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养老风险

2024-09-14

机构养老风险(精选8篇)

1.机构养老风险 篇一

养老机构运营中老人的安全风险防范

人口老龄化,是指某地区某段时间内总人口中老年人口比例增长的动态过程。联合国认为,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据2010年第6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且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加上生活水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口寿命日益延长,到目前老年人口已接近1.41亿,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因此,国家十分重视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各省市的养老机构也都建立发展起来,但是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质量的保证;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缺陷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老人的安全问题。

老人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意外事故风险,二是心理健康问题,三是其他事故意外风险。其中意外事故风险发生的几率是比较高的,有烫伤、烧伤、噎食、窒息、自杀、自伤、突发疾病、走失等等,在这些风险中发生原因大部分会涉及到护理员的专业性以及设备设施的完善性上。对于心理健康问题就涉及到一些抑郁症老人、孤寡老人或有不孝子女的老人。其他是指一些我们无法预测到的灾害,如火灾,地震等等。养老院的老人又分为三类,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每类老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与风险类别也有不同,抓住各类老人发生事故事件的差异性,对老人安全风险进行防范,将更好保障老人的安全。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下以上三类风险的具体情况以及不同类型老人防范的重点与区别。

一、意外事故风险

“意外”是指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所发生的、未曾预料的突发性事件,常导致老人躯体和精神伤害,包括老人走失、摔跤、骨折、猝死等方面。高龄老人的身体特殊性决定其成为意外伤害事件的多发主体;有些发生事故的老人家属在不了解具体过程的情况下就向养老机构索赔甚至讹诈。因此养老机构对于意外事故的方方面面都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我们列举出一些养老机构老人安全风险问题。

1.摔倒、滑倒等

自理老人是指肢体健全、日常生活不依赖他人护理、能够自己完成每日的生活所需的老年人。但是这些老年人因为生理机能下降,又没有护理人员的看护,所以他们是这类风险事故的多发人群,同时此类风险也是养老院的多发风险,如何很好的规避这方面问题,对养老机构以及老人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求保洁人员在清扫走廊卫生时要认真且时刻注意地上是否有水,特别应该注意卫生间的地板防滑以及安全扶手等设施以防老人走过摔倒;其次,地板的选材应选择防滑程度较高的地板,降低发生摔倒,滑倒类意外的风险。最后,在走廊、楼道拐角处及老人常活动的地方都要安装摄像头,能时刻观测老人行动又能够还原意外发生时的场景。保证老人发生危险能及时发现得到帮助的同时,也能记录事发情况,保证养老机构利益。

介助老人,指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他们发生摔倒、滑倒的可能性比较低。无障碍设施的完善是保证介助老人安全的基础。

介护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对于这种老人,护理员会全程看护,所以基本不会发生。2.饮食安全

老人因为年龄的原因,身体机能下降,咀嚼与消化能力越来越差,过硬或过大的食物容易引发老人噎食,不消化,导致老人发生危险。因此对于饮食的安全预防,养老机构应尽量做易消化、易咀嚼的食物作为老人的日常饮食,最好以流食为主。如果养老机构有条件,也可以配备专门的营养师为老人进行每日的配餐,增加营养,提高老人身体机能,减少风险的发生。

对于此类的意外风险,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都是高概率发生群体,所有老人都应该注意。其中发生的概率介护老人最高,其次是介助老人,最后是自理老人。因为介护老人需要护理员帮助进行进食,如果护理员操作不当很容易导致发生进食危险,所以风险最高。除了上述所说的解决方法外,对自理员的培训与训练也是预防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3.基础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意外

意外有可能也是建筑设施造成的。加强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完善,是对老人安全问题解决与防范的根本要求。住房的基础设施,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餐厅的基础设施等等,都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首先是住房基础设施,包括床位,求助器等设施;首先是床,对于每一个床位都要安装以下设施:床的侧面设计一个可调的栏板以防老人摔到床下;在老人床头处安装求助装置,最好是拉绳式,能方便老人使用,老人发生意外时可以及时求助;这些基础实施对于三类老人来说都是必需的。公共区域的基础设施,例如洗浴间,厕所等地方的安全措施。洗浴间应该有完善的洗澡设备,特别是专业的洗澡设备,对于介助老人与介护老人的需求十分大,不仅能保证老人的洗浴安全,同时也方便了老人。对于厕所,厕所的地砖应该是防滑的,地面有一定倾斜度,方便排水,防止积水,残障老人专用马桶都是老人的安全保障;对于餐厅,老人吃饭以及日常用到的桌子应该是无棱角的,以防磕伤;保持地面平整,消除门槛,不设地面障碍;各种设施都应该有扶手的设计;既要注重实用性,又要注重安全性;这些都是保障老人三类老人安全生活的基础,也是必不可少的设施,养老院对此应该给予重视,加大设施方面的投入。

对于老人发生意外事故风险,护理员要承担的责任是很大的。举一个服务人员护理不当的例子,一个护理员给一个不自理的老人洗澡,放在浴缸里面就走一小会,老人就把浴缸的热水龙头开了,烫伤以后并发症出来就死了。这个护理员当然没想到老人会打开水龙头,况且这个温度的水年轻人不见得会烫伤,但是老年人的皮肤非常薄,对温度的感受和我们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护理员要有专业的护理知识以及风险意识,尽量在为老人服务的时候不要分心,因为你想象不到你不在的时候老人会发生什么危险。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护理员对于老人更安全、更快乐地生活在养老院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养老院在招聘护理员时,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1、对待老人要有爱心、耐心,工作要细心,有责任心,不得虐待辱骂老人,平等的对待每一位老人

