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2024-09-26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共8篇)

1.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篇一

浅谈知识经济的管理

杨镓玮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直属部2003春工商管理)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学与经济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越来越强劲,知识经济的兴起为企业发展带来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和更为严峻的挑战。知识管理将成为新时期企业管理的新重心,为企业在快速多变的经营与管理环境中求的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从知识经济的特点、表现形式及知识经济的管理作了简略论述。

关键词:知识经济特点表现形式管理

80年代以来,知识与经济之间的相互渗透和作用越来越强劲,使得全球经济发生根本的变化,一方面知识因素更高程度的参与溶入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以提高竞争力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中,知识取向不断增强,产品与服务的知识含量不断提高。当今,经济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新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以其旺盛的生命力预示着: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即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并且认为知识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使得人类对自然资源利用质量得到提高,社会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增加,附加价值不断提高;知识与经济的一体化、经济与文化的交融使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达到高度的协调与统一。经济的增长不再过分依赖于经济资源,而更加依赖知识资源。知识资源不同于传统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石——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它具有复制性、反复消费性及在使用中不会引起边际报酬递减三个特征。这些特征以及知识资源对经济增长所起的巨大作用将对企业管理提出新的课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使得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增加,这加大了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难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上的复杂性;另一方面,高科技又为管理的变革与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和保证,虚拟企业、网上经营等新的组织及管理模式冲击着传统的企业管理方式。在强大的知识经济浪潮冲击下,企业管理将出现如下新的发展新特点:

1.经营管理信息化:信息化管理指在企业中利用现代化的信息设备,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生产、存储、处理、共享、以及决策的规模化过程。

2.组织结构柔性化:在专业分工基础上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逐渐地趋于扁平化,管理基层相对变少。

3.企业界限模糊化: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虚拟企业产生,模糊了企业的界限,拓宽了企业的管理视野。

4.重视知识管理:由于知识具有高的生产率和创造性,对知识的开发和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5.强调市场趋动:企业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将顾客需要放在首位。

6.注重企业创新: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这将决定一个企业是否具

有竞争优势。

7.立足全球经营与合作竞争:企业树立协作精神和战略联盟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外部优势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8.加强“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

其中,重视知识管理这一特征,告诫企业必须一改过去单纯的信息管理,而将涵盖了信息管理的知识管理放在首要位置,成为企业管理的新重心。

知识管理是指通过对企业知识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从而提高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的管理活动。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要在企业内进行知识交流与共享责任的宣传,培养员工知识交流与共享的意识;(2)建立知识网络和创造适宜的环境以促进知识的交流与共享;(3)创造适宜条件与环境,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企业知识资源,进行以创新为目的的知识生产;(4)积累和扩大企业的知识资源;(5)保证企业知识的生产以及知识资源的积累和扩大,充分溶入产品或服务及其生产过程和管理过程之中。知识管理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直接目的是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创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发和充分开发以及有效利用企业的知识资源,其中信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企业的知识资源指的是企业拥有和可以反复利用的、建立在知识基础之上的、可能给企业带来财富增长的一类资源的总称。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无形资产,包括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和组织管理资产

(2)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指企业通过信息网络所能收集到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

(3)智力资源,指企业所能利用的存在于企业内部员工和企业外部人力资源中的各类知识和创造性地运用这些知识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企业知识资源是无形的、可以反复利用的、不会枯竭的,是企业内部可以共享的资源,不会出现边际报酬递减,即它的增加会导致物质资源的更加充分和有效利用而不会出现递减。知识资源已经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为企业创造着巨大的市场机会和财富,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取决于其中的知识含量,所以,一个企业只有在知识资源开发和利用上占有优势,才容易取得成功。知识资源正在成为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企业获取竞争优势从而克敌制胜的源泉。

实行积极有效的知识管理,必须按以下要点实施:

1.建立知识主管(CKO)。知识主管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对企业知识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以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

2.建立起知识型企业组织结构。知识管理要求企业打破原有的传统的金字塔式企业组织结构,建立起柔性,灵捷的知识型企业组织结构。

3.营造一种有利于企业知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环境。管理者营造一种使企业员工自愿地交流与共享知识,开发与利用企业的知识资源去创造新的环境。

4.真正重视知识的价值。在知识管理中,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要让知识或知识资源为企业员工得到切实利益。

研究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知识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对一个企业来说,迎接知识经济必须首先促进本企业的知识化包括生产过程的知识化、劳动者的知识化、管理的知识化和生产产品的知识化。促进企业知识化的重要举措就要进行知识和技术创新、大力引进知识和技术、激发员工学习和利用知识技术与经验、加

大科技投入、开展员工知识与技术培训等。对这些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因此,企业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必须设立CKO,建立CKO与知识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和加强知识管理。

参考文献:〔1〕郭强、丁晓琴,《企业知识管理》,《现代企业导报》,1999年第5期。〔2〕郭强,《我的知识经济观》,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37页。〔3〕田雨,《何谓知识管理》《北京日报》,1998年12月28日。〔4〕乌家培,《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中国改革报》1998年11月18第6版。〔5〕杨梅英,《知识经济与管理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篇二

