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2024-10-26

外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共8篇)

1.外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篇一

农村社会养老

>> 热点分析

在农村,家庭养老是绝大多数家庭唯一的养老模式,农村“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虽然两个老人居住和一个老年人独自居住的情形也存在,但他们都需要子女经常去照顾他们,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相应的支持。虽然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养老模式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并且这种以“土地养老”、“养儿防老”为主要方式的家庭养老也有其深厚的经济因素和文化心理基础,但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农村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种种挑战。

首先,农村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民的养老压力逐渐加大,养老的经济负担和养老服务负担将更加沉重。按目前的政策规定,一个农村家庭最多只能有两个孩子,这样将会使得家庭供养资源减少,而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却是成倍增长。将来,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抚养一个或两个小孩将会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很显然,在这样的家庭人口结构下,一旦老人生病后,庞大的医药、护理和营养费用负担极重,他们要面临着经济和时间的双重压力。过于沉重的养老负担会严重削弱农村家庭自身的经济积累能力、扩大再生产能力、子女教育能力,乃至大大弱化中国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其次,国家对农村养老行为规范和调整力度减弱,不良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对一些农村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加之国家法律对老年人权利保障不够,使得有些老人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建筑在传统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老人生活质量的好与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养人的自身素质和精神文明程度。因此,在农村家庭养老的模式中,有的老人能生活幸福,安度晚年;有的老人只能维持温饱;有的老人却受到虐待。这就反映了农村家庭养老形式还不能为老人晚年生活质量提供完全的保障。对一些家庭养老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农村基层组织除了调解外,很少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即使依法判决了,又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民法律意识差,法律文书的执行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老人的生活质量依然得不到保证。

最后,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再加上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空巢老人增多,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竞争压力,使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在农村的父母。

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所不能解决的。鉴于此,许多地方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已开始逐步探索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为农村养老提供可靠保障。>> 对策链接

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

(一)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面向未来的城乡发展格局,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要考虑统筹城乡资源分配、财政分配、社会就业和各项政策发展,建立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制度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一是要建立基本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以规范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框架,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能在不同的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接转,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保值增值为目的,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改变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没有待遇调整、待遇一经领取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问题。

二是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问题。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三是坚持政府统一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参保人员预期领取的最低养老金水平可与农村低保水平衔接。加强基金监管,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制定基金管理运营办法,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二)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偿保障模式的创新,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一是要提高农民个人积累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要适合各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使个人筹资方案得到农民的认可,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降低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的效果。各地区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特点,探索适宜的补偿和奖励模式,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在筹集资金上,允许一次性交纳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期定额缴纳的模式,采取以农村资产权力抵押融资的模式,或者采取个人不缴纳,年老后进行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的模式等。目前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二是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享受的办法,支持低成本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农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综合利用,盘活养老金资源,降低农民养老经济负担。特别是要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养老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参与式发展的机制,更加方便农民,减少农民享受的成本,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制度受到农民的欢迎。在资金的使用和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上,如允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地区差异性,可以采取定期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采取发放购物券的方式,还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以及提供住宿、发放资金到中介养老机构等。

(三)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政策实施问题,扩大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范围。二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过制度建立基本保障,加快建立逐步积累制度。首先鼓励其参加所在城市的城镇养老保险,最好能够参加所在城市的养老保险;另外,也鼓励参加本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三是解决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建立灵活的保险方式。四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四)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突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瓶颈制约,必须实行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制度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建立基本制度框架体系,并先行将处于城镇化边缘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和有条件的地方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积极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推进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一是在指导方针上应采用基本制度统一,但不同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的发展创新和探索。要加强引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二是推进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将“金保工程”延伸到县、乡和有条件的村,为农民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三是改进农保工作做法。树立政府服务而不是替代、包办的观念,让农民更多地关心、参与制度的建设,更多地欢迎和满意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效果,改进和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法,抓住重点,加强宣传,典型示范,营造发展氛围,促进农民关心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理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两大责任:第一个是政府的管理责任,即政府负责建立和经办机构,并承担管理经费,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之中;第二个是政府的筹资责任,即规定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和扶持奖励的发展政策。要从建立起就开始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在资金管理上,要采用封闭式的资金管理制度,有效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政府筹资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养老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确保农民的缴费水平随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建立政府筹资的制度保证机制,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 延伸阅读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吴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达8亿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需要放在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2003年以后,全国各地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积累了不少经验。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的近20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50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新形势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试点的情况表明,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首先要加大投入力度。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够发达,经济实力有限,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众多农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从低水平起步、从保障基本生活入手,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再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有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现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

其次要加大覆盖面。我国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消除。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要面对现实,正视差别。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近郊,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同时,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也是不同的,要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第三要加快立法速度。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不仅要解决现实中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差别和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要为应对未来农村人口老年化的高峰做好准备,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要具有前瞻性,而且要具有可持续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2.外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篇二