2、要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没有证书的,看其品质良好可在上岗前对其进行培训。

3、有良好的仪容仪表,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

4、吃苦耐劳、要有奉献精神,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要忠诚于它、于老人、于养老院。

二、心理健康问题

老年心理健康是指个体内部心理过程和谐一致,与外部环境良好一致的状态,具体表现为:认知功能正常、情绪积极稳定、自我评价相当、人际交往和谐、适应能力良好。在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自身衰老以及后天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其具体表现为黄昏心理(即心理空虚问题)、心理自卑、安全感缺失等。对于一些介护老人来说,每天就是躺在床上,日常生活的一切都是在床上,不能随时下床再加上子女不常来看望,他们的精神世界空虚。因此,老年人容易患上抑郁症,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生命质量,也使老年人的躯体疾病病情加重和慢性化。对介护老人进行定期的户外活动,避免长时间呆在房屋,造成心理疾病。中国自杀率最高的人群是老年人,每年至少有10万55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杀死亡,占每年自杀人群的36%。也就是说,每3个自杀的人中就有1个是老年人。目前,自杀已经成为我国老年人死亡的第十位原因。而在自杀死亡的老年人中,95%的老年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其中40%~75%有明显的精神抑郁。老年抑郁症不仅给病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还带来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对于介助老人的心理问题是最应该被重视的。介助老人因为身体有障碍,加上心理有一定的自卑感,思想封闭,逃避与人交流。所以,护理员应该多与老人交流谈心,组织养老院老人联谊活动,加强室外活动,将有助于介助老人的交流,加强老人之间的活动,保持老人接受事物的思想,对于老人良好心理状态的保持是十分有效的。

对于自理老人的心理安全问题,相比于介助老人与介护老人来说,他们心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因为自理老人能自助完成日常事情,他们喜欢于人交流,并且乐于参与养老院的活动。所以养老院应注意的就是,多注意老人文体活动的举办,丰富老人的生活,也有利于老人交流,保持乐观。

另外在预防措施上,我们可以对自理老人进行分区管理,对不同教育,工种,兴趣的老人人更加细分,对有相同兴趣,爱好,社会层次相同的人安排在一个区域,这将更有利于老人交流,保持老人心态。

还有一种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在我们参观大连工人养老院中了解到,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是单独住在一栋楼里且有护理人员看护的。我们进去后,老人们看到我们都很开心,护理员与他们亲密的聊着,很是温暖;在我眼里,他们像小孩子一样,要记住门上的布娃娃来记住自己的房间,感觉他们很快乐的生活着。在参观的过程中,有一个老人一直在给我们唱歌、跳舞,我们对她来说很是稀奇,像弟弟妹妹一样,走时跟我们告别,依依不舍,让我们再来看她。其实我觉得,与其躺在床上受人照顾,不如每一天傻傻的生活着,没有烦恼的好。养老院对于这种老人,会定期的带他们出去散心,安排护理人员陪他们聊天。

对于这些有心理健康问题的老人,养老院应该做出积极的应对措施。首先,完善养老院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设备以及各种娱乐设施,定期检查其安全性;老人在活动的时候,最好安排一到两个护理员陪同,以防发生意外。然后,定期举行书法、绘画大赛,丰富老人的业余生活,让他们在活动中彼此欣赏、夸赞,以促进融洽气氛。其次,在天气好的时候可以将护理老人推到外面晒晒太阳,让他们聚在一起聊聊年轻时候的事,彼此熟络,心情会更加舒畅。最后,要大力营造老年心理保健的无障碍环境,及早在全社会构建并启动老年心理无障碍工程。所谓“老年心理无障碍工程”,就是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爱和尊敬老年人,处处都有敬老助老的良好设施,确实使老年人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社区,无论走到何处何地,都能感受到人格的尊严和独立,都能无忧无虑,心情舒畅地安享晚年。

三、法律制度完善

养老院中的老人的安全事故不仅给老人、老人家属,也给养老院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有时受限,养老院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养老院的利益就收到了很大的损害,所以国家应该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对养老院及老人的权责规范清楚明了,以防社会混乱。政府部门也要严格审批,不能让条件不完全具备且存在风险的机构留下安全隐患。同时,养老机构也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去经营和提供服务,才能有效地规避一些不必要的养老纠纷。

还有一个案例,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规律,于2010年1月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托养。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而未陪同搀扶。期间,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这个案例就说明了护理人员的责任感及专业性问题。作为一名护理人员,你应该本着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心态,有耐心、细心的照顾好老人,但是这名护理人员却在上班期间看电视,不理会老人的求助以致老人摔倒,这种不专业的护理员在养老院的人员招聘中应该尽量避免。

提纲:

内容摘要:主要写这篇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机构中老人的类型

二、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老人的意外事故风险类型

1、饮食风险

2、肢体风险

三、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分析

1、看护不当

2、设施不周全

3、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

四、对策

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看护人员的培训

3、丰富老人的业余生活

2.机构养老风险 篇二

1.1 公办养老机构占绝对主导地位, 民办机构尚属凤毛麟角

大丰养老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公办敬老院;二是公办福利院;三是近几年新发展的民办养老机构。目前, 大丰已运营的养老机构21家, 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8家 (敬老院17家, 福利院1家) , 占比85.8%;民办养老机构3家, 占比14.2%。养老机构运营床位1600张左右, 其中:公办床位1300张左右 (敬老院床位1050张左右、福利院250张不到) , 占比为81.3%;民办养老院300张左右, 占比为18.7%。

