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企业劳动合同

2024-11-07

福建建筑企业劳动合同(精选8篇)

1.福建建筑企业劳动合同 篇一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2-

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

(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2.福建建筑企业劳动合同 篇二

根据国家大法的有关规定, 《条例》在总结福建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从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出发点, 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职工和企业就有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作了许多具体而富有福建特色的规定:

一是将企业集体协商作为主要内容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而从立法上确立集体协商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推行和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因此, 此次修订, 为了更加凸显集体协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重要性, 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在法规中将集体协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设专章对集体协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双赢共利具有积极的作用, 应当广泛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为此, 《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也就是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活动。这比原先的法规仅适用于企业集体合同显然扩大了范围。

除了各类企业之外,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条例》在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参照本《条例》执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企业和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 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结合福建省多年来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 《条例》还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了企业集体协商制度。

福建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 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协商机制不完善、具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条例》第二章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关内容, 如协商代表的构成、数量、产生程序、职责、权利和义务、协商要求的提出和答复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例如, 《条例》规定:“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 每方至少三人, 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代表 (以下统称“协商代表”) 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 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 因故不能担任的, 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 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 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 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 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 (含行政副职) 、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工资协商是企业集体协商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也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为此, 《条例》第十三条专门对开展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作了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一) 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

针对当前福建省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法律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对集体合同的概念、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表决通过程序、报送备案、审查、公布, 集体合同期限及变更、解除、续订或者重订,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例如, 《条例》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 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 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 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 职业技能培训; (七)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 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 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 争议的处理; (十一) 违约责任; (十二)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并形成书面决议。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 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合同签字后, 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集体合同生效后, 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是明确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主要是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 代表本行业、本区域的职工, 与有关企业或企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 签订对本行业、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既有利于同一行业或者同一区域企业劳动标准相对统一, 实现公平竞争, 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目前这一制度已经成为福建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而有效的形式。为此, 《条例》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 《条例》还明确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不同种类集体合同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六是对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

3.建筑企业合同收入确认的思考 篇三

摘 要: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的产品建设周期长,建造体积大,造价高,一般先有买主后有标的物,为不可取消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资产的建设期很多是跨几个会计期间,由于对外提供信息的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合同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以正确反映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颁布的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进行了规范。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收入因施工企业对合同结果的估计不同而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第二种情形: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操作起来简便,合同收入与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能正确地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因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应用比较广泛。然而,这种方法,只有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运用,而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无法同时满足此四条件的情形,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地确定,在这种情形下,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1 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确定的原因

(1)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技术难度大,工程设计变更频繁,实际工程量发生了变化,造成合同总收入无法确定,预计的总成本不能及时可靠计量。

工程项目的地质条件千差万别,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往往根据地质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在有些情况下,工程数量的变化也相当大,超出了合同范围,施工企业边施工边进行签证,以获得经济补偿,这些变更和索赔会增加合同总收入。但是合同中一般对变更和索赔控制非常严格,必须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经现场监理、建设方代表或设计院签字,双方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很大的差异,建设方与施工单位反复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收入的确认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施工企业没有及时按合同对工程总价进行合理预计,造成工程合同总收入无法及时、可靠地计量。另外,一些项目施工图纸滞后,无法编制施工图预算,合同预计总成本没有及时进行修正,而工程完工进度是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的,实际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不是在同一口径下测算的,当期合同收入也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来计算。

(2)一些建设方的信誉低、实力差,经营管理混乱或发生了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一些项目因建设方的各种原因而陷入停工,施工企业发生的很多损失得不到补偿,还有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以种种借口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且时间长,这些都导致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地流入企业,坏账的可能性增大。即使执行了完工百分比法,将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现时核算的经济利益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3)施工企业本身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实际已发生的工程成本无法及时可靠地计算,未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无法按完工百分比来确定工程完工进度。

施工企业合同成本核算基础工作不到位,没有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没有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成本核算不完整,一些已完工项目发生的成本没有及时地归集,如分包工程已完成,工程款已收到,但分包成本未按分包合同进行结算归集;材料已购入并耗用,但因材料领用单据没有入账,实际成本虽已发生,而财务却没有入账;一些材料虽已领出库,但在现场并未使用,这些导致实际发生的成本不真实。对本期未完工程量没有统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预计,预计总成本只能按最初的估计,而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不能按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2 建造合同不能可靠估计时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例: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80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14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1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合同预计总收入不能可靠地估计,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施工企业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在本例中,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由于建设方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1400万元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而不应确认1500万元收入同时确认1400万元成本。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400万元;借:应收账款1500万元,贷:工程结算1500万元。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例:某建筑公司与建设方签订了一项金额为800万元的总价包干合同。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第一年末累计实际发生工程成本600万元,当年施工企业与建设方结算值为500万元,不存在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款,预计其它款项无法收回,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本例中,对尚需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估计,不能应用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由于建设方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能收回合同收入500万元,其它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应在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财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贷:工程施工——毛利100万元。

