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需出具担保书

2024-06-25

聘用单位需出具担保书(精选6篇)

1.聘用单位需出具担保书 篇一

担保函

编号:第号

致:(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本公司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承担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担保函承担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利率为。

三、本公司承诺,《借款合同》到期,若申请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受益人要求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自我公司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代偿义务。逾期未偿还,我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的日承担违约金。

四、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债务履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本保函退回本公司注销。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或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保函的争议均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函开立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保函开立时间:年月日

2.审计报告出具所需资料 篇二

2、企业所得税1、2、3、4季度申报表(复印件)

3、1-12月地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12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科目余额表(复印件);

5、1-12月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1-12月会计凭证;

6、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8、上年度审计报告。(可原件或者复印重要页数)

9、银行对账单(12月)及余额调节表;

10、重大应收、应付款项的询证函(如需要);

11、税收优惠批文(如有);

12、管理层声明书;

13、现金盘点表;

14、审计业务约定书;

(12-14项我司协助提供,盖章即可)

3.聘用单位需出具担保书 篇三

1、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转让企业章程;

3、转让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或董事未出席而委托他人出席的,应提供书面的委托书),无董事会的,由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的决议;

4、转让企业上级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复;

5、国资委的相关批复(如上级单位为央企,则有上级单位的批复即可);

6、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标的企业章程;

8、标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或董事未出席而委托他人出席的,应提供书面的委托书),无董事会的,根据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的决议;

9、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4.申请二胎证明(父母单位出具) 篇四

兹有我单位职工***,****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妻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月**日依法登记,于

****年**月**日符合政策生育一男孩儿

,身份证号码:**************,该家庭系独生子女家庭,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独生子女费。夫妻双方再无其他生育及抱收养行为。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市 ******

年 月

5.聘用单位需出具担保书 篇五

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中争议很大,“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有其充分的道理。不管如何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如工商机关的歇业证明、银行机构的资金流动证明、单位提供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账目及凭证、出具的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基本情况的资料、个人档案履历等,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对于我们司法办案人员来说,关键是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一个比较符合当前司法实际情况的认识,以便准确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本人认为,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因为,法人不具有自然人那种主观上的单个的行为意志和主观意识,法人的意志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如果以法人的名义作为证人,由于法人的多个主观意志不统一,就可能出现证人证言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问题。一旦出现作伪证、隐匿罪证等情况,由于证据材料来源与集体,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对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作“证言”的情况,是一种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法人单位确有知情者,应该让知情人以个人的名义如实提供证言。办案中,如果遇到机关单位等法人组织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仅凭这些材料还不足以起到证明案件真相的作用,还需要将此项内容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反映出来,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询问了解此项情况的自然人,让他们以个人的名义独立提供证言。不能以单位名义作证,也不应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共同出证。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民诉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的规定呢?笔者认为,法律赋予了单位提供证据的义务,如通过提供实际控制持有的证据材料、单位的负责人支持自然人的证人出庭作证来履行作证义务,单位虽不能自己作为证人作证,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据。因此,单位提供证据的义务与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作证并不矛盾。

二、单位提供案件发生前和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无论是提供原件还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还是将该材料作为证明的附件,都应将这部分材料作为书证。如果单位是以职权作出的文书,则为公文性书证,其他的作为私文性书证。因为这些证据符合书证的客观性,即书证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无论纠纷发生与否,它都客观存在的特性。

三、单位仅仅提供事后制作的证明材料,没有附带原始的证据材料,则因没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书证,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因为这些证据不符合书证的客观性,即书证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无论纠纷发生与否,它都客观存在的特性。

四、单位在自然人(单位职员)的书面证明上盖章确认的,该份证明材料只能作为自然人的书面证言(如单位财会人员出具有关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证明等),需要经由法庭质证、询问确认该自然人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单位的盖章只能视为单位对证人身份资格的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需要单位证实“事件经过的情况”等事后的案件情况的,如需要侦查机关证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被盗单位证实失窃情况等等,应将这种证明材料进行相应的“转化”,如将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转化”为《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等正式的法律文书;将

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转化”为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由该单位指派对案件情况最了解的人作为证人(或被害人)作一具体陈述,同时由该单位证实其身份情况,并加盖公章。

当然,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为了法官查明或释明案件的相关事实的需要而向法庭提供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则不受上述限制,不具备证据资格的单位证明材料也可以给法官在自由心证时作参考。总之,单位证明材料对案件相关事实、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6.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篇六

兹有我单位___xiexiebang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专业年限为______年,现申请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工种)_____级职业资格考试,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

单位(盖章)

工作证明

我单位_________同志,已累计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共______年。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上一篇:食品安全工作报告6.2下一篇:我的暑假作文400字左右三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