二

一、充分认识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内涵和意义是贯彻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高校二级院 (系)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是指以党委 (总支) 为政治核心, 院长 (系主任) 为行政指挥, 院 (系)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重一大”) 等, 实行集体领导, 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密切配合, 共同推动院 (系) 发展的工作模式。科学准确地理解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内涵, 需明确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能定位。党政联席会议既有二级院 (系) 党政研讨工作、统一思想、交流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关系的议事职能, 又有决定二级院系重要事项的集体决策功能。议事与决策双重职能定位, 确立了二级院 (系) 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能定位, 决定了它不同于二级院 (系) 的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党委会主要研究讨论有关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等内容的常规性工作。行政办公会主要研讨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常规性工作。党政联席会议主要是对院 (系) “三重一大”问题进行研讨并做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是我国高校院 (系) 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历史选择。随着高校二级院 (系) 规模不断扩大, 经费越来越多, 教学、科研、校企合作、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日常学生管理、学生实习就业、服务地方经济等, 事务繁杂, 运作协调难度加大, 二级院 (系) 配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 (系主任) , 党政密切配合, 共同负责, 有利于提高二级院 (系) 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 是贯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关键所在

高校院 (系) 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必须制定和执行配套的《二级院 (系) 党政领导的职责》、《二级院 (系) 党政领导人员关系准则》和《二级院 (系)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 从而避免党政联席会议次数增加、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现象发生。

1. 明确二级院 (系) 党政领导的职责。

高校要在新《条例》列举的二级院 (系) 党组织六个方面工作的基础上, 细化院 (系) 党委 (总支) 正副书记、正副院长 (系主任) 的岗位职责。党政共同负责制, 既是院 (系) 领导体制, 也是工作机制, 是一种在事实上强调共同负责基础上的分工负责。凡涉及院 (系) 发展的“三重一大”问题必须要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共同商定, 共同负责。常规工作和一般事务性工作则明确分工, 各负其责, 不越权, 不推诿。

2. 科学界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院 (系) 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的决策, 党政是决策的执行者, 决策落实的保证者。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党政共同负责的决策机制, 要求党总支和院行政共同领导本单位的发展改革稳定等各项工作。总体而言, 党委 (总支) 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 院 (系) 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但在实践中, 还有许多重大事项需要党政共同负责。具体来说, 针对目前高校二级院 (系) 工作的实际,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党务工作: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议、决定, 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研究决定教职工考核与奖惩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科级干部推荐人选,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考核审批;研究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党建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应向学校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2) 行政工作: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 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决定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审定年度经费预算, 大宗资金使用, 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 设备采购计划, 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受院 (系) 行政表彰或处罚, 以及学校要求院 (系) 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研究决定应向学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3) 其他事项:研究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研究决定招生、学科与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3. 遵循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严格遵循议题的提起、表决、通过等基本程序。会议的议题, 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重大事项的议题,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交换意见, 当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再上会。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与会者。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党政联席会议为例会制, 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32以上的应到成员出席。会议主持人将参会人的意见集中、归纳, 并征得参会人员的同意后, 作为集体意见, 形成决议。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 形成会议纪要。

4. 规范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程序。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会前, 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论证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提出备选方案供讨论。会议表决时,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除紧急情况外, 暂缓做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下次再议, 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分管领导。学术问题应听取院系学术委员会 (或专业指导委员会) 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一旦形成决议, 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 确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 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再做出决策。

三、构建监督制约机制是贯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根本保障

任何制度要建立起长效运行机制, 必须加强对其主体的监督与制约, 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任何监督, 若没有必要的组织形式、工作形式都将是空泛而缺少效果的。结合高等院校及二级院 (系) 的实际, 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 构建教育自律机制, 增强勤政廉政意识。

《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 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高校和二级院 (系) 要始终把勤政廉政学习教育活动作为构筑班子成员思想道德防线的有效手段, 通过组织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落实各级党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切实增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的廉洁从政意识。

2. 构建制度制约机制, 增强责任意识。

当前有些高等院校二级院 (系) 中存在党政两张皮、互不通气的情况, 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的缺失。《意见》中也规定: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因此, 党总支要切实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各项工作中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建立起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大会制度、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民主选举、党内情况通报等党内民主制度, 加强了党内民主建设, 并在全院 (系) 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

3. 构建公开监督机制, 增强民主意识。

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意见》中强调:逐步推进党务公开,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制度和形式, 增加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学校和院 (系) 应将党务政务不公开不透明作为重点难题来抓, 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 促进了党内民主和谐和基层组织建设。高校院 (系) 民主建设, 无论党内还是党外, 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建立并完善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制度, 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民主权利。

4. 构建惩处治理机制, 增强法制意识。

要充分发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 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及时发现院 (系) 党政领导在谋事与用人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 并严格予以追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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