3 加强建筑企业执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的措施

(1)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使实际发生的成本准确地计算,尚需发生的成本可靠地预计。

(2)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3)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4.福建建筑企业劳动合同 篇四

闽建建[2005]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机关。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向省级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采用建设部统一样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相关企业标准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九)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十)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按规定应接受安全生产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三)材料应编写目录,用A4纸打印、统一装订成册。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四)、(八)、(九)、(十)项材料。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的原件。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受理机关或发证机关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应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转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收到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通知后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可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厅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由于企业资质升级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厅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声明作废后,持书面报告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适当增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向省建设厅报告。对同级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抄告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以上报告(抄告)应当包括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省外进闽施工的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建议报告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抄告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实施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定期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事故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转让、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省建设厅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5.建筑企业劳动合同 篇五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的担保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_______月,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月。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

2.职责范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撤岗,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5.照国家有关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条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关乙方聘用期间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有关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负责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其他甲、乙双方商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_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聘用制临时职工,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1.试用期内每月工资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_________元。

2.甲方每月______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九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篇六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报告摘要摘自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报告全文。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3 公司财务报告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李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丽萍声明:保证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

3.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4 股东持股情况和控制框图

4.1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4.2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会报告

5.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概要

1、报告期内公司外部经济形势总体回顾

(1)2011年公司整体经营回顾

2011年是整个花炮行业受政策调整影响深远的一年。这一年,尽管行业面临国办

[2010]53号文件贯彻实施、内筒型组合烟花禁放**、礼花弹生产企业撤并整合、行业标准修改调整、原材料价格和劳动用工以及运输等成本大幅上涨等困难和挑战,但公司顶住压力、锐意进取、创新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出口方面,江西熊猫以规模效应对成本上涨,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重点开发美国、德国市场,积极开辟亚洲和非洲市场,公司美国市场自有品牌销量顺利实现增长,亚洲和非洲市场业务取得突破,公司出口业务总体情况平稳,其中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了德国市场的前期工作,预计2012德国市场将会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内销方面,公司在2011年加快了国内市场战略布局的步伐,加大了内销开拓力度。公司以收购、合资等方式,避开了复杂的许可证申报审批手续,成功取得了杭州、武汉等省会城市的经营许可证。通过在上述地区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填补了公司在江浙、华中市场的市场空白,完善了公司国内市场营销网络。针对行业政策变化,北京熊猫等内销子公司迅速做出调整,在集团公司领导下,及时调研市场动态,积极开发替代产品,推出非内筒组合烟花新品,填补了市场空白,化解了行业风险。公司各内销子公司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深度开发市场,大力开辟批发渠道,积极拓展经营模式,提高了所在省份的市场占有率,增强了各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011年,燃放公司广州熊猫完成了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点火仪式燃放项目,丹东国际旅游节系列焰火表演、亚运一周年纪念晚会焰火、2011年武汉万达中心迎新灯光焰火晚会、2012年广州春节焰火晚会等一系列商业燃放业务。成功承接了庆祝乌兹别克独立20周年焰火晚会、蒙特利尔国际焰火比赛项目,并代表中国队参加澳门国际烟花比赛荣获冠军,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961.10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54%。其中外销实现营业收入90,496,569.0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56%,内销实现营业收入117,680,926.96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4.9%;实现营业利润 992.10万元。

(2)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A.货币资金比期初增加31.04%,主要是2012年春节较早,预收款增加所致。

B.预付账款比期初增加141.98%,主要是部分子公司预付土地款及预付工程款。

C.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加259.57%,主要是转让东信烟花的股权,确认对钟自奇6,266万的债权所致。

D.长期股权投资比期初减少42.39%,主要是转让东信烟花及美丹金田的股权所致。

E.预收账款比期初增加53.83%,主要是2012年春节较早,经销商、客户等提前付款订货。

(3)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A.销售费用比上期增加32.47%,主要是运杂费、装卸费、检测费等增长,导致销售费用上升。

