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2024-07-11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共10篇)

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篇一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上海口岸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

1. 品名;详见发票;

2. 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一下工作;

(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货委托报关(4)购付汇。

三、费用及结算

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最低代理为元人民币。

2.结算标准;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哪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购、付汇方式

1. 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业务的购、付汇,在银行确认购、付汇资料齐备后,乙方应将足够额汇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业务购付汇时,需向甲方提供该次购付汇的书面委托书,如收款方与原合同发票抬头不一致,需在书面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五、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它合同关系,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双方签订的其它合同等与本协议由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清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办理。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由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2.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篇二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村级财务越来越成为农村诸多矛盾的焦点, 在一些地方, 甚至已成为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作为目前治理我国农村财务混乱状况的有效模式, 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 从而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成为当前农村会计改革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问题

一是法定程序不合规。由于各行政村属村民自治组织, 乡镇没有权力直接管理村级财务, 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则要求将村级财务工作全面委托给乡镇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因此, 要全面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必须建立在全体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协议, 才符合法定程序。但有些乡镇尽管已经实施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却没有按照代理制的程序, 进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和签订委托协议, 未履行法定程序。

二是代理会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对代理会计的工作制度、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着重突出其服务和监督职能,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部分代理会计的监督力度不够。如财务报销中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程序不够完善, 领导一人说了算, 缺乏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审核;此外, 白条报销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村政建设工程项目, 开具发票需增付税金, 故村里都用白条报销。管理制度的不明确不健全, 导致了财务上的漏洞发生。

三是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具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以后, 各乡镇根据相应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及财务细则, 规定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实施办法等有关内容, 但具体落实到各行政村时, 由于经济实力不同, 开支标准不同等与乡镇财务细则相抵触, 造成各村财务管理上的不平衡。因此, 在乡镇细则的框架下, 各村要结合实际, 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如报销制度和开支标准。

四是监管体系监管乏力。首先, 民主理财小组产生不规范、监督能力不强。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全面、也应该是最有效的监督;而个别地方民主理财小组由村干部指定, 或虽然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部分人员文化素质偏低、责任意识不强等, 导致以自己的好恶为评判标准或监督能力低下。其次, 乡 (镇) 村级经济审计办公室是临时机构, 监管的效果不佳。再次,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和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对村干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或对不执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缺乏约束力。最后, 农村审计机构没有人员编制, 也没有审计专项经费, 且对审计中发现的村干部违章不违法行为缺少刚性的处理手段。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规范

一是认真学习关于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 健全会计管理制度。各乡镇财经所内设农村会计代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 代理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中心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工作, 代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 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 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 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 移交给村委会;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 供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中心为村委会代管的会计核算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该统一管理的其它资金。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 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 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中心根据村委会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 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 为方便工作, 由村委会选择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报账管理;设置服务窗口, 方便农村会计代理, 有条件的乡镇, 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农村会计专管员, 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农村会计专管员应有一定的会计业务水平,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农村各项收支凭证;监督农村各项收入的缴存情况, 督促村委会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参与农村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做好其它与会计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民主理财制度。首先,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财务开支审批、货币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制度。其次, 着重发挥民主理财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明确规定村干部、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最后, 加强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 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网络化管理。利用村级财务领导查询系统, 对镇、村两级财务数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查询、汇总、统计、分析, 实现对各镇乡、行政村业务数据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有效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堵塞各种漏洞, 从根本上杜绝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立规范化的审计监督机制, 深化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镇乡农村财务审计队伍, 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 对村主要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对重点基建工程、发包上交等进行专项审计, 确保每年对每个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对一些名存实亡的村务监督小组, 要督促其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严格把关。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次监督, 事前即是报账之前, 必须经监督小组审核, 事中即重大事项须召开有关会议, 集体讨论, 事后监督即公开之前接受监督小组审核。此外, 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机制, 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制度, 重点对村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情况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做到按单位和个人逐步推行按月公开。