1.2 机构养老以政府福利为主, 居民自费极少

从调查的养老机构和民政部门了解到, 公办敬老院的职能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五保”老人;福利院的职能主要服务对象是城镇“三无”老人 (无收入、无子女、无劳动能力) , 这部分人员养老经费都是由政府部门直接划拨。目前大丰敬老院收养的老人95%是“五保”老人, 由此可知由居民自己出钱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只占极少部分。

2 社会养老存在问题

2.1 养老设施环境滞后

调查的4家养老机构都是配套服务设施少、规模小、各方面服务条件相对有限, 其中3家是利用老旧房屋改建的。特别是没有专门的医疗室和专职医生, 虽然有1家反映有, 但其医疗室不在院内, 而是将相邻的村医疗室作为院医疗室。4家机构中, 只有1家有空调、网络;1家有吸氧机、吸痰器等简单的医疗设施, 文化娱乐条件也都非常简陋。调查交谈中, 一家机构负责人自己都说, 这样的环境只能给那些农村的、生活要求不高的老人来住, 如果我老了, 自己肯定不来。

2.2 护工人员数量少, 整体素质不高

按照国家规定, 养老机构护工与老人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而调查中4家养老机构一个护工平均要护理十几位老人。主要是因为大丰养老机构主要以公办为主, 人员数量和工资都是财政核定, 无法给予护工高收入, 护工月收入只有1千元左右, 而且护工必须要能吃苦耐劳, 大多数年轻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的不愿意从事这个行业。4家养老机构中, 护工的受教育程度平均在初中以下, 而且以50岁以上的农村中年妇女为主。虽然大部分护工取得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但目前这种资格的获取都是通过简单的培训, 很少针对进行培训急救、护理等养老机构护工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2.3 社会养老机构总体规模偏小

根据江苏省“十二五”规划要求, “十二五”末机构养老床位数要达到老年人人数的30‰以上。目前, 大丰60岁以上老人14.1万人, 按“十二五”规划要求, 期末机构养老床位要达到4200张左右, 而大丰现已运营床位只有1600张左右, 占比38.1%, 规模还较小, 需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2.4 社会养老意识不足

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第一代父母, 正开始跨入老年时代, 他们子女组成的家庭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小孩, 而且还要面临4个老人的养老, 根本就没有时间及精力照顾老人, 老人养老成为重要社会问题。调查中发现许多老人仍然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 到机构养老怕受到别人笑话, 从观念上更愿意在家中接受子女养老。50名40岁以上调查者中, 明确愿意到养老院养老的只有6人, 占比12.0%。

3 发展社会养老事业相关建议

3.1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解决了人才问题, 才能提高护理质量。照顾老人不仅需要给他们吃饱、穿暖, 而且能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营养搭配、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各大中高院校应开设针对老年人护理的专业, 培养护理老人的高级综合型人才。

3.2 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收费的监管。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确保服务与收费成正比。二是安全监管。在调查中养老机构负责人也反映, 老人的安全问题是目前最担心的。对机构的消防、安全措施等要进行正常监管。三是资质监管。要对人员资质、数量、必要设施等方面严格把关。四是矛盾纠纷调解。设立政府仲裁机构, 对养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3.3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

调查中, 民政主管部门和民办养老机构负责人都反映, 申请办理养老机构最难的就是土地问题无法解决, 有钱想投资都没办法。政府应在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养老投入中, 加大政策性支持力度。开办初期, 在土地、税收、水电费、资金上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

3.4 公办养老机构推向市场化经营

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模式落后, 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 用人和资金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护理质量好坏也没根本区别。调查中2家公办敬老院负责人都反映, 护工人员紧缺、工资低, 但由于编制和工资都是核定好的, 没有自主权。而且管理人员都是政府安排的, 不管是否需要, 是否适合, 自己都没有发言权, 也有个别的管理人员为镇安排到敬老院养老的部门干部。如果走市场化经营模式, 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地区收养“五保”、“三无”老人, 政府安排补贴经费, 只按人员数量, 而不要过问人员地区, 让竞争提高质量, 这样该用什么样的人, 给多少工资由机构自己决定。

3.5 加大社会养老宣传理念

3.机构养老风险 篇三

关键词:民间资本;养老机构;投资

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日益增长的养老机构和服务的需求,给增长速度迅猛的民间资本合理正规的投资渠道。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市场的目的在于对于高额投资利润的追求,但目前就我国民资养老是一种逐渐兴起发展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其性质更偏重于辅助政府的公办养老机构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民资养老机构在我国的养老市场服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带来老年人口比例的逐年提高,如何缓解老龄社会所带来的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稳定发展中的特别重要的问题。从调查显示来看,九十年代以前,在我国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几乎没有,但是从1995年开始,作为新进的社会力量的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逐渐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而后一段时期,国家出台许多支持民间资本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举措,尤其是在2013年8月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任务和措施中指出:“办好养老服务业,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打开政策大门,激发各类主体活力,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这一决定给民间资本对养老机构投资的方向更加明确和坚定。在我国当的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部门依然为主导、民间资本只是有限参与,所以我国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业的实际投入资金量所占的份额比例较低,经营的体规模偏小,养老保障服务水平偏低。而我国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业的社会需求对市场的要求迫切。通过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到我国的养老服务业,在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帮助金融领域规范民间资本经营行为外,还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减轻政府对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共财政负担同时,实现满足日益扩大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因此,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会使更多的社会资源为养老服务的建设服务,促进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更是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肯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重大成绩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在目前我国的民间资本投资的养老机构发展中还面临不可忽视的的各种风险。