B.财务费用比上期增加65.82%,主要是借款计息期间较上年有所增长,导致利息支出的上升。

C.资产减值损失比上期增加240.81%,主要是其他应收款的增长较大,导致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D.投资收益比上期增加244.62%,主要是本年收到浏阳市商业银行的现金红利及收到钟自奇的承包费所致。

E.营业外支出比上期增加314.55%,主要是本年补偿支出及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所致

F.所得税费用增加526.95%,主要系本年按税法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较上年减少以及本年递延所得税调整数低于上年数共同影响。

(4)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构成情况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A.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减少37,195,336.23元,主要为收到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减少所致。

B.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增加141,137,737.61元,主要为取得与投资收益有关的现金增加及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C.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减少77,634,003.34,主要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及支付的利息增加所致。

(5)主要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曾雪;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罗家峪村村委会南800米;经营范围:批发烟花类(B、C、D级)、爆竹类(C级)。本期营业收入为65,057,173.19元,营业成本为38,326,279.62元,净利润为2,021,008.39元。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西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肖江毅;注册地址: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泉塘村;经营范围:烟花爆竹出口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出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销售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纸张及包装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除外)。本期营业收入为39,796,331.12元,营业成本为30,380,280.25元,净利润为1,889,849.70元。

(6)公司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 44,640,365,06元,占采购总额比重20.44%

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合计 46,657,148.02元,占销售总额比重22.25%。

2、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格局

花炮行业存在较大的区域特征,其发展不仅与行业本身的发展进程相关,还与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也存在较大的相关性。在湖南、江西等地,花炮行业发展较快、产值较高,地方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花炮行业规范、持续发展。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 年)》,这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将烟花业明确定位经济支柱产业的省级经济规划,《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2008-2015年)》指出了湖南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机遇,规划了发展目标与方向。同时,花炮产业作为湖南省重点培育发展的50个产业集群之一,将享受到优先发展的政策支持。

(2)新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

A、完善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根据五部委的相关要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将于2012年在沪、深市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中全面实施。对此,公司将内控建设工作作为2012年重点工作,及时制订内控规范实施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内控实施有序进行;成立内控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内控建设各项工作,同时指定独立的专门机构,具体牵头组织协调内控规范的总体规划、系统设计和日常工作。组织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内控规范意识,深入学习和掌握《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将内控规范作为董监高培训的重要内容。

B、2012年,公司出口业务将首先保证美线及欧洲市场订单的出运;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德国市场订单的落实及美国市场新产品开发。内部管理上,结合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以ERP为结合的业务流程建设,确保业务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各项绩效考核制度并坚决落实考核结果,在提升团队积极性的同时,不断提升绩效。继续加大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投入,定期开展各式团队活动,为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C、公司各内销子公司将全面改善渠道结构,保留并积极拓展优质渠道,淘汰劣势渠道;重点开拓批零业务、团购卡业务及燃放业务;以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差异化来迎对市场变革,加强与经销商、消费者的黏稠度,巩固市场主导地位;加大技术改进、产品研发的投资,通过创新和固化产品结构增加收入。继续深入贯彻预算管理制度,使其为公司开源节流提供管理支撑; 深入开展并完善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薪酬及绩效工资体系。

D、公司燃放业务将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市场开拓、创意、燃放施工的技术含量,重点突破国内楼宇建筑燃放业务、港澳焰火业务和各种大型活动燃放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除了强有力的占领国内高端燃放市场之外,还将积极抢滩海外市场,以中东、中亚市场为重点,努力争取阿曼节日焰火表演、悉尼新年、迪拜塔、台北101大楼等地的焰火燃放项目。燃放公司一方面将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全面实施流程化施工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将重点优化操作模式,减少现场施工的工序,辅以现代化的施工设施,全面提升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5.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本公司服务业(焰火燃放)收入减少38.986%,主要为上公司承接亚运会燃放项目,而本期无类似大型燃放项目所致。

§6 财务报告

6.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6.2 本报告期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6.3 与最近一期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本年公司处置了醴陵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该公司自处置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本年公司新设了江西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该公司本年纳入合并范围。