3.委托与代理 篇三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1 篇四

协议编号:20111101签订日期:2011年11月 甲方:xxxx乙方:xxxx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201x进口铜废碎料的进口代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签订相应进口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代理甲方进口以下商品:

1、商品名称:铜废碎料

2、数量:一年xxxx吨,按具体货源分批进口。

3、价格:按具体货源的铜含量,市场行情,甲方与外方协商后定价。

4、质量:甲方应严格执行GB16487.7-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自行与供货商协商进口产品的规格数量及价格。

2、按照海关的要求为乙方提供进口手续所需的文件。

3、甲方保证甲方货物申报的价值属实,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需保证货物符合GB16487.7-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标准,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退运,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不得对所进口货物弃货,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物品清单与甲方及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

2、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负责办理进口审批及海关手续,货物到港后5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报关、清关和通关的所需全部时间。

3、合同开始执行后,乙方应与外方经常保持联系,在收到甲方货款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对外付款并督促外方尽快发货。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章)乙方:(章)

5.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五

本协议由: 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为:1、2、1.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 1.3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项: A:一般代理

B: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1.4律师费及其支付

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案件的报酬按下列()项计算: A:乙方通过非诉讼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律师代理费为 元,此款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乙方。

B: 乙方通过诉讼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律师代理费为 元,此款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乙方。

此外,乙方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查询、审计、鉴定、诉讼、执行等官费,以及其他因办理本案而发生的交通、旅宿、通迅、文件快递、打字复印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为此先行支付乙方 元整,多退少补,此款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给乙方。二、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2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诚实合作,向乙方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3)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

(4)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的规定。

2.3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最大利益;(3)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4)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5)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确有需要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2.4费用支付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6%×延期支付天数)。

2.5保密

(1)乙方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

(2)甲方依本协议获得乙方提供的 的资产等信息仅限于本次非诉讼或诉讼、执行使用,不可以向其他关联方(包括利益冲突方和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2.6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因一方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7修改

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2.8争议的解决

乙方与甲方之间就律师事费发生争议的,在协商不成之下,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9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6.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六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产品代办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并愿意共同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代办所需的基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因乙方所提供基础材料的瑕疵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申请认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二、乙方有义务为甲方起草相关申报材料,代填相关表格,代办相关手续,并不得有意拖延时间。

三、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从事商业活动及从中获利。

四、委托代办费用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检测费用、工厂审查费以外的咨询服务、协调代办的费用。

产品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将申办费用交付乙方。在企业获证后,根据认证机构实际征收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六、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申办资料备齐并通过预审后________个工作日完成代办事项,并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递交甲方。如因甲方的递交样品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需进行整改和复审时间不计算在内,或在乙方尽到通常意义上的职业所需要的认真与勤勉的情况下仍有迟延,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凡是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录中的产品只有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无故中途停办,应返还给甲方所收取的全部服务费用;

2、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所付费用不予返还。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发生分歧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裁决。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盖章、签字有效。

甲方(盖章):

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代表:

7.内部治理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篇七

(一) 内部治理审计界定

内部治理审计, 或称之为治理型内部审计, 并非一种新的审计模式或形式, 而是一种全新的内部审计理念。它既不同于早期的基于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内部审计, 也不同于曾一度占统治地位的经营权 (或管理权) 主导型内部审计。只是将内部审计的视角由公司管理引至公司治理, 实质上是对内部审计角色定位的提升, 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内部治理审计的提出, 既可以视为内部审计所有权监督本质的理性回归, 也可以视作内部审计现有职能的延展, 更是内部审计与所处环境良性互动发展的最好例证。但现代治理型内部审计并不完全等同于早期的基于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内部审计, 根本原因是所有者 (委托人) 与经营者 (代理人) 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容、形式及特征已发生重大变化。治理型内部审计的提出和推行, 原因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持续不断的公司治理失败案件的发生促使人们研究和寻求更高质量的公司治理, “大量组织失败惊人地、有规律地持续发生 (如财务欺诈、破产等) , 并且这些失败经常相伴着一些类似的问题, 如‘董事会有何用?’、‘审计人员有何用?’以及‘监管者有何用?’ (Hermanson和Rittenberg, 2006) ”;二是经验研究表明内部审计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三是立法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职业团体及研究机构的推动, 导致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等管制的加强。“法律环境已经加大了公众公司董事和高管层的责任 (Hermanson和Rittenberg, 2006) ”, 这些公司治理的法规制度无一例外地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和监管职责, 并将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实施, 从而为内部审计搭建了一个全新的舞台, 使内部审计被置于完善公司治理的聚光灯下, 内部审计成为审计委员会职能发挥的最具价值的资源, 也是其他治理主体极具价值的资源。

