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

2024-08-07

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共5篇)

1.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 篇一

申诉人:吴**,男, xxxx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玉沙村**。因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在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申诉人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海南省海口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中法形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

2.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所有证人辨认记录,均是在自然光线下进行的,却没有一个人直接认定申诉人是该案的加害人。而判决书中所涉及的与申诉人有关的四个证人中,林志友、宋红梅、颜福俊这三个人均是在晚上“看到被告人吴学利……”“同时看到被告人吴学利……”“打牌时看到被告人吴学利……”!这就不免产生了疑惑:白天不能分辨出谁是加害人,反而在夜晚昏暗的灯光下,三个人都能够“看到”申诉人的殴打行为?这显然有悖于常理。判决书中对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表述应该分别为“然后推测被告人是吴学利……”“同时推测被告人吴学利……”、“打牌时推测被告人吴学利……”。

(二)在案件二审期间,申诉人先后向法院提供了二份陈述书,二者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在20xx年7月29日陈述书中,否认自己在追赶被害人黄桂文时踢打他,此前也一直持这个观点。然而在20xx年10月31日的陈述书中,却忽然转变了态度,认可了自己在追及他时踢了被害人腿上一脚。原因在于这份陈述书是在申诉人非自愿的基础上书写的,即他的辩护律师事先写好之后,申诉人只是照抄了一份。其证据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20xx年5月9日的律师《会见记录》中有记载;其二就实质而言,只在大腿上踢一脚,是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常识勿需解释,申诉人也自然清楚。那为什么申诉人“对于黄桂文的死亡,我愿意赔偿……”及“望贵院依法对我减轻处罚”呢?很显然,这是在外界的压力下抄写别人的,根本不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愿。

二、终审判决认定“证人林志友、胡秋平、宋红梅、颜福俊的证言均证实了其(申诉人)追赶及推到被害人,并提打了被害人要害部位两脚以上”是错误的。事实上,这四个人的证言,不足以证实申诉人踢打了被害人。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证人林志友,看到申诉人“穿皮鞋”“踢了被害人背部两脚”,当时他是在“离他们有3米远”的地方,而申诉人当时穿的是拖鞋,这就证明了他当时不可能距离案发现场3米远处;如果是,申诉人穿什么样的鞋是能看清的,也说明了他看到申诉人“踢了被害人背部两脚”是不可信的。

(二)终审判决中认定的第二个证人胡秋平说“好像是较胖的那个人把那个人踢到了,他们的具体动作看不清楚”,“他们打的时候,我看得不是很清楚,只是后来那个打的时候,我看得清楚”。从其证言看,证人胡秋平也并不确认申诉人用脚踢了受害人。况且胡秋平当时是站在“重庆食府”饭店门口处,“当时光线太暗,很多情况都看得不是很清楚”。

(三)宋红梅是第三个也是一位关键的证人,她看到“被告人吴学利将被害人推倒并踢了被害人胸部两脚……”,此言不实。她当时正在“重庆食府内填写报表”,听到有人喊“抓小偷”就往窗外张望,看到有个中年男子推倒小偷,并用脚踢其胸部,以上所述不符合逻辑,当时她站的位置只能是“重庆食府”饭店门口,当时灯光暗淡,离案发现场约100米,她能清楚地辩论出一个人踢打另一个人的胸部,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相同的位置同一时刻,另一个证人胡秋平说“其他特征我没注意,当时太黑了”“有拳脚打在身上,但打在什么部位看不清楚”,

(四)判决中认定的第三个证人颜福俊的证言,同样令人怀疑。他说在后面追赶并踢打小偷的男子与电话报警的男子是“同一个人”,且认定后者“上身穿短袖深色上衣”,很显然他认错人了,因为当时申诉人是光身子的。以上所述证明了这四个证人的证言均缺乏真实性。再者,由于公安机关无法再次找到这四人,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无法对他们的证言进行核定,因此不能直接做为定案的依据。

三、检察院、法院两机关的法律文书均认可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的二次补充侦查事项,公安机关均未进行实质性的补充,只做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调查取证。