(一)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性质定位不明确,带来的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的民间投资养老机构性质有两种,即在工商系统注册的企业性质和在民政系统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保障责任相同,但享受的待遇和接受的管辖也存在很大差异。产生这样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对民间投资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不够明朗。在民政系统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民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管辖,在可以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放弃民间资本的盈利目的,即使是股份制也没有红利的分配权,并且一旦投资,民资养老机构的资产将属于社会性质,而且出现当经营问题时,投资者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工商系统注册的企业性质的民资养老机构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管辖,可以追求盈利性,但是却无法享受任何如使用场地的低价土地租用或经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这种政策不明朗导致的性质定位不明确,使得更多的民间资本宁愿选择观望而不愿意冒然进入市场。加上目前民资养老机构的政策缺失,没有明确的对于申请兴办民资养老机构的规划和严格的准入政策,从而使一些不具资质的企业进入养老行业为日后经营得风险埋下隐患。

(二)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融资渠道受限,带来的投资风险

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护理及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综合性专业服务机构,因此,老龄化压力下的我国养老机构建设前期的投入非常大,才能够实现成为老龄服务事业重要载体的目的。但养老机构的资金回报期限长,而且相对于其他投资行业回报率也比较低。有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的持有者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满怀对我国老龄事业的热情和对养老市场需求的看好,没有经过充分科学地市场调研论证,自筹资金投资或扩建养老机构,最后由于经营利润回收缓慢低效,陷入资金周转的困难。由于我国目前的民资养老机构完全依靠民间资本的自身资金运营,急需其他资金的参与支持,缺乏其他有效的融资手段,即使可以实现从银行或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贷款筹资, 但资信的顾虑和利率的变化都给民资养老服务机构带来严重的债务负担,,影响民资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入不敷出,经营困难陷入了困境,引起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投资风险增加。

(三)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因管理服务缺失,带来的技术风险

目前,由于民间资本投资的养老机构管理部门无法统一,一般受民政部门和老龄委的双重管理,但是没有专门行业组织制定独立的行业标准及管理规范。再加上很多民资养老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只是简单的套用其他行业服务模式,致使现在的很多民资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就像是老年宾馆或老年医院式公寓机构,这与我国养老群体的需求极不相适应。因为这种管理服务的缺失导致的民资养老机构经营上的技术风险,导致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容易与服务的老人或家属发生纠纷。发生服务纠纷,很多入住的老人,并没有配备专门护理人员,缺乏管理规范的民资养老机构无论在提供的硬件配备还是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都无法实现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护理及精神慰藉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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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的缺失,给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直以来,民间资本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日常经营中时常都会遭遇服务对象对其的法律及案件诉讼这种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都是因为在老人入住时所签订的合约规定的双方权责约定不清、不明。类似的纠纷使得原本在社会公众心中信用和地位不高的民间资本养老机构要面对更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但会增加民资养老机构的支出成本,还给民资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不便,同时严重影响民资养老机构的形象口碑,社会负面影响难于去除。

三、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经营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从政府政策制定完善角度,防范民资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

尽快给民资养老保险机构合理的社会定位,从申请准入到日常管理和监督都要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服务,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提供和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政策实施细则。通过制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的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的促进民间资本申办养老服务机构进入市场的有序性,逐步实现由社会资本成立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养老机构,改变原来传统依附于政府的公办养老院的状态。一定要尽快制定详细的养老服务产业的行业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通过专门机构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监督,规范民资养老机构的经营,促进鼓励民间资本针对不同老年类型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扩大养老服务的种类,增强服务的专业性。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当无旁贷地成为社会化养老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如土地划拨、能源费用减免等方式,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实现加大对民间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的目的。在合理定位民资养老机构后,继续为其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或租用费用的减免或优惠,在税收政策上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也可以通过对民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提供床位、岗位、开办年限补贴等方式,起到鼓励民间资本进人养老行业,促进养老行业创建方式多样化的作用。积极主张构建起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另外,还可以继续积极鼓励采取曾经试用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多种方式,通过合作模式或协助方式解决公办福利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不足等实际问题,实现降低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成本投入起到兴办民资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鼓励并遵循市场规律投资

从民间资本对养老机构的投资筹资开始,适当的为民资持有申办者创建申请贷款的良好环境和信用支持。需要政府尽快出台并落实相关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利用多渠道引进扩大投资资本的资金来源,也可以通过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在投融资和信贷扶持政策方面,拓宽民营养老机构的融资渠道。另外,从民间资本持有者角度,应当提醒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事业,严格遵循经济规律,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划规模扩张投入较大,需要投资者不但了解国家对该产业的各项法规政策,还要对行业标准、行业受益进行全面分析调研,谨慎投资,在充分了解养老群体的实际需求和该群体的实际费用承受能力后,多方咨询论证,才能结合自身资金情况,选择是否投资,如何投资经营,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合法经营的服务创新。

(三)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准则,规范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经营

不论是从民间资本投资准入还是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身份定位上,法律法规的缺失都是致命的缺失。可以尝试通过建立法规明确 养老机构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机构的身份,坚持以养老服务对象为本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谐统一发展,避免民间资本盲目的追求盈利的同时给通过法规帮助民资养老机构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在与养老服务对象之间产生纠纷时应有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政府协助对民资养老机构提供定期的法律援助,为投资养老机构的申请人提供经营、合同制订和履行方面的咨询讲解服务,将各种有可能牵涉到的法律问题程序化并规范化。尽量在与入住的养老服务老人签订入院合同前进行积极的家属或本人沟通,尽量减少由于沟通错位误解带来的法律风险。

