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犯罪现象分析及对策

2024-11-19

残疾儿童犯罪现象分析及对策(精选4篇)

1.残疾儿童犯罪现象分析及对策 篇一

剖析“村官”职务犯罪现象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2-01-09作者:林清

来源:正义网

“村官”,虽然没有列入正式的职务序列,但却是广大农村最基层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决,党和政府的声音要靠“村官”去传达,他们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七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前“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三“村官”集体贪污案就是这类典型,原牙克石市牧原镇海满村经济管理委员会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报账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为满足个人私欲,将农民的土地补偿款采取虚报、冒领、制作虚假会计凭证、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16万余元,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查处该案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说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延伸到农村,从根本上加以预防和遏制。通过对近年来受理的“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特点

1、涉案金额大,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随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进,内部制约的加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单独犯案的可能性相对下降,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本案中村主任齐志平伙同报账员朱国英、村支书盖广友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制作虚假会计凭证、欺上瞒下、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征地补偿费15万余元;村主任齐志平伙同报账员朱国英侵吞土地补偿费4000元;村支书、村主任、报账员又非法占有集体资金9000余元,共侵吞公款16万余元,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村官”自身素质不高。一是文化层次较低,牙克石院查办的这三位“村官”,都是四、五十年代出生的土生土长的农民,文化层次相对较低,其中村主任小学文化,报账员和村支书均为初中文化,报账员还曾有过前科劣迹。其次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这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大搞“一言堂”,致使群众即使知道“村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为“村官”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作案时想法单纯,不计后果,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3、引发上访及大量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

村干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最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性上访,甚至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众不满恶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加重局部地区不稳定的因素,激发社会矛盾,如我院在查处该案前,村民曾匿名举报、连名举报,群体上访,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犯罪产生的原因

究其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自身素质来看,乡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等是造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个人因素。但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却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因此,村委会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不断增大。如:土地、森林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使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2、监督制约不力,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务公开仍未落到实处,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疼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权力动作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对群众关心的事不公开,让群众有避重就轻的感觉。“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使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

3、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

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账目不健全,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侵占公款;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有的村里的理财监督职能机构对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个别村干部胆大妄为。

4、道德素质差,法律意识不强,享乐主义浓厚。

从涉嫌犯罪的村干部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地处远离城市的郊区,思想道德教育相对落后,导致他们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应有的抵制能力,特别是“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许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谈薄,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这些人贪图享受,为了能够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便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三、针对“村官”频频“触网”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

一是严查与“三农”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对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纪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三是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当然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农村的责任制,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村官”违法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让其不敢犯罪。

四是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敢犯罪”,同时加强管理,制定打击和预防社会主义新农村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能犯罪”。要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牙克石市检察院)

2.残疾儿童犯罪现象分析及对策 篇二

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多发,犯罪分子在巨大经济利益诱使下,利用当前先进的科技手段以及便利的交通条件在全国各地疯狂作案,给受害者家庭造成严重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虽然我国公安机关从未懈怠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破获了一系列拐卖儿童的大案要案,惩处了一大批犯罪分子,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必须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和对策进行分析研究。

一、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1、拐卖儿童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

在我国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绝,究其根源是因为买卖儿童有着巨大的市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贫困山村,封建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无后为大”等封建残余思想成为滋生拐卖儿童犯罪的“温床”。在这种落后观念的影响下,一些没有男孩的家庭不惜倾家荡产通过人贩子购买“传宗接代”的男孩,由此便形成了巨大的买方市场。另一方面,当前经济迅猛发展,商品意识深入人心,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拜金主义的泛滥,人贩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不惜以破坏他人家庭幸福为代价满足一己私欲。据公安机关统计人贩子以两万至五万不等价格贩卖儿童,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2、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部分农民甚至基层领导受教育水平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同时封建残余思想严重,对于买卖儿童行为不以为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人人身自由及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这种权利,但是,由于地域及经济文化生活条件的限制,一些人虽然认识到收买儿童是犯罪行为,但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和“地方保护主义”或“同情心”的影响,对此采取纵容、包庇态度。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明知是被拐儿童还准予上户,或采取默许的态度。有的被拐儿童根本不上户,然而基层组织却不闻不问,一些村社干部甚至还参与围攻解救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拐卖儿童犯罪的嚣张气焰。

3、受害者家庭防范意识不足,受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差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导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急剧增加,这些农民工一般聚集居住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形成“城中村”一样的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已经成为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发地带,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城中村”人口流动性大,居住环境复杂,治安混乱。其次由于大部分“城中村”公共设施不健全,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很难得到妥善解决,因此,部分儿童得不到有效监护,拐骗儿童很容易得手。最后,一些家长防范意识较差,任由孩子们自由玩耍。同时对孩子缺乏安全教育,孩子们自我保护能力差,人贩子很容易诱骗得手。