一、什么是美国337条款案

“337条款”是指美国《关税法案》第1337节的简称,规定国内的知识产权人受到来自国外产品的所有人、进口商和销售商侵权的情况下,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ttee以下简称ITC)申请进行行政调查。如果确实存在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则ITC可以采取禁止进口令等措施维护国内知识产权。这种调查和仲裁是一种对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人的“行政救济”。美国的337条款从诞生伊始就备受争议,在贸易自由化浪潮下,无论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47)时期还是WTO时期,它都屡次被挑战。因此,美国337条款案实际上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当中,其他成员方针对美国的337条款而发起的系列争端解决案件的总称。

(一)GATT1947时期针对美国337条款的案件

在1981年,加拿大就曾经针对美国“337条款”向GATT提起申诉,主张337条款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当时该案的专家组认为“337条款”的确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加拿大仍然败诉。因为337条款及其项下的“普遍排除令程序”是一项保证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 (1) ,符合GATT第20条d项的例外规定。在1988年,欧盟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将美国“337条款”诉至GATT。这次,专家组支持了欧盟的诉讼请求,给出了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的原因,并列出了评估337条款是否违反国民待遇的方法。 (2)

(二)WTO框架下美国337条款的修订

1988年欧盟诉美国337条款案的成功迫使美国修改了这一条款。1994年,这一修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大背景下最终定案。美国在这次修改当中,首先,限定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普遍排除令的发布情形;其次,取消了审理案件的时限;第三,消除了双重诉讼的风险;第四,允许被请求人提起反诉,一旦有反诉提出,则案件转给地方法院。虽然,修改的幅度小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贸易代表的要求,但是,337条款仍然成为了WTO框架下支撑边境措施的法律依据。在ITC的灵活演绎之下,其内容不断扩张,其实施方法不断推陈出新。

二、美国337条款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1988年欧盟诉美国337条款案的裁决来看,337条款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就是进口产品在购买、使用、销售、分销和运输等五个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

专家组认为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六点原因:第一,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美国国内的请求人可以选择由ITC来调查或者到法院起诉,但是对于美国国内产品侵犯外国和美国本土知识产权的情况,被侵权的外国请求人和美国本土知识产权人却没有这样的选择权;第二,337条款的程序,包括严格和固定的时间限制,对原产于外国的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来说在这样的规定下充分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如果是美国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则无须遵守实行类似的时间限制;第三,337条款程序当中缺乏反诉的规定,也就是说在ITC主持的调查当中只能美国人告外国人,外国人不能告美国人;第四,依据337条款向1TC提起的调查请求可能会导致ITC向外国产品签发普遍排除令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是美国产品侵权则不受普遍排除令的约束;第五,美国海关署自动实施排除令,而在联邦地区法院得到的针对原产于美国的侵权产品的禁令救济则要求起诉的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才能实施;第六,异议所针对的原产于外国的产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可能面临在ITC和联邦法院进行双重举证的情形,而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则不存在相应的风险。

三、337条款项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

如前所述,337条款是自由贸易的大敌,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无可否认的是:337条款下依据国内企业的申诉,由ITC主导的行政调查和仲裁程序,包括其后续的美国海关依据排除令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又称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法治的要求,行政行为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符合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法治精神。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主要表现为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无效,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从执法依据来看。ITC处理的是国内企业就来自国外的“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提出的申诉,属于国内事务。它的法律依据是1930年的《关税法案》(现被编入《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节),属于国内法。ITC依据国内法的授权处理涉及外国因素的国内事务并做出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决,是完全符合有法必依的要求,并且排除了越权无效原则的适用。

其次,从执法主体的执法过程来看。337条款的调查和仲裁程序,由依据美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设置的行政法官主持,美国海关2依0据1 2I T年C的第排4除期令中禁止旬进刊口的边境措施,也是由有执法权的行政法主(体总在第行4政7职7能期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337条还有严格的Ti行m政e程s序性规定:委员会发起调查时,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通知;委员会应当在发起调查后45天内,制定作出最终裁决的目标日期等。这些规定都保证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从而为整个行政调查和裁决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从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来看。337条款规定了上诉程序。承受最终裁定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在最终裁定作出后60天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就该裁定提起上诉,但是上诉期间内申诉人仍可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337条款还规定了反诉程序。依据该条ITC应自《联邦公报》上公布发起调查通知之日起90天内就请求事项作出裁定,被申请调查的侵权嫌疑人可以提出反诉,反诉一旦提出立即移交联邦法院审理,行政程序终止等。

所以说,美国337条款下的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决,是合法的行政主体依据有效的法律依据,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有严格程序性要求和救济措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具备行政合法性。

(二)行政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动机与目的的正当性;个人权益与义务、个人损害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无法履行或者显然违背情理的义务。

第一,立法目的和程序的正当性决定了337条款的合理性。美国337条款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立法目的的正当性自国会批准1930年关税法案之日起成立,自1994年修订起不断完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337条款调查和裁决的全过程中,ITC下属的不公平竞争办公室将委托一名律师,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与。这有效的防止了对进口贸易受益人倚轻或倚重的裁决,同时也保证了社会公众的权益得到体现和保护,在更深的层面上体现了正义性。

