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服务合同范本

2024-11-08

规划设计服务合同范本(共8篇)

1.规划设计服务合同范本 篇一

手机UI界面设计服务委托

合同

手机UI界面设计服务委托合同范本

本合同由以下当事人订立,并于

______年____月

____日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系统客户端的部分UI设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UI设计服务是指_______________公司因受客户委托向该客户提供的系统UI设计一种收费服务(以下称“服务”),服务说明参见合同及其附件。

2、服务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平等、诚信”的原则,就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本合同中进行的有关约定。

第二条

UI界面设计步骤

1、甲方应将UI设计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等)收集完整,并列出自己对网站总体要求与建设效果等书面要求交予乙方,乙方签收后按此执行。

2、乙方根据甲方UI界面设计设想核算UI界面设计具体涉及的服务项目及金额,并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对此审核,如甲方对此无疑义则予以书面确认,否则由双方再行协商。

3、自收到甲方交纳70%网站制作首款费用之日起,乙方开始制作网站,并于日内制作完毕。(其中不包含甲方修改意见以及确认所需日期和国家工信部备案所需日期。)

4、在UI界面设计过程中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进行UI界面设计进程的沟通。

5、UI界面设计基本完成后,乙方应上传到乙方公司的服务器上请甲方确认,并根据甲方意见进行修改。

6、甲方根据验收标准在书面确认制作的网站已经达到甲方的要求后,验收完毕后在五个工

作日内将剩余30%

款项汇至乙方银行帐户,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乙方公司,但甲方将剩余款项汇入乙方银行帐户的,自该汇入之日起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之义务履行完毕。

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研究开发人员在此期间之内严格保守该研发项目的技术情况和资料,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可擅自传递、转载所有相关资料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研发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项目资料全部提交,委托人签收后,研发人员必须销毁留存的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与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研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条款,对于该研发项目内容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可透漏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研发人员将承担相应的。

第三条:服务内容及费用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合同如果甲方提交的信息中包含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共道德准则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乙方有权拒绝收录,但乙方应将拒绝收录的内容书面通知甲方。

验收标准为:

1、页面是否按甲方需求进行设计。

2、各链接是否准确有效。

3、文字内容是否正确(以客户提供的电子文档为准)。

4、是否完成功能模块设计,各功能模块运行是否正常。

4.2、如有其他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与乙方服务投诉部联系协调解决。

4.3、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2

日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前述费用,乙方有权利拒绝向甲方提供合同中规定服务。

4.4、为确保甲方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UI界面设计服务确认函(需要明确确认函的目的)

4.5、甲方在服务期间若需要变动网站网页设计风格或者针对数据库表结构进行增加或变动等新的UI界面设计服务内容,需签订新的合约,并对有关事项另行约定。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照UI界面设计服务合同及服务条款向甲方提供有关服务,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进行解释说明并及时解决。

5.2、乙方应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的UI界面设计服务报价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5.3、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UI界面设计服务确认函,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UI界面设计服务确认函。

5.4、乙方不得将甲方为UI界面设计需要所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文字、图片等资料及有关信息作为其他用途使用,或因任何目的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该等使用或提供使用经由甲方书面授权同意的除外。若有违反,乙方须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5、在网站使用过程中,甲方可就任何非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所产生的网络技术问题向乙方提出投诉或咨询,乙方必须及时给予反馈并于接到投诉电话之时起24小时内解决问题。

第六条:保密义务

任何乙方必须对另一方所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修改条款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另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完整意思表示,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5、因履行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相关仲裁机构。

6、本合同由双方之正式授权代表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盖章:

盖章:

开户行:

帐号:

开户行:

帐号:

2.规划设计服务合同范本 篇二

(十) 关于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提供的服务是专业服务, 发包人将工程设计委托给设计人是将工程的外形和内在实体的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的任务交给设计人来完成, 是对设计人的高度信任。设计人的最大责任是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合格。