4、犯罪手段多样化趋势明显,侦破难度大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讯技术、交通运输工具更加方便快捷,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更隐蔽的犯罪手段和贩卖渠道。现代化的犯罪手段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增加了公安及司法机关的侦破难度。在与犯罪分子的长期较量之中,公安机关不断地调整破案方式,但是由于拐卖儿童犯罪日益集团化、专业化,犯罪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5、法律惩治制度过轻,难以威慑犯罪分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行《刑法》第241条规定,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没有虐待,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对买受人口的一方具有可操作性的惩处法条,这造成了拐人有罪、买人者无罪的现象,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可见,在打击拐卖人口上处罚力度不够。

二、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对策分析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遏制买方市场的扩大

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案件高发的根源,只有遏制买方市场的扩大才能真正控制拐卖儿童犯罪。由于儿童拐入区多为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地区,所以只有加大这些地区的法律宣传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降低拐卖儿童案件的发案率。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儿童的态度和决心,宣传拐卖儿童犯罪的危害性,宣传国家禁止买卖儿童和惩治人贩子的法律规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宣传工作要做足做细,尽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不通广播电视的贫困边远地区,要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

2、建立基层领导责任机制,并激励民间人士参与打拐

基层组织是打拐的第一线,如果基层组织对买卖儿童案件采取纵容、包庇态度,则打拐很难真正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在对基层组织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应从机制上增加基层组织的责任,对于纵容包庇买卖儿童着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事后包庇犯罪分子着以包庇罪论,笔者认为可以援引此处法律规定对基层领导的纵容包庇行为予以制裁,这样一方面可以对潜在的收买群体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公安等司法机关的侦查成本。从而起到遏制买方市场扩大的作用。人民群众应该成为打拐的主力军,笔者认为应该从机制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对于积极帮助公安及司法机关打拐的个人或者组织应与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从而提高广大群众的打拐积极性,进一步降低拐卖儿童案件的发案率。

3、运用高科技手段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覆盖面日益扩大,因此应运用高科技手段推进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进程。首先,应由政府部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儿童失踪网站。网站可通过公安机关、全国各地的志愿者、失踪儿童家长收集各种信息,方便被拐儿童家长拿到第一手资料,在第一时间救回被拐卖的儿女。其次,应有效运用DNA数据库帮助破获拐卖儿童犯罪。公安部已经建成全国打击拐卖儿童犯罪DNA数据库,该数据库的建立,使公安机关有效地运用高科技信息手段快速、高效地查找被拐卖儿童及其父母,在最短时间内拯救被拐儿童,让他们回到父母的身边,享受天伦之乐。据统计2009年4月到现在,福建省共检验录入33904名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DNA信息,比中150名被拐儿童,其中有95名儿童是在没有任何侦查手段下,通过DNA检验,成功找到其亲生父母的。我们可以看到利用DNA数据库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成绩斐然,但是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部分被害家庭仍然未能团圆。笔者认为,应扩大DNA数据库容量,在收买儿童案件高发区建立专门DNA数据库管理机关,定期采集本地区新增儿童血液样本,以便被拐儿童父母及时比对查找。

4、加强受害者的自防教育工作

在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作案得手,除其他因素外,受害者思想单纯,以及儿童监护人麻痹大意的弱点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要加强对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对儿童的自我防范意识教育,一些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发区应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置于学校或者幼儿园的监护之下。同时可在这些地区安装先进的监控设备,这样既可以威慑犯罪分子又可以提高拐卖儿童案件的破案率。

5、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改造落后思想。

被拐卖儿童的收买区多为落后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加之封建残余思想根深蒂固,部分群众深受“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观念影响,这成为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文化水平,逐步扫除封建残余思想,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

6、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完善立法

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凡是拐卖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阻碍解救、妨碍公务的也要坚决惩处;对跨区域作案,危害大、影响大的犯罪团伙和拐卖儿童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专案专办,一查到底;同时,加大对收买儿童犯罪的惩罚,我国目前立法对于买方采取比较宽容态度,这使得一部分收买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视法律的存在,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加重收买儿童行为的法定刑,严惩收买儿童的犯罪,威慑潜在的收买人群。

总之,拐卖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如果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斗争不能获得胜利将直接影响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通过组织专项打拐行动,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儿童,破获了一系列大案要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嚣张气焰,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但是,我们要看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打拐行动任重而道远。

摘要:在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虽然各个时期对拐卖儿童犯罪都制定了严厉的刑罚,但是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率却不减反增。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商品意识不断提高,但是部分地区法律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拐卖儿童犯罪日益猖獗且越演越烈,给受害者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原因,现状,对策

参考文献

[1]孙龙.当代中国拐卖人口犯罪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4届优秀硕士论文.