董事长:李民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探讨 篇七

(一) 特点

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其生产长期性, 而且施工过程极为复杂, 参与项目的行为主体众多, 主体间经济关系也错综复杂。虽然建筑施工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但它又有其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独特特点:1.合同主体的严格, 建筑施工项目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承包人必须具有资质条件, 否则不允许承揽工程;2.合同履行的长期, 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作量大、使用材料众多, 决定了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要经过很长的期间;3.合同标的的特殊,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产成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等特性;4.施工计划和程序的严格, 建筑施工一般要受到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的严格制约;5.合同形式的特殊, 由于建筑施工工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所以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所以合同法规定了建筑施工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6.合同涉及的金额较高。

(二) 分类

建筑施工合同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 可分为不同的形式:

从工程内容上看, 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按照价款的确定方式上, 可分为固定总价 (单价) 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从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可分为: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体系

(一) 主要合同关系

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复杂的社会生产性, 既包含技术密集型的服务, 又包含劳动密集型的施工。所以在建筑施工项目中所包含的经济关系将是错综复杂的, 其相应的合同关系也是非常丰富, 合同的履行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 所以对合同关系必须有一个清楚地认知, 这也是合同管理的重点。

其中业主和工程承包商是建筑施工项目网络结构中的两个最主要节点, 以这两者为中心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合同关系:

我国实行建筑施工项目业主责任制, 业主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及过程负责, 为了实现项目目标, 业主就需要从市场上寻找合作伙伴来完成建筑施工工程所需要的一系列流程, 相应的就需要与相关单位鉴定如下各种合同:咨询 (监理) 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供应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贷款合同。

承包商由于资质有限, 也不可能具备所有的专业工程施工能力和材料设备供应能力, 承包商也会将许多专业工作委托出去, 所以承包商层面又会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关系, 其中包括:分包合同、供应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等等。

工程承包合同是最基础性、最具代表性的合同类型, 在整个建筑施工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是整个施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对象和重点。

(二) 合同体系的意义

合同体系反映了项目的整体形象,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项目管理的运作, 是项目任务描述和具体分工方式的反映;是项目采用的管理模式的反映;甚至可以决定项目的组织形式, 包括实施者在项目组织结构中的地位。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

(一) 分类及意义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的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 这一系列的全工程进行的管理,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的特点, 合同管理要面对非常复杂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环境。

合同管理可以对象的不同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对单项合同的管理, 即当事人从合同开始订立准备到合同履行结束的全过程中对某个合同进行的管理。第二、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 从工程项目的合同总体目标出发对项目合同的控制与协调。也可以从管理的时间概念上出发, 将合同管理分为事前策划阶段管理和事中履行阶段的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不够完善, 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所以更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力度, 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以及各方约定义务的履行完毕。

(二) 制度研究

合同管理离不开完善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完善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对合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全面管理;建立有效地合同会签制度, 让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全部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中来;建立合同后评价制度, 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形成改进意见, 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还不够完善规范

我国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完善, 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和问题, 主要表现为:

业主提出的合同条件过于苛刻 (如要求承包商垫资、盲目压价、制定不平等合同条款等) , 使承包商处于劣势地位, 业主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缺失, 承包商不敢提出合理索赔要求;承包商也采取违法行为承揽工程, 使工程质量大幅下降, 如采用行贿方式、哄抬承包价格、偷工减料、擅自分包或倒手转包等造假行为, 都给工程造成了隐患。

2.建筑施工合同体系还不够完备

目前我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还不能满足各类工程类型的需要。合同定价方式主要为总价合同, 这个现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相关合同法大多只制定了原则性条款, 对于合同主体、意思表述、形式和内容、价款结算、工程保险、工程款拨付、合同解除等具体细节, 并没有细致的规定。

3.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观念缺位

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对《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不熟悉、轻视合同的法律意义, 造成合同发生纠纷后, 企业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处理, 严重影响经营效益。具体表现在:缺乏合同意识, 对合同管理不重视, 对合同条款和内容不认真研究, 发生争执索赔时才亡羊补牢, 顾此失彼, 还有存在阴阳合同现象;合同管理不规范、不专业, 缺乏严格科学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对索赔管理不够重视, 施工方发生纠纷时, 采用索赔策略的积极性不够, 甚至被要求不准索赔;对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力度不到位, 管理不严, 使合同管理得不到人力资源上的有力保障;企业在实际工作中, 存在将签订合同作为施工事后选项, 往往在付款时才补签合同, 一出现纠纷现象, 将很难明确当事双方的权责利, 带来项目实施的隐患。