(一)检察院在20xx年2月7日给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项》中,明确说明了退回的原因:“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一项:“能否排除犯罪嫌疑人是吴学利之外的人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很遗憾,公安机关之后没有提供证据给予排除,即第三人也有可能是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

(二) 检察院在20xx年4月23日发给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事项》中,再一次提出“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检查机关此次提出的5项内容,出于同样的原因,公安机关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实质性调查取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仍然存在。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三)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函》中,也同样提出了“我院认为该案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与公安机关的行为相同,检察机关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核定,本案“存在一定问题”还是悬而未决。同样在此情况下,法院仍然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判定申诉人有罪。

综上所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错误的,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院

申诉人

二0xx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1、本申诉书副本 1份

2.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 篇二

关键词:逮捕措施,侦查监督,刑事责任,诉讼程序

2015年10月份,被害人甲某在家与前来收取清洁费的物业工作人员乙某以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丁某发生纠纷,然后发生争吵,随后甲某便躺在了二楼楼梯末尾处,在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甲某已经死亡。针对此事,被害人甲某的家属认为其父亲系被人故意伤害致死,遂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在调取一系列的证据之后,认为此案不具备立案标准,并向被害人家属说明了情况。被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予认可,情绪激动并要求解剖尸体以查明实情。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尸体解剖鉴定,被害人甲某的死亡原因是其本身的哮喘病发作而致。该起案件是否应该立案成为讨论的焦点。

一、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分析

刑事诉讼法及解释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三个:第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第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第三是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不能推脱,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也不能越权管理。在这个基础上,报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给检察院。

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当时醉酒的情况比较明显,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假如病人真的是在摔倒时碰到了楼梯护栏角或者是用自己的胳膊垫了一下身体右侧面,骨折是很可能发生的,可能当时身体处于麻醉状态,对疼痛的反应不太敏感。种种这些都是这起案子不立案的一些证据,公安机关需要继续完善取证的细节。

二、严把证据审查关,防范错捕的发生率

笔者认为,如果一起刑事案件该立而不立案,那不仅对于当事人来说,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力,而且对于法律来说,也失去了它本身的价值。一个案子是不是该立案的刑事案子,要经过仔细的分析,既要分析案件的结果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公安机关报送来的案子,往往对案子的定性有了一个基本的倾向,检察机关想要在批捕环节对刑事案件有更好的监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提高检察人员自身综合素养

当前司法改革进程加快,检察机关作为最为重要的政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可是目前的现状是检察院内部事多人少,加之每个案子都必须在7天的有效期内审结完成,这样的对于每一个检察人员压力是很大的,但是检察工作又不能停留于表面,必须对于案件的每个当事人进行讯问,同时核对卷内的所有证据,这样就要求工作人员务必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既要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又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胜任目前的检察工作,因为每一个刑事案件对检察人员来说或许是普通的刑事个案,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确是事关家庭幸福的大事。

(二)充分认识错误批捕对整个政法机关的影响

审查批捕工作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的施行对当事人的影响非常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中止后续诉讼程序将非常不方便。同时逮捕在一定程度上要意味着对公安取证、质证的全面认可,如果出现偏差,可谓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将会对案件的侦破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而且如果案件到了检察机关,被采取逮捕措施了,往往会被移交起诉,公诉部门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往往很难再做出无罪的判决。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和检察院往往是博弈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的案子,即使有一定的瑕疵,法院往往也不会判决无罪,因为一旦被判决无罪,这起案件对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来讲就是错案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肯定会提起抗诉。但是实践证明,虽然案件的证据有一定的瑕疵,但是法院再次改判的几率却不是很大,这就埋下了错案的隐患,一系列错案的形成告诉我们一定要慎用逮捕措施。

(三)完善侦查监督的考核机制

对于不捕率的考核是每个检察机关必备的考核事项,笔者认为,不应该只对于逮捕率和不逮捕率进行考核,这样的考核是典型的重结果而轻过程的考核,而应该把检察院的考评从整体上进行优化,发现对于捕后不起诉、判无罪、以及案件撤销等情况下,再增加自我纠错机制,如果在侦查监督环节批捕科能够自己发现错误,并能在有效期间内及时改正的,可以考虑给加分。