防范设计人的责任风险, 应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设计人的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 在此明确的范围内设计人履行精心设计、精心管理、确保设计质量的义务。二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人履行义务的客观及合理的标准, 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应达到专业服务标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满足业主的功能与使用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是在设计人控制范围内的合理期限等。三是设计人的责任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并且其应当有具备相应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四是在合同中不应当对设计人约定苛刻性惩罚条款。

十一) 关于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的增减或修改以及工程设计各阶段的时间计划的调整。由于工程项目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发包人的要求的变化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控制等影响, 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的情况难以避免, 而工程设计变更对发包人、设计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是非常重要的。

防范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二是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 如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由于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要求改变而造成设计修改;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由于发包人设计条件变更、政府要求或法规、标准的修改而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不可抗力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工程设计修改工作量超出原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工程设计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等。三是明确约定索赔的程序。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可由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格或延长计划完工时间要求的事项, 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声明, 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作进度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声明后的10个工作日, 予以答复, 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设计人的索赔要求。四是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就合同价款的修改或完工时间的修改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

(十二) 关于工程设计责任与保险

工程设计责任是指设计人及其人员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 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 有相应执业资格与当事人有特殊的信赖关系等特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有保障设计人权益的同时, 保障发包人和社会公众权益的特点。

防范专业责任和保险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设计人应获得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为了满足此条件, 设计人应投工程设计责任年度保险。二是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应当经发包人认可。三是在工程设计费报价中应当考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 保险费应不低于工程设计费报价总额的1%。

(十三) 关于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工程设计中如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等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工程设计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对工程设计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保护, 不仅有利于激励工程设计人员创新与发展, 而且有利于工程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 同时也符合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合同对知识产权进行约定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约定以下内容:一是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民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图纸、计算、数据、模型等;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工艺技术数据、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等, 均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在合同中如有约定, 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文件的著作权的归设计人;如无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工程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设计人。二是明确约定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等。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三是明确约定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四是明确约定设计人提供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或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四) 关于工程设计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合同的通用条款。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对不可抗力做出约定。

防范不可抗力的风险, 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特别是对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调整或取消、恶劣天气情况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应当明确。二是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责任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三是应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时间要求、影响程度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时间与内容。

(十五) 关于工程设计分包

工程设计分包是指设计人自愿或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其承揽的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发包给分包设计人的行为。工程设计分包不仅关系到发包人、设计人和分包设计人的利益, 而且关系到工程设计市场行为的规范、工程设计质量与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 国家相关法规对此进行了相应规范。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对工程设计分包做出具体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分包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工程设计的全部工作进行分包;二是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不得分包;三是明确约定设计人进行工程设计分包须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四是明确约定工程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五是明确约定设计人负责对分包设计人的质量、进度及设计文件等进行管理, 分包设计文件应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六是明确约定设计人应就分包设计工作与分包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七是应明确分包设计费的支付应当与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设计费相协调;八是对于发包人指定设计分包人的, 应当符合上述约定要求。

(十六)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的变更

工程设计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变化。工程设计合同变更会经常发生, 工程设计合同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变更的风险, 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合同变更应当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虽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要求, 但双方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条款的约定就工程设计费及工程设计进度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十七)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转让

工程设计合同的转让是指工程设计合同主体的变更, 是合同中发包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由于工程设计是为不动产进行的设计工作, 政府监管严格如合同主体资格、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等, 工程设计合同转让不仅需要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而且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要防范工程设计合同转让, 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设计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八)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