(四)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解决办法

1.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合同管理日益重要, 提高其业务素质即使首要任务, 也是迫切需要, 应当着重做好3点:第一, 通过竞争招聘和公开考评选拔人才, 坚持优胜劣汰原则, 将符合合同管理岗位素质条件要求的优秀人才安置到该岗位;第二, 加强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 企业在职业培训之余, 还要选拔一定干部进入相关院校深造, 并进行相关专业的考试, 还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 促进合同管理岗位从业人员水平进一步的提高;第三, 建立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 明确其权责利并建立竞争机制, 对有贡献者进行奖励, 通过建立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制水平。

2.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主要应当完善和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从组织网络层面, 合同管理机构应当自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 在企业各个角落和层次上都要能服务于企业合同管理。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合同管理专治部门, 项目部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岗, 法律部门如有设置, 应当配合并以法律业务服务合同管理部门。

从制度网络层面, 第一, 企业应当在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每个环节, 都应当建立健全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第二, 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应当覆盖到企业的各个层面, 总部负责总制度, 分公司则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合同制度, 项目部可以做一些细节上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不仅要紧密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 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还要定期检查企业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市场和管理的需要, 对不适应部分还需进行必要地调整, 不断完善。

3.大力借鉴和采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好的、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 有利于防止合同管理人员法律和语文能力不足而产生的漏洞, 有利于明确责任, 解决纠纷。我国建设部和工商局推荐的示范文本, 是根据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结合我国建筑业总接待经验教训编写出来的, 具有全面严谨准确的特点, 即使不使用示范文本, 也应该在审查时结合示范文本加以对照, 防止有歧义和错漏产生。同时, 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管理的指导支持、监督管理, 提前预防诈骗行为和无效合同, 协调合同主体间关系, 提高合同的执行和履约率。

(五) 施工企业合同的过程管理

1.投标阶段。在投标阶段就应该开始对相关的合同进行总体策划, 只有投标成功, 才能获得施工合同, 投标阶段的决策, 对施工方能否中标, 中标后能否保证效益等有重大影响, 该阶段的决策体现了企业的根本利益和战略经营方针, 所以需要进行这些具体工作:对招标项目信息要全面了解和跟踪;了解掌握招标人的信誉、实力等方面;对招标条件进行分析, 分析招标内容和规则、要求, 了解招标风险;对招标工作的日程进行分析, 对现场踏勘、标前预备会等重要环节要牢牢掌握;分析工程技术文件, 进行图纸审查。

2.谈判阶段。合同获得中标资格后, 当事双方就应当以具体的承包合同等细节进行磋商, 这是为了完成最终施工合同的最有效途径。建筑施工合同谈判的特点:由于建筑施工过程的长期性, 合同谈判就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这样才能做好变更调整的准备;建筑施工合同履行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造成诸多风险因素, 所以在合同谈判时应当对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建筑施工谈判是存在较大难度的, 既是门科学也是门艺术。在合同谈判中, 应当秉持如下几点原则:合法性原则、利益原则、书面原则、预见性原则。合同谈判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有:收集整理资方及项目的各种背景材料;分析研究数据;甄选合同谈判人员, 谈判人员应当诚实可靠、业务能力过硬、形象较好, 同时应当细致研究合同条款, 知己知彼, 灵活有策略, 提高谈判成功概率。

3.履约阶段。履约阶段是按照合同圆满完成施工任务, 如果履约阶段管理不善, 也不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所以履约阶段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对项目部和分包商进行监督, 促使他们按合同施工, 做好各合同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跟踪合同实施情况, 收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和资料,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管理合同变更;处理日常的索赔与反索赔;进行合同交底, 落实责任, 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建立并完善合同文件管理组织;工程过程中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并完善报告和行文制度;进行合同诊断。

4.合同变更。由于建筑施工工程的特点, 合同变更存在着较高的概率, 甚至可能产生合同索赔, 进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和企业效益, 所以管理好合同变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分析合同变更起因;计算变更后果;处理变更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索赔管理

建筑市场上充满风险, 索赔是建筑施工企业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是正当的权利伸张, 也是合同管理中正常存在的业务, 它以法律与合同为依据, 其行为合情合理。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想有进一步更大的发展, 就应当改变忌讳索赔、不懂不敢不会索赔的现状。因此, 索赔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在索赔管理中, 应当注意以下3方面:

(一) 及时索赔

建筑商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时, 就开始进行索赔, “FIDIC”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对索赔都规定了有效时限, 逾期不报, 业主是有权利拒绝索赔要求的。