结合国内外众多具有代表性的学术研究文献, 笔者认为, 内部治理审计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作用领域;二是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三是内部审计的角色定位及其角色冲突。目前, IIA研究基金会仍在支持众多尚在进行的项目, 其中也涉及内部治理审计的研究, 这对于理解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 推动内部审计实务发展将极具价值, 令人期待。纵览治理型内部审计研究文献、报告发现, 鲜有从理论上对内部治理审计的出现及其合理性进行解释的, 因此, 本人试图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 对治理型内部审计作深层次的解读, 以期为内部治理审计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一般认为, 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双方在目标和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一致性, 而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领域和内部审计领域的主流理论, 理应合乎逻辑地成为治理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 公司治理中的受托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也对公司治理、内部审计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而促使人们从多个角度来研究内部治理审计问题。

(二) 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M.Jensen和W.Meckling (1976) 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份合同或是契约, 在这种契约关系中, 一个或多个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他们进行某些活动, 并把某些决策权交给这个代理人, 代理人在进行这些活动中得到一定报酬。Joseph E.Stiglitz指出, 委托代理关系是“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 (一个契约) 来驱动另一个人为托人的利益行动”。Pratt和Zeckauser的定义是:只要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有所依赖时, 代理行为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人是代理人, 受影响的就是委托人。Arrow指出, “一人 (代理人) 必须从许多备选可能性中选择一种行为。该行为将影响到代理人和另一被称为委托人两者的利益。至少在简单的情形下, 委托人具有预先确定支付规则的附加功能, 也就是说, 在代理人做出行为选择之前, 委托人决定代理人的报酬规则, 该规则即是委托人所观察到的代理人行为之结果的函数。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特别当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用的信息不对称时, 此问题将很有意义”。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一切委托代理事项中, “代理关系不仅只存在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 而是存在于具有委托代理事项的一切行为之中”, “它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在企业中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 在大学、互助公司、合作社, 在政府机构、工会, 和在通常就被称为代理关系——如表演艺术和房地产市场中的代理关系中” (M.Jensen, W.Meckling) 。因此, 委托代理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现代公司制度。