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发包人或设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违约定金。违约责任不仅是保护发包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而且是督促发包人、设计人履行工程设计合同的重要措施, 因此,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的风险, 设计人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对于发包人拖欠工程设计费的违约行为, 设计人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的, 发包人应当无条件继续履行;对于设计人未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工作的, 如发包人要求继续, 设计人可以继续履行, 也可以以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为抗辩理由不实际履行。二是对于设计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 设计人应当承担采取完善设计措施的违约责任。三是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发包人或设计人违约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责任就不存在, 另外,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双方的均衡性;违约金具有补偿性, 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四是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或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受害人可以再要求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如果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与实际损失不符, 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五是定金兼具担保方式与违约责任方式两种属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 若无特别约定, 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不能并用, 在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时, 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哪种责任形式。违约定金可以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并用。六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没有违约一方在一方违约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七是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于第三方原因如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发包人违约的, 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八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其中一种责任。

(十九)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解除

工程设计合同解除是指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或双方协议, 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工程设计合同具有政府严格监管的特点, 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非常重要, 因此, 在合同中对合同解除加以明确约定非常必要。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解除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如双方协商同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发包人在付款到期后一定期限仍未付款的, 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设计人过失导致设计文件提交延误超过一定期限,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等。二是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三是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发包人应支付设计人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的设计费。四是应当明确约定发包人或设计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约定情形解除合同除外) 的违约责任, 包括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

(二十)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工程设计合同争议是指发包人、设计人对合同的签订、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纠纷, 发包人、设计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但协商不成时, 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明确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此, 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风险, 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如果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在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 并明确按照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是如果双方对仲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争议的解决方式只能是诉讼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的法院选择只能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并且协议管辖必须符合惟一性原则即当事人只能在上述法院中做出择一确定的选择, 不能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进行管辖。

(二十一)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

工程设计合同中通知与送达条款是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设计人正确履行通知义务、明确各方责任的关键条款, 我国法律对于通知采用“送达主义”即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这就要求发送方就对方是否已经收到通知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合同中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中通知与送达风险,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约定各方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二是明确通知的形式, 一般采用发送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信邮寄、有书面记录的直接交付等形式。三是明确送达完成的标准, 对于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 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超过3日, 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并了解邮件内容, 送达完成;对于采取特快专递、挂号信邮寄的方式, 应在合同中约定: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合同约定的地址时, 视为送达;对于采取有书面记录的直接交付的方式, 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方签收人签字, 视为送达。四是应当明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 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十二)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保密

工程设计合同中的保密是指发包人、设计人在订立和履行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 对从对方当事人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保密条款是合同的通用条款,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加以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中保密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保密主体, 一般为发包人和设计人;二是明确保密的客体, 一般是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三是明确保密的方式, 一般为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机构等披露;四是明确保密时间, 一般为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五是明确保密的违约责任, 包括违约金及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 关于工程设计合同期限

工程设计合同期限包括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的终止时间。合同的期限直接关系到发包人、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开始与结束的时间, 因此,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加以约定。

防范工程设计合同期限的风险,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般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二是合同的失效时间可以约定, 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约定失效时间应当约定为: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方义务后失效;三是避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具体有效期限, 合同的特点决定在合同签订时难以确定其合同有效的具体期限;四是应明确在合同中某些条款如结算和清理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继续有效。

3.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分析 篇三

关键词 经营性 高速公路 通行服务合同

从1988年10月,我国大陆首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我国的高速公路事业就进入了迅猛发展的阶段,并逐步走到了世界的前列。目前,我國高速公路通行里程约达7.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迅速增加,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高速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又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纠纷的妥善处理意义重大。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承担项目法人和投资主体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的投融资工作,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通行费征收、服务设施管理、科技研发以及智能交通建设,保护路产路权等工作。

二、高速公路通行者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能具有多重性,其与通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必须履行路政管理方面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当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时,通行者负有交费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有收费的权利,双方形成的关系便是公路服务合同关系或者行政征收关系。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这表明,对高速公路按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不存在营利行为,通行者缴费是使用高速公路应尽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管理瑕疵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费是一种经营行为,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形成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出现瑕疵或者造成使用者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特点及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本文着重分析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它是一种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驾驶员缴费进入经营性高速公路行驶,就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形成了通行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行驶并具有相应服务设施的现代化公路,对所有符合通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开放,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与一般的服务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具有公共事业性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社会生活效率的提高,为居民的出行带来的方便;同时,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性的地位。