三、结合办案实际情况,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有几种情况是比较棘手的,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生重大变化,俗称是翻供,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仔细核实当事人的口供,必要时调取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进行核对,查找问题所在,防止当事人的供述因为公安刑讯逼供所致,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二是当事人的上访、闹访问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注意风险性评估,防备当事人情绪激动做出危害社会秩序的事情来。检察机关在决定批准逮捕时考虑的因素也不能停留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在犯罪的发生上,而应该是要率先垂范,以逐步降低逮捕率为有效途径,促进公安机关重塑逮捕功能的认识,明确逮捕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强制措施,并非单纯性的处罚,当然检察机关还要及时的安抚被害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案件的逮捕除了以上的分析以外,还要结合个案实例,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侦查监督部门案少人多的执法现状,显然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要公开审查逮捕,但是必须考虑此类案件带来的工作量在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能力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还要注意对案件的公开审查,加强检务公开。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司法理念的变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3.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 篇三

【案号】(2007)北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2006年11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杜某某琐事与同事即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因被告人杜某辱骂王某某,王某某前去责问被告人杜某,并动手打了被告人杜某一个耳光。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杜某从工作台上拿了一把剪刀对王某某腹部捅了一刀。后经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王某某肝圆韧带部分断裂伴活动性出血,左肝外叶可见一约1.5厘米的裂伤,深约1厘米,亦有活动性出血,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现王某某肝脏经医院修补,已基本痊愈出院。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法院认为本案是同事之间因口角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害人对纠纷发生也有过错,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如能达成和解,不但不会放纵犯罪,相反,对双方的关系恢复,对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都有好处。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本案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经社会调查,被告人杜某所在村委会出具了关于被告人杜某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并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的书面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接受道歉和赔偿,并表示自己也有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协议达成时,双方亲友握手言和,互相真诚地道了声“对不起”。被告人所在村的村长特意从外地赶来旁听庭审,对法院教育被告人、组织双方进行和解的方式表示深受感动。被害人也对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其获得圆满的赔偿表示感谢。

【审判】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同事之间偶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杜某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不当行为,决定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罚。综合考察被告人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无锡市首例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的案件。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中国式的用语,在西方则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

在刑事和解这一程序中,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主持刑事和解,被害人能够就犯罪事件直接叙说,发泄对所受伤害的委屈或疑惑,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示宽恕,最终得到经济赔偿。这样对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的和解意愿进行正确的引导和保护,会满足各方的利益需要,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刑事和解的实质就是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尽量恢复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妥善处理刑事案件并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杜某如果不能被从轻处罚的话,那他将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其本人以及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异常痛苦的事情,同时由于失去了自由,会对他的经济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害人由此可能得不到所期望的赔偿。另外,这样虽然杜某受到了惩罚,但是他与被害人的关系可能由此会形成永久的隔阂,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正是考虑到被告人、被害人是同事,判决牵涉到两个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和谐,法院在诉讼中引入刑事和解,既满足了国家公诉的需要,又平衡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和解为被告人提供了回归社会、实施社区矫正的机会,有利于实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本案的判决之所以得到广泛的认同,是因为该案刑事和解符合以下条件:

1.主观条件。被告人承认有罪和当事人双方自愿参加和解是刑事和解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被告人承认有罪,一方面是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意味着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危害,因此是被告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基础。

2.客观条件。查明证据达到证明犯罪成立的要求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因为公诉程序蕴含了公共利益的追诉愿望,责任的确定与承担必须以明确的案件事实为前提。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不能因为刑事和解的加入而降低。无论最终给予被告人何种形式和程度的刑罚,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的目的决定了刑事和解的范围,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只能严格限制在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简单、社会影响小的初犯、偶犯以及轻伤案件中。这些案件情节简单、事实和证据比较容易查清,并且多发生于邻居、同事和朋友之间,便于和解协议的达成,用和解的形式解决纠纷能及时还原被切断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量刑范围上,刑事和解首先可以适用于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和解是否可以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有争议的。从加害人的重新社会化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刑事和解排除了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的案件,因为对这类案件的加害人进行改造的难度很大,用刑事和解来解决此类案件只能使法律变成富人的工具,社会秩序将遭到更严重的破坏。但其实在某些案件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更需要刑事和解。因为对暴力犯罪人简单地处以刑罚,并不能满足被害人希望发泄委屈、得到道歉和赔偿,甚至是表达宽恕等多种情感诉求的需要。对被告人而言,没有刑事和解的判决,将是对被告人的长期监禁,而长期监禁对其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无需赘述。因此,在具备主客观条件,并严格避免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法官根据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裁量是否适用刑事和解。

