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资质申报流程

2024-07-02

浙江省资质申报流程(精选9篇)

1.浙江省资质申报流程 篇一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公司申请三级资质所需材料

1、《阜新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 2、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6、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8、8、物业企业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工程、经济、技术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最少5名)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最少10名)(复印件); 9、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10、以上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核查原件。

物业公司三级资质申请流程

网上注册。登陆当地房管局网站的物业管理系统,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1.物业公司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文件)。

2.注册所在地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经一一审核确认无误,并且符合相应的申请资格后,予以核准。

3.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退件。

4.对经过审查具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注意事项

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10、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2.建筑业资质申报流程及资料 篇二

建管〔2008〕66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臵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7、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许可权限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5)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1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5)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2条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四)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核准。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5、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6、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五)资质证书变更及程序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更均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资质证书变更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细则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申请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

3、资质申请资料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细则“

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延续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根据需要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四、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本)。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并销毁。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七)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不同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监督检查的覆盖面不得低于5%。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在建设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二)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有关指标说明

一、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16、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二、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申请特级资质的,对应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应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三、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建筑业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7、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臵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

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五、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浙江省资质申报流程 篇三

说明:

一、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二、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

三、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

本流程同时适合浙江省 衢州 杭州 湖州 嘉兴 宁波 绍兴 台州 温州 丽水 金华 舟山市这些城市!

网上申报流程 》》》》

步骤一:百度一下...........【如下图】

步骤二:进入后选择城市“浙江”【如下图】

步骤三:进入浙江工商企业年报系统。【如下图】

步骤四:进入后,“企业报告”【如下图】

步骤五:弹出地区选择框,选择地区进入即可。【如下图】

步骤六:进入点击“企业联络员办理申请”【如下图】

步骤七:在弹出对话框中输入注册号,点击确认,再点击 是【如下图】

步骤八:填写联络员信息,保存并打印确认书,送达工商局等待审核。【如下图】

步骤九:审核通过后会以短信方式通知联络员,然后登陆即可在线填报!【如下图】

记得在6月30号前申报完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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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城市:广州、深圳

1.5线城市:成都、重庆、杭州、南京、沈阳、苏州、天津、武汉、西安

二线城市:长沙、大连、济南、宁波、青岛、无锡、厦门、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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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企业资质申报 篇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要有公司申请的资质类别)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新申报企业可不提供)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等企业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仅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企业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新申报企业可不提供)

7、经审计的近三财务决算报表;(新申报企业可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9、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附件6)。如资质等级标准另有要求的,还需提供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和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10、人员资料:

----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如资质等级标准另有要求的,还需提供工程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和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如资质等级标准另有要求的,还需提供注册建造师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部分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以及反映其专业的证明材料。如资质等级标准另有要求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5.如何申报物业三级资质 篇五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5人)、中级以上职称证(5人);

5、劳动合同;

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8、开户银行出具的近期50万资金证明;

9、上一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县物业办出具的现场勘查证明及照片(公司注册地为县里的企业)

三级物业资质组卷要求

一、组一套卷,统一用A4纸型,打印封皮、材料目录、每项内容用彩色隔页纸分开,并在彩色隔页纸上注明该项内容,装订时需打孔装订;

二、劳动合同使用劳动管理部门规范文本;

三、申请表装订在首页;

四、使用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审核。

五、物业管理人员工作单位与现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单位不在职证明。

三级物业资质的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员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经理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应有4人以上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上岗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5、申请核定三级资质,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未按规定及时申请三级资质核定的,其暂定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失效.备注: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用语为“物业服务”。

三级暂定物业资质的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员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经理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应有4人以上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上岗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5、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用语为“物业服务”;

6、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股份中不得包含国有或集体股份;

7、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办理资质手续。

申 报 材 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6、县物业办出具的现场勘查证明及照片(公司注册地为县里的企业)。

组 卷 要 求

1、组一套卷,统一用A4纸型,打印封皮、材料目录、每项内容用彩色隔页纸分开,并在彩色隔页纸上注明该项内容,装订时需打孔装订;

2、组卷时验资报告(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与劳动合同需装订原件;

3、劳动合同使用劳动管理部门规范文本;

4、成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书装订在首页;

5、凡使用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审核。

6.资质申报材料目录(三级) 篇六

(以下材料报送原件审查,证件扫描彩色打印、材料复印按以下顺序编排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报送1套备查。目录要准确无误,编到每个页码,一目了然,便于查找,举例如下:)