[2]黄邦梅、络华松、李江苏、赵兴玲.流动人口聚居区拐卖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社会影响与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2)

[3]李静睿.全国打击拐卖儿童DNA数据库建成、可免费查询,2009年5月1日,新京报.

3.残疾儿童犯罪现象分析及对策 篇三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特殊的社会现象,又是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文明进步,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又有客观环境的影响。

(一)受自身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情绪不稳定,对事物判断能力较差,模仿性、好奇心和虚荣心都很强,容易产生对立情绪、逆反心理和攻击性行为,辨别是非以及自制的能力较弱,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或不法分子教唆而误入歧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受家庭因素影响。一些家长对孩子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孩子好逸恶劳、自私任性、娇纵霸道等性格;一些家长忙于生计而无暇管教孩子,对孩子的不良习性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使孩子从小就养成小偷小摸的恶习;一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通常以训斥、打骂代替说服教育,使孩子形成自卑、孤僻、冷漠的性格和逆反心理;一些家庭父母感情不和或离异,家庭结构残缺,造成未成年人缺乏父母关爱,身心健康受损,逐渐产生性格扭曲等等;一些自身行为不端,涉及黄、赌、毒、偷盗等恶习,对孩子造成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

(三)受学校教育因素影响。在当前教育体制下,许多学校只管教书,不管育人,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德育、法制和心理的教育,造成一些学生思想道德“滑波”,理想信念意识模糊,法制意识淡薄,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一些学校只注重学生的校内教育管理,缺少与学生家长的日常联系沟通,对学生的校外活动情况不了解,不掌握,造成校内外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在校外的违法犯罪苗头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消除,无法引导学生回归到健康成长的道路上来。不少教师忽视对后进生的辅导和管理,动辄批评处罚,使后进生易产生自卑和厌学情绪,有的甚至产生扭曲心理,流失于社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受社会风气影响。一是社会不良风气尤其是“金钱万能论”、“读书无用论”低俗观念的影响下,使部分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发生偏差;二是一些违法犯罪团伙千方百计诱骗、教唆和威胁未成年人犯罪,把一些缺乏分辨力的未成年人“拖下水”;三是带暴力、凶杀、色情等内容的书刊及音像制充斥文化市场,腐蚀和毒害未成年人,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四是色情网站、网络聊天和网络游戏使不少未成年人通宵达旦沉迷其中,玩物丧志,并且受网上不健康内容的毒害,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途径及对策

(一)家庭预防。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步,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优化家庭环境,强化家庭教育功能,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

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醒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使每个家长认识到家长的职责不只在养,更重要的是“教”,自觉地把教育子女放在家庭生活的重要位置。

2、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良好的家庭氛围应该是民主和谐的。父母和子女应该平等、坦诚、相互尊重;了解子女,与子女沟通,走进子女的内心世界;理解子女,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家长严格要求子女,培养其健康的人格,为子女做表率,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良好的教育;为子女提供和睦美满的生活环境,不要动辄大骂,吵闹甚至离异。

3、配合学校教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家长活动。认真学习有关部门的家教知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方法。让子女朝着健康、愉悦的环境中成长。

(二)学校预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是未成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气质变化,品德培养及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都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

1、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青春期教育,对学生进行性生理,性伦理教育。加强心理健康及法制教育,请派出所民警上法制课,担任法制辅导员,组织未成年人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他们懂法,守法,提高明辨是非、明辨真伪、区分罪与非罪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用法律和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学习兴趣是学生的情感态度在学习活动中的选择与倾向,是内在动机在学习上的体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如艺术、体育、科技和游戏等,使学生的学习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从而丰富学生的审美感受,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陶冶学生道德情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3、开展卓有成效的德育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有效途径。给学生开展理想前途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关、价值观。做好学困生的转化工作,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控制并减少学生的流失。关爱学生,特别是学困生,在感情上多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充分发掘他们的闪光点,激发他们的内在潜能,用真情实意去感化他们。