(二)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

通行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确定性,收费标准、服务方式等合同内容均是按照政府定价或适用相关行业标准。因此,这种格式合同一方面能使交易便利、快捷,但同时具有不完全平等、自愿的缺陷。

(三)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是事实合同

服务的接受者具有开放性,往往是车辆缴费并驶入高速公路,合同就开始履行,并未形成书面的规范的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双方一般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机动车驾驶人权利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以支付通行费为代价获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供通行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支付通行费;②取得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③保证车辆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安全性标准。

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取通行费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服务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包括:①确保道路安全通畅,保证机动车能够高速通行;②提供高速公路相关附属设施,例如:排水、通讯、供电、供水、照明等;③信息提供义务,包括路况、天气和服务设施变化的相关情况;④对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事故及人身和财产损害,有义务提供及时的援助。

四、结语

目前,我国与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权责不明,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针对目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通行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高速公路管理者越来越多的成为被告,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纠纷一旦发生,通行者不加以区分都以通行服务合同关系来起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势必造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于高风险状态。虽说“谁享受利益即谁承担责任”,但我们还应当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职责决定,它与通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因私权而发生的,很多时候是因受委托而发生的具有公法管理性质的事务,也即经营性与行政管理性相结合。如前所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因此,纠纷发生时应当首先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寻求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陈丹,刘贤君,刘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否提供加油站服务[J].人民司法,2011,(20):089-092

[2]罗幸存.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J].中国公路,2011,(19):78-81

4.设计服务合同 篇四

承托方:

工程名称: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1.0 总则

2.0 项目名称

3.0 项目地点

4.0 工作范围

5.0 工作阶段

6.0 不包括在内的服务

7.0 设计收费

8.0 付款方式

9.0 工作时间

10.0 甲方责任

11.0 乙方责任

12.0 乙方帐号

13.0 其它事宜

14.0 合同签署

1.0总则

甲方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约定如下条款,供双方严格遵守。

2.0项目名称

深圳市 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为本项目)。 3.0项目地点

深圳市

4.0工作范围

室内装饰设计方案及其施工图集以及施工过程跟进

5.0工作阶段

5.1 第一阶段:平面方案设计

根据客户提出之意见、需要、特别之设施及建筑环境,来设计及分布平面空间以及其他设施的

摆放。

5.2 第二阶段:初步设计以及主要空间效果图设计阶段

5.3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5.4 第四阶段:施工过程跟进

6.0不包括在内的服务

6.1将由建筑师和其他顾问完成的所有部分;

6.2与工作范围内以外的任何范畴有关的设计或咨询;

6.3与本花园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磋商,或为取得批准许可证相关手续。

6.4工地或工程图样、钢筋混凝土的计算、一般结构工程、上下水管道、电梯、所有机械服务,音响计算设计等。

6.5所有水电空调消防及环保的施工报建图均由专业施工单位绘制。

6.6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配电图。

6.7厨房设备的设计和规格

6.8消防设施的设计

6.9空调设备的设计

6.10园林设计

6.11商标设计

6.12噪音消引声学设计

6.13专案工程管理

6.14艺术品及雕塑品

6.15其他:

7.0设计收费

7.1设计费用按根据双方公平、公正地协商达成的协议,本项目的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写: 元整)。元(大

7.2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项目的设计费用为人民币¥: 元/张。

7.3备注(补充):

8.0付款方式

8.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乙方作为设计启动资金,可作为设计费用。

8.2、工程乙方承包,余下设计费双方协商而定。

8.3、工程乙方不承包,余下设计费按本项目开始进行效果图设计阶段时,甲方付乙方总设计费的60%,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8.3.1乙方第一次交付本工程施工图纸时,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40%,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 )。