(四)提升民资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提供安全可靠舒适的养老环境

除了通过对新建的民资养老机构进行设施、用地等硬件方面的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监督意外,还要督促民资养老机构加强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环境设施安全和医疗服务工作人员上岗持证检查,避免突发危害事件的发生。同时一定要加大对民资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尤其是医疗护理方面的人力资源。可以通过在社会上建立养老服务和护理自愿服务者进行培训以缓解当前民资养老机构这方面人员短缺困难,或者由政府指定专业的医院医护人员定期对民资养老机构的护工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还可以效仿西方国家通过社会力量实现社会义工制度,协助民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共同完成养老服务工作。同时不要忘记一定要注意增强民资养老机构从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道德修养,努力创建温馨、舒适、安全、幸福的社会养老氛围。

结束语:总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养老服务市场需求旺盛。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快速增长壮大的民间资本正面临优势整合、资源配置整合改革给予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优惠准入机会。民间资本的金融一定会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多元化发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助解决我国迫切解决的民生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在政府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进人养老机构进行扶持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理性看待在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过程中,民资养老机构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和障碍。因此,这里探讨我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常见风险的规避问题,是希望通过对民资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规范民资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给予其合理的优惠政策和合法的权益同时,降低各种风险和损失发生的几率,尽量帮助民资养老机构的经营从风险焦虑的束缚中解脱,更专业优质地为入住老人提供优质、祥和、丰富的养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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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老机构 篇四

临猗县公安消防大队

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势必引起养老机构的需求大大增加,与此同时,这些养老机构又存在着诸多消防隐患,如建筑防火、灭火条件差,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弱等,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老年人伤亡。为此,需采取必要措施,制定专门针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对策,以创建和谐生活环境,让老年人能够在养老机构中颐养天年。

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现状

养老机构大致可以分为靠政府资源经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与完全靠自身力量经办的民办养老机构。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养老机构,都存在着一些火灾隐患,只是隐患多少及严重程度的区别。

首先,先天火灾隐患多。除了少数公办的养老机构是特别选址规划建造的,大多数养老机构的使用房屋多半为后期改造的。这些房屋有新村里老式的居民房、限制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这些建筑原本并不是按照养老机构用房来规划设计的,自然存在着一些先天隐患,比如耐火等级低,缺少疏散通道、没有设计消防用水等。而这些问题有的后天很难改正。

其次,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微利行业,但有些人却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摆到首当其冲的位臵,忽视了安全效益。在他们看来养老机构没什么火灾隐患,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火灾不会发生,只要配点灭火器应付应付检查就可以了。至于灭火器材怎么操作、遇到火灾怎么引导老人疏散就不清楚了。消防机构发现的一些问题,涉及到需要大改动的,往往因为资金的问题不愿意整改。对于他们来说,将投资放在改造消防方面无疑是打水漂。另外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高,不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为了节约成本护理人员的人手较少,尤其是晚上住宿的护理人员更少。一旦发生火灾,少数的护理人员根本来不及疏散几倍于他们人数的老人,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怎么疏散,自己的责任是什么。

再次,客观上说老年人比平常人更可能成为火灾的牺牲者。据不完全统计,养老机构的老人平均年龄在80岁左右,最大的还有百岁老人。大多数老年人虽生活能自理但应变能力变差,行动相对来说迟缓,因此他们既缺乏火灾防范能力,又缺乏火场逃生能力。尤其是体弱多病,甚至中风、瘫患、残疾等高龄老人,缺乏应有的自救和逃生本领,在大火面前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和有效逃生,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火灾发生时,有的卧床不能行走;有的行动不方便,反应迟钝;有的面对烟雾不懂做必要的呼吸防护;有的因惊慌恐惧,甚至选择跳楼等自杀性逃生手段等等。

最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往往围绕公共娱乐场所开展,对养老院的检查较少。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大多消防民警都身兼多职,未能充分行使其消防监督职能,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较少,另一方面即使开展检查也因为自身消防业务水平有限,发现不了一些火灾隐患。民政局及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人员对养老机构的检查侧重面不在消防,加之他们又缺少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使得消防安全检查作用不大。

二、养老机构的火灾特点

首先,火灾的发生有季节性特点,冬季较多。因为天气寒冷,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为了取暖室内用火用电量较多,取暖用的设备多是电热毯、电暖气和电炉、电热油汀等,这些使用不当都极易造成火灾。

其次,火灾发生的原因集中在用火用电不慎、卧床吸烟。据火灾数据分析老年人的火灾死亡原因多数可归类为这两种。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因为是群居,火灾容易被发现,发生这种火灾后,如发现及时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一旦火灾蔓延开,也因为是群居,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另外,养老院本身的电气线路老化也极易引起火灾。

再次,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易造成群死群伤。因为老年人消防逃生技能不了解,本身活动不便,应变能力差,因而发生火灾后逃生的难度系数增加。另外,有些养老机构存在着耐火等级差、缺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设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为逃生和扑救火灾造成了难度。另外养老机构人数较多,缺乏护理人员正确疏散引导,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由此可见,火灾的发生既然有其特点,我们就应当针对要害出击。