(三)社会预防。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和优势,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前途以及爱国情操,科学的世界观及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清除污染社会环境、特别是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垃圾。有关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从事文化娱乐业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从事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宣扬暴力,迷信等不良书刊报张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应加强沟通、合作,全面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凡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蛛丝马迹的,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说服教育,特别是在初犯阶段,这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全面防范的同时,要重点防范那些流动中的未成年人,如从学校流向社会的辍学青少年,他们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的忽视而在人们的视线之外,最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应对他们进行重点防范。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学生辍学流入社会。家庭、学校、社会要经常联系,沟通,密切注视青少年的行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教育,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从而堵塞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

4.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分析 篇四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一个人生阶段。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中接受到错误的、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心理,从而实施不可预想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时期应当是一个充满幸福与憧憬的时期,为什么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机率越来越高呢?如果我们想真正的解决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这是不太现实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降低他们犯罪的几率,这倒是不无可能的。说到犯罪原因,其定义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的引起犯罪结果和犯罪现象的现象和进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过程则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综合作用的结果。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为2004年13件23犯,2005年27件52犯,2006年28件71犯,2007年31件74犯。其中盗窃案件为45件,占总数的45.4%,抢劫、抢夺案件为34件,占总数的34。3%,故意伤害案件为15件,占总数的15.1%,其他案件为6件,占总数的5.2%。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在总犯罪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率。现在让我们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预防措施。

一、家庭因素

作为一个特殊主体犯罪的原因,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家庭的因素。家庭教育和家庭影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常对孩子起主导的决定性作用。俗话说:“家才是一个人一生的避风港”,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家庭结构残缺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离异,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加之外来因素及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广东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80%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关。俗话说:“父母的行为是影响孩子的根源”,这话一点不假。做父母的行为不良,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是父母为孩子走上歧路种下的种子。其次,不正确的关爱方式,如溺爱、不管不问,都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成长。溺爱的过程中,会使孩子形成一种“自我为中心”的想法,在对别人的一点不满时,很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想的后果。不管不顾的态度,会使孩子形成冷酷、狂傲的性格,对自身缺乏正确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有诱惑,则导致犯罪。

二、学校及社会因素

考虑到家庭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影响之外,我们应当想到的是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学校不仅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灵魂。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教师工作的优劣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学校教育脱离其本位产生不良后果

众所周知,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地方,教书育人是我们的优秀传统。可是当今世界,很多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连最起码的做人的知识都不教授学生,更有甚者,有的老师连最起码的做人的资格都谈不上,何以来教授学生。致使一些学生缺少思想道德修养,形成了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当今社会,各种低级的文化市场正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理。社会不良文化的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网吧,歌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鳞次栉比,他们正遭受着各种淫秽色情的“黄色污染”中,心领神守着影响,思想也在不断扭曲,这也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使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家庭的、教育的各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

(一)加强家庭的预防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家长,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不论是生活方式,还是言谈举止,都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为孩子做好榜样。同时,父母更应该注意家庭的温馨,尽可能的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素质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家长。因此,提高其父母、长辈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行为养成素质,对构建好预防子女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尤为重要。父母应为人师表,注重自身修养及言语举止,用积极向上的思想文化和健康行为影响、带动子女,为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作为父母,不仅要关注其温饱,更重要的是当好子女的启蒙老师。关注其品格和人生追求的教育引导,使之不偏离正确的人生方向。

(二)加强学校和社会的预防

学校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教育,引导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孩子们“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其次,学校应到注意对教师修养的考核,自身没有素质且不具有教授学生资格的老师,应当严格予以清退,加强学校师资力量的建设。

在社会方面,社会环境的好否既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又关系到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可望性极强的年龄阶段,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理解较为单一,辨别事非的能力较差,缺乏抵御“疾病”的免疫力。因此,认真实施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强化监管与执法,大力纯洁文化市场政府应当加大对文化市场整顿的力度,积极扫除对未成年人有心理伤害的“黄毒”,为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注意法律的运用

我国目前处于依法治国的风口浪尖,但是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主体。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实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毕竟他们都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当然,我国也颁布实施了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只有犯八大类犯罪才适用刑法,其他情况不得使用刑法处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注意性。与此同时,我国的民事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审判,一律适用不公开审理的制度,这也表明国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等。

(四)强化思想、法制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治本之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学校、家庭乃至全社会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义务教育法》、《儿童权利公约》,学校是读书育人的摇篮,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长的居所,社会是其未来走向自立和建功立业的舞台。学校、家庭既要为其传授书本、生活知识,又要教导其怎样做人、明辨事非、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更要重视对个别“差生”的教育管理和引导,帮助其树立信心,向正确的方向走好。这就要求学校在抓好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抓好思想品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德、智、体、美、劳”有机地结合起来,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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