本案适用刑事和解没有造成被害人、被告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刑事和解和刑事判决结果得到了各方认同。

4.我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在我国,和解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有学者将中国文化的精髓概括为和合文化。和合文化的要旨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人与自然保持和合的关系,人要顺应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其次是人与人之间保持“和合”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和睦融洽,避免争斗、纠纷,古代先贤们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因此,在封建时代,一方面对于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实行严刑峻法,另一方面,民间调解和诉讼和解受到普遍重视,对一些属于私人之间纠纷的“民间细事”甚至不予受理,让乡里或宗族调和解决。这种文化推崇和缓、宽容的纠纷解决方式,倡导人们化解冲突,和睦友爱相处。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既承认矛盾、对抗,又力图达成共识与和解,这恰恰成为不同文化传统所共同崇尚的理念和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最初脱胎于民间习惯,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生发土壤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它对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减少上诉、申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和解的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查明案情的前提下,应被告人或被害人请求,主持刑事和解。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刑事和解的,法院应主持双方和解。如果未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径行恢复到正常审理程序。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应有以下几项:

1.对私权利的约束。如果当事人真诚自愿地达成和解,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能够即时履行,应予履行;如果确有履行诚意,但无法即时履行,犯罪人应作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如果犯罪人违反协议约定,被害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2.对公权力的约束。刑事和解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诚意思表示,司法机关不得再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干涉。

3.前科消灭制度。如果符合和解条件达成和解的,犯罪人积极参与和履行和解协议的,即使作出有罪判决,在刑满释放后,应撤销其前科纪录,以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当然,在我国法律尚未确立刑事和解之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和解过程及判决结果落实在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以及如何在现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操作。

任何制度产生之初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在倡导构建科学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预见到,刑事和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逼迫和解,一些犯罪人犯罪后毫无悔意却以钱买刑等情形,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刑事和解也有其与生俱来的弱点,其一,由于刑事和解寻求个案的协调,操作标准具有不确定行,它所追求的和谐和公正因为个案的千变万化始终处于探索状态,无法成为普遍适用的参照;其二,刑事纠纷矛盾的尖锐性和追求实体正义的民族文化心理决定了必然有一部分刑事纠纷是无法通过协商来化解的。因此,在建立和解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应当公布影响判决的和解因素,接受公诉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案情性质、犯罪后果和当事人的具体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注意引导和纠正和解过程中出现的漫天要价、显失公平的情形。这也决定了刑事和解在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补充和辅助的地位。

文/董超;沈莉波;张磊

4.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篇四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

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 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 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 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

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 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

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 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 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 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 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 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

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 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 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 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

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 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 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

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

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新: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

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 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

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就开始受到了被害人的欺负,而你是在两个星期前才掉来,换言之,你是否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对我的当事人的侮辱行为呢?

小新:我工作很认真的。但有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辩护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书证。《对马涛的伤害报告》

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请让我举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张文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张文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张文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张文: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有。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举证吗? 公诉人:暂时没了,审判长。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有。辩护人在此请求法庭传证人黄伯到庭作证

审判长:(黄伯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黄伯:我叫黄伯,今年64岁,初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5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清洁工。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黄伯: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黄伯,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黄伯: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黄伯,你在案发前的空地负责打扫是吗? 黄伯:是的

辩护人:你可曾见过我的当事人即被告人张文呢? 黄伯:有,他每天放学都经过这个空地前的小路,辩护人:你可曾见过他被人欺负的情况? 黄伯:有,那群小子经常欺负他

辩护人:就你所知,那群臭小子今天有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黄伯,就是那个低着头的胖子还有他旁边的那几个孩子。他们很顽皮。辩护人:他们只是普通的小孩,有多顽皮?