第二,侵权来源和手段的特殊性决定了337条款的合理性。美国337条款下的行政调查和裁决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和国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相比,这种侵权来自国外。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的国内法院在调查、庭审和执行等方面难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而ITC此类的独立机构和它主持的行政调查程序则可以发挥灵活、快捷的优势,体现其相对于司法程序的效率性。同时,通过进口贸易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独特方式决定了,只有遏制不公平竞争产品的进口才能保护合法利益,这就决定了美国海关作为排除令执行主体的合理性,也体现了国家强制力的优势和权威。

四、337条款案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毋庸讳言,美国337条款的特殊性在于它集WTO框架下的非正义性和国内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于一身。1988年案件的专家组也指出:不能因为337条款是行政程序,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就简单的认定它是否合法。1994年美国337条款修改后,在WTO框架下得到的合法性就在事实上证明了将国际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国内行政法治原则进行对接的可行性。笔者认为中国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

(一)通过行政公开制度与国民待遇对接

如前文所述, 进口产品需要在购买、使用、分销、销售环境和运输等方面享受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这就意味着:第一, 任何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民待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 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本身符合国民待遇的要求;第二, 任何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民待遇相关的行政行为, 其实施的主体、依据、程序、期间等内容必须向国内外公开, 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相对人, 都平等地有机金融inance NO.04, 2012 (CumulativetyNO.477) 会对行政行为进行辩解、监督;第三, 任何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民待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结果, 都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 这样才能保证内外国行政相对人在申诉、复议和行政诉讼面前机会均等。

根据WTO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只要在本国的咨询点进行备案就获得了“公开”的效力。我国的咨询点设在商务部。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依据、程序、期间、结果都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公开。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政公开能够有效地保证内外国行政相对人机会均等,而这正是“公平的竞争”的基础。

(二)通过行政效率制度与国民待遇对接

337条款的行政调查和仲裁程序,包括严格和固定的时间限制,对原产于外国的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带来潜在的不利条件,但是对原产于美国的产品的生产商,在联邦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并不实行类似的时间限制。这里面暗含的逻辑是,337条款下的行政准司法程序,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更多地追求了行政效率,但是是以损害国外行政行为相对人平等的举证和申诉权为代价的。片面地追求行政效率导致了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违反。

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进行的行政调查和裁决可以设定更短、更严格的期限,体现行政程序的效率性优势。337条款被国民待遇原则否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规定本国知识产权人可以起诉外国侵权人,但外国侵权人不能提起反诉,造成了诉讼机会的不平等。所以在1994年修改后的337条款中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反诉,反诉一旦提出则案件转交联邦法院。通过这样的修改,美国政府在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就实现了诉讼机会的平等。中国必须认识到,通过漫长的司法诉讼程序来保护知识产权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也不是WTO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中国来说,只要满足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诉讼机会的平等和行政程序上的一视同仁,同样也可以通过比较有效率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美国的337条款案揭示了一种国际贸易法上违法而国内行政法上合法的法律现象,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与行政法治的冲突。但是这二者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方法实现兼容的:通过行政公开为国民待遇的实现提供可能;通过追求兼顾公平的行政效率实现对内、外国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平等。当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时候,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以兼顾国民待遇原则和行政法治原则,为知识产权的繁荣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摘要: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受到来自外国的商品和人的侵害时, 美国关税法案的337条款可以对国内知识产权人进行救济。337条款的制度设计因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所以在WTO法律框架下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条款, 但是在它又因为具备了国内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而得到行政法治理论的支持。这也是美国337条款饱受诟病却至今生效的原因。WTO当中发生的系列337条款案表明:只要将国民待遇原则与行政法治的矛盾通过适当的方法予以化解, 中国也可以合法地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 为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337条款,知识产权,行政法治

参考文献

[1]刘鹏, 赵丽敏.中国制造的最大隐患:337条款[J].经济论坛, 2004 (5) .

[2]李代江, 宋臻.美国“337条款”之防范对策[J].商业时代, 2005 (9) .

[3]万勇.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否违反GATT1994[J].知识产权, 2005 (3) .

3.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篇三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运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引起了大容量机组的快速发展,尤其是600MW机组的发展。当前世界有能力生产大型汽轮机的工厂只有为数不多的十多家,这些工厂的所在地多为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有三家汽轮机厂也能够进行这方面的生产。600MW汽轮机组的运行和启动方式上有所不同,关于运行方面可采用定压、滑压和定滑压相结合等三种模式运行,机组启动时多采用高压或中压启动两种模式。

2、热控保护的概念

热控保护在实际生产中十分重要,对于设备的使用和人员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热控保护的方法是通过相关监控设备对机组工作情况时行实时监控,便于了解机组各部件的运行状态及受损情况,当机组系统中有些部件工作异常时,监控设备马上发出报警信息,若受损情况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则自动关闭部分设备,维持主要部件仍照常工作或以低于额定功率的速度运行,若机组受损严重,甚至有可能危害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系统即时停止整个系统,并进行相关维护。

在火力发电厂中,最为核心部件当属三大机组:锅炉、汽轮机以及发电机,发电厂的发电功率以及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能与这三大部件的运行情况直接相关。对三大主机进行热控保护是火力发电厂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热控保护对于整个系统工作的安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下文中,将对锅炉以及汽轮机这两大机组的重要性进行论述。