关键词:关键,社会工作,农村养老,居家养老

1 C社区养老现状及研究价值

C社区占地面积8.1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000人,下辖8个居民小组。原以农业经济为主,改革开放后,C社区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沿海优势,大力对外招商,在发展外向型经济同时发展轻工业,现已初步形成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服装市场为主导的产业格局。此外,C社区有824名的60岁以上高龄老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增长,而老年人的子女往往忙于工作,很容易忽视与老人的精神交流或者生活照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并不很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养老模式的资源利用率和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因此,C社区从2015年开始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对于C社区的研究价值,一方面,C社区是全市第一批探索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试点社区,并且引进了香港督导,高校老师等人员为社区服务点指导,居家养老模式的开展在全市具有示范性作用。另一方面,C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5.3%,远高于全国13.7%的老年人口比例,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研究具有高度老龄化特点的C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更具现实意义,并为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2 C社区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

2.1 老年人困难帮助服务

2.1.1 经济困难

C社区老年人年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主要经济来源于子女给予的赡养费,目前C社区的养老金发放如下:老人金250元/人(80岁以上加100元/人,90岁以上加200元/人),以70岁为标准,共每人250元/人每月。节日福利:老人节50元/人,春节200元/人。但是对于部分经济困难老人仍然不容乐观,在社区走访的过程中我们了解一位老人得不到儿女的赡养,而且身体不好,而且有想自杀的想法。

2.1.2 健康问题

老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后会陆陆续续有些毛病,但是老年人在看病难。排队、缴费、办手续等很多老年人的身体都吃不消。但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结果只能是耽误治疗。因此老年人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免费的身体检查,健康咨询、健康讲座,上门就诊等健康服务活动。同时需要关注老年人的心理状况,部分老年人由于退休后,对生活感觉到孤独和落寞,脱离社会交往,心情容易抑郁,精神易脆弱。

2.1.3 家庭关系或代际关系等问题

传统中国文化老年人会处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对年轻人劳动力需求的提升,年轻人和成年人日益崛起,老年人的优势逐渐丧失,在新的老年观没有建立的情况下,代际关系呈现出老年人弱势的格局。而且老年群体和青年群体之间由于价值观念的冲突通常存在代沟,这种问题就很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帮助老年人调解这些关系。

2.2 老年人发展需要的服务

大部分老年人退休在家,希望能够多参加一些社交活动、娱乐活动,特别是既能锻炼身体又能愉悦身心的活动。老年人希望在参与活动中认识更多的朋友,有社交的需求,有受教育的需求,同时希望得到自别人的尊重和认可,实现自我价值。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服务。

3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养老服务专业优势

3.1 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与居家养老服务相适应

社会工作的价值主要有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尊重,二是相信人有独特的个性,三是相信每个人都有自我改变、成长的能力。社会工作的宗旨就是助人自助,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指导下,社会工作者在这个阶段的任务就是帮保障老年人生活正常化,帮助老年人在经济上得到更多的保障,权益上得到应有的保障,推动老年人安享晚年。社会工作介入到居家养老中是由社会工作得基本伦理准则和其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因此,有了和社会工作的工作理念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能更好地为老年人争取提供到他们所要的需求与服务。同时社工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有着许多角色帮助老年人他们走出困境与误区,使他们在晚年能够保持独立与尊严,幸福地安度晚年。

3.2 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的的理论支撑

3.2.1 角色理论认为老年人面临着许多角色困境,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更多的是失去原先扮演的角色。

从社会工作角度看来,尽管部分老年人有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但多数老人没有新的角色来代替他们所失去的角色。因此对老年人来说,社会工作介入的方向是让老年人保持一种有价值和平静的感觉,同时扮演比较次要的社会角色。

3.2.2 活动理论认为,有活动力的老年人比没有活动力的老年人更容易感到满意,并且也更能适应生活。

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多鼓励老年人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社会参与中肯定自我,保持生命的活力。这样会使老年人所要求的角色认同在角色支持方面有更多的资源,保证稳定的自我认识,生活满意程度也就更高。活动理论说明了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对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的促进关系,所以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和活动开展很大程度上是结合活动理论对老年人的研究。

3.2.3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在老年社会工作研究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探究个体、环境及其相互作用对个人老化的影响。

在老年人生活中,周围环境、老年人自身以及老年人与环境的互动等状况对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老年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应鼓励老年人多结交朋友,扩大老年人的社会资源,提高他们的社会网络能力。对老年人保持积极的态度,肯定老年人的能力,肯定老年人是能够自己作出决定的,而且社会工作者还要做出努力,为老年人塑造良好的周围环境,这样会为老年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3.3 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能够提高居家养老专业化的水平

目前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无法支撑农村养老事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一定程度上分担政府的压力,同时缓解了农村养老的部分功能缺失,居家养老服务有了理论的支撑和专业方法,社会工作者就能更好地处理介入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当社会工作介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中,社会工作者也能为老年人做出科学的需求评估,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的服务,运用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介入手法介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中,从而帮助他们得到社会的肯定又能帮助老年人建立良好的社会网络,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享受着给人服务的生活,增强老年人的生活能力也增强老年人同龄人的相互帮助、有效率地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使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使老人享受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4 社会工作介入C社区农村养老服务的实践路径

4.1 非营利性组织与社区结合

C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是社区与社工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把居家养老服务引入专业社工机构,由社区出资购买社工服务,社区的工作人员只负责社区的事务,社工只负责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与服务中心资源共享,权责分工明确,确保C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4.2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

