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7-30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共8篇)

1.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一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办教务处(2014)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我校的学籍,就应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学业的在校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本科学生学籍一年(研究生学籍保留两年)。应于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一个月(传染病患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休学期满研究生,经学校统一审核,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携带个人有效证明(档案证明,调档函)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在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学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在返校后及时注册。

第十条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完成注册的,由学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予以全校通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每学年进行一次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因休学参加复学后缓考的研究生所在的研究生院,应及时做好学生延期归档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该生延期毕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实行选课制。研究生通过选课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上课时间应达到课程总量的2/3以上方可获得考试资格,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合格,应办理重修手续并参加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超过2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研究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专业课向学部、院(系)研究生秘书,公共课向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重修申请,批准后可安排在后续学期重修。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留学生除按照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课教学计划学习外,《中国概况》作为外语必修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身体不适应或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转专业。

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部、院(系)同意,转入学部、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并同意接收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内进行。

第十七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2至3年,博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3至6年,硕-博连读一般为4至8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休学期间的必修课程由学生独立自修完成,并在复学两周内参加研究生院系内缓考,缓考成绩与正常考试成绩一样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修读年限。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出国研修

第二十三条 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部、院(系)审核,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非患有传染病休学学生,学校依然为其保留入学证明和导师授教资格。休学研究生的院长,任教导师以及辅导老师不得在学生复学(学校审核通过)后,以任何理由辞退学生。也不能以各种理由取消该生的任何任职资格。此外,因病休学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学从学校批准之日起,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限,休学期满而未达到复学要求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累计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的,按退学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必须遵照学院规定,不得进入学校教务系统。不得参与学院内项目评比。休学期满复学后,研究生学籍档案等管理依然归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学生档案暂由原先的提档单位保管。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者,办理入校手续。并提供半年或半年以上保障金(详见本文件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应与在校生一样自修研究生必修课程,并于复学一个月内参与校内缓考。缓考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患传染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病情恢复正常三个月之后才准予复学。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利益和学生个人利益,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休学学生要求复学,必须出示学校指定助学卡所办银行的近两月流水帐单(助学卡内不少于2000元视为有效),并与学校签立保证金相关协议。学生提前缴纳至少半年的学生在校补助(6000元—12000元),为确保学生复学后不与社会组织和单位有任何工作关系。学校可以在学生复学一个月前要求银行冻结该卡6个月,到期后归还本息,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学生保证金。若研究生坚持拒绝缴纳保证金,学校视情况对该生予以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复学后仍与校外工作单位或企业组织,有任何经济往来或工作关系学校可以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研修的,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三个月的须办理离校研修手续,且离校研修阶段计入其修读年限,出国研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章 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研究生有关待遇,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的,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与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作学位论文,申请答辩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其它情况学校按学习及成绩记载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学部、院(系)在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完成论文答辩或达到修读年限的研究生,学校视为学业完成,注销学籍。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可根据其录取类别的不同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定向委培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14年3月12日

2.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二

一、学籍档案的形成规律及其特点

学籍档案是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由学生、教师、教务员、教务处人员等多方面形成的, 在其活动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规律和特点。

数量庞大。近几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 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多。在大学教育逐渐转变为普民教育的同时, 急剧增加的招生人数, 直接导致了学籍档案数量的膨胀, 无形之中加大了学籍档案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将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信息量的保存和利用。

来源分散。学籍档案形成于教学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由不同部门提供的材料汇总而成。通常学籍卡由学生在入学时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员在学生毕业时于成绩系统里打印;电子学籍信息由教务处在日常管理学籍信息中形成。因此, 给学籍档案的收集带来了诸多不便, 而且各个部门往往都有自己的管理系统, 如果不能相互兼容共享信息, 将会造成信息资源的极大浪费和重复劳动。

内容复杂。学籍卡主要记载入学时的基本状况、家庭情况、高考成绩等;成绩单反映大学期间所修课程的名称、学分、学时、成绩以及毕业论文 (设计) 、等级考试、毕业、学位等;电子学籍信息囊括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全部基本信息, 如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性别、民族、籍贯、学号、年级、班级、学院、专业、学制、学位、双学位、辅修专业、毕业证号、学位证号等字段。档案部门在接收纸质学籍成绩卡的同时需要准确高效地接收电子学籍信息。