在代理理论里, 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 被定义为“委托方”;相应地, “代理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换言之, 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风险承担者” (委托人) 不一定即是“风险制造者” (代理人) 。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基于信息不对称, 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 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 (张维迎, 1996)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经济环境中, 契约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契约是不完备的, 因而代理问题普遍存在。正如M.Jensen和W.Meckling指出, “诱使一个‘代理人’采取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行动的问题非常普遍。它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 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中, 如果关系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 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 代理人不会总为委托人的最佳利益行动。因此, “委托人可以通过为代理人设计恰当的激励合同和发生监督成本来限制代理人的越轨活动从而限制自己利益的受损程度。另外, 在某些情况下, 对代理人来讲, 通过花费资源 (保证成本) , 向委托人保证他不会进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 或向委托人保证如果他进行了这种行动委托人会得到补偿, 是有利可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 委托人或代理人不可能以零成本保证代理人做出的决策从委托人角度看是最优的。在大部分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和代理人要发生正的 (非货币的和货币的) 监督和保证成本, 并且在所有的代理关系中, 代理人的决策和那些最大化委托人福利之间的决策之间存在着某些偏差。由这种偏差导致的委托人福利的下降的货币等价也是代理关系的一种成本, 将这一成本称作“剩余损失”。所以, 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人的监督支出, 代理人的保证支出和剩余损失三者之和。“‘监督’一词不仅指测度和观察代理人的行为, 还包括委托人通过预算限制、报酬政策和经营规则等控制代理人行为的努力” (M.Jensen和W.Meckling) 。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一) 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分析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 现代企业是一系列 (不完全) 契约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集合体, “现代公司是基于多种代理契约而形成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 (张伟, 2004) ”。在公司组织中, 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 也存在于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经理层之间, 乃至公司内部各个管理层级的上下级部门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关系, 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多维度的代理关系网。因此, “基于两权分离基础上的现代股份制公司的产生无疑推动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极大发展 (蔡春, 2006) ”。在公司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以公司股东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尤为重要, 原因是“公司中股东和经理的关系符合纯粹代理关系定义, 因此, 在所有权分散的现代公司中, 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有关的问题与一般代理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M.Jensen和W.Meckling) ”。基于两权分离的公司制经济中, 代理人问题同样普遍存在, 这是因为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 代理人出于其“经济人”本性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可能并不总是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 从而在代理行为活动中背离委托人的利益目标, 又由于股东远离公司经营, 在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就处于劣势, 而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处于优势, 为解决代理人问题 (如“搭便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 , 防止或限制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减弱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以提高公司营运效率和效果, 就需要设计一种制度来激励代理人履行受托责任, 引导代理人采取有利于委托人的决策行为, 约束代理人潜在的权力滥用同时最小化代理成本, 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公司治理。由此可见, 公司治理机制就是适应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必然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是根源于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代理问题, 治理的目的在于如何有效地抑制代理成本, 解决管理层的选择与激励问题, 并实现公司的科学化决策, 它并不涉及公司具体的经营问题。在静态上, 公司治理表现为如何定义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关系 (即责、权、利关系) 的游戏规则, 在动态上表现为如何选择一套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执行这些规则的机制。总之, 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问题。一般认为, 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由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组成。

(二) 内部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让渡和另一种权利的产生, 而权利的让渡必须伴随权利的监督, 否则权利就会被滥用。审计监督权源于产权, 原本是委托人权利的一部分, 在发生委托代理关系时, 关系的双方 (委托人和代理人) 实际上约定或默许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权利, 这是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的普遍性, 将导致代理人有可能发生不诚实及舞弊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危害。一方面, 在委托人看来, 当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经营者予以管理时,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所导致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遥远性”, 使得拥有财产所有权并不谙复杂账务处理及经营活动过程的委托人产生了对审计监督的需求, 并促成了审计的产生。而作为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之所以接受第三者 (审计人员) 的审计, 原因在于审计权利源于产权, 是委托人权利的一部分, 当委托人由于自身能力和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不能直接进行监督, 而将这种权利 (监督权) 授予独立的第三者时, 作为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这种监督。另一方面, 从代理人角度看, 出于取信于委托人以维护原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目的, 代理人也会主动向委托人传递自己确实尽职尽责地履行契约的信号, 以确保自己得以继续留任并获取相应报酬, 因此代理人同样有动机要求自己的行为接受监督, 以便于解脱应有的责任。因为通过审计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进而可以提高代理人的地位、薪金和股票价格, 这对代理人而言益处多多。内部审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所有权监督, 既是一种监督成本, 也是一种守约成本。作为监督成本, 内部审计是委托人 (股东)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实现财富最大化目标而发生的监督费用, 这部分成本对应的是现代内部审计中的保证功能。作为守约成本, 其发生是由于代理人 (高管层) 为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对受托责任的需求所采取的主动行为, 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成本的节约, 所以这部分成本对应的是现代内部审计的咨询功能。总之, 无论监督成本, 还是守约成本, 内部审计最终都是服务于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目标。无论公司治理还是内部审计, 都是基于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 都是委托人为降低代理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控制手段或措施, 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公司治理与审计的出现不是外部力量强制的结果, 而是社会选择所致, 而这种选择是由于社会经济中广泛存在的代理问题。尽管内部审计产生的时间远早于公司治理, 但内部审计的产生也是源于委托代理关系, 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本质都在于促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共同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 组织规模的扩大, 管理层级的增加, 委托代理关系不断得到发展。而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公司在上层建立起治理结构, 在日常的运营中贯穿对各个不同层次代理人的监督、检查、评价活动, 构成了内部审计的内容。由此可见, 委托代理理论理应成为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的共同理论基础。