C社区对于有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要求先到服务站申请,然后居家养老服务站在会在三天内对提出服务需求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审核通过后,社区会与申请者本人、提供服务的护工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并由社工对服务范围内的老人进行跟踪服务,对有需要的老人及其家庭开展个案、小组、社区工作等专业服务。此外社工对护工的服务情况进行回访和监督,每月定期走访了解老人满意度,对护工服务的态度、时间和成效进行监督,对老人反映的需求和问题进行反馈。

4.3“四工联动”服务模式介入

C社区开始结合实际情况,开始探索出“社工+社工助理+护工+义工”的四工联动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选派进驻社区的社工为老年人提供个案管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危机介入及服务转介等专业服务。并在C社区选派经过培训的劳动人员作为护工,这些护工多为社区的富余劳动力,同时也解决了护工们的就业困难。

四工联动最主要的核心是社工,社会工作者引领社工助理、护工和义工,共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社工及机构的专业服务和义工的志愿精神、护工的家庭护理有机整合起来。社工和社工助理协同工作,社工专注于服务对象本身的情况,开展相关的专业服务;社工助理则负责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反馈的探索,定期回访老人,调查老人的服务满意度,协助社工开展专业服务等两者互为补充:社工协同义工开展服务,使活动的各方面的得到了加强,义工协助社工拓展服务,深化了志愿服务的内容与形式,推进了志愿服务的转型升级。社工协同护工开展工作,社工在了解服务对象的要求和需求后,整合了社工及义工在不同工作方面的优点,社工注重于服务对象的需求要求,护工则注重于服务对象要求的家庭满足,两者克服了在两者自身的局限性,使工作的范围得到了拓展。

四工联动具有现实的社会生活基础,是对民众服务需求专业化、普遍化的积极应对;它适应了民众需求的精细化与大众化,是对单纯社工及单纯义工服务方式的超越,体现了深厚的民意基础。然而,四工联动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社工与社工助理、义工之间存在沟通断层,社工和社工助理的专业性强,往往更注重于服务者的专业感受,而义工和护工需然接受过培训,但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会使他们在工作中犯下一些错误,导致服务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产生裂痕;同时,义工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义工服务始于个人自决和个人行动,缺乏理性的目标建构及行动指引,往往会发生“别人参加,我也参加”、“一窝蜂”等盲从现象,而义工服务更加强调个人自律,对于义工行为的限制较少,缺乏有效约束,可来可不来等随兴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义工服务缺乏系统专业的护理调配,往往不能满足服务者在一些专业需要上的问题。由此可见,四工联动的持续发展需要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来弥补其规范和制度的不足。

四工联动的实现基础主要有以下的几点,一是思想上的基础。社会工作者、社工助理、义工、护工均对四工联动有统一的认识,特别是社工与义工、护工双方要彼此认可和接纳,要认识到社会服务需要更多的力量,要将有志从事社会服务的广大人士整合起来,优化社会专业服务的人才结构,补充和壮大社会服务人才总量,扩大社会服务覆盖面。二是专业基础。社工应该具备一定的项目策划、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组织社工助理、培训义工、护工以及了解群众需求的能力;而义工、护工也应有数量上的优势,具备在自身领域里面开展服务的能力。三是团体组织的基础。四工联动需要开展服务的平台,各社区应该建立健全的四工联动的服务站点,政府则应在政策、经费、人员上给予支持、引导,确保四工联动有场地、有人员、有经费、有项目。

C社区通过“社工+社工助理+护工+义工”的四工联动新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当地社区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逐渐有更多的人对老年人服务给予了关注,切实的解决了在日常生活中日常护理的一些问题,全面提高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同时也有更多服务点逐渐尝试了解四工联动模式,通过构建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合作平台,形成对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关注的积极氛围,使社区的老年人在社区能够享受到更多层次的、更专业化的社工服务。并且C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加大力度,积极发挥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的特色,通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的指导,使社工的服务对象、服务者,乃至周围的人群成为“助人自助”专业理念的传递者,使积极建设养老护老的氛围变得更加的和谐。同时中心通过与多家社会机构进行合作,加强了机构的服务力量,使更多的老人享受到服务,过上更好的晚年生活。

同时,C社区协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策划、开展宣传形式多样的养老护老服务的活动,实现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从护工主持开展联欢会,到社工义工开展的“尊老敬老”活动,也有社工链接资源开展的入户义诊探访活动等,四工联动整合了许多社会上不同的资源,提高了居家养老服务的知名度,使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居家养老氛围更加浓烈,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居家养老服务的这个行列中。C社区通过“社工+社工助工+护工+义工”的服务模式极大的提升了老年人生活的质量,对老年人服务的切入点、服务的广度、深度都影响深远,同时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迎生.社会工作概论[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

3.外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篇三

众所周知,二十一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步入了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全球老龄化的进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在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趋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也越来越重要。不过,以我国现阶段的养老模式状况而言,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面临冲击,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模式尚未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体系。本文通过介绍邻国日本成功的养老经验,通过比较研究,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道路,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简介

作为亚洲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日本较为成功地解决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问题,在实践中总结了一条与自己国家体制相适应的道路。特别是建立了一种以民族工业传统为基础、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专业化服务为手段、以收养型福利机构骨干、以社区化照顾系统为主体的老年人服务体系,既避免了高福利国家的弊端,又满足了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