8.4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产生增加项目的设计费用,甲方必须在乙方交付施工图纸时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具体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附于本合同后面。

9.0工作时间

9.1合同签订后,由双方讨论拟写出符合甲方工作需要的工作计划,按计划分步开展工作。

9.2设计周期:装饰设计周期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总周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及收到设计费定金之日起计,至完成本合同并结清余款止。

9.3设计进度:本合同经双方共同签订生效后 天(即 年 月 日)内完成装饰方案设计。 10.0甲方责任

10.1甲方应及时提供给乙方设计所需的资料;

10.2甲方应为乙方设计人员赶现场工地提供方便;

10.3甲方应按合同付款。如付款延期,则设计进度顺延;

10.4甲方有特殊情况,须终止设计,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并付乙方已完成部分费用。

11.0乙方责任

11.1乙方应按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装饰设计施工图二套;

11.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设计周期要求完成设计,及时向甲方提供应提交的设计图纸;

11.3乙方应负责施工中的设计配合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协助甲方进行施工验收; 11.4乙方为甲方保存该项设计图纸的版权,只供甲方作为指定的工程施工之用,不得变为其它用途。 12.0乙方帐号

5.规划技术服务合同 篇五

建设单位(甲方)

服务单位(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人:

人:

址:

址:

话:

话:

期:

期:

规划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

服务单位:

签订日期:

建设单位(甲方)

服务单位(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的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编号 提交日期 备注 1 总平面规划图 1

电子件 2 建筑方案图 2

电子件 3 现状地形及周边建筑测量数据 3

电子件/纸质 4 规划设计条件 4

纸质 5 控规用地规划图 5

电子件 6 其他规划技术规定 6

纸质

二、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技术成果:

2份。(成果包括:经济技术指标审核)三、本合同规划技术服务内容及服务收费,经双方协商实收费为: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交所需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对甲方的工程项目提供规划技术服务,乙方所做的技术服务成果仅对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

3、建设单位变更委托的服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提交的资料有较大修改,以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增加相应费用。

4、双方签定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清费用,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所有规划技术服务成果,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成果指定范围外的其它用途,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

6.设计顾问服务合同经典 篇六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绿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就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北京绿水源中式别墅区的设计调整、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创意包装等有关事宜,与四川成都倍特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本着互利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并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北京绿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项目地点 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榆阳路4号

1.3项目描述

1.3.1 北京绿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山美地C区中式别墅项

目是由鲁能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开发的高档、低密度、生态别墅区,地处北京顺义区,南依温榆河畔、东临北京国际学校,离首都机场仅10分钟路程,其周边地区开发条件成熟、配套完善、项目内规划布局合理、品质优良、产品多样丰富,被业内人士誉为北京中央别墅区的“代表作”。

1.3.2 项目占地面积约为300亩、设计建筑面积约为13万平方米。

第二条 设计顾问、技术服务内容及工作阶段细分

2.1建筑设计的整体调整及方案修改(第一阶段)

2.1.1建筑调整方案、整体思路及意见;主要街景透视图(不少于三组),应反映出调整后独栋街景、双拼街景、联排街景、透视图可手工绘制;

2.2建筑外立面调整(第二阶段)

2.2.1每栋4个立面及1-2个剖面(共12栋)

2.2.2每栋每层平面布置图

2.2.3每栋屋面布置图

2.2.4每栋围墙门楼图

2.2.5每栋外门窗图(外装饰施工前完成)

2.2.6立面做法节点详图(外装饰施工前完成)

2.2.7组合平面、组合立面图(包括各入口处之街景组合立面和典型双拼、联排街景组合立面)

2.2.8外立面装饰选材及样品

2.2.9以上所称“栋”为项目设计之独

2.2.10提交成果:彩色图纸四套、A3图册四份,并制成幻灯片向甲方演示其设计成果,所有设计成果均提交电子版给甲方

2.3环境及园林景观设计(第三阶段)