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首先,依靠政府的主导力量。第一,对于新建的养老机构。将今后养老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体系,为养老机构预留用地。可以选择一些新建的小区或者是一些闲臵不用的学校等。使之在建设开始之前按照程序申报消防审核,建筑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建成开业后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对于已存在隐患通过努力可以整改的现有的养老机构。养老事业毕竟是一项福利事业,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不但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而且要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机构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贴。这样一来,消防的整改资金就可以得到落实。一些需要较多资金整改的消防隐患可以有效改正。另外,护理人员数量可以增加酌情增加,这对消防安全服务有益处。第三,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机构。这些单位应当要取缔。但是这是一项社会事业,取缔后会有一些列社会问题,单单依靠消防部门的力量很难圆满处理好,要依靠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其次,要加强各部门的互动。第一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使他们的消防安全检查真正发挥作用。第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互通知,各部门合力一同督促整改,使得整改的效力增强。第三,必要时可以联合检查。在检查中要注意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再次,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及培训。第一,对监管部门的培训。第二,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培训。消防部门或其它监管部门要主动深入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最好采取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他们易于接受。第三,对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养老机构的经营人员应当时时灌输消防安全重要性,使其不放松消防安全这根弦,能够主动加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付诸于实施。比如说在管理老年人方面,要提醒他们用火用电要注意,不能卧床吸烟等等。要将消防安全巡查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消防设施要常检查常保养,对于疏散通道要经常检查确保一直畅通。对于聘请的护理人员,要对他们进行上岗培训,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5.养老机构的政策 篇五

7月21日在京举行的2014年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获悉,目前全国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493.7万,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4.4张。

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在推动老龄事业快速发展方面呈现七大亮点,具体表现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速度加快,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日趋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成效明显,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社部等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了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标准化、无障碍环境创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各地全面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普遍开展了地方法规修订工作。

6.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本)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11月

—1—GF-2016-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2—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3—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4—

通 用 条 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1.2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1.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6—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1.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2.3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7—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 —8— 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9—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日内不改正的;(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

—11— 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 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 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 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13.2.4 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13—(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6)房间、设备物品表(7)公共设施、设备表(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14—

专 用 条 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 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8.5 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15—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日内不改正的;(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16—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 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 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17—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7.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创新模式研究 篇七

为更清楚地了解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的现状, 我们课题组在2014年7月至8月期间, 采取多阶段抽样的方法, 先抽取南通30家养老机构, 再按照机构规模, 分别从机构里抽取若干位入住的老人共301位, 作为样本, 通过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表, 实地走访, 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全部回收, 问卷有效率达100%, 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相应提出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创新模式, 以期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

一、“养医结合”模式的概念

“养医结合”可视为“整合照料” (integrated care for elders) 的一个子概念, 强调老年照护中的医疗和照护两方面, 并将医疗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主要面向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及绝症晚期老人失能老人。区别于传统照护养老服务, 不仅包括日常起居、文化娱乐、精神心理等服务, 更重要的是包括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检查、疾病诊治、临终关怀等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养医结合”中的医疗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 不是简单打针吃药的医疗服务, 而是应达到一级医院及以上的医疗水平, 要具备健全的科室和诊疗项目, 硬件上有足够空间、房屋设施和相当水平的医疗器械, 软件上有足够具备资格的、受过专业训练的医师、护士。

二、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模式的必要性

1. 老龄化形势严峻, 高龄化程度严重

南通早在1982年, 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这比江苏省提早4年, 比全国提前17年。截至2014年6月, 南通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194万, 占户籍总人口四分之一以上,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32万, 其中空巢老人已近98万, 占老年人口半数以上。这些远远高于江苏省及全国平均水平。且南通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呈持续加速态势。预测到2030年, 南通老年人口将达到最高峰为282万, 即平均每2.8人中就有一位老人。与此同时, 一些“老年病”具有常发性、易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所以患病、失能、半失能老人甚至是高龄老人都有特殊的护理和医疗要求。他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需求高度叠加, 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养老和治病事实上已经很难区分。养医结合是南通养老机构应势而生的一种模式, 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老人。

2. 传统的家庭照料功能大幅度削弱

受计划生育和老少分居因素影响, 南通自1982年以来平均家庭户规模明显持续小型化。家庭中能承担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成员减少, 家庭整体的照料负担增加。与此同时, 家庭结构也进一步简化。老年人与成人子女住在一起的比例降低, 在南通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许多老年人难得到家庭的及时照料。即便住在一起, 也往往由于子女需应付众多来自工作学习, 以及抚养下一代等方面的压力, 而无暇顾及老年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心理等方面的需求, 面对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及绝症晚期老人失能老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特殊需求就更显无能为力。我们课题组在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中做了“入住养老机构的主要原因” (多选题) 的调查, 排名前3名的原因分别是子女太忙不方便照顾 (71.59%) 、不想麻烦子女 (65.78%) , 方便娱乐交流 (34.81%) 。

3. 养老机构难以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医护需求

据我们调查, 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主要以提供简单的生活照料服务为主, 医疗服务极少。在课题组调查的机构中, 有78.6%的机构以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为主, 15.3%是以护理康复服务为主, 仅6.1%的机构提供临终关怀。瘫痪卧床或痴呆的老年人是最需要养老服务的群体, 但由于民办养老机构规避风险, 且难以提供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导致其覆盖人群出现结构性缺陷, 结果是基本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受到欢迎, 而失能、失智老年人多被养老机构拒之门外。这说明南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类型难以满足本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融入长期照护理念的“养医结合”的养老床位极度缺乏。

4. 医疗机构押床严重, 难以提供细致的养老服务

由于民办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分离, 有长期就医需求的老年人, 由于长期住院治疗, 将医院当成养老院, 成为医院的“常住户”, 这使得押床现象严重。无疑就加剧了医疗资源的紧张, 使得大量真正有住院需求的患者无法入住, 导致了医院应有的治疗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医疗资源也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 医疗机构对那些大病恢复期、后期康复治疗、慢性病、残障和绝症晚期的老年人无法提供细致的生活护理。这就迫切需要“养医结合”模式的民办养老机构来承担这些老年人的常规护理工作, 以实现治疗、康复与护理的无缝衔接。