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13年日本65岁老年人占人口总比例的25%,预计到了2024年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30%,并且日本虽然是最后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工业化国家,但是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却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日本的高龄化比率在1970年达到了7%到了1994年增长到了14%,仅仅用了24年,同一过程法国用了130年,美国用了45年。面对老龄化人口的飞速进程,日本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发展到逐渐完善的过程。目前由一些相关法律构成了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例如:

《老人福利法》于1963年正式颁布实施,被称之为“老人宪章”确立了日本现行的老人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老人福利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开展的老人福利服务的内容,包括:开展家庭福利服务;组织派遣家庭服务员协助老人处理入浴、饮食、排泄等生活问题;兴建托老所和保健中心,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福利服务;大量建立老人福利院为有困难的老人提供收养、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还要开展各类学习讲座,组织老年人俱乐部,充实老人的精神生活,活跃老人社交活动。同时,还将老人福利设施划分五种类型: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福利中心和收费型老人公寓。

《老人保健法》解决了老年人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的问题。该法在强调确保医疗服务的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此法的颁布,使日本形成了一种以积极预防为主的老娘年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设立了老人病院、发展预防保健事业、建立保健设施和实行上门服务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通过法律的实施,确保了老年人的晚年经济收入,同时,有效的解决了老年人的看病问题,以及生活方面的护理问题,最后也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福利四法的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實施使得日本的养老服务体系顺利、健全的发展至今。

完善的福利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给多方位、多种类多层次的服务。日本现有的福利服务体系是在《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确立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收养型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照顾系统为基础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各方面的福利需求。

在收养型福利机构中,根据机构的功能和入住对象,可以分为三种: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和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养护之家收养65岁以上的贫困经济上和住房上有困难的生活不能自立的老人。老人特别养护之家针对65岁以上身体上和精神上有显著障碍的时常需要照护的,家庭中无力看护且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

日本采取的是日本家庭——社区共同服务模式。日本家庭一社区共同模式与西方国家相比,更加突出额社会福利的有偿提供和企业经营,是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福利混合经济。日本社区共同服务模式主要有4种形式:①政府组织,政府负责经费来源;②社会福利协会等民间组织,经费一部分由财政补助,一部分靠提供服务收取较低的费用;③志愿者服务,服务分为免费和只收取很低的费用两种类型;④企业式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养老保险方式筹措资金,为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通过实行“老人福利保健计划”、制定“看护保险制度”等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日本建立了养老费用共同承担的机制,形成了一种公助、共助、互助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实现了社会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经过30年的探索,日本已经建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体系。在日本的养老服务员工必须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由养老服务机构推荐给老年人。其中,这些资格认定证书涉及的领域很广,例如: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社会福祉士”;“介护福祉士”都是由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到2013年12月末,取得社会福祉士资格认定证书的约17万人,介护福祉士的人数为118万人,并且逐年递增。

日本对失智老年人照顾服务。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目前,失智老年人总数已达305万人,占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0%,其发展速度超过了预期。由此,随着失智症群体总量的不断增加,构建失智症患者照护体系成为日本养老领域的重要课题。1986年,日本厚生省成立“痴呆性老年人对策推进本部”从国家层面开始着手应对日益突出的失智老年人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又陆续成立了“痴呆性老年人对策研讨会”针对“如何控制失智症的发病几率;给予失智老人怎样的治疗和照护;如何减轻家属的负担”等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并推进失智症老年人的照护工作。2012年提出第一个针对失智症的计划“失智症对策五年计划”,着重预防、照护失智症的老年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调整,日本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失智症照护体系。目前,在服务方面,形成了小规模、多元服务、多元经营主体的照护体系。例如:建立“失智老年人家庭共同生活机构”,简称“小组家庭”,对于失智较明显、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以此延缓病情的进展。

目前,全球仅有13个国家在实行老年痴呆症应对计划,而大多数国家政府都没有做好应对老年痴呆症的准备。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其发展经验我们应以借鉴和学习。

日本的养老经验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日本在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只是考虑如何提供养老服务而轻视了预防,这种结果就是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建成,但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越老越多。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养护不但带来了巨大的国家财政压力,更使老人的生活品质急剧下降,给家庭带来了更多压力和负担。在走过了一段养老体系建设的弯路后,2006年日本修改了《介护保险法》,新的《介护保险法》增加了“介护预防”的内容,日本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开始向“老化预防”转型,老化预防和老年康复运动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普及,老年康复不仅局限于医院,已经走进养老机构,走进社区,甚至走进了家庭,成为了一项重要内容。日本经验与科学研究表明,失能与半失能是可以预防的,而且是可以通过康复训练得到恢复的。根据日本统计资料显示,日本川崎市在开展活动能力康复训练后,80%老人的失能和半失能状态有所改善,养老服务保险的年度费用平均每人下降了100万日元。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还是养老方式、服务项目等内容的选择上。老化预防与康复还没有得到完全重视。随着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养护问题的解决路径方面首先会把重点放在老化预防上,在政策层面上预防老人的失能与半失能,提供更为积极的预防性社会体系,并且在预防的同时积极构建老年康复体制。

