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2024-08-25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共10篇)

1.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篇一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因特殊困难影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核准同意其延期缴税而下达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篇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规定,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 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 长于12个月的, 按12个月计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一般情况下, 每月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对员工的各种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合并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见,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类似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将降低税率, 从而减轻税负。

二、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足

1. 纳税环节引发双重资金压力, 难以达到长期激励效果。

对于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授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行权环节不再纳税;对于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 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授权日或行权日纳税给激励对象带来了在同一时间既要承担购买股票成本又要承担纳税成本的双重资金压力。为了缓解资金压力, 激励对象很可能选择在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而对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立即出售股票的高管人员来说, 在无法获得资金的情况下, 将放弃行权。

2. 缺少行权后股票期权持有收益、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易引发短期行为。

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不分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时间的长短, 对持有收益、转让所得一律实行相同的规定。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获得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持有B股或海外股 (包括H股) 的外籍个人, 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 (红利) 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规定,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 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 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依法缴纳税款。

另外, 即使延长股票持有时间也无对应的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 这样很可能导致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短期行为, 即只注重短期内容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 而忽视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促使其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并可以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以获得高额差价收益。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股票期权计划对上市公司留住人才非常重要, 只有留住关键人才, 上市公司才能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才能有省略。结合国外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并兼顾国情, 笔者认为以下两点是目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关键:

1. 股票期权出售环节, 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为了实现股票期权的长期性激励目标, 确保员工不因资金压力参与股票期权计划中来, 建议对股票期权选择在激励对象出售环节纳税。这样可以减轻员工资金压力, 保证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实施。

2. 制定行权后股票期权持有期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工行服务亮星级个人业务享优惠 篇三

个人客户星级服务是汇总客户在工行的各项业务交易量,按照一定规则累加为综合业务量,根据综合业务量而获评星级,今后星级客户将获得相关业务办理时的费率优惠和专属服务项目。客户业务交易量涵盖了在工行办理的储蓄存款、个人贷款、刷卡消费,异地汇款结算,购买基金国债、理财保险产品、外汇黄金交易等业务量,均可累计星点值获评服务星级。

此次工商银行推出的个人客户星级服务具备三大特点:

一、服务星级主动评,无须申请无费用

工行为其每位客户主动提供服务星级,客户无须申请,也无须任何费用,打破了原来客户要通过申请办理理财金账户卡、工银财富卡、白金卡等特定依托介质才能获取业务费率优惠以及专享服务的状况,这是工行关注客户,重视客户综合贡献的体现,同时也是对客户支持信任的回馈。例如客户在半年内刷卡消费累计金额1.25万元以上,银行系统就自动设置了客户四星级服务标准;如果客户金融资产中配置了工行活期存款、灵通快线超短期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短期资产半年以上,日均达15万元以上,或中长期资产余额达20万元以上的客户就由系统自动评定为符合五星级服务标准,获评五星级的客户将能按理财金账户标准享受优惠和服务;某些客户购买房产,在工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贷款额度达120万元,则半年后在客户还款一贯正常情况下,系统会评定客户享受六星级服务项目。工行客户可以通过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获知自己星级,掌握自己应该享受的银行优惠内容。

二、服务星级动态调,优惠内容步步高

个人客户星级服务体系中不仅有客户资产的体现,更有客户办理个人贷款,使用我行银行卡刷卡消费和转帐汇款等业务的体现,只要在我行办理业务越多,累计的星点越高,工行为客户动态提升其星级等级就越快,享受的费用优惠和增值服务回馈也越多。工行客户星级以半年为周期,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固定星级评定日,当天银行根据客户在过往前六个月累计的综合业务量重新评定星级,若星级上升客户将于评级次日自动享受更多优惠及服务。