三、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模式的可行性

1. 老年人对“养医结合”模式的服务需求量大

据我们课题组的调查发现, 医疗是老人最希望得到的养老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之一。在调查中得知, 养老机构的护理功能的薄弱使得现有养老机构不能满足高龄老人的养老需求, 这也是高龄老人对养老机构印象不太好的主要原因。在课题组调查的老人中, 患有慢性病的占78.9%, 居于首位的是高血压患者, 占到39.8%, 糖尿病占17.8%, 心脏病占16.1%, 脑血管疾病占11.3%, 肺部疾病占6.8%, 其它占8.2%, 其中长期服药的占73.5%。调查的老人中完全不能自理、不完全自理和完全自理的比例分别为39.4%、36.0%和24.6%。大部分老人受慢性病困扰, 身体状况普遍较差, 自理能力较差。“养医结合”模式的民办养老机构, 可以解决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的问题, 成为众多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共同期盼。

2. 医改为构建“养医结合”模式提供了契机

医改方案的获准通过, 让医疗服务市场得到放开, 允许私人医院和公立医院一样自由竞争, 让医疗机构在市场上生存。同时, 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政府投入, 并把政府的投入真正有效地转化为老百姓的福利,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通过实施医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城市的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服务功能得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医疗保险等巳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巳具备互联互通、统筹推进的条件和基础。

3. 相关政策的有力支持

国家已经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打造健康养老服务体系作为发展服务业, 推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改革的优先方向, 已经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在2013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结合, 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新模式。为此, 南通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等, 这些都为“养医结合”模式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南通民办养老机构“养医结合”模式的实现方式

1. 较大规模民办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

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研, 南通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 一方面提供的床位数相对于老年人的需求、相对于国际标准还有很大缺口;另一方面床位的入住率低, 仅为62.63%。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 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不能满足慢性病老人、易复发病老人、大病恢复期老人、残障老人及绝症晚期老人失能老人等老人群体的医疗需求。因此, 应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国办发[2010]58号) , 以及南通《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中创办医疗机构, 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尤其要确保落实优惠政策, 确保民办和公立的养医结合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以满足南通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至少应达到一级医院以上, 才能较好解决慢性病老人、大病康复老人、绝症晚期老人的医疗需求, 真正发挥“养医结合”的服务功能。具体就是要拥有健全的科室和全面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器械以及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和护士。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方式, 一般只能解决老人急性医疗的问题, 需要靠给老人看小病和取药来维持, 经营方面面临较大压力, 远非普通养老机构所能承受。因此, 只有资金充裕的较大规模民办养老机构能采取自建医疗机构方式实现“养医结合”。

2. 普通民办养老机构和区域内医疗机构就近规划, 合作服务

“养医结合”并不是单纯地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 而是应该避免重复建设带来资源浪费, 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 发挥两者优势, 形成合力作用, 从而互补、互动、互助、互融地发展。对于普通民办养老机构, 我们课题组认为, “养医结合”的最佳途径是与区域内临近的医疗机构达成合作协议, 开通急救绿色通道, 当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突发疾病、大病时, 可以第一时间到区域内邻近医院得到专业便捷的救治。同时, 民办养老机构承担起医院的康复病房功能, 医院的医师到养老机构对患病老人进行诊治, 提高照护水平。该方式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位置非常近。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规划时要有超前意识, 把合适的、有结合意愿的两种机构规划在一起。同时, 有结合意愿的机构也要积极努力, 请求政府部门对于两种机构“养医结合”服务提供支持。

五、南通民办养老机构推进“养医结合”模式实施的建议

1. 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大力开展“养医结合”模式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既是老龄工作的新课题, 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是适应南通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必然要求, 也是提高养老与医疗服务的连续性、接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老年患者, 缓解“看病难”问题, 提高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部门和全社会要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医结合”模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建立和完善“养医结合”模式的相关政策

全方位的政策导向, 是保证“养医结合”模式实施的基础。要尽快按照2013年9月《国务院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分工要求, 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由卫生计生委牵头, 民政部等有关部门配合, 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拟出台的政策应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要明确规划布局要求, 合理调整规模、数量和功能, 提高养老和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多元主体的整合有助于形成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规划和供给链。南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总体建设规划, 将“养医结合”模式纳入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医疗资源分布规划。要根据南通老年人口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等要素, 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 形成功能互补, 急慢分治、紧密合作的“养医结合”模式的格局。并且要加强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在规划和审批环节的合作。同时, 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优化“养医结合”模式发展环境。建立“养医结合”模式发展专项基金或设立养老基金会, 鼓励和引导银行增加对“养医结合”模式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对新建的“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或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标准, 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具体细化、量化、可操作化, 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医结合”模式的构建与发展中来。

3. 建立和健全“养医结合”模式的管理机制

首先, 卫生、民政、社保和老龄办等政府职能部门需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 打破条块分割, 统筹协调, 明晰“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 制定和完善统一具体的机构建设标准、设施标准、从业人员上岗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机构星级评定制度和评估制度, 进而设定“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其次, 在“养医结合”模式下, 与医保中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沟通协调, 使老人在民办养老机构就可以刷医保卡看病, 解决老人实际担心的问题。以医保网络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卡为载体, 整合资源、实行医疗费用“一站式”实时结算, 为“养医结合”民办养老机构的老人医疗费用的结算提供支持。符合医保、救助范围的, 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入住老人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不用自己预先垫付护理资金, 再行报销。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与老人护理服务的无缝衔接, 可解决南通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方便就医的问题。

