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2024-09-15

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共10篇)

1.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篇一

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员工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多提合理化建议,发挥员工自主创新的能动性,激发员工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参与公司的技术改进从而推动公司技术进步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列》、《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

1、员工提出与公司现有的生产技术、设备、产品及与产品应用相关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申请。

2、光伏产品和相关技术、设备、安装及配套、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及市场营销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3、有效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及利用现有条件改进和改造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4、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5、产品的运输、储存、防护技术及设计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6、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7、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生产线)的消化及吸收和革新等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其他对公司有利的建议和措施。

8、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等。

9、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具有改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不仅要指出存在的问题,还须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案,且通过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公司带来明显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二、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组)。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专利申请、光伏产品的改进、新品种的开发及利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革新改造;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产品的运输、储存、防护技术及设计应用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的论证、实施与奖励等工作。

2、对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资金、费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理预算;对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奖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评审

1、项目工作组每半年组织评审,论证所提出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并做

出采纳与否的结论,不管采纳与否公司都将对提案人进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在公司内部予以通报表彰。

2、员工提出的专利申请应由项目工作组确定是否申请及何时申请,公司为专利权人,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排名第一为该专利提出人,公司承担相关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

五、项目实施

项目工作组对提出的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进行效益和可行性评估;对采纳的技术改进项目及时立项,并由提出人编制具体的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负责人、所需资金费用、装置、相关人员的组成、预计完成时间及预期可达到的经济效益等),实施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指:项目的实施于公司目前的技术、资金、和装备条件相适应,具有可实施性)。计划编制完成后提交项目工作组通过,由该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六、奖励办法

1、对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提出人,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

2、奖励分为两个部分采取分段计发的办法。

第一部分:鼓励奖

(1)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在被授予专利权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在取得许可效益后三个月内按规定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2)凡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管是否实施,只要是合理可行或将来可实施的并对公司的管理或技术改进有益的,经项目工作组认定采纳后都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视其提案价值的大小分别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奖励,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表彰。

第二部分:效益奖

对申请的专利或付诸实施后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项目工作组每根据已实施并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在时效期内按其创造的经济效益(以为计算单位)的5%进行奖励(包括所得税)。

3、对专利申请和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项目工作组评审确定后,按第一部分进行奖励,一旦投入实际应用并创造经济效益的,则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第二部分予以奖励。

4、对专利申请和被采纳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根据其价值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应用的范围,经项目工作组审议确定相应的奖励。

5、对集体提出(指2人以上)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按其贡献大小分配奖励。

6、公司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出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具有创新价值的专利申请或技改项目的,参照上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七、项目管理

1、项目工作组负责监督、检查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落实、执行及进展

情况,确保公司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2、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制,从立项、编制方案、具体实施步骤、项目负责人及取得经济效益,直到该项目纳入公司正常运作为止。

八、时效性

1、依据国家规定专利的时效性分别为发明十年;实用新型五年;外观设计三年。

2、公司的专利、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时效性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3、公司员工的专利申请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均在时效期内实行。

九、管理考评

为了鼓励公司员工多申请专利、多提合理化建议,使其成为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项内容,把员工提出的专利申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作为公司选拔专业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5月9日

2.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篇二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进一步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内部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做的改进和革新。

凡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建;在现代先进技术和手段方面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上有革新;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能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应变能力或服务质量的一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均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1、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文化内涵是“朝气、创新、可靠”。在企业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2、安全生产、思想政治教育、人事管理、金融保险、企业文化建设 富余人员安置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3、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革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的应变能力或服务水平有显著效果。

4、应用国内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5、经营体制的创新,推动公司市场化、公司管理、职工福利的改进等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单位者,也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六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或实际应用,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七条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鼓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的评定

第八条凡难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的办法决定奖励等级。即:先按下表评分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下表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和荣誉奖。

第九条凡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数额,确定奖励等级进行奖励。

第十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奖励等级。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奖金及时发放。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积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放奖金。可以预算出年节约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

第十二条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登记表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第十三条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在项目参加者中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建议者方面可获得奖金额的大部分。

第十四条对于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未被采纳,单其内容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有一定价值的,在年终酌情给予参与奖励。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建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管理部门与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设立或制定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代会报告合理化建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审批权限是:一等奖、二等奖报公司审批;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由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报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合理化建议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条列的执行情况,可以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奖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公司对各部门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取荣誉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扣回所得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3.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篇三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17号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2000-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17号2000年4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3月3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省的综合实力,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委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第五条 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第七条 按照“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省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在同我省的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一)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在受理推荐项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四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功臣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奖项),可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的荣誉称号。由省长签署、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省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只颁发奖状、奖励证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代省政府对省科技进步奖的奖状和奖励证书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除设省级科学技术奖外,省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1985年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甘政发〔1985〕72号文件)同时废止。

4.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篇四

燕大校字[2008]113号

签发人:刘宏民

关于印发《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

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激励广大教师结合科研工作申请更多的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适应学校现阶段快速发展的需要,学校对《燕山大学资助申请国家专利办法》(燕大校字[2004]26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燕 山 大 学 2008年6月16日

附件:

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中产出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鼓励原始创新和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权的归属

凡是执行以燕山大学名义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政府及企业资助的科研项目或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均归燕山大学所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以燕山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并被授权的中国专利和以燕山大学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申请并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以及授权后三年的年费,计3595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资助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以及授权后一年的年费,计1395元。

3、计算机软件

资助包括登记费和证书费,计300元。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

2、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项;

3、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项;

4、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500元/项。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的程序