2.3.1景观方案总平面图

2.3.2景观方案局部效果图

2.3.3景观分析图(景区分布、功能设置、空间及场所分析)

2.3.4重要区域景观方案设计图及每种户型的两种庭院布置设计图(平面、立面等)

2.3.5主要景点透视图

2.3.6园林小品示意图

2.3.7立意构思、重要植被选材和成长性说明

2.3.8水系分布图

2.3.9园林景观照明设计图

2.3.10园林景观施工放线图、种植图、铺装图材料及饰面施工图

2.3.11提交成果:彩色图纸四套、A3图册四份,并制成幻灯片向甲方演示其设计成果,所有设计成果均提交电子版给甲方

2.4样板区及样板间的室内外设计、家居陈设(第四阶段)

2.4.1六个户型样板间的设计

a) 各空间平面设计图及立面图

b) 家居布置

c) 厨卫有关设备、家具的选型

d) 地面装饰装修图

e) 吊顶设计图

f) 灯泡照明设计及电位图

g) 材料说明及样块

h) 色彩选择及设计

i) 家具及配饰的选型

j) 各户型出入口内外装饰设计

k) 主要空间的色彩效果图

l) 协助甲方对设计方案进行装修造价估算

m) 室内各立面图及详图、装修节点大厦样图

2.4.2样板区设计

a) 样板区放大平面图

b) 样板区街区园林景观、绿植、建筑小品、设施布放、照明设计图

c) 样板区整体效果图

d) 样板区中式文化包装展示方案

2.5施工技术服务(第五阶段)

2.5.1为使乙方的设计成果得到更好的实现,乙方有义务对其设计成果在实施过程中全面监控,并及时与甲方交流沟通,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2.5.2施工过程中的设计监控和现场创作:乙方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协调自己的设计成果与其他专业设计冲突问题,并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完善自己的创作成果;

2.5.3施工过程中材料、色彩和质感的选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程承包方或其他甲方指定的分包方对建筑材料(主要装饰材料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工程观感效果的材料)的选择,并以一个有经验的设计师的身份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2.5.4施工各工种的协调配合:乙方应委派有经验的项目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妥善协调甲方及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各工种的协调作业和配合问题;

2.5.5提供施工中的技术服务:鉴于乙方所提出的设计成果拥有较多的仿古建筑元素,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2.5.6成本控制:乙方应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一些主要装饰材料的消耗量进行控制,并就所选材料的产品说明和价格信息及时与甲方交流沟通,以便甲方控制成本;

2.5.7质量控制:乙方应委派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以便设计成果更好地得到实现;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费用及支付方式

3.1.1本合同价款为:小写(人民币)2,800,000元 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

3.1.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理解为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设计费、咨询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差旅、住宿、交通及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等。 固定总价为包干总价,不再进行调整;

3.1.3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分阶段支付给乙方相应的顾问费用,甲方按下表各阶段支付乙方相应费用的前提是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初审修改调整后,并达到甲方满意后。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以下相关资料和文件

4.1全套施工图的电子文件

4.2项目建筑效果图

4.3甲方项目施工组织进度说明

第五条 服务与承诺

5.1乙方承诺由何亚雄本人亲自担任项目设计顾问与技术服务的总负责人,全程负责本项目的设计顾问与技术服务工作,亲自担任主要设计工作;乙方同时组建优秀的、有经验的设计师成立设计小组,专职负责本合同约定的有关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

5.2乙方应保证总设计师每月配合甲方在现场工作不少于7天,并全过程负责样板区和样板间的设计和施工服务工作;

5.3乙方应派3-4名技术人员驻施工现场指导工作,甲方提供相应的办公便利条件;