最后, 逐步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建立相对集中、统一和独立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支付机构, 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相应资金, 形成统一的支付体系, 对“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整体上的资金扶持。积极开展城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试点, 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到长期照护保险范畴, 将在“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老年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纳入照护保险报销范围, 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已退休的老年人、残障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保险费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抽取, 政府按一定比例划转公益金给予补贴, 不用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养医结合”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在通过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可列为医保定点和长期照护保险定点单位。

4. 加强照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据我们课题组调研, 民办养老机构中服务人员配备少, 大多受教育程度偏低, 职业技能培训有待加强。其中医护人员更少, 医护水平尤需加强。在调查的机构中, 护理人员为5人及以下的占27.5%, 5-10人的占37.6%, 10-20人的占6.25%, 20-40人的占6.25%, 40人以上的占12.5%。超半数护理人员服务6-10名老人。护理人员学历明显偏低, 多为初中、高中或中专, 各占51.1%和48.9%。职业技能方面, 63.4%的机构表示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基本满足工作要求, 32.3%的机构表示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有欠缺, 需培训, 仅4.3%的机构表示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36.1%的被调查机构聘请了临时医生, 但未有一家配备专门的医生。基于此现状, 必须要进行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注重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和管理。政府既可建立专门性培训机构, 也可依托医科院校或其它职业院校来培养专业性人才。比如, 开展校企合作, 在相关高校 (如南通大学) 开展对老年人护理知识的专业培训, 在职业院校加强对老年人护理技能的培训, 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要向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方面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培养养老护理知识、护理技术和服务管理能力, 实现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的充分对接。同时, 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 推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 而且要重视心理、老年康复技能的培训,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5. 依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定相应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 分类提供服务, 建立服务档案。对于健康老年人、无疾病的半失能老年人以及患有慢性病但生活仍能自理的老年人, 可以让他们居住在普通的生活照料区, 以生活照料为主, 同时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健康管理与教育、康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处于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老年人, 可以采取转诊二级以上大型医院的方式来解决, 待病情稳定后再转移至“养医结合”民办养老机构, 进而接受“养医结合”模式的整体性服务。对于患有慢性病、恶性疾病、易复发疾病、大病初愈或晚期绝症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他们对治疗服务需求的高端复杂度不是太大, 但又依赖专业且较为长期的医疗护理, 提供的服务内容就要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常规性养老服务项目作为基础, 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以及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作为重点。“养医结合”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在充足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基础上贯彻持续照顾理念, 在内部设置生活照料区、慢病治疗区、失能护理区、康复养护区和临终关怀区, 通过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 分别收养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程度不同的老年人, 从而实现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体系的内部整合。

参考文献

[1]夏颖.养医结合:养老新模式[N].湖北日报, 2013-02-19

[2]梁龄, 熊希, 孙磊.“养医结合”胎动千亿级市场等待分享[N].重庆商报, 2013-10-16

[3]符美玲, 陈登菊, 张伟, 杨巧.从长期住院研究谈构建“医养结合”照护体系的必要性[J].中国医院, 2013 (11) :21-23

8.养老机构的春天来临 篇八

戴上耳塞,用弹力绷带绑住十指关节、手肘和膝盖,小臂和小腿装上沙袋,让双臂和双腿有“灌铅”的感觉……这不是在玩一种游戏,而是年轻人在爱暮家(香山)长者天地参加 “时光穿越——80岁的自己”体验活动时的装备。

在两个小时的活动中,体验者们感受太多:以前从来没有意识到,60多岁的父母和90多岁的奶奶,他们原来是这样:迈不开腿、看不清路、直不起腰、握不住筷子……脱下体验道具,体验者们最大的感觉反而是疲惫,心理上更多的则是无助和心酸。

至今,中国有1.8亿老人,且呈迅速增长的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显示,至203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达2.48亿,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2050年将达4.37亿,届时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总人口的31.2%。

现在,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养老不一定要在家里。同时,中国目前已经达到了中高端养老机构的消费能力。而放眼那些处于疲惫、无助的老年人服务的养老机构产业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据记者了解,目前,许多中高端养老院都在探索属于自己特色的、为老年群体提供的一种差异化服务,有的靠着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复制模式,形成了连锁化养老产业平台。

比如爱暮家。为了做好差异化服务,爱暮家从每个细节入手,实施24小时全方位管家式服务,为入住长者提供全天候护理服务和安全保障。为了老人的安全,爱暮家对楼宇内外的每个角落的安全都考虑到,房间的设计风格是温馨雅致,符合老年人的喜好。经过培训的服务人员随时为老人提供个性化生活起居服务。饮食有营养师的科学配餐设计,日常医疗保健有专业医生负责。为了给老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慰藉,爱暮家甚至设置了一个小博物馆,展示老人们的成绩和经历,并有专门的康娱专员,负责策划组织各类文体活动。爱暮家(香山)长者天地已运营4年多了,北京门头沟和天竺、深圳、青岛、无锡等地将陆续建成多家长者天地,并于2014年年底前陆续投入运营。不仅如此,公司计划3年内,在中国宜居城市再投入运营20家长者天地,形成集旅游、养老、服务输出、老年产品于一体的连锁化养老产业平台。

事实上,像爱暮家这样的机构正在越来越多。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动作。政府方面,养老设施用地已经纳入不少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企业进入养老地产市场,打开一扇门。根据公开的资料,销售额全国排名前50名的开发商中,已有万科、远洋地产、保利、绿城、首创等开发商10余家涉足养老地产。外国机构对中国养老地产市场的兴趣也很大,美国的凯健、贝尔蒙特、哥伦比亚医院等机构纷纷已向中国开发商伸出橄榄枝。养老机构的春天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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