形式多样。从新生入学到毕业生离校, 学籍材料形成于不同的阶段, 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形式。从载体来看, 有纸质也有电子;从种类来看, 有厚卡片也有打印纸;从规格来看, 有A3也有A4。

时间跨越。由于高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主要是按学年、学期来开展, 时间上的跨越既有阶段性又有持续性。虽是同一年入校的学生, 但是在毕业时间上往往会不同, 以入校所属班级为归档单位, 对立卷整理和日后的查找都会造成不便。因此以“届”即毕业时所在班级来归档学籍材料, 则从根本上保证了学籍档案立卷的精准度。

二、学籍档案管理模式的构建

随着高校校园网的普及和档案管理系统的引进, 构建学籍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在新模式下, 学籍档案信息的接收准度、处理速度、利用效率将发生质的变化, 真正实现归档部门负责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档案部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有效性。

1. 模板设置。

(1) 著录模板。为了优化学籍信息的立卷接收和管理利用, 需要对档案管理系统中的案卷和卷内著录模板进行设置。案卷模板较简洁, 主要反映班级的基本情况, 诸如班级名称、所在学院、毕业年份等;卷内模板 (图1) 字段较多, 需要反映每位毕业生的基本状况。首先需要提前调查了解教务管理系统对于学生学籍管理所设定的字段, 其中有些字段数据并没有归档保存价值, 其次为了避免基础数据量的过于庞大, 需要根据档案管理的实际要求选择能反映学生重要信息的字段, 最后在著录模板设置中按照字段值大小自定义著录模板, 并加上实体分类号、案卷及件号字段, 实现一案卷号对应一班级, 一件号对应一学生。 (2) 打印模板。“以班级为案卷, 以个人为卷内文件”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档案管理系统中电子学籍信息的管理, 而且适用于纸质学籍成绩卡的整理, 即一个班级组一卷, 并于系统中打印出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由于著录条目包括诸多字段, 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这些字段信息全部打印, 因此需要挑选特定的字段, 设置打印模板, 显示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信息。

2. 数据导入。

案卷模板和卷内模板反映的信息越全面, 字段设置就越多, 输入的信息内容也就不可避免地增多。随着人数的急剧增长, 逐条手工输入信息已不能满足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况且全部信息都已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 档案部门需要做的就是接口档案管理系统, 共享所需信息。首先, 设计档案管理系统, 使之增加数据导入功能。其次, 将教务系统里的学籍信息以特定格式导出。目前可导入档案管理系统的格式一般为EXCEL和DBF, 而本校教务处提供的格式为ACCESS, 需要将其中的信息表导出到EXCEL, 再选取字段。最后, 导入进档案管理系统。选择需导入的表格和相对应的著录模板, 直接导入档案管理系统, 再利用数据处理功能转换到相关档案表。

3. 查询统计。

档案管理系统不仅能提高学籍档案管理水平, 还可以方便查询统计, 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1) 查询。根据著录字段的设置原则, 设有全部字段提供查询的方式, 可以在检索栏内输入任何字段值的关键字, 即可快速查询到所需信息。查询窗口分别设于系统初始界面和档案表内查询。 (2) 统计。统计功能为借阅情况、档案表数据、表内文件数据以及各类检索结果提供强大的数字统计。可以快速地显示出基本统计信息, 如总记录数、案卷数、文件数、文件页数、上传附件总数、上传附件总量、统计时间等, 还可以按照保管期限和密级分别统计档案表的数据。

三、学籍档案管理模式的构建重在开发利用

首先, 注重科学合理地鉴定, 制定学籍档案划控标准, 即区别保密信息和开放信息, 本人查阅和他人或单位查阅, 明确不同查阅对象需持有的相关证明, 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提供利用。

其次, 借助数字化的优势, 利用档案管理系统的“电子文件上传”功能, 将纸质学籍档案原文扫描, 上传至数据库, 设定使用权限, 不仅可以缓解纸质材料的磨损问题, 还可以提高查找利用的效率。