5.4乙方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成果和相关资料、图片为产品推广、营销服务。乙方保证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和相关资料、图片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第三方索赔,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5.5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其向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在未来三年内不得完全或相似用于北京顺义区市场除本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

第六条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6.1 乙方在某一阶段的设计成果不能令甲方满意,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6.2 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进度和阶段工作量,合理支付给乙方费用;

6.3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关的用,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承揽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6.4 乙方应按本合同条款之第三条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高效、优质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及任务,乙方每延误提交相关成果一日,甲方可扣除总价款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因乙方施工过程中的监控不力原因造成实际产品的效果和设计成果存在较大误差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或扣减合同价款作为甲方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其他

7.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甲方提交的设计任务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和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十条 合同份数

10.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10.2本合同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 方:北京绿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盖 章:

法人代表:

签 字:

乙 方:四川成都倍特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盖 章:

法人代表:

7.规划设计服务合同范本 篇七

关键词:环境污染,合同环境服务,ESC,风险,层次分析法

合同环境服务 (Environment Service Contract, 简称ESC) 是基于市场的一种环保新机制。ESC的特点是选择外部专业公司提供的综合性环境服务并且以服务前后的环境效果差来计费, 环境需求方获得了既定的环境效果, 才付费给治理企业 (环境服务公司) , 是一种典型的“按效果付费”模式。ESC的需求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排污企业;第二类为政府部门, 将辖区内的环境责任集中起来, 再由政府出面集中采购环境服务。这两类需求主体以合同或契约的方式, 向专门提供环境服务的责任主体即环境服务公司 (Environment Service Corporation, 简称ESCo) 采购明确的环境服务并以环境效果支付相应的费用。

当前, 环境管理正逐步从单项指标控制向综合解决方案转变, 环境服务是环境保护发展的高级形态和方向。环保部2011年4月5日出台的《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制定综合环境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 在工业园区、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 积极探索合同环境服务等新型环境服务模式”。国务院2011年10月20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着重发展环境服务业”。

1 合同环境服务的运作流程

目前, 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 因此在实施ESC项目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应该承担组织和管理的责任。地方政府应对本地区的公众进行有效地宣传和组织, 并由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环境服务需求方参与ESC项目。如果当地存在大型排污企业, 也可由排污企业独立成为环境服务需求方;或由排污企业和政府组成共同环境服务需求方。环境需求方与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确定本地区的ESC项目要求,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服务公司, 然后由三方共同对环境效果目标、项目设计、项目监理、项目运营和交接等方案进行确认并签订环境服务合同, 环境服务公司完成融资后开始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期满后, 项目所有权、收益权连同全部设施移交给环境服务需求方。ESC项目运作示意图如图1所示。

在项目合同期内, 环境服务公司拥有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和环境效益分享权, 提供全方位的环境服务, 承担全部项目成本。随着建设项目的逐步实施, 环境效益开始体现:当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提高、产出增长、外来投资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国家环境补贴和奖励等。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所获得的环境效益, 由环境需求方和环境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共享。项目期满后, 环境服务需求方独享环境效益。

2 合同环境服务的运作模式

2.1 环境效益分享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由环境服务公司出资修建环境改善设施并提供全部软硬件支持, 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达到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在全部合同期内, 环境服务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享环境效益, 以补偿项目成本和获取项目利润。这种模式类似于“融资租赁”, 特别适用于前期缺乏资金而后期环境效益明显的地区, 例如有开发区建设规划或特色产业规划的地区;在市政环保项目中也大有可为, 例如市政污水处理项目。

2.2 环境质量保证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由环境服务公司做出环境质量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各个时期, 项目的实际环境质量要不低于合同保证的目标值。如果低于目标值, 环境服务公司必须进行补偿;一旦高于目标值, 环境服务公司即参与相应的环境效益分配。这种模式适用于环境质量容易确认, 并且需求方成分简单的项目, 例如工业企业的排污治理项目。