(二) 注意索赔资料的完整

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实际的权利损害和经济损失。所以, 承包商在工程平时的管理中, 就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管各种原始资料, 并进行分类、汇总, 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提供确凿的索赔证据和资料。避免因索赔证据不足而出现失败。

(三) 索赔应讲究技巧

在索赔管理中, 如果承包商态度过于强硬, 对自己观点过于坚持, 就会在谈判过程中出现较大争执, 反而造成关系紧张, 有可能会失去再次合作的机会。所以, 在索赔谈判中, 建筑商要善于减少摩擦, 整合双方差异, 要抱着双赢的心态, 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让步策略。在具体操作中, 建筑商可以现提出较高的索赔要求, 在谈判中, 可以结合双方的利益范围做出适当的让步, 同时也争取业主的让步, 从而达到索赔目标的实现。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一定要紧密结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积极参考合同示范文本, 集中企业优势人力资源, 收集分析合同信息, 谨慎灵活进行合同谈判, 全程实时监督进行合同履行, 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避讳合同索赔, 才能使自身适应更广阔的市场, 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斌.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管理科学[J].2009, 38, (3) .

[2].夏泰龙.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J].2009 (14) :126.

[3].王晓峰.如何更好地发挥合同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现代企业文化[J].2009, (9) :18-19.

[4].刘钦.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

8.福建建筑企业劳动合同 篇八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理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29-0057-02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越来越向买方市场倾斜,建筑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承包合同条件越来越苛刻,企业利润越来越少。而随着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加大。建筑企业只有重视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工程风险,实现合同目的,增加企业利润。

1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在合同签订阶段的主要表现

(1)无效合同。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些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了合同的无效。

(2)存在疑问的涉外合同。我国加入WTO后,涉外合同大量增加。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予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3)文字表述不严谨的合同。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4)条款不齐全的合同。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2在合同履约阶段的主要表现

(1)过了诉讼时效的合同。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2)放弃行使权力的合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3)轻视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4)没有及时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5)没有及时发出的书函(A议纪要)。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6)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2审查签订对合同管理具有决定意义

建筑企业在取得合同资格(中标)后,应把主要的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进行合同风险分析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2.1 审查合同文本条款 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应该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情况都要作预测、说明,以防日后争执;定义清楚、准确,双方工程责任界限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合同条款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即责任和权利、工程和报酬之间的平衡。

2.2承包工程的合同风险

常见的风险有3类: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约束条件。尽可能将风险大的合同责任尽量采用分摊的原则,尽可能使双方形成一种共同抵御、共同承担的密切合作关系,但同时施工单位也可相应地减少一些利益。

2.3谈判与签约

在合同谈判阶段,应选择最有合同谈判能力和经验的人作为主谈进行合同谈判,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建议。

(1)符合建筑企业取得工程利润的基本目标。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建筑企业的长远利益。

(2)积极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建筑企业自己去争取。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双方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另外,对重大问题不能客气和让步,切不可在观念上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当然,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应注意两点:一切问题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要相信“一字千金”,不要相信“一诺千金”。

3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3.1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

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必须明确与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赔程序、分包商的账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员也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3.2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1)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企业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

(2)责任分解制度。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负责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分包单位,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责任等有详细的了解。通过层层合同责任分解,层层合同责任落实到人,使各部门都能尽心尽职,共同完美地实施合同。

(3)每日工作报送制度。信息是施工管理者的眼睛。建立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部门和施工管理者,使其及时掌握工程信息,从而能够及时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种种问题作出决定。

(4)进度款的审查批准制度。目前工程进度款的申报通常都是由成本核算部门提出的,成本核算人员往往对现场及合同情况不很熟悉,不能将费用索赔的全部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而能否及时要求索赔,是索赔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建议建立工程进度款的审查批准制度,由合同管理部门和成本核算部门共同对进度款进行审查。

3.3重视合同文本分析

(1)合法性分析。包括: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的一切条件,特别是是否具备种类批准文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建议双方应尽量进行公证。

(2)完备性分析。包括:合同文件(特别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说明文件和技术设计文件,如图纸,规范等)是否齐全;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对各种问题的规定有没有遗漏;合同用词是否准确,有无模棱两可或含义不清处;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是否有足够的预见性。对此,建议应尽量采用或参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4重视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是非常频繁的,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所以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种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再进行合同变更。有些施工企业不重视变更管理,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3.5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在订立分包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3.6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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