最后, 通过加工编研的途径, 结合学校各项中心工作和教学科研的需求, 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检索和深层次加工, 开发特色编研材料, 开辟利用新领域。

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大学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

引言

高校学籍管理是高等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内容,贯穿于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期间。高校学籍管理是关于学生在学习等方面进行质量考核、记载、评价、处理等工作。而如今,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对于加强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也是势在必行,逐渐成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学籍管理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是指学生从获得院校学籍到毕业整个学习期间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思想方面,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与管理。二是学习与纪律方面,包括学生入学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学籍变动、奖励与处分、成绩的考核与记录、毕业资格以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等。第三是对所有学籍资料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

2、教学管理

高校教学管理包括计划管理、教学目标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档案管理。

二、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高校学籍管理对教学管理有着必然的促进作用

首先,教学管理制订方案、计划是以学生的个人信息为实践根据,并且学籍信息为教学方案、计划的提出以及实行提供实事求是的个性化资料。其次,通过考试成绩,分析学生具体学习状况以及学习状态,从而促进各门类、各科别的进一步教学,并针对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帮助学生更好的学习,教师更好的教学,使教与学都能达到良性的提升。最后,通过学生的成绩以及奖惩分析、引导学生以正确态度对待学籍管理,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2、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能有效增强合格人才的培养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主要的目标是为学校以及社会培养高要求高标准高素质的人才,并最大化提高学生的合格率和毕业率。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正是为学生在校期间各个阶段制定明确的学习方向,有计划的制定学习任务,促使学生在校期间提高其学习动力,并且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教学活动的顺利展开,进而有效的增强学校所要求合格人才的培养。

3、高校学籍管理能树立院校良好的学习风气

做好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与院校良好学习风气的树立有着直接的关系,要树立良好的院校学习风气,就需要不断提高院校学籍管理水平。要抓好高校良好的学习风气,就要求培养学生乐于奉献、乐于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德,要求培养学生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要求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而要树立良好的院校学习风气,就需求依靠完善严格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使学生能得到良好的管理和训练,并且能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促进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

三、学籍管理的作用和功能

1、管理作用

学籍管理工作的根本作用就在于管理。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在校学习全过程的管理。搞好学籍管理工作,有利于稳定教育教学秩序、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师教学情况和提高教师教学质量。

2、激励作用

在学籍管理过程中,通过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坚决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激励他们自主学习,在大学的校园里健康成长,学习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有效的奖惩措施,使优秀的学生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实现自我价值;使能力偏弱的学生积极向前努力,变得更好,形成良性竞争的学习环境。

3、导向作用

学籍管理对学生学习期间各个阶段的各项学习行为进行管理,以此引导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掌握必需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学有所成。并且学籍管理还以其严格、规范培育着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忠于职守的人格素质。由此可见,学籍管理对于学生学习、生活都有着一定的导向作用。

4、保障作用

保障作用是指通过科学的学籍管理,全面规划教育教学的内容、方法,严格规范、严格要求,从而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学籍管理的保障作用还表现在学籍管理中的考试考核与监督两方面,能够科学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及公平客观地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籍管理的保障作用不可忽视,要严格稳住,保障高校的教学稳步进行。

5、服务作用

学籍管理工作的服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咨询服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接受师生对于学籍相关问题的咨询,并针对他们的问题进行耐心的解答,使他们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有正确的了解。二是信息服务,学籍管理部门及时更新校内外的学习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并提供给有需要的教师和学生,使他们对于国际上的信息都能及时了解。要用服务的手段,联络协调好全体师生,促进教学环境的不断优化,推动良好学风的建设,最终推进全校的校风建设,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推动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四、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学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高等教育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制度的不足慢慢显现出来:管理制度本身不够严谨,各项条款之间相互矛盾,规定陈旧老套,缺乏灵活性,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些高校没有认识到学籍管理对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作用,没有针对当下新形势新局面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和改革,制定出规范的、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有以下几点特征:形成时间周期长、信息来源较为分散、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但高校学籍档案管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系统的、规范的规章制度。这是造成学生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 由于规范管理的缺失,导致管理职责的范围不清,部门之间对出现的问题相互推托,相互之间缺乏协作,以至于造成学生档案管理的不认真、不严谨。