工行在产品推介、业务渠道、费率收取等各方面提供差异化优惠内容以满足不同星级客户不同的金融业务需求。例如,五星级(含)以上客户将能按理财金账户标准享受优惠和服务,以异地汇款和跨行汇款为例,五星级客户可享受手续费五折优惠。又例如工行将为四星级(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主动配发信用卡,自动通过审批流程并获得相应较高信用额度,其中七星级客户如果配发白金信用卡将可获得最高100万元的授信额度。五星级、六星级、七星级客户将分别自动享受网上银行贵宾会员、银牌会员、金牌会员服务,办理个人汇款可在柜面渠道折扣优惠基础上额外享受折上九折优惠。

三、银行服务有升级,财务安全要有“芯”

4.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篇四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向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一级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另外,下列公益性捐赠、救济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国税发【2000】24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68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 【2006】66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 67号)

个人对下列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门,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 【2001】 164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函 【2001】 214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函 【2002】 973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住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函 【2003】 78号)

纳税人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国家指定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的捐赠(国税函 【2002】 890号)

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向中华环保基金会的捐赠和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国税函 【2003】 722 号、762号、763号)

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函 【2004】341号)

对纳税人通过香江救济基金会的公益、救济行捐赠。(国税函 【2006】324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函 【2006】 326号)

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财税【2006】73号)

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国税函

【2005】 952号)

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国税函 【2005】 953号)

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财税【2007】112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国税函 【2006】 1253号)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 篇五

(1)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1)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7)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3)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2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3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说明 篇六

一、2014年,一分局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为57户。

1、查账征收企业24户,其中盈利企业1户,为当年新成立的企业;零申报企业21户,以前成立的7户,当年成立的14户;亏所企业2户,以前成立和当年成立的企业各1户。

2、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33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以前成立的6户,当年成立的1户;零申报企业26户,以前成立的22户,当年成立的4户。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户数为8户。

1、实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户数为7户。

其中查账征收企业1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6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主动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1户。

三、实际缴纳税额5.85万元、减免税额3.7万元

1、查账征收企业实际缴纳税额1.2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实际缴纳税额4.6万元,均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7.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筹划工作研究 篇七

一、税收优惠与纳税筹划概述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纳税对象或者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一种方式。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是国家实现地区、行业经济协调发展的干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即合法合理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的筹划与安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一种财务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它不同于逃税漏税,它本质上是在减少纳税成本,增加纳税收益的行为,它是合法的。

企业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条件进行纳税筹划逐渐成为企业减少内部财务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利用税收优惠条件进行纳税筹划一是有益于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直接承担的,不存在税负转嫁现象,税收优惠可以使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少缴税,这就鼓励了企业强化纳税意识;二是税收优惠条件益于提升企业财会水平,税收优惠条件促使企业了解最新的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财务水平;三是税收优惠条件益于企业的竞争优势,税法中对税收优惠条件的规定代表了国家支持行业发展的趋向,例如最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逐渐增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导向及企业税收优惠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导向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社会资源配置与社会公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宏观层面而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整个国家的行业与地区支持趋向根据以往研究文献与税法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导向可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鼓励非营利行为,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等营利组织征收的税种,对于非营利组织或者利润为负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二是支持关心弱势群体,公益性支出在纳税调整时可税前扣除最多12%,这表示在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而超出12%的部分不允许扣除,表示防止企业利用优惠条件进行谋取私利;三是支持基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鼓励农业发展,但是对农林牧渔的优惠额度却有所区别,例如对农业的茶叶、花卉等植物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而对于一些没有欣赏与娱乐价值的植物实行完全免税,另一方面鼓励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民生工程建设,例如水利、电力等,这些企业主要实行的是“三免三减半”优惠,在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收,6年以后正常征收;四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随着我国的空气、水源等污染日益严重,税法规定也一直在扶持环境保护的企业,目前对于污水处理、海水淡化等企业主要实行“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这也表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预计后续还会加大类似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五是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的转变,新版《税法》规定原来享受区域优惠的企业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但是对行业的优惠力度逐渐加大,例如对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优惠逐渐在增大。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制约因素

根据以往的研究文献及税法规定,总结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制约因素共有六大方面:

一是经济环境因素,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到经济环境,例如边疆地区的税收优惠条件很好,但是税收优惠却可能赶不上供求关系稳定性带来的损失,这样经营成本可能促使企业不能一味的选择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执法因素,在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优惠条件时,可能面临着自由裁量权,不同的税务人员可能会计算优惠条件的结果不同,因此企业在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获得最佳的税务优惠条件。

三是企业本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因素,在纳税筹划时,税法的熟知是最基本的,但是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例如在技术转让时,可以通过收入结构调整进行销售收入税负筹划,而且在税务筹划前要具有战略眼光,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均需要从纳税视角考虑。

四是企业筹划目标因素,企业筹划的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但是前提是企业的持续发展,如果为了获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进而压缩企业规模,这不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因此当企业的纳税收益大于企业的纳税成本时(包含机会成本),利用优惠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才是可取的。

五是税收制度因素,自从2008年新版《税法》实施以来,税法细则一直在变动,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的了解最新的税法改动;二是关注税收优惠条件的政策导向,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税收制度因素合理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六是筹划方案的实施因素,筹划方案的实施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这需要企业管理层的支持与配合,筹划方案是基于企业经济利益而做的,其可能为企业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方案的有效筹划并不是财务人员单方决定的,这与税务机关人员、企业管理层、企业工作人员等均密切相关。

三、有效做好税收优惠筹划的对策研究

本文在归纳以往文献与税法规定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两方面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建议,分别是以税法与政策视角。

(一)规避纳税义务,减小税基,降低税率

规避纳税义务,减小税基,降低税率是企业有效做好税收筹划的有效对策之一。首先,企业要规避纳税义务,即尽力去避免充当一个税种的纳税对象,例如在营改增前经常会出现销售征税,但是投资不征税,这样通过转换方式就可以规避税收。其次,企业要减小税基,税收有从量税与从价税两种,因为缩小从量税的税基比较困难,所以尽量缩小从价税的税基,例如房地产经常会区分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征税,将土地增值分离出来,这样可以间接的减小税基。最后,企业要间接降低税率,寻找适用的低税率,例如普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因此与科技相关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要尽量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这样就可以规避10%的税率。此外,当符合超率累进税率时,还可以在交界处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或者减少销售收入的方式规避税负。总之,规避纳税义务,减小税基,降低税率是做好税收优惠条件纳税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前提是合法、合理。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有效做好税收优惠纳税筹划方案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目前最新的《税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每年税法相关的细则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微的改变。因此,及时的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与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是企业做好纳税调整筹划方案的重要途径。随着分享经济在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高新技术产业也越来越得到我国税收优惠条件的青睐,要关注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税收消息,例如高新技术产业有些固定资产由于更新快,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但是加速折旧的时间也需要进行合理筹划,例如在税收减免期不能进行加速折旧。此外,加速折旧可以起到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作用。

其次,如果企业涉及到出口业务,则要有效利用出口退税的优惠条件,通过出口产品的加工方式不同(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销售产品模式不同(出售至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合理利用申报期限等方式的转换,可以有效的利用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

最后,企业可以利用目前国家大力支持环境保护相关的产业,企业在购置相关的与环境资源等相关的设备资产时,可以参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进行设备购置,这样可能享受10%应纳税额的抵免。总之,在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国家鼓励支持的方方面面,企业只有结合当下国家的政策导向,才能做出最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强化财务人员专业培训,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

首先,强化财务人员专业培训,尤其是在最新的税收优惠条件方面的培训,例如就出口方面的企业而言,目前可能存在一个思维定势,即企业自营出口相比于其他方式更加有利,但这是在不考虑税务筹划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相关研究结果显示,90%的中小生产型企业不能很好的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条件。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税务筹划意识,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层对税负筹划不甚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负负担。因此,强化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是增强税负筹划意识的重要途径。其次,要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目前互联网环境日益成熟,营改增财税改革刚刚全面推广,企业需要整合内部的人力优势、网络优势,搭建信息分享平台,辅助税务筹划工作更加高效的开展。