3、锅炉进行热控保护的重要性论述

在上面简述的三大部件中,最为关键的设备是锅炉系统,这是因为锅炉系统是整个发电厂的能量来源,锅炉系统确切地说是一个能量转换器,它将埋于地下数百万年的生物能源煤,通过热能的形式转换成动能,动能驱动机组中的电磁圈切割磁场最终形成源源不断的电能,锅炉系统也成为火力发电厂最为重要的设备。一般情形下,对锅炉热控保护方法主要有3点分别为给水流量保护、锅炉主蒸汽压力高保护以及灭火保护。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锅炉给水流量保护系统。

存储箱中水液高度是给水控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这一点在锅炉还没有转入直流时更为重要。随着大容量锅炉越来越多地运用,给水控制显得越发重要,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机组系统经常由于给水控制时的不当操作而导致锅炉保护系统自动工作从而使发电机组整体停车。直流锅炉的启动系统内安装了四个分离器、一个储水箱和一台水循环泵。机组在正常工作时,分离器作为系统中的一个部件共同参与其中。锅炉系统中调节冷却水的进口流量是为了得到符合要求的蒸汽流量和蒸汽温度,发电机组在低功率的状态下工作时,省煤器和水冷壁则必需要保证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百分之三十五左右的流通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保证系统中的相关部件得到足够的冷却。为了能够实现上述目的,需要循环泵将冷却水泵入冷却回路,最后返回泵的进水口实现循环控制。在锅炉开始工作时,可以通过提高进水量和减少循环水的流量来保证水冷壁35%BMCR的流量。如果水冷壁的流量小于10800L/min时,系统将会发出警报信号;如果水冷壁流量低于9717L/min的状态持续了15秒后,锅炉自动保护系统将自动工作发电机组整体停机。锅炉给水系统一般是由一台电力驱动泵和两台蒸汽驱动泵组成,锅炉启动时供水通路中的阀门缓慢打开,电动泵向锅炉内供水,当阀门开启大半时,供水系统中的截止阀开始打开此时的供水量完全由给水泵的转速控制,当供水通路中的阀门完全打开时,旁路中的阀门开始关闭。

4 汽轮机进行热控保护的重要性论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导致电力企业的长足发展,现在的发电形式中火力发电仍然占据着主要市场,其发电水平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极大的提高。汽轮机作为火力发电厂中最主要的设备之一,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汽轮机组和电网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尤其是在能量转换的过程中其工作强度十分巨大。汽轮机作为能量转换器,将生物能通过燃烧转换成热能,然后经过发电机组将热能转换成机械能,最终转换成可以被直接使用的电能,通过电网系统向社会各行各业送电。

一般情况下对汽轮机热控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分别汽轮机振动保護、汽轮机超速保护、汽轮机轴瓦润滑油压低保护、汽轮机真空低保护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汽轮机振动保护系统。

对于汽轮机振动保护系统的相关配件,对比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各方面性能,国外相关产品在质量和使用时间上占有优势,而目前国内产品除了在销售价格及本土生产方面占有优势外,其它很多方面甚至达不到用户的使用要求。由于发电机组工作对安全性和使用寿命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产品如果条件允许应尽量采纳国外产品。

机组在组装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系统能否有效防止保护拒动,如果触发逻辑为没有延时的单点跳机,则很容易引起系统产生误差,因此在设计时应尽量避免此类情况发生。由于单点跳机逻辑是引起系统误动的主要因素,在设计时应针对这种情况应给出可行的优化方案,经过技术人员大量的研究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种方案:1)轴承在X或Y方向上同时达到跳闸值或报警值时,且这种情况持续2秒,汽机振动系统开始工作,系统停车。2)一根轴承在X或Y方向上达到跳闸值,同时与其相邻的轴承在X或Y方向上达到报警值,且这种情况持续2秒,汽机振动系统开始工作,系统停车。3)某一轴承在X或Y方向上同时达到跳闸值和报警值且这种情况持续2秒汽机振动系统开始工作,系统停车。汽轮机振动保护系统能否长时间正常工作与工作人员的努力直接相关,相关工作人员应从各个方面对系统进行精心维护和简修,做到事先预防,事先维护,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工作。

5、结束语

在本文中,主要对600MW机组的热控保护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简单的叙述,而且以锅炉给水控制保护系统、汽轮机振动保护系统等典型热控保护系统为例,对锅炉、汽轮机进行热控保护的重要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总而言之,热控保护措施是火力发电厂最为重要的设备,它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在600MW机组安全生产活动中,对主机各部件进行热控保护,对保障机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停机、设备损坏率、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篇四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五、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三、我国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公约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知识产权的概念 T02:知识产权的性质 T03:知识产权的特征 T04: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T05: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T06: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T07: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T08:我国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公约 T09: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 T1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正文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日本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

(一)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二)下定义;