2、学籍管理工作不受重视

在高校,学籍档案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潜在的、隐性的以及滞后的,这是由于学籍管理领导干部重视程度不够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相关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较低,且人员的流动较为频繁,没有形成稳定的管理队伍。然而,在必须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投入的情况之下,投入与回报却并不成正比,这也是被学校领导所忽略的原因之一。所以在此问题上,高校必须调整对于学籍管理工作的观念认识,提高重视程度。

3、学籍管理缺失人文精神

有调查显示发现,超过80%学生表示本校学籍管理制度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没有足够体现出学生的自主权和学校的民主管理;56%的学生认为学校制度建设不能集思广益征求学生大众的意见;还有近一半的学生认为在转专业、转学、退学、学士学位授予等过程中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缺失人文主义精神的现象都导致了学生这一主体对于学籍管理的不了解和否定,严重影响了高校学籍管理甚至教学管理的良好发展。

4、学籍档案的开发利用不够

目前,许多高校对于学籍档案的管理依旧还处于以前的传统模式——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的模式,然后等学生毕业之后,将其学籍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给学生所在单位或者是相关的部门进行保管。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其档案进行处理分析,也没有整理出可供参考的数据资料,也就不能够很好的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的就业服务以及领导的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说明。另一方面,由于学籍档案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因此,对于档案的利用只能够少之又少,而且要想查询相关的资料还必须要通过特定的人员、齐全的手续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籍档案的利用效率,给学籍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很多的困难。

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方法

1、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的学生对于学籍管理工作模棱两可,不知道其重要性,更甚之,一些教师和管理人员也不了解学籍管理的重要性,这就使得学籍管理工作不能够顺利的开展。因此,学校可以在新生刚入学校的时候就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让学生能够清楚出的了解学籍档案的相关内容,并引起学生对于学籍档案管理的重视,从而积极的配合学校的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使学校的学籍管理水平能够更上一个台阶。此外,高校可以通过新生入学前进行学前教育、发放学生手册以及学籍知识的考核等多种方式,并且通过利用学校的校园网络平台、校园广播以及校园期刊等多种校内资源宣传学籍管理工作内容,增加学生对学籍管理的意识,从而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水平。

2、形成全方位的学籍管理制度

随着高校教学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学籍管理制度也需要更加全方位的调整和完善。可以建立有关的服务平台,为高校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同时还需要高校的相关人员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准确、有效的对学籍收集工作进行管理,使得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使得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此外,还可以创建高校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强高校学籍管理的利用,通过对高校学籍分类记录,使高校教学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及时获取学籍资料,并及时补充并解决高校学籍资料存在的问题,提高高校学籍对高校教学管理的服务,从而提升高校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高校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

3、更新学籍管理理念

要知道,学籍档案的质量是学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而要想做好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有需要相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还需要有各级党政管理部门以及教学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样各项工作才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更重要的是要重新更新学籍管理理念,即学籍管理的目的不单单只是为了对学籍进行管理,而是为了能够为学生以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学籍管理工作与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前途息息相关,学籍管理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本职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4、 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对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也提出来挑战,要求结合现代化管理的信息技术、科学技术知识进行综合管理,使高校学籍更科学化和系统化的管理,与时俱进,为高校教学提供创新服务。同时,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的自身专业知识的修养水平也要不断提升,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要求,了解掌握高校学籍管理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将所学及时补充运用于高校学籍管理的工作当中,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从而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水平。最后,管理工作人员作为服务性质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切实为学生为学校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服务。

六、结语

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作为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必须要适应当下新局势,努力创新高校学籍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学籍管理水平。本文通过分析提出当下高校学籍管理出现的各项问题,有针对性的从管理制度和理念、信息化管理、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创新管理方法措施,为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提供建议,使高校学籍管理能为高校教学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培养更多更好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1]吴琳.浅析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高校学籍管理水平[J].福建信息技术教育,2011,03(12):56-60.

[2]王丹.新形势下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探析[J].才智,2010,07(16):64-65.

[3]殷涛.如何提高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水平[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3(22):90-92.

[4]焦春红.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三大误区[J].科技信息,2009(14):187-188.

[5]崔杰.浅谈高校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史志,2009(15).