四、结语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中的主要部分,同时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因此,对国家与企业而言,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做好纳税筹划是双赢的做法。纳税筹划对企业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均具有特殊意义。但是鉴于新版《税法》的频繁变动,也代表了国家的政策导向的不断变化,理论研究很有必要进行税收优惠筹划工作的研究。本文主要根据以往文献与税法规定,分析了政策导向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以税法与政策视角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希望这些建议益于企业合理合法避税。但是由于时间与篇幅的限制,并不能详尽的解释,希望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税法逐渐趋于完善,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的拟合程度越来越趋于一致。但是我国为了地区、行业等各方面的平衡发展,在税收优惠条件上可能存在差异性。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为经营目的的,在一定阶段内经济效益可能优先于社会效益。因此,如何更好的利用国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合理合法范围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是每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纵观目前的理论研究,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筹划工作的研究很少,尤其是2007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法》之后,每年都会微调细则,鲜有类似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对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简单介绍的基础上,着重于两方面的阐释:一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导向及企业税收优惠的制约因素分析;二是如何更好的进行税收优惠筹划。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有所助益。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杨超.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2(10),266.

[2]光宝娟.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中国外资,2014,(01),182-183.

8.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篇八

摘要:我国小微企业存在着资金少、管理薄弱、财务核算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国家不断降低税负以减轻小微企业经营压力,本文在解读2014年国家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提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方面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的概述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税法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概念,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本文提出的小微企业参照税法标准。

(二)小微企业的作用和特点

由于投资门槛低、生产经营较灵活,小微企业逐渐成为了普通大众甚至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在创业就业中一种不错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小微企业大量涌现,《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3 年 3 月已超过 1160多 万家,占注册企业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可以说,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小微企业在投资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会计核算上也有自身鲜明特点。首先,小微企业一般投资规模较小,因此生产运作相对灵活。其次,小微企业组织形式呈现多元化,多数生产技术含量不高。最后,我国小微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由于控制人员成本,很多小微企业没有专业会计人员,财务会计制度也不健全,甚至营业额也无法准确核算的现象十分普遍。

(三)小微企业税负现状

第一,我国小微企业目前需要缴纳税费的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除此之外,小微企业还需要交纳一些地方性行政性费用。这些税费极大的提高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占据了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资源。第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偏高。尽管近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实行低档税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无疑对小微企业降低税收负担带来了福音,但是由于征收方式不规范、缺少税收筹划等种种原因,小微企业仍然感觉税收负担较重。

二、所得税优惠新政分析

(一)所得税优惠新政内容

2014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优惠新政解读

本次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调整,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走入受益行列。除了税基提高外,本次调整的另一个亮点在执行环节中,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两者的区别在于,审批制行政审批手续繁琐,税务机关严格实质性核实并且有决定权,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会计税务机制并不健全,很难提供享受优惠政策所需各种材料,因此即使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上限的小微企业碍于审批制的严格手续也未能确实减免税金。而应用备案制只需企业自我认定申报,理论上只要形式合法都可以备案成功。

三、所得税优惠新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依然有限

本次所得税优惠新政虽然已经提高了税基,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了10万元,能够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一定层面上有所提高,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的小微企业基本都是在解决生存层面的小微企业,多数都是个体工商户和小作坊式经营模式,而具有一定知识含量能够研发新技术、改进新技术来提高企业生命力的小微显然不在其列。这部分小微企业是最有活力的生力军,如果国家有所政策包括税收减负方面的倾斜扶持,使他们能够有能力进行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都将产生推动作用。

(二)税收负担不宜统一化

税收作为调节国家经济、实现宏观调控功能的一种手段,必须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纳税人,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率,那么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宜统一化。2014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对于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区别,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统一了优惠口径,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相对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面对的困境和生存的挑战会更大,显然没有得到特殊的扶持和政策倾斜。

