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安全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共10篇)
1.街道办安全行政监管问责制度 篇一
灵石胜达汽修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三条: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
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指控指标);(5)半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以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时间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
2.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篇二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使学习四项制度与个人考评结合起来,提高学习培训效果的运用。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将四项制度列入日常学习重要内容,并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不断创新工作,打开工作新局面。
四、明确范围,全面推进
为确保四项制度工作的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了我市推行四项制度的实施步骤和重点。
(一)工作步骤。我市推行四项制度的步骤为: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动员、学习培训、制定承诺、上报审核、公开承诺、征求意见、改进完善、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12个步骤。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步骤,结合实际,查缺补漏,增强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6月1日至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制定专项督查计划并实施专项督查;8月1日至8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对实施四项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找存在问题,完善规章制度。
(二)重点推进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等10个行政许可较集中、行政执法较普遍、与群众联系较密切的“窗口”机关为市人民政府重点联系和指导单位,同时,确定嘎洒镇的重点联系和指导的乡镇。
五、制定方案,公开承诺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实施方案》(景人劳发〔〕46号)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本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并以此为突破口,从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入手,从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入手,从关键环节抓起,着力抓制度建设和落实,创新管理体制,不断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搞好服务。
六、加强督查,确保质量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开展四项制度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及措施。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按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四项制度各个步骤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将根据省、州行政机关四项制度考评实施办法制定市行政机关四项制度考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检查考评机制。
七、健全机制,确保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州投诉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参照《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十种问责情形和十种问责方式,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量化、细化问责情形、方式、程序,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实施四项制度过程中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四项制度,推动四项制度实施工作向纵深发展。
3.街道办安全行政监管问责制度 篇三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 基层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基层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 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实际, 制定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基层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 度.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证(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基层工商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政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 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 《食(二)工商登记注册.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 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 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 销许可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入登记:(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 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接受社会监督.(四)接受社会监督.基层工商所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 出食品市场.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基层工商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 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 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和责任制度;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 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食品退市监管.(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 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
不符的食品;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 口预包装食品;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退市食品跟踪监督.(三)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基层工商所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 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 食品市场秩序.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所开展 食品市场巡查工作.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 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 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 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 失效, 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 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 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 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 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 超期变质食品.食品市场巡查要求.(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局报 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 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 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 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 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四,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 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商场,超市的监管.(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 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 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 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 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 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食品店的监管.(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 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基层工商所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实行食品安全负责制.(一)实行食品安全负责制.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1.基层工商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2.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责任追究范围.(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 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上报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 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 谎报, 缓报, 漏报的;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
4.街道办安全行政监管问责制度 篇四
四项制度工作
总结
县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加强外来投资企业和商业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听取下属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问题,努力建设服务型部门。根据大政办电〔2008〕42号文件和县政府办传真电报27号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一次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座谈会,现就学习活动作如下总结。