4.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四

(校长办公会2002年7月10日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按照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政治、业务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在复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调查核实,报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校医院确认,由研究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研究生处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参照《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各培养环节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研究生在读期间因怀孕生育者,必须休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批准。其他情况,一般不批准休学。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复学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我校卫生院复查证明已痊愈的方准复学,复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相同。研究生复学后学习期限应顺延。第十六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年者应予退学。

第十七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普通奖学金停止发放,学费免交,学校不向所在学院划拨培养费。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天津市教委审批(跨省者须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习任务者;

(四)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因违纪受到退学处分者;

(八)符合学校其他文件所规定的退学条款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天津市教委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具体办法见《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具体办法见《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二十七条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天津市教委和教育部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一般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博士生、硕士生为三年,在职兼读为三至五年,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变动学习年限按照《天津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天津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研究生处按规定统一印制或购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研究生处印制。

第三十六条毕业和结业研究生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规定参加就业选择,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在职兼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院和学科根据培养要求和学生工作岗位的特点,参照本规定,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自行掌握。

5.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持《湖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前,由所在培养单位、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学术诚信和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或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汇总后,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不能治愈的患病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 1 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正式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第九条 转学办理

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 2 请(确认)表》,在导师同意接收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研究生转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研究生所在学院及导师同意后,经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跨省转学,需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或更换导师。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3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办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接收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重新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修读课程学分及完成其它各培养环节。

被批准转专业与更换导师、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与导师。

第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的申请,应当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的课时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医院建议休学治疗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导师及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由本人提交《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学校保留其学籍,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国防生最长可保留学籍两年,逾期不能按时返回学校就读的,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复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交复学申请(填写《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及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实行以4年为基础的4—6年弹性学制;提前攻博及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实行5—8年的弹性学制(从硕士入学时间算起,且转入博士生阶段后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2—4年的弹性学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2—5年的弹性学制。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开始时间从正式报到入学开始算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以上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毕业者,应提出延期毕 6 业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如超过正常的弹性学制三个月内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取消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毕业后仍不能按期毕业者,取消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的;

(二)博士生资格综合考试二次不通过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虽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规定的正常弹性学制内未毕业且逾期三个月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五)经延期,仍未毕业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 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不归,逾期三个月以上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在研究生院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处理离校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二十七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 8 予条件的,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学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的,可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三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可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篇六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

第七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分别由院(系、所)、导师、学生个人保管。

第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制定必须按其执行,不允许随意修改。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确需调整个人培养计划,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表”,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九条 研究生依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照公共课课程表和院(系、所)课表进行选课。

第十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三周选定该学年的课程,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三周可作调整。高年级研究生选课与新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一旦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办理缓修、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未选课而参加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考核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考核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研究环节考核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考试必须执行和遵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有作弊行为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确定为考试的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或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加权组成。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3左右。

第十六条 免修条件及申请办法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选课后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考试者,必须提前办理缓修或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学生办理各种成绩单时,只填写重修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或查阅试卷。研究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须书面申诉理由,经主管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复查试卷。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其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函后,研究生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拟同意的前提下,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接受导师,院(系,所),学校拟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硕士生入学超过一学年,博士生入学超过二学年者;

(三)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入校后一年内)。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二)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专业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需跨一级学科转换专业的研究生,应于每年11月报名,会同国家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参加拟转专业的专业课考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应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在征得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的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获批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由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返校;

(五)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六)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述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七章 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学位论文,其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生达

2.5年及以上,硕士生达1.5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的九月,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7.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安全性设计 篇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同时也为软件系统安全性设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作为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和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系统方案设计时充分考虑系统安全设计显得非常重要。

2. 系统安全设计原则

2.1“木桶理论”整体考虑原则

面对现在如此复杂的集成方案和软件结构,作为软件架构师首先就要有全局的观念,充分体现这个观念是我们通常所听到的“木桶理论”。全局整体观念比较好理解,就是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可能性。“木桶理论”是说,我们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能高低最终取决于安全性最差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取决于安全性最好的那方面。所以,即使你在某方面做得非常好,如果没有考虑全面的话,整个系统的安全性仍可能是非常差。我们必须全局地看待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而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方面。