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

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在于: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无体性。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动产”或“无形准动产”,即这种动产的存在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体现出来。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包括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有关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有权到法院起诉,他的权利将通过法院的判决最终得到体现。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有形财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那么“无体性”就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以及与之相关权利的最大特征,有的称之为无形性或非物质性。这一“无体性”表现在有形财产权的区别主要有:一则,能否对权利客体进行有形占有。有形财产权的客体是有形有体,权利人能够实际占有而对其进行控制和处分;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实体,权利人无法通过实际占有它而对之进行管理支配。二则,在权利的产生或取得上不同。有形财产的产生或者取得,通常来自于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或某种法律行为实现对有形财产的实际占有;而知识产品没有形体,往往表现为一种形式或信息,一旦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所以,知识产权的产生或取得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三是权利的标的不同。有形财产权的标的就是有形财产本身;而知识产权的标的则可能是一种权利或所谓的“权项”。四是被侵犯的可能性大有不同。除商业秘密等特例外,知识产权取得的前提是必须将知识产品公开,即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能够获悉这一知识产品,无论是否经过许可,若干主体就可以在事实上同时或重复使用该知识产品。而且,由于知识产权的“无体性”,也可能导致出现不知情的第三人无意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二)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的特点。这一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对同一项无体财产,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知识产权的起源——欧洲封建国家末期的君主以恩赐的形式颁授的特许权就具有极强的“地域性”。这种特权只能在该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并受到保护。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地域性”特征得以继续保留。但是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就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交易的一大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先后签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和地区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整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成为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一个突破性的重要补充。

(四)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的期限,则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权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知识产权产品。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等。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与其他法律一样,知识产权法也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后者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篆,并以法典形式命名的知识产权法典,如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实质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是指所有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而且还包括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以及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我们通常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

五、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它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它应该归属于哪一个部门法。由于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与知识产权的地位相联系,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法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这是两者关系的简单概括。但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其客体的无体性。知识产权法又有别于如物权法、合同法等其他民法特别法。其原因就在于即使考虑到例外的情况,民法的一般原则也不会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在许多国家条约中都有所反映。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始终的根本法律规则,是作为该规则基础的指导性思想和总括性原理。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是指知识产权法特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什么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它是指整个知识产权法在内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只适用其中某一具体法律的局部性原则。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

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是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整有关社会关系,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为知识产品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精神与物质条件,充分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两条宪法规定是确立这一基本原则的直接根据。也就是说,这一基本原则是上述两条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二)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有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最有力的支持就是,迄今为止,包括普通法系在内的各国均制定有成文法保护知识产权,先有知识产品,再有法律,后有知识产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规律和途径。我们认为,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由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知识产权的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共同决定的。

(三)知识产权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情形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这一基本原则是由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及其客体——即知识产品的“无体性”和“公开性”特征决定的。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

权利限制原则,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的行使等作出合理而适当的限制,以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知识产权是私权,受到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根本目的的法律的强力保护。但是知识产权及其客体又与包括科技进步、文化发展和经济繁荣在内的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法律在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以垄断性保护的同时,也对其设置了各种各样的合理约束,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实践已经证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点。伴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的精深和细化以及人们相关认知水平的提高,新型知识产权产品不断涌现,各种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产生,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法难以形成一个系统而完整的体系,而是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改造旧事物、接受新鲜事物的动态过程之中。这已为我国和世界各国频繁修改已有的或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践所证明。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一是著作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主要是著作权和邻接权。除此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与传统知识或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权利。二是专利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及为《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是商业标识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四是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五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六是生物多样化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至少应当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分。八是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其保护对象为即将出现和还未出现的知识产品如科学发现、域名、知名形象、商誉和数据库等。

三、我国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国际公约 除在国内制定有关单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外,我国还缔结和参加了十几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它们也是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重要依据,其中较为重要的国际条约有:

(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从1980年6月3日起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从1985年3月19日起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我国从1989年10月4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四)《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该条约于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我国是该条约的首批签字国之一);

(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我国从1992年10月15日起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六)《世界版权公约》(我国从1992年10月30日起成为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七)《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日内瓦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我国从1993年4月30日起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八)《专利合作条约》(我国从1994年1月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

(九)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我国从2001年12月11日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概述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经知识产权法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我们认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所不同。按照我们目前的立法和实践,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而言,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是,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受让人、被许可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由于知识产权及其客体的特殊性,在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发生、转让、行使、撤销或终止的过程中,都伴随着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因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主要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性质的主要因素,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发生在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这一法律关系是前者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如果缺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确权、授权和公告、登记、备案,则平等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很可能就无从发生。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这一特点和性质上的特殊之处,是由上述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共同决定的。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其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权利授予、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审批等均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方法,体现在其所包括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上。“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其法律规定既有民事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还有少量的刑事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因此,知识产权法在整体上是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表现。”那么,行政法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经其规范后整个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且此一关系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对于大多数知识产权来说,其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等,一般均有公告或者登记、备案形式的公示、即使是对以合同形式订立的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亦不例外。除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外,其他人可以从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和公告中获知权利的具体情况。而对于物权法律关系以外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其发生、变更或消灭通常不伴有公示的过程。最典型的例子如合同的定理和变更就不具有公示性。其一般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为其所知,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从知晓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与知识产权的主体分开来,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而且还包括因知识产权的行使、转让和许可等而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发生关系的民事主体,其基本特征是知识产权的主体均为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主体和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主体,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机构。从外延上来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宽于知识产权的主体。