一、高度重视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对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局长负责制,办公室具体抓好宣传培训、收集意见、情况反馈、分解任务、对口解决和总结报道。经过研究,通知县石油公司、县贸易公司、人民商场、华联超市、天天乐购物广场和嘉利富超市参加云南省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座谈会,通过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行政机关同下属企业之间的沟通,同时听取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外来投资企业和商业企业对商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民主和谐、畅所欲言的良好氛围中,各户企业代表对商务事业的发展纷纷献言献策,同时提出了尽快修订出台南涧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和加强外来投资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二、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商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一)制定整改目标
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一个中心;抓住修订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加强企业协调服务二个问题;采取建立整改逐级分解责任、工作理念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三项制度;努力实现机关领导组织更加坚强有力、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开展协调服务、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和机关工作效能明显提高四个目标。
(二)提出整改方案
(一)针对下属企业代表提出的尽快修订出台南涧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建议,县商务局作如下整改。
1、整改措施
(1)结合四大支柱产业和交通区位好,电力充沛优势,抓大项目、大客商的项目储备和招商推介工作,谋化和推动一批重点项目,跟踪落实签协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资金到位和投产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合同签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成功率,重点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矿电结合企业、小水电企业、物流中心建设和茶叶批发零售市场建设等项目。
(2)筹备出台南涧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资促进体系,培育发展招商企业,建立完善招商网站,聚集项目资源;及时发布信息,加强宣传推介,形成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共同招商引资机制,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参与投资促进工作;积极起草优惠政策,报县委、政府研究通过,为县外客商和外资企业在我县投资实施项目奠定良好的政策环境,实现引资、引技、引智新突破。
2、整改时限
2008年4月30日至12月31日。
3、责任人
宋国淑(分管副局长),许丽芬(招商引资股股长)
二、针对企业代表提出的加强外来投资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监管和服务的建议,县商务局作如下整改。
1、整改措施
(1)加强宣传推介,狠抓招商引资和商务流通通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全面掌握项目基本概况,熟悉业务知识,把握工作重点和难点,主动深入企业开展协调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申报项目手续、建厂协调、产品销售渠道联系等服务;积极引导商业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商,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和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外资企业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确保外资企业顺利建厂,让企业健康成长。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束整顿,让商业流通企业正常经营、稳步发展,全面促进非公经济的正常发展。
2、整改时限
2008年4月30日至12月31日。
3、责任人
5.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
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第二十条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_日。
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
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
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年终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 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 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2)发生轻伤事故的。
(3)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5)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6)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7)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第六条
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
7、责令辞职;
8、建议免职;
9、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0、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1、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2、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部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安全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追究问责的程序
1、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矿认为可能存在由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安全处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2、安监站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煤运《生产问责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3、领导组组长依据调查报告,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4、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5、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6、问责决定由安监站负责拟制、送达。
7、接受行政问责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问责小组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咨询。
8、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矿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10、矿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矿问责领导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2、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矿进行公示。第九条
事故约谈
1、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2、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十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矿长或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和安全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事项由安全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纪委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7.街道办安全行政监管问责制度 篇七
民生资金监管平台管理使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加强民生资金监管,确保民生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民生资金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台中涉及到的民生资金监管,是指按照“制度加科技”预防腐败的要求,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类民生资金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对民生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进行全程监控,对民生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和投诉等行为。
第二章
监管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民生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资金中,用于保障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扶贫、救灾、社保(含五险一金)、教育补助、强农惠农补助等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参与街道民生资金监管平台的资金对象:
(一)社会救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等;
(二)社会福利资金:包括阳光家园计划补助金、春蕾行动助学金等资金、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等资金;
(三)其他社保资金:义务兵优待金等;
(四)农民就业创业补贴:失地农民外出租地补助款;
(五)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补助:计生“奖优免补”等各项计划生育特别家庭补助资金;
(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
(七)其他强农惠农补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道指定专人负责民生资金监管平台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有关责任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街道财务室负责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每个工作日登录平台,对涉及街道的资金文件进行处理,按时限完成民生资金的拨付、发放电子数据模板的导入和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街道涉及的各部门(科室)具体负责发放电子数据模板的录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平台的管理使用实行实名制,设置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二种用户角色。业务人员由街道财务室总会计担任,负责民生资金文件接收、下达、拨付、转拨、发放等工作;监管人员由街道纪工委监察人员担任,履行监管督办职责。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九条 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应从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中选任,并保持相对稳定,不随意更换。用户根据各自权限运用系统功能,对民生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第十条 业务人员应当每个工作日登录平台,监管人员至少每3个工作日登录一次平台。