黄伯:那个胖子上头儿,他们放学后就在公园玩,一看到张文,那个头儿就截住他,然后一群孩子围着他,好像猫捉老鼠的玩他啊。

辩护人:他们通常会不会有进一步的行动?

黄伯:有,不让他走,叫他脱裤子,吓的他撒尿啊,一群人嘻嘻哈哈闹一阵子才放他走啊。

辩护人:这样很残忍啊,如果我假设案发当日,张文再次遇到张文,会不会截住他,你想接下来的下场会怎样啊? 黄伯:不让他走,骂她拉啊,要他脱裤子啊,吓的他撒尿啊,每次都这样啊 辩护人:就你所知,这种情况维持了多久? 黄伯:开学到现在有半年多了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审判长,我有问题,我想问你,案发当时即9月20号,你在场吗? 黄伯:那天我不在啊,我已经回家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不在案发现场啊,我的问题问完了。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现在举出一份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部门对我的当事人的心理状况作出的全面评估,这份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性格十分内向,由于被害人的所作所为,让我的当事人有种恐惧感一直压抑在心里,这种长期压抑的恐惧会在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卫机制,而这种机制都会谁时爆发,被害人的侮辱行为就是诱因,而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后果。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证据有无意见?

公诉人:有,自卫机制,我方从来没有听过,人还有这种东西。审判长:辩护人还有证据吗?

审判长:有,我想传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辅导员,王哲东老师。审判长:(王哲东上后)证人黄伯,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王哲东:我叫王哲东,今年34岁,研究生,住浙江万里学院教师公寓。现在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当辅导员。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王哲东:师生关系

审判长:证人王哲东,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王哲东: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是,审判长,王哲东老师,你作为他们的辅导员有多久了? 王哲东:一年了。

辩护人:你听说过被害人欺负被告人的情况吗? 王哲东:听其他同学讲过,说有这种情况。辩护人:那你有没有尽你辅导员的责任。

王哲东:我找过张文,他什么都不肯讲。我也没有办法。辩护人:那你觉得被害人是个怎样的孩子。王哲东:看起来很少说话,但对学习很认真。辩护人:那被害人,马涛呢?

王哲东:不是很听话,家境不错,有点被灌坏了,成绩也比较差。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是,审判长,下面我传一位被告人的同学小兰

审判长:(小兰上后)证人小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兰:我叫小兰,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小兰:我是张文唯一的朋友。审判长:证人小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小兰: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辩护人:小兰同学,你是张文唯一的朋友吗?

小兰:是,张文很自闭,不愿和谁说话,哪怕是和我,也很少主动说话 辩护人:那你是怎么和他做朋友的呢?

小兰:有一次,英语四级的时候,我发现他收音机没有电池了,坐在那里又不找他人帮忙,就主动借给他一节电池,从此以后,我就主动去跟他交流,就成了朋友。辩护人:你知道张文被欺负的事情吗?

小兰:知道,我告诉过辅导员,可是张文始终不说,辅导员说也没有办法。辩护人:事发当时,你在场吗?

小兰:我刚出门,就看到马涛过去打他,张文就回了几拳,然后马涛就倒下去了。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公诉人你有问题吗?

公诉人:有,我想问你,你是作为他的朋友,还是女朋友? 辩护人: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公诉人;审判长,这个问题绝对跟本案有关。审判长,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问题。小兰:我是他的女朋友

公诉人:也就是说你可以为他做一切了,比如做伪证? 辩护人:再次反对,审判长,反对控方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是,审判长,我还想请问,你真的看清楚了吗,被害人打了被告人? 小兰:是的,我看到了。

公诉人:我没问题了,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还要举证吗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吗?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双方都没有新的举证,那么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同时履行法庭监督。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询问了出庭证人。这些证据对张文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一张文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文于2007年12月3日,在万里学院校门口用拳头向马涛的头部打五六拳, 致使被害人眼部残疾,视力为0。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故意伤害案中更值得我们有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关注:学校恶势力大,带头者喜欢欺负人,经常性的公然侮辱同学。在我们一再提倡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时候,居然还有装尸体,当众拖裤子的不良行径。。此外,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被交待,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07年12月20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张文: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我不承认,具体的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和冯俊贤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已详细了解了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采纳。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只是防卫过当,而绝非是控方所说的故意伤害。理由如下:

一:被告长期处在被害人的欺辱之下,长期受到马涛的侮辱和打骂。试想一下,一个偏偏少年,一个希望在大学中,去体验精彩人生的男孩,一个没有母亲本就不幸的男孩,一个性格内向不懂的倾诉的男孩,可是在他进入大学后,被害人就如同梦魇一样将我的当事人紧紧缠住,或许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你们会很同情被害人,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我的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经历长达半年欺辱的男孩,他心理上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他袭击被害人的唯一理由是不想再让自己遭受欺辱,他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只是想过上一个正常的生活。二: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来看,我的当事人袭击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对他身体和身心上的打击,这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且被害人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长大半年啊。

三: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看,根据司法鉴定,我的当事人是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损害的结果的,并且他也没有去放任过这种情况的发生。而控方提出被告人袭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则是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正当防卫。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张文清白。辩护意见发表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公诉人:我方想再传被告人出庭。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告人,请你明确的告诉我们,被害人有没有动手打你?

张文:有啊,他真的打了我啊。

公诉人:那你再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张文:我一走到小路,马涛就走了过来,大声的吆喝,后面还有好多人。公诉人:然后呢?

张文:然后,马涛就跑到我面前,伸出手拽我,要打我。公诉人:要打你,你也说是要打你,但还没有打你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马涛拽着我的衣服,还推了我

公诉人:那有没有可能是跟你打招呼呢,或许被害人打招呼的方式比较特别,喜欢拍人啊 张文:不是不是啊他真的推了我,我差点就被他推倒了啊

公诉人:然后,你所谓的推了你,你就打了他,并且专打要害是不是? 张文:不是不是,真的不是

公诉人:审判长,根据各种证据证明也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只是想跟被告人打个招呼,仅仅是一个问候,却招来被告人的狂殴,被告人以为被害人会打他,但实际上根本不是,他是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假想防卫也构成故意伤害。审判长:辩方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张文,你在打他前的心里最后一刻在想什么呢?

张文:我想保护自己啊,马涛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脱我裤子,让我钻裤裆,我真的好痛苦啊,我不想啊,那天,我受尽侮辱,我实在受不了了啊,我真的没有想到把马涛打成这样,我只想,只是想过一个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过这样的日子了!我真的忍受不了了啊,每当我睡觉的时候,眼睛一闭就全是马涛欺负我的画面。有时候我真想死了算了,可是我是我爸爸唯一的希望,我不能那么自私啊,我一定要忍着,哪怕他说我不是男人,我也忍,可是那天马涛一过来就推我,我害怕急了,而我的女朋友就在后面,我不想就这样被人看不起,我要反抗,我要保护自己。辩护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当你们听了我的当事人的话会想到什么呢?用眼下一个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很黄,又很暴力啊,张文是长期受到被害人的欺压和侮辱下,可以说漫无天日,生活在这样黑色的恐惧的日子里,再加上我的当事人本身就性格内向,因为这点他一直都不敢把这件事跟家人甚至跟他的老师讲,久而久之,这种恐惧感就会一直压抑在他心里会并在他心理上产生一中自卫机制,由此对侮辱并侵害自己的人进行了自卫行为,而且绝非是有意识的袭击,绝非控方提出的故意伤人。审判长:公诉人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审判长,我要指出的是,我方提出的伤害报告已经能够充分的告诉我们被告人犯罪的社会性质是多么的严重,他所谓的正当防卫,却是在假想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眼部打残,五拳,审判长,就是这五拳,剥夺了被害人生活在五彩世界中的权利,就是五拳,让一个少年从此以后生活在黑暗中,永无光明,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请注意,被害人永远不能看到光明的眼睛里却是写着希望你们还他一个公道的期盼啊。审判长:恩,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我方已经指出了,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被害人病情严重的依据,作为间接证据,根本就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我方对于被害人的遭遇也是十分的同情,但是要看到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饱受欺凌已经快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的孩子,难道我们还要对他采用刑法吗?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相信我们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抛开这些世俗,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