从以上可以知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只能成为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权利的主体。与一般财产权制度相比,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具有下述特点: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二是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主体。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1.知识产权法律的客体的概念。所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指出,与主体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重合的,两者都指称同样的事物。无论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还是在不平等的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其据以发生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对象都是相同的,都是民事主体智力创造活动所取得成果和工商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以及其他一些无体财产,如知名形象、域名等。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称谓和范围。我们认为,要找到或创造一个与现有的或将来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的所有客体之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对应的概念,至少在目前看来是不可能的,且这已经被争议不休的理论争辩和界定不清的法律实践所证明。“如何用一个简练的术语来表达和概括知识产权的各种客体,至今尚未达成共识。”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在已有的概念中做一个相对合理的选择。我们认为,尽管有些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工商业标记等与智力成果或知识无关或关系不大,但相比之下,“知识产品”这一语词可能更恰当一些,因为,知识产品范畴的建立不仅有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而且较之其他概念,知识产品更能概括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特征。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一是无体性。无体性就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实体,或是表现为一种形式,或是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二是创造性和识别性。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复杂多样,仅仅用创造性来概括其特征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故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或者具有创造性或具有识别性或兼而有之。因此,可以把知识产品分为三类:一类是只具有创造性,如作品、发明专利、技术秘密等。第二类是之具有识别性,如商号、商誉、原产地名称,其他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的标记。再有一类是同时具有识别性和创造性,如商标、域名、知名形象等。在第三类中,应当承认商标和域名都包含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但仍以识别性为其主要特征;而对于知名形象来说,如果只是以其本身而存在,则该知名形象只具有创造性;如果将知名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则该知名形象就具备了创造性和识别性。三是公开性。这一特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向社会公开知识产品的有关信息是知识产权确权和授权的前提条件。其二是对于不同的知识产品,公开性的程度要求是不同的。一方面,对于某些知识产品,必须是绝对的公开才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对于另外一些知识产品,只能是相对的公开才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采取绝对公开,则会使法律的保护落空。典型的例子就是专利权的客体,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如果全面公开其技术信息,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大大增加了专利权的“可侵犯性”和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法律的保护很可能落空。所以,对有关专利技术方案只能相对公开,只需满足法律授权的需要即可。在这一方面,商业秘密的要求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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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理想对大学生的重要意义 篇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告诉我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大学生为什么要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理想新奶奶对大学生的成长到底有着怎样的重要作用?理想信念在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当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对于大学生的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同时,大学生的理想信念在其人生的发展中,直接地决定了大学生未来的目标和结果。如何树立坚定地理想信念也是当代大学生应该思考的问题。

理想信念是一种精神意识,是一种超越现实,对美好未来和价值实现的一种憧憬,是实现自我、塑造自我、发展自我、面对未来、努力实现更高价值的自我意识。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每天早上唤醒我们的不是闹钟,而是理想,不是每个人都注定成功,信念就是即使看不到未来,即使看不到希望,也依然相信自己错不了,有了理想信念也就看到了未来,就会相信我们的未来并不是梦,始终坚信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理想信念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是一个五彩斑斓的字眼。它是大海里一盏明灯,指引着大学生在朦胧的雾中前行;它是一阵劲风,扬起大学生前行之船的帆布;它是大学生未来的蓝图,也是大学生精神的主要支柱。简单来说,理想信念是大学生前进的方向和动力。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一个人如果没有理想信念,就如行尸走肉,在人生前行的旅途中很容易迷失方向,迷失自我,从而对生活失去了热情,这样子就很难到达理想中的幸福彼岸。生活没有了动力,对人生的认同感就会降低,这样子大学生就很容易有轻生的想法,这就是为什么现今社会大学生自杀率高居不下的原因之一。

而对于一个理想信念坚定地人来说,大学生涯中虽然也会有懈怠的时候,可那些大学生其实只在寻找一个休息的理由,工作累了当然要休息,那是为了更好的工作。然而,当那些理想坚定的大学生一旦把目标定下来,就会制定各种的计划以实现自己的终极目标。有了信念,生活就有了方向,平时踏实走的每一步都是为了实现理想而走的。有的大学生之所以能够沿着自己设定的路线前进,是因为有信念在支撑着他们,信念让他们有信心和动力去克服前进道路上的荆棘。有了信念,即使一路荆棘,我们也不会忽略了一路上陪伴我们的漫山野花。遇到困难即使想哭也不是因为荆棘,而是因为一路上克服困难险阻的感动。理想,作为人一生的奋斗目标,必然会这样或那样反映着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纵观中国历史,在国家遭遇危难、祖国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时候,多少的革命烈士为了祖国而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他们英勇奋战,勇往直前,最终中国得到了解放。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被评为“双百”党员的王尽喜不停的艰苦工作,最终患上肺结核,并为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和共产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终生,他过世的时候尽27岁。是什么东西支撑着他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呢?是信念,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作为大学生也应该树立坚定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并用这个理想信念指导着我们前进。树立这一理想是与自己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的,21世纪的世界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而思想素养就是关键。树立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信念,让我们思考问题不仅仅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更多的是考虑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打下基础。

6.论民政工作重要意义 篇六

民政部门是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主司部门,民政部门所承担的工作,总体上都属于社会工作范畴,因此,深刻理解民政工作的内涵,准确把握民政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对于推动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政是推进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托