第十一条
街道各部门(科室)在接收资金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电子数据模板的录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在资金到账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民生资金的拨付、发放电子数据模板的导入和公开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民生资金发放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补贴补助类公开到户到人,工程项目类公开到项目点,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作动态等信息,根据具体内容,汇总至对应的职能部门,由其代为发布。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党工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社会和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街道的监管人员至少每3个工作日登录一次平台,对街道在平台录入的数据信息及民生资金的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七条
发挥平台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对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街道纪工委对平台管理使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斗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8.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 篇八
为更好地落实安全管理新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运用本质安全化标准,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同时落实专人负责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和漏洞督查,想办法、提要求、查隐患、堵漏洞,确保安全问题该想的一定要想到,避免因安全问题想不到发生事故,现制定完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如下:
一、总 则
安全问题是安全生产核心,尤其是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及其重大隐患的安全问题,一定要挖空心思、费尽心机、绞尽脑汁、苦思冥想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和漏洞,排除一切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的原则
1、安全隐患该想到的一定要想到,想到的一定要说到,说到的一定要做到,做到的一定要看到。
2、第一时间、第一件事情、第一思考的问题就是安全。
三、安全隐患责任划分
1、镇安委会主任是镇范围内安全隐患反馈的直接责任者。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是隐患处理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3、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个人是现场不安全问题汇报主体,必须挖空心思、绞尽脑汁、细致分析、详细观察、推敲,坚决不放过任何不利于安全生产问题。
四、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处罚
1、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第一件事情、第一思考的问题就是安全,根据调度例会和矿领导安排强调重点,对现场不安全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因考虑不周,无监督,造成事故发生,据事故的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街道办安全行政监管问责制度 篇九
理制度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全面推进我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制度
凡由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报法制科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未经合理性审核,主要领导和部门领导不予签发。
二、征求意见制度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根据所制定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必须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专家论证会。
三、备案制度
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科备案。备案的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件、起草说明1份、征集的群众意见和专家论证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每年的元月底,将上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查。
四、公布制度
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予以公布。首先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其次要在镇(街道)设立的公示栏上公布,让管理相对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五、清理制度
10.街道办安全行政监管问责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开展和规范街道财政资金抽查巡查工作,确保街道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6〕33号)和XX省财政厅《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村合〔2016〕X号),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并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抽查,是指街道纪工委、财政所等部门对街道财政资金拨付或发放程序、标准、补贴对象、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巡查,是指街道纪工委、财政所等部门,到补贴对象所在社区、居民组、家庭或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等地,对资金使用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条 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客观公正。抽查巡查工作应以相关政策、资金文件、管理办法为依据,实事求是抽查巡查涉及事项。
2、掌握实情,注重实效。抽查巡查工作人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多渠道了解情况,多角度分析原因,全面准确地把握抽查巡查事项的真实情况。
3、上下联动,街道为主。街道纪工委、财政所要明确抽查巡查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抽查巡查工作。尤其要充分发挥街道财政所主体作用,切实担当街道财政资金监管的抽查巡查职责。
4、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坚持向社会公开抽查巡查情况,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抽查巡查的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街道及社区等的各种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惠农补贴资金、涉农项目资金、扶贫专项资金、预算资金及社区资金。
第六条 抽查巡查的具体内容:
1、惠农补贴资金:资金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补助认定条件;补助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补助金额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
2、涉农项目资金:项目是否进行立项申报;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3、资金、项目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公开公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期限。
4、资金拨付或发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
第七条 抽查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全面工作综合抽查巡查、关键环节重点抽查巡查、群众反映问题跟踪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
1、全面工作综合抽查巡查是指对本辖区内所有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
2、关键环节重点抽查巡查是指对街道财政资金监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抽查巡查。包括惠农资金和项目资金的公开公示、监管中的信息通达、补贴对象基础数据、项目建设申报及招投标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追踪抽查巡查是对群众反映热烈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抽查巡查工作由街道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小组成员必须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各项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九条 抽查巡查工作小组应将抽查巡查内容、任务、重点和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日程安排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提前告知被抽查巡查单位。
第十条 抽查巡查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听取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有关情况的汇报;
2、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街道财政各项资金拨付、发放,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
3、进入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实地察看;
4、走访有关单位、补贴对象所在居民组、家庭;
5、查看“居财街管居用”、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等相关涉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发放资金情况;
6、查阅与街道财政资金监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本街道辖区内财政资金监管情况开展经常性抽查巡查,根据惠农资金性质、项目建设时间以及资金监管要求等,在资金的各个环节进行抽查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要对抽查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并定期整理、装订成册,按文件档案要求保管。
第十三条 在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所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汇报并积极参与研究解决处理,将处理结果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涉及违纪违规的由街道纪工委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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