科学技术处在每年的12月份,对符合资助和奖励条件的专利或计算机软件统一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拨款。该经费按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文件《燕山大学资助申请国家专利办法》(燕大校字[2004]263号)同时废止。

5.关于节能的奖励申请 篇五

公司领导:

我公司热处理旁1600KVA箱变在设计和施工时存在重大疏忽,致使安全隐患和电费支出无故增加,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1、所有公司的非居照明均为单独计量,非居照明同时段的电费是大工业用电的1.42倍,在施工时该计量装置下不仅仅接了公司的照明,还有模具车间的工业用电,由于设计时照明负荷不是很大,为了计量的准确性,电力公司安装计量装置很小,这就造成了该计量装置长期超负荷运行,成了一颗不折不扣的“定时炸弹”,在以前的运行中也由于计量装置过负荷炸过,严重影响了生产,也为生产的持续安全进行埋下了隐患,设备动力部电气维修人员针对该现象积极和电力部门沟通,自主完成了改造,就是通过改变柜内接线,重新制作母排把工业用电和非居照明分开,这样既排除了安全隐患,也为公司节约了大量电费支出,从统计来看(电力公司的模拟发票),模具车间每个月平均用电10000度,非居照明平均比大工业用电贵0.22元/度以上,这样每个月实际节约电费支出至少2000多元;

2、该箱变在设计和施工时对电力补偿有缺失,如所有的后门全部关死致使设备通风散热不良,在补偿时电流较大发热量较多,造成线路及接触器损坏,在施工时接线有遗漏,这样

就造成在热处理用电量增大时补偿不够,致使功率因素过低,当功率因素低于0.9时,每低0.01,将按当月总电费的千分之五进行处罚,高于0.9时,每高0.01将按当月总电费的千分之一点五进行奖励,从前几个月的电费支出来看,该路电的处罚均在8000多/月左右,设备动力部针对这种现象积极进行弥补,把焊死的门部分改成了可开关的活动门,把遗漏的接线也补上了,更换了部分因散热不良烧坏的线路和电气元器件,并更换了部分容量失效的电容,从结果来,效果明显,3月已由处罚8000到奖励500多元。

公司的节能增效必须依靠每一位员工的积极付出,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积累为公司的节能增效积极建言献策,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奉献自己的全部潜能。

为鼓励广大员工从自身节约做起,不浪费每一滴水,不浪费每一度电,不因自己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为公司的节能增效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因此建议对设备动力部电气维修人员奖励3000元。改善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设备动力部势必持之以恒,持续改善,在设备管理、节能降耗、设备保证方面竭尽所能,全面满足生产所需。

妥否?请批示

设备动力部

6.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篇六

(津园区管发[2008]18号)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诚实守信的和谐经营环境,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从管委会设立的“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企业每申请一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被认定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企业,同类别、同级别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九条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工商分局负责受理本办法各项奖励的申报。

7.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篇七

为鼓励我院广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学科专业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政府科技奖励

1、获湖北省、黄石市政府科技奖励(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2、获黄石市卫生科技进步奖(科技局与卫生局联合)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3、同一科技成果同时获省、市科技奖励,以所获奖金额度最高的1:1配套奖励,不重复配套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SCI上发表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含版面费)。

2.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医院给予论文版面费报销。其中,发表于中华医学系列的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个案/短篇每篇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在其他统计源杂志上发表论文,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

3.在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奖励

1.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给予成果完成人2000元奖励。

2.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给予成果完成人1000元奖励。

四、以上成果第一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和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黄石市中心医院。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8.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篇八

公司领导:

2010年焊接车间针对2009年末出现的质量事故,从年初就有计划开展了“质量大整顿”、“质量移动哨”、“安全质量签名”、“安全质量联保承诺”等特色活动;重新制定出焊接车间质量目标考核办法,把质量指标分解到各班组,加大现场巡查频次,加强对现场不良率指标的考核和奖惩,有效地减少了质量问题的产生;大量中间工序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把重大、批量质量事故拒之门外;并创造了全年无一分长安铃木公司质量罚款的好成绩。为表彰先进,激励全体员工再接再厉,积极投身2011年各项任务,特申请提取结余工资30000元作为车间质量奖励,望公司领导批准为感!

此报告!

焊接车间

9.关于员工奖励申请报告(定稿) 篇九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我部员工袁野老师当班主任的前期,其工作态度端正,主动积极,保证了教务部工作的顺利开展。之后,在我休婚假的2周时间里,袁老师承担了很多的工作量,但是她不畏辛劳,奋战在维护学员和家工作的的第一线。学员有秩序的来上课,自习,家长的满意度稳步提升!

为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号召其他员工向袁老师学习,现特向公司及公司领导申请100元的奖金奖励措施,予以肯定和鼓励。

1、奖金奖励作为最直接有效的奖励措施,把奖金奖励作为管理媒介,从而发现员工积极优秀的一面,逐渐转变员工的整体心态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达到人尽其用的目的

2、目前,我们的师资团队正在逐步的壮大。通过此项措施,让更多想在华为这个平台上实现自我价值的员工脱颖而出,助力华为一起走向辉煌!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吴友婷

10.关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

奖励对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受理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不包括专利申请的附加费):

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级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利申请在广西所在市已获资助的或专利在广西所在 市已获奖励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五)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助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重复资助;

(六)同一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对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此款限制;

(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18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奖励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二)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

(四)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六)地级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专利申请增长率排位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七)县(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已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证明;

(四)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 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和奖励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的专利申请和奖励的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的奖励。对市、县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奖励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08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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