三、委托代理理论与其他相关理论的关系

(一) 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 这些要素提供者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公司经营是为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 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因此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分享公司所有权, 参与公司治理。除了股东之外, 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员工、银行、主要顾客和供应商、债权人等。我们认为, 委托代理理论与利益相关者并不是一种简单对立的关系, 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作为企业契约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委托代理理论虽然集中于对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分析, 但也承认代理问题存在的一般性。譬如, 詹森和麦克林 (1976) 就曾指出, 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质, 不仅对雇员来说是如此, 而且对供应者、顾客和信贷者来说也是如此, 所有的契约都存在代理费用和监督问题。现代公司就是由股东及各利益相关者如董事会、高管层、中层职能部门和一般员工组成的一条代理关系链。可见, 委托代理理论与利益者相关理论是一个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 其核心是研究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善监督的环境中, 如何设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同关系 (包括报酬激励) 以向代理人提供恰当的激励使他做出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决策。“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 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 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 从而影响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张维迎, 1999) ”。

(二) 与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关系

根据不完备契约理论, 企业实际上就是一组契约的集合。而契约又总是不完备的, 产生不完备契约的因素一是缔约双方的有限理性, 二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在不完备契约条件下, 就产生了一个重要代理问题:在契约未预期事件发生的情况下, 谁行使决策权?或者说, 由于初始契约不能保证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使职权,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机制来克服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所造成的问题, 这就是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得以产生并发展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分析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当经济学家讨论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尤其是股东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时, 代理问题与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几乎是同一个意思, 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也就是能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最大对应的机制。可见, 不完备契约理论只是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代理问题。

(三) 与受托责任理论的关系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 资源的管理者对资源的所有者承担着有效管理所托付资源的责任, 即资源的受托者有按照选定的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针对直接利益所有者, 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广义的受托责任还应包括因管理分权而形成的组织内部下级管理部门对上级管理部门的受托责任。“从整个范围看, 存在着多种委托人和受托人, 由此形成多种委托受托关系, 形成多种相互交织的受托责任形式, 构成错综复杂的受托责任网 (蔡春, 2006) ”, 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受托责任决定了委托人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重要性。王光远认为, 组织是由多层次受托责任关系所构成的受托责任系统,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管层对董事会的受托责任。公司治理是受托责任系统中的一种控制机制, 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受托责任系统的运行。公司治理涉及组织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但最核心的还是股东、董事会与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内部审计是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责任关系下, 基于监督的客观需要产生的。“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 内部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作为审计分支之一的内部审计, 从诞生的那刻起就天然地与受托责任联系在一起, 并成为一种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 “在受托责任关系中, 只要委托人无法亲自了解资源或权力的使用情况, 就必然需要受托人向委托人解释、说明和报告其使用资源与权力活动过程和结果, 进而必然产生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王光远, 2007) 。蔡春认为, 现代股份公司的出现极大地促进和拓展了受托责任关系, 从而促进和拓展了审计的功能。瞿曲 (2006) 指出, 委托代理理论和受托责任理论都涉及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在理论上, 并不是所有委托代理关系都意味着受托人一定承担“报告责任”。在充分有效的市场假设前提下, 委托人和代理人如果不满意时, 都可以重新选择交易对象, 而不一定强行要求提供解释和报告或承担此项责任, 因此“代理”和“受托”两个词是有区别的, “代理人”和“受托人”也是有区别的。前者不一定承担“解释和报告的责任”, 但“受托人”一定承担“解释和报告的责任”。然而, 瞿曲又进一步指出, 充分有效的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中, 利用市场来约束“代理人”同样需要信息, 如利用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来变更委托代理关系, 同样需要了解目标主体的信息。而当解释和报告成为一种普遍行为时, 不提供信息的代理人在市场中绝对处于劣势地位。可见,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有对“解释和报告、提供信息”的需求和动机,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 组织内部运营也日益复杂, 从而使“解释和报告”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管制。虽然受托责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在前提假设、分析框架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 但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下, 就公司组织而言, 公司组织的“代理人”一般也就必然是要按委托人利益行事, 并解释和报告自身行为的“受托人” (瞿曲, 2006) 。可见, “代理人”与“受托人”是一致的, 这是市场的需求, 也是各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曾小青 (2005) 曾如此描述受托责任理论和代理理论之间的关系:受托责任理论和代理理论均产生于两权分离, 只是视角不同而已。代理理论侧重于从激励和风险分担问题着手研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 而受托责任则侧重于从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责任角度研究双方的关系, 两者的研究侧重点不同。代理理论的研究范围更为宽广, 受托责任的研究领域相对而言则较为狭窄, 从某种意义上讲, 受托责任理论可视为在代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或者说受托责任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子领域。