(三)很多小微企业宁可“弃优”

目前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新政的小微企业中,还是以个人独资和个体经营为主,这些公司对于经营成本的控制很严格,因此多数的企业都没有完善会计核算和专职的财务人员。如果这些小微企业要享受新政,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等,无论是聘请专职会计人员还是代理记账经管人员无疑都会增加平时的经营管理成本,而假如该小微企业年应纳稅所得额较低,即使享受优惠政策,所减少的税负还不足以支付这部分人员开支的话,宁可选择“弃优”。

四、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扩大受益小微企业范围

国家对于小微企业扶持的态度明显,自2009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先后两次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至2014年最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并且小微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减轻税负压力,进而投入技术更新改造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国家可以根据小微企业的行业和性质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

(二)按收入额实行分档优惠税率,进一步减少微型企业税负

在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小微企业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方面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帮扶。2014年所得税优惠新政对于小微的生存和发展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能够享受的小微企业优惠的幅度一致,并没有对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细分。而年收入额较少的微型企业都在生存的边缘,应该给于更多的减免税负的倾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的分档税率原则,把满足享受条件的小微企业再进行细分,使年应纳税所得额更少的企业享受更高的优惠税率,切实减轻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税务机关提供宽松空间,对小微企业有效指导

本次所得税优惠新政在执行方面的一大亮点就是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虽然在备案制下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做实质性审核,但是还是需要提供一定手续和资料,税务机关对于能否享受到优惠还具有很大的影响。而有些地方困于财政压力,在税收方面处于完成任务考虑,会延后或者限制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数量,因此地方财政要逐步放手,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完成额度不再设置任务制,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能够享受此项优惠。另外,税务机关虽然是征收机关,同时也肩负着帮助企业了解税收知识和纳税流程,及时认知关系切身利益的税收优惠的重任,对财务核算体系并不完善的小微企业给于有效指导,切实享受到国家给于的政策帮扶,不断发展壮大实力,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J].现代经济信息,2014.8

[2]高峰.喜看小微减税新政[J].价格与市场,2014.7

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篇九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更多优惠政策推荐关注:

1.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2.20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

3.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4.2015关于契税优惠政策

5.年免费师范生的最新优惠政策

6.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

7.2015大学生创业最新优惠政策

8.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

10.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 篇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 说 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帮助各级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编写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为依据,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为目标,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的政策规定、政策依据、主要报送资料、重点审查内容、申报表填写及税收优惠文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介绍,希望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所参考和帮助。

《指南》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遇有国家政策调整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1)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1)

(一)审批管理(1)

(二)备案管理(2)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3)

(一)审批类(3)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3)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5)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6)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9)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 所得税优惠政策(10)

(二)备案类(12)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2)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13)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

4.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9)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20)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 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2)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24)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26)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28)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9)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34)

1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36)

14.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8)15.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46)

(三)事后备案类(46)1.国债利息收入(46)

2.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7)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49)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51)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52)6.股权分臵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54)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55)附表一: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56)附表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57)

附表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58)

附表四

(一):安臵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60)附表四

(二):安臵残疾人名单(61)

附表五: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2)附表六: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3)附表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64)附表八: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5)附表九: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66)

附表十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67)附表十

(二):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68)

附表十一: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69)附表十二: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70)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企业所得税备案表(71)附表十四: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72)附表十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73)附表十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74)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分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一)审批管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2)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目前我省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有:(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臵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臵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事后备案类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臵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一)审批类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10年底)(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④《再就业优惠证》;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申请减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②审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③审查《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④审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⑤审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否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⑥审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是否加盖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⑦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重点审查该企业是否在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之内;

②审查企业的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内容是否与企业所申报的内容保持一致;

③转制科研机构是否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④对于更名的转制企业,应根据转制企业提供的批准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更名前后是否为同一单位,且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保持一致;

⑤审查企业的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

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文化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企业的转制方案;

⑤转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转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最近一个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对于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供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复印件;