2.3 环境服务托管型

环境服务需求方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环境服务项目合同, 确定享受环境服务的方式和价格。在项目投入运营后, 环境服务公司按照约定的服务价格向环境服务需求方直接收费。这种模式也可以当作“环保物业管理”, 适用于排污方明确并能稳定收费的项目, 例如工业园区环保项目、实施了物业化管理的社区环保项目。

3 合同环境服务的风险因素

合同环境服务包括项目评估、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各产业单元, 项目时间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合同环境服务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方面。

3.1 外部环境风险

(1) 政策风险:

ESC具有明显的政策驱动型特征, 但是ESC在我国还刚刚起步, 相关的政策细节还是一片空白。同时, 未来不断完善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如环保法、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等的颁布实施, 都可能对ESC项目带来风险。

(2) 经济环境风险:

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利率、汇率等宏观经济因素将对项目带来巨大影响, 这些因素会引起市场需求、运营成本、融资成本、环境要素价格和资源价格等的波动。

(3) 社会环境风险:

ESC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能产生的社会环境风险, 例如:项目征地带来的拆迁安置问题, 项目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与互信问题, 项目可能涉及的宗教与文化冲突问题等。

3.2 财务风险

(1) 融资风险:

ESC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和运营的周期长, 往往需要通过融资获得可靠的资金支持, 但是融资的来源、规模、偿还方式以及融资方的合作能力都会对项目产生影响。

(2) 收入风险:

环境服务公司 (ESCo) 能否及时地从项目获得收入回报, 是项目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因素。事实上, 无论是从地方政府收费, 还是从排污企业收费, 或是从居民收费, 都存在现实的风险。

3.3 组织管理风险

(1) 技术风险:

项目所使用的环保技术能否实现预期的技术和经济指标;原技术能否顺利升级已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环保标准变化或应对新技术的出现等。

(2) 决策风险:

项目管理者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否始终进行科学合理地决策, 一旦出现失误, 就可能对项目产生危害。

(3) 合作风险:

ESC项目中, 环境需求方、ESCo、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乃至周边公众都必须充分的合作, 才能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合同环境服务风险指标权重分析

对合同环境服务的风险因素进行标注, 如图2所示:

层次分析法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AHP,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国运筹学家托马斯·塞蒂 (T.L.Saaty) 正式提出。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应用这种方法时, 首先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求, 提出一个总的目标。然后将问题按层次分解, 对同一个层次内的各因素进行两两比较确定出相对于上一层目标的各自的权系数。这样层层分析下去, 直到最后一层, 即可给出所有因素相对于总目标而言的按重要性程度的一个排序。

隶属于指标 A的指标Bj (j=1, 2 … n) 的判断矩阵为B= (bij) n X n, i, j=1, 2…n.bij表示在隶属于A的诸指标中, 指标i与指标j相比的重要程度, 采用 Saaty提出的 1~9比率标度法。文章采用专家打分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相关专家的评判、打分, 最后综合汇总并通过yaahp软件计算出各判断矩阵及各项指标的权重、合成权重, 分别见表1~表4, 总排序CR=0.037<0.1, 通过一致性检验。

从表1~表4可以看出, 8个主要影响指标由大到小排序为 :合作风险C8、收入风险C5、技术风险C6、经济环境风险C2、融资风险C4、决策风险C7、社会环境风险C3、政策风险C1。上述分析说明, 若要降低ESC项目风险,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激励和惩罚手段以促进参与各方的全力合作, 并可在担保和保险机制上进行创新, 以确保项目获得稳定的预期收入, 以维持项目的正常运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1]36号) [EB/OL]. (2011-04-05) .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104/t20110414_209193.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 [EB/OL]. (2011-10-20) .http://www.gov.cn/zwgk/2011-10/20/content_1974306.htm.

[3]王勇.基于合同环境服务的我国农村环境管理创新研究[J].时代经贸, 2012, (4) .

8.规划设计服务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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