首先,实行居家养老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受儒教思想的影响,亚洲各国的传统思想更倾向于家庭养老这一模式,日本在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充分利用了社区这一方便的生活条件,就近原则逐步解决了老年人生活上的困难。社区养老相比机构养老更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務广、见效快等特点,同时也可以减轻入院养老的服务压力。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居家养老模式,充分利用社区养老这一模式,完善我国社区养老的体系建设,并且明确政府在社区养老中的主导责任,重视居家养老的制度管理和运行。形成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居家养老体制。

其次,重视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我国现阶段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缺乏,当前的养老院、敬老、老年公寓中的养老服务人员主要是下岗、低保人员为主,一般是由30-50岁的中年妇女组成,文化水平偏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当前,我国应该着重培养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并且在各大专院校开设老年护理学和老年福利学等专业课程;将资格认证与入职门槛、晋级、工作待遇及职称评定等紧密相关,形成一套完善的资格认证配套体系。

最后,重视老化预防与康复,重视老年失智症的问题。目前,中国失智症患者人数已经超过500万人,并以每年30万的速度在增加。我国在失智症老年人预防和照护方面,还没有个建立起来一个完善健全的制度,甚至没有被完全重视起来,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形成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调节、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灵活的模式。

4.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合同 篇四

本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需要丙方提供担保的入住

老人。此种情况下,丙方既是付款义务人,同时也是乙方指定的监护人和联系人,由丙方代乙方签订的本

合同视同乙方签订并生效。

甲方(XXXXXXXXXXXXXXX)乙方(入住老人)

名称:姓名:性别:地址:出生年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单位地址:丙方(监护人、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

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姓名/单位名称:性别:

与乙方关系:身份证:

家庭/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XXXXXXX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

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XXXXXXXXXXXX,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

示同意。

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担负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

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生活能自理(自费人员)。

2、入住程序: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或由甲方为乙方体检,并由乙方和丙方向甲方陈诉乙方身体状况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2)填写《入住登记表》,乙丙双方各复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乙方一寸照片两张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签订或由丙方代为签订本合同后,携带行李等日常生活用品入住。

第二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XXXXXXXXXXXXXXXXXXXX。

2、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具体房间为:。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关于养老服务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2、乙方如需要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入住房间,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不包括乙方要求增加电器的电费,该部分电费每月元),餐饮另算。

(2)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3)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季度缴费,每季度末收费。

2、押金(医疗备用金):

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4)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甲方不提供乙方的财物保管服务,对乙方日常用品丢失应协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9)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5)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6)享有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7)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团结;

(4)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知悉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两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针对三无人员,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及善后处理。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一个月,经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原监护人应承担的义务。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

(3)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室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有乙方承担法律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非甲方原因发生突发性事件(如停电、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甲方不负任务责任。

(5)乙方在住养期间,未经请假准许私自外出造成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5、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通知乙方出院。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7日内仍不出院,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服务费;如乙方的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继续在甲方居住的,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5)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6)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经三方友好协商,确定本合同期自乙方签订本合同入住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或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

丙方:我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自愿在乙方无力支付入院费用时承担连带责任。(签字或盖章)

5.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五

内容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关键性的内容。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 ,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我国政府从 80年代中期开始 ,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得到改善,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民基本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困境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人口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的人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徘徊显得极其不协调。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太小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且大多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截止2009年底,全国72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8.15%,占成年农村居民的8.56%.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2.14亿人。而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

(三)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功能削弱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在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子承父业”这种世代交替的形式比较稳定,可以在家庭内部自然地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被打破了,也使赡养老人的传统道德约束力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四)“土地保障”变得越来越脆弱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2005年到2009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

业的收入比重不断下降,纯农业户减少,其他类型农牧户增加。从不同分组农牧户所占比重变化情况看,近年来纯农业户的户数逐年递减,并逐步转向兼业户和非农业户。从2005年到2008年,非农业户所占比重从1.3%上升到2.6%,兼业户所占比重从74.0%上升到77.4%,同时纯农业户的比重从24.7%下降到20.0%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20.0%.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相反,其获得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因此说,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

除此之外,贫富差距拉大,资金筹集与基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等现状,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

从1986年民政部开始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至今已有24年了。作为“民政部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民政部门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花费了巨大的代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其相当积极的一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其对部分农民经济上的保障,而且有鲜明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难题,这里我们以“三个困境”来概括。

(一)管理水平低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却很少有地方能够保证管理上不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问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健康保险中却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些,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更严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参加保险以年轻人居多,等若干年后农村老龄化高潮来

临,开始向农民支付养老金的时候、贪污、挪用用农村养老金的官员们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当前这个位子上了,这笔巨大的亏空已没有人来负责,兜底托盘的只能是国家财政;如果这在全国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国家财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来弥补此类漏洞,结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银行多印发通货,届时,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的说法也并非危言耸听。

(二)可持续性差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刚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对基层工作实行“养老保险—票否决制”,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于是,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还有的乡强调村组干部、党团员起带头作用,并要求每人要发动一定户数的农村投保,按户计酬。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三)保障水平低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例如我国黑龙江,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黑龙江省的农村老龄化程度在不断提高。黑龙江2009年老年人口比重为10.51%,将实现由年轻型人口结构向老年型人口结构过渡,进入老龄社会。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止到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45万元,涉及到26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568人。但是,作为中部地区的农业大省——黑龙江省,目前农村人口已达1762.9万人,但截至2007年底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续缴保费的只占参保人数的3%,在哈尔滨市续缴率只有5%,从上世纪90年代初到目前,哈尔滨市共有45万人参保,其中30万人个人缴费积累不到100元。在目前开始领取保费的1万人中,月领取标准在5元以下的占50%以上。这些钱对于养老无疑是杯水车薪。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较明晰了。