一、基础资料 …………………………………………………………………..11、2、3、4、5、企业资质申请表…………………………………………………………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18 企业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企业法人代表:…………………………………………………………

任职文件…………………………………………………………………

职称证书…………………………………………………………………

身份证……………………………………………………………………6、7、8、9、企业技术负责人(与法人代表要求相同……….)………………… 企业财务负责人…(与法人代表要求相同……….)……………….企业经营负责人…(与法人代表要求相同……….)……………………… 公司办公场地自有或者租赁证明及缴费依据……………………………..二、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

(一)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1、园林中级职称人(举例)...................(1)张三: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2)李四:(与上相同)……………………………………….(3)……………………………………………………………….…………………..2、建筑工程师……………………………………………….…(与上相同)

3、其他中级职称人员………………………………………………..(与上相同)

(二)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1、工程类………………………………………………………..(与上相同,以此类推)

2、经济类………………………………………………………………………

3、其他………………………………………………………………………..(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举例)

(1)王五:岗位证书………………………………………………..…………………..身份证………………………………………………………

7.建筑企业资质申报指南 篇七

一、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按照省建设、省工商局建计[2000]106号文件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会计事物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国有企业还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文件;

8、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填报有何要求?

1、申请材料应按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如实填报,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内容要求打印,不得涂改。申报资料清晰、规范、工整,盖章或印鉴齐全,手续完备。

三、企业申报资质的附件材料如何装订?

申报资质附件材料分三册装订。

1、第一册材料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C101、C102、C103表;

2、第二册材料为: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3、第三册材料为: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

4、企业申请同时申请多项资质,涉及到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第二册、第三册附件资料,应与其他资质附件分开单独装订,每涉及一个方面均需要单独装订一册。

四、工程技术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鉴证,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统一放在附件材料第三册中。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如何填写和装订?

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按申报资质类别分类据实填写;装订时每人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身份证装订在一起并编号,职称证书与身份证放在同页复印,所编序号应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的序号相同。

六、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有何要求?

8.浙江省资质申报流程 篇八

(适用首次申报资质企业)

特别提示:如果您要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首先应该提交书面申请。申报申请应主要写明企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资产状况及其次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属县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应得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签章同意并在资质申请表加盖公章。

一、申请施工资质需提交下列所需资料及资料份数(一)经批准的企业资质申请报告(1份)(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1、房屋及其他资质:申请表(县市企业1式3份,州直企业1式4份);

2、公路及水利资质:申请表(县市企业1式4份,州直企业1式6份)。(三)申报材料份数及资料内容

申报材料份数

1)房屋及其他资质:申报材料(县市企业1式3份,州直企业1式4份); 2)公路及水利资质:申报材料(县市企业1式4份,州直企业1式6份); 申报材料内容

1、综合资料为第一册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企业章程;

③企业住所证明材料: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房屋产合同及产权证明(租赁住宅为公司办公场所的不予认可);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管理资历证明资料、身份证、交纳社保凭证;

⑤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指资质标准有要求的资质),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人员资料为第二册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全部人员(注册人员可不提供)交纳社保缴费清单(缴费清单格式为全州统一,缴费时间以近三个月内任1个月有效)及本企业社会保

险登记证;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及注册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

③部分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工程承包(或工程管理)合同)(申报项目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提供)。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供下列原件,以备核验

1:属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且资质标准要求总人数≤50人的,第一册和第二册资料可合并成一册并按以上顺序整理装订;

2:应提交申报材料所涉及公司各类文件、证件(照)、职称证、交纳社保凭证、资产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证明管理人员资历的合同原件;

3:租赁住宅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的,不予受理。

4:首次申报资质企业应对企业办公场所、机构设置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二、资料装订要求:

1、企业申请报告应单独报批,不得装入资质申请表或申报资料;

2、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双面复印;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资质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中有关职称、注册人员复印件应按照工程类、经济业、注册类顺序及相应等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附件资料人员排列顺序应申请表中人员名单排列顺序保持一致。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资质申报资料提交时,全部采用胶装装订成册;

9.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篇九

1.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2.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4.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5.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8.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

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是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5年(即2007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1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13.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1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1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16.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在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1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8.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9.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股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21.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2.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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