2.2 核心重点保护原则

根据辩证关系中主次矛盾观点,在对系统安全性设计时要注意抓重点、抓关键。只有抓住系统中的主要矛盾,才能把握住系统安全性的根本方向。无论是目标规划,还是动态控制,都必须分清主次,避免不分主次,更不能主次颠倒。在强调抓重点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避免轻视居于次要矛盾地位的其他目标的控制,只有控制好处于次要矛盾地位的其他目标才能对主要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从而有利于主要目标的实现。重点是全面之中的重点,全面是有重点的全面。实行系统安全性设计既要采用“木桶理论”整体考虑原则、又要善于抓重点。

2.3 最小特权原则

最小特权原则(Least Privilege)是系统安全性设计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最小特权原则是指“应限定系统中每个主体所必须的最小特权,确保可能的事故、错误、系统的篡改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最小”。当给出了对系统某些部分的访问权时,就有滥用该访问权相关的风险。解决问题的原则是,一般不必冒险给予其必要的访问权以外的权利。通常在程序设计中,程序员希望访问某一数据对象,实际上只需要对该对象进行读操作。该程序员并不需要更多特权,但往往程序员为了程序的通用性和调用的方便,却使用了更多特权进行编程。不必要地赋予特权,那么就隐藏更多隐含的危险[1]。

2.4 分隔原则

如果访问权限的策略是“完全访问或根本不准访问”,那么最小特权原则非常有效。但是如果控制的策略存在交叉,那么应该对该权限单元进行更细的划分,将系统分成尽可能多的独立单元。在程序设计中,如果对一个信息的增加、删除、修改、查询分别属于不同的角色人的权限,则应该利用分隔原则,将功能进行划分成更独立的单元,这样对系统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3. 系统安全设计策略

3.1 系统部署安全性

3.1.1 网络拓扑构建

数据库服务器是整个网络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部分,服务器上存储的数据也成为我们重点保护的对象。在网络上通过防火墙将数据库服务器和其他设备进行隔离,而且在防火墙进行设置时只允许应用服务器通过相应的端口对数据库服务器进行访问。对存储数据的磁盘阵列采用RAID的冗余机制,一方面提供存储数据的可靠性,同时也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3.1.2 操作系统的选择

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操作系统,U N I X以其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得到了众多网络建设者和设计者的好评。Unix操作系统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操作系统,它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机制,涉及到帐号安全性、网络安全性、文件安全性三个方面。帐号和网络安全性主要是防范未授权的用户非法进入和操作Unix系统文件,系统安全性是防止“黑客”侵入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防止未授权而存取系统中的文件,可见Unix系统提供了很好的防范措施[2]。

3.1.3. 数据管理系统

数据库安全是整个系统安全的重要环节,数据库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已成为现代数据库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之一。所谓数据库安全,就是保护数据库防止不合法的使用,以避免数据被有意或无意地泄漏、丢失和恶意修改。数据库安全可划分为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两类[3]。

系统安全的安全机制包括可以在整个系统范围内控制对数据库的访问和使用。如有效的用户名和口令、是否授权于用户连接数据库、用户能执行的系统操作等。所以在系统实施采用数据库创建用户和客户端连接用户分开使用的原则。

数据安全的安全机制包括可以在对象这一级上控制对数据库的访问和使用,在这个级别上限制客户端连接用户的权限为对表数据插入、删除、修改的权限。不分配给用户多余的权限,保证权限分配最小的原则。

3.2 系统架构安全性

3.2.1 系统架构的层次性

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在整体架构设计中采用了分层的框架,有效对系统各部分进行了隔离。本系统主要以JSP为开发平台,采用B/S三层结构。即前端客户机浏览器为系统表现层,中间Web服务器为业务逻辑处理层、后台采用Oracle数据管理库作为数据层。系统分离的原则有利于对系统不同部分制定相应的策略。同时在系统出现意外的情况下,有利于对系统的恢复且不影响系统中其他部分的运作。

3.2.2 应用服务器文件连接数据文件的保护

应用服务器WEB部署中连接数据库文件是应用服务器访问数据库服务器的唯一通道,对该文件的保护体现得非常至关重要。对该文件中信息采用DES算法对文件重要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充分保护了连接数据库实例的信息如访问数据库服务器的IP地址、数据库实例的名称、用户名、密码等。对这些重要信息在单密钥体制下加密和解密过程[4]如下:

M为明文信息,C为密文信息,K为加密/解密使用的密钥;

C=EK(M)E为加密算法

M=DK(C)D为解密算法

为了防止在使用中影响效率,采用初次连接进行加密处理并信息赋予全局变量进行管理。

3.3 系统实现安全性

3.3.1 角色访问控制

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是研究生教学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了研究生招生管理、研究生培养管理等非常多的功能。整个系统的运行是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任课教师、指导教师、研究生部共同参与的过程。所以系统在设计时采用基于角色权限划分机制进行管理。系统将菜单每个功能定义成一个权限单元、通过系统配置在系统中定义多个角色,使用系统的操作员分别被赋予不同的角色,这样使系统的功能和工作职责相匹配,使操作员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又不能对系统进行额外功能的操作,防止对系统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3.3.2 用户登陆的口令

在系统登陆时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有效身份验证,并根据用户的角色加载相应的权限功能。其中用户登录系统的密码采用DES算法进行加密后存储在数据中并在使用中按密文进行验证。用户角色编码也采用角色编码和拥有的权限单元数量进行加密存储,防止与安全相关操作功能的核心内容被轻易篡改。实现流程如图1所示。

3.3.3 系统内部操作日志

对系统进行日志跟踪和记录为事后排查问题提供了帮助。系统在设计时可以定制系统中关键操作的日志记录:如学生选课的更改、成绩的更改,分别记录了更改数据的操作员编号、机器的IP地址、更改的时间、更改前后的数据状态。这样便于当系统关键数据出现意外情况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人进行排查。

3.4 系统接口通讯安全性

研究生学籍管理系统在对国家教委进行信息上报中采用报文进行传输。系统对外接口功能是相对独立的,不影响本系统内在功能。而且在接口规范设计中采用报文数据加工层和报文传输层与分离原则。

报文数据加工层负责按照报文数据规范形成相应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加密和报文摘要的生成。报文是数据对象的载体,数据对象只有封装在报文中才能够传递。

报文传输层根据规定的端口、源地址和目标地址之间进行报文的发送和接收。

对报文进行加密并形成摘要、解密和对信息进行核实的过程[4]如图2。该过程采用M D 5加密算法形成报文并采用R S A不对称密钥加密算法对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

4. 结束语

系统安全性设计是一个整体全局的过程,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关键环节和系统核心的部分。软件开发中采用功能高内聚低耦合的策略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在与外部进行通讯时采用报文鉴别和加密技术有利于信息的安全传输。安全性是信息时代的重要课题,它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荆小庆,王光卫.软件系统安全性设计原则分析[J].中国测试技术.2005,31(1):78-80.

[2]Seth T.Ross.UNIX系统安全工具[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4月

[3]力毛措,索南当周.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设计[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5(55):67-71.

8.中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籍学历;教学管理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够享受高校各项规定的权利,并需履行该校规定的各项义务。学籍学历管理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对学生的入学、学习资格及毕业和离校各项事宜所进行的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业状态及学业结果的认定。因此,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有严格的政策性和规范性,并且贯穿研究生的学业全过程。

1、研究生学籍管理现状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由于其自身具有责任性、规范性、全程性等特点,常常给人以具体、琐碎和缺少灵活性的印象,并缺少具有显示度的成绩,使得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者自身的发展空间有限,相关工作也往往不太受到重视,这些都导致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没有发挥其在研究生教育中应有的作用。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对研究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结果的认定,关系到每名研究生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好,会引发严重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有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逾越。但同时,处于人才培养最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担负着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各校都在不断尝试和探索各种不同的培养模式,力求实现研究生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及其整体水平的提升。新的培养模式或创新培养往往会导致学籍管理与既有政策发生矛盾或者落入现有政策体系的盲区,也有可能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学籍学历管理中的严格规范性常常会与培养管理中的创新性和学生个体情况的特殊性发生矛盾,造成困惑。这样的形势要求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必须不断适应培养体系的需要和创新,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支撑。