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意见吗。

公诉人:有。对于辩方所请的黄伯,也就是清洁工的证言,我方恳请法院不要采纳,因为事发时,他并没有在现场,不能证明什么。

审判长:辩方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审判长,陪审员,我方并不是让黄伯做本案的直接证人,我方只是希望通过黄伯了解到被害人是个怎么样的人,了解到我的当事人在这半年里受到怎么样的侮辱,也让审判长和陪审员了解到控方所请的几位学生证人根本就不能说明什么,因为他们做了伪证,因此控方建立在他们证词上的指控就将不能成立。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答辩,公诉人:我方要求排除被告人的女朋友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是,这个证人证言理应排除,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审判长: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没有了,审判长。我只是希望给我的当事人清白。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张文:感谢我的辩护人为我做的辩护,尊敬的审判长,你们可能不知道,马涛,他简直是个恶魔,他践踏了我的尊严,诬蔑我的亲人,一天天折磨我,我才是的受害者,我是无罪的。请审判长维持正义。谢谢 审判长:现在休庭。带被告人张文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审判长:(几分钟后)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能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学生,住宁波市星辰路8号楼121室.2007年9月30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文一案,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文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但是公诉人所举的被告人同学小胖,保安小新的证言,本庭考虑到各种因素,决定不予采纳。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本庭调查认定后认为,其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性格内向,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辱,而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体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只是正当防卫,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被告人所举的被告人女朋友小兰的证言不采纳。

本庭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5.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 篇五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属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二是上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这就更加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险程度很高。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从客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从后果上来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死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都有可能采取救助措施也都有可能不采取救助措施。大部分情况下,对伤害的后果是行为人所希望,行为人不会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不能因此就认定为故意杀人。而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可能会实施救助并阻止了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只能认定故意杀人中止,不能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因此将实施救助作为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意见,更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就本案而言,一是上诉人挣脱被害人束缚后并没有继续进行捅刺,没有积极追求更严重的伤害后果。二是上诉人捅刺后,被害人没有涌出大量鲜血让上诉人看到,被害人没有倒地甚至走路都正常。上诉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强调两次,就是为引起法庭重视,上诉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被害人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三是上诉人在捅刺后,也并没有急于离开现场,而是等被害人自己打开车门自己上车后才离开的。上诉人不知道被害人伤害的后果,怎么会出现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呢。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杀人动机和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害人并无深仇大恨,双方只是因口角发生些冲突。上诉人是基于这个偶发因素而一时激愤。根据常理判断,行为人不会因为争吵两句或被夹着脖子就会对对方产生杀机,何况是两人刚一起吃饭喝酒。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上诉人都坚称只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束缚才做出这样的行为。虽然这个动机和目的,是很难用证据

来证明。但是根据案件的起因、双方的关系、当时的环境均是很难证明上诉人存在杀人的故意。在主观意图很难证明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惯用就是用客观推主观。根据上诉状的第一点,显然原审法院在客观推主观的过程中,依据不足,逻辑牵强。

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违背疑罪从轻的刑罚原则。

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成立故意杀人罪,应该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即使原审法院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来推翻故意杀人罪,也应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部分第1条第3款规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故意伤害罪。”

四、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与大量司法判例相矛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X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丰某使用饭店剔骨刀捅刺被害人背部造成其左肺及肺门处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十四年。XX市中级人员法院[2009X]X刑一初字第225号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敦某持刀刺被害人左胸部一刀,致被

害人“因胸部刺创造成左心室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八年。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韦某持刀朝被害人的身上乱捅,其中一刀刺中其右心室,导致脏破裂死亡,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定性不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为十二年。XXXX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魏某持刀连捅被害人胸、腹部四刀,造成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故意杀人(未遂)不当,量刑为六年。(上述案例详细内容附在本上诉状后)上述判例与本案的共同之处在于,使用致命工具、攻击要害部位、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些判例对本案没有约束力,但是不能无视其重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案如果不改判,恳求贵院进行详细的说理阐明本案与上诉判例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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