从各国实践看,社会工作主要功能是为人助人、促进社会和谐。在我国,民政部门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民政工作在服务理念、服务对象、工作领域、功能作用等方面与社会工作存在着密切联系。多年来民政工作的实践发展,为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民政工作理念为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民政部门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作用,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工作主线,不仅与社会工作的利他主义、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的专业价值理念相一致,而且还丰富和充实了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内容。二是民政服务类组织和社区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社会工作成长提供了重要载体。民政部门经过长期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覆盖所有民政对象的社会服务组织体系,构成了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载体。三是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等领域制定出台了大量的社会政策法规和从业标准,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机制,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四是民政部门在长期的教育培训过程中,培养了一大批社会工作人才,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人才保证。五是民政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造了许多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为中国特色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体系的建立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转变民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的重要保证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看,社会工作是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社会建设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不断发展,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加强,民政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领域越来越宽,服务对象越来越广,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就其工作运行来讲,必须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道路,形成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的格局,变政府单一行政管理为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形成科学的社会治理

结构。这都需要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创新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三、发展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提高民政整体服务水平和增强民政基层力量的重要手段

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篇七

一、制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现状

目前, 我国制药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第一, 企业对专利投入少, 新药研制落后, 且多为仿制药。但是,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对国内相关知识产权法进行了新的修订, 仿制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越来越难以生存。于是, 中国制药企业逐渐把目光转向了新药品的研发, 新药品的专利保护也逐渐被提上了公司议程, 遗憾的是这种关注度还远远达不到要求。第二, 制药企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除了部分企业会对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外, 大部分企业的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淡漠。第三, 专利申请技术含量不高。目前, 很多制药企业申报的专利基本停留在实验阶段, 往往依赖于单个的人, 影响力很小, 缺乏新颖性、创造性。

二、知识产权是提高制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一) 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奠定竞争基础

制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是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它是一个全局性的规划, 是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以阿斯康利制药公司为例, 阿斯利康是一家全球性制药公司, 成立于1913年, 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研发总部位于瑞典。2007年公司全球销售收入为296亿美元。阿斯利康拥有强大的研发能力, 2007年研发总投入超过50亿美元, 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体系。在8个国家设有17个研发机构, 共有13, 000名员工从事与新药研发相关的工作。阿斯利康拥有极具希望的早期开发产品组合, 在全球拥有67, 000余名员工, 从事医药产品和医疗服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①阿斯康利制药公司竞争力的存在的前提是研发和知识产权战略保护, 没有研发来创造价值, 没有知识产权战略保护, 就不可能有阿斯康利制药公司的辉煌。

(二) 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助于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 我国大部分制药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的重要性。因此造成了高质量专利拥有量少, 企业国际竞争力弱。很多国外企业利用此“契机”, 对我国构筑贸易壁垒, 提出知识产权调查和反侵销调查, 阻碍我国制药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或者谋取我国制药企业巨额的专利使用费。还有不少跨国企业大打专利牌, 以致我国制药生存环境堪忧, 如出品21金维他的杭州民生药业, 被全球医药巨头赛诺菲-安万特并购, 我们失去了一个在维生素市场与善存、金施尔康、力度伸、安利纽崔莱等外资品牌抗衡的本土品牌。此次并购是继拜耳收购白加黑后, 全球制药巨头借力国产名牌再次大举进入中国OTC市场。②

近些年来, 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和完善, 关键之处就是为了提升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国家加入世界公约,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为制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企业应该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利用起来, 为企业保驾护航, 提升自己的实力。比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 作为目前世界上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 具有广泛的、高水平的保护力。制药企业应该对TRIPS有充分的了解, 才能避免一些知识产权争端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 国际间的竞争越来越多的是高端的技术竞争, 以此推动着世界经济的进步。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即知识产权推动着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为技术竞争提供了良好的竞争平台。针对这样的形势, 我国制药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 对于国外企业进军我国市场, 应该做好准备迎接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与我们的竞争;另一方面, 对于谋求对外发展的制药企业, 应该先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机制。具体的做法包括:对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和论证, 明确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采取适当的商业行为, 如此才能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三) 完善制药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抢占发展的制高点

从国家层面来看, 国家应该多借鉴欧美先进的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制法规, 以此鼓励制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创新, 提高竞争力, 获得最大的市场效益。国家应该意识到制药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当中重要的一部分, 关系到国计民生。为此, 国家应该积极地通过法律维护制药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从制药企业的角度来说, 应该重视研发, 改变以往过度依赖仿制药的顽疾, 同时把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放到企业发展的核心地位, 形成自己的品牌, 提高国际竞争力, 占据发展的制高点。制药企业发展的制高点就是技术创新。制药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投入相应地人力、财力, 对企业的新技术进行有效地保护, 形成企业的优势, 在白热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

摘要: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制药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力。在这种形势下, 制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上, 制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层次, 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的重要性。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以期能引起制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关键词:制药企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杜广清.制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J].首都医药, 2005, 12 (20) :12-14.