三、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措施

要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清楚把握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的现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做到从广泛覆盖到

逐步完善。

(一)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要逐步完善。

(二)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现在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而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

(三)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因为这不仅增加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集体补贴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在自愿的前提下,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富裕地区,都可以实施养老保险。

(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制度

为了引导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规定了集体补贴的一些办法。大部分乡镇规定了按职业与职务给予补助的办法。为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互助功能,有能力进行补助的乡村,应尽可能采取按人头补助的办法,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现象,使补贴制度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为加快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必须强化国家尤其是各级政府对其的行政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轨道并健康发展。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同时,还应依靠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方法,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从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入手,是解决“三

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真正体现了对农民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针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许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三)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王国军,男,1970年出生,内蒙赤峰人,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学系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1999年获博士学位,Winrock International中美博士项目成员。)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1、彭希哲,《The Changing Population of China》,人口学刊,2002年 第05期

2、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学术季刊,2000年

3、何平,《世纪抉择—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构架》,2002年

4、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2002年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六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制度区别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开展原因

人类“老有所养”的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解决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养老保障工作取得辉煌的成就,尤其是在城镇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类人员的养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在农村,虽然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仍非常突出。

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口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当时政府财力十分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

基本算法是,(领取养老金时账户中的钱÷139×12)+(55×12)=每年获得的养老金数(不包括利息等)。

机制措施

在农民领到的养老金中,国家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基础养老金只占一部分,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的个人账户是新农保养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撑农民养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部分贫困地区补贴乏力,以及政府“补贴倒挂”和缴费档次偏低等原因,新农保的缴费能力还比较低,这也是现阶段养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虽然我国用三年时间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建立了有史以来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仍有几千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没参保。这些人大多是年轻人,要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首先要适当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确保政府补贴总额不减少,保证对农民的激励作用。

“其次应尽早制定更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多缴多得。”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黄海萍说,在农村地区,最低档次和较高档次的补贴标准差距并不大,因此农民缴纳较高档次的积极性不高。她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政策,提高较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

增设缴费档次,提高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也是提高农民养老金缴纳能力的重要举措。一些专家建议,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缴费档次。目前,我国已有四川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缴费档次到1000元,宁夏还在1000元之上增设了2000元的档次,其他地区可以适当增设缴费档次。

7.浅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篇七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的紧迫性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

回顾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农保) 试点首先在山东省进行, 20-60岁人员都可以自愿参保, 其中约40%由集体支付, 60%由个人支付, 60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农保工作试点以来发展迅速, 1998年全国参保人数达到了8025万人, 占当年农村人口总数86868万人的9.24%。但是, 1999年后, 农保基本停滞不前, 2007年末, 农村参保的人数仅为5171万。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为当前新型农保的推广工作给予了非常的肯定和支持。当前的新型农保提倡“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三方筹资的模式, 取代了原来的以“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进行政策支持”为宗旨的老农保模式, 尝试通过增加政府补贴来解决农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的根本问题。

2、家庭养老模式逐渐瓦解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 “4-2-1”结构的家庭在农村普及速度加快。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冲击。据民政部门调查显示, 农村老人和子女在一起的比例虽高达88.7%, 但收入来源、生活料理依靠老人自己的占50.7%、82.2%。同时, 由于城镇化速度加快, 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 “空巢家庭”不断涌现, 进一步加剧农村养老压力。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必然向社会养老方式转轨。

3、人口老龄化程度愈演愈烈

通常, 65岁以上的人口比率超过总人口的7%, 就被称为“老龄化社会”, 而超过了14%就被称为“老龄社会”。中国在2005年达到了7.6%。实际上中国在2001年就已开始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民政部发布的《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08年底, 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10956万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8.3%, 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15989万人, 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2%, 比上年上升了0.4个百分点。报告说, 我国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 也给家庭带来了负担, 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做到老有所养。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 人们对新农保的认识存在误区

试点过程中有些地区由于宣传不到位, 导致农民对新农保认识不足、顾虑较多、参保不积极。例如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中规定, 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但有一个前提, 是其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所以有人认为, 子女缴费就是拿子女的钱给其父母发放养老金。然而实际上, 老人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发放的, 子女缴费则是子女为自身缴费, 政府旨在通过此规定调动青壮年的参保主动性。

2、衔接配套政策跟进滞后

新农保制度与老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是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一大难题。目前, 有些试点地区并没有出台衔接方案, 没有统一的衔接标准, 衔接配套政策没有很好地跟进, 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不利于农民权益的维护, 不利于制度稳定及新农保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将会拖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进程。