(四) 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关系

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原理就是信息不对称, 指的是市场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代理人知道某一信息而委托人不知道这一信息的情形。假设委托人知晓代理人所拥有的一切信息, 那么委托人就可以对代理人进行全面的监督, 从而防止代理问题的发生, 但这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大量存在, 所有者通常只能对经理人员行使非常有限的约束, 经理人员因此拥有大量的机会为自己谋利益, 并通常以牺牲所有者为代价。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一般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与目标的不一致, 又由于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所以当作为委托人的一方为了使代理人一方做出符合本身利益的行为时, 就必然制定出一整套监督、约束、激励和惩罚代理人的方案。公司治理就是这种方案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各个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日常动态发展与管理提供了组织形式。“信息不对称为现代股份公司管理层实施并掩饰管理舞弊提供了便利条件。股份公司管理层实施管理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 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代理制度下所形成的内在交易费用。由于内在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 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产生欺骗。因此, 在信息不对称下, 委托代理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层可能实施的管理舞弊行为” (王泽霞, 2005) 。在公司所有者 (股东) 与经营者中, 公司经营者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处于优势, 是为代理人;而股东一旦企业经营中分离出来, 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就处于劣势, 是为委托人。归根结底,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 必将产生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的实质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结论

8.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解析 篇八

【关键词】财务委托代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

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村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实施代替了旧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规范了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以泸西县中枢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为例,作出解析。

一、基本情况

中枢镇地处泸西县中心,辖18个村委会,83个村民小组,6个社区,共107个核算单位。中枢镇是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村组账务镇代管,并成立了以镇农经站为主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总会计、代理会计、总出纳等多个独立工作岗位,制定了《账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核算中心工作职责及各个岗位职责。村级设立报账员并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及监督委员会等。代理服务中心自2008年开始实施会计电算化,同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它办公设备。

二、存在问题

1.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方面,村组报账员变动频繁且专业知识有限,加之部分村组干部执行财经纪律观念淡薄等,导致了村组的承包收入、资产处置等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支出无制约。部分村组长管钱管物,自批自报,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除了领取正常的工资收入和补助外,常以虚报误工或提高标准等形式自批自领补助;另一方面,农经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会计制度理解存在误差,当发生资产购置时经常作其它支出处理,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同时固定资产明细不规范,实物管理缺乏卡片账,资产不编号,不标签,导致了村组固定资产账、实脱节,在干部任期结束时重账轻物,只交账不交物现象突出,客观上造成了集体资产流失现象。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资产计提折旧、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造成随意处置或贱卖集体资产现象发生。