8.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篇八

【关键词】环境;保护;洪灾;减灾;意识

0.引言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特别是由暴雨或者径流所造成的洪水暴发现象极为严重。为了人们的生活安全,并且维持正常的生产发展,我们必须要对自然灾害进行控制,尤其是洪水灾害。而控制洪水灾害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只有全民都重视对自然的保护工作,才能够的有效的减少防洪减灾预防工作投入。

1.环境保护与洪灾的定义

从灾害发生的根源来说,我们可以直接将环境保护与自然洪涝灾害完全联系在一起,通过这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来对自然环境灾害原因及控制措施进行分析。而环境保护工作指的就是通过经济上、法律上、行政上、科技技术上等多个方面的作用措施,来保护自然环境不会受到进一步破坏及污染;同时,还必须要根据人类的需要,在保持环境健康的情况下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使得自然环境能够更有利于人民的自然劳动,方便人民的生活,减少不利于人们进行生产活动或者对生存不利的情况出现。在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必须要在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进行改造,提高人们生存的自然环境,防止机体可能会因为环境的影响下出现非正常变异情况的出现;第二问题则是要科学合理的使用自然环境中的资源,避免人类人工合成的对环境有极大污染的化工产品流入到自然环境中去,保持自然健康性,以此来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能够在人类汲取的过程中不断恢复并且扩大,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洪水灾害主要是由于河流水位暴涨而导致的一种自然灾害,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暴雨季节所导致的上涨。出现这种超常规的水位蔓延时,会对河流下游的建筑、作物等带来毁灭性的破坏,甚至造成淹没灾害。当一个地方被河水、海水或雨水淹盖时,这个地方就是遇上了洪灾。从科学上划分,前者属“环境学”,后者属“灾害学”。

2.洪灾的形成

近年来,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和提升生活水准,不断进行了一系列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活动,包括农,林,渔,牧,矿,工,商,交通,观光和各种工程建设等等。今天,人类加以开垦,搬运和堆积的速度已经逐渐相等于自然地质作用的速度,对生物圈和生态系改造有时也会超过了自然生物作用规模,迅速而剧烈地改变着自然界,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为自然灾害。尽管这种干扰进程很慢,但累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显现出后果。

3.洪水的主要危害

3.1饮用水供应系统破坏

绝大多数的自然灾害中,都可能造成饮用水供应系统的破坏,这将是灾害发生后首当其冲的问题,常在灾害后早期引起大规模的肠道传染病爆发流行。

在水灾发生时,原来安全的饮用水源被淹没,被破坏,或被淤塞,人们被迫利用地表水做为饮用水源。这些水往往被上游的人畜排泄物,人畜尸体,以及被破坏的建筑中的污染物所污染。据水文部门对水环境监测,洪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往往比平水期污染更为严重。洪水期间,泥沙成为水流污染物的载体,附着在泥沙上污染物,滞留和堆积在水体内,降低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并形成新的污染源;随着洪水的冲刷,大量的有机质和有害物质进入水体,从而导致污染物总量增加,并且紊动冲刷可能导致底泥污染物的释放,形成二次污染。特别是在低洼内涝地区,灾民被洪水较长时间围困,更易引起水源性的爆发流行。孟加拉国水灾时曾因此而造成大量人群死亡。

3.2生态环境的破坏

伴随着洪水的发生,将造成土地的水力侵蚀,使松散的土壤受到洪水冲击而解体,进而被猛烈的迳流和洪水挟带流入河流之中,导致土壤肥力下降,耕地贫瘠化和沙化,并使河道淤塞,水害不断。灾害的发生一方面使得土壤蓄水能力、渗透率、营养价值、有机质含量等表层土壤指标降低;另一方面,洪水挟带大量泥沙进入河道沉积于河床,造成大多数河流河床有淤积抬高趋势,河床抬高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并可能造成改道。严重的洪水会冲毁植被,居民房屋倒塌,农作物减产或绝产。农田(村)生态系统受到毁灭性破坏,流域野生动物被迫逃逸或被淹死,公路、铁路被冲毁,交通、信息受到阻隔,社会生态经济受到破坏。

3.3自然生物的破坏

洪水一方面影响动植物的栖息地环境,从而影响动植物的生长与繁殖。如陆地的岸坡再造,水体的水量水质的激变,对动植物的生长、繁殖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由于淹没、冲击、压盖直接造成动植物体的死亡或生存威胁,影响了动植物群数量与种的多样性。而且,洪水的发生使得浅滩区和洪泛区的湿地重建,从而保护了水生环境与陆生环境的纽带。

4.环境保护意识对防水减灾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暴雨洪水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特别容易造成植被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这虽然和自然因素有关,但是只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就可以将植被的破坏程度降低到最低点,保证基本的生态平衡。

对于我国来说,保护河流植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是森林资源大国,但是由于人为的过度砍伐,植被遭到了破坏,涵养土壤的能力差,一旦遭遇了洪灾,就可能无限制的抬高水位,造成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的极坏影响,而且局部的破坏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土壤的退化,人和自然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在我国的一些灾害事件中,环境保护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人为的不合理开发,这是利益的趋势,却给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大力的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充分认识到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给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发展整体的经济布局。

5.结语

总而言之,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强宣传和指导,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全面的减灾意识,人人都能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拥有保护生态的责任感。为了保证环境不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坏的影响,我们更应该爱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珍惜现有的资源,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四川省环保局大自然保护处.从洪灾的危害,看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四川环境,1982,(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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