3、新农保自愿参保原则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之间存在矛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基本的属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强调自愿参保原则, 是因为目前农村的经济社会情况使得强制实施还不具备条件。但是, 允许农民自愿参保很难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和参保率。年轻人由于离受益时间很远有的不愿参加, 而老年人由于参加后很快受益而积极性很高, 造成农民参保的逆向选择, 会使得农村社保体系不堪重负, 加大了财政压力。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可以说绝大多数农民并不能够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养老计划, 他们更多的注重眼前利益。要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宣传的方式除包括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墙报、传单之外, 尤其要发挥村级农保协管员的作用。要加强对村级农保协管员的培训, 保证把新农保的试点办法正确无误地传达给农民, 要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农保制度能给自己带来实惠。

2、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 农村居民流动, “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 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 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 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接续转移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 为省际间“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 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

3、适度强制实施农村基础养老保险

新农保依然施行农民自主缴费原则, 但是国家财政却对60岁以上的农民给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其实这相当于一种变相强制实施的农保基金。只是被强制的对象不是农民而是国家。这与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收入情况、工业反哺农业等政策是相适宜的, 同时也更利于农民参保, 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扩大参保范围, 符合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 当前在我国试点、推广新农保是符合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是适时的、是可行的。我国国情十分复杂, 农村情况尤为特殊, 客观上给新农保制度的设计和推广造成了困难。我们更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 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实现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响应中央号召,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真组织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谱写新的篇章。

【项目名称】

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社会福利公平、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在说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的紧迫性基础上, 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实现新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薛惠元, 张德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02) .[1]薛惠元, 张德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02) .

[2]李文娜.制度变迁视角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当代经济, 2010年12月 (上) .[2]李文娜.制度变迁视角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当代经济, 2010年12月 (上) .

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 篇八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中国国务院进行重点推广的一项惠及农民的政策,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随着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的愈加严重,加快新农保的发展成为了必要举措。本文以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例,探究了新农保在海虞镇的覆盖率,满意度以及政府对此的财政补贴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农保;满意度;覆盖率;财政补贴

一、研究背景

老龄化程度高已成为当代中国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2012年末,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接近1.3亿,占总人口的9.34%。预测到202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1]。这对我国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提出了巨大挑战。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新农保的参保率不断提高,据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全国农民中有4.6亿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有1.31亿人已领取养老金,基金累计结余数千亿元[2]。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本文以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例,旨在深入了解新农保的覆盖率、满意度以及财政补贴情况,从而对症下药,对新农保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研究意义:尽管新农保制度在试点推广时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但在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仍然面临许多挑战。研究新农保制度目前的实施情况,能够为新农保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从而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发展,最终缓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研究方法:第一,问卷调查法,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选取三个村落发放500份问卷进行调查。第二,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文献。第三,实地调查法,走访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虞镇劳动保障所。第四,网络教学平台使用,利用扬州大学网络教学平台的研究性教学模块进行学习探讨。

数据来源:本文有关数据来源于扬州大学商学院“新农保发展调查实践小组”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完成的关于新农保实施情况的调查。本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发放了50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436份,有效回收率为87.2%。

四、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在本次对新农保的研究中,我们小组分别从覆盖率、满意度、财政补贴等三个角度对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新农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一)关于新农保覆盖率的研究

有数据表明,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末,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為4.9亿,而试点之初只有0.7亿[3],参保人数在不断上升。通过走访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虞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查询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数据,我们了解到常熟市于2010年有432876人参加新农保,于2011年有518938人参加新农保,于2012年有597566人参加新农保,参保率都超过了98%。2009年11月,苏州市被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改革小组确定为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地区之一,当时海虞镇在45943名劳动力中便有45557人参保,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16%,24377名老年人中便有24143人参保,其中享受老年补贴有12012人,养老保障率99.04%[4],可见试点工作开展得十分顺利。

2014年7月至8月,我们实践小组在海虞镇当地派发了500份调查问卷,其中回收了436份有效问卷,在经过一系列整理计算后,统计得出有414人参保,占到统计总体的94.95%,考虑到调查误差,和政府公布的数据相吻合。

为了更好地对新农保的覆盖率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统计总结出了调查对象职业与其是否参保的关系,结果如图1所示。

图1显示,在总体参保比例较高的前提下,务农农民或实地农民、个体工商户或其雇工、乡镇企业职工参保比例均达到了95%以上,而外出务工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小规模企业的职工的参保率则相对略低。参保率偏低的职业也是今后政府在继续宣传和推广新农保政策的时候需要关注的重点。

为了研究部分人没有或者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原因,我们对农民了解新农保政策的途径做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

图2显示,有46.10%的农民是通过邻居或者亲戚的口口相传来了解新农保的,占总体的比重最大,而传播便捷性最强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传播准确度最高的村干部宣传,只分别占到了22.48%和31.42%。有些村民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口口相传虽然容易让他们接受,但在传播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对政策解释不准确甚至是对政策错误解读的现象。

针对这个现象,村干部一方面可以通过召集下层干部开会,传达中心思想,再借由他们一步步下达,另一方面还可以制作相关方面的教育短剧在电视上播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正确的宣传新农保制度以及它的有利之处。

农民自身经济水平的限制对新农保的覆盖率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部分农民自身收入较低,缴纳新农保的保费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政府应加大力度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对农业产业结构加以改善,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而推进新农保的全覆盖。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一直以来以家庭养老以及土地养老为主,传统的养老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农民一时不能接受或者不易接受新农保政策也是较难以避免的,但只要做出恰当宣传,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配合新农保制度的实施,相信《指导意见》提出的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的目标将会很快实现。