2.资金管理不严,票据不规范

代理中心对拔入的工作经费等收入,没有规定备用金领取的限额,部分干部有钱在手就无视规定,挪用集体资金,随意开支,公款吃喝大肆挥霍,代理中心多次催促都不愿报账。对报销支出单据存在重记账轻监管,只审票据,不审核开支的合理性及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部分村组还存在白条入库,导致一些违反财务规定的票据得以入账。

3.会计电算化软件设计存在缺陷

中枢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自2008年实施会计电算化以来,先后使用了三套财务软件,分别是:农友财务软件、金碟财务管理软件、农村三资管理监控财务软件。现在使用的是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在具体做账时就存在一定缺陷,如“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内容与“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区别是以户籍制度为准,而不是以经济业务权责属性为准,如发生一笔应收或暂付款项时,会计人员需先审核业务发生对象的身份是外部单位或外部个人,还是所属单位或农户,增加了编制会计报表的难度,对财务分析毫无意义:对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核算不清晰,很多收入款项都是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但在支出科目上仅设置了“管理费用”和“其它支出”科目,无法准确核算各类专项资金的用途,极易造成专项资金核算混乱现象发生。

4.农村财务监督主体缺失

一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但现在的农经站机构设置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监督形同虚设。二是农经管理人员一人管多家村组账务,同时兼职其它工作并服从镇中心工作,对报账的单据很少认真审核监督。三是各村组虽然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由于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拉帮结派、任人唯亲等现象,民主理财小组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四是当前的村务公开工作内容过于笼统,只反映大的收支情况,对于农民群众关心的招等费、误工费等具体的支出情况内容公开不实,导致村务公开流于形式。

三、建议

1.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认识,加强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热点问题,财务管理混乱会严重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工作应引起重视,从各村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如:现金信用限额标准、管理费用限额标准、固定资产购入、计提折旧、报废处置管理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资产票据管理

对清理、清查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对新增、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审批程序列入或核销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上级拔入的款项,建立专款专用明细帐,明确每一笔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去向。对发生经济业务的票据应写明用途、金额、日期,由经办人员、村组主要领导、证明人、报账员、民主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方可入账,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定要用正式发票,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收据,后附支出明细,如金额较大的,要附上村“两委”的会议记录和合同。

3.加强农经人员、村报账员培训,切实执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

每年定期对农经人员、村报账员进行相关财务专业知识培训,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发证,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村报账员的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按时报账,票据规范,事由清楚,手续齐全,附件充足。切实开展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委员会工作,定期审核和监督本村组财务活动,定期向村民公布村级财务收支计划、收支明细、债权债务、投资项目等群众关注的对象。

9.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篇九

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正文: ・・・・・・期货委托合同兹委托XX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1][2][3][4][5][6]下一页

10.注销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十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

注销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代办公司注销手续,包括下列事项。1.代办国税局注销手续; 2.代办地税局注销手续; 3.代办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4.代办质监局代码证注销手续;

5.根据甲方要求,代拟注销相关文件草稿。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注销公司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各行政部门规定的注销公司代理费在发生时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三)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注销相关的证照和材料,答复乙方提出的有关本次注销的相关问题。

(二)安排专人负责协助乙方注销工作,并与乙方交接所有注销所需证照及相关材料。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因甲方提供相关证照或答复不及时,而导致的延误,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不得有授意乙方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类似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项目退还甲方。(五)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 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义务及责任:(一)乙方接收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因甲方问题导致的延误不包含在此时限内。

(二)乙方应遵循甲方公司登记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制定代理注销业务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注销过程中所需的公司证照及相关材料。

(四)乙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甲方交付的所有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遗失、毁损,且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他途径。(五)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此保密义务永久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六)乙方必须按时完成注销手续。如超过时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用的(不包含行政部门规费)比例支付违约金。

五、因甲方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政府罚款,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包含在上述代理费中。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却需终止的,提供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并在加盖公章位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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