2、学籍管理工作的高精度需求

在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一方面,必须面对日益增加的管理事务、学生个人信息变动、以及由于培养过程的不断开放和创新带来的学生流动性增强等一系列的压力。另一方面,2001年开始的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施已经逐渐被社会认可,特别是在学生就业的过程中,教育部的电子信息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与之相关的学籍工作就必须要求百分之百的正确率。这种从学生入学学籍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籍异动信息,到最终的学历信息,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公开的信息管理体系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学籍工作承担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和重要的责任,其质量和准确度不仅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更与学生的个人利益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如何适应高精度的工作要求和开放的管理需求,对研究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提出了全面的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面对以上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现状与高精准的工作要求,从学籍管理实际工作出发,本着以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探索实施方法,以提高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水平。

3、提高研究生学籍管理水平之策略

3.1以生为本,实现管理理念创新

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学籍管理工作时需要树立“以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和服务意识,与时俱进,要把以学生为本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一切从学生的需要和权益出发,这才是学籍管理服务的核心目标。学籍管理员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应克服“任务主导”的思想,不仅仅只是处理学生的学籍信息,同时要尊重学生权益,重视学生的需要,激励学生与学籍管理员相互尊重、积极互动,让学生了解学籍的重要性,了解在学习过程中应完成的学籍管理任务,主动配合学籍管理员完成学籍信息的更新。同时,学校要积极探索以生为本的学籍管理制度建设,注重学籍制度对研究生的积极引导,结合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在合理的框架内给予学生充分的学习自由,通过灵活、动态、刚柔并济的管理和引导,服务于素质教育的推进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体现对学生群体的人文关怀。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人员应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手段,认真做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前期宣传和组织工作,细化部署、具体指导,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提高服务水平。

3.2采用科学的学籍管理方法

要加强学籍管理,必须从高端人才成长的特点出发,制定符合研究生特点的一套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律可循。同时,要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通过修订使之不断地趋于完善,因为只有这样,学籍管理才能有序地操作,从而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另一方面,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而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同时稳定也只能是相对的,因为改革和矛盾是绝对的。实践证明,近几年我校研究生的理论、实践及创新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所以,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处理好稳定和改革的关系,采用科学而又符合研究生个性发展的的管理策略,才能实现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为高校培养高素质优秀人才提供有力保障。

3.3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

作为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主体和执行者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关系到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当前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日益繁重,管理内容不断变化,责任压力越来越大的形势下,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队伍建设。研究生管理部门应通过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涵,加强交流等措施,将科学的人本精神结合至研究生学籍管理队伍建设中,保障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健康发展。首先,研究生管理部门应重视各位学籍管理员的经验和工作意识,以学籍管理员为本,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使得他们在一个相对自由、宽松、和谐的人文环境中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体验到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其次,应该注重学籍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学籍管理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同时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

3.4提升业务素质,注重学籍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学籍管理工作政策性强,须严格按照国家规章和学校的制度进行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必须在学习和掌握有关法规文件的基础上,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坚持原则,公正处事,做到规范化管理。随着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日益繁重,传统的学籍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也难以满足科学统计分析的要求。因此,学籍管理人员必须提升自身素质,不仅应具有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制观念和专业知识,同时也应具有较强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等能力。学籍学历管理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全程电子化的操作,不仅要求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确保信息采集录入、学籍学年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及审核等各个工作环节都准确无误,更要熟悉电子注册的流程和内容,熟练使用计算机数据处理。频繁更换学籍管理人员,会导致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中由于业务不熟、工作经验不足而出现差错。实践表明,学籍管理岗位需专人专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才是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及时、准确、有效地为高校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总之,学籍学历管理是琐碎、繁杂、细致的工作,同时还是一个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促进在校研究生的发展关系重大,是研究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提升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水平,就必须从高端人才培养的特点出发,建立“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采用科学而又符合研究生个性发展的管理策略,应用学籍管理电子信息化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之优势,不断提高学籍学历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队伍建设,做好研究生学籍信息的科学化管理,为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熊金平,程捍卫等.浅谈研究生学籍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教育教学论坛,2014(42).

[2]张庆春,杨再明等.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培养质量.黑龙江高教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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