(二)关于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

在研究新农保问题上,不仅仅要考虑新农保的覆盖率,即农民的参保数量,还要考虑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度,即农民的参保质量。

考虑到不同因素对新农保满意度的影响程度以及不同因素对调查对象的普适应,本次研究选取了政策了解程度、待遇高低、經办人员服务态度等三个因素作为研究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满意程度的依据。

1、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

本次研究根据“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这个因素设计了“您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如何?”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仅有6.88%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非常了解,50.69%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比较了解,有42.43%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表示不了解,虽然不到总数的一半,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由此可见村干部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导致很多农民对此政策仍然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了解。

针对此现象,第一,在许多已经存在的宣传平台上,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村干部不仅应加大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还应加强对新农保政策具体实施过程的解释,争取让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从了解变为理解。第二,因为有些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在对新农保政策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村干部应该创造更多更便于农民认知新农保政策的平台,例如可以定期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讲座,当面解释新农保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回答农民对新农保政策的疑问。

2、待遇高低

本次研究根据“待遇高低”这个因素设计了“您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您的实际生活有帮助吗?”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20.87%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很有帮助,43.12%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有点帮助。但仍有24.31%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帮助很少,11.70%的农民认为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对自己的生活没有帮助。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为农民设置了每年从100元到600元之间6个档次的新农保金额,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约59.20%的农民选择了每年600元这一档次,参保农民普遍选择较高的缴费金额。

通过进一步访问得知,如今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也随之上涨,而大多数新农保受益者领取的养老金在每月200元~300元之间,在日常生活开支中所占比重不高,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社会养老的需要。建议政府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开设金额更高的缴费档次,并保留现有的较低的缴费档次,既能让低收入层次农民承担的起,也能满足较高收入层次农民的养老需要。

3、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

本次研究根据“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这个因素设计了“您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这个问题,经过统计整理,仅有11.70%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很好,69.50%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还行,有18.81%的农民认为新农保的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

通过进一步访问得知,一些新农保的经办人员专业素养不够高,自身对新农保政策的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准确回答农民对新农保的一些疑问,而一些工作人员对待农民不够耐心,态度不甚友善,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对新农保的满意程度。

针对这个问题,第一,政府应加强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第二,政府应设置新农保经办人员服务评价体系,依据参保农民对服务人员的反馈意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

4、对新农保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

本次研究也设置了“您对新农保政策的总体满意程度如何”这一问题来反应海虞镇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的满意程度,经过统计整理,21.10%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很满意,60.78%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基本满意,18.12%的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总体不满意。

总体满意程度基本印证了从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待遇高低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的角度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在反映新农保制度在海虞镇近十年取得的丰厚成果的同时,也给新农保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提高要求与改进空间。

(三)关于新农保财政补贴的研究

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国家对新农保政策变“政策支持”为“政府补贴”。中央财政一年对各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的金额=∑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12,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5]。根据实地调查,我们了解到江苏省常熟市新农保的缴费补贴为60元/年/人,其中市和镇各负担50%,海虞镇对于未满45周岁的参保农民补贴50元/月/人,满45周岁的参保农民补贴90元/月/人。

在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有能力承担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费用。一方面,我国中央的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在50%左右,对各地方的新农保补助还有很大提高的空间。另一方面,常熟市海虞镇的经济实力较强,为财政补贴力度的加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在新农保发展的当前阶段,还存在着财政补贴政策水平不够高,相关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能够在新农保的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以下建议:

1、建议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升,想要对农民参保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势在必行。

2、建议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计划。例如常熟市海虞镇是一个经济发展快、实力强的城镇,可以适当地在原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补贴金额上再给当地农民增加一定金额的补贴。

3、建议地方政府完善新农保财政监管机制。将新农保各个环节在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的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到统一的新农保信息平台上,并在每个乡村村委会的公布栏里公布,让参保农民能够清晰地了解到相关信息,并对此进行监督。

五、总结

经过本次的调查研究,我们把对我国新农保的发展得出的建议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针对关于新农保覆盖率的研究

1、在加大新农保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传播的准确性,避免传播过程中对新农保制度造成的误读,让农民正确认识新农保的有利之处,进而提高新农保的覆盖率。

2、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使新农保保费不再成为部分低收入农民的负担。

(二)针对关于农民对新农保满意度的研究

1、加强对新农保政策具体实施过程的解释,增进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了解程度。考虑到部分農民文化程度不高,应使用一些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新农保进行宣传。

2、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开设金额更高的缴费档次,并保留现有的较低的缴费档次,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需要。

3、加强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设置新农保经办人员服务评价体系,依据参保农民对服务人员的反馈意见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

(三)针对关于新农保财政补贴的研究

在中央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计划,并建立和完善与新农保制度配套的财政监管机制,切实从农民自身的利益出发,满足农民的养老需要。

六、结语

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对这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经过本次的调查研究,我们知道虽然目前新农保的推广过程比较顺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真挚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并且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新农保制度会更加完善,最终缓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13.

[2]《2014-2018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3.

[3]陈之楚、范志萍、滕新春.《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影响因素分析——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思考与路径选择——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14》,2014.

[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调研组来常调研——常熟新农保试点工作全国领先》.常熟日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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