⑨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⑩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转制文化企业是否在国家或试点地区文化部门公布的名单之内;企业名称是否与批复文件保持一致;对于企业更名的,应重点审查其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应要求其重新认定; ②审查转制企业是否已按企业模式进行运作,包括: A、转制企业是否按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B、是否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③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行次”中。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优惠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 ④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

⑤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

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结构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等;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审查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是否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

②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否为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扣除是否合理。(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免税申请报告; ②企业填写的优惠申请审批表;

③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④收入明细资料;

⑤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销售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⑥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及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的说明; ⑦企业生产需要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取得文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占企业全部生产人员的比例说明;专用设备和工具拥有及使用情况介绍;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设立情况说明等;

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主要是对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①对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所附目录,核对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是否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②审查企业是否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③审查企业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④审查企业提供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中。

(二)备案类

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申请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与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②审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是否分别核算;

③审查该组织申请免税的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④审查该组织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是否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⑤审核该组织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慝、分配该组织财产的行为; ⑥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中。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1)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②省经信委、财政、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其中,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应提供市经信委、财政、国、地税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提供的关于产品原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应主要针对原料名称与比例)、关于产品生产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文件)的关系的说明等;

④企业提供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批准文件,审查企业是否为2008以后新认定的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批准的产品是否一致;

②对企业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进行对照,进一步审查其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③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是否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核算情况是否合理; ④核对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与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信息相符;

⑤企业中间是否出现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情况;

⑥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中。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16号文件转发);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其中,自主开发的还应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

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⑧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报加盖受托方公章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支出情况,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⑩省及省以上经信或科技部门相关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第6号公告)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复印件);

{11}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和分摊表;《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格式见鲁地税发[2009]16号);

{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了解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是否取得专项拨款,该项拨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等;

②审阅企业研发支出是否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对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或未按项目分别归集的不得加计扣除;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③核对企业填报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和企业报送的研发支出明细,确认企业申请的加计扣除金额的准确性;对实行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不能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的,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④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与科技、经信部门立项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对企业研发项目与立项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审查时还应注意:

A、研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不同的研发费用不得合并计算;

B、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C、区分研发费用是应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无形资产; D、研发费用中归集的折旧费用,仅限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非研究专用设备折旧不得计入; E、审查研发项目编制及人员情况等资料,确定企业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是否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执行标准参照国税函[2009]3号);

⑥集团公司集中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应审核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确认分摊的合理性。对不提供协议(合同)或协议(合同)中各方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不清楚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⑦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计入无形资产按150%摊销额应填入附表三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和附表九第15行“无形资产”。4.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政策规定:

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臵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安臵残疾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残疾人证书的复印件;

④社保部门提供的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的复印件; ⑤银行为残疾职工的代发工资明细;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企业申报残疾人名单是否与工资支付、基本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残疾人证件、签定劳务用工合同一致; ②企业享受安臵残疾人加计扣除是否同时具备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时应注意: A、安臵的残疾人岗位是否与其残疾程度相符合; B、企业向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的标准;

C、安臵残疾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的工资,不包括为残疾职工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1行“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中。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农林牧渔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的,应提供该项目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

③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减免税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别核算、相关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标准等情况说明; ④申请减免税应附送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如: A、远洋捕捞减免税,应报远洋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B、农作物新品种减免税,应报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审定证书复印件;

C、种子生产或经营项目减免税,应附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附养殖的品种说明及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E、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减免税,应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书(农技推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定义范围确定);

⑤对于按规定可不办理许可证的,应附相关的资料进行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对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证件,核实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具体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②农产品初加工,应对照财税[2009]149号规定和企业提供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核查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③企业同时具有多种经营项目的,应判定核算及期间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适当;

④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5-28行相应的栏次中。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指企业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3)主要报送资料: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资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④申请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申请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⑥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经营项目的,应报送公共基础设施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⑦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比照企业申报项目和国家发布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内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是否一致;该项目应是2008年1月1日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投资经营的;

②审查企业提供的会计凭证、施工合同,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为该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收入取得时间与申请期限是否一致;

③审查企业的施工合同及承包合同,判定该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或企业内部自建自用;

④对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应对照企业提供的分别核算和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确认其分摊的依据及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⑤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以确定受让方是否能够承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⑥审查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⑦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中。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按照财税[2009]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根据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特别标注);对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等;

③该项目的主要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

④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⑤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在财税[2009]166号目录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②审查企业提供的发票、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是否为该项目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该收入取得时间与申请期限是否一致;

③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审查企业提供的分别核算和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确认其分摊的依据及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④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行次中。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1)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对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对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与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认合同双方是否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收入的当事人与纳税人名称、转让项目是否一致;

②审查技术转让收入的计算范围,是否仅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技术性收入,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得包含在内;对于企业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应认真界定是否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环节;其中:技术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参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原则; ③审查技术转让成本的计税基础是否完整、准确,其摊销额是否合理、适当;

④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税费、合同签订、律师费等相关的费用及其他支出,是否均取得与该项技术转让对应有效的税票及发票;

⑤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分摊说明,确认其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适当;

⑥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1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中。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1)政策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40号令);

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从事行业证明);

③证明从业人数资料,如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④企业所属月份会计报表;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②审查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参照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 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

④税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①预缴时,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②申报时,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④企业当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是否为查账征收企业;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企业名称是否一致,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③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应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重点审查企业认定前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④审核企业减免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臵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是合理;审查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减免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确定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应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归集。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

B: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按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C: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

D:该范围归集的研发费用仅作为计算认定条件的标准,不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⑤审查企业申请减免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及其中研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⑥审查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申请减免总收入的60%以上;应注意未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合并计算; ⑦地税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中。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投资多个企业,应分户报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按照《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情况,核对创业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②审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核对投资当年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③审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判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持有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④抵扣额的计算是否准确、适当; ⑤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1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1)政策规定:

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_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

②企业购臵专用设备的相关说明(按设备名称单项说明),内容应包括:A:企业概况;B:企业购臵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况,并附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着重说明该设备在相应生产环节的功能说明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C:购臵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D:对申请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本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③设备说明书中相应参数系数部分和购买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复印件; ④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⑤所申请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⑥经经信、财政、国地税联合认定的环保专用设备文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企业申请的设备名称与《目录》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名称、发票开具的设备名称保持一致; ②审核企业申请的设备投资额是否仅指专用设备发票入账价值,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相关配件等费用; ③对照企业提供的说明和购买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核对企业所申报设备的参数系数标准、应用领域是否与《目录》一致;

④企业专用设备购臵资金来源是否为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⑤审查设备是否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设备是否与企业申请享受优惠的设备保持一致;

⑥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审查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

⑦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41-43行相应的设备行次中。

1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1)政策规定: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③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⑤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说明。内容包括:A: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功能、工艺流程图;B:实行加速折旧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对企业购臵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提供该项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新旧程度、技术部门出具理论上尚可使用年限说明等;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摊销额的说明;

③该项资产购臵的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臵等情况的说明;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审查申请加速折旧资产是否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和加速折旧的条件;

②对企业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核查,并核对其购臵发票,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确为该企业拥有并投入使用;

③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臵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无将非生产性设备混入生产性设备享受缩短折旧年限优惠;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4.其他减免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1)政策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009号);

④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

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⑦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3)主要报送资料:

①《其他类型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本企业开发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还应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对于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的,应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申请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④获利说明;

⑤职工花名册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花名册;

⑥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及其相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对于自产软件收入应单独标注说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明细表;

⑦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重点审核内容:

①通过企业对获利的说明材料及以前汇缴情况,确认企业申报的首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是否准确; ②判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③确认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要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④审核确认是否存在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⑤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5)纳税申报表填写:

该项优惠应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8行“其他”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政策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2)政策依据:

上一篇:信访局副主任科员总结下一篇:分析化学实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